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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户籍管理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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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户籍管理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厦门市户籍管理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根据《厦门市户籍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调动、录用、聘用、招收人员及接收毕业生落户的准入条件


  第一条 依照《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符合调入或人才引进的基本条件是:具有研究生学历或高级职称(含高级技师),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的;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中级职称(含技师),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的;具有大专或中专学历或初级职称,本市急需的高级技工,年龄原则上限制在35周岁以下的。享受国务院或省级政府特殊津贴、国家或省级学科带头人,不受年龄限制。属本市紧缺专业或重点人才的人员按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依照《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符合接收条件的毕业生是指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和研究生招生计划招收的具有学籍、取得普通中等以上院校毕业资格且符合本市当年度接收政策的毕业生。


  调入、引进人员或接收毕业生,组织、人事、劳动保障、教育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另有规定的,还应符合其规定。


  第二条 依照《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调入、录用、聘用或接收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一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及随迁家属,由用人单位(市属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区属单位由区人事劳动保障局或教育局,人事关系由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的单位由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报市组织或人事、劳动保障、教育部门核准,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本市接收的已婚毕业研究生在本市报到落户后,其配偶、子女凭市人事部门或教育部门审核签章的《已婚毕业研究生接收就业情况登记表》直接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第二章 投资落户的准入条件


  第三条 依照《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在开元区、思明区、湖里区、鼓浪屿区实际投资金额在200万元以上或从1995年度起连续三年年实际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扣除地方各项附加费和减、免、退税款,下同),兴办高科技型企业、科学研究单位的实际投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或从1995年度起连续三年年实际纳税额在20万元以上的,可一次性迁入3人户口(投资者及其直系亲属或企业骨干均可,由企业自定)。每增加实际投资金额达100万元(高科技企业及科研单位50万元)或年实际纳税额每增加20万元以上的,迁入名额增加1人。


  在同安区、集美区、杏林区以及海沧台商投资区实际投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或从1995年度起连续三年年实际纳税额在15万元以上,兴办高科技型企业、科学研究单位的实际投资金额在50万元以上或从1995年度起连续三年年实际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可一次性迁入3人户口(投资者及其直系亲属或企业骨干均可,由企业自定)。每增加实际投资金额达50万元(高科技企业及科研单位30万元),年实际纳税额每增加10万元以上的,迁入名额增加1人。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在按实际投资金额标准入户或按实际纳税额标准入户中,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个标准办理落户。


  依照本条规定属企业骨干员工户口迁入本市的,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但年龄相应放宽5周岁;


  2、具有合法固定住所;


  3、必须在企业服务满3年,并已缴交社会养老保险,且继续签订5年以上、由劳动保障部门认可的劳动合同。


  第四条 本市个人投资的企业可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迁入投资人直系亲属或企业骨干的户口。


  第五条 依照《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凭工商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和近期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或税务部门的纳税额确认证明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其落户地为企业注册所在地或申请人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


  第六条 外商、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本实施细则施行后在本市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的,捐赠额每达到100万元人民币,分别凭市侨务部门、市台务部门出具的捐赠认定书,可为其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国内亲属办理1人的落户手续。


  国内个人在本市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的,可参照上述条件,凭受赠单位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定书,可办理本人或其国内亲属的落户手续。


  第三章 驻厦办事机构落户的准入条件


  第七条 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事处办理户口迁入人数不超过10人;省内外各地、市级人民政府办事处办理户口迁入人数不超过7人。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国内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在本市设立的办事机构办理户口迁入人数不超过7人。申请入户的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并由市经发部门确认后,可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一)具有高级职称(含高级技师),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具有中级职称(含技师)或文化程度为大学(大专),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


  (二)有合法固定住所。


  第四章 购房落户的准入条件


  第八条 依照《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凡在开元区、思明区、湖里区内购买2003年4月25日之后(不含当日)取得建筑主体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商品住房,其成套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含150平方米)的购房者,可一次性办理房屋产权人或其共同居住的配偶、父母或子女不超过3人的常住户口(有多名成年子女的,只能办理1名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


  凡在同安区、集美区、杏林区及海沧台商投资区购买2003年4月25日之后(不含当日)取得建筑主体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商品住房,其成套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含80平方米)的购房者,可一次性办理房屋产权人或其共同居住的配偶、父母或子女不超过3人的常住户口(有多名成年子女的,只能办理1名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


  在本市购买二手住房,不能在本市落户。


  第九条 购买2003年4月25日之前(含当日)取得建筑主体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商品房,且在《规定》实施前向公安机关申办户口的,按原购房入户政策办理落户。


  购买2003年4月25日之前(含当日)取得建筑主体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商品住房,尚无法在《规定》实施前按原购房入户政策向公安机关申办户口的,按下列规定办理落户手续:


  (一)购买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在45平方米以上(含45平方米)不足70平方米的,可一次性办理房屋产权人或其共同居住的配偶、父母或子女不超过2人的常住户口(有多名成年子女的,只能办理1名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


  (二)购买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上的,可一次性办理房屋产权人或其共同居住的配偶、父母或子女不超过3人的常住户口(有多名成年子女的,只能办理1名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


  第十条 本市以外人员购买住房,房屋产权属多人共有,且产权人之间不具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只能给一名实际居住在本房屋的产权人按规定办理常住户口,其他产权人须经过公证机构公证同意放弃办理常住户口。本市以外人员和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共同购买住房,共有人属直系亲属关系的,允许其中非本市常住人口的业主以及直系亲属办理落户手续;不具有直系亲属关系的,非本市常住户口的业主及其直系亲属不能办理落户手续。


  第五章 投靠和收养落户的准入条件


  第十一条 依照《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未满18周岁子女可按随父随母的原则,申请投靠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父(母)落户。父母离异的,其未成年子女可根据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投靠抚养人落户。


  第十二条 依照《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非婚生育的新生婴儿,需随父亲在常住户口所在地落户的,必须提供子女归父亲抚养的法院判决。父(母)户口迁入本市前,计划外生育的婴儿,不能在本市申报落户。


  第十三条 依照《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本市居民收养子女,严格按新《收养法》办理落户。对尚未落户但又涉及高考、参军等特殊情况的被收养子女,由所在区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酌情给予办理落户。


  第六章 “蓝印户口”转为常住户口的准入条件


  第十四条 自《规定》实施之日起,不再办理本市“蓝印户口”。已取得本市“蓝印户口”的人员,符合下列规定的,可转为本市常住户口:


  (一)自公安机关批准之日起满5年,未曾被治安拘留、收容教育、劳教、刑事处罚,并遵守计划生育规定的;


  (二)自公安机关批准之日起满2年,曾被评为区以上精神文明积极分子、先进工作者,见义勇为积极分子的。


  已取得本市“蓝印户口”人员尚未转为本市常住户口期间,继续享有原“蓝印户口”政策规定的待遇,有效期至2008年12月31日。


  第七章 小城镇落户的准入条件


  第十五条 在同安区、集美区、杏林区及海沧台商投资区镇、街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到公安部门办理所在镇、街道常住户口:


  (一)投靠城镇干部、职工居民生活的直系亲属;


  (二)被城镇机关、企事业单位聘用的干部、管理技术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


  (三)在城镇务工满3年,并已缴交社会养老保险,且继续签订3年以上、由劳动保障部门认可的劳动合同的;


  (四)在城镇购买成套商品房或批准自建房屋的本市居民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


  (五)在城镇经商和兴办企业,投资额达5万元以上的本市居民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


  在区政府或海沧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驻地镇或街道落户的人员还必须具有合法固定住所。


  第八章 其他


  第十六条 《规定》第四条第二款所称的合法固定住所是指居民依法拥有所有权的房屋,或居民按规定以租赁或其他方式取得使用权的直管公房、自管公房,或居民使用的所在单位自建住房或所在单位拥有产权的住房。


  《规定》第四条第二款所称的职业和经济来源是指被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聘用,或者兴办企业、务工经商,且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


  第十七条 符合《规定》迁移常住户口的人员(未婚应届毕业生除外),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时,应当先到拟落户地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查验婚育证明。公安机关依照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意见,办理落户手续。无婚育证明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未处理到位的,不予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八条 自《规定》实施之日起,新制发的居民户口簿和常住人口登记表中不再加注户口性质,也不得在“户别”栏或其他栏目中打印户口性质项目,“户别”一栏,一律按规定填写“家庭户”或“集体户”。原户口簿和常住人口登记表中已加盖或打印的,应结合实际情况,在日常户口管理工作中逐步予以更新。


  第十九条 将户口从本省其他市县迁入本市,或将本市户口迁移到本省其他市县,不再具有户口性质的差别,不再要求提供户口性质证明,也不在户口迁移证件中加注户口性质。


  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地级市迁入本市的人口,在落户时取消其农业、非农业或其他类型的户口性质。属本市迁往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地级市的人口,在迁出时根据其目前所从事的职业,可按本人意愿,在迁移证件中加注农业或非农业户口性质。


  第二十条 公民应当在居住地申报登记常住户口,一个公民只能登记一个常住户口。公民有两处以上合法固定住所的,应当在一处实际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实际居住地发生变化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或者变动登记。公民不得违反规定“空挂”户口。


  未成年人不得单独落户。未成年人可随父母同时入户,或投靠在本市具有常住户口的父母入户。


  本市以外人员迁入本市,必须落户在其合法固定住所、单位集体户或人才代理服务机构的集体户内。


  本市公民有两处以上合法自有住房,在办理房屋产权证时,不再强制迁移户口。


  第二十一条 《规定》和本实施细则中的直系亲属是指本人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规定》第二十七条中的“生活基础”是指具有合法的私房或合法租赁公有房屋,且实际居住。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厦门市户籍管理若干规定》施行之日起同时施行。本实施细则实施前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颁布的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二○○三年 五月二十七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视节目技术质量(金帆奖)奖励办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视节目技术质量(金帆奖)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视节目技术质量的规范化管理,调动电视技术工作者搞好业务、钻研技术的积极性,促进我国电视节目技术质量不断提高,特制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视节目技术质量(金帆奖)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级电视台,奖励范围为电视节目的制作和播出。
第三条 电视节目技术质量奖(以下简称金帆奖)每年评定一次,共设录制技术质量、视频图形制作技术质量、声音制作技术质量、播出技术质量、安全播出五个分项奖和一个综合奖。
第四条 金帆奖的获得者,其业绩记入本人技术档案,作为今后考核晋级、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章 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五条 录制技术质量奖、视频图形制作技术质量奖、声音制作技术质量奖的各类奖项,每年由中央、直辖市、省级和计划单列市电视台各送一个节目参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对所辖的其它电视台制作的节目进行初评后,每类可选送一个节目参评。
播出技术质量奖和安全播出奖的参评单位为中央和省级电视台。
第六条 中央电视台、省级电视台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影电视局每年按规定日期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申报。
第七条 申报的项目须认真填写申报表。申报的节目磁带必须按规范记录,报送的表格及其手续必须齐全。
第八条 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限额为:录制技术质量奖中新闻和专题类各4名,综合文体和电视剧类各8名;视频图形制作技术质量奖中片头、短片和动画片类各4名;声音制作技术质量奖中专题纪录片和译制片类各2名,综合艺术类4名,电视剧类3名;播出技术质量奖和安全播出奖,全年总播出时间少于5000小时者4名,5000~10000小时者5名,10000~20000小时者6名,20000~30000小时者7名,30000小时以上者8名。
第九条 金帆奖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司归口管理,委托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委电视中心专业委员会负责组织评奖工作,评定结果经总局批准后公布并予以奖励。

第三章 奖励标准及办法


第十条 金帆奖各分项奖评定办法:
1.录制技术质量评定办法(见附件一);
2.视频图形制作技术质量评定办法(见附件二);
3.声音制作技术质量评定办法(见附件三);
4.播出技术质量评定办法(见附件四);
5.安全播出奖定办法(见附件五)。
第十一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金帆奖申报表格(见附件六)。
第十二条 金帆奖各分项奖中各类奖均设一、二、三等奖。取得总积分第一的单位,获得金帆奖综合奖。
第十三条 一等奖颁发奖杯、奖状、证书和奖金,二、三等颁发奖状、证书和奖金。奖金由各获奖单位自酬解决。
 奖励等级 奖 金
 一等奖 8000元
 二等奖 5000元
三等奖 3000元
综合奖获奖单位保留流动奖杯一年,单位名称刻写在奖杯上,累计三年获奖者,授予综合奖奖杯。
第十四条 如发现参评单位有弄虚作假者,经查明属实,即撤销其奖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一至三年内不得参加评奖的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1994年颁布的《广播电影电视部电视节目技术质量奖奖励办法》(暂行)版同时废止。

附件一:录制技术质量评定办法

附件二:视频图形制作技术质量评定办法

附件三:声音制作技术质量评定办法

附件四:播出技术质量评定办法

附件五:安全播出评定办法

附件六: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金帆奖申报表格

2002年7月30日

附件一:录制技术质量评定办法


1.概述
本办法是为评定录制技术质量而制定的,适用于对各种电视节目磁带进行技术质量的评定。
电视节目磁带分为新闻、专题、综合文体和电视剧四类。
2.对参评磁带的要求
2.1参评的电视节目必须是本台人员录制,且首播时间在上一年7月1日至本年6月30日的期间之内。
2.2参评的电视节目必须完整,节目时间长度为:新闻10分钟以上(自选某一天内一次新闻节目);专题10分钟以上;综合文体45分钟以上;电视剧一集。
2.3参评磁带应严格按照有关录制和交换规范中规定的内容依次进行录制,具体规定见下表:

磁 带 段

持续时间
(秒)

图 像 声 音 控制磁迹 时间码
磁迹1 磁迹2

引 带
保 护 约10 空 白 带
校 准
60
100/0/75/0 彩条信号
(见注)
基准磁平
1000Hz信号
连 续
连 续

提 示 30 黑 底 无 声 无 声
正式节目 节目实际
运行时间
节 目
带 尾 ≥10 黑 底 无 声 无 声

注:原始记录时,彩条信号应是经过信号处理和切换系统输出的标准测试信号;用ENG方式记录时,彩条信号与随后的节目图像信号应取自同一编码器输出。复制时,由录机记录在节目磁带引带上的彩条信号必须是用放机从素材带引带上原录彩条重放的信号。使用多盘素材磁带进行编辑时,由录机记录在节目磁带引带上的彩条信号可取自该制作系统的标准信号发生器。
2.4参评磁带的声音信号必须按照有关录制和交换规范中的规定,记录在相应的声音磁迹上。除新闻节目外副声迹必须录有国际声。综合文体类节目如属于现场实况转播时,允许副声迹记录与主声迹相同的混合声。国际声是在专用声音磁迹上记录的节目自然声(现场的背景声)、音乐声和效果声等。
声迹分配规定为:声迹1(对应CH1)记录单声道节目混合声,声迹2(对应CH2)记录国际声。
3.图像质量的评定
3.1 图像信号技术质量的客观测试和评分
3.1.1测试项目和指标
a)引带彩条亮度信号峰值电平
标准值:0.7V±0.02V
b)引带彩条R-Y信号幅度
标准值:0.525Vp-p±0.015V
c)引带彩条B-Y信号幅度
标准值:0.525Vp-p±0.015V
d)引带彩条彩色相位偏离
|ΔΨ|<2.5°
e)节目全信号峰值电平
不大于0.8V
f)节目亮度信号峰值电平
不大于0.77V
g)黑电平与消隐电平差(底电平)
标准值:0+0.05V
h)字幕峰值电平
不大于0.8V
i)时码
连续并在引带彩条信号开始点置零
3.1.2 测试方法
a) 测试前重放录像机生产厂家提供的标准校准带,根据彩条信号调整录像机视频重放增益控制钮,使波形示波器的示数为标称值。
b) 在经过3.1.2a步骤调整的录像机上重放节目磁带,使用波形示波器对重放视频信号进行测试。
c) 重放节目磁带引带中的100/0/75/0彩条标准信号,对3.1.1中有关项目进行测试。
d) 在节目磁带上选取节目时间全长的1/6、2/6、3/6、4/6和5/6附近处进行重放,对3.1.1中有关项目进行测试。
3.1.3 测试结果的评分
测试结果采用5分制评分。在3.1.1项中所列项目的测试结果全部指标合格为5分;a、b、c、d四项中,每有一项指标不合格扣除0.3分; e、f、g三项各有5个测试点,共计有15个数据,其中每有一个数据指标不合格扣除0.2分;h、i两项中,每有一项指标不合格扣除0.4分。
3.2 图像质量的主观评定
3.2.1 图像质量的主观评定方法
参照GB 7401-1987《彩色电视图像质量主观评价方法》采用5分制进行评分。
3.2.2 评定标准
a)杂波和干扰可见度
5分:觉察不到;
4分:稍可觉察,但不令人厌烦;
3分:明显觉察,令人有些厌烦;
2分:杂波或干扰严重,令人厌烦;
1分:极严重。
b)画面清晰度
5分:十分清晰;
4分:个别画面欠清晰;
3分:一些画面欠清晰;
2分:总体上不是很清晰;
1分:不清晰。
c)亮度层次
5分:亮度层次丰富,画面柔和细腻;
4分:亮度层次较丰富,画面基本上柔和细腻;
3分:个别画面偏亮、偏暗或缺少层次;
2分:一些画面偏亮、偏暗或缺少层次;
1分:总体上亮度层次欠丰富。
d)彩色保真度
5分:彩色清晰、自然,肤色正常,不同镜头色彩一致性好;
4分:彩色较清晰、自然,肤色基本正常,不同镜头色彩基本一致;
3分:彩色欠清晰、自然,肤色有可见的失真现象,不同镜头色彩一致性不够好,有瞬间变色和渗色现象;
2分:彩色清晰度差,色度不正常;
1分:彩色质量很差。
e)制作难度
根据固定或移动拍摄、使用单台或多台摄像机、拍摄环境条件、节目所含的镜头数量、编辑难易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分。
5分:有很大难度;
4分:有一定难度;
3分:比较简单。
4. 声音质量的评定
4.1声音信号电平的客观测试和评分
 对节目磁带中引带校准信号和正式节目的声音电平进行测试。所录制节目的声音基准磁平应符合所用磁带的标准,这时对应输入、输出的标准电平是+4dBu。
4.1.1 测试项目和指标
a) CH1引带1000Hz正弦波校准信号电平
标准值: 0VU±1VU
-18dBFS±1dBFS
b) CH2引带1000Hz正弦波校准信号电平
标准值: 0VU±1VU
-18dBFS±1dBFS
c) CH1节目声音平均电平
标准值:语言-7~-3VU 瞬间最大值允许达到0VU
音乐-7~0VU 瞬间最大值允许达到+3VU
d) CH1节目声音峰值电平
标准值:语言≤0PPU 音乐≤+5PPU
≤-10dBFS ≤-5dBFS (暂行)
e) CH2节目声音平均电平
标准值:语言-7~-3VU 瞬间最大值允许达到0VU
音乐-7~0VU 瞬间最大值允许达到+3VU
f) CH2节目声音峰值电平
标准值:语言≤0PPU 音乐≤+5PPU
≤-10dBFS ≤-5dBFS (暂行)
4.1.2 测试方法
a) 测试前重放录像机生产厂家提供的标准校准带,根据1000Hz正弦波校准信号调整录像机声道1、2(CH1、CH2)的音频重放电平控制钮,使输出标准电平为+4dBu时,音量单位表的示数为0VU,峰值表的示数为-8PPU或-18dBFS。
b) 在经过4.1.2a步骤调整的录像机上重放电视节目磁带,使用音量单位表对节目磁带引带中的1000Hz正弦波校准信号进行测试。
c) 在节目磁带上选取节目时间全长的1/6、2/6、3/6、4/6和5/6附近处进行重放,分别对两个声道的声音电平进行测试。测试中同时用音量单位表监测平均电平和用峰值表监测瞬间峰值电平。
4.1.3 测试结果的评分
测试结果采用5分制评分。
在4.1.1中所列项目的测试结果中全部指标合格为5分;a、b两项中,每有一项指标不合格扣除0.5分;c、d、e、f四项各有5个测试点,共计有20个数据,其中每有一个数据指标不合格扣除0.2分;新闻节目只测试主声道,a项指标不合格扣除1分,c、d项的每个测试点数据不合格扣除0.4分。
4.2 声音质量的主观评定
4.2.1声音质量的主观评定方法
声音质量的主观评定是对电视节目磁带中正式节目的主声道声音质量进行评定。评定标准参照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GB/T 16463-1996《广播节目声音质量主观评价方法和技术指标要求》,从声音质量主观感觉的综合优劣和声音质量受损程度,采用5分制对电视节目磁带的声音质量进行评分。
4.2.2 评定标准
a) 声音质量
5分:声音质量极佳,无可觉察的失真和噪声;
4分:声音质量好,仅出现短暂的不明显失真或噪声;
3分:声音质量一般,偶尔有明显的失真或噪声;
2分:声音质量差,多次出现明显的失真或噪声;
1分:声音质量低劣,出现严重的失真或噪声。
b) 声音音量
5分:音量符合标准,声音衔接处过渡平稳、自然;
4分:音量符合标准,声音衔接处过渡基本平稳;
3分:音量基本符合标准,声音衔接处过渡稍显生硬;
2分:音量不符合标准(过高或过低),声音衔接处过渡生硬;
1分:音量忽高忽低。
c) 声画协调
5分:声音与画面配合协调一致;
4分:声音与画面配合偶尔出现短暂的不协调现象;
3分:声音与画面配合多次出现短暂不协调现象;
2分:声音与画面配合出现较长时间不协调现象;
1分:声音与画面配合不协调。
5.明显缺陷扣分
在主观评价过程中,如发现图像、声音质量不属于3.2.2和4.2.2项内容的严重缺陷者,酌情扣总分,扣分范围一般为0.1~0.5分。

录制技术质量客观测试表

录制技术质量主观评定表

附件二:视频图形制作技术质量评定办法


1.概述
本办法是为评定视频图形制作类电视节目技术质量而制定的,适用于对电视技术人员提出创意并制作的电视节目技术质量的评定。
视频图形制作技术质量奖是对通过计算机图形或与视频图像合成制作的电视节目而设立的。共有片头、短片、动画片三类。
2.对参评磁带的要求
2.1 参评磁带的内容必须全部是本台人员制作,且首播时间应在上一年7月1日至本年6月30日的期间之内。
2.2 参评的电视节目必须完整,节目时间长度为:片头1分钟以内;短片10分钟以内;动画片一集。
2.3参评磁带应严格按照录制和交换规范进行录制,具体规定参见《录制技术质量评定办法》2.3和2.4项。其中片头类、短片节目副声道不要求记录国际声;动画片类节目副声道必须记录国际声。
2.4 参评的作品必须带有创意设计和制作说明(500字左右,A4规格纸1页)。
3.评定
3.1 图像和声音信号技术质量的客观测试和评分
 3.1.1图像信号技术质量的客观测试和评分
图像信号技术质量的客观测试和评分与《录制技术质量评定办法》3.1项相同。其中片头类和时间长度少于5分钟的短片类节目e、f、g三项指标测试不采取选点方法,而进行全程重放。测试结果全程合格得3分;不合格时间段之和不超过节目全长的10%,扣除0.6分;不合格时间段之和超过节目全长的10%但不超过20%,扣除1.2分。
 3.1.2声音信号技术质量的客观测试和评分
声音信号技术质量的客观测试和评分与《录制技术质量评定办法》4.1项相同。其中片头类和时间长度少于5分钟的短片类节目c、d二项指标测试不采取选点方法,而进行全程重放。测试结果全程合格得4分;不合格时间段之和不超过节目全长的10%,扣除0.8分;不合格时间段之和超过节目全长的10%但不超过20%,扣除1.6分。
3.1.3 创意设计和制作说明扣分
在客观测试过程中,根据有无参评作品创意设计和制作说明及其水平,酌情扣总分,扣分范围一般为0.1~0.5分。
3.2 图像和声音信号技术质量的主观评定
对视频图形制作技术质量除进行常规的图像和声音的主观评定外,重点是要对制作中所特有的因素即主题、创意、制作技巧和整体效果等进行评定。评分采用5分制。
3.2.1 主题、创意的评定
 5分:节目主题表现明确,创意新颖,表现形式巧妙;
 4分:节目主题较为明确,创意和表现形式较好;
 3分:节目主题基本明确,创意表现形式一般;
2分:有一定的主题思想表述,创意平淡;
 1分:节目的主题思想表述较差,创意不明确。
3.2.2 制作技巧的评定
5分:构图和造型美观、规范,色彩和材质运用合理,用光考究,剪辑连贯,运动节奏流畅;有较高制作难度,技术手段丰富,并能准确表达创意意图;
4分:构图和造型美观、规范,用光和色彩合理,有较高制作难度;
3分:制作水平较高,造型准确;
2分:制作水平一般,画面平淡;
1分:制作水平差,画面缺乏美感。
3.2.3 整体效果的评定
5分:视觉整体效果突出、升华节目主题,画面与音乐协调,感染力强;
4分:视觉整体效果突出、协调性较好;
3分:视觉整体效果较好,协调性一般;
2分:视觉整体效果一般,协调性较差;
1分:视觉整体效果及协调性差。
3.2.4 ;综合质量的评定
此项评定包括对图像和声音质量的主观综合评价,评定时考虑的因素和标准参见《录制技术质量评定办法》3.2项和4.2项。
3.2.5 明显缺陷扣分
在主观评价过程中,如发现不属于3.2.1~3.2.4内容的严重缺陷者,酌情扣总分,扣分范围一般为0.1~0.5分。


视频图形制作技术质量客观测试表

视频图形制作技术质量主观评定表


附件三:声音制作技术质量评定办法


1.概 述
本办法是为评定声音制作技术质量而制定的,适用于对声音制作要求较高的电视节目。
声音制作技术质量奖是为声音录制人员提出创意并制作的电视节目而设立的,分为专题纪录片、译制片、综合艺术、电视剧四类。
2.对参评节目磁带的要求
2.1 参评的电视节目必须是本单位人员录制,且首播时间应在上一年7月1日至本年6月30日的期间之内。
2.2 参评的电视节目必须完整,其节目时间长度应为:专题纪录片10分钟以上、译制片25分钟以上、综合艺术45分钟以上、电视剧一集。
2.3 参评电视节目磁带的图像和声音应严格按照录制和交换规范进行录制,具体规定参见《录制技术质量评定办法》2.3项。
2.4参评电视节目磁带的声迹分配规定为:对于单声道节目,声迹1(对应CH1)记录节目混合声,声迹2(对应CH2)记录国际声;对于双声道立体声节目,声迹1记录左声道信号,声迹2记录右声道信号。
2.5 参评的作品必须带有声音创意设计和录制设计图。
3.评定
3.1 评定环境和设备
3.1.1 电视节目听音条件在国家没有制定标准前暂按以下参考值执行:
a)评审房间不小于50平方米;
b)评审房间要有较好的建筑声学处理。
3.1.2 视听设备
a)图像监视器的屏幕尺寸不小于29英寸;
b)监听扬声器为近场监听系统,频响为40Hz~18kHz±6dB,声压级为85dB SPL;
c)调音台为广播级;
d)功放为广播级,有效值(粉噪)功率每路不低于200 W,带宽不窄于20Hz~20kHz。
3.2 客观测试和评分
3.2.1 测试项目和指标
a) CH1引带1000Hz正弦波校准信号电平
标准值: 0VU±1VU
-18dBFS±1dBFS
b) CH2引带1000Hz正弦波校准信号电平
标准值:OVU±1VU
-18dBFS±1dBFS
c) CH1节目声音平均电平
标准值:语言-7~-3VU,瞬间最大值不超过0VU
音乐-7~0VU,瞬间最大值不超过+3VU。
d) CH1节目声音峰值电平
标准值:语言≤0PPU 音乐≤+5PPU
≤-10dBFS ≤-5dBFS (暂行)
e) CH2节目声音平均电平
标准值:语言-7~-3VU 瞬间最大值不超过0VU
音乐-7~0VU 瞬间最大值不超过+3VU
f) CH2节目声音峰值电平
标准值:语言≤0PPU 音乐≤+5PPU
≤-10dBFS ≤-5dBFS (暂行)
3.2.2 测试方法
a) 测试前重放录像机生产厂家提供的标准校准带,根据1000Hz正弦波校准信号调整录像机声道1、2的音频重放电平控制钮,使输出标准电平为+4 dBu时,音量单位表的示数为0VU,峰值表的示数为-8PPU或者-18dBFS。
b) 在经过3.2.2a步骤调整的录像机上重放电视节目磁带,使用音量单位表对节目磁带引带中的1000Hz正弦波校准信号进行测试。
c) 在节目磁带上选取节目时间全长的1/6、2/6、3/6、4/6和5/6附近处进行重放,分别对两个声道的声音电平进行测试。测试中同时用音量单位表监测平均电平和用峰值表监测瞬间峰值电平。
3.2.3 测试结果的评分
在3.2.1中所列项目的测试结果全部指标合格为20分;a、b两项中,每有一项指标不合格扣除3分;c、d、e、f四项各有5个测试点,共计有20个数据,其中每有一个数据指标不合格扣除0.7分。
3.2.4 声音制作说明和录制设计图扣分
在客观测试过程中,根据有无声音制作说明和录制设计图及其水平,酌情扣总分,扣分范围一般为1~3分。
3.3 主观评定
对节目磁带中正式节目的声音质量从技术、艺术两个方面的主要内容进行综合评定。
3.3.1 主观评定标准
主观评定满分为80分,分8项进行,其中a、b、c、d、e、f每项满分为8分,根据优、良、中、差四个等级,依次得分为8、6、3、1分。g、h每项满分为16分,根据难、较难、一般、简单,依次得分为16、12、8、3分。
a) 总体失真
优:没有可觉察的失真;
良:有短暂的失真,但不严重;
中:有明显的持续失真;
差:有严重的持续失真。
b)总体噪声
优:没有可觉察的噪声;
良:声源弱时可听到持续噪声;
中:有明显的持续噪声,但不令人厌烦;
差:有明显的持续噪声,令人厌烦。
c)音质处理
优:声音饱满、明亮、清晰、柔和;
良:声音有欠缺,但不明显;
中:声音有明显欠缺,但尚不影响清晰可懂度;
差:声音有严重缺陷,清晰可懂度极差。
d)动态运用
优:动态范围运用合理,声音丰满、有力度,低声源清晰可辨;
良:动态范围运用基本正常,声音基本饱满;
中:动态范围运用较差、声音不饱满,低声源有明显噪音;
差:动态范围运用不合理、声音单薄且伴有失真或噪声。
e)声音的位置感
优:单声道节目声音有纵深感;立体声节目声像位置感强,声像运用连续性好、声源移动时声像不跳动;
良:单声道节目声音纵深感稍差;立体声节目的立体感基本正常、声像运用大体恰当;
中:单声道节目声音基本没有纵深感;立体声节目的立体感不够明显、声像运用平淡;
差:单声道节目声音没有纵深感;立体声节目中的立体感不明显、有移位跳动、声像运用混乱。
f)声画同步
优:声音与画面配合协调一致;
良:声音与画面配合有时出现短暂不协调现象;
中:声音与画面配合出现较长时间不协调现象;
差:声音与画面配合不协调。
g)艺术处理
难:声音表现符合节目内容的情节,节目的声音具有一定的空间感、现场感;声画和谐统一,无艺术处理痕迹,整个节目具有艺术感染力;
较难:声画艺术处理整体较好,配乐准确;
一般:声画艺术处理基本和谐,但有一定欠缺;
简单:声画艺术处理不和谐。
h)制作难度
难:复杂的实况同期录音、声源采集或复杂的后期制作等;
较难:部分实况同期录音或有较大难度的后期制作;
一般:有一定难度的后期制作;
简单:一般的后期制作。

声音制作技术质量客观测试表

声音制作技术质量主观评定表

附件四:播出技术质量评定办法


1.概述
本办法是为评定电视中心节目播出质量而制定的,适用于对播出技术质量进行评定。
节目播出质量根据参评单位报送的电视节目播出信号录像磁带进行评定。
2.对参评磁带的要求
2.1选定播出时间中的一段,长度为90分钟,使用分量录像机记录播出中心系统输出端的播出信号。见下图。



录制日期和时间由评奖工作组统一确定,并事先通知各单位以便做好准备。
2.2播出信号录像磁带应依照录制和交换规范的规定进行录制。参见《录制技术质量评定办法》第2.3和2.4项,但不要求声迹2记录国际声。
2.3 播出信号录像磁带在报送同时应附有记载当日节目预告单的广播电视报和指明各段节目标题和起止时间的节目播出串联单。
3.评定
3.1 图像信号技术质量的客观测试和评分
图像信号技术质量的客观测试和评分与《录制技术质量评定办法》3.1项相同。
3.2 声音信号技术质量的客观测试和评分
声音信号技术质量的客观测试条件和方法与《录制技术质量评定办法》4.1项相同。但因声迹2不要求记录国际声,测试和评分参照4.1项中新闻节目的规定处理。
3.3 图像和声音信号质量的主观评定
对电视节目播出质量除进行常规的图像和声音的主观评定外,还应对播出环节中特有的技术因素进行评定,其中包括:
a)不同节目之间的一致性;
b)两个节目切换过程中切换点的质量。
3.3.1不同节目之间一致性的评定
此项评定主要是通过主观感觉并借助示波器、音量表对播出中各段节目之间的图像亮度、色度、色调及声音音量等方面是否存在差异进行评定,采用5分制。
5分:觉察不到不一致;能满意地收看;
4分:基本一致,图像亮度或声音响度可觉察到轻微的不一致,但色度、色调基本一致,不影响收看(指不必调整监视器调节钮或监听音量调节钮仍能正常地收看);
3分:有可觉察的不一致,图像亮度或声音响度的差别较显著,色度、色调有可觉察的不一致,但仍可接受,通过微调监视器调节钮或监听音量调节钮仍可较满意收看;
2分:图像亮度或声音响度的差别较大,色度、色调有明显差异。通过调节监视器调节钮或监听音量调节钮勉强可以收看。
1分:差别极大,无法收看。
3.3.2 两个节目切换过程中切换点的质量评定
此项评定主要是对节目切换过程是否有问题进行评定,采用5分制。
5分:节目切换准确,无卡画面、卡声音或漏彩底现象,无切换杂波和噪声,无彩色闪动或画面不稳。台标、时间叠加正常;
4分:切换基本准确,稍有卡画面或卡声音现象,无彩色闪动、画面不稳或漏彩底等,切换杂波噪声不明显,台标、时间叠加正常;
3分:有卡画面或卡声音、漏彩底现象或有轻微的彩色闪动,但画面不乱,偶有切换杂波噪声,台标、时间的叠加稍显不佳,但仍可接受;
2分:有较明显的彩色闪动,或画面有轻微晃动但画面不乱,切换杂波台标、时间的叠加明显不良,难以忍受;
1分:切换时乱画面,无彩色,有明显的切换杂波噪声,叠加台标、时间后,破坏画面或干扰声音,无法接受。
3.3.3 综合质量的主观评定
此项评定包括对图像和声音的主观综合评价,评定时考虑的因素和标准参照《录制技术质量评定办法》中的3.2和4.2项。
3.3.4 明显缺陷扣分
在主观评价过程中,如发现不属于3.3.1、3.3.2和3.3.3项内容的严重缺陷者,酌情扣总分,扣分范围一般为0.1~0.5分。



播出技术质量客观测试表

播出技术质量主观评定表

附件五:安全播出评定办法


1.概述
本办法是为评定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而制定的,适用于对电视中心播控机房电视节目播出安全的评定。
2.评定方法
申报单位按要求寄送各套节目的(地方转播中央第一、二套全天节目者除外)播出情况统计报表。根据申报单位全年的总体安全播出情况统计结果,并结合播出技术质量进行评定。
2.1对统计报表的要求
2.1.1申报单位按统一制定的播出情况月度统计表、播出情况季度统计表填写,要求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准确。
2.1.2 报表中各项事故情况的判定按2.2项评定标准内容执行。
2.1.3统计报表按季度报送,在每季度结束后15天内(以当地寄出邮戳为准),申报单位把播出情况季度统计表以及本季度的播出情况月度统计表寄送到评奖组织单位。申报单位未按规定时间寄送统计报表将扣分,漏报或内容缺项者不予评定。
2.2评定标准
以全台全年加权播出事故率及责任事故率为主要评定依据。
2.2.1播出事故
播出事故是指因技术设备发生故障或播出(含放像)人员人为责任因素所造成的事故的总称,由节目磁带制作或磁带本身所造成的事故暂不计在内。
2.2.1.1 播出事故分类
a) 停播事故:在播出过程中,不能按规定的开播时间播出节目,节目尚未结束就停止播出,正常节目中断、缺视频或音频信号,正常节目中断后而以任何其它测试信号或静止画面代播,在完整的节目衔接中出现彩条信号或出现长度超过10秒的过渡彩场信号(在这种情况下,整个过渡彩场时间都统计为停播),均属停播。
b) 劣播事故:在播出过程中,由于图像无彩色或严重变色,画面质量严重劣化,切换时画面翻动、色彩畸变超过5秒以上,声音信号噪声大、明显失真,均属劣播。
c) 错播事故:在播出过程中,由于操作原因造成的播出内容与计划不符,两个完整节目的顺序颠倒,节目之间衔接时正常节目重复或前一个节目未完就切换到下一个节目时间误差在3秒以上,节目衔接中过渡彩场信号超过3秒而不到10秒,两个节目切换时声画严重不同步超过5秒钟以上,均属错播。
2.2.1.2播出事故原因分类
a) 责任事故是指设备正常运行时由于值班人员操作错误或检修人员工作不认真或疏忽所造成的事故,以及因处理不当使事故时间延长。
b) 设备事故即非责任技术事故,是指因目前台内设备、物质、人力等条件尚无法预防或制止的事故。
c) 节目源事故是指节目磁带所造成的事故,台内直播和市内实况节目中的信源事故,以及转播国内和国际节目中本台负责环节所造成的信源事故。
d) 外部事故是指转播国内和国际节目中非本台负责环节所造成的信源事故,以及外部供电电源中断等事故。
2.2.2评定
评定采用5分制,介于级间者采用线性内插取值。
a)播出事故率评分分级标准为:
5分:台内全年加权播出事故率≤1秒/百小时;
4分:台内全年加权播出事故率=5秒/百小时;
3分:台内全年加权播出事故率=10秒/百小时;
2分:台内全年加权播出事故率=20秒/百小时;
1分:台内全年加权播出事故率>20秒/百小时。
加权播出事故率按以下公式计算:
加权播出事故率=(停播时间+0.7×劣播时间+0.5×错播时间)/播出时间
b) 责任事故率评分分级标准为:
5分: 台内全年无责任事故;
4分: 台内全年平均责任事故率=1次/千小时;
3分: 台内全年平均责任事故率=1.5次/千小时;
2分: 台内全年平均责任事故率=2次/千小时;
1分: 台内全年平均责任事故率>2次/千小时。
c) 安全播出的最终评定得分按如下公式计算:
安全播出得分=(加权播出事故率得分+责任事故率得分)×
0.9/2+播出技术质量得分×0.1
其中播出技术质量得分直接取自播出技术质量奖的评定结果。

安全播出评定表

播出情况季度统计表

播出情况月度统计表


附件六: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金帆奖申报表格


表1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金帆奖申报总表
表2 录制技术质量奖申报表
表3 视频图形制作技术质量奖申报表
表4 声音制作技术质量奖申报表
表5 播出技术质量奖申报表
表6 安全播出奖申报表
表7 分频道全年播出情况统计表
表8 全台全年播出情况统计表
表9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金帆奖申报汇总表



关于印发杭州市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经济委员会


关于印发杭州市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市)经发局(经贸局、计经局):
  
  为加强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更好地促进我市传统工艺美术事业的繁荣与发展,根据《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国务院第217号令)、《浙江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第120号令)的规定,现将《杭州市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认定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经济委员会
                               二OO四年九月十三日

杭州市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国务院《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浙江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认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杭州市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是指手工工艺或手工艺为主的品种和技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文字或实物记载,表明历史悠久,世代相传;
  (二) 以传统工艺为主,技艺精湛、工艺独特;
  (三) 主要采用天然原材料或传统使用的原材料;
  (四) 有完整的工艺流程或独特制作技术;
  (五) 具有独特的地方风格并享有较高声誉或具有较高的经济、艺术价值。
  引进外地具有五十年以上历史的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引进时间已达二十年,经过再创作,已形成独特地方风格,并有较高的艺术价值的,可视为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
  第二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可向当地工艺美术主管部门提出要求认定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申请,经区、县(市)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审核后,向杭州市经济委员会推荐。
  第三条 杭州市工艺美术行业协会受杭州市经济委员会委托,负责对申报资料进行资格审核和汇总。
  第四条 申请认定杭州市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 要求对其认定的申请报告;
  (二) 填写好的申请认定的表格;
  (三) 证明历史悠久、世代相传的考证资料;
  (四) 引进的品种和技艺应提供相应的历史考证资料;  
  (五) 采用天然原材料的证明资料;
  (六) 手工艺制作或手工艺制作为主的有关资料;
  (七) 能说明其风格、特色和文化内涵的有关资料;
  (八) 历史时期代表人物或代表作品的证明资料;
  (九) 在社会上享有声誉的证明资料。
  凡对以上资料要求保密的部分,申请者应加封注明,以便评审委员会在审阅时,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拆封。
  第五条 评审委员会由工艺美术行业中的工艺美术大师和有关专家组成。其中工艺美术大师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六条 对资格审核合格的申报材料,由杭州市经济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杭州市级报刊上向社会公示,在公示之日起十天内,公开征求意见。
  第七条 经公示没有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已在公示截止之日起三十天内处理完毕的评审结论由杭州市经济委员会予以认定。
  第八条 对存在异议并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处理完毕的,杭州市经济委员会暂不作评审结论,并向推荐单位和申报人作出说明。
  第九条 凡不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拆封、审阅申报者要求保密的资料,致使资料泄密,造成申报者和国家利益受到损害的有关专家和工作人员,按《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第二十条和《浙江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处理。
  第十条 “杭州市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认定工作,每三年认定一次;特殊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可即时进行专项认定。
  第十一条 本试行办法由杭州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于二○○四年九月一日起试行。

  附件下载:杭州市重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认定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