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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晋阳古城遗址保护管理条例

时间:2024-07-11 10:51: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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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晋阳古城遗址保护管理条例

山西省太原市人大常委会


太原市晋阳古城遗址保护管理条例


(2006年10月25日太原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6年11月30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太原市晋阳古城遗址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6年11月30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太原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太原市晋阳古城遗址保护管理条例》,决定予以批准。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太原市晋阳古城遗址保护管理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06年11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11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晋阳古城遗址的保护管理,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发挥文物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惠及城市建设和人民生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晋阳古城遗址是经国务院公布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在晋阳古城遗址保护范围内进行文物保护管理、生产生活、工程建设、经营服务、旅游开发、参观游览等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晋阳古城遗址是指主要分布于晋源区晋祠镇政府、金胜镇政府、晋源街道办事处、罗城街道办事处辖区内的城池遗址、宗教寺观遗址、地下埋藏遗址等文化遗址群落。
  第三条 晋阳古城遗址的保护管理应当遵循长期规划与分步实施、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继承历史文化遗产与创新文化氛围、挖掘晋阳文化内涵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的原则,确保晋阳古城遗址及其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晋阳古城遗址保护列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
  第五条 市文物行政部门主管晋阳古城遗址的保护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设立晋阳古城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市文物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晋阳古城遗址保护管理机构负责晋阳古城遗址的保护、管理、展示、利用等工作。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晋阳古城遗址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晋源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与晋阳古城遗址保护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晋阳古城遗址保护管理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可以多方筹集资金,设立晋阳古城遗址保护专项资金。
  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助晋阳古城遗址保护事业。
  晋阳古城遗址保护专项资金以及接受的捐助应当用于晋阳古城遗址的保护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晋阳古城遗址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晋阳古城遗址、盗掘文物及其他有损于晋阳古城遗址的行为。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晋阳古城遗址保护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划定的晋阳古城遗址保护范围设立界桩和标志碑。根据考古发现或者研究成果需要调整时,市人民政府应当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界桩、标志碑和保护设施应当保持完好。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保护晋阳古城遗址的实际需要,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晋阳古城遗址保护范围外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文物行政部门、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编制晋阳古城遗址保护规划及专项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按程序报批。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如需修订和完善,由晋阳古城遗址保护管理机构提出方案,按程序报原批准机关同意。
  第十二条 在晋阳古城遗址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修建道路;不得污损、刻划或者擅自移动、拆除文物保护设施;不得设置垃圾堆放场及其他有损于遗址保护的设施。
  第十三条 在晋阳古城遗址保护范围内严格控制新批宅基地。确需新建住宅的,应当符合晋阳古城遗址保护规划,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 在晋阳古城遗址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与晋阳古城遗址保护管理无关的建设工程。
  第十五条 禁止在已探明的晋阳古城遗址重要建筑物基址上新建与晋阳古城遗址保护、展示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晋阳古城遗址保护范围内民宅的修缮应当符合晋阳古城遗址保护规划,并逐步调整至与遗址环境风貌相协调。
  晋阳古城遗址重要建筑物基址上的民宅应当限期搬迁;晋阳古城遗址保护范围内现有的工业企业、有碍遗址保护和展示的现有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限期搬迁或者拆除。市人民政府及晋源区人民政府应当按有关规定对被拆迁人予以安置或者补偿。
  第十六条 在晋阳古城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得破坏遗址的环境风貌,不得污染环境,不得危及文物安全。
  第十七条 晋阳古城遗址保护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并进行遗产影响评估。
          第三章 考古与展示
  第十八条 因保护或者展示晋阳古城遗址所采取的修复、加固措施,应当遵循不改变晋阳古城遗址历史原貌的原则,并确保不对晋阳古城遗址及其历史环境造成破坏。修复或者加固晋阳古城遗址采用的技术措施应当符合《中国文物古迹保护规则》。
  第十九条 市文物行政部门制订晋阳古城遗址考古工作规划,应当明确晋阳古城遗址考古的长期目标、近期任务和考古发掘计划。考古发掘计划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条 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考古发掘工作的科学研究,开展广泛的交流与合作,采用先进科技手段对晋阳古城遗址进行考古调查、发掘、展示。
  第二十一条 对依法批准进行工程建设的地段,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资质的考古机构进行考古勘探、发掘,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工程预算。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对晋阳古城遗址出土的文物应当以建设博物馆、遗址公园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展示。新发现的重要遗存应当以原址保护性展示为主要形式。
  鼓励和支持在晋阳古城遗址保护范围内建立符合规划的各类专题博物馆。
  第二十三条 在晋阳古城遗址保护范围内,鼓励发展符合规划并有利于遗址保护的绿化、种植和旅游事业;支持开发展示遗址风貌、陈列出土文物等文化产业项目。
  第二十四条 宣传、文化、文物、旅游、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积极创作与晋阳历史文化有关的作品,增强全社会对晋阳古城遗址的保护意识。
  教育部门应当将晋阳历史文化知识编入中小学生乡土教材,并将晋阳古城遗址列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或者不执行晋阳古城遗址保护规划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进行建设的,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盗掘晋阳古城遗址、非法买卖晋阳古城遗址出土文物或者有其他严重破坏晋阳古城遗址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晋阳古城遗址保护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拍摄不道德行为的照片在报上曝光是否侵犯他人肖像权

[案情]
原告刘国庆
原告张卫国
被告孙佳俊
被告《某某晚报》社
2004年8月20日傍晚,《某某晚报》社记者孙佳俊外出采访归来,在东方广场看到二原告刘国庆、张卫国骑自行车撞倒一位70多岁的老人,二原告不但不赔礼道歉反而出言不逊,欺侮被撞老人。旁边一位同志出于义愤、指责他们的不道德行为,二原告恼羞成怒,将该同志鼻子打伤,记者孙佳俊见此情景,即用相机拍下该场面。第二天,《某某晚报》配以“如此英雄”的标题和说明在第四版“社会新闻”栏中登出了这张照片。报纸出版后,二原告的行为受到广大群众的指责,其所在单位也给予二人行政记大过处分。二原告认为记者未经他们同意拍摄并在报纸上登出他们的照片,侵犯了二原告的肖像权。为此,起诉法院,要求二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
[问题]
记者(本案被告)孙佳俊和《某某晚报》社的行为是否侵犯了二原告的肖像权?
[简析]
肖像权是人身权的一种,是指公民对通过摄影、绘画、雕塑等造型艺术或者其他艺术形式在客观上再现的自己形象所享有的专有权。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拍摄不道德行为在报刊上登载,虽然是未经他人同意使用了他人肖像,但并非以营利为目的,而是运用社会舆论工具公开谴责和鞭策那种不道德的行为。因此,它不属于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在我国,通过报纸、期刊等媒介,以登载其肖像权和姓名的方式,谴责行为人的不道德行为,教育广大群众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社会秩序,也是新闻工作者和新闻单位的职责和权利。因此,本案二被告的行为不仅不是对二原告的肖像权的侵犯,而且是一种正义的合法行为。人民法院应该依法判决驳回二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江西省吉水县法院 刘岳彪

关于加强财政资金补贴的农机产品质量调查监督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加强财政资金补贴的农机产品质量调查监督工作的通知

农机发[200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中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机局,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农业部农业机械化技术开发推广总站: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明确提出,继续加大“两减免、三补贴”等政策实施力度,财政继续增加农机具购置补贴资金。为了加强财政资金补贴的农机具(以下简称补贴机具)质量调查监督工作,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的落实,做到政府满意,农民直接受益、得到实惠,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做好补贴机具质量调查监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实行农机具购置补贴,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农业和粮食生产采取的一项重大政策措施,对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意义重大。落实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是新形势下农机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任务。补贴机具质量的好坏,与农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直接关系到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特别是粮食生产能力建设。加强补贴机具质量调查监督,是贯彻好、落实好党和国家支农惠农政策的当务之急,是提高国家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现实之需,是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的迫切之举。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站在执政为民、服务“三农”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强补贴机具质量调查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做好补贴机具质量调查监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依照《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帮助和扶持农民(含农场职工,下同)和农机服务组织购买好、使用好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加快农业科技普及推广,促进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二、建立健全补贴机具质量调查监督体系

  各地要按照“健全体系,提升能力,畅通渠道,有效监督”的原则,加快补贴机具质量调查监督体系建设。一是加强农机试验鉴定机构的制度建设和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相关工作规范和制度,加强人员培训和考核,规范行为,提升能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做好补贴机具的试验鉴定、推荐选型、质量调查、质量跟踪、投诉处理等工作,充分发挥农机试验鉴定系统的作用。二是建立健全县级以上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监督组织,落实负责机构、人员和办公场所,公布投诉电话、地址,方便用户投诉,承担起投诉受理、协调处理纠纷和投诉情况分析上报等工作。三是在省(区、市)农机管理部门建立由农机管理、试验鉴定、技术推广、科研教学和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技术专家组,指导、参与补贴机具目录制定、选型推荐、质量督导、咨询鉴定等方面工作。四是根据工作需要,在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和试验鉴定、技术推广、安全监理单位、生产及流通企业、科研院所及农机手中聘请一批质量监督信息员,随时收集、反馈各地补贴机具的质量状况、使用情况和效益分析信息,动员各级各方面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从生产、流通和使用等环节对补贴机具的质量进行全方位监督。

  三、严格准入条件和程序,切实把好补贴机具入选关

  确定、公布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产品目录,是实施农机具购置补贴的重要前提。各省(区、市)农机管理部门要会同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根据促进农业结构调整、保护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推广农业新技术与加快农机具更新的原则,严格准入条件,做好目录制定、公布和调整等工作。未通过农机试验鉴定机构鉴定的产品,一律不得纳入目录。在目录基础上,择优选型。选型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工作程序、标准和要求,精心组织、规范操作、加强监督,通过竞争择优、科学决策,确定入选机具产品型号和入选企业。未进入目录的产品,一律不得入选年度补贴机具。对由我部选型确定的全国通用类产品,各省(区、市)不再进行重复选型。各省(区、市)农机管理部门在目录编制和补贴机具选型等工作中,要充分发挥技术专家组的作用,严把质量服务关,确保入选机具的产品质量、售后服务质量和性能价格比,向广大农民推荐质量过硬、安全可靠的补贴机具。

  四、加强督导,做好入选产品的质量监管工作

  入选企业是补贴机具质量的责任主体。农机管理部门要及时通过灵活、有效的方式,对入选企业提出稳定产品质量、搞好售后服务、及时处理投诉等各项要求,落实企业的质量责任和履约条件,明确违约处理措施。要有计划地组织开展质量保障督导工作,在主要农时季节和产品旺销季节,组织督导组,选择重点入选企业及重点产品,实施企业生产条件和产品质量的调查、跟踪和监督指导,及时掌握企业的生产、培训、主要部件及关键零配件的协作供应等情况,了解产品质量动态。要及时征集有关专家、质量监督员和有关部门、投诉监督机构的意见和建议,确定跟踪调查的重点产品,在补贴机具销售集中地区和粮食主产区,开展补贴机具的质量跟踪调查工作,发现质量问题苗头,应果断协调处理,消除隐患。要坚决打击拼装制售假冒补贴机具的行为,切实维护入选企业的合法利益。各级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监督机构要建立投诉情况定期汇总上报制度,定期汇总上报投诉情况和处理结果。对重大质量投诉事件要即时上报,做到不瞒报、漏报。

  五、建立重大质量事件快速应急处理机制

  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要建立重大质量事故和集中投诉事件快速处理预案,明确预案启动条件,领导机构组成与分工,事故认定、上报、公布、处理的程序和要求,以及宣传引导、保障措施落实等方面的内容,及时、高效、有序地采取措施,处理重大、突发质量事故和集中投诉事件,保护广大农民利益。重大质量事件快速应急处理工作由农机管理部门负责,组成由农机试验鉴定、安全监理、技术推广和投诉监督等单位人员和有关方面专家等参加的快速处理小组,分工负责,及时进行调查、鉴定和处理。对补贴机具出现集中的质量投诉、重大质量事故以及企业不履行服务承诺等问题,要由选型推荐的农机主管部门视情况分别对其生产企业做出限期整改、暂停入选资格、取消入选资格等处理,并及时上网公布。负责重大质量事件快速应急处理工作的农机管理部门,都要建立与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直接联络渠道,提高质量纠纷处理的针对性、时效性。

  六、切实加强对补贴机具质量调查监督工作的领导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补贴机具质量调查监督工作的领导。要把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政策落实工作责任制,做到明确机构、确定人员、保证经费、责任到人。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质量调查监督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切实保证补贴机具质量稳定可靠、不出问题,切实保证国家补贴资金不流失,切实保证农民利益不受侵犯。对因管理工作不善造成补贴机具出现重大质量事件的地方,要暂缓安排购机补贴资金,直至有关工作整改合格。农机管理部门负总责,试验鉴定、技术推广和安全监理单位要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充分发挥系统优势,突出把好补贴机具的入选推荐关,质量调查监督关和投诉处理关。要加强协调,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和公安、工商、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要支持因补贴机具出现质量问题而遭受损失的农民依法维权。要深入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农机质量和农民维权的相关知识,曝光重大违法违纪案件,为补贴机具质量监督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农 业 部

   二〇〇五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