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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专用通信管理办法

时间:2024-06-29 15:35: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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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专用通信管理办法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专用通信管理办法
济南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专用通信的管理,保障公用通信网与专用通信网协调发展,提高通信质量,维护通信秩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专用通信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专用通信是指通信主管部门以外的部门或单位自行建设或租用的通信设施。
第四条 济南市电信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专用通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专用通信网与公用通信网建设必须统筹规划、协调发展。
电信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社会需求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专用通信专业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
第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专用通信工程,需要建设用地的,应当首先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市内专用通信设施的部门或单位,如需接入公用通信网,应当在购置设备前,持下列文件到电信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一) 新建、扩建、改建专用通信设施申请书;
(二) 可行性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专用通信种类、组网方案、发展规划、技术标准以及设备性能要求等;
(三) 管理、技术人员情况证明。
无线专用通信设施如需接入公用通信网,还应向电信主管部门提供无线电管理部门的建台批复文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
电信主管部门接到有关部门或单位设置专用通信设施申请后,对新建专用通信设施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对改建、扩建专用通信设施的应当在十五日内予以答复。
第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省内及省间专用通信设施或专用通信单位自行建设长途通信线路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电信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已批准设置专用通信的部门或单位合理建设,选用合格并定型的通信产品,无邮电部“进网许可证(批文)”或“质量认证”的通信产品、不得使用。
专用通信工程由电信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条 具备通信工程相应资质证书的企业,经电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取得登记许可证后,方可承担专用通信工程的设计、施工项目。
未取得登记许可证,擅自进行专用通信工程设计、施工的,电信主管部门对该工程项目不予组织验收,其专用通信设施不得接入公用通信网使用。
第十一条 专用通信单位应当执行邮电部的有关技术、业务管理规定,定期向电信主管部门报送有关业务报表和设备运行数据等资料。
第十二条 专用通信的机、线、电源等设备可由专用通信单位自行维护,也可以委托电信企业维护。
专用通信单位或其维护单位应当保证接入公用通信网的设备运行质量符合邮电部部颁标准。
电信企业应当为接入公用通信网的专用通信单位提供咨询和服务,定期对其使用的中继线、中继设备进行测试,在规定的时限内修复通信障碍。
第十三条 专用通信单位的用户交换机如接入公用通信网使用,其中继线的配备应当符合邮电部部颁标准。不符合标准的,由电信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配足,逾期未配足的,电信主管部门可予以强制调配或增配,所需费用由专用通信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电信主管部门应当为专用通信网提供咨询和服务,支持和帮助专用通信网通过必要的技术改造与公用通信网联通
专用通信网进入公用通信网的,应当向电信主管部门申请,报经省邮电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专用通信网单位应当承担扩充公用通信网相应的建设费用。
第十五条 专用通信网以全自动方式与公用通信网联网后,在已核实使用的号码资源范围内进行网路改造、设备更新或扩容的,应当由电信主管部门组织会审;使用的号码超过已核实的范围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电信主管部门对专用通信单位使用的与公用通信网接口的设备实行年审检测制度。
第十七条 接入公用通信网的专用通信单位的管理人员以及机、线、话务人员,经电信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其培训、考核按有关规定执行。
专用通信工作人员未经培训即上岗工作,影响公用通信网通信质量的,电信主管部门可以停闭其中继线。
第十八条 专用通信单位安装、使用专用通信设施不当给公用通信网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及阻断通信损失。
第十九条 接入公用通信网的专用通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各项资费政策和资费标准,并按时向电信企业缴纳各项费用。
第二十条 专用通信单位未经电信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公众通信业务或对外出租。
专用通信单位利用专用通信设施对内安装住宅电话,应当报电信主管部门批准。
公用通信网覆盖范围以外的地区,经电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专用通信单位可以临时经营部分基础电信业务。
申请经营“向社会放开经营电信业务”的,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设置交换机的宾馆、饭店等饮食服务单位,受电信企业委托,取得《通信行业管理登记证》后,可以经办委托范围内的公众通信业务。
第二十二条 获准经营或者受委托经营公众通信业务的单位,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布由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监督电话等,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十三条 专用通信网单位应当做好专用长途电路与公用通信网的隔离工作,其长途电路不得旁路公众长途业务,并接受电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未经电信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违反通信发展规划;
(二)自行拆改用户交换机中继设备或者更换用户交换机型号;
(三) 擅自将普通电话线改为中继线或将中继线改为普通电话线,或将普通中继线改为经营性中继线;
(四) 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它行为。
第二十五条 获准经营或受委托经营部分公众通信业务的单位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 擅自经营核准经营范围以外的通信业务;
(二) 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增加收费项目;
(三) 拒不缴纳各项通信费用或管理费用;
(四) 其他非法经营行为。
第二十六条 在本市发生重大突发性事件时,经市政府批准,电信主管部门可以对专用通信实行临时统一指挥和调度。
第二十七条 专用通信设施运行质量影响公用通信网运行质量的,电信主管部门可以停闭其中继线,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 ,由电信主管部门停闭或者拆除其中继线,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电信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非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电信主管部门执行处罚时,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罚没收入上缴同级财政。
第三十一条 电信主管部门实施专用通信管理应当严格执行《济南市行政执法暂行规定》,单位或个人应当服从电信执法人员的检查和管理。
电信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经济处罚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妨碍、干扰电信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在专用通信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电信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电信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电信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6月19日

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


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民发〔2008〕1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劳动保障厅(局)、卫生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劳动保障局、卫生局、财务局:


  民政部、财政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1号,以下简称《办法》)下发一年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扎实推进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具体实施办法,加大了资金投入,提高了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水平。但从全国情况看,仍存在地区工作进展不够平衡、配套政策不够具体、服务程序不够简便、资金投入不够充足等问题。为全面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抓好已有政策的落实以解决当前问题,加快完善法制以解决长远问题”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工作进度,及时出台实施办法


  各地要根据《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在2009年9月底前,要普遍建立完善政策体系,切实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的落实。各地应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效措施,加快贯彻落实步伐,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实。省级实施办法制定工作原则上在2008年年底前完成;市(州)级实施办法制定工作原则上在2009年3月底前完成;县级实施办法制定工作原则上在2009年9月底前完成。已出台实施办法的地方,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并明确落实措施,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能按时完成工作目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劳动保障、卫生、财政部门逐级上报有关情况,说明原因。省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好部署与督导,及时上报本地区各级实施办法出台、资金投入、制度建设等工作进展情况,民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定期通报。


  二、明确任务目标,确保优抚对象医疗待遇


  各地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各自职责,确保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相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民政部门要为无工作单位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统一办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手续,并会同劳动保障、卫生、财政部门共同做好帮助困难优抚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要保障优抚对象在享受相应基本医疗保障待遇的基础上,按规定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各地要引导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制定针对优抚对象的具体医疗服务优惠和照顾政策,在挂号、就诊、取药、住院等服务环节中体现对优抚对象的优先。通过社会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报销、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和医疗机构优惠减免等多种措施,保证优抚对象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保证同属别优抚对象待遇大致相当,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加大投入力度,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各地要按照财政部、民政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35号)规定,进一步加大投入,拓宽资金筹集渠道,缓解资金供需矛盾。各地财政部门要把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纳入预算安排,同时,统筹考虑,合理安排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经费,对相关工作给予必要的支持。各级财政部门在安排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时,应加大对下级优抚对象人数较多的困难地区的倾斜力度。另外,各地应从民政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中合理安排部分资金用于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要进一步规范资金使用管理,专款专用;各地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民政统计工作,及时、准确上报享受各种医疗保障的优抚对象人数、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支付等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进展情况数据。各地工作成效将作为财政部、民政部分配中央财政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的重要因素。


  四、简化操作程序,尽力方便优抚对象看病就医


  各地民政、劳动保障、卫生、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实现优抚对象医疗费用信息共享,按照方便、快捷的原则,尽可能减少结算环节,简化操作程序,推行优抚对象医疗费“一站式”结算服务,对优抚对象医疗费中非个人自付部分,应在其医疗终结时同步结算;对患危急重病的优抚对象,应实行先就医后结算等医前救助措施。


  五、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优抚医疗保障工作的领导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是一项惠及广大革命功臣的重要工作,各地要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加快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级民政、劳动保障、卫生、财政等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的政策措施。各地要加强基层优抚工作队伍建设,经常开展业务培训、理论研讨和经验交流,不断提高服务管理能力。要综合运用行政和法律手段管理监督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满足各类优抚对象的不同医疗需求,促进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健康发展。


  

民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 财政部

  

二○○八年十月二十日

关于印发省级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基本仪器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省级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基本仪器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食药监械[2006]4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逐步提高医疗器械检测机构的装备水平和检测能力,保证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基本工作需要,我局制定了《省级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基本仪器配置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本标准共包含三个部分:医用电气设备安全检测仪器配置标准;医疗机构在用医疗器械性能检测仪器配置标准;重点监控的无源医疗器械检测仪器配置标准。


  附件:省级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基本仪器配置标准(试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八月十八日

附件: 省级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基本仪器配置标准(试行)



一、医用电气设备安全检测仪器配置标准

医用电气设备安全(GB9706.1)

序号 设备名称、型号
数量
备注

1
数字电流计 1


2
功率计 1


3
6位半数字万用表 1


4
示波器 1


5
标准试验指、针、钩、直指、棒 1


6
接地阻抗测试仪 1


7
漏电流测试仪 1


8
交直流耐压测试仪 1


9
MD及连接装置 1


10
隔离电源 1


11
表面温度计 1


12
便携式电气安全分析仪 1


13
变压器变频变压测试仪 1


14
变压器负载台(过载、短路) 1


15
电源线防护套弯曲试验装置 1


16
高压探头 1
1:1000

1
1:10000

17
扭矩扳手 1


18
球压试验器 1


19
水压试验机 1


20
网电源频率变换器 1


21
稳定性试验机 1


22
医用设备提手加载装置 1


23
冲击试验器 1


24
测力装置 1


25
刚度测试装置 1


26
温度角 1


27
变压器绕组温升测试仪 1


28
剩余电压测试仪 1


29
滴水箱(用于进液试验) 1


30
摆管(用于进液试验) 1


31
压力蒸汽消毒器(用于清洗消毒和灭菌试验) 1


32
数字电子秒表 1


33
塞规和直尺(用于测量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 1



二、医疗机构在用医疗器械性能检测仪器配置标准

序号 设备名称、型号
检测的产品品种
项目
数量
备注

1 心脑电图检定仪
心电图机YY1193-2003
性能参数
1


2 同上
脑电图机JJG543-96

IEC60601-2-26
性能参数
1


3 同上
心电监护仪YY91079-1999
性能参数
1


4 血压计标准器
血压计、血压表GB3053-1993
测量准确度
1


5 声频特性测试仪
听诊器
频响曲线
1


6 标准温度计、精密恒温槽
体温计
温度准确性
1


7 多参数病人模拟器
多参数监护仪
参数模拟
1


无创血压检测仪
无创血压
1


血氧饱和度检测仪
血氧饱和度
1


除颤效应检测仪
除颤效应
1


8 各种超声体模(多用途超声模块、三维超声模块、超声多普勒仿血流模块、高频超声体模等)
超声诊断设备

GB10152-1997
探测深度、侧向分辨力、轴向分辨力、盲区
1


9 胎儿监护仪模拟器、标准砝码、压力装置
胎儿监护仪YY0449-2003
胎心率及宫缩压
1


10
综合灵敏度测试仪
胎儿多普勒心率仪YY0448-2003
综合灵敏度
1


11
X线机综合分析仪
X线机

GB9706.3-2000

GB9706.12-2000

GB9706.14-2000

GB9706.18-2000
辐射输出空气比、释动能率、

重复性、线性、

X射线管电压、管电流、曝光时间
1


巡测仪
辐射泄漏
1


高分辨率测试卡
分辨力
1


光野、照射野一致性检测板
辐射野与光野一致性
1


实时焦点检测仪
焦点性能
1


星卡
1




乳腺模体
乳腺机摄影质量
1

DSA性能模体
数字减影机空间分辨率
1

CR、DR机性能模体
CR、DR机性能
1

剂量面积乘积仪
放射安全
1

胶片光密度计
洗片质量
1

磁共振体模
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MRI)
性能检测
1


周围磁场强度检测仪
磁场强度
1


性能模体
CT

注:剂量指数(CTDI)、管电压、管电流、辐射泄漏、焦点这几项性能检测设备与X线机相同
均匀性、层厚、噪声水平、低对比分辨力、空间分辨力
1


CT剂量模体
CT剂量
1


12
呼吸机质量检测仪
YY91041-1999 电动呼吸机
潮气量、压力、流量等
1



YY91108气动呼吸机


13
麻醉蒸发器测试仪
YY0320-2000 麻醉机
麻醉气体浓度
1




14
婴儿培养箱分析仪
婴儿培养箱GB11243-2000
温湿度、风速、噪声等
1


二氧化碳(CO2)浓度分析仪
二氧化碳浓度
1


15
除颤起搏分析仪
除颤器GB9706.8-1996
输出能量、电压等
1


16
输液泵分析仪
输液泵IEC60601-2-24
流量、流速
1


17
高频手术电刀测试仪
GB9706.4-99 高频手术器
输出功率
1


高频耐压试验仪


耐压
1


18
同上
射频消融器
输出功率
1


19
激光功率计、激光能量计
医用激光设备
激光功率
1


连续激光器波长计
激光波长计
1
波长在400nm-4000nm之间9.1um~11.3um

脉冲激光波长计

CO2激光波长计

激光光束诊断系统(CO2)
激光光束质量分析仪
1
仪器含:co2激光波长测量波长范围:157nm to 2220nm和1.06μm to >1000μm

20
微波功率计
微波治疗仪
输出功率
1


网络分析仪、衰减器
性能
1


微波漏能仪
微波漏能
1


21
超声功率计(瓦级、毫瓦级)
超声治疗仪
超声功率测量
2


22
直接式射频功率计
短波治疗仪IEC60601-2-3
输出功率
1


23
呼吸阻力测试仪
GB12130-1995 医用高压氧舱
5.4.9 吸氧阻力和呼气阻力
1


24
精密测温装置
生化分析仪
性能检验
1


25
任意波信号发生器
治疗设备(中低频、紫外、红外、磁场)
性能检验
1


紫外辐照计
1


黑体标准源
1


26
数据采集系统
灭菌设备
性能检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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