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龙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泉市基本建设项目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并联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13 05:09: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45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龙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泉市基本建设项目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并联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政府


龙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泉市基本建设项目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并联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龙政发〔2004〕9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龙泉市基本建设项目、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并联审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龙泉市基本建设项目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外商投资项目并联审批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管理,简化审批手续,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改善投资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龙泉市基本建设项目、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并联审批暂行办法。

一、并联审批范围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基本建设项目、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纳入并联审批范围:
1、在本级审批权限内的审批事项或审批权在丽水市级以上由本级政府部门审核的行政审批事项;

2、须经两个以上本级政府部门分别审批的审批事项。

二、审批责任单位

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牵头单位为市发展计划局,各个阶段按照职责分别由市发展计划局、市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审批牵头单位为市经贸局;外商投资项目审批牵头单位为市经贸局。市政府行政审批中心(以下简称“审批中心”)负责对各审批环节实行全程监督和协调。

三、并联审批工作流程

并联审批按照“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完成”的原则开展工作,审批中心责任单位窗口为主受理窗口,具体负责牵头办理并联审批项目的有关受理、报告、抄告、催办、汇总、咨询等工作,协办部门负责所涉及事项的审批或上报和反馈工作,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1、一门受理。由审批中心责任单位窗口统一受理并联审批申请事项。受理登记后,负责提供办事须知和相关表格,同时做好相应的咨询服务工作。
  2、抄告相关。审批中心责任单位窗口收到项目业主申请后,当天填报《并联审批报告书》和前置审批部门名单,并抄告前置审批部门在审批中心设立的窗口或相关单位。
  3、同步审批。各前置审批部门或相关单位收到并联审批项目抄告单后,对业主申请事项及提供材料进行审查,并在规定的承诺时限内提出明确的(审批)审核意见。如审批事项需报上级部门审批的,则由职能部门在规定期限内予以上报,同时抄告相关责任单位窗口及审批中心。对确需实地联合踏勘的重大审批事项,由审批中心统一组织,责任单位牵头,各职能部门共同参加。
  4、限时完成。并联审批前置部门或相关单位应从抄告之日起,在承诺时间内完成审批和报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将并联审批回执及时送交审批中心责任单位窗口办理。审批中心责任单位窗口收到并联审批部门回执后应在承诺时限内完成项目审批,并将相关材料送交审批中心存档;对不具备条件或尚需进一步调整的项目,并联审批前置部门或相关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回执“不同意”或“建议暂缓审批”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审批中心责任单位窗口按答复件处理;若项目业主按照有关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作出整改后,可进入二次申请审批程序;对需报丽水市及其以上部门审批的,职能部门应积极做好联系工作及在承诺时限内予以上报,并将报批情况和报批所需时间抄告审批中心责任单位窗口和告知项目业主。企业因情况变化,需调整原申请审批项目内容的,应按原来审批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遇有重大项目或特殊情况,由审批中心组织,责任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加;审批中心和责任单位窗口要确立专人负责,协助全程办理。

四、并联审批操作程序
  (一)基本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程序

一般的基本建设项目按以下程序操作,招商引资或公开出让土地的基本建设项目可以简化程序参照办理:

1、初审阶段
  (1)审批中心计划窗口根据项目业主申请,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后,受理并联审批申请。当日填报《并联审批报告书》和前置审批部门名单以及企业名称、地址、审批事项、联系人、通讯方式等内容报审批中心,并在承诺的时限内出具项目批复。
  (2)审批中心计划窗口填报《并联审批报告书》后,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龙泉市基本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抄告单》,抄告前置审批部门窗口或相关单位;对不在审批中心设立窗口的部门或单位,可以通过传真或计算机网络等方式告知其相关事宜。确需实地联合踏勘的重大审批事项,由审批中心统一组织,各职能部门参加。
  (3)建设、国土资源、环保、行业主管以及其它有关部门,在接到《龙泉市基本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抄告单》后,分别与项目业主联系,对报批材料进行审查后,一般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将《龙泉市基本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回执》报审批中心计划窗口,并同时告知项目业主。

(4)召开并联审批会议。对需召开并联审批会议的项目,项目业主准备好联审会议有关材料报计划窗口,由计划窗口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牵头召开联审会议,重大事项或特殊事项由审批中心组织召开联审会议。参加联审单位接到联审会议通知后,须派本单位主管领导或职能科室负责人出席。联审会结束时,各与会单位应在《龙泉市基本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抄告单》回执上签署明确的审批处理意见,作为并联审批依据,由审批中心和市计划窗口各存一份。联审会议通过或相关部门出具明确审批处理意见的项目,各相关部门必须在规定承诺时限内办理好手续,核发有关文件和批准证书,由审批中心督查落实。
  2、立项阶段
(1)市计划局根据业主申请,经审查或组织会审后,应当在承诺时限内作出立项批文。

(2)规划选址。市建设局凭项目批复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作出相关意见。

(3)建设局根据项目业主申请,对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后受理,并应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建设工程规划、建筑设计方案评审论证,并出具书面意见。
  (4)用地预审、农地转用、土地征用报批。市国土资源局根据项目业主的用地预审申请和报件材料,出具用地预(初)审意见。项目用地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组织勘测、编制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等方案,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审核工作。

(5)环保评估意见。

(6)相关部门意见。

3、审批阶段

(1)市计划局为项目初步设计审批阶段的责任单位。计划局窗口根据项目业主申请,对初步设计文本和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受理后,会同审批中心联合组织召开项目初步设计审查会,并做好项目建设的协调工作。项目审查会议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下达项目批复。

(2)其它相关部门在接到《项目初步设计审查会议通知》和项目资料后,须派本单位主管领导或业务骨干参加会议;无故缺席的视为同意审查会议意见,应在承诺时限内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责任。

(3)供地。依法办理农地转用、土地征用手续后,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业主提供的报件材料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建设用地核准工作。

(4)施工图审查(也可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同时进行)。建设、消防、人防、气象、卫生等部门要在项目设立开始时对建设工程施工图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并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审查工作,同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市建设局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的责任部门。市建设局根据项目业主申请,对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受理后,抄告相关部门。在相关前置部门审批处理意见返回后,应在承诺时限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其他相关部门在接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置意见和项目资料后,经与项目业主联系,应在承诺时限内返回建设工程前置意见。

(6)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市建设局根据申请人申请,对相关资料初审后,应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4、验收阶段
  项目建设完成后应根据《浙江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省计委浙计经基[1999]604号)进行综合验收,有关部门应履行综合验收的牵头责任。由建设局根据项目业主申请,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各项内容竣工验收进行初审。受理后,确定验收日期,并应向各专业验收部门及其综合验收涉及部门发出综合验收通知。有关部门可以自行组织建筑项目中间验收和复验。专项验收(规划验收、消防验收、环保验收、档案验收、防雷设施检测验收、给水管网拭压验收、职业安全卫生和防疫、工程质量监督评定、竣工决算的审查审计等)由相应项目审批部门的专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在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前完成。

(二)技术改造项目并联审批程序

1、项目审批阶段

审批中心经贸窗口收到项目业主的申办资料后,审查报批材料内容,并填写《并联审批报告书》,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项目性质确定所涉及的项目前置审批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龙泉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并联审批抄告单》,抄告项目前置审批部门窗口或相关单位,对不在审批中心设立窗口的部门或单位,可以通过传真或计算机网络等方式告知相关事宜。各前置审批部门或单位收到《龙泉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并联审批抄告单》后,及时与项目业主取得联系。在对其申请审批事项及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按有关规定作出具体明确的审批意见,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抄告单送交审批中心经贸窗口和告知业主。如审批事项需报丽水及其以上部门审批的,则由有关职能部门在规定的承诺时限内上报,并抄告审批中心经贸窗口和告知业主。对确需实地联合踏勘的重大审批事项,由审批中心统一组织,各职能部门共同参加。
  在项目建设阶段,项目涉及建筑工程的,按基本建设操作程序办理有关建设的各类报批手续;项目涉及从境外进口设备的,还须办理进口设备登记、进口设备减免税确认书、海关报关等各类手续。

2、召开并联审批会议

对需召开并联审批会议的项目,由审批中心或由市经贸局牵头组织召开联审会议。项目业主准备好联审会议有关材料报经贸局窗口,由经贸局窗口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牵头组织召开联审会议,重大或特殊事项由审批中心牵头组织召开联审会议。参加联审单位接到联审会议通知后,须派本单位主管领导或职能科室负责人出席,无故缺席的视为同意联审会议意见,应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责任。联审会结束时,各与会单位应在《龙泉市技术改造项目并联审批抄告单》上签署明确的审批处理意见,作为并联审批依据,由审批中心和市经贸窗口各存一份。联审会议通过或相关部门出具明确审批处理意见的项目,各相关部门必须在规定承诺时限内办理好手续,核发有关文件和批准证书,由审批中心督查落实。

(三)外商投资项目并联审批程序

1、企业设立批准阶段

(1)市经贸局:市经贸局为牵头责任部门,根据申请人申请,对申办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后,受理并联审批申请,并将有关情况抄告相关部门。在市计划局或市经贸局项目批复、工商名称核准的前置意见限时返回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合同、章程批复;在市技监局企业代码赋码通知书的前置意见限时返回后,当日颁发批准证书。

(2)市工商局:在接到市经贸局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前置审批抄告单后,经与申请人联系,在当日内办毕名称核准手续,并告知申请人,抄告市计划局或市经贸局,向市经贸局返回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前置审批抄告单回执。

(3)市计划局或市经贸局:在接到市经贸局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前置审批抄告单后,经与申请人联系,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外商投资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有关前置审批按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并联审批流程中的有关规定操作),并告知申请人,向市经贸局返回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前置审批抄告单回执。

(4)市技监局:在接到市经贸局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前置审批抄告单后,凭合同、章程批复,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企业代码赋码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市经贸局返回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前置审批抄告单回执。

2、工商注册登记阶段

工商部门根据申请人申请,对有关工商登记注册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后,有前置审批内容的,按《龙泉市本级企业登记前置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的工作时限;无前置审批内容的,于5个工作日内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开业登记手续,颁发营业执照。

3、召开并联审批会议

对需召开并联审批会议的项目,由审批中心或由市经贸局牵头组织召开联审会议。项目业主准备好联审会议有关材料报市经贸局窗口,由市经贸局窗口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牵头组织召开联审会议,重大或特殊事项由审批中心牵头组织召开联审会议。参加联审单位接到联审会议通知后,须派本单位主管领导或职能科室负责人出席,无故缺席的视为同意联审会议意见,应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责任。联审会结束时,各与会单位应在《龙泉市外商投资项目并联审批抄告单》上签署明确的审批处理意见,作为并联审批依据,由审批中心和市经贸局窗口各存一份。联审会议通过或相关部门出具明确审批处理意见的项目,各相关部门必须在规定承诺时限内办理好手续,核发有关文件和批准证书,由审批中心督查落实。

4、项目建设审批阶段

对涉及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的外商投资企业,按基本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并联审批办法,办理有关建设的各类报批手续。

五、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关于废止《湖南省鼓励外商投资条例》的决定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关于废止《湖南省鼓励外商投资条例》的决定


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0号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湖南省鼓励外商投资条例》的决定于2002年3月29日经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3月29日

  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废止《湖南省鼓励外商投资条例》的议案,决定废止《湖南省鼓励外商投资条例》。


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殡葬管理工作应坚持国家殡葬改革方针,全面实行火葬,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提倡自愿改革;少数民族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公安、建设、土地、卫生、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殡葬设施,应根据全省殡葬设施建设规划,履行审批手续:
(一)建立殡仪馆,由县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二)建立乡镇殡葬服务站,为农村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含骨灰堂,下同),应经乡镇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建设和扩建公墓(含骨灰塔陵园,下同)、搬迁殡仪馆,应经县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审批。
第五条 殡葬服务单位的事业性收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六条 殡葬服务单位应建立殡葬服务设施管理制度,适时更新改造火化设备,防止污染环境。
殡葬服务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和操作规程,实行规范化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不得出具虚假证明。
第七条 运输、存放、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经批准的医疗机构或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第八条 运输遗体必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
城镇的遗体运输应由殡仪馆承办,农村的可由乡镇殡葬服务站或移风易俗服务组织承办。
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遗体运输业务。
第九条 存放非正常死亡者遗体,有关单位或个人应与殡仪馆签订书面协议。
无名尸体火化后180日仍无人认领骨灰的,可由殡仪馆自行处理。
第十条 公民在异地死亡的,应当就近火化。
第十一条 除公安机关确因办案需要并经省级公安机关批准深埋的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遗体土葬。
第十二条 禁止在公共场所摆放花圈、搭设灵棚或抛撒、焚烧祭祀品。
第十三条 提倡采用播撒、深埋、植树葬等方式处理骨灰。安葬骨灰必须在经批准建设的公墓或公益性墓地内。
第十四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或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河流堤坝附近或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两侧,
(五)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成区及村镇规划区范围内。
第十五条 禁止在公墓和公益性墓地埋葬遗体或建立宗族墓地、搞封建迷信活动。
禁止非法出租或买卖墓穴。
第十六条 严格限制公墓和公益性墓地的墓穴面积。单穴不得超过0.8平方米,双穴不得超过1.2平方米,墓碑高不得超过0.8米。提倡使用卧碑或横碑。
第十七条 在公墓内安葬骨灰,当事人应同公墓主办单位签订骨灰安葬协议,并一次性交纳有关费用。缴费期按年计算,最长不超过20年。期满仍需保留墓穴(含骨灰堂骨灰存放格位)的,公墓主办单位应当在期满前180日内通知户主办理继续使用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按无主墓
处理。
第十八条 公墓和公益性墓地的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因建设需占用时,除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外,建设单位应给予当事人补偿;需搬迁的,建设单位应承担搬迁费用。
第十九条 公墓主办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做好公墓建设和维护工作。
公墓应当保持整洁肃穆,做到墓区规划合理,环境园林化。
第二十条 火化机、运尸车、尸体冷藏柜等殡葬设备的生产、销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
第二十一条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棺木等土葬用品。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兴办殡葬设施的,
(二)墓穴面积和墓碑高度超过规定标准的,
(三)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
(四)生产、销售棺木等土葬用品或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的。
其中第(一)项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责令其恢复原状。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土葬遗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乱占土地、建造坟墓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恢复原状。
第二十五条 民政部门在殡葬管理执法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收缴罚款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票据。罚没款项全部上交国库。
第二十八条 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出具假证明,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主管机关责令退赔,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殡葬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华侨、港澳台同胞死亡后回本省安葬的,适用本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1985年9月1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和1996年2月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山东省公墓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1999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