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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监察规定(199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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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监察规定(1996年)

建设部


城建监察规定

1996年9月22日,建设部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的规划、建设、管理,保证国家和地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城建监察是指对城市规划、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监察工作。
第五条 城市应当设置城建监察队伍,在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行使城建监察职能,其组织形式,编制等可以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建设系统监察队伍统一管理、综合执法的原则,按照当地城市建设系统管理体制和依法行政的要求确定。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其法定权限内可以委托城建监察队伍实施有关城建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定授权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建监察工作中的职责:
(一)负责对城市规划、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等行业的城建监察的业务指导;
(二)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城建监察规定和办法等;
(三)按照城建监察的需要,制订不同时期的工作目标和政策;
(四)负责组织制定城建监察人员的考核标准,提出培训计划和内容,对城建监察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城建监察人员的执法水平;
(五)负责对受委托的城建监察队伍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六)负责与有关部门的工作协调。
第七条 城建监察队伍的基本职责:
(一)实施城市规划方面的监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规和规章,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和建设行为进行监察;
(二)实施城市市政工程设施方面的监察。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损坏城市道路、桥涵、排水设施、防洪堤坝等方面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三)实施城市公用事业方面的监察。依据《城市供水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危害、损坏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设施的违法、违章行为和对城市客运交通营运、供气安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以及城市节约用水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四)实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监察。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影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五)实施城市园林绿化方面的监察。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损坏城市绿地、花草、树木、园林绿化设施及乱砍树木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六)在受委托的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城建监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九条 城建监察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国家正式职工;
(二)具有中等以上文化程度,经过法律基础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第十条 城建监察人员在实施城建监察时,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秉公执法,服从组织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在上岗时应当持城建监察证、佩戴标志,自觉接受监督,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十一条 城建监察证和标志由建设部统一印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组织并监督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城建监察工作规章制度,对城建监察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和业绩考核,实行奖惩制度。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城建监察队伍的经费和配备必要的装备。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汕头市改进机关作风和提高行政效能规定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印发汕头市改进机关作风和提高行政效能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汕头市改进机关作风和提高行政效能规定》业经第6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六月十日

第一条为切实改进机关作风,提高行政效能,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进一步优化投资软环境,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行政监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汕头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汕头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接受行政机关委托,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中央、省驻汕国家行政机关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改进行政机关作风和提高行政效能工作,要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按照“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要求,以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效能建设主体,以行政监督、纪检监察监督和社会监督为基本手段,坚持思想教育与制度建设、奖励与惩戒、效能建设与监督检查、勤政廉政与创建文明机关相结合,以制度管人,以制度管事,以制度促效能。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进一步增强公仆意识,提高为人民服务的自觉性。模范遵守《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汕头市公务员信用守则》,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依法管理,坚持公开、公正、效能的办事原则,根据各自的工作特点,采取有效形式,建立健全各种便民、利民的服务措施,方便行政管理相对人。

第五条改进行政机关作风和提高行政效能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行政机关各负其责。市设立行政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行政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检查本规定的实施。

第六条实行行政机关效能建设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对本机关效能建设负有组织领导职责,要加强对本机关效能建设的组织领导,切实解决本机关行政管理和机关作风中的突出问题,提高办事效率。本机关效能建设情况是考核其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行政机关应依法履行各自职责。职责涉及不同行政机关的,为主负责的机关应主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其他机关应积极配合,对本部门负责办理事项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并移交其他部门,不得相互推诿、拖延不办,贻误工作。

各机关在执行行政法规、国家部门规章和各行业的有关规定时,要与汕头市的实际相结合,按照依法行政、促进发展、保持稳定相统一的原则,从有利于社会管理和经济建设发展出发,从方便基层和企业办事出发,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发挥政策、法规的最佳效应。

第八条大力推进市、区县(市)、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政府部门及所属派出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政务公开。凡是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以及政府及政府机关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只要不属于党和国家的秘密事项,都要对外公开。政府政务公开的重点是: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工作目标及其完成情况,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过程和出台的政策,政府向社会承诺为群众办实事的事项及完成情况以及群众普遍关心的事项等。

第九条行政机关必须公开本单位的行政职能、职责范围;机关办事内容、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过程、办事时限和办事结果,以及单项职责的承办部门、承办人员、负责人姓名;机关办事纪律、服务承诺,以及违诺违纪的投诉途径、处理办法等。还应无偿提供各单项职责的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和要求的材料,以备索或备查,并设立咨询窗口、咨询电话,由专人负责,有条件的设立电子查询系统。

审批制度改革后保留下来的各部门的审批事项,都要对社会公布,同时要公示审批事项的手续要求、法律依据、办事时限和办事结果,通过加强监督,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机制,强化对行政审批权的监督制约。

行政执法部门要公示行政执法的项目、法律依据、执法程序、处罚等事项。同时实行执法人员执证上岗、亮证执法。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要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按物价部门要求公示其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及投诉电话等内容。缴费办法按财政部门规定办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允许行政管理相对人查询与自身利益相关的办事结果,但涉及国家秘密和确须保密的事项除外。

第十条行政机关应公示所属各科室的职责范围,职责涉及两个以上科室的,应制定并公示办事流程图;职责涉及不同行政机关的,由为主负责的机关或本级政府指定一个行政机关牵头制定并公示办事流程图。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上岗时,应佩证、置牌公开身份,证、牌应有本人相片及姓名、职务。

第十一条各行政机关要推行“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办事事项,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事项的办事程序须经过多个环节办理的,要调整优化内部作业流程,采取一个窗口对外的工作机制,改“串联”审批为“并联”审批。

不同行政机关对同一事项的管理,提倡采取联合办公的形式。各级政府要创造条件,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办公制度。加快电子政务系统建设,逐步建成全市各级政府机关信息互联互通、方便快捷的网络。政府机关要创造条件,推行网上办公、政务查询,逐步实施网上申报、登记、审批;口岸单位要加快电子执法系统建设,逐步实现电子报检、审单、转单、查验、签证等,方便企业办事。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必须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严格定员、定岗、定职责,根据本单位职责权限和工作实际,科学、合理地确定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作目标和管理办法,保证内部分工协调有序进行。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必须实行办事时限制度。凡法律、法规、规章明确办事时限的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办事时限的,必须结合实际制定时限,尽可能简化和规范审批环节与手续,优化办事规则和程序,压缩办事办文时限,公开向社会作出承诺,并向市机关效能投诉受理中心备案。

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办事请求在规定时限内没有提出意见而又无正当理由的,视为同意,并予以补办批准手续。但其请求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的除外。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实行首问责任制。行政管理相对人到行政机关办事时,首位接受询问的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告知经办科室。经办科室没有工作人员在场时,应告知其联系电话。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实行一次性告知制。承办人应一次性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告知规定的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和要求的全部书面材料,一次性告知能否办理、是否手续完整、齐全。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应马上办理,不能马上办好的应出具回执并告知办事时限。

第十六条要坚决杜绝行政不作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办事请求不予办理的,应向行政管理相对人说明理由,并向直接行政领导报告并备案。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考勤和请、销假制度,不得迟到、早退、缺勤,上班时间不得办私事,有事外出,须事先报告主管领导,属“窗口”单位的,主管领导要指定人员代办其业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出差、请假或其他原因两天以上无法上班的,要向直接行政领导汇报正在办理的事项,做好交接手续,直接行政领导要及时指定人员代行其职责。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违反规定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承担义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文明行政,和蔼待人,不得刁难人,严禁骂人。

第十九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遵守机关组织纪律,对上级机关和领导的决定、命令应坚决执行,尽快办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不办;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明确提出,上级机关和领导不接受的,按上级机关和领导的决定、命令执行,但可以向再上一级机关报告。

各机关承办上级机关和领导的交办事项,自受理之日起,应随件附经办情况报告,载明各经办环节办理时间,经办人应签字,以示负责。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实行绩效考评制度。具体办法由市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市、区县(市)设立机关效能投诉受理中心,负责受理和调查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辖区内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投诉,组织调查、协调处理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根据有关规定建议所在行政机关或监察部门作出诫勉教育、效能告诫的处理。对构成行政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对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机关效能投诉受理中心有权要求被投诉单位和人员提供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材料,并就被投诉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协助、配合投诉调查。

市机关效能投诉受理中心可以直接受理区县(市)机关效能投诉受理中心有权办理的事项。

市、区县(市)机关效能投诉受理中心通过接待来访,接受来函,设立投诉电话、投诉箱等方式,受理对机关效能问题的投诉。对投诉应当保密并认真办理,限时答复投诉结果。市、区县(市)机关效能投诉受理中心的办公地址、投诉电话、投诉信箱应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市、区县(市)政府可以聘请社会各界和新闻工作者作为机关效能监督员,对辖区内行政机关执行本规定情况进行巡视检查、明察暗访。对于办事效率低下、推诿扯皮、“衙门”作风严重的机关和个人,要给予批评、处分,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

第二十三条市、区县(市)政府组织对本级行政机关效能建设情况进行评议。具体评议办法由市效能建设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因办事手续繁杂、职责不清、互相扯皮、效率低下,行政管理相对人反映强烈的,机关效能投诉受理中心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负责人说明情况,提出整改计划,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并限期实施。

第二十五条行政机关和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由机关效能投诉受理中心责令和责成纠正。

行政机关严重违反本规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的,机关效能投诉受理中心可以建议其上级行政主管机关或监察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建议监察部门提请同级政府追究该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六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诫勉教育:

(一)不佩证、置牌上岗,经指出不改的;

(二)首位接受询问的机关工作人员不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告知经办科室及其联系电话的。

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诫勉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效能告诫:

(一)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而不予受理,或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又不能马上办好的事项不出具回执的;

(二)申请资料不全未一次清楚告知补充事项的;

(三)不允许行政管理相对人查询与自身利益相关的办事结果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或承诺时限内就所办事项作出决定或者提出意见的;

(五)无规定依据、不按规定程序,或越权审批有关事项的;

(六)没有指定人员代办业务或被指定人员不履行职责的;

(七)违反规定要求相对人承担义务的;

(八)刁难、骂人的;

(九)对上级决定、命令不执行的;

(十)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一年内被诫勉教育三次以上的,可予以效能告诫;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一年内被诫勉教育二次以上的,可予以效能告诫。

第二十九条诫勉教育、效能告诫由监察部门或所在行政机关作出。诫勉教育、效能告诫材料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构成违纪的,由监察部门追究其政纪责任。

第三十一条被通报批评的行政机关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

被效能告诫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一年内被告诫一次的,当年年终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一年内被告诫两次以上的,当年年终考核定为不称职,所在行政机关应调整其工作岗位,符合规定辞退条件的,给予辞退处理。

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服效能告诫的,可向同级监察部门申诉。

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模范执行本规定,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奖励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关于加强高速公路建设和运营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高速公路建设总指挥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高速公路建设和营运管理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

闽政办[2002]76号

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高速公路建设总指挥部、省委编办、省交通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高速公路建设和运营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关于加强高速公路建设和运营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

省高速公路建设总指挥部 省委编办 省交通厅 省财政厅
(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为了确保高速公路工程质量和进度,切实提高高速公路运营效益,在总结近几年我省高速公路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的基础上,现就加强高速公路建设和运营管理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加强成本管理,提高公司效益

  (一)成本定额。由省财政厅核定成本定额标准。各高速公路路段公司(以下简称路段公司)成本总额,由省高速公路建设总指挥部(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根据成本定额标准、里程、路况等因素分解下达。

  (二)工资总额。根据我省各地生活水平和社会平均工资,合理确定路段公司的年度工资总额(含养老保险等工资附加)。在定员内增人不增资,减员不减资。对突破工资计划的单位,超出部分在下一年度工资总额中扣减,并追究相关责任;对工资有节余的单位,节余部分可留作工资储备基金,在年度之间调剂使用。路段公司在计提工资附加时,应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计提和缴交,不得挪作它用。

  (三)养护成本定额。根据里程、构造物等路段情况,核定路段公司养护管理成本。高速公路养护实行管养分离,养护生产任务由高速公路专业养护队伍承担,路段公司不设常年性养护队伍,不在养护经费中开支人员费用。高速公路大中修应通过公开招标或内部竞标等方式选择施工队伍,具体管理办法由省高速公路建设总指挥部(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另行制定。
  (四)行政等其它经费定额。路段公司行政办公等其它经费,根据省定标准,列入年度预算。车辆等重大设备的购置必须单列,并经董事会审批后执行。

  (五)严格财经纪律,完善财务制度。路段公司应建立健全成本费用定额、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及财产和资金管理制度。省高速公路建设总指挥部(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和路段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要加强系统内部财务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开源节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高速公路建设和运营的财务管理制度以及高速公路大中修费用由省财政厅、省交通厅负责制定。省高速公路建设总指挥部(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可根据本规定和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制定的有关财务制度,制定具体实施管理办法,并抄送省财政厅、省交通厅等有关部门。

  二、深化人事劳动制度改革,建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机制

  (一)路段公司是从事高速公路建设和运营的企业,应遵守《公司法》等有关政策法规,进行规范运作。

  (二)路段公司享有用工自主权。重大用工计划和方案必须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路段公司应依照《劳动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三)依法选择路段公司管理者。路段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由控股方推荐,商各主要股东单位同意后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经理人选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通过组织推荐、公开招聘、民主选举、竞争上岗等多种方式择优聘任管理人员。建立健全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约束机制,路段公司董事会负责对所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各主要股东单位负责对董事会成员的考核。

  (四)加快路段公司人事劳动制度改革,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人才激励和管理制度。提倡一专多能、一人多岗,实行多种用工形式、多种劳动合同期限。运营期短期用工应占路段公司总人数8%以上,建设期应占路段公司总人数35%以上。

  三、实行定员管理,合理配备人员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公路劳动定员标准》,根据里程、开通的车道数和四班三运转等因素,制定各类定员标准,并按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省高速公路建设总指挥部(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根据建设期工程量和运营期实际开通车道、车流量等,结合年度预算对路段公司总人数每年进行一次调整,以控制成本。路政、监控和稽查人员编制实行一次审批,人员招收计划和方案报省高速公路建设总指挥部(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审批,根据工作需要分批到位。

  四、合理划分运营管理区域,规范运营期路段公司机构设置

  (一)合理划分运营管理区域。以收费所为基本运营管理单位,打破行政区域界限,适时按经济里程设立路段公司。

  (二)规范路段公司内部机构设置。路段公司机关原则上设3至5个部(室),由省高速公路建设总指挥部(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对部门设置提出指导意见,经路段公司董事会研究确定。

  (三)统一设立路政、稽查和监控机构。路政、监控机构按最佳里程设置,稽查机构按收费所(站)设置。全省路政、稽查、监控机构及编制由省委编办统一审批。路政和稽查机构作为省交通厅派出的行政执法机构,由省交通厅统一委托授权。

  五、省高速公路建设总指挥部(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管理办法,并抄送省委编办、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