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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时间:2024-07-05 16:56:4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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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1999年12月1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主 任
  乔晓阳
副主任
  李成俊
委 员(按姓名笔划排列)
  王光亚   师金城   李沛霖   杨允中   肖蔚云
  陈滋英   林笑云(女) 黄汉强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草案的说明

一、根据1993年3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建议的决定》及其附件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实施时(1999年12月20日),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作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设的工作委员会。其组成人员共10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内地和澳门人士各5人组成,其中包括法律界人士,任期五年。澳门委员须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由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立法会主席和终审法院院长联合提名。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由委员长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
三、名单草案中,乔晓阳、师金城、肖蔚云、陈滋英、王光亚为内地人士;李成俊、林笑云、杨允中、黄汉强、李沛霖为澳门人士。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理解和掌握“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理解和掌握“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0年4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如何理解和掌握“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减轻处罚是指“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这里所说的“法定刑,”是指根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应当分别适用的刑法(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和“补充规定”)规定的不同条款或者相应的量刑幅度。具体来说,如果所犯罪行的刑罚,分别规定有几条或几款时,即以其罪行应当适用的条或款作为“法定刑”;如果是同一条文中,有几个量刑幅度时,即以其罪行应当适用的量刑幅度作为“法定刑”;如果只有单一的量刑幅度,即以此为“法定刑”。除正确理解“法定刑”之外,还应注意,“减轻”与“从轻”是有区别的,在同一法定刑幅度中适用较轻的刑种或者较低的刑期,是“从轻处罚”,不是“减轻处罚”。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应是指低于法定刑幅度中的最低刑处罚。

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和掌握“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问题的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刑法中“减轻”应在法定刑以下处罚的问题,我们在执行过程中意见不一,特请示如下:
刑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这里所指的“法定刑”,究竟是指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法定最低刑,还是根据罪行轻重所适用的法定刑ⅶ我们在审判案件中有不同理解。一种意见认为,应按刑法条文所规定的最低刑罚为“法定刑”。“业大”的刑法教材也是这样讲述的。例如,因防卫过当而犯故意杀人罪,致二死二重伤一案,情节后果严重。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应当酌情减轻处罚”。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有两个量刑档次,一是有期徒刑十年以上至死刑,二是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有两个档次的法定最低刑为十年和三年。上述案例,应适用第一个档次的法定刑十年以下判处。另一种意见认为,按照罪刑法定的原则,应根据罪行轻重所适用的刑法条文所规定的刑种及有期徒刑不同幅度的档次,作为法定刑。如上例,按其故意杀人罪的情节后果,应判处死刑,但属于防卫过当应酌情减轻处罚,则可判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在审判实践中,对有自首又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的案件,一般都是按此原则处理。我们倾向于第二种意见。
以上问题,请予复示。
1989年10月28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外国专家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外国专家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皖政办〔2010〕2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外国专家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五月十日





安徽省外国专家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表彰对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强化激励机制,促进中外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国专家,是指应聘(邀)在我省从事经济、技术、科研、教育、文化、体育等工作的各类外国专家。

第三条 在我省工作期间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合同的外国专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给予奖励:

(一)积极传授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为我省解决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关键问题,或者填补了某项空白,推动我省某一领域科技水平的提高,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二)为我省工程建设项目的建成、投产、运行管理等做出较大贡献;

(三)为企业技术进步、技术攻关提出重要建议,被采纳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四)为我省引进动植物新品种或者优良品种,推广先进农业生产技术做出较大贡献;

(五)为培养人才,在科研、教学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

(六)为引荐人才,在推动国际人才交流或者中外文化交流,引进国外智力中做出较大贡献;

(七)在其他方面做出重大贡献。

第四条 对外国专家的奖励包括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五条 对外国专家奖励的具体种类,包括:

(一)政府奖励。

1.荣誉市民奖。对在有关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取得明显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外国专家,由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授予荣誉市民奖。

2.黄山友谊奖。对在有关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取得明显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外国专家,经评选,由省人民政府授予黄山友谊奖,颁发奖牌、证书及纪念性奖品。

3.国家友谊奖。对在有关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或者社会效益的外国专家,经评选,由省人民政府推荐参加国家友谊奖的评选。

(二)单位奖励。对在有关工作中做出积极贡献的外国专家,由聘(邀)请单位授予先进工作者、优秀教师或者荣誉职工等称号。

(三)其他形式奖励。对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际人才交流、中外文化交流中做出贡献的外国专家,可以邀请其来我省访问、休假,或者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等。

第六条 有关奖励的申报与审批程序:

(一)荣誉市民奖。由聘(邀)请单位申报,经所在地设区的市外国专家局审查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外国专家局备案。

(二)黄山友谊奖。由聘(邀)请单位申报,经所在地设区的市外国专家局或者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推荐,报省外国专家局审核并组织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国家友谊奖。由聘(邀)请单位申报,经所在地设区的市外国专家局或者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推荐,报省外国专家局审核并组织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向国家外国专家局推荐。

(四)单位奖励。由聘(邀)请单位有关机构组织对外国专家的工作业绩进行评定后,报本单位批准,并报省外国专家局备案。

(五)其他奖励。由省外国专家局组织实施。

第七条 对获奖外国专家进行专访宣传报道,应当事先征得专家本人和引进专家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