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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3 01:25: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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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吉林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吉林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行政奖励工作,充分调动全省国家公务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激励和引导国家公务员为全省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根据《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奖励应遵循奖不虚设、奖不虚施和按功行奖的原则;公开、公正和群众认可的原则;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全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集体和个人。

  第二章 奖励的项目和种类

  第四条 行政奖励项目分为定期奖励、不定期奖励和专项奖励。(一)定期奖励,是指对全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全省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各级政府工作部门优秀公务员的奖励。

  全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奖励,每5年开展一次。每次奖励总人数不超过800人,其中劳动模范的比例不少于奖励总人数的65%,先进工作者的比例不超过奖励总人数的35%。

  全省系统奖励,统称“吉林省××系统先进集体”、“吉林省××系统先进工作者”。每5年开展一次。先进集体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参评单位数量的5%;先进工作者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参评人数的5‰。

  各级政府工作部门优秀公务员的奖励,结合年度考核进行,评选的比例不超过参评人数的15%。(二)不定期奖励,是指对在某项工作、活动或突发事件中做出突出成绩或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和授予荣誉称号5个种类。特殊情况可根据行业特点、奖励对象等实际确定奖励名称。(三)专项奖励,是指以省政府名义设立的自然科学成果、社会科学成果、经济工作成果和文学艺术成果等各类专项奖励,一般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等种类。

  第三章 奖励的条件

  第五条 定期奖励的条件由主办部门在制定奖励办法及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不定期奖励的条件。(一)对集体的奖励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能够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改革、创新精神,凝聚力强、核心作用突出;2.认真履行并实践“三个代表”的思想,坚持“以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方略,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人民群众中享有较高威望;3.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当中,工作业绩显著;4.在完成中心工作或承担重要任务时,团结拼搏,做出了突出贡献。(二)国家公务员有下列表现之一,应当予以奖励:1.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2.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带头作用的;3.在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4.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5.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6.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功绩的;7.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8.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9.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维护社会公德和社会治安,表现突出的;10.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11.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12.有其他功绩的。

  第七条 专项奖励的条件由主办部门在制定奖励办法及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严格掌握奖励的标准和条件。

  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取得优良成绩的,可给予嘉奖;

  对在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可给予记三等功;

  对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取得优异成绩的,可给予记二等功、一等功;

  对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的,可授予荣誉称号。

  第九条 行政奖励应面向基层,向工作、生产第一线倾斜,对各级领导干部的奖励要从严掌握。根据各种奖励的范围、条件、名额,各级领导干部的比例一般不超过20%。

  第四章 奖励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十条 审批权限。(一)嘉奖、记三等功,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由县(市、区)及以上政府或市州(含市州)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审批。

  (二)记二等功,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由市州(含市州)以上政府或省政府工作部门审批。

  (三)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经省人事厅审核后,由省政府审批。

  (四)各级政府工作部门优秀公务员的奖励,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同级政府工作部门自行组织进行,评选结果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五)全省系统奖励,由省人事厅审批并会同主办部门联合部署和表彰。

  (六)全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奖励,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由省政府发文表彰。

  (七)以省政府名义开展的专项奖励,奖励方案经省人事厅审核,由省政府审批,省政府发文表彰或授权主办部门代省政府发文表彰。

  (八)各级政府按照奖励权限的规定,给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政府领导人员的奖励,须报上一级政府批准。

  (九)对政府工作部门领导人员的奖励,按干部管理权限,须经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核后,由本级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本级政府负责行政奖励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各级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向上级政府或工作部门推荐奖励对象时,均须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方可上报。

  第十二条 实行奖励工作计划申报制度。(一)凡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工作部门名义开展的行政奖励活动,必须于上一年12月底前向省人事厅申报奖励计划,由省人事厅综合协调或报省政府批准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不准自立名目开展任何行政奖励活动。(二)申报行政奖励计划的内容包括:

  主办部门;奖励的理由、依据;奖项、种类;授奖规格;评选范围、名额、比例;奖励经费的来源和奖励形式等。(三)因突发事件或特殊情况需要随时进行奖励的,可采取一事一报的办法审批。

  第十三条 行政奖励工作通常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由主办部门提出奖励工作方案,按规定的批准权限上报审批;(二)经批准后行文部署;(三)逐级推荐上报,主办部门会同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组织评审;(四)对拟奖对象中的领导干部,须征求同级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后方可上报;对拟奖对象,由主办部门采取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进行公示;(五)审批机关批准后予以公布。

  必要时,审批机关可以直接给予集体和个人奖励。

  第五章 奖励标准和相关待遇

  第十四条 对集体的奖励,可颁发奖牌、锦旗或奖杯,也可以采取“以奖代投”的方式给予物质奖励。

  第十五条 对个人的奖励,颁发证书、奖金或奖品或晋升工资。奖金或奖品的标准是:嘉奖:300元;记三等功:500元;记二等功:1000元;记一等功:1500元。

  授予荣誉称号:国家公务员给予晋升一个档次的职务工资或发放一次性奖金或奖品;其他人员给予一次性奖金或奖品。一次性奖金或奖品的标准不超过2000元。

  部门优秀公务员的奖金或奖品标准为300元。对连续3年评为优秀公务员的,晋升一个档次的级别工资。

  全省系统先进工作者,发放一次性奖金1000元,享受市州级劳动模范待遇。

  省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是国家公务员的给予晋升一个档次的职务工资或发放一次性奖金或奖品;其他人员给予一次性奖金或奖品,享受省级劳动模范待遇。一次性奖金或奖品标准不超过2000元。

  省级特等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是国家公务员的给予晋升两个档次的职务工资或发放一次性奖金或奖品;其他人员给予一次性奖金或奖品,享受省级劳动模范待遇。一次性奖金或奖品的标准不超过3000元。

  获得记一等功以上奖励的,颁发奖励证书的同时,颁发奖章。奖励证书和奖章质地、式样由省政府统一确定。

  专项奖励的奖励标准,按各奖项奖励方案所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所发奖金,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晋升工资,须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由省人事厅审批。

  第十七条 同一事迹不能重复奖励,当年获得多项奖励的,奖励的标准和待遇按最高标准执行。

  第六章 奖励经费的管理

  第十八条 加强奖励经费的统一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省直单位凡涉及行政奖励的经费,均须经省人事厅审批后方可使用。包括:(一)按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1%由各单位从行政经费中提取的奖励基金;(二)行政执法过程中,各种罚没收入(按每案罚没收入额10%以内掌握)用于奖励有功人员的奖金;

  (三)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种专项奖励的经费;

  (四)动用本单位行政、事业经费开展奖励活动的经费。

  第十九条 行政奖励本着分级奖励、谁表彰谁出钱的原则。以省政府名义表彰的项目,奖励经费由省财政和承办部门多方筹措解决,其他奖励的奖金来源根据审批权限,原则上由授奖部门自行解决。省级奖励活动所需的奖励证书、奖章、奖牌和奖杯等由省人事厅代省政府统一制发,省财政核拨经费。

  第七章 纪  律

  第二十条 获奖集体和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奖励,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并视情节给予部门主要领导和责任人行政处分:(一)伪造事迹,骗取奖励的;(二)申报奖励时隐瞒错误事实的;(三)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四)获奖后,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或者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一条 撤销行政奖励由原申报奖励的部门提出,报请审批机关批准。必要时,审批机关可直接撤销其给予的行政奖励。

  第二十二条 获奖集体和个人的奖励被撤销后,审批机关应收回奖励证书和奖章,并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区别情况,给予主办部门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的撤销其奖励;情节严重的追究部门主要领导和责任人责任:(一)未经批准而开展奖励活动的;(二)未经批准而动用奖励经费或者乱发奖金的;(三)未经批准而动用行政事业费用于奖励活动的;(四)擅自扩大奖励范围、提高待遇和奖励标准的;(五)奖励活动造成铺张浪费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此前有关行政奖励的规定与本办法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各市州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适合当地实际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和事业单位的集体、个人的奖励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杭州市技术开发基金集中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技术开发基金集中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

第36号


(1992年3月1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技术开发资金效益,加速本市工业产品结构调整,提高产品技术水平和质量档次,增强市场竞争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市技术开发基金,统一用于企业的新产品开发、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产品质量改进措施和新技术推广应用。
  第三条 市技术开发基金由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会同市财政税务局(以下简称市财税局)、工商银行杭州市分行(以下简称市工商银行)负责管理,统一安排使用。
  第四条 市技术开发基金来源:
  (一)向企业从销售收入总额按规定比例提取的技术开发基金中筹集;
  (二)国内外有关部门及人士捐赠的技术开发资金;
  (三)其他可用于技术开发的资金。
  第五条 自一九九二年一月起,凡本市市属工交系统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均将当季度提取的企业技术开发基金的百分之二十,于每季度结束后二十天内,上缴市财税局在市工商银行技改信贷部开设的技术开发基金专户。
  第六条 市技术开发基金按贷款方式实行有偿使用。凡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均可申请使用市技术开发资金:
  (一)按本办法规定上缴技术开发基金的企业;
  (二)列入技术开发计划、具备实施项目的相关条件,并经市经委、市财税局批准的项目;
  (三)经济效益显著、能在短期内按期偿还该项贷款资金的项目;
  (四)贷款额度在五十万元以上的项目和其他有必要论证的项目,须经专家或委托咨询单位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论证。
  第七条 要求贷款的企业应于每年四月和十月底前向主管部门递交下半年和第二年的“技术开发贷款项目申报表”,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经委。由市经委会同市财税局审查批准后,向市财税局办理贷款手续,并由市工商银行监督用款和按期收回贷款本息。
  第八条 使用贷款的企业必须按合同规定如期还本付息。贷款期限一般为一至二年。如期完成并还贷的,按技术难易、成果效益等情况享受优惠利率。优惠利率在项目下达时确定。还贷时间超过合同规定期限的,不得享受优惠利率,并加收百分之二十的逾期利息。
  第九条 企业归还贷款的资金来源:
  (一)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利润;
  (二)企业按规定提取的技术开发基金;
  (三)企业有权支配的其他自有资金。
  第十条 贷款必须专款专用。对擅自改变使用计划或挪用贷款的企业,除收回被挪用贷款外,即行停止发放新的贷款,并按挪用贷款数额的百分之五十加收罚息。
  第十一条 使用贷款的企业如不能按期归还,由担保单位负责归还。必要时由市工商银行从贷款企业或担保单位的存款户中扣还。企业合并由合并后的单位负责还款。
  第十二条 企业每年缴纳的技术开发基金,期满三年由市财税局负责按银行同期企业存款利率还本付息。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经委会同市财税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外汇流动资金贷款暂行办法

中国建设银行


外汇流动资金贷款暂行办法

1990年2月28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第一章 贷款对象
第一条 凡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国营、集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侨资、外资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等,下同),由于生产建设和贸易等原因发生外汇流动资金短缺时,均可申请本贷款。

第二章 贷款使用范围
第二条 外汇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范围包括:
1、国营建筑安装企业、对外承包工程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等为承包海外工程进行劳务输出以及国内外房地产开发等所需的外汇流动资金;
2、建筑企业、工程承包公司承建的外资工程,在施工中需要的外汇周转资金;
3、建筑材料供销企业在进出口业务中所需的外汇流动资金;
4、进出口贸易公司所需进出口贸易外汇周转资金、打包放款、出口押汇、活期外汇存款透支(核定额度贷款),票据贴现等资金;
5、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贸易中所需外汇周转资金;
6、工业企业进口原材料和办理来料加工、装配等业务时所需的外汇流动资金;
7、其他经本行同意的外汇流动资金贷款。

第三章 贷款期限和利率
第三条 贷款期限,从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到《外汇借款合同》规定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日止,一般不超过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四条 贷款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和本行资金筹集成本及同业水平确定。
贷款利息一般采用浮动利率按季计收。

第四章 贷款条件和申请
第五条 借款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具有法人资格;
2、持有上级有权部门批准使用外汇的文件;
3、使用外汇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还款能力可靠;
4、能够提供:(1)有权部门签发的进口许可证、批件;
(2)进口物资清单及合同副本;
(3)境外工程承包项目中标书;
5、由资信可靠、有外汇偿付能力的担保单位提供担保。担保人应按照本行的要求出具担保书并承担在借款单位无力清偿贷款本息时代为偿还贷款本息和有关费用的责任;对风险较大的贷款,还应同时办理财产抵押(具体做法参照(87)建总办字第32号《建设银行借款合同担保办法(试行)》)
第六条 借款单位申请外汇贷款应办理以下手续并提供有关资料:
1、向本行提出《外汇借款申请书》(附参考格式);
2、提供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有关证明材料和文件;
3、用出口创汇还款的,须提供当地外汇管理局的批准文件及外贸合同、银行议付通知书(或托收委托书)副本等文件。
4、提供借款单位的财务报表和其他本行认为需要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七条 以上文件由经办建设银行审核同意后,由借、贷双方签订《外汇借款合同》(附参考格式),据以明确有关权利义务。

第五章 贷款的使用和偿还
第八条 借款单位应按照《外汇借款合同》规定的期限,在本行开立贷款帐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进口订货手续。借款单位应将订货合同抄送开户建设银行,据以作为支用贷款的依据。
在不违反当地外汇管理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借款单位在开立贷款帐户的同时,还应在开户建设银行开立外汇存款帐户和结算帐户。有关贷款项下的国际结算业务均应通过开户建设银行办理。
第九条 借款单位应在《外汇借款合同》确定的贷款额度内,向开户建设银行提出分季、分月、分日用款计划,并按批准的用款计划用款,借款单位若不按用款计划用款,其未用或超用部分必须根据《外汇借款合同》的规定按实际占用天数向开户建设银行支付2-5‰的承担费。
第十条 实需用款金额将超过《外汇借款合同》确定的贷款额度时,借款单位应就此向经办行申请新贷款。
第十一条 开户建设银行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借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向保险公司办理贷款项下的外汇财产保险。
第十二条 借款单位应保证按《外汇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 如果发生挪用,除应限期纠正外,对被挪用部分应加收百分之百的罚息;情节严重的,开户建设银行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限期收回被挪用的贷款。
第十三条 开户建设银行应及时了解借款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以及贷款项下的业务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 借款单位应按《外汇借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期限,按时归还贷款本息。
第十五条 借款单位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等原因,到期不能归还贷款的,应在规定还款到期日十五天前向开户建设银行提出贷款展期申请,经严格审查并同意后,可给予展期,展期一般不得超过原合同期限的一倍,未经同意而逾期的贷款,其逾期部分应加收百分之三十的逾期利息。
第十六条 如借款单位确实无力还款,开户建设银行应及时通知担保单位并由担保单位负责偿还全部贷款本息;或按财产抵押协议的规定,由开户建设银行拍卖其抵押品清偿贷款本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制定,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意,于1990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建设银行总行颁发的(88)建总外字第29号文所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短期外汇贷款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已获准开办外汇业务的建设银行省级分行制订,报总行核备。
附件一:外汇借款申请书(参考格式)
致: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我单位因外汇资金短缺,谨向你行申请外汇流动资金贷款.
申请单位: (公章) 编号:
┌──┬─────┬───┬─────┬───┬────┬────┬────┬───┬───┬────┐
│ │ │ │固定资产 │ │固定资产│ │自有流动│ │职 工 │ │
│ 基 │ 企业性质│ │原 值 │ │净 值│ │ 资 金 │ │人 数 │ │
│ ├─────┴───┼─────┴───┴────┴────┴────┴───┴───┴────┤
│ 本 │现有主要产品名称 │现有生产能力 上年实际完成情况 │
│ ├─────────┼───────┬───┬──┬───┬──┬───┬───┬────┬──┤
│ 情 │ │ │产量 │产值│利润 │税金│出口量│出口值│出口创汇│折旧│
│ │ │ ├───┼──┼───┼──┼───┼───┼────┼──┤
│ 况 │ │ │ │ │ │ │ │ │ │ │
├──┼─────────┴─┬─────┴───┴──┴───┼──┴───┴───┴────┴──┤
│ │申请贷款外币种类和金额│ 贷 款 期 限 │ 配套人民币落实情况 │
│ ├───────────┼────────────────┼──────────────────┤
│申请│ │ │ │
│ ├────────┬──┼──┬──┬──────────┼───┬──────┬───────┤
│贷款│ 进口物资名称 │单位│数量│金额│国内配套设备物资购置│单位 │数量 │ 金 额 │
│金额├────────┼──┼──┼──┼─────┬────┼───┼──────┼───────┤
│ 和 │ │ │ │ │ │ │ │ │ │
│用途│ │ │ │ │ │ │ │ │ │
└──┴────────┴───────────────┴──────────────────────┘
┌──────────────────────────────────────────────────┐
│ │ │ │ │已签外销合同│ 拟签外销合同 │
│出口│ 出口商品名称 │ 贷款期内计 │ 出口代销、包销协议单位 ├──┬───┼────┬───┤
│ │ │ 划出口创汇 │ │数量│金额 │ 数 量 │ 金额 │
│创汇├────────┼──────┼───────────────┼──┼───┼────┼───┤
│落实│ │ │ │ │ │ │ │
│情况│ │ │ │ │ │ │ │
├──┼────────┴───┬──┴────────┬──────┴──┴───┴────┴───┤
│ │ 偿还贷款资金来源 │ 有权部门批准情况 │ 担保单位名称 │
│国内├────────────┼───────────┼──────────────────────┤
│有关│ │ │ │
│方面│ │ │ │
│落实│ │ │ │
│情况│ │ │ │
├──┼────────────┴───────────┼──────────────────────┤
│ 由│ 经 办 处 ( 科 ) 意 见 │ 国际业务部领导意见 │
│写建├────────┬───────────────┼──────────────────────┤
│审设│ 经 办 人 │ 处 ( 科 ) 领 导 │ │
│批银├────────┼───────────────┤ │
│情行│ │ │ │
│况填│ │ │ │
└──┴────────┴───────────────┴──────────────────────┘
附件二:外汇借款合同(参考格式)
编号:
借款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用于
所需外汇资金,于一九 年 月 日向乙方申请外汇贷款。乙方根据甲方填报的《外汇借款申请书》(编号: )和其它有关资料,经审查同意向甲方发放外汇流动资金贷款。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借 (外币名称) 万元(大写金额)。
第二条 借款期限自第一笔用汇日起到还清全部本息日止,即从一九 年月 日至一九 年 月 日,共 月。
第三条 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限内,贷款基准利率为按月浮动,利息每季计收一次。
第四条 甲方愿遵守《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流动资金贷款暂行办法》和其它有关规定,按乙方的要求提供使用贷款的有关情况、财务资料及进行信贷管理工作的便利。
第五条 甲方在乙方开立外汇和人民币帐户,遵照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用款。
第六条 本合同所附《用款计划表》和《还本付息计划表》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乙方保证按《用款计划表》及时供应资金。如因乙方责任未按期提供贷款,则乙方须向甲方支付 ‰的违约金。
甲方因故不能按用款计划用款,必须提前一个月向乙方提出调整用款计划。否则,乙方对未用或超用部分按实际占用天数收取 ‰的承担费。
第七条 甲方保证按《还本付息计划表》以所借同种外币还本付息(若以其它可自由兑换的外汇偿还,按还款时的外汇牌价折算成所借外币偿还)。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甲方不能在贷款期限终止日全部还清本息,应在到期日十五天前向乙方提出展期申请,经乙方同意,双方共同修改合同的原借款期限,并重新确定相应的贷款利率。未经乙方同意展期的贷款,乙方对逾期部分加收百分之三十的逾期利息。
第八条 甲方保证按本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如发生挪用,乙方除限期纠正外,对被挪用部分加收百分之百的罚息,并有权停止或收回全部或部分贷款。
第九条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由 作为甲方的担保人,并由担保人按乙方的要求向乙方出具担保书。一旦甲方无力清偿贷款本息,应由担保人履行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
第十条 本合同以外的其它事项,由甲、乙双方共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国务院《借款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生效,至全部贷款本息收回后失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单位名称: (公章)
签约人: (签章)
乙方:
单位名称: (公章)
签约人: ( 签章)
一九 年 月 日签订于(地点)
(外汇借款合同附件1):用 款 计 划 表
借款合同编号:
借款单位:(公章) 币种: 金额单位:
┌──────┬───────┬──────┐
│ │ 一九 年 │ 一九 年 │
├─┬────┼───────┼──────┤
│ │ 一 月 │ │ │
│一│ 日 │ │ │
│ ├────┼───────┼──────┤
│ │ 二 月 │ │ │
│季│ 日 │ │ │
│ ├────┼───────┼──────┤
│ │ 三 月 │ │ │
│度│ 日 │ │ │
│ ├────┼───────┼──────┤
│ │合 计 │ │ │
├─┬────┼───────┼──────┤
│ │ 四 月 │ │ │
│二│ 日 │ │ │
│ ├────┼───────┼──────┤
│ │ 五 月 │ │ │
│季│ 日 │ │ │
│ ├────┼───────┼──────┤
│ │ 六 月 │ │ │
│度│ 日 │ │ │
│ ├────┼───────┼──────┤
│ │合 计 │ │ │
├─┬────┼───────┼──────┤
│ │ 七 月 │ │ │
│三│ 日 │ │ │
│ ├────┼───────┼──────┤
│ │ 八 月 │ │ │
│季│ 日 │ │ │
│ ├────┼───────┼──────┤
│ │ 九 月 │ │ │
│度│ 日 │ │ │
│ ├────┼───────┼──────┤
│ │合 计 │ │ │
├─┬────┼───────┼──────┤
│ │ 十 月 │ │ │
│四│ 日 │ │ │
│ ├────┼───────┼──────┤
│ │十一 月 │ │ │
│季│ 日 │ │ │
│ ├────┼───────┼──────┤
│ │十二 月 │ │ │
│度│ 日 │ │ │
│ ├────┼───────┼──────┤
│ │合 计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外汇借款合同附件2):还 本 付 息 计 划 表
借款合同编号:
借款单位:(公章) 币种: 金额单位:
┌─────────┬───────┬──────┐
│ │ 一九 年 │ 一九 年 │
├───┬─────┼───────┼──────┤
│ │ 本 金 │ │ │
│一季度├─────┼───────┼──────┤
│ │ 利 息 │ │ │
│月 日├─────┼───────┼──────┤
│ │ 合 计 │ │ │
├───┬─────┼───────┼──────┤
│ │ 本 金 │ │ │
│二季度├─────┼───────┼──────┤
│ │ 利 息 │ │ │
│月 日├─────┼───────┼──────┤
│ │ 合 计 │ │ │
├───┬─────┼───────┼──────┤
│ │ 本 金 │ │ │
│三季度├─────┼───────┼──────┤
│ │ 利 息 │ │ │
│月 日├─────┼───────┼──────┤
│ │ 合 计 │ │ │
├───┬─────┼───────┼──────┤
│ │ 本 金 │ │ │
│四季度├─────┼───────┼──────┤
│ │ 利 息 │ │ │
│月 日├─────┼───────┼──────┤
│ │ 合 计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还 汇 来 源 │ │ │
├─────────┼───────┼──────┤
│1.出品产品创汇 │ │ │
├─────────┼───────┼──────┤
│2.企业留成外汇 │ │ │
├─────────┼───────┼──────┤
│3.主管部门留成外汇│ │ │
├─────────┼───────┼──────┤
│4.地方留成外汇 │ │ │
├─────────┼───────┼──────┤
│5.其它 │ │ │
└─────────┴───────┴──────┘
(外汇借款合同附件3):不可撤销现汇担保书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根据 公司 号文的申请,贵行同意向其提供外汇贷款(大写) 美元,本保证人愿意为该项贷款担保。特此开立本保证书, 向贵行担保下列各项:
一、本保证书为无条件不可撤销的保证书,担保金为 元整(大写),以及贷款项下所发生的借款利息和费用。
二、本保证书保证归还借款方在 字第 号借款合同项下不按期偿还的全部或部分到期借款本息,并同意在接到贵行书面通知后十四天内代为偿还借款方所欠借款本息和费用。如我单位不能履行上述担保责任时,接受你行委托我单位开户行从我单位帐户中扣收全部借款本息和费用。
三、本保证书在贵行同意借款方延期还款时继续有效。
四、本保证书是一种连续担保和赔偿的保证,不受借款方接受上级单位任何指令和借款方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的影响,也不因借款方是否破产、无力清偿借款、丧失企业资格、更改组织章程以及关、停、并、转等各种变化而有任何改变。
五、本保证人是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的法人,并有足够偿还借款的财产作保证,保证履行本保证书规定的义务。
六、本保证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至还清借款方所欠的全部借款本息和费用时自动失效。
保证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保证人地址:
保证人开户银行及帐号:
年 月 日
(外汇借款合同附件4):不可撤销外汇额度担保书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根据 公司 号文的申请,贵行同意向其提供外汇贷款(大写) 美元,本保证人愿意为该项贷款的外汇额度担保。特此开立本保证书,向贵行担保下列各项:
一、本保证书为无条件不可撤销的保证书,担保金为履行担保时与 万美元贷款本金以及利息和费用等量的外汇额度。
二、本保证书保证归还借款方在 字第 号借款合同项下不按期偿还的全部或部分到期借款本息,并同意在接到贵行书面通知后十四天内代为偿还借款方所欠借款本息和费用额度。如我单位不能履行上述担保责任时,接受你行委托外汇管理局从我单位帐户中扣收全部贷款本息和费用的外汇额度。
三、本保证书在贵行同意借款方延期还款时继续有效。
四、本保证书是一种连续担保和赔偿的保证,不受借款方接受上级单位任何指令和借款方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的影响,也不因借款方是否破产、无力清偿借款、丧失企业资格、更改组织章程以及关、停、并、转等各种变化而有任何改变。
五、本保证人是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的法人,并有足够偿还借款的财产作保证,保证履行本保证书规定的义务。
六、本保证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至还清借款方所欠的全部借款本息和费用时自动失效。
保证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保证人地址:
保证人外汇额度开户局名及帐号:
年 月 日
(外汇借款合同附件5):不可撤销人民币担保书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根据 公司 号文的申请,贵行同意向其提供外汇贷款(大写) 万美元,本保证人愿意为该项贷款担保。特此开立本保证书,向贵行担保下列各项:
一、本保证书为无条件不可撤销的保证书,担保金为履行担保时与 万美元贷款本金以及利息和费用等值的人民币。
二、本保证书保证归还借款方在 字第 号借款合同项下不按期偿还的全部或部分到期借款本息和费用,并同意在接到贵行书面通知后十四天内代为偿还借款方所欠借款本息。如我单位不能履行上述担保责任时,接受你行委托我单位开户行从我单位帐户中扣收全部贷款本息和费用。
三、本保证书在贵行同意借款方延期还款时继续有效。
四、本保证书是一种连续担保和赔偿的保证,不受借款方接受上级单位任何指令和借款方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的影响,也不因借款方是否破产、无力清偿借款、丧失企业资格、更改组织章程以及关、停、并、转等各种变化而有任何改变。
五、本保证人是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的法人,并有足够偿还借款的财产作保证,保证履行本保证书规定的义务。
六、本保证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至还清借款方所欠的全部借款本息和费用时自动失效。
保证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保证人地址:
保证人开户银行及帐号: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