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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血液透析、血液透析滤过和血液滤过设备》等36项医疗器械行业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4-06-04 01:11:1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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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血液透析、血液透析滤过和血液滤过设备》等36项医疗器械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发布《血液透析、血液透析滤过和血液滤过设备》等36项医疗器械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食药监械[2003]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

  《血液透析、血液透析滤过和血液滤过设备》等36项医疗器械行业标准已经审定通过,现予发布。各行业标准的编号、名称及实施日期如下:

  一、强制性行业标准
  1.YY 0054-2003    《血液透析、血液透析滤过和血液滤过设备》
              (代替 YY 0054-1991)
  2.YY 0109-2003    《医用超声雾化器》
              (代替YY/T 0109-1993)
  3.YY 0270-2003    《牙科学—义齿基托聚合物》
              (代替 YY 0270-1995)
  4.YY 0455-2003    《医用电气设备 第二部分:婴儿辐射保暖台安全专用要求》
  5.YY 0459-2003    《外科植入物-丙烯酸类树脂骨水泥》
  6.YY 0460-2003    《超声洁牙设备》
  7.YY 0461-2003    《麻醉机和呼吸机用呼吸管路》
  8.YY 0462-2003    《牙科石膏产品》
  9.YY 0463-2003    《牙科磷酸盐铸造包埋材料》
  10.YY 0464-2003    《一次性使用血液灌流器》
  11.YY 0465-2003    《一次性使用空心纤维血浆分离器》
  12.YY 0466-2003    《医疗器械 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
  13.YY 1107-2003    《浮标式氧气吸入器》
              (代替 YY 91107-1999)
  14.YY 1040.1-2003  《麻醉和呼吸设备 圆锥接头
              第1部分:锥头与锥套》
              (代替YY 91013-1999、YY 91014-1999)
  15.YY 1042-2003    《牙科学—聚合物基充填、修复和粘固材料》
              (代替 YY 91042-1999)
  16.YY 1145-2003    《人工心肺机术语》
              (代替 YY 91145-1999)

  二、推荐性行业标准
  1.YY/T 0316-2003    《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
               (代替 YY/T 0316-2000)
  2.YY/T 0452-2003    《止血钳》
               (代替 GB 2767-1988)
  3.YY/T 0453-2003    《拔牙钳通用技术条件》
               (代替 GB 8666.1-1998)
  4.YY/T 0454-2003    《无菌塑柄手术刀》
  5.YY/T 0456.1-2003  《血细胞分析仪应用试剂 第1部分:清洗液》
  6.YY/T 0456.2-2003  《血细胞分析仪应用试剂 第2部分:溶血剂》
  7.YY/T 0456.3-2003  《血细胞分析仪应用试剂 第3部分:稀释液》
  8.YY/T 0457.1-2003  《医用电气设备 光电x射线影像增强特性
               第1部分:入射尺寸的测定》
  9.YY/T 0457.2-2003  《医用电气设备 光电x射线影像增强特性
               第2部分:转换系数的测定》
  10.YY/T 0457.3-2003  《医用电气设备 光电x射线影像增强特性
               第3部分:亮度分布和非均匀性测定》
  11.YY/T 0457.4-2003  《医用电气设备 光电x射线影像增强特性
               第4部分:图像失真的测定》
  12.YY/T 0457.5-2003  《医用电气设备 光电x射线影像增强特性
               第5部分:探测量子效率的测定》
  13.YY/T 0457.6-2003  《医用电气设备 光电x射线影像增强特性
               第6部分:对比度及炫光系数的测定》
  14.YY/T 0457.7-2003  《医用电气设备 光电x射线影像增强特性
               第7部分:调制传递函数的测定》
  15.YY/T 0458-2003   《超声多普勒仿血流体模的技术要求》
  16.YY/T 0467-2003   《医疗器械 保障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公认基本原则的标
               准选用指南》
  17.YY/T 0468-2003   《命名用于管理资料交流的医疗器械命名系统规范》
  18.YY/T 1030-2003   《持针钳通用技术条件》
               (代替 YY 91030-1999)
  19.YY/T 1142-2003   《医用超声诊断和监护设备频率特性测试法》
               (代替YY 91142-1999)
  20.YY/T 0243-2003   《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用活塞》

  三、以上36项标准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关于印发《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和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提前录取专业招生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 司法部法规教育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校学生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法规教育司



关于印发《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和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提前录取专业招生办法》的通知



教学司[2003]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司法厅(局):



现将《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和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提前录取专业招生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国家教育委员会高校学生司、司法部法学教育司联合下发的《司法部所属高校有关专业招生办法》(教学司[1997]48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和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提前录取专业招生办法;



附件二、体能测试项目及合格标准。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 司法部法规教育司

二00三年三月十一日



送: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附件:一

中国政法大学 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华东政法学院

西北政法学院和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提前录取专业招生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和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以下简称六所院校)提前录取专业的招生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有关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要求,结合政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提前录取专业为:

(一)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的侦查学、治安学、边防管理和刑事科学技术专业;

(二)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各专业。

第三条 凡志愿报考六所院校提前录取专业的考生,除应符合教育部规定的考生报名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志愿从事人民警察及其他政法工作;

(三)身体健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有关条件;

(四)未婚,年龄不超过22周岁。

第四条 思想政治品德及其他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录取:

(一)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言行的;

(二)参加邪教组织的;

(三)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四)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五)被开除公职的;

(六)道德败坏,品质恶劣,有流氓、盗窃等不良和违法行为的;

(七)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的活动,本人划不清界限的;

(八)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本人划不清界限的;

(九)其他原因不适于从事人民警察及其他政法工作的。

第五条 凡报考六所院校提前录取专业的考生必须符合下列身体条件:

(一)五官端正、体形匀称,无各种残疾;

(二)裸眼视力任何一眼不低于4.7的;

(三)云南、贵州、四川、重庆、广东、广西、海南、江西八省(区)的男性考生身高应在1.68米以上,女性考生身高应在1.58米以上;其他各省份的考生,男性身高应在1.70米以上,女性身高应在1.60米以上;

(四)男性考生体重不低于50公斤,女性考生体重不低于45公斤,身体匀称;

(五)体能测试成绩合格。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体能测试项目及合格标准见附件二,其他五所院校参照执行。

第六条 身体状况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录取:

(一)严重心脏病、心肌病、高血压病;

(二)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三)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四)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五)慢性肝炎病人且肝功能不正常者(含肝炎病原携带者、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

(六)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不予录取: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七)色盲色弱;

(八)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兰、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健、信号灯、几何图形者;

(九)主要脏器:肺、肝、肾、脾、胃肠等动过较大手术,曾患有心肌炎、胃十二指肠溃疡、慢性支气管炎、风湿性关节炎等病史,甲状腺机能亢进的;

(十)先天性心脏病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反流血量少者;

(十一)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以内另一耳全聋的;

(十二)面部有明显缺陷(如唇裂、对眼、斜眼、斜颈、各种疤痕等);嗅觉迟钝、口吃、鸡胸、腋臭、血管瘤、黑色素痣、白癜风、严重静脉曲张,明显八字步、罗圈腿、步态异常,重度平趾足(平板脚),纹身、驼背;

(十三)直系亲属有精神病史的;

(十四)有传染病的。

第七条 填报志愿和考试(面试、体能测试)

(一)考生必须参加全国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在提前录取的院校栏内填报志愿,实行提前录取;

(二)按照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面试和体能测试。

第八条 各省(区、市)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按学校招生计划数120%的比例向高校投放档案,由学校进行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线上生源不足时,招生院校可调整招生计划类别或将招生计划调剂到生源较好的省(区、市)。

第九条 六所院校提前录取专业录取女生比例每校不超过本校招生数的15% 。

第十条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各专业录取的考生实行警务化管理,学生统一着人民警察服装。

第十一条 六所院校提前录取专业的招生面试、体能测试、政审及录取工作由各有关省(区、市)招生部门和招生院校组织。

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及所属监狱管理局、劳教管理局对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各专业的招生面试、体能测试及政审工作积极予以协助。

第十二条 六所院校和招生面试协助单位应向考生做好宣传工作,积极取得各有关省(区、市)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的支持和协助,指导符合条件的考生报考。

第十三条 在招生工作中,有关人员应严格遵守招生纪律,防止和抵制不正之风。如有违规违纪行为,依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对有关人员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司法部法规教育司负责解释。





附件二:体能测试项目及合格标准



性 别
测试项目
合格标准

男 子
50米
7"1以内(含7"1)

1000米
3'55"以内(含3'55")

俯卧撑
10秒内完成6次以上(含6次)

立定跳远
2.3米以上(含2.3米)

女 子
50米
8"6以内(含8"6)

800米
3'50"以内(含3'50")

仰卧起坐
10秒内完成5次以上(含5次)

立定跳远
1.6米以上(含1.6米)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实施意见

陕政发 〔2012〕10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2010年10月至2011年6月,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全省组织开展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以下简称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专项行动,集中整治侵权和假冒伪劣突出问题,查办了一批大案要案,曝光了一批违法违规企业,依法惩处了一批违法犯罪分子,改善了市场环境,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提高了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任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执法,切实整治侵权和假冒伪劣行为

(一)切实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各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围绕食品、药品、化妆品、农资、建材、机电、汽车配件等重点商品,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等重点内容和重点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定期开展专项整治,加大整治力度,继续保持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的高压态势。各有关部门要突出重点,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要加强对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切实加强市场巡查和产品抽查抽检,对发现的侵权和假冒伪劣线索追根溯源,深挖生产源头和销售网络,依法取缔无证照生产经营的“黑作坊”、“黑窝点”。要加大对涉农假种子、假农药、假化肥案件的查处力度。要加强口岸环节执法,加大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力度。要大力整治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商品信息、互联网领域侵权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依法吊销严重违法违规网站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注销网站备案,规范网络交易和经营秩序。要创新监管手段,完善重点产品追溯制度,推动落实生产经营企业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质量承诺制度。要督促相关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把产品质量关。市场开办者、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要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引导和督促商户规范经营。

(二)进一步强化刑事司法打击。各级公安机关对侵权和假冒伪劣犯罪及相关商业贿赂犯罪要及时立案侦查,明确查办责任主体和办理时限,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重点案件要挂牌督办。要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农资等直接损害群众切身利益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定期开展集中打击行动。要发掘相关案件线索,深挖犯罪组织者、策划者和生产加工窝点,摧毁其产供销产业链条。有关部门要主动支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侦查工作,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做好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诉讼和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工作,支持配合法院做好侵权和假冒伪劣犯罪案件审理工作,依法严惩犯罪分子。

(三)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省商务厅负责牵头和统筹协调全省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尽快明确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牵头单位,建立健全联席会议、案件咨询等制度,及时会商复杂、疑难案件。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检查时发现涉嫌侵权和假冒伪劣犯罪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并按规定提供涉嫌犯罪案件线索;公安机关接报后应立即调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行政部门做出检验、鉴定、认定的,行政执法部门要予以协助。司法机关应当积极支持行政部门依法办案,强化协调配合。2013年前,要全面建设完成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信息共享平台,实现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之间执法、司法信息的互联互通。全省各级行政执法部门除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外,要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案件信息录入共享平台。对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不受理或推诿执法协作的,由监察部门或检察机关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建立跨地区跨部门执法协作机制。各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领导小组和联络员制度,定期研判侵权和假冒伪劣违法犯罪形势,确定重点打击的目标和措施。建立线索通报、案件协办、联合执法、定期会商等制度,完善立案协助、调查取证、证据互认、协助执行及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形成打击合力,增强打击效果。规范执法协作流程,加强区域间执法信息共享,提高跨区域执法协作监管效能。充分发挥部门联合办案优势,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提请公安机关联合执法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给予积极协助。

二、建立和完善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的约束激励机制

(一)健全监督考核制度。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将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范围,逐级开展督促检查。对侵权和假冒伪劣问题突出的地区,要督促检查、限期整改。监察机关要加大行政监察和问责力度,对因履职不力导致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侵权和假冒伪劣问题的,要严肃追究当地政府负责人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责任。

(二)加快诚信体系建设。商务诚信是社会诚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把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作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努力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社会信用环境。各市(区)、各执法监管部门要建立企业和个体经营者诚信档案,记录有关身份信息和信用信息,推进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完善违规失信惩戒机制,将实施侵权和假冒伪劣行为的企业和企业法人、违法行为责任人纳入“黑名单”,鼓励金融机构将企业诚信状况与银行授信挂钩。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查询和披露制度,引导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增强诚信意识。

三、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

(一)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优化维权援助服务,加强维权援助标准化、举报投诉平台和举报处置指挥信息化平台建设,完善举报投诉受理处置机制,充分发挥各市(区)、各部门举报投诉热线电话、网络平台的作用,为社会提供维权援助服务。建立和完善有奖举报制度,落实奖励经费,鼓励社会公众举报侵权和假冒伪劣行为。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将侵权和假冒伪劣案件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案件办结后按有关规定公布案件主体信息、案由以及处罚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警示企业与经营者。

(二)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宣传部门要切实加强政策引导和舆论宣传作用。各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传播渠道,大力宣传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的政策措施、工作情况和成效,解读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普及识假防骗知识,宣传注重创新、诚信经营的企业,曝光典型案件,震慑犯罪分子,教育和引导社会公众自觉抵制侵权和假冒伪劣产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服务工作,开展知识产权保护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进网络活动,强化对领导干部、行政执法和司法人员、企业管理人员的知识产权培训。

四、制定和加强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的指导原则是:“全省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依法监管,各方联合行动”。为推动全省工作开展,省政府设立全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商务厅),负责领导全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各市(区)人民政府对本地区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负总责,要成立相应办事机构,统一领导和协调对侵权和假冒伪劣重点区域、重点市场的整治。省级各相关部门要成立相应的办事机构,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

(二)加强规章制度建设。各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总结专项行动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修订健全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的相关规章制度。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健全相关检验、鉴定、时间期限和标准,为依法有效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行为提供有力支持。对跨区域、有组织侵权和假冒伪劣犯罪、利用互联网等新技术实施侵权和假冒伪劣的行为,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完善相应的执法监管措施和办法。

(三)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执法队伍业务和作风建设,提高业务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严格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做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加强刑事司法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犯罪专业力量,充实基层行政执法人员,下移监管重心,推进综合执法和联合执法。保障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经费,不断改善执法装备和检验检测技术条件,提高执法监管能力和水平。

(四)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建立和完善对外交流和执法的合作机制,进一步提高对跨境侵权和假冒伪劣行为的打击能力。建立健全企业知识产权海外预警、维权和争端解决机制,提高企业在对外贸易投资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能力。加强知识产权交流,增进互利合作,学习和借鉴先进经验,全面提高我省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