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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理业营业额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5-10 21:16: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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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理业营业额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理业营业额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69号
2003-6-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服务性单位接受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委托,将记载有金额的就餐卡提供给委托方的职工,持卡者到服务性单位指定的餐饮企业消费。服务性单位负责将委托方预付的餐费转付给餐饮企业,并向委托方和餐饮企业收取服务费。对服务性单位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现通知如下:
服务性单位从事的是餐饮中介服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代理业”项目征收营业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76号)有关代理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实际取得的报酬金额的规定,服务性单位从事餐饮中介服务的营业额为向委托方和餐饮企业实际收取的中介服务费,不包括其代委托方转付的就餐费用。
请遵照执行。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对进口橡胶避孕套按9%暂定税率征收关税的通知

海关总署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对进口橡胶避孕套按9%暂定税率征收关税的通知
海关总署办公厅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通知,为打击利用零税率商品高报价格套、骗外汇的不法行为,决定自1999年10月10日起至1999年12月31日止,对进口税则号列40141000项下的橡胶避孕套按9%暂定税率征收关税。
请各海关接本通知后即将公告稿(见附件)对外公告,并按规定日期和税率执行。总署政法司已对H883\EDI参数数据库作了相应调整,请按以下说明接收参数表文件:
1.节点名:ZS31
2.用户名:BULLETIN
3.目录名:〔.H883APP〕
4.文件名:COMPLEX.TXT《商品综合分类表》
TEMPOR.TXT《商品临时税率表》
5.各关查阅《商品综合分类表》商品编号98010030,备注为1999年10月10日为最新版本。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总署关税司联系。

附件:公告
接海关总署通知,为打击利用零税率商品高报价格骗、套外汇的不法行为,决定自1999年10月10日起至1999年12月31日止,对进口税则号列40141000项下的橡胶避孕套按9%暂定税率征收关税。
特此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日



1999年10月9日
政府与社会的帮扶必须与禁止开除学生同时跟进

杨涛


从今年9月1日起,浙江各中小学将不得开除学生和勒令学生退学;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学校不得取消其学籍;处分学生要开听证会;处分撤销后,学校需及时将处分记录从学生个人档案中撤出。(《新京报》5月22日)
无疑,受教育的权利是公民在宪法上所享有的权利,特别是对于未成年人来说,接受义务教育更是其一项特别重要的权利,中小学校这种事业组织是无权剥夺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而且,正如有些论者所说,学校这种开除的做法事实上等于放弃了对该学生的“教育”责任,从而把教育的责任完全推给了“社会”。因此,笔者从总体上讲,是赞成浙江省禁止学校开除中小学生的做法,这也是本文讨论的前提。
然而,环顾现实,我们会发现,一方面在许多学校,的的确确存在一些经多次教育仍然冥顽不化,用学校的常规手段根本就无法教育改变的“问题学生”(包括未触犯刑律但其他扰乱社会秩序行为不断的学生、曾被刑事强制措施、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学生等等),这些学生不但自身已无心学习,重要的是还严重地扰乱学校秩序以至于影响到大多数学生的受教育权的实现,即使是禁止学校开除他们,也不能实质地保障他们和其他大多数学生的受教育权的实现;另一方面,尽管我们提倡对于“问题学生”的教育和帮助需要政府、社会、学校、家庭的多方联动,但是这么一个真正的联动机制并未有效建立,有关的帮扶组织并非固定的,帮扶措施也非持久性的。因而 ,在某种意义上讲,禁止学校开除中小学生的规定,未尝不是政府和社会把对“问题学生”的教育责任完全推给了学校,把矛盾完全堵塞于学校的不明智的做法。
因此,禁止学校开除中小学生的做法远非解决对“问题学生”的教育和帮助,保障这些学生及其他大多数学生的受教育权利的万全之举。
笔者认为,重要的是需要政府和全社会共同行动起来,与学校一起承担对“问题学生”的教育和帮助的责任,这种责任不能仅仅停留于口号式的宣示,也不能仅仅满足于临时性的一些举措。在每一个城市,都应由政府牵头,整合全社会的力量,形成一个教育与帮助“问题学生”的固定组织,建立针对“问题学生”进行特殊管理的学校,制定针对“问题学生”的教育和帮助措施。
有了这种现实的基础,学校也并非一概将“问题学生”都推向社会或都寻求社会的帮助。学校首先应当是进行多次教育且在自身常规手段证明无效,而且该学生严重地扰乱学校秩序以至于影响到大多数学生的受教育权的实现,“穷尽自身手段”是一个前提。其次,学校不能将“问题学生”开除,而是在上述前提下将困难提交于有关部门裁决,建议社会帮扶组织的介入或将“问题学生”转送至特殊管理的学校。而有关部门在裁决前应进行不公开听证,由学校举证说明该学生的行为已严重地扰乱学校秩序以至于影响到大多数学生的受教育权的实现并且学校已“穷尽自身手段”而无效,学生及其监护人、学生代表及相关人士可参与听证并发表意见。由社会帮扶组织介入对“问题学生”教育和帮助的,该组织应当负主要责任,学校协助管理和教育;将“问题学生”送入特殊管理学校的,该学校不能剥夺学生的法律上所享有的各种权利,只是实行更严格的管理,并聘请心理方面的专家及有经验的社会工作者进行更为细致的教育,对确有改变的学生,原学校应当重新接纳。
总之,在禁止学校开除中小学生以保障“问题学生”的受教育权的同时,必须采取得力和确实有效的措施使“问题学生”及其他大多数学生的受教育权落到实处,两者应当并行、不可偏废。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mail:tao1991@163.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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