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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1998年征地、1999年发生的补偿标准争议能否适用裁决程序的请示》的答复

时间:2024-05-22 05:36:4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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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1998年征地、1999年发生的补偿标准争议能否适用裁决程序的请示》的答复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对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1998年征地、1999年发生的补偿标准争议能否适用裁决程序的请示》的答复

(2003年5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国法秘函〔2003〕101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1998年征地、1999年发生的补偿标准争议能否适用裁决程序的请示》(湘政法函[2003]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1999年6月6日公布的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引发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应当适用1999年1月1日发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关于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程序的规定。



附: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1998年征地、1999年发生的补偿标准争议能否适用裁决程序的请示

(2003年4月22日湘政法函[2003]7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湖南省人民政府于1998年12月批准征用土地,其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于1999年6月6日公布。之后,被征用土地方的拆迁户发生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是1999年1月1日实施,该条例所设置的补偿标准争议裁决程序适不适用1998年12月批准征地、1999年6月以后发生的补偿标准争议,特此请示,请予回复。


关于严禁擅自批设金融机构、非法办理金融业务的紧急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严禁擅自批设金融机构、非法办理金融业务的紧急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经济特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经查,一些地方和部门擅自批设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擅自办理金融业务的情况日趋严重。这些机构非法从事金融活动,高息吸收存款、发放贷款,非法从事保险中介业务活动,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已经出现巨大的金融风险,给社会稳定造成极大危害。一些地方已多次发生挤兑风
波、机构负责人卷款而逃、群众集体上访、冲击政府等事件。为严肃金融纪律,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特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审批金融机构的主管机关,任何地方政府、部门或个人均无权批准设立金融机构或金融机构筹备组织。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均属非法金融机构,必须坚决予以取缔。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登记
注册时要严格把关,对没有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文件的坚决不予登记注册,不予核发营业执照。
二、对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已经擅自设立的金融机构和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在中国人民银行配合下进行清理,依法取缔或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非金融机构核定涉及金融业务的经营范围;已核准的,应予取消。
四、保险、证券、货币和金融期货等金融类经纪人组织应先获得中国人民银行的经营许可后,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没有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文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登记注册。凡过去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已经设立的从事保险经纪、代理业务的保险等金融经纪人
、代理人公司,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在中国人民银行的配合下进行清理,立即取消保险经纪、代理业务。个人不得从事金融经纪活动。
为加强社会监督力度,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和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通过当地新闻媒介,公布各自的举报电话,建立起社会监督机制。
对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和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和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实后,要严格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配合司法部门处理。1997年10月1日以后再发生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和非
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按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提请司法机关查处。



1997年9月8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停缓建项目和关停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试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停缓建项目和关停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试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做好停缓建项目和关停企业职工的安置工作,是确保顺利实行国民经济调整,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政治局面的一件大事。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根据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指示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做如下规定:
一、经批准停缓建的项目和关停的企业,要先稳定局势,把职工组织起来,认真做好善后工作。对职工不要采取放长假回家和自谋生活的办法。对这些单位的领导班子不准拆散,领导干部在善后工作搞好之前,一律不要调动,以保持其正常的指挥系统。
二、对全民所有制停缓建项目和关停企业的国家正式职工,可采取以下办法进行安置。
1、组织职工搞好护厂(工地)和设备维修工作,确保国家财产不受损失。还可以组织一些其它的生产劳动,如厂区绿化,房屋、厂内道路、水暖设施、环境卫生设施维修,废品返修和垃圾的清除等。各市、县也可根据需要与可能,有计划地组织他们承包一些市政工程和其社会劳务。


2、由企业或主管部门制订培训计划,组织职工学政治、学文化、学技术、学业务。培训要因人制宜,讲求实效。要制订必要的学习制度,提出明确的要求,按期进行考核,并将学习成绩记入档案。职工在学习期间,继续照发基本工资和副食品价格补贴,享受公费医疗和福利待遇,但
要停发各种奖金、津贴和劳保用品。暂时还有一定生产任务的企业,可根据任务需要,组织职工轮流生产和学习。
3、调剂支援新建、扩建和缺员单位。调剂支援应首先在本系统、本地区内进行。可以是零星的,也可以是成建制的;可正式调动,也可临时支援。如果条件允许,也可以跨行业、跨地区调剂支援。老企业扩建工程停缓后多余的国家正式职工,应尽量由本企业安排。工资待遇和劳保福
利问题,正式调动的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临时支援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4、对已够退休、退职条件的职工,要积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动员他们退职退休。工人退职退休后,按照政策规定招收的其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由企业主管部门在本系统安排工作;无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而造成的缺员和其他自然减员,不再补招。

5、县办企业家居农村的职工,本人申请短期离厂,回乡参加农业生产的,可以允许,但不要宣传动员。职工回乡不准从事违犯国家政策法令的活动。职工离厂期间,工龄可以连续计算,企业可以发给适当生活和医疗补助费。对此办法,各地区可先选择一两个企业试行,暂不普遍推行

三、对全民所有制停缓建项目和关停企业现有的临时工、合同工、亦工亦农人员等,原则上应予辞退,来自农村的要动员其回乡参加农业生产。这项工作要在认真做好思想政治教育的基础上稳步进行,防止草率从事。对经县以上计划劳动部门批准、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多年、生活确有困
难的,辞退时除发给当月工资和副食品价格补贴外,可酌情发给一次性的少量补助费。具体数额为:连续工作满两年的,发给本人一个月的基本工资(包括副食品价格补贴,下同);连续工作超过两年的,每超过一年增发本人半个月的基本工资,但最多不得超过本人三个月的基本工资。这
些人员回乡后,社队要欢迎他们,并在生产生活上给予适当安排。对因工负伤致残和因工伤、疾病正在治疗人员的待遇,按国家和省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县(市区)以上所属集体单位基建项目停缓和企业关停后,职工安置工作可参照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的安置办法办理。因经济条件限制,正式职工在停工期间不能照发基本工资的,可酌情减发,但要保证其基本生活费用。对此,各地、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具体规定。
五、停缓建项目和关停企业正式职工的工资、补贴和临时工的生活补助费等,其资金来源和财务处理,按省财政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规定自一九八一年一月二十二日开始实行。以前批准的停缓建项目和关停企业已安置和辞退的职工,不再变动。



1981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