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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云南省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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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云南省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云南省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你厅《关于上报2002年云南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施方案及有
关问题的请示》(云劳社〔2002〕129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省从2002年7
月1日起,按月人均31元的标准,为2001年12月31日以前按规定办理正式退休
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

你省要通过努力加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大力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措施,
落实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资金来源,确保不增加基本养老保险
基金缺口。

请你省按上述意见修改调整方案后抓紧组织实施,将正式文件分别报劳动
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并尽快将调整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延安市治沟造地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治沟造地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延政办发〔2011〕6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延安市治沟造地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延安市治沟造地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治沟造地工程项目建设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治沟造地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治沟造地配套资金,是指由市、县区财政安排的用于开展治沟造地工程建设的配套资金。

  第三条 市、县区水利部门要建立有效工作机制,做好治沟造地工程项目建设的指导和组织实施工作,科学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合理确定年度建设任务,加强项目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

  第四条 治沟造地补助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并符合中省市水利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要求。

  第五条 市、县区在不改变资金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积极整合各级各类涉农资金,统筹安排,集中使用,进一步拓宽治沟造地工程项目建设投入渠道。

  第六条 治沟造地工程项目建设省上投资50%,市县区配套50%。省上年度建设计划任务下达后,市、县区要积极落实配套资金,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开展。市级配套资金应重点向财政困难县倾斜。

  第七条 治沟造地工程建设市、县区财政配套资金按年度计划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工程开工建设时,市、县区财政分别拨付应配套资金的30%作为启动资金;县级自验后,市、县区财政分别再拨付应配套资金的30%;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县区治沟造地工程建设任务完成情况验收合格后,市、县区财政部门拨付剩余40%的配套资金。

  第八条 治沟造地工程项目建设实行专户专帐,依照工程建设投资计划和实施进度,分期拨付使用。

  第九条 市、县区治沟造地配套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项目建设材料费;建筑安装工程费;施工机械作业费;项目管理费;工程项目的论证审查、规划编制、工程设计等支出。

  第十条 市水利部门治沟造地工程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以及验收等项目管理费按工程造价的1.5%在市级配套资金中预留。县区水利部门治沟造地工程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以及验收等项目管理费按工程造价的1.5%在县级财政配套资金中安排。

  第十一条 各级水利部门用于治沟造地工程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费、验收费用等不得层层重复提取,不得用于人员补贴、购置交通工具、会议费等支出。项目管理费开支要从严控制,不足部分由市县区财政解决。

  第十二条 市县区两级发改、财政、纪检、监察、审计、国土、水利等部门要加强对治沟造地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挪用资金或违反资金管理规定等问题认真查处,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市、县区水利部门要加强对治沟造地工程的质量管理和技术指导,从组织、制度、措施等方面实施全过程质量控制,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工程不予验收,不拨付资金,限期返工纠正。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两年。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应予修改和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应予修改和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牡政发〔201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优化经济发展政策环境,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按照省政府下发的《关于全省行政机关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10]10号)要求,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于2009年12月31日前制定出台且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此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共223件,应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33件,应予修改的规范性文件30件,应予保留的规范性文件60件。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废止、应予修改和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此次清理列入废止目录的规范性文件,要立即停止执行,不得再作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此次清理列入应予修改目录的规范性文件,各有关组织实施部门要结合我市实际,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充分进行协调论证,并于2011年5月31日前将修改草案上报市政府,保证文件修改任务尽快完成。市政府已将规范性文件修改工作纳入2011年依法行政暨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内容,届时仍未上报修改草案的,将扣减相应的考核分值。

附件:1.废止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目录(133件)
2.应予修改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目录(30件)
3.保留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目录(60件)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法制 文件 通知
抄送:市委各直属单位,军分区,师院,医学院。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
检察院。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2月28日印发
共印260份
废止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目录
(133件)




保留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目录
(60件)

序号 文 件 名 称 发布日期 文 号 说 明
1. 牡丹江市技术创新工程区域试点实施管理办法 1998年
9月21日 牡政发
[1998]64号 与科技部《技术创新工程区域试点管理办法》相一致
2. 牡丹江市实行园林绿化门前三包责任制暂行规定 1999年
5月27日 牡政发[1999]31号 与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相一致
3. 市政府紧急重大情况报告暂行规定 2000年
6月16日 牡政办发[2000]53号 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通知》(国办发[2000]27号)相一致
4. 牡丹江市离休人员医疗统筹管理暂行办法 2001年
12月10日 牡政发[2001]38号 与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相一致
5. 牡丹江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管理暂行办法 2001年
12月28日 牡政发[2001]44号 与《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相一致
6. 牡丹江市区被拆迁城市住宅房屋评估价格最低限价、非住宅房屋估价和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暂行) 2002年
5月20日 牡政发
[2002]18号 与《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相一致
7. 牡丹江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 2002年
6月26日 牡政发
[2002]22号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相一致
8. 关于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若干意见 2003年
2月25日 牡政发
[2003]2号 与《关于扶持农村经济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的若干政策》(黑政发[1996]83号)相一致
9. 关于修改《牡丹江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3年
2月28日 牡政发
[2003]4号 与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一致
10. 关于加强烟尘控制区管理的通告 2003年
9月12日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一致
11. 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2003年
9月12日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一致
12. 牡丹江市城镇用人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2004年
2月26日 牡政发
[2004]3号 与《黑龙江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总体规划》(黑政发[1999]57号)相一致
13. 牡丹江市离休人员医疗统筹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2004年
3月8日 牡政发
[2004]7号 与《黑龙江省离休人员、老红军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相一致
14. 关于坚决制止非法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通告 2004年
9月8日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相一致
15. 牡丹江市关于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规定 2004年
11月20日 牡政发[2004]16号 与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相一致
16. 关于实施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通告 2004年
11月30日 与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相一致
17. 关于做好当前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 2005年
1月27日 牡政办发[2005]4号 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相一致
18. 转发市农机总站关于加强农机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2005年
4月30日 牡政办发[2005]10号 与《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相一致
19. 牡丹江市乡镇雨量监测网管理办法 2005年
7月27日 牡政办发
[2005]27号 与防汛减灾有关政策相一致
20. 关于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规范丧事活动的通告 2005年
7月29日 与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殡葬管理规定》相一致
21. 关于实施行政许可法有关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 2005年
10月14日 牡政发
[2005]18号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一致
22. 牡丹江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 2005年
10月18日 牡政办发
[2005]40号 与《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相一致
23. 牡丹江市农业机械购置贷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2006年
3月17日 牡政办发[2006]7号 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相一致
24. 关于牡丹江市区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2006年
4月12日 牡政发
[2006]3号 与《黑龙江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总体规划》(黑政发[1999]57号)相一致
25. 关于牡丹江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缴费年限政策的通知 2006年
4月12日 牡政发
[2006]4号 与《黑龙江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总体规划》(黑政发[1999]57号)相一致
26. 牡丹江市政务公开监督员管理办法 2006年
6月16日 牡政办发[2006]18号 与《黑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相一致
27. 牡丹江市政府特邀信息员管理办法 2006年
6月19日 牡政办综[2006]22号 与《黑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相一致
28. 牡丹江市新农村建设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2006年
7月24日 牡政办发[2006]24号 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相一致
29. 牡丹江市供热分户改造管理办法(试行) 2006年
9月8日 牡政办发[2006]25号 与原建设部等八部委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建城[2005]220号)相一致
30. 牡丹江市校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2006年
9月15日 牡政办发[2006]28号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5]94号)相一致
31.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6年
12月25日 牡政办发[2006]35号 与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一致
32. 关于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通知 2007年
1月12日 牡政发
[2007]3号 与《国务院关于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3号)相一致
33. 政府债务管理办法 2007年
3月29日 牡政发
[2007]8号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相一致
34.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 2007年
3月29日 牡政办发[2007]9号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相一致
35. 牡丹江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2007年
3月29日 牡政办发
[2007]13号 与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相一致
36. 牡丹江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2007年
3月29日 牡政办发
[2007]14号 与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相一致
37. 关于进一步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若干意见 2007年
4月24日 牡政办发[2007]25号 与帮助城镇居民家庭改善住房条件的有关政策相一致
38. 牡丹江市安全生产工作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2007年
4月29日 牡政办发[2007]30号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相一致
39. 转发市建设局关于牡丹江市限时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7年
7月19日 牡政办发[2007]49号 与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关于各中心城市限时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06]66号相一致)
40. 转发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与推广节能建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7年
7月19日 牡政办发[2007]50号 与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07]37号)相一致
41. 牡丹江市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及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2007年
11月1日 牡政办发[2007]60号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相一致
42. 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 2007年
12月10日 牡政发[2007]16号 与《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相一致
43. 关于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2007年
12月27日 牡政办发[2007]67号 与《黑龙江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总体规划》(黑政发[1999]57号)相一致
44. 牡丹江市查封和拆除违法建筑物若干规定 2008年
3月21日 牡政办发[2008]9号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开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2001]211号)相一致
45. 牡丹江市城市绿地水域保护管理办法 2008年
4月18日 牡政发
[2008]1号 与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相一致
46. 关于切实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 2008年
5月8日 牡政办发
[2008]19号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黑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相一致
47. 转发牡丹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 2008年
8月11日 牡政办发
[2008]43号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相一致
48. 牡丹江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管理办法 2008年
11月6日 牡政办发
[2008]49号 与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相一致
49. 牡丹江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 2008年
11月19日 牡政发
[2008]8号 与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相一致
50.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的若干意见 2008年
12月2日 牡政办发
[2008]52号 与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一致
51. 关于全面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 2008年
12月11日 牡政发
[2008]11号 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08]66号)相一致
52. 牡丹江市非经营性上网服务场所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工作方案 2009年
1月4日 牡政办发
[2009]2号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公安部《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公安部令第82号)相一致
53. 牡丹江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实施办法 2009年
4月16日 牡政发
[2009]3号 与《黑龙江省劳动模范推荐评选和管理规定》相一致
54. 牡丹江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 2009年
7月9日 牡政办发
[2009]25号 与国务院办公厅《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国办发[2009]8号)相一致
55. 牡丹江市市区出租汽车管理暂行办法 2009年
8月20日 牡政发
[2009]12号 与国家和省出租汽车管理相关规定相一致
56. 牡丹江市城市户外牌匾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2009年
9月3日 牡政发
[2009]16号 与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一致
57. 关于维护农民工权益的若干意见 2009年
10月6日 牡政办发
[2009]37号 与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意见》(黑政发[2006]51号)相一致
58. 牡丹江市奶牛基地建设优惠政策 2009年
11月10日 牡政办发
[2009]39号 与国家和省有关扶持奶牛产业政策相一致
59. 转发牡丹江市妇儿委关于开展免费婚前医学检查的实施意见 2009年
12月10日 牡政办综
[2009]39号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卫生部《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卫基妇发[2002]147号)相一致
60. 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行政监督办法 2009年
12月21日 牡政办发
[2009]45号 与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原建设部等4部委《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建金管[2004]34号)相一致




应予修改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目录
(30件)
序号 文件名称 发布日期 文号 说 明
1. 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 2005年
3月30日 牡政办发
[2005]6号 根据黑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黑发[2009]13号)修改
2.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工作的通知 2005年
4月30日 牡政发
[2005]5号 根据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修改
3. 关于加快我市蜂蚕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2005年
8月5日 牡政发[2005]10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100号)修改
4. 牡丹江市区国有土地基准地价标准及土地有偿使用收费标准 2005年
8月11日 牡政发[2005]12号 根据国土资源部《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格标准》(国土资发[2006]307号)修改
5. 关于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2005年
8月18日 牡政办发[2005]3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修改
6. 关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 2005年
9月26日 牡政发[2005]15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修改
7. 牡丹江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2005年
9月30日 牡政发[2005]16号 根据价格调节基金征收范围的相关规定修改
8. 牡丹江市市区清运冰雪管理办法 2005年
11月4日 牡政发[2005]19号 根据《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改
9.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重大社会公共事项决策公示和听证暂行办法 2005年
12月8日 牡政发[2005]20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修改
10. 黑龙江省牡丹江火炬计划石油钻采装备特色产业基地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 2006年
3月24日 牡政办发[2006]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改
11. 牡丹江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2006年
3月30日 牡政办发[2006]11号 根据《黑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修改
12. 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国有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2006年
4月24日 牡政办发[2006]15号 根据国土资源部《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格标准》(国土资发[2006]307号)修改
13. 牡丹江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管理办法 2006年
6月26日 牡政发
[2006]5号 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修改
14. 牡丹江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优惠政策暂行规定 2006年
6月27日 牡政办发[2006]1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修改
15. 牡丹江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2006年
7月15日 牡政办发[2006]21号 根据省交通厅《黑龙江省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实施细则》修改
2006年
12月26日
修改
16. 牡丹江市市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2006年
12月22日 牡政办发[2006]36号 根据《黑龙江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试行)》修改
17. 关于规范财税优惠政策暂行规定 2007年
3月29日 牡政发
[2007]5号 根据现行财税优惠政策修改
18. 牡丹江市区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优惠政策 2007年
4月16日 牡政办发[2007]19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修改
19. 关于危房棚户区改造安置补偿暂行规定 2007年
4月25日 牡政办发[2007]24号 根据现行危房棚户区改造的有关政策修改
20. 牡丹江市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方案 2007年
7月30日 牡政办发[2007]5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改
21. 牡丹江市优待老年人若干规定 2007年
8月31日 牡政发[2007]13号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制度的通知》(黑政办发〔2010〕21号)修改
22. 关于深入开展煤炭资源整合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 2007年
12月3日 牡政办发[2007]62号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和瓦斯治理两个攻坚战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07]53号)修改
23. 关于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的通告 2008年
4月14日 根据省物价局有关文件修改
24. 关于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若干意见 2008年
5月12日 牡政发
[2008]5号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2001〕211号)修改
25. 牡丹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2008年
6月5日 牡政发
[2008]6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修改
26. 牡丹江市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试行) 2008年
8月4日 牡政办发
[2008]41号 根据《黑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修改
27. 牡丹江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2008年
12月1日 牡政发
[2008]10号 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修改
28. 牡丹江市公路建设三年决战优惠政策和征地拆迁实施方案 2008年
12月19日 牡政办发
[2008]53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2号)修改
29. 关于实施商标品牌战略促进经济追赶跨越发展的实施意见 2009年
7月24日 牡政办发
[2009]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修改
30. 牡丹江市学生儿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2009年
8月28日 牡政办发
[2009]34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