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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宽严相济”在起诉裁量权中的运用/程新华

时间:2024-07-01 19:05:3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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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宽严相济”在起诉裁量权中的运用

程新华

  【摘要】起诉裁量权是法律特别授予或认可的检察官对起诉与否的选择权。起诉裁量权是法学理论在立法中的体现,“宽严相济”是从司法实务角度提出的更具操作性的政策理论研究成果。“宽严相济”是起诉裁量权的具体运用,是对起诉裁量权的保护和限制,也是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应用。
【关键词】起诉裁量权 “宽严相济 ” 具体运用 现实判断
  起诉裁量权是法律特别授予或认可的检察官对起诉与否的选择权。因而,各国在公诉问题上的基本立场直接影响着立法对检察机关不起诉裁量权的态度。我国立法有关酌定不起诉的规定,赋予了检察机关有限的不起诉裁量权。不起诉裁量权是指在案件具备法定起诉条件时,检察官依法享有的根据自己的认识和判断选择起诉或不起诉的权力。不起诉裁量权既可以表现为提起公诉,也可以表现为不起诉。在此意义上,不起诉裁量权也包含有起诉裁量的含义。但是,考虑到不起诉裁量权的前提条件是案件已经具备提起公诉的法定条件,提起公诉已是应有之意,而不起诉则是作为对具备起诉法定条件的案件的一种例外处理,所以,为了突出其包含的不起诉内容,故称之为不起诉裁量权。
  宽严相济的“宽”具有以下两层含义:一是该轻而轻,二是该重而轻。宽严相济的“严”,是指严格、严厉和严肃。这里的严格是指法网严密,有罪必罚。严厉是指刑罚苛厉,从重惩处。严肃是指司法活动循法而治,不徇私情。在宽和严之间需要一个平衡和协调,这就是“济”的作用。具体说来,“济”有三层含义:一是救济,刑罚的宽和严具有相对性,要以宽济严,以严济宽;二是协调,即宽严有度,保持宽严之间的平衡;宽严审势,要因时、因地、因罪而宜,对宽严的比例、比重及时进行调整;三是结合。宽和严虽然有区别,但这并不意味着宽而无严或者严而无宽。实际上,既无绝对的宽又无绝对的严,应当宽严并用,实现宽中有严、严中有宽。
  起诉裁量权是法学理论在立法中的体现,“宽严相济”是从司法实务角度提出的更具操作性的政策理论研究成果。基层检察院如何在实际工作中很好的理解和应用是我们检察干警思考的一个问题。以下笔者从具体案例来引入,粗略的谈谈“宽严相济”在起诉裁量权中的具体运用。
  犯罪嫌疑人宝某在收取全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两次将收取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15700元,收款不入账,其中6300元归个人借支,9400元参与赌博,被所在单位发现后,宝某积极退赃,认识错误态度诚恳,被单位给予留职察看一年的行政处分。后群众举报,经肃北县检察院反贪局初查,并立案侦查。现已侦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和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移送审查不起诉。
  首先,很显然自侦部门认为这是个相对不起诉的案件。即使该案达到了我省挪用公款案件的立案标准,自侦部门在侦查结束后,依据掌握的证据材料,认为属于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所以在不起诉意见书上注明了具备不起诉的条件后,交由公诉部门决定起诉或不起诉。自侦部门与公诉部门相对不起诉的条件—— “犯罪情节轻微” “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是一样的。公诉部门的审查是以自侦部门的起诉意见书或不起诉意见书为基础的,自侦部门的意见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公诉部门的起诉裁量权,而自侦部门往往忽视了对公诉部门的这种制约。《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34条第二款和《刑法》第142条第二款的规定是一致的,自侦部门在查办此类案件时,能够考虑到公诉部门在审查起诉和决定起诉时参考的起诉或不起诉的标准,这不但可以使自侦部门在查办案件时有的放矢,提高办案效率,亦可以防止审查起诉时发现侦查环节中存在的问题,防止出现补充侦查的问题,提高起诉率。相对不起诉中检察官的起诉裁量权问题,人为因素较大,客观性不强。在这种情况下,自侦部门与公诉部门更应该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其次,从沟通交流的内容来看,主要是统一自侦部门和公诉部门对法律法规的认识,尤其是统一对相对不起诉条件的认识。笔者认为立法设立关于“情节轻微”起诉裁量权的真谛不在于罪名所对应的法定刑的轻重意义上所划分出的“轻罪”“重罪”中的“轻罪”,才是“情节轻微”,而在于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涉案行为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实施程度、具体犯罪行为的侵害对象、直接客体以及犯罪行为导致的危害后果等做出的整体性评价,以及现时刑事政策的宽严与否。对于轻罪、重罪的认识标准是可以统一的。有人说,轻罪主要是指管制、拘役或者单处罚金,还有人主张轻罪是指有期徒刑中被课以三年以下刑罚的犯罪,这种因数量来认定是轻罪还是重罪的标准是能够被统一的,这不是衡量“情节轻微”的唯一必要条件,也不是自侦部门与公诉部门沟通交流的重点。
  同时,下列情节可以作为考量是否“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因素:1、对犯罪数额高于但接近刑法或司法解释规定的起刑点的数额犯。2、对于贪污挪用等犯罪,积极退赃,并且国家、集体、个人利益遭受损失较小。3、本人无前科,悔罪表现良好,通过非刑罚方式有改造、教育、矫正可能的。4、是否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5、是否节省了诉讼资源。
  总之,“宽严相济”是起诉裁量权的具体运用,是对起诉裁量权的保护和限制。同时,也是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应用。检察官的起诉裁量权是基于其内心对法律和现实的判断,没有具体客观的标准,我们应该慎重对待,正确行使好这项权利,做到宽严有度,使我们办理的相关案件从法理、情理上都能经得起推敲,内心并不因做出了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而感到迷茫和困惑。

无锡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出售管理办法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印发《无锡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出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锡政发[2002]93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无锡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出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无锡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出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三级住房供应体系,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使住宅产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中低收入家庭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建设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关于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的若干意见》和建设部(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及《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扶持政策,以中低收入家庭为供应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按国家住宅建设标准设计建造的普通住房。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严格执行城市规划和基本建设程序,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与城市建设和发展相适应,与不断增长的城市居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无锡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出售的管理工作,无锡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经济适用住房的计划及用地

第五条市房产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市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人口增长、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水平和市场供需情况,提出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

第六条市计划部门会同建设、规划、国土管理等部门,对市房产管理部门拟订的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进行论证,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市经济社会发展计划。

第七条市国土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经市政府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用地。

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用地按国家、省有关政策执行,建设单位依法办理用地手续。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坚持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有利于城市建设,与旧城改造拆迁安置相结合。

第三章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

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实行公开招投标。对确定的项目实行统一规划设计、统一征地拆迁、统一组织建设、统一成本核算。

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严格执行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实行规划设计多方案竞选,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规划、设计,必须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和设计单位承担,按照建设部《提高住宅设计质量和加强住宅设计管理的若干意见》等有关精神执行。

规划设计方案要充分考虑本市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的经济承受能力和生活习惯。在进行市场调查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套型和标准,以满足中低收入家庭的实际消费需要。

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降低能耗,提高住宅小区的整体建设水平。

第十二条严格执行建设监理制度,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工程质量要符合国家现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第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综合验收制度。严格执行国家验收规范及建设部制定的《住宅小区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强化对住宅小区的综合质量验收。通过验收合格的住宅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对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实行工程质量保证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出售时,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必须向住户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四章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优惠和价格管理

第十五条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市物价会同计划、财政、建设、房产管理等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构成:建设用地的征用和拆迁补偿安置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以上4项之和为基数2%的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七项因素,利润控制在3%以下。

第十七条为降低建设成本,对经济适用住房的规费实行减免。以商品房销售的公建用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其费用不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不减免规费。

第五章经济适用住房的出售

第十八条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组织统一出售,根据经济适用住房供需情况,可采用轮候制。

第十九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出售对象:

(一)具有无锡市区城镇常住户口2年以上的;

(二)上年度收入在市区职工平均收入3倍左右的家庭;2002年家庭收入4万元以下的家庭,以后逐年调整;

(三)现住房面积未达到房改购房面积控制标准下限的。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优先供应市政府实施的城市重点工程建设和低洼地区危旧房改造的被拆迁居民家庭。

第二十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超过房改购房面积控制标准上限10平方米以上的面积部分按市场价计算,市场价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差额部分,以及政府在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中的收益部分,实行专户存储,专项用于城市低洼地区危旧房改造。

第二十一条购买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一户享受一次(套)经济适用住房。

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填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和有关其现住房、家庭收入等情况的证明材料,报市房产管理局审核,经在其原居住地街道公示无异议的,由市房产管理局出具《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单》后,方能到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单位购买。

申请材料须由夫妻双方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盖章鉴证;纯居民由所在居委和街道办事处盖章鉴证;个私经营者由所在居委和地税部门盖章鉴证。

第二十二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在3个月内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合同》、付款发票以及有关书证到市房管局产权监理处办理交易过户领证手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归购房者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十三条市计划、监察、财政、建设等部门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工作的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出售行为进行检查,市房产管理局应配合做好对经济适用住房出售行为的检查工作。

第六章经济适用住房的转让

第二十四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合法产权的,可以上市转让。按照《无锡市市区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试行办法》办理上市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所购经济适用住房进入市场交易时,必须补交土地出让金和享受优惠的有关税费。

第七章经济适用住房的物业管理

第二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在规划建设时,应当制定物业管理实施方案,并报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小区建成后,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市物业管理有关文件精神,全面实施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

第二十七条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前期阶段,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应做好物业管理的衔接工作。通过竞争方式,选择物业管理企业,超前加入做好物业管理。

第二十八条物业管理企业要按照与业主管理委员会签订的合同进行管理和服务,并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

第二十九条购房人要按规定缴纳经济适用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按照规定专门用于物业的维修和养护。

第三十条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后的维修管理按《无锡市区公有住房出售后维修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江阴、宜兴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12月市政府印发的《无锡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四川省能源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能源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为了加强我省的能源使用管理,按照“开发和节约并重,近期把节能放在优先地位;大力开展以节能为中心的技术改造和结构改革”地方针,合理、节约、综合、多次使用能源,降低能源消耗,提高利用效率,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 能源的统一分配和计划管理
第一条 煤炭、天然气、电力、石油及其成品油等各种能源,是国家重要统配物资,必须严格实行统一分配和计划管理。
第二条 煤炭:省主管供应部门,根据省计委下达的年度分配指标和用户生产计划,按定额核定供应量,发给煤炭供应证,凭证供应。各企业对所属分厂、车间、工段、班组,城市民用燃料,也实行凭证定量供应制度。
第三条 天然气:省计委、经委、石油局是天然气的统配管理部门。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工作由省计委负责,年度内的分配使用和组织节约工作由省经委会同石油局负责。
天然气实行省、地(市)两级管理。川化、泸天化、长城钢厂、第二重机厂、成都无缝钢管厂、云天化、赤天化、川维厂等八个重点用户,由省计委、经委直接安排;其余用气分到地、市,由地、市计委、经委统一安排,包干使用,三年不变,三年内如果天然气年度计划在一九七九年
实际用气量的基础上增加或减少,除适当考虑省安排的新项目外,或按比例增减。
各地、市计委、经委和主管部门要加强用气管理,负责搞好“一查三定”(查用气情况,定用气设备、定用气量、定产品单耗)和节气工作,按照省计委下达的年度用气计划,半年给各用气单位下达一次用气指标,报省计委、经委和石油局,统一平衡后下达分配计划,由石油局负责组
织供气。
各地、市和企业自己投资进行挖革改节约的天然气,由各地、市和企业调剂用于生产;由国家投资的重大项目节约的天然气,由省统一安排使用。
第四条 电力:各级计委、经委、电力部门是电的统配部门,各级“三电”办公室是具体办事机构。按国家计划分季逐级下达供电指标,分到各用电单位,由电力部门负责供电,所有供、用电部门都要严格执行计划,不得少供或超用。超计划用电实行“谁超限谁,超用扣还”的办法,
对拒不执行的单位,供电部门应先警告、后拉闸限电,一切经济后果由超用单位承担。但对未超计划用电,供电部门无故拉闸限电,造成损失的,要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
供气、供电部门,经同级经委批准,可以对气单耗、电单耗高于定额和安全条件不具备的企业限制用气、用电;对滞销、积压产品减少以至停止供气、供电。择优供应那些质量好、消耗低的畅销产品。
第五条 石油:主管供应部门,要严格按照上级下达的年度、季度分配指标,发给购油证,按计划证定量供应。润滑油实行核定定额、交旧供新制度,按季下达废油回收计划,交旧供新,补充消耗。
第六条 天然气、电力的供应,实行严格控制指标,灵活调度。根据工农业生产和供、用电气设备运转或计划检修情况,天然气、电力的统配部门,可以实行临时调整供、用电气计划,供用电、气部门要严格执行。
第七条 要严格控制新增加和扩大使用能源的审批制度。新增用煤户或扩大用煤范围需要增加用煤量的,按企业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报经同级计委商同经委审批。但需增用省属以上煤矿的煤炭,年用范围在五千吨以上的企业,则应报省计委商同省经委综合平衡后审批,列入国家计划? ┒┕┬韬贤擅禾抗┯Σ棵抛橹┯Α? 开办小煤窑,要按国务院和省有有关规定,报请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对乱挖乱采、毁坏浪费煤炭资源的,要追究责任。
新增用电户(包括趸售用户和其他一切用户)增加用电指标,由电力统配部门批准;其它供、用电业务,由电力部门按《供用电规则》办理。
新增用气户或扩大用气范围需要增加用气量的,按企业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和地区计委、经委报省计委、经委按照国家计划,结合供需情况进行审批、经平衡调理同意开户后,由石油部门和用户签订供气合同。
新增烧油户,今后未经国家计委批准,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能新增烧油设备或新开烧油户。对引进项目中需要烧油、烧气的,必须先征得省计委、经委同意,方可报国家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审批。新增汽、柴油车要严加控制,凡未经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有权批准机关审查同意而新增的
车辆,石油部门不供应油料,车辆监理部门不发给牌照。
设计部门不得接受未经批准的烧气、烧油的设计任务,机械、物资部门和生产企业不得接受本省未经批准的烧气、烧油设备订货,违反者要追究责任。
第八条 实行经济合同制。燃料供应部门,负责监督产、运、需三方,认真履行订货合同。生产部门要按质、按量、按时提出运输计划,发运燃料;铁路、港口要按照合同配备车、船;使用部门要及时接卸燃料。发生亏吨时,要查清原因,由亏吨单位赔偿。
电力、天然气供应部门,除遇严重自然灾害等主观上不能抗拒的特殊情况外,没有履行合同,给用户造成经济损失的,要按合同规定承担责任。
在执行合同中发生的经济纠纷,由同级经委仲裁或经济法庭裁决。

第二章 合理、节约使用能源的规定
第九条 根据我省能源实际情况,解决我省能源紧张问题,必须实行水电和煤炭并重,当前应以煤炭为主,多种能源相结合的方针;同时,在能源使用上,要贯彻择优供应的原则,挖掘节能潜力,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十条 燃料以煤炭为主。要充分利用和合理使用煤炭资源,能用劣质煤的不用好煤,能用无烟煤的不用烟煤,能用煤炭的不用焦炭,要控制焦煤,低硫煤的使用。
第十一条 天然气主要作为化肥、化纤等化工原料用气和特殊工艺用气,不再作一般燃料用气。现在使用的一般燃料用气,要改烧煤炭和节约用气,主要措施有:1.烧气锅炉改烧煤炭;2.发展真空制盐,逐步停止平锅制盐用气;3.减少炭黑的用气量;4.坚决停止水泥、砖瓦、
石灰等使用天然气;5.不准再开生活用气,已开用户,要装表计量收费,并逐步改用煤气、混合气和液化气;6.取缔私开乱接的天然气用户,严禁用天然气烤火、取暖,违反者要严加处理。
第十二条 合理用电。及时调整“大马拉小车”的设备;充分利用水电,耗电量大、生产任务不足的电弧炉、电阻炉、电石炉、电解槽等设备,应安排在丰水季节生产;推广行之有效的节电新技术,大力节电,凡可以采用其它方式加热的就不用电加热。由于特殊工艺需要,必须用电热
设备加热的,应事先取得供电部门同意。私自使用者,停止供电并处以罚款。
第十三条 各种牌号的汽油、煤油、柴油、润滑油,都要物尽其用,不准以优代劣,降挡使用。压缩工业烧油,已批准的工业烧油户,除特殊工艺需要者外,要改烧煤炭。严格控制柴油发电机用油,除野外无电源地区从事勘探、施工、农垦、牧区打井等生产作业,以及医院、广播、邮
电、科研等必须备用的保安电源机组外,其他不得使用柴油发电。
进一步推广行之有效的先进节油措施。老旧的、多余的和油耗超过当地交通运输部门定额百分之二十的汽车,经过当地主管部门审定后应予封存,并由车辆监理部门收回牌照和行车执照,石油供应部门停止供油。
第十四条 大力发展沼气,努力提高产气率和利用效率,解决农村民用燃料,有条件的地区,可补充部分城市民用和工业用气。对采用沼气或沼气、柴油混烧的动力机构,应尽力保证机油的需要量。
第十五条 提高能源的热效率。在“六五”期间能源利用效率要在现有基础上提高百分之五至七。各主管部门和企业,要根据工业锅炉、加热炉、热处理炉、各种窑炉的不同情况,有计划地进行技术改造,并制订或修订技术操作标准,采取有力措施,提高设备的热效率。
第十六条 发展集中供热和热电结合。为了提高热能利用率,减少环境污染,在大中城市要结合烧气锅炉改烧煤,改造低效锅炉、改造电厂,利用工余热,发展集中供热和热电结合。将小锅炉群分散供热,改为小联片供热或区域供热;根据供热负荷,建立区域性公用或自备热电站;根
据条件的可能,改造电厂,将中低压机组,逐步改造成为高温高压前置式机组,节约一次能源。
在“六五”期间,除对现有企业的热力供应系统进行改造外,新建、扩建企业的热力供应,应全面考虑,统一规划,集中供热,热电结合,合理使用热能。集中供热的规划,由省计委、经委、建委、电力、城建部门共同负责,凡是电厂供热的,以电力部门为主,城市供热的,以城建部
门为主,分工合作,共同搞好这项工作。
第十七条 大力利用余热资源。目前,我省余热资源利用率很低,仅占百分之十五。各工矿企业都要根据余热资源情况和生产工艺需要,积极利用余热,节约一次能源的消耗,还有多余的热能,应积极承担所在地区工业及民用公共设施用热。有条件的单位利用余热发电,要根据本单位
的汽量,选择合适的发电机组,以汽定电,不准再增加一次能源的消耗量。
第十八条 搞好设备保温,防止跑、冒、滴、漏。所有企业的热工设备、热力管线,都要搞好保温。一般管线的表面温度不得超过气温摄氏十度;工业炉窑等设备的绝热建筑标准和表面温度,由各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具体规定;设备、管线要加强维修管理,各种接着的泄漏率,
要控制在千分之二以内。
第十九条 大力利用低热值燃料。凡有条件的企业,都要在经济合理的前提下,就地就近利用劣质煤、煤矸石等低热值燃料。煤矿和煤矿所在城市,现有的动力锅炉和公用设施,要逐步做到改烧或掺烧煤矸石,少烧或不烧好煤;今后新建煤区设计的动力锅炉,应采取沸腾炉,烧煤矸石
。要利用炉灰渣制造砖、瓦、涵管等产品,搞好综合利用。
第二十条 工业取暖调温的规定。除对室温有特殊要求的工厂车间、科研单位等按照规定执行外,一般取暖室温应保持在摄低二十度左右;有冷气设施的工业建筑,在室温不超过摄氏二十六度时,不得开调温设备。
第二十一条 节约民用燃料和电力。1.所有部队、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的生活用能,都要与生产用能分开,并取消职工宿舍电、水、气的包干收费制,要求在一九八一年一季度内改为装表计量收费,一时分户装表有困难的,可先装总表,分摊收费,否则,所发生的差额补贴,财
务部门不予报销。2.大力推广革新炉、省煤灶、燃用成型煤,推广蜂窝煤,少烧或不烧原煤,积极利用低热值燃料,大力推广直接掺烧劣质煤,有条件的要积极加工利用炉渣和煤矸石。3.除天然气开采、输送、气体净化和石油加工过程中必须使用部分天然气以外,所有工业、民用锅炉
用气,都要作出规划,抓紧改造为烧煤炭。

第三章 对能源生产和机械制造部门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各能源生产部门都要努力完成和超额完成国家计划,在提高能源质量的厉行节约能源方面要做出更大成绩,降低自用量和损耗,在“六五”期间实现以下目标:煤炭工业,省属以上煤矿的自用煤要降到百分之三以下。天然气工业,石油系统的自用气总的要求在一九七九年
占总气量百分之十点七的基础上降到百分之八以下;炭黑生产用气单耗下降百分之五,并努力降低管道输损和脱硫损耗。电力工业,重点火电厂自用电和线损率均要降到百分之八以下:每度电标煤耗下降到四百克以下。设备完好率达到百分九十五以上。小火电厂,也应努力降低厂用电、线
损和煤耗,提高设备完好率。
提高能源质量。1.提高商品煤的质量,省属以上煤矿,商品煤的含矸率和灰分降到设计规定以下;洗精煤灰分降到百分之十一以下。其他各项指标,不得低于产品目录的规定。2.提高天然气的质量,努力降低含硫量,并做到安全、稳定供气。3.电厂发电,要做到安全、稳定、多
发、满发,要保证电能质量。
第二十三条 设计、制造耗能低、效率高的热工设备的动力机具。1.对已批量生产的热工设备和动力机具的燃料、动力消耗情况,要进行一次审查。重点是各种加热炉、动力锅炉、汽车、水泵、风机、压缩机、电机等。凡是生产的产品达不到燃料、动力消耗技术标准或设计指标的,
要限期达到;逾期仍达不到的要停产整顿或停止生产。2.现生产耗能很高的热工设备和动力机具的企业,要制订改型规划,改产耗能低、效率高先进热工设备和动力机具,加快产品革新换代。
第二十四条 认真解决计量手段。对节能的必需的计量仪器、仪表,要纳入国家生产计划,首先解决重点企业特别是实行综合能耗考核的企业需要。生产、供应、计量主管部门和生产企业要积极组织计量、秤量仪器、仪表和民用“三表”的生产、供应和技术服务工作。

第四章 建立能源使用的考核和奖励制度
第二十五条 能源供应部门,要加强能源科学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更好地为生产服务,为用户服务。要开展用能监察工作,督促、检查用能单位计划用能、合理用能和安全用能,帮助用能单位解决技术上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对国家考核的主要产品能耗,要在目前燃料、电力等单项消耗定额考核的同时,实行综合能耗考核,把企业消耗的煤炭、焦灰、重油、天然气、煤气、电力、蒸汽等能源,按统计部门规定的计算标准,统一折算为标准煤,用以考核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量。由于同类企业
工艺流程不同,各主管部门要相应制订同类企业可比能耗折算办法,据以进行考核。
第二十七条 按照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国家物资总局《关于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试行特定燃料、原材料节约奖励办法的通知》规定,我省凡是通过整顿、制定先进定额、生产正常、管理制度健全的企业,按企业隶属关系经省、地主管局批准,可以度行节约能源单项奖,其奖金率除按
通知规定执行外,天然气的奖金率为节约价值的百分之五至八,最多不得超过百分之十五。
第二十八条 对能源管理不善,造成浪费,长期达不到定额的,要进行整顿,限制达到,到期仍达不到的,要减供或停供能源,并停发超产奖。

第五章 加强能源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二十九条 要积极进行本省能源开发、节约使用的长期规划和科研工作。近期节能新技术的研究重点是:1.研究降低能耗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首先是从耗能大的重点行业、重点产品入手,研究分析现有生产工艺、热工设备,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方案,逐步进行改造,提
高热效率;2.研究余热利用的新工艺、新技术,针对各项工业余热的不同温度,充分考虑技术经济的合理,做好余热发电余热综合利用等方面的研究;3.研究高效率、低污染的燃烧技术,加强以节煤、节气为重点的燃烧技术和热能合理利用的研究;4.研究煤炭的综合利用和城市煤气
等技术。
第三十条 搞好常规能源和新能源的研究:1.煤的利用和转化方面,重点是开展提高火电站的参数和热效率、煤的气化和液化的研究;2.加强对小水电、沼气、地热、核能、太阳能、风能的研究。

第六章 建立健全能源管理机构
第三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成立能源领导小组,由主管计划工作的副省长兼任组长,计委、经委、建委、商业厅、社队企业局、煤炭局、电力局、石油局、沼办等有关单位领导干部组成,负责研究、确定能源开发、使用、节约管理以及土地征用等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协调各方面的关系
。省计委能源处和省经委燃料动力处作为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征用土地问趟)按照有关规定选举产生和招聘的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员,不办任命手续,但要报请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条 任免程序
(一)人民政府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工作人员,须以省长、市长、州长、县(市、区)长的名义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再由人民政府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的任免决定,向有关地区和部门下达通知,同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市、州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名单
径送省人事局一式三份。
(二)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地区行政公署任免工作人员,须经政府常务会议或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局)务会议或行署行政会议通过后,分别以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地区行政公署的名义下达任免通知。
省人民政府委托各工作部门任命的工作人员,须报请人民政府备案,备案名单径送省人事局一式三份。
(三)人民政府换届后,新的组成人员除选举产生的外,须提请本级本届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上一届政府组成人员的职务




1980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