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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追授冯频同志“模范检察干部”称号的决定

时间:2024-05-30 10:20: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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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追授冯频同志“模范检察干部”称号的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追授冯频同志“模范检察干部”称号的决定



高检发[2000]11号




冯频,女,1969年2月出生,1988年经考试、考核,被四川省什邝市人民检察院录用,在该院起诉科工作,曾任书记员、助理检察员、检察员等职,1996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8年9月7日因病逝世。

冯频同志于1989年11月突患严重的尿毒症,导致肾功能衰竭,第二年进行了肾移植手术,手术后一直在医生监护下长期服药,边治疗边工作。在长达9年的时间里,她忍受了手术后排异反应、激素治疗等身体和精神上的痛苦,生理和心理上都经受了严峻的考验。在各级党组织和同志们的关怀帮助下,她凭着惊人的毅力,坦然面对死神的威胁,以顽强的精神坚持在工作岗位上,直到生命的最后一晚,还在电脑上整理公诉发言和答辩提纲。她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上进,决心把有限的生命献给检察事业;奋发进取,努力学习法律知识,用几年的时间,取得了法律本科学历;秉公执法,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经手办案200多件,每年办案数量都名列前茅;工作认真细致,严把办案质量关,没出现一起错案,没错诉一个被告人。面对生命的挑战,冯频同志始终以对党、对人民的无比忠诚,让自己年轻的生命燃烧着灼热的火花,也使她的同事、朋友以及周围的人,心灵上受到净化和洗礼。她先后被评为什邝市人民检察院“办案能手”、什邡市“优秀共产党员”、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优秀女检察官”。

冯频同志的先进事迹,集中体现了当代检察人员对生命的理解、对人生的态度、对理想和事业的追求,展示了一个共产党员和一名检察官为检察事业鞠躬尽瘁、死而后已的崇高精神和博大的思想境界。根据冯频同志生前所作出的突出贡献,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追授其“模范检察干部”称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号召全体检察人员向冯频同志学习。认真学习她热爱党、热爱人民、热爱检察事业的崇高思想;学习她紧跟时代步伐,追求高尚人生,刻苦学习法律知识,争当人民满意的检察官的进取精神;学习她不畏疾病、生命不息、奋斗不止、顽强拼博的钢铁意志;学习她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对工作极端负责的优秀品格。要以她为榜样,广泛开展向先进模范学习的活动,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严格执行“公正执法、加强监督、依法办案、从严治检、服务大局”的检察工作方针,坚持以人民满意为最高标准,抓住机遇,开拓进取,坚定信心,团结奋斗。为推进依法治国,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作出新的贡献!




2000年4月5日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政府新闻发布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府办发〔2007〕2号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政府新闻发布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宜宾市政府新闻发布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一月九日


宜宾市政府新闻发布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制定的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和改进政府新闻发布工作,提高新闻发布的水平,推动政府新闻发布工作向规范化、制度化和专业化方向发展,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新闻发布制度建设的意见》(川办发〔2006〕25号)精神,结合宜宾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新闻发布应遵循的原则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团结、稳定、鼓劲和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有利于推进工作,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2.紧紧围绕全市中心工作和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发布有价值的新闻。
3.新闻发布的内容要全面、准确、主动、及时。
4.新闻发布由新闻主管部门审核,按权限发布。

第三条 新闻发布的主要任务
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全面、准确、主动、及时地向市内外公众发布我市在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等方面取得的成效,增进市内外公众对我市政府工作的了解;针对市内外舆情动向及时发布权威信息,解疑释惑,消除不实或歪曲报道的影响,树立和维护宜宾对外开放的良好形象,为推进宜宾发展新跨越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第四条 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
1.介绍政府有关工作,包括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重要法规规章、重要方针政策及其执行情况和进展。
2.就市内外关注的重大热点问题阐明政府或相关部门的主张。
3.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一些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时,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介绍事件进展情况、政府举措和公众防范措施等。
4.针对外界对我市政府工作所产生的误解、疑虑以及歪曲和谣言,通过及时发布权威信息解疑释惑,澄清事实,驳斥谣言。
5.发布其他需要通过媒体向公众介绍的政府信息。

第五条 新闻发布的主要形式
新闻发布主要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的方式进行;也可以由新闻发言人接受记者采访或答记者问,提供新闻稿件、新闻背景资料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六条 新闻发布工作机构及职责
1.市政府新闻办公室是政府新闻发布的组织协调机构。根据市政府的授权,负责市政府新闻发布工作,指导和协调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的新闻发布工作,定期举行例行新闻发布会,邀请市级有关部门负责人或新闻发言人参加,发布相关新闻并答记者问。
2.市级各部门要不断完善新闻发布制度,确定新闻发布工作机构,安排专(兼)职人员负责新闻发布工作。
3.各区县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区县政府的新闻发布工作和区县政府行政区域内政府新闻发布的组织协调工作。
4.国有大中型企业和事业单位(包括学校、医院等)要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参照政府部门的做法,建立新闻发布机构,落实工作人员,开展新闻发布工作。

第七条 新闻发言人的确定和培训
市级各部门、各区县要认真挑选政治素质过硬、政策水平高、业务熟悉、具备一定新闻发布和新闻宣传知识的同志担任新闻发言人,承担新闻发布工作;加大新闻发言人培训力度,市政府新闻办要定期对新闻发言人进行培训,不断提高新闻发言人应对媒体、引导舆论的能力。

第八条 新闻发布会的组织、协调、管理
1.市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全市新闻发布会的管理和协调。
2.需召开新闻发布会的,新闻发布承办单位原则上在新闻发布会前3日向市政府新闻办公室书面报告。报告事项主要包括:举行新闻发布会的时间、地点、内容、形式、参加人员、邀请媒体、发布人、主持人等事项,待市政府新闻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实施。
3.新闻发布会由多个部门共同组织的,可由市政府新闻办召集相关部门进行研究协调,部门之间要密切配合,明确职责分工,明确牵头单位、新闻发布人、新闻发布会主持人及其他事项。
4.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媒体的范围,原则上除特殊情况外,政府新闻发布会应向所有具有采访资格的市内外新闻媒体记者开放,包括持有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的记者,具备采访资格的港澳台地区新闻机构记者以及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来访的境外新闻机构记者。

第九条 新闻发布会主持人的确定
1.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新闻发布人的,由市政府秘书长主持。
2.市级部门负责人担任新闻发布人的,由市政府新闻办副主任或该部门新闻发言人主持。
3.由承办部门新闻发言人担任新闻发布人的,由承办部门指定相关负责人主持。

第十条 新闻发布会承办单位的主要职责
1.确定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
2.起草新闻发言稿、新闻发言主持稿。
3.准备相关新闻资料。
4.协调、邀请有关领导、媒体和其他人员参会。
5.做好会务、后勤准备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新闻发布会的程序:
1.主持人宣布新闻发布会开始,介绍新闻发布人及相关人员。
2.新闻发布人发布新闻。
3.新闻发布人及相关人员答记者问(记者需提问时,应举手示意,由主持人确定;记者提问前,应首先说明自己的身份)。
4.主持人宣布新闻发布会结束。

第十二条 涉及重大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按照《宜宾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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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规范重要地理信息在公开地图上表示的通知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重要地理信息在公开地图上表示的通知

  
国测图发〔20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地图是测绘地理信息的主要载体,在服务政府公共管理、社会经济发展、公众日常生活和维护国家权益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规范重要地理信息在公开地图上的表示,全面提升地图公共服务能力与水平,加强地图市场监管,推进地理信息产业可持续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范重要地理信息在公开地图上表示的重要性


  (一)规范重要地理信息在公开地图上的表示,是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迫切需要。做好重要地理信息在公开地图上的表示管理工作,规范广告及商业信息在地图上标注,能够有效保障地图产品质量,确保地图内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充分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对地图市场繁荣和地理信息产业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二)规范重要地理信息在公开地图上的表示,是提升公共地图服务水平的重要保障。积极开展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在公开地图上的表示工作,可以进一步丰富公共地图服务资源、创新服务方式、提升服务反应速度、强化地图公共服务功能,为政府宏观决策、应急救灾以及公众日常生活等提供重要保障。


  (三)规范重要地理信息在公开地图上的表示,是维护国家权益的重要职责。地图上的重要地理信息涉及国家主权和安全,积极履行地图编制管理、管理并核准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等政府职能,有利于增强公众的国家版图意识和维护国家利益。


  二、切实把握重要地理信息在公开地图上表示的总体要求


  在公开地图上表示重要地理信息,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确保重要地理信息的合法性、权威性和准确性。


  (一)在地图上表示的公益性地理信息以及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必须是依法公开的内容,应符合《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面向公众服务的有关地图,应优先选取并正确表示行政区划名称、行政区域界线、重要地名及公共设施等各类重要地理信息。


  (二)在地图上表示我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重要自然和人文地理实体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位置信息数据和重要属性信息数据,应严格遵守《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规定》,使用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三)对涉密或者敏感地理信息,未经各级政府或相关部门依法解密,一律不得在公开地图上表示。涉密测绘成果中的重要地理信息,未经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不得在公开地图上表示。


  (四)在地图上登载广告应符合我国有关广告法律、法规规定,地图上的广告等商业信息标注应与地图主题和使用目的一致,并不得影响选取的重要地理信息的表示。


  三、认真抓好政府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在公开地图上表示和地图审核工作


  各地要认真做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在地图上的表示工作,从严把握以下关键环节,积极做好地图公共服务。


  (一)准确掌握表示内容。在公开地图上表示的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发布的重要地理信息主要包括:国家(地区)、首都(首府)等名称信息,国界线信息,行政区划名称、行政区域界线等信息;重要地名和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设施信息;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等。


  (二)积极提供公共服务。通过官方文件及网站、信息共享等多种途径,及时获取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发布的与地理信息相关的重要信息,组织编制相关地图样图。充分利用纸质图件、官方网站以及各地“天地图”网站等载体,向社会公众提供快捷、权威的重要地理信息样图浏览、下载及查询服务,更好地发挥各类重要地理信息的公共服务效用。


  (三)严格进行地图审核。登载重要地理信息的地图样图在公开发布之前,应根据地图审核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地图审核。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国务院及各部委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在地图上的表示及审核工作,各省(区、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区、市)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在地图上的表示及审核工作。


  四、依法依规加强地图市场监管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指导开展重要地理信息在公开地图上的发布服务工作,形成信息获取分析、地图样图编制、地图审核、对外发布的快速服务模式。各地要以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公布的各类重要地理信息为依据,组织开展地图审核管理、地图市场监管等工作。


  (二)严把准入关口。各地图编制、出版单位应严格遵守地图内容公开表示有关规定,充分利用新工艺、新技术,多出贴近社会公众需求的地图精品,不得编制、出版重要地理信息不全、广告信息密布而影响地图质量、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地图。地图审核管理部门要严格把关,在审核面向公众服务的有关地图时,对涉及地图审核内容的重要地理信息严重缺失或没有及时更新的,一律不予批准。


  (三)加强监管力度。各地要加强地图市场日常监管,联合有关部门严厉查处错绘国界线、漏注我国重要岛屿、标注涉密和敏感地理信息等“问题地图”,打击非法发布或标注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行为,全面清查地图市场中未经依法审核且重要地理信息严重缺失的质量不合格地图产品,加大对因广告泛滥等导致地图质量低下、地图内容不符合使用目的地图查处力度,进一步净化地图市场。


  (四)完善标准规范。各地要深入开展调研分析,抓紧研究制定重要地理信息在公开地图上表示的有关标注的标准或技术规范,进一步明确公开地图上应表示的重要地理信息的种类,确保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基础性、公益性地理信息在地图上的表示,规范地图广告的内容和数量,提升公开地图的公共服务能力。


  (五)深入宣传教育。各地要联合有关部门继续开展形式多样的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活动,在地图编制和出版单位中大力开展地图管理法制教育,增强从业人员的国家版图意识、安全保密意识和依法在公开地图上表示重要地理信息的意识,共同促进地图市场的健康、有序和繁荣发展。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2013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