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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17 20:45:1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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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嘉政发〔2006〕100号


关于印发嘉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五届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二月四日




嘉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学技术成果产业化,提高本市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嘉兴市人民政府设立“嘉兴市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 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评奖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科技局主管本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

第二章 奖项设置与评奖条件

第五条 嘉兴市科学技术奖分设嘉兴市自主创新重大贡献奖、嘉兴市自主创新贡献奖、嘉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3个奖项,其中自主创新重大贡献奖每3年评审1次,自主创新贡献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1次,由市人民政府授予奖励证书和奖金。
自主创新重大贡献奖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人,每人奖励20万元。
自主创新贡献奖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8人,每人奖励2万元。
科学技术进步奖每次授予一等奖不超过5项,每项奖励5万元;二等奖不超过20项,每项奖励2万元;三等奖不超过70项,每项奖励0.5万元。
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六条 嘉兴市自主创新重大贡献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技工作者:
(一)作为科技成果的第一完成者,多次完成市级以上重大或重点项目,并多次获得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指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科学技术奖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下同),其中已经获得国家科学技术二等奖或省科学技术一等奖1次以上(含1次),或获得市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3次以上(含3次),其成果转化后产生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取得重大技术发明和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近10年内获得经济价值较高的国内外发明专利5项以上(含5项),专利实施后明显提升了技术含量和市场竞争力,并对带动该行业或产业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
(三)在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过程中,解决了重大科技项目的关键技术难题,引起了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并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七条 嘉兴市自主创新贡献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
(一)作为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者(前3名),多次完成市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或自主研发科技项目,并多次获得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其中已经获得市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2次以上(含2次),其成果转化后产生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取得重大技术发明和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近5年内获得经济价值较高的国内外发明专利2项以上(含2项),专利实施后明显提升了技术含量和市场竞争力,并对带动该行业或产业的发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三)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充分利用外部科技、人才等资源,在开展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科技中介等科技创新活动中表现突出,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利用科技、人才等资源,推动行业科技进步、加快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包括向行业企业乃至全社会开放有关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和实验室等,为产业研发提供设计、检验检测、标准制定和人员培训等技术服务中表现突出,并取得显著成效的。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
(一)在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方面作出重大科学发现的自然科学研究类项目;
(二)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作出工艺、材料、产品及系统等方面有重大技术发明,并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重大技术发明类项目;
(三)在实施技术开发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获得核心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技术开发类项目;
(四)取得科技基础性和社会公益性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的重大创新成果,并经实践检验和应用推广,创造了显著社会效益的社会公益类项目;
(五)在重大工程实施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保障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工程类项目;
(六)在管理科学、决策科学等研究中取得突破,并对实践产生重要指导作用的软科学类项目。
第九条 鼓励多学科联合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攻关,科学技术进步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按奖励等级确定。其中,一等奖的人数可列13人,单位可列9个;二等奖的人数可列9人,单位可列6个;三等奖的人数可列7人,单位可列5个。

第三章 奖励推荐与评审程序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项目(以下简称候选对象)由下列单位或者专家推荐: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所属的科技部门;
(二)市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国内相关专业技术领域2名以上(含2名)院士或浙江省特级专家联名推荐;
(四)经市科技局认定的符合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候选对象推荐工作遵循数量和质量兼顾原则,实行限额推荐和择优推荐相结合的办法。推荐单位和专家在推荐科学技术奖候选对象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推荐上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负责对推荐的科学技术奖候选对象进行初步审核。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嘉兴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市科学技术奖候选对象进行评审;
(二)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评审结果,提出市科学技术奖最终获奖人选、项目及奖励等级的建议;
(三)为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其他咨询意见。
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科技局承担。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主任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科技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由部分在嘉兴的高校和科研院所、市级有关部门和市直属机构分管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学者组成。
评审委员会委员人选由市科技局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任期三年。
第十四条 市自主创新重大贡献奖、自主创新贡献奖的评审,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相关专家组进行初评;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由市科技局对推荐项目按学科、专业进行分类后,组织相应的行业评审组进行初评。专家组和行业评审组成员由市科技局聘请相关专业技术领域的专家、学者担任。
第十五条 专家组和行业评审组应当按照市科技局制定的科学技术奖评价标准,以记名打分的方式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对专家组和行业评审组提交的初评结果讨论审核后,将拟奖名单及等级通过媒体进行公示,并自公示之日起15天内,受理有关异议事项。必要时可以采用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有关异议的处理应当在受理期结束后15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提出异议的个人或者组织。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在拟奖名单公示及异议处理程序结束后,将拟奖建议名单及等级、专家组和行业评审组初评情况、公示及异议处理情况向评审委员会报告,由评审委员会对拟奖名单及等级进行评审。
第十八条 对市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候选项目,由市科技局组织相关专家组举行答辩会。项目完成人应当参加答辩会,并回答专家组提出的问题。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对评审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应当进行讨论,并进行表决。表决时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评审委员参加。
自主创新重大贡献奖、自主创新贡献奖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获奖人选、项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评审委员会委员通过。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将评审委员会通过的奖励人选和奖励项目结果,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行文公布。
第二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获得者的事迹,进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级的主要依据之一。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获得者,可优先推荐评选市劳动模范。

第四章 奖励监督与违纪处理

第二十二条 奖励证书的归属及奖金的分配原则:
(一)单位提供工作条件完成的项目,奖励证书属单位,奖金不少于百分之七十分配给该项目的获奖人员。
(二)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奖励证书分别授予各主要参加单位,奖金分配由完成单位协商决定,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
(三)单位未提供工作条件而由个人努力取得的成果,奖励证书及奖金均属个人。
(四)各级科技部门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负责检查督促奖励证书的分发和奖金的分配工作。如发现不合理现象,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单位)有权责成获奖单位重新进行分配。
第二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专家组和行业评审组成员应当对评审情况以及项目的技术内容严格保密,与被推荐的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项目完成人有近亲属关系或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第二十四条 被推荐的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向市科技局提交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承诺书。剽窃、侵夺他人科技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技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市科技局提请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技进步奖的,由市科技局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成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评审委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其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收受贿赂;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三)违反有关评审制度;
(四)影响公正评审或破坏评审制度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或自筹资金,面向社会设立经常性的科学技术奖,由市科技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发明奖和省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的本市科技奖项,给予适当配套奖励。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科技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原印发的《嘉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嘉政发〔2002〕14号)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信息办关于印发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务院信息办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信息办

关于印发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发改高技[2007]11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信息办,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了贯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意见》提出的编制规划要求,围绕信息化“十一五”规划确立的中心任务,我们组织编制了《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规划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信息办

二○○七年六月一日



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规划



前 言


  电子商务是网络化的新型经济活动,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迅猛发展,已经成为主要发达国家增强经济竞争实力,赢得全球资源配置优势的有效手段。“十一五”是我国发展电子商务的战略机遇期。抓住机遇,加快发展电子商务,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客观要求和必然选择。
  本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信息化“十一五”规划》的组成部分,旨在贯彻落实《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是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指导性文件。

  一、现状与趋势
  (一)“十五”电子商务发展基本情况
  “十五”期间我国电子商务在经历了探索和理性调整
  后,步入务实发展的轨道,为“十一五”快速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电子商务应用初见成效。电子商务逐步渗透到经济和社会的各个层面,国民经济重点行业和骨干企业电子商务应用不断深化,网络化生产经营与消费方式逐渐形成。2005年,全国企业网上采购商品和服务总额达16889亿元,占采购总额的比重约8.5%,企业网上销售商品和服务总额为9095亿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近2%。中小企业成为电子商务的积极实践者,经常性应用电子商务的中小企业约占全国中小企业总数的2%。面向消费者的电子商务模式日益创新,基于网络的数字化产品与服务不断涌现,丰富了人民群众的物质和文化生活。
  电子商务支撑体系建设取得重要进展。电子认证、电子支付、现代物流、信用、标准等电子商务支撑体系建设逐步展开。19家电子认证机构获得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近20家商业银行开办电子银行服务,第三方电子支付业务稳步上升。物流专业化、社会化和信息化程度逐步提高。信用信息服务体系建设步伐加快。40余项电子商务和物流标准陆续颁布,标准推广应用工作进一步深化。
  电子商务创新能力不断提高。基于网络的产品、技术与服务的创新能力稳步提升,自主发展态势日渐显现。在线交易、电子支付、电子认证、现代物流等领域关键技术及装备的研究开发取得突破性进展,行业、区域及中小企业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与服务平台加快发展,基础电信运营商、软件供应商等涉足电子商务服务,新型业务模式不断涌现。300多所院校开设了电子商务专业,继续教育和在职培训陆续展开,培养了一批电子商务专业人才。
  电子商务发展环境进一步改善。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确立了电子商务的战略地位,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意见明确了发展方向和重点,电子签名法为电子商务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各地区各部门相继制定配套措施,加大对电子商务发展的扶持力度。全社会电子商务应用意识不断增强,形成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在取得成绩的同时,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仍然面临一些突出问题。电子认证、在线支付、现代物流、信用、安全防护和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尚不能适应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需要,发展环境有待进一步完善;电子商务标准规范的完整性、配套性和协调性不足,市场适用性需要进一步加强;企业信息化发展不平衡,电子商务公共服务滞后,普及应用水平亟待提高。电子商务在加速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等方面的促进作用尚未充分发挥。
  (二)发展趋势
  全球电子商务日趋活跃,业务模式不断创新,我国电子商务进入快速发展机遇期。
  电子商务与产业发展深度融合,加速形成经济竞争新态势。电子商务广泛深入地渗透到生产、流通、消费等各个领域,改变着传统经营管理模式和生产组织形态,正在突破国家和地区局限,影响着世界范围内的产业结构调整和资源配置,加速经济全球化进程。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把电子商务作为强化竞争优势的战略举措,制定电子商务发展政策和行动计划,力求把握发展主动权。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水平提高和市场化进程加快,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已成为我国参与全球经济合作的必然选择。
  电子商务服务业蓬勃发展,逐步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技术创新加速社会专业化分工,为电子商务服务业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基于网络的交易服务、业务外包服务、信息技术外包服务规模逐渐扩大,模式不断创新。网络消费文化逐步形成,面向消费者的电子商务服务范围不断拓宽,网上消费服务模式日渐丰富。电子商务服务业正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推动经济社会活动向集约化、高效率、高效益、可持续方向发展。
  我国电子商务基础条件日趋成熟,步入快速发展新阶段。“十一五”期间,我国国民经济将继续保持快速增长,经济总量持续扩大,为电子商务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经济基础和广阔的市场空间。随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加快,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完善,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的力度继续加大,对发展电子商务的需求更加强劲。全球范围内资源、市场、技术、人才的国际竞争愈加激烈,进一步激发了企业应用电子商务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电子商务发展的内在动力持续增强,我国电子商务进入快速发展期。

  二、发展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发展原则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推动与企业主导相结合、营造环境与推广应用相结合、网络经济与实体经济相结合、重点推进与协调发展相结合、加快发展与加强管理相结合的发展思路,紧紧围绕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国民经济运行效率和质量的中心任务,完善发展环境,创新发展模式,提高应用水平,培育服务产业,走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电子商务发展道路。
  --完善发展环境。以构建电子商务支撑体系为核心,统筹发展全局,突破瓶颈制约,强化政策导向,突出建设重点,推进法制建设,加强市场管理,更好地发挥政府在电子商务发展中的引导和保障作用。
  --创新发展模式。以促进模式创新、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的有机结合为着力点,面向发展前沿,立足自主创新,坚持需求导向,务求实用高效,探索多层次、多类型的电子商务模式。
  --提高应用水平。以培育电子商务应用主体为基础,提高全社会电子商务应用意识,深化骨干企业电子商务应用,普及面向中小企业和社会公众的电子商务服务,推进电子商务全面融入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环节。
  --培育服务产业。以大力发展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为切入点,培育龙头企业,发展新型服务,扩大服务领域,促进服务贸易,形成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带动就业增长。
  (二)主要目标
  围绕信息化“十一五”规划确定的总体目标,到2010年,电子商务发展环境、支撑体系、技术服务和推广应用协调发展的格局基本形成,电子商务服务业成为重要的新兴产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领域电子商务应用水平大幅提高并取得明显成效。
  --网络化生产经营方式基本形成,企业间业务协同能力明显加强,网上采购与销售额占采购和销售总额的比重分别超过25%和10%。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应用普及水平大幅提高,经常性应用电子商务的中小企业达到中小企业总数的30%。网络消费成为重要的消费形态。
  --基本形成以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为主流的发展态势,基于网络的交易服务、业务外包服务和信息技术外包服务等电子商务服务业初具规模。
  --模式创新、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能力显著提高,成果转化及产业化进程明显加快,自有品牌的电子商务关键技术装备与软件国内市场占有率超过40%。
  --电子商务支撑体系基本满足应用需求,法律法规、人才培养、技术服务等基本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企业管理人员五年内普遍接受信息化培训,掌握信息化基本技能。

  三、主要任务
  (一)普及深化电子商务应用,提高国民经济运行效率和质量
  大力推进企业电子商务应用。持续推进企业信息化建设,充分发挥骨干企业在采购、销售等方面的带动作用,以产业链为基础,以供应链管理为重点,整合上下游关联企业相关资源,促进企业间的业务协同。充分发挥信息资源的倍增作用,深化企业间电子商务应用,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增强企业群体的市场反应能力和综合竞争力。提高中小企业对电子商务重要性的认识,鼓励中小企业积极运用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开展在线销售、采购等生产经营活动,降低中小企业在投资、技术等方面的风险,提高生产经营和流通效率。
  积极推进政府采购电子商务应用。完善政府采购法规,公开政府采购信息,引入市场机制,鼓励采用特许经营模式,加强政府采购电子商务平台建设,逐步实现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各级政府要积极运用电子商务平台进行政府采购,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切实发挥政府在电子商务应用中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二)大力发展电子商务服务业,形成国民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
  积极推进交易服务。紧密结合行业、区域特点,创新交易模式,深度开发和充分利用信息资源,发展面向行业、区域、企业及消费者的第三方交易及相关信息增值服务。探索移动电子商务应用,发展新型服务模式,进一步增强电子商务应用的渗透性。推广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与经济合作中的应用,加强国际贸易电子商务公共服务,更好地利用国内国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强化国际竞争优势。
  加快发展业务外包服务。扶持基于网络的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现代物流、财务管理等生产经营性业务外包服务,培育在线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技能培训等辅助性业务外包服务。鼓励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整合旅游、教育、文化、培训、保险、医疗保健等服务业资源,提高服务水平,带动传统服务业快速发展。
  稳步推动信息技术外包服务。鼓励基础电信运营商、软件供应商、系统集成商的业务转型,发展面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处理、数据托管、应用系统等信息技术外包服务,降低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应用成本,促进专业化信息技术外包服务业发展。
  (三)着力完善支撑环境,促进电子商务协调发展
  健全电子认证体系。进一步规范密钥、证书、电子认证机构的管理,发展和采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加密和认证技术。整合现有资源,完善电子认证基础设施,规范电子认证服务,建立布局合理的电子认证体系,实现交叉认证,为社会提供可靠的电子认证服务。
  加快在线支付体系建设。加紧制定在线支付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研究风险防范措施,加强业务监督和风险控制。研究制定第三方支付服务机构的管理措施,实现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服务的衔接协同。引导商业银行、中国银联等机构建设安全快捷、标准规范的在线支付平台。大力推广银行卡等电子支付工具,推动网上支付、电话支付和移动支付等新兴支付工具的发展。进一步完善在线资金清算体系,推动在线支付业务规范化、标准化并与国际接轨。
  发展现代物流体系。充分利用铁道、公路、水路、民航、邮政、仓储、商业网点等现有物流资源,完善信息平台等现代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广泛采用先进的物流技术与装备,优化业务流程,促进物流信息资源共享,提升物流业信息化水平,提高现代物流基础设施与装备的使用效率和经济效益。发挥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的整合优势,有效支撑电子商务的广泛应用。
  推进信用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及部门间协调与联合,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按照完善法规、特许经营、商业运作、专业服务的方向,建立科学、合理、权威、公正的信用服务机构。建立健全相关部门间信用信息资源的共享机制,推进在线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实现信用数据的动态采集、处理、交换。严格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机制,基本形成既符合我国国情又与国际接轨的信用服务体系。
  完善电子商务国家标准体系。围绕电子商务发展的关键环节,鼓励企业联合高校和科研机构研究制定物品编码、电子单证、信息交换、业务流程等电子商务关键技术标准和规范,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工作,完善电子商务国家标准体系。
  (四)鼓励电子商务技术创新,提高自主发展能力
  积极推进电子商务技术研发和产业化。紧密结合应用需求,着力解决制约电子商务应用的重大科技问题,重点突破电子商务交易技术、加密与电子认证、在线支付、信用管理、供应链管理、系统集成等关键技术。加大无线射频识别、智能终端等技术与装备的研发力度,发展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装备与软件,推进综合集成应用,加快产业化进程。
  加强电子商务创新能力建设。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要积极开展电子商务应用基础研究,提高原始创新能力。集成现有资源与技术力量,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工程化研究开发机制,开展共性关键技术攻关、技术验证与系统集成,加快技术成果应用转化,强化技术咨询和人才培训服务,提高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企业要紧密结合行业特点和应用需求,加强模式创新、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的融合。
  (五)加强市场监管,规范电子商务秩序
  依据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企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企业间电子商务的相互协作和发展。明确政府相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及公众的职责与义务,加强对电子商务从业人员、企业及相关机构的管理,维护电子商务活动的正常秩序。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监督管理规范,逐步建立虚拟货币、电子合同、网上产品与服务信息的监测体系,加大对网络经济活动的监管力度,防范电子商务各类经营风险。打击电子商务领域中虚假交易、网上诈骗等非法经营以及危害国家安全、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犯罪活动。
  (六)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促进电子商务普及应用
  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电子商务的宣传、知识普及和安全教育工作,强化守法、诚信、自律观念的引导和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各界对发展电子商务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企业和公民对电子商务的应用意识、信息安全意识。加强电子商务基础理论和发展战略研究,进一步完善电子商务相关学科建设。各类教育机构要积极与企业合作建立教学实践基地,培养适应电子商务发展需要的专业技术人才和复合型人才。改造和完善现有教育培训机构,多渠道强化电子商务继续教育和在职培训,提高各行业不同层次人员的电子商务应用能力。

  四、重点引导工程
  (一)政府采购电子商务试点工程
  适时建设政府网上采购业务系统,制订政府采购电子商务标准规范,健全政府采购信用评估制度,逐步形成统一的政府采购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实现政府采购部门、供应商、银行、财政、税务、工商和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为各级政府部门提供采购信息发布和交易、支付、物流、信用、监管等服务。
  (二)公共电子商务服务工程
  支持面向行业并具有一定规模的电子商务运营企业,建设第三方供应链管理服务平台,发展行业公共信息服务,推进企业间电子商务应用。支持条件较好的电信运营商和软件企业,建设面向中小企业的信息服务平台,开展信息发布、采购销售和信息系统外包等服务业务,降低中小企业信息化成本,提高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应用水平。
  (三)国际贸易电子商务工程
  支持国际贸易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和相关标准建设,为从事贸易活动的企业提供单证处理、贸易申报、物流信息处理、贸易结算、跨境电子单证交换等电子商务服务,促进银行、保险、检验检疫、贸易管理、口岸物流、交通、海关等国际贸易相关机构间的业务协同、数据共享。
  (四)移动电子商务试点工程
  鼓励基础电信运营商、电信增值业务服务商、内容服务提供商和金融服务机构相互协作,建设移动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广泛应用手机、个人数字助理和掌上电脑等智能移动终端,面向公共事业、交通旅游、就业家政、休闲娱乐、市场商情等领域,发展小额支付服务、便民服务和商务信息服务,探索面向不同层次消费者的新型服务模式。
  (五)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工程
  鼓励基础条件较好的物流信息服务企业,广泛采用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无线射频识别等先进物流技术与装备,建设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为社会提供物流供需信息发布、服务交易、过程优化与跟踪等服务,降低物流成本,提高物流效率。
  (六)电子商务支撑体系建设工程
  适时启动国家电子认证根服务和综合监管平台建设,支持第三方电子认证业务平台建设。支持虚拟货币、电子合同、在线产品信息监测平台建设,逐步规范在线经济活动。支持在线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试点示范建设,探索与政府相关部门、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间信用数据共享的实现形式。支持第三方在线支付平台和电子银行建设,发展在线支付业务。

  五、保障措施
  (一)完善政府部门协调机制
  建立相关部门在政策规划制定和重大项目审理等方面的协调配合机制,形成合力,强化政府对电子商务发展的宏观指导。加快税务、工商、银行、海关等部门的电子政务建设,实现基于网络的跨部门业务协同,推进网上纳税、网上年检、网上申报和电子通关等政府公共服务。依法公开政府信息资源,促进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二)制定和修订相关法律法规
  研究制定信用管理、在线支付、网上交易税收征管、隐私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快制定虚拟货币、电子合同、在线产品信息管理办法。根据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适时修订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为电子商务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三)完善财税支持政策
  加大对电子商务基础理论、关键技术和重大政策研究的财政支持,形成持续稳定的经费渠道。加强政府对共性技术开发、重大装备研制、重点应用示范的引导性投入,支持电子商务领域信息资源的公益性开发和利用。对开展信用信息、电子认证等公共服务的企业和从事电子商务交易服务、技术外包服务等高技术服务的企业,允许享受与现行高新技术企业同等优惠的财税政策。
  (四)建立多元投资机制
  建立健全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多元化、多渠道投融资机制,研究制定促进金融业与电子商务相关企业互相支持、协同发展的相关政策。进一步强化企业在电子商务投资中的主体地位,积极培育创业风险投资市场,完善创业风险投资机制,促进创业投资与电子商务企业自主创新有机结合。在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电子商务发展领域,政府运用投资补助、贴息等多种手段,分步骤、有重点地予以支持。
  (五)建立电子商务评价体系
  研究制定电子商务能力认证制度,引导形成电子商务发展的内在动力机制,促进电子商务有序健康发展。鼓励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研究电子商务绩效评价指标,逐步形成企业自我评价和社会中介评价相结合的互动机制,提升电子商务应用水平。建立和完善电子商务统计制度,将电子商务统计纳入国民经济统计体系。
  (六)加强国际交流合作
  积极参与多、双边国际电子商务谈判和有关规则标准的制定。鼓励企业及相关机构积极参与电子商务国际标准、贸易规则的制定和修订。加强国际市场和国际贸易的公共信息服务,鼓励企业利用电子商务拓展国际市场。研究国际电子商务发展动态,促进我国电子商务整体水平的提高。


关于北京市严格限制养犬执法队职责的规定

北京市公安局


关于北京市严格限制养犬执法队职责的规定
市公安局

(1995年3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5年3月31日北京市公安局发布)


第一条 为严格犬类管理,充分发挥养犬管理专门组织的作用,根据《北京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区、县成立严格限制养犬执法队,由各区、县公安机关负责领导。
第三条 严格限制养犬执法队是受公安机关委托的专门执法组织,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 宣传和教育群众自觉遵守严格限制养犬的有关规定;
(二) 执勤巡逻,查验户外犬的身份证明,对违章养犬人需要依法处理的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三) 协助公安干警对养犬户进行检查;
(四) 捕捉无证犬、无主犬;
(五) 协助公安干警对非法进行犬类交易活动和非法开办的犬类商店、医院、犬类繁殖场进行查处。
第四条 严格限制养犬执法队人员,由公安机关聘用。严格限制养犬执法队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身体健康,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 志愿从事犬类管理工作,敢于同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五条 严格限制养犬执法队人员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一) 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二) 严格执行政策,依法办事,不准打人、骂人,不准侮辱人格,不准刁难群众;
(三) 廉洁奉公,不准徇私舞弊、以权谋私;不准贪污受贿、敲诈勒索;
(四) 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文明值勤,说话和气,礼貌待人;
(五) 执行任务时统一着制式服装,佩带标志,接受群众监督;
(六) 不能行使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处罚权,不能处理涉外事件。
第六条 严格限制养犬执法队的办公经费、执法队人员的工资和奖金等,由财政部门在收取的养犬登记注册费中列支。
第七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



199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