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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电解铝、铁合金等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12:24:5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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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电解铝、铁合金等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电解铝铁合金等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税[2004]2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1月1日起(具体执行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免)税政策:

序号
商品名称                 税则号列

1
未锻轧非合金铝              76011000

2
未锻轧铝合金               76012000

3
锰铁                 72021100,72021900

4
硅铁                 72022100,72022900

5
硅锰铁                  72023000

6
铬铁                 72024100,72024900

7
硅铬铁                  72025000

8
镍铁                   72026000

9
钼铁                   72027000

8
钨铁                   72028010

9
硅钨铁                  72028020

10
钛铁及硅钛铁               72029100

11
钒铁                   72029200

12
铌铁                   72029300

13
其他铁合金                72029900

14
磷                  28047010,28047090

15
碳化钙                  28491000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电监会开展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电监会开展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以下简称《意见》)和中央纪委等四部委《关于印发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中纪发〔2010〕28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电监会系统实际情况,在去年“小金库”治理工作的基础上,制定电监会开展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治理范围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含本部、分会、代管学(协)会及所属单位)。

  (二)专项治理内容

  凡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属于“小金库”。重点是2008年以来各项“小金库”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2007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包括:

  1、隐匿会费收入设立“小金库”;

  2、截留行政事业性收费设立“小金库”;

  3、截留捐赠收入设立“小金库”;

  4、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5、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等名义或以假发票、假合同等手段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6、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7、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8、以其他形式设立“小金库”。

  二、专项治理的方法和步骤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至2010年年底基本结束,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截至2009年7月底)
制定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召开中电联“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动员及自查工作布置会,对“小金库”治理工作和自查自纠工作进行全面部署。

  (二)自查自纠(截至2010年9月底)

  中电联要在去年工作的基础上,把专项治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要按照《意见》、《办法》和本方案的要求,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工作措施,认真扎实组织自查,自查面必须达到100%,做到不走过场、不留死角。对自查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问题,必须自觉纠正,把问题解决在自查自纠阶段。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要按规定上报自查自纠总结报告,并填报《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见附件1)。中电联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要在报告表上签字确认,以承诺所报告情况的真实性和全面性。电监会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需要对中电联开展内部检查。

  会治理“小金库”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办法》要求,填报《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并于2010年10月15日前将自查自纠总结报告和统计表按时报送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重点检查(截至2010年11月底)

  按照《办法》规定,行业性社会团体属于重点检查的范围。在自查自纠基础上,会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中电联“小金库”治理工作情况开展重点检查。重点检查报告、工作总结及《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小金库”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要向领导小组报告。

  中电联要对所属分会、代管学(协)会有针对性地开展重点检查,同时做好接受中央“小金库”治理领导机构检查的准备。

  (四)整改落实(截至2010年12月底)

  中电联要针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实。一方面,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要纠正到位,对重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依纪认真处理,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另一方面,要深入剖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完善制度,深化改革,强化源头治理,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会治理“小金库” 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中电联整改落实工作的督促指导。

  中电联要将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2010年12月30日前报会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此基础上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形成书面报告经领导小组和会党组审定后报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专项治理的政策规定

  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小金库”,要严格按照“依法处理、宽严相济”的原则进行处理。

  (一)“小金库”治理工作鼓励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从轻从宽处理。凡自查认真、纠正及时的,对责任单位可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自查出的“小金库”,要如数转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中电联对其所属单位进行的内部检查,视同自查。

  (二)对被查发现的“小金库”,除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外,还要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对设立“小金库”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依照《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严肃追究责任。对设立“小金库”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依照《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对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相关规定的,按照登记管理机关处理处罚的有关程序和具体规定,依法给予处理处罚。

  (三)对专项治理工作中走过场的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四)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或在重点检查中发现“小金库”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意见》下发后再设立“小金库”的,对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先予以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六)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专项治理的工作要求

  (一) 加强组织领导

  为做好本次专项治理工作,中电联要在去年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和充实“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各部门、各分会、代管学(协)及所属单位 “小金库”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保证这些部门和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有专人负责治理工作并指定专人承办具体工作,有二级单位的,要成立治理工作领导机构。

  电监会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加强对中电联“小金库”治理工作的组织、指导、检查和协调。

  (二) 做好宣传发动

  中电联要召开 “小金库”治理工作动员及自查工作布置会,对本次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动员部署。要通过门户网站、行业媒体、工作简报等加强对“小金库”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多形式、多层次、多角度地宣传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内容和政策规定。要通过编发工作简报,及时将 “小金库”治理工作开展情况报会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落实举报制度

  中电联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同时注意发挥网络举报作用。要认真做好举报的受理工作,建立举报登记和查处督办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做到件件有交待、事事有着落。要认真执行信访工作保密制度,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依纪从严惩处。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电监会“小金库”举报电话号码是:010-66023600,举报信箱设在会机关办公楼八层。

  (四)实施综合治理

  专项治理工作中,要注重统筹兼顾,实施综合治理,巩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成果,促进各项工作。具体要与中电联改革发展相结合;与清理乱收费、减轻企业负担等治理工作相结合;与加强财务管理、强化财务监管相结合,建立常态工作机制,实现综合工作成效。

  (五)加强工作指导

  会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与中电联的联系沟通,及时协调解决专项治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专项治理工作期间,会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将根据情况派出督导组,对中电联治理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确保把专项治理工作组织好、开展好,确保把专项治理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六)构建长效机制

  专项治理工作中,要注重源头治理,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原则,深入剖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找准问题症结。要从推进改革、完善政策、健全制度、改进监管等方面入手,巩固治理工作成果,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切断“小金库”资金来源。


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农村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葫政办发〔2005〕61号 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农村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葫芦岛市农村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五年六月十二日
葫芦岛市农村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葫芦岛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2004〕25号)和市委、市政府决定,将市农村经济发展局改组为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县(处)级建制。葫芦岛市农村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农委)是主管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及对农业农村工作综合协调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农业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农业产业政策,指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农产品品质的改善;提出有关农产品流通、农村信贷、税收及农业财政补贴的政策性建议;参与全市农村政策的研究;起草种植业、农垦等农业产业法规的实施意见。
  (三)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意见;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政策,调节农村经济利益关系,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耕地使用权流转工作。
  (四)研究制定全市农业产业化经营方针政策及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发展规划,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和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预测并发布农业各行业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供求情况等农村经济信息。
  (五)负责全市农业资料区划、生态农业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指导农用地、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六)制定农业科研、教育、技术推广及其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组织重大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的遴选及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
  (七)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农业各产业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农业各产业产品及绿色食品的质量监督、认证和农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工作;指导种子、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的质量监测、鉴定和执法监督管理工作。
  (八)制定农垦经济规划、政策和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并监督实施。
  (九)承办市政府有关农业方面的涉外事务,组织有关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负责综合协调农业和农村工作,组织制定有关农业和农村工作政策;负责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的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提供相关信息数据;研究提出我市涉及“三农”问题的政策、措施;负责市政府有关“三农”工作的督办和落实。
  (十一)负责贯彻国家、省有关农机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农机行业规范、技术标准,管理和指导全市农机工作。
  (十二)根据规定管理葫芦岛市果蚕管理总站。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农委设9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协调机关政务工作;承办会议的组织、文电、政务信息、新闻宣传、保密、信访、文书档案、保卫等工作;拟定局机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涉农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指导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和农业法制宣传教育;承担农业行政复议工作;负责农业统计证书的管理。
  (二)政治部(人事科)
负责局党委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和局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养老保险等项工作;拟定全市农业技术推广队伍建设规划;负责全市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和农业系统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负责全市农业系统劳动模范评选及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管理与服务工作。
  (三)计划财务科拟定农业开发项目及工程建设的计划(规划)并监督实施;承办重大农业建设项目的审核和扶持具有示范效应的产业化项目的工作;研究提出有关农业经济发展的财政、税收、信贷、保险和主要农产品、重要农业生产资料方面的政策、建议;管理局管各项资金;指导农业有关行业和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监督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
  (四)农村经济管理科
研究提出深化农村体制改革意见,提出我市涉及“三农”问题的政策、措施;研究提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意见;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和审计;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合同管理等工作;组织对农村经济收支情况的监测;负责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
  (五)农业科(农机管理科、绿色食品办公室)研究提出种植业发展规划和重大技术措施;指导种植业结构布局的调整;参与提出耕地保护、补偿与改良的政策措施;指导救灾备荒种子、化肥等生产资料的储备和调拨;指导化肥、农药、种子等产品的质量监察、检验、登记工作;指导种子及其资源的品种审定和进出口审查工作;监督实施有关植物检疫的法规和标准,组织农业植物内检工作;贯彻国家和省有关绿色食品的法规和政策,制定绿色食品长远发展规划;指导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建设;负责绿色食品开发、产品认证、食品标识和标准认定工作;指导农产品无公害生产;负责贯彻国家、省有关农机的法律、法规和农机行业规范、技术标准,指导全市农机管理服务体系建设及农业机械化生产;负责拟定全市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机修造、供油和维修网络建设;指导农机科研技术开发,推广应用工作;负责农机新机具、新技术、新成果的引进鉴定与推广工作。
  (六)科技教育科拟定全市农业科技、教育发展规划;承办实施科教兴农战略工作;承办重大科研和推广项目的遴选及实施工作;管理科技成果;组织农业新品种保护工作;指导农业和农民教育工作;负责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工作;承办农用土地开发、利用和农业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的协调监督工作;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促进生态农业建设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七)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市场信息科)研究拟定、实施全市农业和农村产业政策;指导农业和农村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提出大宗农产品和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流通及价格政策建议,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一体化;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建设;拟定全市农产品市场信息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预测并发布农业各行业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供求情况等农村经济信息和农情信息;指导农业各行业信息系统建设;负责涉农外经、外事工作。
  (八)综合科负责综合协调农业和农村工作,组织制定有关农业和农村工作政策;负责全市农业和农村工作的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提供相关信息数据;参与编制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计划;参与市委、市政府有关农业和农村工作会议的文稿起草和会务工作;负责全局综合性报告、文件的起草工作;负责市政府涉及“三农”工作的督办和落实。
  (九)农垦科
负责对农垦企业的指导、服务、管理、监督工作,负责制定农垦发展规划、农垦区社会经济状况统计、财务决算、项目报审、生产规划指导;指导农垦经济体制改革;负责农垦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立项;指导农垦系统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改善农垦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提高农垦经济效益;指导农垦系统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工作;推进科技兴垦;协调农垦企业对外关系。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农村经济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31名,老干部服务人员编制2名,工勤人员编制3名。其中:主任职数1名、副主任职数3名;纪检书记职数1名;职能科(室)科长(主任)职数9名,副科长(副主任)职数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