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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0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时间:2024-07-22 16:51:0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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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0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0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2010年,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十七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精神为指导,在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苏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及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苏州市2010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意见》等文件,结合部门职能,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主动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公开我市人才开发引进、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社会保障等惠民政策落实情况,大力推进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在完善机制上取得了新进展,在改进服务上取得了新突破,在促进本部门自身建设上取得了新成效。根据要求,现将我局2010年度政务公开工作情况总结报告如下:
一、加强领导,确保政务公开工作顺利推进
我局及时成立了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和行政权力网上公开运行领导小组,局党委书记、局长王庆华同志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各直属单位一把手列入领导小组成员,形成了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有力推动了全局政务公开工作。我局将政务公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工作汇报,认真研究重大事项,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充分发挥组织协调、沟通信息、规划指导、调查研究、督促检查的职能作用,加强对局机关、局直属单位政务公开和行政权力网上公开运行情况的动态管理。同时注重充分发挥政务公开综合效应,把政务公开与政府职能转变、机关作风建设、廉政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不断推动机关自身建设和管理创新,基本实现政务公开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有力提升了政务公开工作水平,为实现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服务。目前,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已形成统一受理、统一办理、规范服务的工作流程,政府信息公开咨询、申请以及答复工作顺利开展。
1.以政务公开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积极采取多种政务公开措施,强化经济社会事务宏观管理职能。重点抓好“三个结合”:一是与政府机构改革相结合。在新一轮机构改革中,我局由原市人事局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并组建而成,按照精简高效要求,及时协助市编办制定了“三定方案”,合理界定了部门职能及各处室职能;进一步理顺并依法公开部门与所属事业单位、社团法人等权责关系,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二是与各项业务工作相结合。把公开理念贯穿于行政决策、执行、监督的各个环节,体现在业务工作的各个方面。三是与电子政务建设相结合。充分发挥电子政务发展快、信息化程度高的优势,扩大网上办事范围,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逐步实现行政管理的信息化、电子化。
2.以政务公开促进机关作风改进。通过公开行政许可和公开服务的标准、程序、时限、结果和服务承诺,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通过清理并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等事项,明确权力来源、行使权限、责任追究等内容,推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转变施政方式、管理方法和办事作风,提高依法行政水平;通过强化勤俭节约,严格管理和规范行政机关的职务消费和公务支出。
3.以政务公开促进廉政建设。围绕容易滋生腐败的重要部位和环节,积极落实惩治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各项措施,认真查找行政许可、执法监督、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和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的风险点,把政务公开的要求贯穿其中,从源头上预防治理腐败,有效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误。
二、规范操作,建立完善政务公开长效工作机制
我局紧紧围绕“人才优先、民生为本”工作主线和建设“高端领军和职业技能人才的集聚地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城乡一体化的示范地区和劳动人事关系协调发展的和谐地区”工作目标,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要求,及时制定下发了《局政务公开制度》和《关于加强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信息工作的通知》,在“深化、完善、创新、提高”基础上,主动扩大公开范围,拓展公开形式,通过多种媒体、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积极采取平面与立体相融的全方位、多角度方式,大力开展政务公开工作,进一步提高政务公开水平,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肯定。
1.适时调整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内容。新机构合并组建后,我局根据机构改革和“三定方案”实施后的变化,在整合“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主网的基础上,及时调整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分设了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制度、机构概况、年度报告、规划计划、业务工作、行政权力、依申请公开栏目,还下设了“苏州人才市场”、“苏州人力资源”和“苏州社保中心”等子网,扩大了信息公开容量。2010年我局在苏州政府门户网站“中国苏州网”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108条,在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主动公开政府信息108条,其中全文电子化达100%。在主动公开的信息中,政策法规类的信息14条,占12.3%;属于本部门业务类信息15条,占13.9%;动态信息79条,占73.1%。
2.及时公开发布各项政策性规范性文件。我局将2010年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是涉及人才开发、就业创业、职业培训、社会保障、劳动关系协调等方面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均在信息形成10个工作日内将纸质文本原件二份、电子文本一份报送市现行文件查阅中心,主动向社会公开,全年共报送10件。与此同时,我局主动及时做到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岗位需求、技能培训、社会服务、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管理使用等保障改善民生的政策落实情况对外公开。
3.着力加强政务信息采编发布工作。一是建立健全覆盖各市区、局各处室和直属单位的政务信息员队伍,及时召开政务信息工作会议,全面明确政务信息报送要求、队伍建设和考评机制等。2010年共组织撰写《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123篇,名列机关各部门前三位。二是将苏州劳动保障网首页上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栏目中的机构概况、政策法规、规划计划、业务工作、行政权力、其他等六个类别的内容更新任务具体落实到相关处室,要求各关相处室将所有新生成的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内容于5个工作日内提交局办公室,局办公室于2个工作日内审核后在0A中交由信息中心,信息中心于2个工作日完成上网。三是以“报上见文、视屏有影、电台有声”为宗旨,重点围绕公务员招录、校企合作博览会、医疗保险新政、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劳动合同管理等社会热点问题进行公开宣传。由局领导带队,在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市委宣传部等部门与苏州广播电视总台联合举办的“政风行风热线”做节目,通过“政风行风热线”直接与市民群众对话,答复市民群众提出的问题;局主要领导亲自到“市民大讲堂”作报告,面对面向市民群众宣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在《城市商报》开辟人力资源社保资讯专版24期;建立健全新闻发布制度,与多家新闻媒体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今年以来邀请新闻媒体参与重大活动进行新闻报道达25次,发布书面新闻通稿达到40余篇。四是利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金保工程”四级网络、12345和12333热线电话、电子触摸显示屏、手机信息等,为社会公众了解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信息提供便利途径。
4.妥善处理答复依申请公开。我局注重妥善处理依申请公开,按照《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探索建立公共利益评估机制,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进行科学合理评估,依法妥善处理涉及敏感问题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建立健全相关台帐资料,防止公开不当危害公共利益,切实提高依申请公开的回复质量。2010年我局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1件。
5.积极完善内部规章制度建设。我局对照“三区三城”建设和创建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的要求,认真梳理原人事局和原劳动保障局制定的各类内部规章制度,坚决废止那些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影响、阻碍经济社会发展的规章制度,并根据新形势、新任务,建立、修订和完善内部规章制度32个,汇编成册;我局新组建后,还及时编印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业务培训材料,对局机关公务员和局直属单位领导进行了培训,分为12课,共培训1000多人次。通过多种形式,将现行有效的内部规章制度和政策业务对内公开,积极探索在机关内部建立科学合理、便于操作的监督制约机制。
三、创新形式,大力推进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
今年以来,我局按照市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的统一部署,周密安排,分布实施,全力推进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实现了局所有行政权力事项网上运行全覆盖,进一步提高了依法行政工作效能。
1.行政权力进一步依法清理规范。我局高度重视行政权力清理工作,专门成立了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权力事项清理和网上运行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全面开展行政权力事项清理和网上运行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各部门的清理职责和清理标准,制定清理进度时间表,高质量地完成了行政权力清理工作,并做好行政权力库的后续完善工作。据统计,目前我局共有行政权力158项,其中行政处罚99项,行政许可9项,非行政许可审批12项,行政确认4项,其他行政权力34项。
2.行政权力网上运行进一步完善。我局在行政权力事项清理的基础上,按照要求逐一明确各项权力行使依据,分别录入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确认、行政处罚以及其他所有行政权力网上运行系统,共编制了行政权力运行内部流程图152个,外部流程图152个,实现了我局所有行政权力事项网上运行全覆盖,促进行政权力行使的程序化、规范化、合法化,依法行政工作得到有效推进。
3.行政审批效能进一步提升。目前,我局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事项共分三类,分别是行政许可事项12项(含子项目在内),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5项,服务事项8项。按照市政府全面实施“两集中、两到位”的要求,我局认真梳理分析这些项目的政策依据和办理流程等,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工作制度,杜绝两头受理、体外循环的运作方式。现已实现行政许可事项进驻行政服务中心达100%,网上运行达100%,充分授权比例达96%。2010年我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共办理各类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及服务事项7740件,被市行政服务中心评为优质服务窗口。
4.行政权力监督平台进一步规范。今年以来,我局深入排查权力运行风险点,完善网上行政监察系统,不断细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将行政处罚自建系统与市政府法制办行政执法监督网上平台对接,实现行政处罚数据全交换。通过数据实时传送和共享,市纪委、市法制办可以通过行政执法监督网上平台查看、监督我局所有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罚流程、结果及相关文书,充分发挥了电子监察系统实时监控、预警纠错、绩效评估等功能,确保了我局行政权力的公开透明运行。目前我局自建系统共有99项行政处罚事项,今年已办件15件。
5.行政权力网上运行分析进一步深化。我局高度重视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会议,不断加强对网上权力运行数据的统计分析研究,及时解决行政权力网上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发现指正施政过程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切实维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四、多措并举,全面构建办事公开工作新格局
我局制定下发了《关于实施办事公开工作的意见》,专门召开会议部署相关工作,进一步提升了我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1. 依托行政服务中心实现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集中办理。我局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事项共分三类,分别是行政许可事项12项(含子项目在内),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5项,服务事项8项。按照市政府全面实施“两集中、两到位”的要求,我局及时梳理分析这些项目的政策依据和办理流程等,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工作制度,杜绝两头受理、体外循环的运作方式。目前已实现行政许可事项进驻行政服务中心达到100%,充分授权比例达到96%。
2. 依托各类载体建设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政务公开。一是加强对外服务窗口办事公开建设。局机关各处室将主要政策规定、办事程序上墙公布。市社保中心借助现代信息技术和网络手段,大力搭建集“门户网站、声讯电话、LCD大屏显示系统、电子触摸屏、社保公共查询”五位一体的社保公共宣传服务平台。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整合“就业服务大厅”,共设咨询台、录用备案、失业保险、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15个窗口资源,全面推行劳动保障事务“一站式”服务,极大地方便了群众办事,成为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综合性服务基地。二是编印多种政策业务宣传资料。我局根据最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编印了《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企业手册》,向企事业单位发放50000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实务手册》也正在着手编辑,不久将向企事业单位发放。市人才服务中心、就业管理中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还编印了有关人才引进、就业再就业、社会保险政策业务等系列宣传资料,在人力资源市场、社保服务大厅、银行、社区等免费发放。三是加强劳动保障信息网络四级信息平台建设。利用覆盖全市175个社区、38个行政村的劳动保障信息网络四级信息平台进行政务公开,老百姓在家门口就能通过计算机、触摸屏、LED电子屏了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办事信息。四是加强12333咨询热线平台建设。通过12333咨询平台加强与市级便民服务网络的连接与整体联动,构建市、部门两级便民服务网络和热线联动网络,成为了企事业单位和市民群众办事的主要咨询服务平台。2010年,苏州12333电话呼入总量为89万个,人工呼入量为51万个,接通率为85.5%,回访满意率为99.5%;处理语音留言700余条;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中国苏州网受理网上咨询近5000条;受理劳动监察网上举报400余件;12333电话平台受理劳动监察举报52件。
五、超前谋划,深入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公开工作
1.建立行政决策机制。我局深入贯彻《苏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大力推进行政决策公开。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实施重大行政决策,凡是重大行政决策在讨论决定前都进行调查研究,通过听证会、座谈会及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充分听取与决策事项有利害关系的相关各方的意见,听取负责决策事项实施、监督的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听证;凡是需要专家论证的,邀请相关领域专家或委托专业研究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必要性、可行性等问题进行论证。
2.建立风险评估机制。为认真贯彻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全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实施意见》,我局根据部门实际,制定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实施意见》,凡是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就业、军转安置、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劳动关系重大决策和事项在出台或审批前,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开展科学系统的预测、分析和评估,制定风险应对策略和预案,然后在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出台风险评估的前提下,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3.建立公文规范机制。机构改革后,我局针对发文数量日益增多实际,规范全局发文管理,及时制定了《关于加强我局公文制定规范管理的通知》,从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以及局发文件、给市政府代拟文件、部门联合发文等方面均作了统一规范。在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注重做好规范文件报送公开工作,做到规定时间内及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2010年我局拟定和制定的《苏州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关于整合完善苏州市区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关于加快推进全市职工医疗保险“五统一”工作的意见》、《苏州市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等重大政策性规范性文件,均按照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实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周强院长在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中心组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重要论述的扩大会议上要求,要自觉服务大局,从大处着眼,通过依法办案,为推进“五位一体”建设提供优质司法服务。
  这句话指出了一个关于法官眼界的问题,不妨做一探讨。
  从字面意思讲,眼界是指目力所及的范围,借指见识的广度。法官职业是裁断是非的职业,没有足够广的眼界,恐怕连是非的标准就不能掌握,焉能断他人是非。有本书叫作《眼界决定境界》,其中讲到, 眼光越高远,视野越开阔。这里想套用一下,之于法官,眼界决定能力,眼界决定水平。眼光越高远,司法越公正。
  法官的眼界要着于大处。用平时官方常用的说法,就是要从大局出发。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是习总书记反复强调的。同时,他也指出,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实现中国梦。可以说,这就是每位法官都要观察、知晓的中国当前的大局。这一大局,离不开法院、法官的参与。如果对此不能有正确的了解和认识,只能说是法官的眼界不够所致。尤其依法行政方面,法院方面有一个提法,“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而依法治国最常见的体现,就是看政府及其部门能否依法行政、依法执政,法官作用从此可见一斑。
  法官的眼界要着于高处。前面已经说到,眼界决定境界,要有高的境界,必须有高的眼界。眼界是一种认识。对于法官而言,当认识到,作为一名职业法官,须站在推进中国法治进程的高度,认真履行自己作为一名法官的职责。一直有这样一个观点,如果从职业的角度考量,推进法治进程,法官出场不是最多的,但无疑是最重要和最关键的,是最不能缺席的。然而,平心而论,目前来看,相较于法学家和执业律师,法官们既没有他们说得多,也难谈得上做的比他们多,更难说比他们做得好。这或许是因为法官们囿于体制内的缘故吧。如果确是如此,冲破桎梏就显得十分重要。能否做到这点,同样需要法官们要有更高的眼界来认识这一问题,否则,推进法治则无从谈起。
  法官的眼界要着于广处。眼界的主要含义即在于见识的广度。法官们的视野不够开阔,在我们的法官群体,可以说长期存在。依然用我们常用的话来说,就是往往就案办案。其实,如果只是就案办案,倒还有情可原,那是法官可能仅仅站在法律的角度。问题是,有些时候,有些法官,由于职业的特点或其他社会原因的影响,竟然先入为主。打个比方,一涉及穷人与富人发生纠纷,有些法官就会很快想到,富人一定是仗“钱”欺人;小老板和大老板发生纠纷,必然是大老板心术不正;平民百姓和官员有矛盾,一定是老百姓忍无可忍。学法的人都学过哲学,社会是复杂的,人是复杂的,且远胜于自然界的复杂性,而法官又恰恰是解决人与人之间难以解决的问题。所以,法官一定要有广阔的视野。
  法官的眼界还要着于微处。前面已经提到,法官们会经常就案办案。其实,某些时候,法官还真得就案办案。毕竟,个案之于法院、之于法官,是其办理的很多案件中的普通一件;之于当事人,则关系其诸多权利义务,乃至生死。我们常说,有些人可能一辈子就打那么一次官司。所以,法官的眼光,在面对个案时,细微之处决不可忽视。某一细节,对当事人而言,会决定案件的胜负;对法官而言,则决定了案件的成败。如果在办理个案的过程中,以“大局”抹煞细节,对个案的当事人无疑是不公正的。
总而言之,法官要有广阔的眼界。


作者:刘振厚 电话:0376—6362288
地址: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法院 邮编:464100

关于公布第三批取消的各种基金(资金 附加 收费)项目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经贸委 国家计委


关于公布第三批取消的各种基金(资金 附加 收费)项目的通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继续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大决策,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为企业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积极扩大内需,改善有效供给,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批准,并报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公布第三批取消的各种基金(资金、附加、收费,下同)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批公布取消的各种基金项目,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未按国家规定报经国务院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越权设立的各种基金,以及虽按国家规定程序报经批准设立,但已不适应目前经济发展要求,应停止征收的各种基金,共计73项(具体项目详见附件)。
  公布取消的各种基金项目,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其他地区和部门已出台征收的基金项目,凡与本通知公布取消的基金项目相类似的,一律参照本通知规定予以取消。
  二、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公布取消的各种基金项目在本地区、本部门的落实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或变相拖延执行。对已取消的各种基金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交。
  取消各种基金项目后,有关事业发展出现的资金缺口等问题,各地区、各部门应予以妥善解决和处理。
  三、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减轻企业负担办事机构要组织专门力量对本通知公布取消的各种基金项目进行专项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各种基金项目的地区和部门,一经发现,应责令将其非法所得退还缴费单位和个人,对确实无法清退的非法收入,一律没收上缴中央财政。同时,要按规定追究有关地方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发[1997]1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律不得自行设立各种基金。
  五、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于1999年11月30日前,将落实本通知的有关情况函告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审计署、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

 

                            财政部
                            国家经贸委
                            国家计委
                            审计署
                            监察部
                            国务院纠风办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六日

 

  第三批取消的各川基金(资金、附加、收费)项目

┏━━━━━━━┯━━┯━━━━━━━━━━━━━━━━━┯━━━━━━━━━━┓
┃收费部门或地方│序号│     项     目     │ 文件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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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内贸易局│ 1 │商业网点建设费          │内贸市字[95]200号  ┃
┠───────┼──┼─────────────────┼──────────┨
┃国家电力公司 │ 2 │电费、电度表保证金        │能源经[89]561号、电 ┃
┃       │  │                 │力部综合[97]1号   ┃
┠───────┼──┼─────────────────┼──────────┨
┃国家煤炭工业局│ 3 │煤炭生产发展专项基金       │价重字[90]635号   ┃
┠───────┼──┼─────────────────┼──────────┨
┃       │ 4 │自来水增容费           │津价管字[92]201号  ┃
┃       ├──┼─────────────────┼──────────┨
┃天津     │ 5 │城市道路建设附加费        │津价费字[93]8号   ┃
┃       ├──┼─────────────────┼──────────┨
┃       │ 6 │小汽车摩托车专控附加       │津政办发[92]67号  ┃
┠───────┼──┼─────────────────┼──────────┨
┃       │ 7 │技校互助发展基金         │冀计经社[93]20号  ┃
┃       ├──┼─────────────────┼──────────┨
┃       │ 8 │控购商品附加           │冀控字[88]31号、冀政┃
┃河北     │  │                 │[92]81号      ┃
┃       ├──┼─────────────────┼──────────┨
┃       │ 9 │粉煤灰综合利用专项资金      │河北省政府令1991年第┃
┃       │  │                 │62号        ┃
┠───────┼──┼─────────────────┼──────────┨
┃       │ 10 │地方教育附加费(指向区外销售原油、│内政发[95]120号   ┃
┃内蒙古    │  │成品油、液化气、电力征收的部分) │          ┃
┠───────┼──┼─────────────────┼──────────┨
┃       │ 11 │协作煤资金            │晋政发[89]9号    ┃
┃       ├──┼─────────────────┼──────────┨
┃       │ 12 │专控商品附加费          │晋政发[88]82号   ┃
┃山西     ├──┼─────────────────┼──────────┨
┃       │ 13 │商业网点建设费          │晋政发[91]88号   ┃
┃       ├──┼─────────────────┼──────────┨
┃       │ 14 │煤城建设基金           │晋政发[93]65号   ┃
┠───────┼──┼─────────────────┼──────────┨
┃辽宁     │ 15 │林业开发建设基金         │辽政办发[87]171号  ┃
┠───────┼──┼─────────────────┼──────────┨
┃       │ 16 │地方新购车附加费         │吉政发[95]65号   ┃
┃       ├──┼─────────────────┼──────────┨
┃吉林     │ 17 │道路桥梁附加           │吉政发[85]11号   ┃
┃       ├──┼─────────────────┼──────────┨
┃       │ 18 │育苇基金             │吉价字[94]63号   ┃
┠───────┼──┼─────────────────┼──────────┨
┃黑龙江    │ 19 │专控商品附加费          │黑财综字[93]第186号 ┃
┠───────┼──┼─────────────────┼──────────┨
┃       │  │                 │沪府发[1997]4号、沪 ┃
┃上海     │ 20 │旅游发展附加费          │财企二[1997]11号、沪┃
┃       │  │                 │税外分业[1997]5号  ┃
┠───────┼──┼─────────────────┼──────────┨
┃       │ 21 │购置(国产、进口)小汽车调节金  │浙控字[98]9号、浙控 ┃
┃       │  │                 │字[99]1号      ┃
┃       ├──┼─────────────────┼──────────┨
┃       │ 22 │旅游发展统筹资金         │浙政[97]8号、浙政办 ┃
┃       │  │                 │发[98]300号     ┃
┃       ├──┼─────────────────┼──────────┨
┃浙江     │ 23 │购置大、小客车调节金       │浙江甬财政控[99]168号
┃       ├──┼─────────────────┼──────────┨
┃       │ 24 │城市交通管理设施费        │浙江温政办[97]74号 ┃
┃       ├──┼─────────────────┼──────────┨
┃       │ 25 │新增小型客车计划额度单竞购费   │浙江温政会议纪要办 ┃
┃       │  │                 │[98]15号      ┃
┃       ├──┼─────────────────┼──────────┨
┃       │  │                 │[93]浙财综51号、[93]┃
┃       │ 26 │旅游附加费            │浙价发42号、杭直税 ┃
┃       │  │                 │[93]572号      ┃
┠───────┼──┼─────────────────┼──────────┨
┃       │ 27 │燃煤附加             │皖计字[95]563号   ┃
┃安徽     ├──┼─────────────────┼──────────┨
┃       │ 28 │控购附加             │皖政[92]27号    ┃
┠───────┼──┼─────────────────┼──────────┨
┃       │ 29 │专控商品附加           │赣府发[93]23号   ┃
┃江西     ├──┼─────────────────┼──────────┨
┃       │ 30 │粉煤灰综合利用开发基金      │赣府发[88]71号   ┃
┠───────┼──┼─────────────────┼──────────┨
┃江苏     │ 31 │小汽车、大轿车消费附加费     │苏财控[94]1号    ┃
┠───────┼──┼─────────────────┼──────────┨
┃山东     │ 32 │专控商品附加费          │鲁价涉字[92]76号  ┃
┠───────┼──┼─────────────────┼──────────┨
┃湖北     │ 33 │专控商品调节基金         │鄂政发[92]18号   ┃
┠───────┼──┼─────────────────┼──────────┨
┃       │ 34 │新车交通建设费          │湘政发[95]6号、湘价 ┃
┃       │  │                 │费字[95]68号    ┃
┃       ├──┼─────────────────┼──────────┨
┃       │ 35 │通讯设施建设基金         │湘政发[93]3号、湘政 ┃
┃       │  │                 │发[93]9号      ┃
┃湖南     ├──┼─────────────────┼──────────┨
┃       │ 36 │种子风险基金           │湘政办发[95]7号、湘 ┃
┃       │  │                 │农业[95]种管字153号 ┃
┃       ├──┼─────────────────┼──────────┨
┃       │ 37 │土地开发基金           │湘发[97]10号    ┃
┃       ├──┼─────────────────┼──────────┨
┃       │ 38 │控购调节基金           │湘控购字[92]1号   ┃
┠───────┼──┼─────────────────┼──────────┨
┃       │ 39 │医疗卫生发展基金         │粤卫字[92]348号   ┃
┃       ├──┼─────────────────┼──────────┨
┃广东     │ 40 │社会养老保险共济基金       │粤潮府[94]48号   ┃
┃       ┞──┼─────────────────┼──────────┨
┃       │ 41 │佛山大堤代劳金          │粤府函[87]191号、粤 ┃
┃       │  │                 │佛府[95]11号    ┃
┠───────┼──┼─────────────────┼──────────┨
┃       │ 42 │优待金              │桂政发[99]53号   ┃
┃       ├──┼─────────────────┼──────────┨
┃       │ 43 │漓江交通基金           │桂政发[92]419号   ┃
┃       ├──┼─────────────────┼──────────┨
┃       │ 44 │用地交通基金           │桂政发[94]27号   ┃
┃       ├──┼─────────────────┼──────────┨
┃       │ 45 │新增车辆基金           │桂政办发[95]5号   ┃
┃       ├──┼─────────────────┼──────────┨
┃       │ 46 │港口建设基金           │桂政办[93]90号   ┃
┃广西     ├──┼─────────────────┼──────────┨
┃       │ 47 │邮电通信建设资金         │桂政发[88]83号   ┃
┃       ├──┼─────────────────┼──────────┨
┃       │ 48 │地方电力建设基金         │桂水电财字[92]41号 ┃
┃       ├──┼─────────────────┼──────────┨
┃       │ 49 │建材工业发展基金         │桂政发[90]124号   ┃
┃       ├──┼─────────────────┼──────────┨
┃       │ 50 │容县供水工程建设费        │桂价房函[97]234号  ┃
┃       ├──┼─────────────────┼──────────┨
┃       │ 51 │专控商品附加费          │[89]桂控购字3号、桂 ┃
┃       │  │                 │政办[92]152号    ┃
┠───────┼──┼─────────────────┼──────────┨
┃       │ 52 │(石化)科技发展基金       │[90]云化科字第481  ┃
┃       ├──┼─────────────────┼──────────┨
┃       │ 53 │(煤炭)多种经营开发基金     │[92]云煤发字第104号 ┃
┃       ├──┼─────────────────┼──────────┨
┃       │ 54 │茶叶生产扶持费          │云政发[94]2号    ┃
┃云南     ├──┼─────────────────┼──────────┨
┃       │ 55 │种子价格调节基金         │[92]云农(种)联字第┃
┃       │  │                 │27号        ┃
┃       ├──┼─────────────────┼──────────┨
┃       │ 56 │农副产品风险基金         │[90]云经财字第140号 ┃
┠───────┼──┼─────────────────┼──────────┨
┃贵州     │ 57 │新增车辆公路建设费        │黔府办发[95]7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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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8 │石油基金             │川办函[89]149号   ┃
┃       ├──┼─────────────────┼──────────┨
┃       │ 59 │中小水电建设基金         │川计经[89]能191号  ┃
┃       ├──┼─────────────────┼──────────┨
┃       │ 60 │森林资源专项资金         │川材计[93]318号   ┃
┃       ├──┼─────────────────┼──────────┨
┃       │ 61 │农用化学工业发展基金       │川计经[90]366号   ┃
┃       ├──┼─────────────────┼──────────┨
┃四川     │ 62 │专控商品附加           │川办发[91]102号   ┃
┃       ├──┼─────────────────┼──────────┨
┃       │ 63 │林业发展基金           │川林财[82]202号   ┃
┃       ├──┼─────────────────┼──────────┨
┃       │ 64 │企业扶持基金           │川办发[85]49号   ┃
┃       ├──┼─────────────────┼──────────┨
┃       │ 65 │电网地方附加费          │川价函[98]158号   ┃
┃       ├──┼─────────────────┼──────────┨
┃       │ 66 │农电大修基金           │川价字[91]15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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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     │ 67 │专控商品附加           │陕政办发[94]8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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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     │ 68 │控购商品附加费          │甘政办发[93]4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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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     │ 69 │特别消费品附加费         │青政[88]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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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     │ 70 │计划生育基金           │宁计生发[91]7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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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1 │控购商品附加费          │新政办[89]65号   ┃
┃       ├──┼─────────────────┼──────────┨
┃新疆     │ 72 │消防设施购置基金         │新政发函[92]14号  ┃
┃       ├──┼─────────────────┼──────────┨
┃       │ 73 │甘草资源保护开发基金       │新政办[89]18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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