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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宾馆招待所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5-21 21:14: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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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宾馆招待所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宾馆招待所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94)国管财字第89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宾馆招待所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经商财政部同意。我们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宾馆招待所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一九九四年六月十八日




附件:《中央国家机关宾馆招待所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







中央国家机关宾馆招待所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宾馆招待所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和财政部对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实行自收自支管理的附属事业单位比照执行新财务、会计制度的请示》的批复,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宾馆招待所的实际情况,参照《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会计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的宾馆招待所(以下简称宾馆招待所)。包括实行自收自支管理的饭店、酒店、休(疗)养院、度假村、餐馆、歌舞厅等。

  第三条 宾馆招待所的财务行为,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并接受财务主管部门、工商、物价、财税。审计等有关部门的检查、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宾馆招待所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核算体系,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制,提高经济效益,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

  第五条 宾馆招待所财务部门应当履行财务管理的职责,参与经济预测和决策,做好财务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

  第六条 宾馆招待所应按规定建立资本金制度。

  第七条 宾馆招待所可以建立坏帐准备金。坏帐准备金在年度终了按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0.3%--0.5%计提,计入管理费用。坏帐损失是指因债务人破产或者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或者因债务人逾期未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宾馆招待所发生坏帐损失,冲减坏帐准备金。当年发生的坏帐损失,超过上一年计提的坏帐准备金部分,计入管理费用;少于上一年计提的坏帐准备金部分,冲减管理费用。收回已核销的坏帐,增加坏帐准备金。不计提坏帐准备金的宾馆招待所,发生的坏帐损失,计入管理费用。

  第八条 存货的计价。宾馆招待所的存货包括各种原材料、燃料、物料用品、低值易耗品、商品等。存货按实际成本计价。购入的原材料.燃料.物料用品,低值易耗品,按原始进价加由宾馆招待所可直接认定的运杂费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根据宾馆招待所的经营特点,购入的燃料、物料用品等多为自用,且往往是一次大批同种存货,对这类存货,其购入成本应包括买价利直接发生的运杂费等费用;对于一次购买多种存货的,发生的运杂费等往往不好直接认定到某种存货中,这种情况下可作为营业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运杂费指除商品以外的存货人库前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管费、途中保险费、运输途中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及折旧、修理等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作为固定资产。

  第十条 成本和费用。
  一、 营业成本。宾馆招待所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计入营业成本,包括:
  1. 宾馆招待所直接耗用的原材料。调料、配料、辅料、燃料等直接材料,包括宾馆招待所餐饮部和餐馆耗用的食品、饮料的原材料、调料、配料成本;餐馆、浴池耗用的燃料成本;宾馆招待所洗衣房、洗染店、耗用的原材料、辅料成本。
  2、进价成本。分为国内购进商品进价成本和国外购进商品进价成本。国内购进商品进价成本是指购进商品原价。国外购进商品进价成本是指进口商品在购进中发生前实际成本包括:
  (1) 进价
  (2) 进口税金
  (3) 购进外汇价差
  (4) 支付委托外贸部门代理进口的手续费。
  3、其他成本,指宾馆招待所出售无形资产、存货(不包括商品)的实际成本。

  二、 营业费用。是指各营业部门在经营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管费,保险费,燃料费、水电费、广告宣传费、邮电费、差旅费、洗涤费、清洁卫生费,低值易耗品摊销、物料消耗、经营人员的工资(含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工作餐费、服装费以及其他营业费用。有关项目内容如下
  1、 运输费,指不能直接认定的购入存货发生的运输费用。内部不独立核算的车队发生的燃料费、养路费等,也许入运输费。
  2、 保险费,指向保险公司投保所支付的财产保险费用。
  3、 燃料费,指餐饮部门耗用的燃料费用。
  4、 水电费,指营业部门耗用的水费、电费。
  5、 广告宣传费,指单位进行广告宣传而支付的广告费用和宣传费用。
  6、 差旅费,指营业部门人员出差的差旅费。
  7、 洗涤费,指营业部门发生的洗涤费用。
  8、 低值易耗品摊销,指营业部门领用低值易耗品的摊销费用。
  9、 物料消耗,指营业部门领用物料用品而发生的费用。
  10、 工作餐费,指按规定为职工提供工作餐而支付的费用。
  11、 服装费,指按规定为职工制作工作服装而发生的费用。

  三、 管理费用。是指宾馆招待所为组织和管理经营活动而发生的费用以及由宾馆、招待所统一负担的费用,包括管理经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劳动保护费.董事会费、外事费、租赁费、咨询费、审计费、诉讼费、排污费、绿化费、土地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技术转让费、研究开发费、税金、燃料费、水电费、折旧费、修理费、无形资产摊销、低值易耗品摊销、开办费摊销、交际应酬费,坏帐损失、存货企亏和毁损、职工住房管理费、事业管理费以及其他管理费用。有关项目内容如下:
  1、管理经费,指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工作餐费、服装费、办公费、会议费、差旅费、物料消耗以及其他行政经费。
  2、劳动保险费,指退休职工的退休金、价格补贴、医药费(包括离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险基金)、易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的各项经费以及实行社会统筹办法的单位按规定提取的退休统筹基金。
  3、待业保险费,指宾馆招待所按照国家规定交纳的待业保险基金。
  4、董事会费,指宾馆招待所最高权力机构(如董事会)及其成员为执行职能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差旅费、会议费等。
  5、租赁费,指租赁办公用房、营业用房、低值易耗品等的租赁费用。
  6、咨询费,指宾馆招待所聘请经济技术顾问、法律顾问等支付的费用。
  7、审计费,指宾馆招待所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查帐验资以及进行资产评估等发生的各项费用。
  8、诉讼费,指宾馆招待所因起诉或者应诉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9、排污费,指宾馆招待所按规定交纳的排污费用。
  10、税金,指宾馆招待所按规定支付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11、土地使用费,指宾馆招待所使用土地而支付的费用。
  12、土地损失补偿费,指宾馆招待所在经营过程中破坏的国家不征用的土地所支付的费用。
  13、技术转让费,指宾馆招待所使用非专利技术而支付的费用。
  14、低值易耗品摊销,指除营业部门外的其他部门领用低值易耗品的摊销费用。
  15、交际应酬费,指在业务交往过程中开支的业务招待费用。
  16、折旧费,指全部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
  17、修理费,指单位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发生的修理费用。
  18、职工住房管理费,指职工宿舍发生的住房后期管理费。  
  19、事业管理费,指按规定支付给管理部门的费用。事业管理费按营业收入的1-2%计提。

  四、财务费用。是指宾馆招待所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加息及筹资发生的其他费用。

  五、 宾馆招待所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交际应酬费用,按全年营业收入额的1-2%控制使用,据实列支。

  六、 宾馆招待所列入成本费用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分别按下列比例提取:
  职工福利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职工福利费主要用于职工的医药费(包括单位参加职工医药保险交纳的医疗保险费),医护人员的工资、医务经费,职工因公负伤赴外地就医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的工资,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开支的其他职工福利支出,不包括职工福利设施的支出。
  职工教育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
  工会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

  七、 宾馆招待所的下列支出,不得计入成本、费用:
  1、 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购入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发生的支出;
  2、 对外投资支出和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
  3、 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 支付的各项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罚款,以及赞助、捐赠支出;
  5、 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开支。

  八.宾馆招待所成本费用核算必须控权责发生制原则,严格区分本期成本费用与下期成本费用的界限,直接费用与间接费用的界限。

  第十一条 营业收入、利润及其分配 
  一、营业收入。是指宾馆招待所在经营活动中由于提供劳务或销售商品等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客房收入、餐饮收入、商品部收入、车队收入、洗衣收入、娱乐收入、其他收入。

  二、 利润,宾馆招待所利润总额由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营业外收支净额组成。
  1、 营业利润。是指营业收入扣除营业成本、营业费用、营业税金、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后的净额。
  2、 投资净收益。是指投资收益扣除投资损失后的数额。投资收益包括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取得的股利、债券利息、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款项高于帐面净值的差额。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款项低于帐面净值的差额等。
  3、 营业外收支净额。是指营业外收入减营业外支出后的净额。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是指与宾馆招待所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和支出。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和变卖的净收益、罚款净收入、确实无法支付而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转作营业外收入的应付款、礼品折价收入、其他收入等。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和毁损、报废的净损失、非常损失、技工学校经费、赔偿金、违约金、罚息、公益救济性捐赠等。
  4、 宾馆招待所发生年度亏损,可用下一年度的利润弥补;下一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5年内延续弥补;延续5年未弥补的亏损,用所得税后的利润弥补。

  三、利润分配。宾馆招待所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 支付被没收财物损失和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款;

  (二)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指超过用所得税前的利润抵补亏损的期限,仍未补足的亏损);

  (三) 提取盈余公积金:
  1、 宾馆招待所按不低于当年税后利润(减弥补亏损)的10%提取盈余公积金,当盈余公积金已达注册资金的50%时可不再提取。
  2、 盈余公积金用于扩大再生产、弥补亏损和按照国家规定转增资本金等。但转增后留存宾馆、招待所的盈余公积金以不少于注册资金的25%为限。

  (四) 提取公益金;
  1、 宾馆招待所按不高于盈余公积金的提取比例计提公益金。
  2、 公益金主要用于宾馆招待所职工住宅等集体福利设施支出和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福利性支出。

  (五) 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1. 宾馆招待所以前年度未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分配。
  2. 宾馆招待所当年无利润时,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3. 向主管机关上交调剂基金;其比例最高不超过税后利润(减弥补亏损)的20%。调剂基金主要用于补充行政经费不足等。为增强宾馆招待所的自我发展能力,上交调剂基金后,机关不得随意抽调宾馆招待所的资金。
  4. 其他投资者按投资比例分利。

  第十二条 宾馆招待所的工资福利等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并与经济效益相挂钩。

  第十三条 宾馆招待所应按规定向财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报送财务报表.

  第十四条 宾馆招待所的财务管理,凡本规定未涉及的部分,可参照《旅游、饮食服务企业财务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宾馆招待所会计核算比照执行《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会计制度》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并报我局备案。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1994年1月起施行。宾馆招待所不再执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90]国管财字第228院号《中央国家机关附属自收自支预算单位财务管理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6〕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部署,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广播电视村村通(以下简称“村村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村村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做好新时期“村村通”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当前农村文化建设的一号工程,是深受广大农民群众欢迎的民心工程,对于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传播先进文化,普及科技知识,提高农民群众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村村通”工程实施以来,有效扩大了农村广播电视覆盖面,解决了近亿农民听广播难、看电视难的问题,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从总体上看,目前农村广播电视建设还处于较低水平,广播电视覆盖还存在“盲区”,一些农村地区还存在收听收看广播电视节目套数少、质量差的问题,农村广播电视无线覆盖效果滑坡严重。农村广播电视发展现状与中央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目标、与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要求、与农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还有很大的差距,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快发展,全面推进新时期“村村通”工作。
  二、切实明确新时期“村村通”工作的目标任务
  (三)做好新时期“村村通”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目标,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以政府为主导,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加大投入、强力推进,不断提高农村广播电视基本服务水平。
  (四)做好新时期“村村通”工作的目标任务是,按照“巩固成果,扩大范围,提高质量,改善服务”的要求,进一步巩固农村广播电视建设成果,完善农村广播电视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提高农村广播电视无线覆盖水平,逐步消除“盲区”,增加收听收看广播电视节目套数,丰富服务“三农”的广播电视节目内容,建立健全推进“村村通”工作的长效机制,构建农村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体系。
  (五)到2010年底,全面实现20户以上已通电自然村通广播电视的目标。要按照“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可行,保证长效”的原则,因地制宜地采取适合本地特点的技术手段实现“村村通”。鼓励距离城镇较近、有条件的农村采取有线光缆联网方式进行建设,边远、居住分散地区采取共用卫星接收(俗称“村锅”)方式进行建设,使“盲村”的农民能够收听收看到包括中央和本省的4套以上的广播节目和8套以上的电视节目。同时,加强管理,保证“村村通”工程按规定接收广播电视信号,防止违规接收境外节目。
  (六)从农村实际出发,充分发挥各地现有广播电视无线发射转播台(站)的作用,通过加快设备更新改造、增加转播节目套数、加强运行维护,大力提高农村地区的广播电视无线覆盖水平,使广大农民群众能够无偿收听收看到包括中央第一套广播节目、中央第一套和第七套电视节目,以及本省第一套广播电视节目的4套以上的无线广播节目和电视节目。
  (七)坚持贴近农村实际、贴近农村生活、贴近农民群众的原则,逐步增加节目播出时间,提高节目制作质量。各级广播电视部门要加强与科技、教育、司法、文化、卫生、体育、农业、林业、水利、气象等部门的合作,不断丰富节目资源,增加科技兴农、法律知识、卫生防疫、文化娱乐等服务“三农”的广播电视节目。少数民族地区要提高译制能力。
  三、大力推进新时期“村村通”工程建设
  (八)继续加大对“村村通”工程建设的资金投入。省、市两级政府负责解决20户以上已通电自然村“盲村”收看收听包括中央和省级的4套以上的广播节目、8套以上的电视节目的“村村通”工程建设资金,并切实落实修复“返盲”设施资金;省、市、县级政府分别负责解决转播本级广播电视节目的无线发射转播台(站)的机房和设备的更新改造资金。中央政府负责组织“村村通”卫星平台建设,对中部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贫困人口集中分布地区、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西部地区“村村通”工程建设给予一定资金补助,对全国县及县以上转播中央第一套广播节目、中央第一套和第七套电视节目的大中功率无线发射设备的更新改造给予一定补助。
  (九)继续加大对“村村通”工程建设的政策支持。国家对建设、经营县级以下农村有线电视网络的单位给予一定期限的税收政策扶持。对用于覆盖农村地区的广播电视节目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和监测台(站)的用电,执行国家规定的非普工业类电价标准,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十)在国家广播电视机构控股51%以上的前提下,鼓励其他国有、非公有资本投资参股县级以下新建有线电视分配网和有线电视接收端数字化改造。
  四、努力建立健全推进“村村通”工作的长效机制
  (十一)按照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加强县、乡(镇)广播电视机构的公共服务职能,建立健全以县为中心、乡(镇)为基础、面向农户的农村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高服务水平。要积极推进县、乡(镇)广播电视管理体制改革,保障农村地区广播电视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十二)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地方各级政府负责农村广播电视管理维护机构日常经费,并按有关规定转播好中央广播电视节目。省、市、县级政府分别负责解决转播本级广播电视节目的无线发射转播台(站)的机房和设备的运行维护经费。中央政府保障“村村通”卫星平台运行维护经费,对原“西新工程”范围的新疆、内蒙古、宁夏自治区和青海、甘肃、云南、四川省藏区“村村通”工程维护经费给予适当补助;对全国县及县以上转播中央第一套广播节目、中央第一套和第七套电视节目的大中功率无线发射设备的运行维护经费给予一定补助。
  (十三)因地制宜,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建立完善“村村通”公共设施设备运行维护机制。要加强维护,巩固成果,充分发挥已完成“村村通”工程作用,坚决防止“返盲”现象发生。已有的县、乡(镇)两级维护中心或维护站要加强管理,配备专门的广播电视管理力量,也可委托社会广播电视维修机构代为维护,带动和促进“村村通”运行维护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五、进一步加强做好“村村通”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四)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牵头,广播电视、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协调机制。要切实把做好“村村通”工作纳入地方各级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规划,纳入公共财政支出预算,纳入扶贫攻坚计划,纳入干部考核的内容,确保“村村通”工作顺利推进。
  (十五)各级广播电视、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加强对“村村通”工程建设的监督,并做好验收检查,确保工程质量。“村村通”工程建设要以县为单位,制订方案,落实资金,组织施工,扎实推进。国家继续对大宗的、统一的“村村通”设备实行集中招标采购,其他设备由各省(区、市)统一组织招标采购。对“村村通”工程建设资金、运行维护经费,要分别设立专户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和挪用。各地要合理制订农村有线电视收费标准,对低收入用户实行收费减免政策。要按照法定程序加强审计监督,保证资金全部用于“村村通”工程建设。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六年九月二十日

关于国企改革——谈谈对“有所为、有所不为”的体会

秦旭东


国有企业改革很久以来一直都是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举国上下、海内海外,万众瞩目。国家提出“三年脱困”的雄心壮志,我们的执政党为此呕心沥血,党的总书记提出“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政策。据宣布,到2000年底,“三年脱困”目标已基本实现。伴随着入世的步伐,国有企业改革必将向纵深发展。在此,我想对“有所为、有所不为”的策略谈谈自己的体会。

一、症结之所在——追本溯源

国有企业的问题处在哪里呢?政企不分、产权不明、历史包袱重、缺乏竞争力等等,这些几乎是大家一致的共识。然而根本的症结在哪里呢?我们有必要追本溯源,发现症结之所在。

国有企业在当今世界是普遍的现象,不是我国所特有的。但是在我国,由于历史的原因,情况尤其特殊性。 国有企业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又不同的作用,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也不同。我国的国有(国营)企业是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建立起来的, 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占有绝对支配地位,后来逐渐形成了一统天下的局面,究其原因,我认为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从政治和意识形态方面考虑,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红旗的底色,国营经济必须控制国民经济的命脉;二是基于现代化(工业化)战略的选择,作为一个后起的向现代化进步的国家,中国选择了国家全面参与、政府直接推动的发展模式。当时在封闭的条件下,选择自力更生的道路,国家通过工农剪刀差和职工低工资来取得资本的原始积累发展工业、尤其是重工业,从而基本上奠定了工业化的基础。这种发展模式客观上要求一个全能的政府和全面的国有经济。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中国进入了改革开放时期,开始利用国内国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来发展经济,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趋于复杂化、多元化,从公有制一统天下到多种经济成分并存争艳,国有企业的比重不断下降,而且越来越面临着改革的严峻挑战。经济发展进入新阶段,要求对国有企业进行重新定位。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进行战略性调整的方向是正确的,多年来的改革成效也可以说是显著的,但“三年脱困”目标的实现并不是没有水分,国企改革之路还远没有结束。

国有企业的问题关键在于竞争力,为什么会竞争乏力呢?原因可以从多方面区探讨,但一个根本的问题恐怕是先要看清楚国企的真面孔。实际上,只要对新中国建立以来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历史稍作考察,你就会发现,无论是“人民公社”还是国有(国营)企业,他们不仅仅是或者说很重要的性质不是生产组织,而是“单位”——在前公民社会(也可以说是“单位社会”),单位实际和个人、实现国家有效控制的重要工具。即使是在不断改革以后,市场的基础性地位得以确立,国有企业作为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主体被推向市场,他同其他市场主体相比仍有其特殊性,比如“婆婆”、“管家”多,而且个个厉害,比如执政党的基层组织进入作为商事主体的企业,比如企业的工会带有强烈的官方色彩,等等。当然,除了这些具有中国特色的因素以外,从世界范围来看,在市场经济制度下,无论在西方还是在中国,国有企业都是一种特殊的企业,“它是社会或者国家实现某种社会目标的途径,在一些特殊的产业中发挥着特殊的职能、完成特殊的任务,或者体现特殊的利益要求”(有关这种观点可以参看社科院工业经济研究所的金碚教授的相关著述)。因此,与一般的商事主体不同,国有企业并不是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最大和唯一目标,而是或多或少承担着某些社会责任和国家任务,比如国家安全、社会公益,弥补市场缺陷,发展高科技等战略性产业、发展民族产业,提供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基础条件等等。因此,国有企业有其自身难以完全克服的弱点,国家必须给予它某些特权和优惠。在国家的“千宠万惯”之下,国有企业往往缺乏竞争力。当然。不同国家的情况会有所差异,西方国家的国有企业数量不多,涉及的行业和领域也相当有限,而且他们有着先进的管理手段和经验,问题一般并不严重。但在我国,鉴于各种特殊情况,国有企业的问题就必然会突出出来了。

总而言之,国有企业是一种特殊的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特殊的地位,但却不是一种可以普遍实用的企业组织形式,少而精是国有企业的理想状态。我国目前的国有企业的比重过大,不符合市场经济关于国有企业的产业和功能定位的要求。

二、路在何方——“有所为、有所不为”

我国当前国有企业的困难已是积重难返,靠政府的输血喂奶自然是不行的。“三年脱困”的目标实现即使是没有什么水分,如果没有一个根本的解决之道,这样的成绩也难保长期的效果。以我看,江泽民提出的“有所为、有所不为”的策略里面包含着不少玄机,绝不仅仅是简单的“抓大放小”和笼统的“战略性调整”。这里面,“为”和“不为”的主体有两个:一是政府,二是国有企业。

之一:政府——该松手处就松手

从根本上说,国有企业的问题还是处在政府。“解铃还须系铃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自己的正确定位是十分重要的,那些应该做,那些不能做,应当分清楚。应当说,现代政府仅仅立足于一个“守夜人”的地位是不够的。但中国情况是政府的手伸得过长,管的事情太多,目前我国基本上还是一套以管制和审批为主的经济管理模式。实际上,除了“守夜”以外,政府在经济方面要做得只应当是这些事情:进行宏观调控,保障市场秩序,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搞好社会保障工作,做好基础性服务工作等。并且,政府的一切行为都应当纳入法治的轨道,要透明、公正,廉洁、高效,要干得了事、负得了责。因此,我们的政府要下决心“有所不为”,在经济方面,政府的触角要从微观领域全面缩回,该松手处就松手。就政企关系而言,政府应该辞去“婆婆”或“管家”的职务,不能对企业干预太多,而要安心做好本分工作,充分保障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

国有企业,从广义上说,在我国目前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国家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以及两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国家立足于投资者的定位,承认法人所有权。如果说企业法人成立后国家投资的财产所有权还归国家的话,那么企业和已成为法人主体呢?实际上国家投资以后就失去了财产所有权,但同时获得股权,它对企业享有股东享有的一切权利。这就好比我们把钱存进银行,失去对货币的所有权但同时获得对银行的债权,。文并没有失去什么,只不过是权利形式变化了而已。所谓的法人财产权到底是法人所有权还是经营权的论争是没有意义的。经营权是个不伦不类的概念,说它不是所有权,它却包含占有、使用、收益何处分四种权能;说它是一种新型的物权,再现有的物权体系中又找不到其合适的位置。实际上这一论争后面有一个意识形态的因素在作祟,用单一僵死的“所有制思维模式”去衡量一切经济现象,硬要讲“所有制”同“主义”挂钩。其实二元化的非公即私的“所有制”概念已经过时了,用“产权”这个概念最为合适。拿一个股权足够分散的公司来说,说它姓公姓私都是武断的。如果不严格按照法人制度去运作,国有企业所有者虚位的问题就没法解决。所谓国家本是一个抽象的概念,政府才是实在的;而对一个具体的国有企业而言,其相应的主管机关才是实在的;如果没有良好的法治环境,对政府机关没有有效的监督制衡机制的话,恐怕具体的握有权力的官员才是实在的。可见,国有企业的问题要真正解决,必须通过法制途径理顺各种关系,真正做到产权明晰、责权分明,使之真正成为独立的法人主体。
之二:国企——那里需要才到哪里去

对于中国的国有企业,即使政府站好了位,有所为、有所不为了,问题也不见得就解决了。原因在于我国的国有企业“摊子铺得太大、战线拉得过长”,遍地开花不见得到处都能结果。尽管经过改革,“抓大放小”了,也进行了某些“战略性调整”,但国有企业的数量仍嫌过大。 前面已经说过,国有企业不是可以普遍适用的企业组织形式,只有将其定位于特殊企业的地位,才能发挥其优势,承担其其应付的责任,否则将成为国家和社会的负担,正如目前的情况一样,累坏了政府也拖垮了银行。这就要求国有企业也要“有所为、有所不为”。

所谓“有所为”,不是要教条地去体现某种所有制的主体地位,而是要在其特殊的位置上担负起其特殊的任务,保障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平稳发展,实现全社会的经济总量的最大增长和整个社会的文明进步。具体而言, 就是要在国民经济的关键行业和关键领域起到支撑、引导和带动的作用。支撑就是要创造基础条件、满足社会的需要,做那些民营经济和外资经济不愿做或者不能做得的事情。引导和带动作用就是针对那些起点高、开始时风险大或者缺乏吸引力的行业,国有投资应当先行进入,逐渐引导和带动民间投资。这些关键行业和领域主要是涉及国家安全、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另以及自然垄断行业和一些具有战略意义或者高风险性的行业。比如军工、制币、特殊药品产销等非常特殊的行业,石油、有色金属等战略性资源行业,航空、航天、核工业、基础电子等战略性高技术行业,城市供水、供电、供暖、公交等公益事业和医疗、教育等非营利行业,金融业,新闻出版业等等。当然,除了第一类非常特殊的行业以外,对其他领域非国有企业并不是绝对地不能“有所为”。根据其同国家安全、社会公众的利益关联性的不同和国家的相关政策调整,非国有企业也可以有条件地进入,只需保证国有企业绝对或相对的优势即可。这样既有利于提高行业效率,也有利于更好的实现社会利益目标。

所谓“有所不为”,从规模上讲,就是要从那些点多、面广、分散、市场需求变化快的中小企业中退出,让位于更为合适的企业组织形式。从竞争性看,对于专以营利为目标、产业进入门槛不高、市场竞争造成的震荡对社会经济冲击不是特别大的行业,即一般性竞争行业,国有企业要尽可能退出。对于具有一定战略性意义的竞争性行业,如汽车、电子、化工、钢铁等行业,国有企业也要适当退出,只需保持一个适当的比例,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国际竞争的需要。

当然,鉴于我国现阶段的现实情况,国有企业的退出也要有步骤地、稳妥的逐渐退出,以避免负面效应。这就有需要政府有所作为,做好一系列配套措施,比如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劳动力市场、资本市场和产权交易市场的发育和完善等。对于继续保留的国有企业,政府除了完善股份制、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外,还要针对国有企业的特殊性,借鉴世界各国关于国有企业管理和改造的先进经验,建立有效的制度,以弥补国有制难以完全避免的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