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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邮政局、商务部关于促进快递服务与网络零售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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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邮政局、商务部关于促进快递服务与网络零售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家邮政局 商务部


国家邮政局、商务部关于促进快递服务与网络零售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邮发〔20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商务主管部门,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全面贯彻《邮政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商务部“十二五”电子商务发展指导意见》,落实《国家邮政局关于做好快递业务旺季服务保障工作的意见》(国邮发〔2011〕30号)、《商务部关于促进网络购物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商商贸发〔2010〕239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邮政管理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的合作,促进快递服务与网络零售协同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促进快递服务与网络零售协同发展的重要意义
  快递服务是面向生产和民生的现代服务业。网络零售是网络化的新型零售形式,是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与现代流通方式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快递服务与网络零售相互依存、互为支撑,业务合作日趋紧密、关联领域不断拓展,呈现出互利共赢的良好局面,有力促进了两个市场的发展壮大。同时,在快递服务与网络零售协调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衔接不顺畅、发展不协调的问题。如运营配套、信息共享等方面仍存在着差距。促进快递服务与网络零售协同发展,是坚持科学发展,转变发展方式,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跨越式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切实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消除发展瓶颈,释放产业活力,实现产业共同做强做大的有效途径。促进快递服务与网络零售协同发展,符合产业发展的客观规律,合作基础坚实,发展前景十分广阔。
  二、促进快递服务与网络零售协同发展的指导思想与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统筹快递市场与网络零售市场长远发展要求,优化发展环境,健全产业联动政策,消除协同发展障碍,推动快递服务转型升级,促进网络零售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科学发展,协调推进。政府部门、企业要分别发挥产业引领和市场主体作用,推动快递与网络零售产业转变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提高服务质量,增强发展后劲,提升竞争实力,推动两者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有效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平等互利,互信合作。快递企业与电子商务企业是平等、独立的市场主体,企业间开展合作应当遵循市场规律,充分考虑双方利益,坚持双方自愿、互利共赢、友好诚信,夯实互信基础,不断推动合作深化。
  消除瓶颈,以点带面。集中力量优先解决最终用户、双方企业共同关注的制约协同发展的关键问题,加大对重点环节、重点区域的扶持力度,形成重点带动、整体推进。
  三、促进快递服务与网络零售协同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优化协同发展政策环境。
  积极争取《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及其他相关配套政策支持,认真落实快递服务与网络零售协同发展的财政、税收、土地、人才等扶持政策。研究制定促进协同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标准,实现《快递服务》标准与《电子商务模式规范》、《网络购物服务规范》、《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等行业标准、规范的有效对接,推进快递服务和网络零售协同标准化、一体化进程。统筹协调双方资源优势,在快递节点城市和电子商务示范城市重合地区建立协同发展示范基地。深入开展协同发展热点问题的前瞻性研究,为相关政策出台提供理论支撑。
  (二)推动双方信息共享、标准对接。
  推进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对接机制建设,加快快递服务与网络零售信息系统数据接口标准的制定工作,建立统一的信息交换标准。推动快递统计监测系统与网络零售统计监测体系、统计监测网络对接,逐步实现行业统计信息的共享与交换。逐步建立基于快递服务和网络零售的公共信息化服务平台,满足政府职能部门、电子商务企业、快递企业、最终用户之间的信息发布、查询、交换需求。鼓励行业间、企业间相关信息互联互通,引导电子商务企业、快递企业完善信息系统,建设面向网络零售的快递配送信息开放式平台,加快快递信息系统与网络零售系统的融合进程。
  (三)推动信用体系建设。
  积极引导快递企业和电子商务企业建立健全信用管理制度,提高服务诚信度,增强消费者信心。加快实施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和信用分级管理,支持具备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对电子商务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向消费者提供信用评价信息。推进快递企业与电子商务企业信用评价的互通、互联、互评、互认。建立健全行业管理部门之间信用信息资源的共享机制,建设在线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实现信用数据的动态采集、处理、交换,实时向社会推荐诚信企业。
  (四)鼓励快递企业构建与网络零售配套的服务体系。
  鼓励和引导快递企业在全国物流节点城市和电子商务示范城市重合地区建设快件处理中心、航空及陆运集散中心,有条件的可形成自主航空运输能力。大幅提升揽收、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的自动化、信息化、标准化水平。针对网络零售的特点,鼓励快递企业开发多品种、个性化服务的产品体系,拓展服务领域,满足网络零售差异化需求,构建“便捷高效、竞争有序、技术先进、服务优质”的快递服务体系。
  (五)积极探索创新服务模式。
  支持快递企业与电子商务企业构建合作发展平台,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建立战略联盟合作关系,实现合作共赢。鼓励快递企业提供和开发符合网络零售需求的代收货款、保价快件、验货签收等增值服务,促进业务合作深化。积极引导快递企业与电子商务企业建立以促销活动联动和业务分流联动为主的业务协同机制,减缓业务旺季网络零售对快递服务压力。引导具备条件的快递企业建设“仓配一体化”的快件处理中心,推进快件的一站式、规模化、集约化进程。探索构建农村快递服务模式,加大网络零售向农村的拓展力度,提高服务“三农”的能力。鼓励快递企业与电子商务企业开展联合经营或兼并重组,实现优势互补,促进产业链、供应链和服务链的一体化整合。
  (六)深化安全领域合作。
  制定涉及快递服务与网络零售领域的联动性安全措施。积极推动邮政业安全监管信息系统与商品流通回溯机制的对接,逐步实现对商品储存、销售、运输等重点环节的一体化安全监控。进一步促进快递企业和电子商务企业应急预案对接,健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机制。加强信息领域安全管理,防范用户信息泄露。鼓励快递企业和电子商务企业加强信息沟通,确保信息传递安全。积极引导快递企业和电子商务企业共同开展安全业务培训,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强安全管理。
  (七)提升快递服务网络零售科技应用水平。
  支持快递企业与电子商务企业共同开发运用物联网相关技术,加快推广无线射频识别、导航定位、商品服务追溯等创新应用。鼓励快递企业采用仓储运输、装卸搬运、分拣包装等专用技术装备,推进重点快递企业普遍使用手持终端(PDA)设备,提升网络零售快递服务运作效率和服务质量。鼓励快递企业开发应用网络在线工具,推进快递解决方案与网络零售业务流程的融合。
  四、促进快递服务与网络零售协同发展的有关要求
  国家邮政局、商务部将统筹协调,建立快递服务与网络零售协同发展工作联系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商政策解决问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快递服务与网络零售协同发展的重要意义,尽快制定、完善配套政策和措施,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密切沟通,抓出成效。
  双方行业协会组织要切实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加强协调沟通,促进相关工作开展。中国快递协会要积极落实《快递服务》标准,扎实推进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工作,促进快递企业服务标准化、管理规范化、品牌专业化建设。
  快递企业、电子商务企业要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开展广泛合作。快递企业要加快推动转型升级,加强产业链联动,优化产品结构、提升服务能力,大力支持网络零售健康发展,努力实现上下游互利共赢。电子商务企业要着力完善配套服务体系,深化普及电子商务应用,加强与快递企业的信息沟通与业务联动,提升协同水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请将《意见》落实情况分别报国家邮政局、商务部。


                          国家邮政局 商务部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郴州市应急救援队伍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郴州市应急救援队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郴政办发〔2011〕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应急救援队伍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七日



郴州市应急救援队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管理长效机制,规范应急救援行动,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控制、减轻突发事件引起的危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通知》、《湖南省应急救援实施办法》、《郴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救援队伍,是指由依托公安消防、武警、解放军、预备役部队等力量组成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以及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乡镇(街道)、村居(社区)、学校、企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利用各种力量组成,负责处置本地区、本单位突发事件的各类专职或兼职应急队伍。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处置为主的应急救援体制,应急救援队伍执行应急救援任务坚持“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原则。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管理、使用、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与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政府补助、组建单位自筹、社会捐赠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经费渠道。

第六条 应急救援队伍的日常管理,由组建应急救援队伍的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具体负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二章 应急救援队伍和组织体系建设



第七条 成立市应急指挥中心,由市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任指挥长,市政府秘书长任常务副指挥长,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应急工作的负责人、市应急管理办公室主任和市公安局、市安监局、郴州军分区司令部、武警郴州市支队、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承担应急救援职责的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市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办主任兼任。

主要职责:

(一)健全应急救援指挥组织机构,完善组织体系;

(二)建立健全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应急响应、信息发布等应急救援工作运行机制;

(三)根据灾情需要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力量进行应急救援与处置;

(四)建立健全应急保障机制,建立市内跨区域的应急物资调剂供应渠道;

(五)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宣传和培训等应急救援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演练和管理;

(六)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队伍及主管部门(单位)、专家组联席会议制度,制定完善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第八条 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依托市公安消防支队成立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由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应急工作的负责人任第一政委,市公安消防支队军政主官分别担任队长、政委。

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履行以下应急救援职责:

(一)加强队伍建设,做好应急救援保障工作;

(二)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联合训练、演练;

(三)除承担消防工作以外,同时承担综合性应急救援任务,包括地震等自然灾害,建筑施工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空难等生产安全事故,恐怖袭击、群众遇险等社会安全事件的抢险救援任务,同时协助有关专业队伍做好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生物灾害、矿山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水上事故、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

(四)调度、指导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救援和训练工作;

(五)承担市应急指挥中心交办的其他应急救援工作。

第九条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按照突发事件类别,依托系统和行业的应急救援力量,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由组建部门负责管理。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及队伍基本情况报市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备查。

市本级重点抓好以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一)防汛抗旱应急救援队。由市水利局牵头负责,市气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农机局、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郴州军分区司令部等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以及市水文局、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供水供电、园林绿化等单位协助,组建一支不少于200人的郴州市防汛抗旱应急救援队。由市水利局分管应急工作的领导任队长,市气象局、市水文局分管领导任副队长。

主要职责:负责防汛抗旱救援设备的维护保养,开展队员防汛抗旱救援培训和演练工作,负责做好汛期险情处置,做到有旱抗旱,有汛防汛;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作用,合理储备防汛抗旱物资,建立高效便捷的物资、装备调用机制。

(二)森林消防应急救援队。由郴州军分区和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牵头负责,市公安消防支队、市气象局协助,整合现有的市民兵森林防火应急营,组建一支不少于100人的郴州市民兵森林消防应急救援队。由郴州军分区司令部分管应急工作的领导任队长,市林业局分管应急工作的领导任教导员,市公安消防支队和市气象局分管领导任副队长。

主要职责:负责森林灭火装备维护保养;开展防火灭火技能培训和实践演练;建立与公安消防、当地驻军、预备役部队、武警部队和森林消防力量的联动机制,满足防火扑火工作需要;参与全市重大森林火灾的应急救援工作。

(三)气象和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市气象局、市地震局、湘南地勘院、408队、省有色一总队、302队协助,组建一支不少于50人的郴州市气象和地质灾害救援队。市国土资源局分管应急工作的领导任队长,市气象局、市地震局的分管领导任副队长。

主要职责:指导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教育,组织遇险人员转移,参与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和应急处置等工作。气象部门负责接收和传达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指导气象灾害防治工作,开展气象灾害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做好突发性气象灾害的监测和预警预报,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及时与有关部门衔接沟通;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气象部门提供的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组织调度专业技术人员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地震局负责地震灾害预警监测,及时与气象、国土资源部门街接沟通,依照《郴州市地震应急预案》做好地震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四)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队。由市安监局牵头负责,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郴州分局、市煤炭局、市国资委、市公安局矿管支队、资兴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黄沙坪铅锌矿、柿竹园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协助,整合现有的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和全市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专业技术人才,组建一支不少于100人的郴州市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队,由市安监局局长任队长,市安监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郴州分局、市煤炭局分管领导任副队长。

主要职责:负责矿山事故抢险救援和矿山事故风险隐患排查工作。

(五)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由市安监局牵头负责,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协助,组建一支不少于50人的郴州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由市安监局分管领导任队长,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分管领导任副队长。

主要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泄漏、爆炸等事故的处置工作和生产、贮运危险化学品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六)公共卫生应急救援队。由市卫生局牵头负责,整合现有的医疗卫生资源,依托现有的医疗卫生机构,组建一支不少于60人的郴州市公共卫生应急救援队,由市卫生局分管应急工作的领导任队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管领导,市公共卫生紧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人,市第一人民医院、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市卫生监督所所长任副队长。

主要职责:负责传染病、食物中毒和急性职业中毒、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其他突发事件受伤人员医疗救治及卫生学处理,做好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和应对工作,以及相应的培训、应急演练等工作。

(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救援队。由市畜牧兽医水产局牵头负责,卫生、公安、工商、财政、林业等部门协助,组建一支不少于15人的郴州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救援队。由市畜牧水产局局长任队长,市卫生局分管领导任副队长。

主要职责:负责牲畜家禽疫情的监测、控制和扑灭任务。

(八)通信保障应急救援队。由市经信委牵头负责,组织省无委郴州管理处、市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企业和单位抢修力量,组建一支不少于100人的郴州市通信保障应急救援队,由市经信委分管应急工作的领导任队长,中国电信郴州分公司、中国移动郴州分公司、中国联通郴州分公司负责人任副队长。

主要职责:承担市内大面积通信中断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重点区域(场所)的通讯保障工作。

(九)电力保障应急救援队。由市经信委牵头负责,郴州电业局、郴电国际共同参与,整合全市电力抢修力量,组建一支不少于100人的郴州市电力保障应急救援队,由市经信委主任任队长,郴州电业局局长、郴电国际董事长任副队长。

主要职责:承担全市大面积停电、电力设施严重损坏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重点区域(场所)的供电保障工作。对水灾、火灾等灾害救援现场及时停、供电。

(十)供水保障应急救援队。由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牵头负责,组织市内供水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组建一支不少于50人的郴州市中心城区供水保障应急救援队,由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局长任队长,市内各供水企业负责人任副队长。

主要职责:承担全市大面积停水、供水设施严重损坏及发生火灾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供水;充分发挥设计、施工和运行维护人员在应急抢修中的作用,配备应急抢修的必要工具和设备,确保迅速处置重大停水事故。

(十一)重特大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队。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牵头负责,市卫生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参与,组建一支不少于20人的郴州市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队,由市交警支队主要负责人任队长,市卫生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分管领导任副队长。

主要职责:负责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加强与医疗卫生单位的协作,确保交通事故发生后能迅速抢救伤者;维护交通事故道路交通秩序。

(十二)环境污染与核辐射事故应急救援队。由市环保局牵头负责,市卫生局协助,组建一支不少于20人的环境污染与核辐射事故应急救援队,由市环保局分管应急工作的领导任队长,市卫生局分管领导任副队长。

主要职责:负责环境监测、环境污染隐患排查和环境污染与核辐射事故的处置救援工作。

(十三)恐怖事件处置应急救援队。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市政府反恐怖领导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参与,组建郴州市恐怖事件处置应急救援队,规模由市政府反恐怖领导协调小组确定。由市公安局分管领导任队长,市政府反恐怖领导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任副队长。

主要职责:负责全市突发恐怖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加强日常监控,掌握境内外黑恶势力和恐怖组织的基本信息,做到事前有准备,事中处置及时妥当,事后无消极社会影响。

第十条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要做到组织机构健全,人员信息明确,责任落实到位,信息渠道畅通,能及时发挥应急作用。要加强队伍的训练和管理,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开展训练演练,加强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及时完成市应急指挥中心交办的应急救援工作。县市区可根据各地实际需要,参照本办法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第十一条 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由乡镇(街道)、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组织救援专业知识和经验丰富的人员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及队伍相关情况报所辖县市区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备查。

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履行以下应急救援职责:加强队伍的训练和管理,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并开展训练演练;加强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承担本地区、本单位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承担应急指挥中心交办的其他应急救援工作。

(一)乡镇(街道)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规模。乡镇(街道)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建立或整合各类队伍资源,组建一支以上的“一专多能、一队多用”的基层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人数不少于50人,称“××乡镇(街道)综合应急救援队”。主要包括防汛抗旱、巡逻治安、消防(含森林消防)、卫生医疗、基干民兵等队伍。由组建单位配备必要的装备、设备、器材和物资。

(二)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规模。规模以上企业都要建立一支由企业保安、物业管理人员和职工组成的专职或兼职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称“××企业综合应急救援队”。企业职工人数在200人以内的,应急救援队伍的人数不少于20人;职工人数在200人以上(含200人)的应急救援队伍,人数不少于企业在职人数的10%;其他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一支应急救援队伍,规模由企业自定。企业应急救援队由建队企业配备必要的装备、设备、器材和物资。

(三)学校应急救援队伍规模。全市大中专院校要各组建一支由本校安全保卫、后勤保障、医疗卫生、心理救助、宣传及维稳等部门人员和学生相结合的兼职综合应急救援队,人数不少于在校教职员工的20%和学生的2%;中学、小学、幼儿园等学校要各组建一支由教职员工参加的兼职综合应急救援队,人数不少于在校教职员工的30%,称“××学校综合应急救援队”。由组建学校根据任务的需要配备必要的设备、器材和物资。

第十二条 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市政府和各县市区政府依托工会、共青团、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建立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市级志愿者队伍人数每支不少于100人;县级志愿者队伍人数每支不少于80人。志愿者应急救援队负责人及队伍相关情况报同级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查。鼓励社会其他组织建立各种志愿者应急队伍。村(居)自治组织根据当地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建立一支志愿者队伍(义务队),可按驻地人口3%的比例确定志愿者队伍的人数,但不少于20人,称“××村(居)志愿者应急救援队”。由组建单位配备必要的装备、设备、器材和物资。

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履行以下应急救援职责:承担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开展应急知识的科普宣教工作;参加应急指挥中心调度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三条 专家应急救援队伍。市、县两级政府组建覆盖各行业、各专业的应急管理专业人才库。聘请具备一定专业技术水平的专家人才组成应急救援专家组。

应急救援专家组履行以下应急救援共同职责:参与应急救援的分析研判,提供决策建议;参与应急救援教育培训工作及相关学术交流与合作;承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应急救援队伍由各级应急指挥中心统一指挥调度,履行救援职责。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日常调度协调工作。

第十五条 应急救援队队员守则: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听从命令、服从指挥。

(三)密切配合,科学救援,防止次生事故的发生。

(四)认真学习《突发事件应对法》等应急法律法规,自觉参加学习、教育和演练,主动接受应急知识培训,不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五)积极做好应急准备,加强应急救援设备、器材和物资的维护、保养,确保应急救援设备、器材性能良好,应急救援物资质量可靠。

(六)坚决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应急救授和工作任务。

第十六条 各应急救援队伍应建立健全值班制度、岗位工作制度、教育学习制度、培训演练制度、内务管理制度、装备维护保养制度、安全保密制度、奖优罚劣制度。



第三章 日常训练与值守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应急管理机构要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指挥员、骨干力量开展培训,参加各种演练,培养实际应对能力。

第十八条 应急救援队伍组建单位要有组织、有重点地抓好应急救援队伍的教育、培训和应急救援演练工作,加强日常训练,不断提高应急队员的应急处置能力。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演练培训每年不少于2次。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本着“有效整合资源、节约经费投入、实现合理布局、达到资源共享”的原则,依托消防培训基地、消防战勤保障中心、特勤消防站和其他物资储备单位,建立完善应急救援队伍培训基地。

第二十条 各级应急指挥中心和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送突发事件信息;专业机构监测网站点和信息报告员应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及时向本级应急指挥中心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第二十一条 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要按照“常备不懈、准确及时”的要求,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值班人员在岗在位。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统一高效的应急值班制度,构建由应急指挥中心统一协调指挥,综合、专业、专(兼)职、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联动反应的应急处置与救援机制。



第四章 应急救援与处置



第二十三条 各级应急指挥中心接报突发事件信息后。应当根据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按照相关预案的要求启动应急响应。

第二十四条 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应急救援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由现场最高政府首长任指挥长,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为成员。

第二十五条 综合、专业、专(兼)职、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根据应急指挥中心的统一调度,迅速集合队伍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六条 应急救援队伍进入突发事件现场实施救援,必须在当地政府或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十七条 应急救援队伍在履行基本职能的同时,要服从上级调度参加跨区域、跨单位、跨行业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第五章 保障机制



第二十八条 各级政府应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和及时补充必要的应急物资和救援处置设备;各有关部门应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和及时补充应急救援设备和必需的应急救援物资。应急救援物资和器材应当做到专人保管、专账登记、定期保养维护、适时更新、确保完好,做到有备无患。

第二十九条 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向参加现场处置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保证其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供给,提供医疗、交通等服务。

第三十条 权益保障

(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防护装备和器材。

(二)综合、专业、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对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三)志愿者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受指派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对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救援人员依法给予抚恤。

第三十一条 经费保障与管理

(一)各级政府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与工作经费由各级应急指挥中心根据实际需要提出计划报同级财政纳入财政预算。财政资金由财政部门设立专户进行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及时拨付到各级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各级应急管理办公室),由应急指挥中心统筹安排使用。消防部门装备器材、训练演练等经费由各级财政单独列支。

(二)使用财政经费购买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由各应急救援队伍提出计划报同级应急指挥中心审查同意后,通过政府采购集中购买。财产所有权归同级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同级应急管理办公室),防汛抗旱物资的调度管理归同级防指。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在处置突发事件时,有关部门或单位不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一)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处置突发事件失当,或者扩大事态,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不服从本级或上级应急指挥中心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

(三)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

(四)私自挪用被征用单位和个人财产的。

(五)对上述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现将《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贯彻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统一规范的学籍信息管理制度。出台《办法》是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客观要求,是转变管理方式、改进工作作风的重要内容。要按照《办法》要求加快建设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全国统一、规范的学籍信息管理制度,提高学籍管理服务工作水平。学生学籍号是学籍信息的核心要素,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从幼儿园入园或小学入学初次采集学籍信息后开始使用,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有机衔接,终身不变。

二、抓紧制订或完善《办法》实施细则。《办法》确定了省级统筹、属地管理的基本原则。已出台省级学籍管理办法的省份要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完善和调整,尚未出台省级学籍管理办法的省份要根据《办法》要求抓紧研究出台实施细则,明确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操作办法。

三、有效开展《办法》教育培训。要按照职责划分组织对学籍管理人员和学籍系统技术支持人员进行培训。主要内容是,加强学籍管理的重要意义、《办法》的基本内容、学籍系统的基本功能、学籍信息采集的基本要求、学籍变动操作办法等。对省级培训由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实施。

四、建立加强学籍管理的长效机制。要加快制订实施工作方案,明确责任人、工作任务和时间表。要建立学籍核准制度、信息保密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严肃追究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对《办法》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我部安排教育管理信息化经费和其他经费时将与《办法》实施情况和成效挂钩。

五、营造实施《办法》的良好舆论环境。要利用报纸、电视、互联网、家长通知书等多种方式进行政策解读和宣传,重点介绍必要性、重要性和预期成果。要取得家长理解和支持,使《办法》家喻户晓。要让教育部门认识到《办法》对于科学决策的价值,让学校感受到对于提高整体管理水平的作用,让家长和社会体会到教育部门促进教育公平、提升服务水平的坚定决心。

有关进展情况请及时报我部基础教育一司。



教育部

2013年8月11日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各地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建设全国联网的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制订相关技术标准和实施办法。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区、市)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区、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学籍建立

  第四条 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

  第五条 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具体生成规则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订。

  逐步推行包含学生学籍信息的免费学生卡。

  第六条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外,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第七条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学籍基础信息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订。

  第八条 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

  逐步推进学籍档案电子化,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

  第九条 学生转学或在基础教育阶段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十条 如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

第三章 学籍变动管理

  第十一条 各学段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要求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实际统筹制定。

  第十二条 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

  第十三条 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时,学校应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

  第十四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

  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第十五条 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

  第十六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后,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第十七条 特教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教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

  进入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入工读学校,由原学校与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商定。

  第十八条 省(区、市)直管学校、设区的市直管学校学生的转入转出情况,由学校每学期书面告知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复学时,学校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第二十条 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应当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回到境内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应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

  第二十一条 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籍主管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学生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配备或指定学籍管理员,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对学籍管理员当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各级学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须报送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每学期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第二十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学籍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第二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学校的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制订或完善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