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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中小学校危房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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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中小学校危房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陕西省中小学校危房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1-10-3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中小学师生生命安全,维护中小学校教学秩序和社会稳定,加快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针对全省中小学校(含职业高中和幼儿园)的既有房屋和设施,包括教室、师生宿舍、食堂、厕所、浴池、实验楼、图书楼和体育设施以及校园围墙和师生经常活动的房屋、场所等制定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条 全省中小学校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现行有关中小学校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本管理规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其辖区内中小学危房安全管理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对所辖区内中小学危房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中小学校危房的鉴定  
第五条 各地市、县区要成立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城建、财政、房管等行政部门参加的中小学校危房鉴定机构,按分级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中小学校危房的鉴定工作。  
第六条 各地市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l25-99),因地制宜地制定辖区内中小学校危房鉴定实施办法。  
第七条 危房鉴定程序依次为:提出鉴定申请,初步调查,鉴定评级,处理建议,出具鉴定报告。具体办法由危房所在中小学校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鉴定申请,上报至市、县中小学校危房鉴定机构,鉴定机构应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鉴定完毕,并出具鉴定报告。  
第八条 各市、县区中小学校危房鉴定机构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均应建立健全中小学校危房档案。
第三章 消除危房的基本要求  
第九条 消除中小学校危房,应严格依据危房鉴定所确定的级别,分别处置,属于D级危房的立即封停使用,予以拆除,对其它危房应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改造。   
第十条 各地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在全省中小学实行危房排查制度、危房鉴定制度、危房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应保证中小学校危房改造的经费投入。  
省财政、计划和教育行政部门应积极争取国家中小学校危房改造项目专款,督促落实各级财政配套资金。
各级政府要设立中小学校危房改造专款,把中小学校危房改造纳入政府年度基建计划,建立解决中小学校危房的有效保障机制。  
各地市、县区要在国家政策范围内,继续发动群众依法进行用于中小学校危房改造的教育集资活动,动员群众义务劳动改造中小学校危房,动员社会各方面捐资助学。县区、乡镇政府要依法征收、管理好农村教育费附加,并列出一定比例用于中小学校危房改造。  
第十二条 各市、县区、乡镇政府每年春秋两季开学前必须组织力量,对中小学校进行一次危房排查和整改。
第四章 消除危房的安全责任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是本地区中小学校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中小学校校长是学校安全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五条 消除中小学校危房,要坚持分级办学,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地市、县区、乡镇、村、校层层建立责任制,明确职责,逐级落实排危责任。  
第十六条 管理和使用学校房屋的教职工发现房屋存在事故隐患时,应立即向主管领导人或主要领导人书面报告。
第五章 危房事故的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对重、特大危房事故责任人,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主要领导人及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发生中小学校危房事故造成伤亡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对于发生危房事故造成伤亡的学校主要领导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已鉴定为危房,仍继续使用,导致发生伤亡事故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地市、县区中小学校危房鉴定机构鉴定不及时或鉴定失实,导致危房出现事故的,对主要领导人和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政法干警人身安全保障的暂行规定

中共莆田市委 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


关于政法干警人身安全保障的暂行规定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决定》(中发[1999]6号文)和省委的《实施意见》及市委2001年关于解决因公牺牲政法干警遗属困难的《会议纪要》中提出的“要认真落实从优待警的政策”,切实为政法干警人身安全提供必要保障,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保障对象
  凡属市直政法各部门、市委政法委机关经市编制部门核定的行政编制内的现有在岗干警及其他工作人员均为人身安全保障对象。
  二、保障措施
  (一)开设绿色生命通道
  保障对象凭有效证件可在我市各医疗单位设立的“军人优先”窗口,优先挂号、就诊、检查、取药和注射等治疗;急重症时可先检查救治,后办理有关住院、缴费等手续。各医疗单位应为伤病者提供最好的医疗条件,努力减少政法干警的流血牺牲和病痛。
  (二)建立补助机制
  1、设立保障金
  保障金来源:保障金由财政按本级政法系统在编人员数每人每年150元列入财政预算。
  保障金使用:保障金主要用于下列享受保障金待遇人员的医疗救治费用、康复费用、经济补助以及优抚慰问等。
  属人身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享受保障金待遇:
  (1)因履行职责遭到人身伤害或报复而负伤、致残(病)、牺牲的;
  (2)因保卫或抢救公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及公民的合法财产而负伤、致残(病)、牺牲的;
  (3)其他因公牺牲并经市委政法委研究确认可享受保障金的。
  属人身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保障金待遇:
  (1)犯罪或违法的;
  (2)自杀或自残的;
  (3)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保障金管理:设立保障资金专项户头,专款专用。当年度经费如未用完的,接转下年度滚动管理使用。经费不足的,由财政部门核补。
  2、保障金的发放标准
  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况的,除享受现行国家规定的各种福利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外,同时给予一次性补助:
  (1)因公牺牲的,发给其亲属一次性补助金10万元。
  被追授荣誉称号、记功的,另外按下列标准增发补助金:烈士和一、二级英模5万元;一等功3万元;二等功2万元,三等功1万元。同时被授予两项称号的,按最高一级称号增发补助金。
  (2)因公致残的,由专业技术部门按照国家GB/T16180-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序鉴定》标准鉴定伤残等级,经市委政法委确认后,分别发给一次性补助金。1级伤残10万元;2级伤残8万元;3级伤残5万元;4级伤残2万元;5级伤残1万元。
  (3)政法干警因履行职责遭到人身伤害或报复而负伤、致残(病)的;因保卫或抢救公民生命、国家财产及公民的合法财产而负伤、致残(病)而接受治疗的,不属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服务设施范围的医疗费用,由所在单位提出报告,经市医保中心和市财政局审核确认,报市委政法委审批后,其中的部分费用可以从保障经费中酌情给予解决。
  对因公牺牲、伤残(病)的干警及其家属进行优抚慰问的标准
  (1)政法干警因公牺牲后(含伤残1-3级的),有子女在学的发给其子女助学金,标准为:小学阶段一次性补助1000元,初中阶段一次性补助1500元,高中阶段一次性补助2000元,大学专科阶段一次性补助3000元,大学本科阶段一次性补助4000元。上述标准,随学业提高,可逐级领取。计划外生育的子女不得享受以上的助学金。
  (2)政法干警因公牺牲后,每年发给遗属慰问金1000-2000元,直至去世。
  (3)政法干警因公致残四级以上的,每年发给慰问金800-1500元,直至去世。
  (4)政法干警因公负伤或因重病住院治疗的,视情一次性发给慰问金500-1000元。
  (三)政法系统各单位可视实际情况,积极为在职在编的干警提供必要的人身保险。
  三、审批程序
  1、政法干警因公伤亡后,其所在单位政治部门(或办公室)应将情况及时报告市委政法委政治部。
  2、申领政法干警人身安全保障金由政法干警所在单位填写《政法干警人身安全保障金审批表》一式三份,经所在单位党委(党组)签署意见后,报市委政法委审批。
  3、申领子女助学金由政法干警所在单位填写《政法干警子女助学金申请表》一式三份,同时附身份证及在校证明,经所在单位党委(党组)签署意见后,报市委政法委审批。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各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市委政法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中共莆田市委
  莆田市人民政府
  2003年7月7日 


北京市闭路电视管理暂行规定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北京市闭路电视管理暂行规定
市广播电视局




为使闭路电视健康发展,以促进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作如下规定: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办闭路电视的单位,必须以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为原则,认真执行本规定,接受市广播电视局和区、县音像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二、开办闭路电视的单位,须先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再申明闭路电视的设备、播放条件、管理制度和人员配备等情况,报市广播电视局批准。
在本规定实施前已开办闭路电视的单位,应在本规定实施后一个月内补办审批手续。
旅游饭店开办闭路电视的,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旅游饭店闭路电视的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市旅游局初审后报市广播电视局批准,并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旅游饭店闭路电视的管理办法》管理。
三、闭路电视播放文艺性录像片,必须是中央或北京电视台播放过的,或是国家正式批准的音像出版单位出版发行的,或是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出版发行的电影录像片。
禁止播放上述范围以外的文艺性录像片;禁止播放反动、淫秽和不健康的录像片。
四、外语教学单位因教学专业需要,播放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所列范围以外的文艺性录像片,须报市广播电视局批准,并只限于本单位的外语教学专业人员收看,不得扩大范围。
五、开办闭路电视的单位,应建立专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设备、片目、播放等管理制度和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闭路电视播放的节目应按月编目,经本单位领导审核,报区、县音像管理部门备查。管理人员不得擅自更改节目内容,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录像设备。

开办闭路电视的单位的领导人要经常检查闭路电视播放情况,严格审查播放内容。
六、开办闭路电视的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出租、翻录、转录录像带和出租闭路电视设备。
七、不经审批擅自开办闭路电视的,由市广播电视局责令停播,查封录像设备,并限期申报审批。
擅自播放规定范围以外的文艺性录像片,或以营利为目的出租、翻录、转录录像带和出租闭路电视设备的,由市广播电视局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改进,没收非法录像带和录像设备。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广播电视局负责解释。
九、本规定自1987年3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1987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