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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春节运输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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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春节运输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公路发[2005]610号



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春节运输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新疆建设兵团交通局,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中海集团、长航集团,部属各海事局:
为认真做好2006年春运期间的客货运输及假日旅游运输工作,确保春节期间广大旅客走得安全、走得及时、走得有序、走得满意,确保各种生产生活物资的运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安排
2006年春运从1月14日开始,至2月22日结束,为期40天。据预测,2006年春运期间全国道路旅客客运量约为18.55亿人次,比去年同期增长3%;主要省市水路旅客运输量约为2800万人次,同比增长1.5%。2006春节相对较早,学生流、探亲流、民工流交织,客运高峰会比较明显,春运任务将十分繁重。各单位要按照“安全、优质、有序”的总体要求,切实加强春运工作及春节“旅游黄金周”运输的组织领导,成立以主要领导同志负责的领导机构,统一指挥、协调春运工作,及时解决春运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春运以及假日运输工作顺利进行。长江干线的春运组织领导工作由长江航务管理局会同沿江省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客运企业要提前做好春运客源调查工作,根据旅客的流量、流向、流时,制订运输方案,配备充足的运力,及时调整班次,做好春运的各项准备工作。同时要建立应对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完善应急预案,预留部分机动运力,随时准备应对各种紧急突发情况。春运期间,在运力调配紧张的地区可抽调旅游客车或部分企事业单位的非营运客车参加短途客运,但必须保证车辆技术状况,并持当地县级以上运管机构出具的证明(式样见附件1),对驾驶员应进行必要的安全和客运业务培训。
二、强化安全管理,确保春运安全
运输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是春运工作的重中之重。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运输企业要把春运安全作为头等大事来抓,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部有关运输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切实做好安全预防工作,全力避免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要严厉打击客车和客船超载行为。客运站要严格按车船的载客定额发售客票和检票,对出站的客车要严格执行车辆技术状况和载客人数的检查、签字制度,谁签字,谁负责。对因客运站超售和超检客票造成车船超载的,要依法严肃处罚。凡发现超载运行的车船,要采取措施进行分流,分流费用由有关当事人承担,同时要对驾驶人员和车船所在企业依法进行处罚。二是在春运开始前,要对所有参加春运的车船及消防救生设施进行全面的技术检查,确保技术状况良好。对检查结果不合格的车船要收回营运牌证,严防技术性能不合格、安全无保障的车船参加春运。三是要进一步强化运输企业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和规章制度建设,督促运输企业加强对车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严禁超速和疲劳驾驶。四是省级运管机构可协调组织相关客运企业建立超长途客运驿站,对过往的超长途客运的车辆技术状况进行检查,及时更换驾驶人员,保证驾驶人员正常休息,避免疲劳驾驶。运输企业对长途客车必须按规定配备驾驶员,切实纠正驾驶员驾驶时间过长、劳动强度过大、疲劳驾驶的问题。要充分发挥GPS等先进科技手段对车辆行驶情况的监督、控制作用。五是各客运站要组织专门人员,对旅客托运和随身携带的行包进行认真检查,一、二级车站都要尽快配备检测仪,有条件的三级客运站要安装危险品检测仪,加强易燃、易爆、危险品的查堵工作。六是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做好应对恶劣天气的各项准备工作。一旦发生雨雪等恶劣天气,各级公路管理部门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清除积雪,保障公路安全畅通。七是海事部门要严格执法,确保春运水上通航秩序。航道部门要加强对航道、航标和船闸等设施的检查和维护力度,消除不安全隐患,确保航道畅通。各港航公安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维护站、船治安秩序。八是要配合公安部门严厉打击票贩子、车匪路霸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为春运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三、加强运输组织,保障春运平稳有序
春运期间,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运输企业一是要加强运输调度指挥,根据客流的变化,及时调整班(航)次和班(航)期,合理调配运力,提高运输效率。港口、渡口和船闸部门要保证客船优先靠泊、优先过闸和客车优先过渡,确保班车、班轮正班正点运行。二是运输企业要提前到大专院校、旅客或民工相对集中的地区,与有关单位签订运输合同,及时增开包车、包船或加班车船,疏运旅客。避免出现因车船运力不足而造成的超载和旅客滞留现象。三是要做好客票的发售工作。各客运站要采取多设售票窗口、延长售票时间、提前预售票、发售团体票、上门售票、计算机联网售票等措施,最大限度地方便旅客购票。四是要加强对道路货运市场的监测,保证充足的运力,为各种重要物资和商品的正常流通提供运输保障。当发生运力不足时,应调集应急运力组织抢运。本地运力不足时,应向上级运管机构申请支援。五是地方性法规或地方人民政府已明确由交通部门管理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的地区,当地运管机构要加强管理,保证充足的城市公共汽车和出租车运力,组织好车站、码头、机场客流的集散,满足城镇居民出行的需要。
春运期间,为确保广东等客流集中地区运力充足,现对进出广东春运工作做如下统筹安排:一是相邻省级运管机构应抽调部分运力持《进出广东春运证》从事进出广东加班车或包车客运,春运期间进出广东的加班车和包车持《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规定的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无效。二是承担进出广东加班车或包车任务的企业应具备省际包车客运资格,或具备省际班车客运资格且车辆数符合从事一、二类班线客运的条件。三是从事进出广东省际加班车和包车客运的车辆,应当遵守《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关于加班车和包车客运的有关规定。四是《进出广东春运证》(式样见附件2,可从交通部网站上下载)由各省级运管机构按我部规定的统一式样自行印制、发放和管理。《进出广东春运证》的起始地除填写车籍地地市名称外,还可再填写本省的其他一个地市名称以便适应客流情况进行必要调整。各省运管机构应在春运开始前,将印发的春运证数量报部公路司并抄广东省交通厅。五是包车协议必须由运输企业与用车方签订,严禁承包挂靠车主私自承揽包车业务。六是春运期间,进出广东的单程去程包车回程配客时,可不到当地运管机构进行备案。七是严格规范进出广东省际包车的安全管理制度,车辆的维护、安全检查、发车前例检等工作,由包车所在企业负责落实,包车企业可委托始发地的汽车客运站、机动车维修检测企业进行,也自行组织本单位维修人员或驾驶员进行。车籍地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包车企业的督促检查,把包车安全例检制度落到实处,避免出现疏漏。
浙江、江苏、山东等民工流比较集中的地方,对客运包车也应当进行认真的研究和准备,加强组织管理。
四、切实做好防控禽流感工作,保证春运顺利进行
当前,我国正处于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关键时期,并且在我国已经发现了人感染禽流感的情况,可能对春运工作造成一定的影响。春运期间,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运输企业要高度重视禽流感防控工作,努力克服春运期间客流量大而带来的各种困难,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我部关于防控禽流感的各项措施,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做好防控禽流感工作,确保实现交通系统防控禽流感工作的“三个确保”的工作目标,保证春运平稳有序运行。
五、加强市场监管,维护运输市场秩序
春运期间,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道路运输条例》、《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及相关配套规章,加强对运输市场的监管,确保春运工作有序进行。一是要设立监督投诉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受理旅客或经营者的投诉;二是要加强对客运站点的监督与管理,规范经营者经营行为,维护运输市场的正常秩序;三是要在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检查站或临时春运检查站,加强对过往车船的动态管理,纠正和打击各种违法违章行为;四是要加强对运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执法水平,确保运政执法文明、规范、准确,严禁在公路上或水上乱设卡、乱罚款、乱收费。2006年春运正值全国换发《道路运输证》和客运线路标志牌期间,在此期间凡合法取得的新旧两种式样的营运牌证均为有效,各地运管机构不得以营运牌证式样与部新的规定不符而进行处罚;五是要对无证经营、超范围(类别)经营和“甩”客、“卖”客、“倒”客、“宰”客、倒卖车船票等违法违章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六是要广泛发动广大旅客对客运经营者进行监督,鼓励他们举报经营者的违章违法行为,对举报情况进行核实的,可适当对举报人予以奖励;六是要加强价格监督,切实保护旅客和守法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严格执行运价政策。确需在春运期间上浮道路客运票价的,要把运价上涨的幅度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并严格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执行。客运站要严格按部有关规定收取站务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乱涨价、乱收费。
六、坚持以人为本,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运输企业要牢固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加强对站务人员、司乘人员的教育、监督和管理,提高服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自觉性。要开展多种形式的优质服务竞赛,倡导文明服务,大力推行规范化服务,努力提高服务质量,特别是对老幼病残弱等有困难的旅客要进行重点服务照顾。要加强运输调度指挥,保证车船的正班正点。要保持站容站貌和车(船)容车(船)貌整洁,定期洗换座(卧)具,为旅客提供良好的旅行环境。客运站和客运车船要按规定配齐服务设施,并保证在春运期间正常使用。对夜晚有旅客滞留的客运站,客运站要开放候车室并提供必要的服务。
七、严格春运统计制度,加强宣传报道工作
春运期间,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春运统计工作,对社会客运量进行全面分析和统计,确保统计工作的及时性、准确性。春运期间,各省交通主管部门应在每日上午10时前将《2006年春运旅客运输统计表》(见附件3)分别报部公路司和水运司。另外,水上旅客运输热点地区信息报送按《“黄金周”和“春运”期间水上客运热点地区运输情况报告制度》执行。春运期间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涉及外籍人员死亡的运输事故,以及造成重大污染的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按照部《关于发布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制度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35号)等有关规定,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在12小时内报部。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假日值班电话与今年“十一”黄金周相比,如有变动的,请于2006年1月1日前报部。春运结束后,各单位要及时向部报送书面总结。
春运期间,各地交通主管部门一方面要积极配合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广泛宣传交通部门对于春运工作所采取的各项积极措施、投入的运力、人力、设施等各方面准备工作,班次、线路等春节运输组织方案和有关政策规定,宣传各项交通建设成果在春运中发挥的巨大作用,及时通报春运进展情况。另一方面要通过印制新闻宣传材料,提醒驾乘人员、旅客的安全注意事项,向社会公布出行信息。为做好春运宣传工作,各省要及时总结归纳春运的进展情况和亮点工作,形成专项材料向部报送。例如高速客运、农村客运、滚装运输、旅游运输等在春运发挥的作用,计算机售票、联网售票方便旅客购票情况,车辆安装GPS等科技设备情况,客运站建设成就情况,应对客运高峰、雨雪天气或突发情况的措施,保障学生或民工返乡的措施,运管、航管部门加强市场监督情况,各方面的先进典型人物和事迹等等。另外,各省要把一些亮点工作拍摄成为图像材料,报送到部里,以便我部组织向中央电视台等新闻媒体报送。图像资料需要采用DVCPRO或BETCAM专业录像带录制,不需配音,不需字幕,长短不限,可在一盘带中集中几个片段,每一个片段应附200字左右的文字说明,主要内容是事件由头、人物采访、主要特点和有关数据。每个省份在春运期间至少形成道路和水路运输方面的5个专项材料和5个图像片段,以传真或特快专递形式向部报送。
部公路司值班电话为:010--65292723,65292542(传真);
部水运司值班电话为:010--65292637,65292638(传真);
春节“黄金周”值班电话为:010--65292528,65292534(传真)。


附件:1.非营业性客车参加2006年春运证明
2.进出广东春运证式样
3.2006年春运旅客运输统计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五年十二月九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督促检查工作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督促检查工作规定》的通知

法发[2009]31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现将《人民法院督促检查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人民法院督促检查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督促检查(以下简称督查)工作,明确督查工作任务,规范督查工作流程,提高督查工作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督查工作是指对人民法院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专项工作,上级或同级党委和人大常委会等有关机关及其领导、上级人民法院及其领导或本院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进行督查。

  第三条 督查工作应当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开拓创新、求真务实,依章办事、保守秘密,做到科学督查、高效督查、廉洁督查。


第二章 组织机构、人员和职责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应当设立专门的督查工作机构或部门,负责督查督办下级人民法院和本院各单位承担的督查事项。

  有条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立专门的督查工作机构;没有条件的,应当视情配备专职或兼职督查工作人员。

  第五条 督查部门职责主要包括:

  (一)督查督办。对人民法院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专项工作及领导批示交办事项进行督查督办。

  (二)报告通报。及时向有关机关及其领导报告督查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定期汇总通报各承办单位落实督查事项的情况。

  (三)协助调查。协助本院领导解决执行决策部署中存在的问题;经授权参与对某些重要问题的调查处理。

  (四)综合分析。综合分析督查工作中具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五)考核评比。组织实施对下级人民法院和本院各单位完成督查任务情况的考核评比。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内设各单位应当确定一名负责人分管督查工作,负责对本单位承担的督查事项进行指导协调和跟踪落实;确定一名人员为兼职督查工作联络员,负责配合本单位承办人及督查部门落实督查事项。

  第七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由政治素质强、业务水平高、工作作风实、纪律观念严的人员从事督查工作。督查工作人员一般应当具有审判职称。


第三章 督查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 督查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一)上级人民法院或本院文件中,要求报告贯彻落实情况或需要督查的事项;每年度向人民代表大会所作《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需要督查的事项。

  (二)人民法院召开的各类工作会议、本院党组会议以及院领导主持召开的专题工作会议决定事项中,要求报告贯彻落实情况或需要督查的事项。

  (三)人民法院开展重要专项工作中需要督查的事项。

  (四)上级或同级党委和人大常委会等有关机关及其领导批示交办的需要督查的事项。

  (五)上级人民法院及其领导或本院领导批示交办的需要督查的事项。

  (六)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项。

  第九条 开展督查工作一般采取发函督办、网上督办、召开协调会、电话督办等方式进行。

  对重大事项的督查或经催办仍未报告办理情况的,督查部门可以派员实地督查,或者视情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专门研究,必要时组成专门督查组进行联合督查。


第四章 督查程序

  第十条 督查工作一般包括立项登记、拟办送审、交办、办理、反馈、催办、报告、结项归档等程序。

  第十一条 立项登记

  对上级或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等有关机关及其领导、上级人民法院及其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应当报经本院领导批准后由督查部门立项登记;对本院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直接送督查部门立项登记;对贯彻重大决策部署、开展重要专项工作的情况进行督查,可以由督查部门提出立项报告,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立项登记。

  登记内容包括立项编号、内容提要、批示领导、批示时间、批示内容、交办单位、交办时间、承办单位、协办单位、办理时限、催办记录、办理结果、办结时间等情况。

  第十二条 拟办送审

  督查部门应当根据来文内容和业务分工提出拟办意见,报送有关领导审定。

  第十三条 交办

  交办督查事项一般采用督办函的形式。督办函应当明确交办事项的由来、要求、反馈进展情况或办理结果的时限,并附督查事项有关材料。对于紧急事项可以直接电话交办,并做好电话记录,事后及时补发督办函。

  督查部门一般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将督办函及有关材料转送承办单位;由督查部门自行办理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确定承办人。

  对于任务有交叉或者涉及几个单位的会办事项,交办时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双方意见不一致时,督查部门应当视情及时进行协调。

  第十四条 办理

  承办单位接到督查任务后,应当认真及时办理。对于会办事项,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协办单位联系、协商,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五条 反馈

  承办单位应当按照督办函确定的时限反馈办理结果或进展情况;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当反馈进展情况,并说明原因,视情适当延长办结时限。

  对于会办事项,协办单位应当积极向主办单位反馈办理情况,由主办单位统一反馈办理结果。

  下级人民法院向上级人民法院反馈情况应当加盖院印,本院各单位向督查部门反馈情况应当经单位领导签批或加盖单位印章。对于紧急事项,可以先行电话反馈,事后补充书面材料。

  督查部门对于承办单位反馈的办理情况应当认真审核,必要时可转请本院有关单位审核;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退回承办单位重新查报。

  第十六条 催办

  督查部门应当适时掌握督查事项的办理情况,对限时未结或未能及时反馈办理情况的,应当及时催办。

  已经督查部门催办的,承办单位应当于1周内反馈办理情况。

  第十七条 报告

  督查部门应当及时形成督查工作报告,或者转本院有关单位形成督查工作报告,或者督促承办单位及时形成办理情况报告,报送有关机关或领导。报告应当实事求是,观点明确,文字简练,用语规范。

  有关机关或领导要求听取专题汇报的,由督查部门联系落实。

  第十八条 结项归档

  督查任务完成后,应当及时结项登记;需要督促其他单位继续办理的,应当重新立项。

  督查任务结项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和公文处理有关规定,及时立卷归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负责解释。各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备案。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人民法院督促检查工作暂行规定》(法发[1996]8号)同时废止。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州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细则》的通知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人民政府


延州政发〔2008〕10号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州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
  《州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细则》业经第4次州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日


州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州政府政务督查工作,确保州政府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参照《中共延边州委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结合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督查工作主体
  第一条 州政府及其各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是政务督查工作的主体,对政务督查工作负有第一位的责任。
  第二条 州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是指导和监督政务督查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 州政府督查室主任是具体承办政务督查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二章 督查工作体制
  第四条 州政府督查室承担州政府政务督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落实职能。州政府另设督查专员办公室,为非常设机构,主要承担州政府重点工作、重大事项和领导交办事项的督查职能。督查专员办公室主任由州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兼任,副主任由州政府督查室主任兼任。督查专员从州直机关正、副县级岗位内退人员中选聘,聘期为一年,实行弹性工作制。
  第五条 州政府督查室和州政府督查专员办公室在州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的领导下,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开展积极有效的督促检查。
第三章 督查工作范围
  第六条 州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明确要求督查部门督办落实的事项。
  第七条 省政府督查室要求州政府督查室反馈某一方面工作落实情况的事项。
  第八条 州政府各种会议(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专题会议、州长办公会议)和重要事件处理决定,明确要求督查部门督办落实的事项。
  第九条 州政府领导对某一项工作作出批示,明确要求督查部门督办落实的事项。
  第十条 州政府领导讲话和调研、检查指导工作、现场办公时所作指示,明确要求督查部门督办落实的事项。
  第十一条 州政府领导批示中明确要求督查部门督办落实的涉及社会发展和民生问题的热点、难点事项以及州长批示群众来信需要处理的事项。
第四章 督查工作方式
第十二条 催办督查。对州政府日常性的督查事项,采取下发《督查通知单》、电话督促、现场督办等形式,催促承办部门按时完成相关工作任务,并要求在限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州政府督查室反馈工作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 专员督查。对州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重大事项和领导交办的督查事项,由督查专员办公室独立开展督查工作,定期以书面形式向州政府主要领导或相关领导反馈落实情况,并在州政府督查室备案。
  第十四条 联合督查。对涉及政府多个部门的工作,或一些专业性比较强的督查事项,州政府督查室协调相关部门组成督查工作组,组织进行联合督查,并在限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州政府反馈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 跟踪督查。对一些关系全局和事关群众利益的重要事项,在阶段性督查基础上,进行跟踪督查,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 新闻督查。对一些工作落实难、社会影响大或州长有明确要求的督办事项,可邀请新闻单位进行新闻查访,促使相关部门或单位在社会舆论的压力下尽快落实工作。
  第十七条 调研督查。对督查工作中带有共性和普遍性的问题,进行调研督查。通过深入进行调查走访,掌握第一手资料,形成有情况分析、有对策建议的调研报告,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第五章 督查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立项登记。凡是以州政府名义开展的政务督查工作内容或上级机关转来及政府领导批示的事项,均由州政府督查室提出立项意见,经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列入政务督查事项,逐项进行登记,明确交办机关、交办人、交办时间、承办部门、督查内容、办理时限等事项。
  第十九条 督查通知。立项登记后,州政府督查室应立即向承办部门发出督查通知,明确告知督查要求、办结时限等。对文件、会议中已明确承办部门和办结时限的事项,督查室不另发通知。
  第二十条 检查催办。对转至承办单位的督查事项,督查室要跟踪检查,督促其按期办结。对在规定时限内未能办结的,督查室要及时催办,限期办结。
  第二十一条 办结反馈。督查事项办结后,要及时写出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督查情况报告,向州政府主要领导或相关领导反馈。
  第二十二条 对承办的督查事项,有时限要求的,要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反馈;没有时限要求的,一般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报送查办结果。因特殊情况,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反馈的,要及时向相关领导说明原因,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先报告办理进展情况,待全部办结后,再续报办理结果。
第六章 督查工作载体
  第二十三条 《督查通知单》。主要对需要督办的事项,以《督查通知单》的形式下发通知,告知承办单位具体承办要求。
  第二十四条 《督查专报》。主要编报州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重大事项和领导交办事项的督办落实情况,以及省政府督查室要求州政府督查室反馈的某一方面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五条 《督查通报》。主要编发各县市政府、州政府各部门以及驻延中、省直单位,落实州政府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的正反两方面情况。
第七章 督查工作职权
  第二十六条 督办权。对州政府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以及领导批示事项,州政府督查室有权对各县市政府和州政府各部门以及驻延中、省直单位进行情况调度,督促进展,反馈意见。
  第二十七条 协调权。经主管领导批准,对涉及多个部门的督查督办事项,州政府督查室可召集相关部门召开协调会,并组成联合督查组开展政务督查工作。
  第二十八条 知情权。州政府督查室负责人可列席州政府各种会议(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专题会议、州长办公会议等),参加州委、州政府的综合性会议,参与州政府领导的政务活动(工作检查、调研、考察、现场办公等),阅读州委、州政府文件和领导批示件。
  第二十九条 建议权。根据政务督查情况,经主管领导同意,州政府督查室负责人和督查专员,可以向州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直接反映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三十条 通报权。州政府督查室经州政府领导同意,对落实工作得力、成绩突出的县市、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对落实工作不力、存在严重问题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八章 督查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一年内,因某项工作落实不力,被州政府督查室通报批评一次的县市、部门或单位,其直接责任领导要向同级主要领导和州政府督查室作出书面说明;被通报批评两次的,其直接责任领导要向州政府分管领导作出检查,提出整改意见;被通报批评三次的,州政府将建议组织部门对其直接责任领导进行组织调整,并取消该县市、部门或单位年度评先资格。
  第三十二条 驻延中、省直部门和单位,因州政府部署的某项工作落实不力,被州政府督查室通报批评一次的,州政府督查室将直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州政府《督查通报》;被通报批评二次以上的,州政府将直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并提出相应建议。
第九章 督查保障措施
  第三十三条 州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政府都要建立和完善政务督查工作网络,确保政务督查工作渠道畅通。要加强督查队伍建设,明确负责督查工作的专兼职人员,真正把那些素质好,能力强,有一定工作经验的优秀干部选配到督查工作部门和督查工作岗位。
  第三十四条 督查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职权,坚持实事求是,搞好调查研究,客观真实地反映督查情况,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的决定,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做到情况清楚,督查有力,反馈及时,客观公正。
  第三十五条 州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政府都要为政务督查部门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