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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学领军人才培养实施办法

时间:2024-07-07 23:50:2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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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学领军人才培养实施办法

上海市卫生局


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医学领军人才培养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实施科教兴医战略,推进学科人才建设,加速培养造就一批医学领域的领军人才,以领军人才带动优秀团队,促进上海医学科技整体水平的进一步提高,我局特制定《上海市医学领军人才培养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按照公平竞争、择优推荐的要求,认真做好上海市医学领军人才的推荐和培养工作,具体申报日期和相关要求另行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
  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上海市医学领军人才培养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科教兴医战略,推进学科人才建设,加速培养一批医学领域的领军人才,以领军人才带动优秀业务团队,促进上海医学科技水平的进一步提高,确保上海2010年基本建成亚洲医疗中心城市之一目标的顺利实现,特制定《上海市医学领军人才培养实施办法》。
  第二条医学领军人才是指学术上有所专长、团队效应突出、具有推动医学学科发展的创新能力,并在重大疾病的预防与诊治,尤其是在疑难复杂疾病的救治及重要疾病的预防控制中具有显著工作绩效的高层次医学人才。
  第三条上海医学领军人才的培养规模为40至50人。
  第四条医学领军人才培养对象的选拔面向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预防机构、医学院(校)及相关科研院所。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五条医学领军人才申请对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学风严谨,勇于开拓,医德高尚,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二)原则上未满50周岁,有特殊贡献者可放宽至55周岁;
  (三)在重大疾病预防、诊治和医学科技创新方面有突出贡献,基础医学申请者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杂志发表专业论文IF(累计影响因子)在20分以上,预防和临床学科申请者论文IF在10分以上,中医及中西医结合学科申请者论文IF在5分以上;
  (四)积极组织和参与预防与临床新技术研发,投身重大疾病救治和预防工作,曾作为第一负责人承担国家级课题(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863计划项目及子项目、973计划项目及子项目、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等)、上海市重大项目及子项目和重点国际合作项目;
  (五)每年从事业务活动的时间不少于8个月,配备有一支结构合理、业务精湛、勇于创新的优秀团队。
  第六条申请对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优先考虑:
  (一)全国及上海市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市科技精英等荣誉称号获得者;
  (二)受“上海卫生系统百名跨世纪优秀学科带头人”培养计划、“上海卫生系统医苑新星”培养计划、“上海卫生系统高层次中医临床人才”培养计划资助,经绩效评估成绩优秀者;
  (三)在疑难杂症的诊断治疗、常见多发疾病的预防控制、重大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处置中做出突出贡献、得到社会和同行公认者;
  (四)担任中华医学会等临床、预防、中医、中西医结合相关一级学会各专业委员会常委、上海医学会等专业学术机构下属相关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以上学术职务者;担任生命科学与医学相关领域SCI杂志编委、国内核心期刊副主编以上学术职务者;
  (五)列入国家级人才培养计划:卫生部和人事部“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教育部“长江学者”,人事部“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第二层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杰出人才基金获得者;
  (六)曾作为第一、第二负责人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临床成果奖二等奖及以上奖项者,作为第三完成人及以上参与者获国家科技成果二等奖及以上奖项者;
  (七)担任上海市临床医学中心主任和医学重点学科负责人的申请对象。

  第三章申报与评审
  第七条医学领军人才的评审坚持依靠专家、择优支持、公平公正公开、宁缺勿滥的原则。
  第八条申请者在上海卫生信息网(http://www.smhb.gov.cn)上下载《上海市医学领军人才申请书》,填写后连同有关证明材料的附件,报送所在单位行政初审。
  第九条所在单位应对申请者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认真审核,并如实填写单位审核意见,择优报送市卫生局。
  第十条市卫生局统一受理单位申请、组织专家统一评审,并在上海卫生信息网上公示两周。无异议者经市卫生局确定后正式列为上海市医学领军人才培养对象。

  第四章管理与考核
  第十一条市卫生局负责医学领军人才培养的目标管理,局科教处负责日常过程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医学领军人才培养周期原则上定为5年,市卫生局资助每位培养对象每年10万元。采用“3+2”培养模式,培养对象每年向市卫生局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同时向所在单位备案。3年后经中期评估,绩效突出者,可转入后2年的培养资助;绩效不显著者则取消下一阶段的资助。
  第十三条市卫生局优先推荐培养对象担任相关专业学会职务,并为培养对象参加国内外业务交流与合作提供绿色通道和必要支撑。定期举办培养对象学术研讨会,促进多学科、多中心、多层面学术交流与科技合作;聘请培养对象参与上海卫生系统决策咨询,为其发挥聪明才智提供更多的机会;建立专门的信息管理系统,全程跟踪考核;弘扬艰苦创业、自主创新的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不断扩大医学领军人才的社会影响力。
  第十四条医学领军人才在培养期间取得公认的突出贡献,市卫生局将授予“医学领军人才杰出成就奖”(Medical Academic Leader Achievement Awards);对违反科学道德、学术弄虚作假者,查实后将撤消其资格,追回资助经费并给予通报批评及相应处分。
  第十五条市卫生局与培养对象的所在单位签约,要求所在单位为培养对象及其业务团队提供设施条件和政策方面的必要保障。
  第十六条所在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对资助经费单独设账,专款专用,按实结算。培养对象每年应进行财务结算、合同验收前进行财务决算,并接受所在单位审计检查及市卫生局财务监管。
  第十七条市卫生局资助经费须用于培养对象及其团队的业务活动,包括组织国内外学术会议、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参与国际科技合作等。资助经费由培养对象报单位备案后自主支配,任何单位和其他个人不得挪用。鼓励培养对象通过竞争与合作争取各级各类科研经费,积极参与本学科领域重大疾病防治相关的科技创新活动,并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培养对象不得替换,资助经费不得转让。
  第十九条培养对象发表相关论著及成果时,应注明受“上海市医学领军人才项目”资助(英文为:Supported by Program for Outstanding Medical Academic Leader)。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办法由上海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山市行政审批综合受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政府


保政发〔2004〕175号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山市行政审批综合受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保山市行政审批综合受理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十一月九日



保山市行政审批综合受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审批工作效率和质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改善我市投资环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的行政审批管理是指在市政府投资便民服务中心设立由二个或二个以上行政部门组成的、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多个综合受理服务窗口,受相关行政机关的委托,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履行行政审批事项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行政审批管理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政府投资便民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牵头,市政府办公室、市法制局、市监察局、市经合办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五条 本暂行办法在执行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保山市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保山市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度(试行)》;《保山市行政许可听证暂行规定》;《保山市实施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二章 综合受理行政审批窗口的职责及组成



第六条 综合受理行政审批窗口的职责

(一)受相关行政机关的委托,履行行政审批事项的政务工作,包括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申办条件、办理程序、审批方式、办理时限、办理地点、收费标准、收费项目和依据,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行政审批申请人办理行政审批事项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的示范文本,以及行政审批过程和结果的公开。

(二)按照受委托权限,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履行行政审批事项即接受咨询、受理、审核、登记、转报、督办、答复、办理和制作签署行政审批的批文、颁证。

(三)按照受委托权限,市政府投资便民服务中心管理委员

会及其办公室负责对审批过程进行统一协调和督办;负责组织相关行政机关的代表,集中进行联合办理、联合查勘现场、联合办结。

(四)开展行政审批事项的申报材料电子化,网上预申报、受理、审批、文件归档及网上投诉、办件统计分析、绩效考核等工作。

第七条 综合受理窗口的设立原则

按照行政审批事项涉及的行政机关职能、业务关系、关联程度、办理程序、审批方式、审批期限、审批地点等情况,设立市政府投资便民服务中心各综合受理窗口。

(一)按归口管理原则。属同一系统的部门,纳入同一综合窗口。

(二)业务归类的原则。属不同系统的部门、但行政审批事项办理业务关系密切的,纳入同一综合窗口。

(三)行政审批事项关联原则。属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程序先后紧密相关的,纳入同一综合窗口。

(四)办件量较少、办理程序简单、审批业务单一的,由相关行政机关委托有关行政机关,代理该机关在综合窗口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委托机关可不再派人进驻市政府投资便民服务中心。

(五)因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规定,或因特殊情况不能委托综合受理窗口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在市政府投资便民服务中心单设受理窗口。但该行政部门可以实施综合受理或委托其它部门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及涉及其它行政部门牵头办理的联办件,仍须纳入相关综合受理窗口集中受理。

(六)市政府投资便民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设立专门窗口,受相关行政部门的委托,负责不便归类的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统一集中受理。

第八条 市政府投资便民服务中心设立以下综合受理窗口:

(一)企业设立登记综合受理窗口:包括市计委、市经贸委、市外经贸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部门为市工商局。其中涉及企业设立前置审批事项,由工商局设立登记综合受理窗口,负责统一受理并协调督促各前置审批部门办理。

(二)规划用地综合受理窗口:包括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地震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公安交警支队、市人防办,牵头部门为市国土资源局。

(三)建设工程综合受理窗口:包括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气象局,牵头部门为市建设局。

(四)公安综合受理窗口:市公安局现行全部行政审批事项,经市政府批准不进入或在各分中心办理的除外。

(五)工业口综合受理窗口:包括市经贸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统计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部门为市经贸委。

(六)农业口综合受理窗口:包括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牵头部门为市农业局。

(七)财贸旅游口综合受理窗口:包括市财政局、市经贸委、市外经贸局、市旅游局,牵头部门为市财政局、市旅游局。

(八)教科文卫综合受理窗口:包括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市计生委、市广电局、市档案局,牵头部门为市卫生局。

(九)市政府便民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包括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无线电管理处、市总工会等中介服务机构。

(十)部分单位单独设立的行政审批受理窗口。

第九条 各综合受理窗口工作人员,由各行政机关派驻首席代表和有关工作人员2至5名,常驻市政府便民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工作,其组织人事关系仍在原单位,日常工作接受市政府投资便民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领导。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流程



第十条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审批事项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实施的,可确定由一个牵头部门负责,在各综合受理窗口统一受理行政审批事项的申请,转报有关行政部门、分别由其提出具体审批意见后反馈综合受理窗口,由综合受理窗口根据各部门审批意见统一办结,或者由综合受理窗口组织并会同有关行政机关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第十一条 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权限

(一)行政审批事项属于当场可以办理的由综合受理窗口工作人员负责当场审批。

(二)行政审批事项承诺件由综合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并审核登记后,转报相关行政部门首席代表依法按规定期限审批。

(三)行政审批事项联办件,由综合受理窗口集中受理并审核登记后,由牵头部门按照程序,以串联审批或并联审批的方式,分别转报市级有关行政机关首席代表依法规定时限审批,并由牵头部门的综合受理窗口工作人员负责统一协调、组织和督办。

(四)需上报国家或省有关部门最终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由综合受理窗口负责集中受理,转报相关行政机关首席代表依法按规定时限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后,上报国家或省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行政审批事项的咨询、受理及审核流程:

(一)综合受理窗口受市级相关行政机关的委托,负责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政务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办事程序的咨询,以及相关申报表格、材料及告知承诺书发放等工作。

涉及跨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申请,综合受理窗口应一次性统一发放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申请申报表格、材料和告知承诺书。

(二)综合受理窗口收到行政相对人提交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书,告知承诺书和相关附件材料后,由综合受理窗口工作人员依法按照各部门的统一规范要求,根据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告知承诺书内容,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涉及跨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综合受理窗口应一次性统一受理涉及各相关行政机关的申报材料和告知承诺书。

(三)经审核、行政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审批事项申报材料和告知承诺书符合受理条件的,由各综合受理窗口工作人员负责登记受理。

行政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审批事项申报材料和告知承诺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行政相对人具体原因,请其补充或修改材料。

第十三条 行政审批事项当场办理的流程:

收到申请人提交申请的,综合受理窗口工作人员负责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即当场审批,并制作签署有关行政许可证件和行政批文并颁发给相对人,现场办结。

经审批不予同意的,应当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行政相对人不予同意的具体原因和理由,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四条 行政审批事项承诺件的审批流程:

承诺件由相关行政部门首席代表负责依法按照规定时限审批。首席代表收到综合受理窗口转报的申请材料后,应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反馈综合受理窗口,按规定作出承诺。

第十五条 行政审批事项联办件的审批流程:

联办件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并会同各相关行政部门审批。各相关行政机关首席代表收到综合受理窗口转递的申报材料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以本机关的名义签署意见或拟出批文,集中反馈综合受理窗口。

第十六条 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结:

(一)除即办件当场办结外,各综合受理窗口收到申请材料和相关行政机关首席代表签署的审批意见后,根据各行政部门首席代表审批意见进行办结。

(二)经审批同意的,综合受理窗口代表和相关委托行政机关,制作签署相关行政许可证件或批文颁发给行政相对人,予以办结。

(三)经审批不同意的,应当以口头告知或书面形式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原因和理由。

(四)综合受理窗口在行政审批事项办结后,负责将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的文书材料等进行整理归档,并转送各相关行政机关。



第四章 综合受理业务规范



第十七条 综合受理窗口负责填写,登记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情况;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等。由市政府投资便民服务中心各综合受理窗口负责审查和存档,不再转送市级各部门。

第十八条 各行政机关委托的首席代表或窗口工作人员,代表其部门在市政府投资便民服务中心签署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即为代表该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九条 综合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在受理申请过程中发生登记不完整、不适当、不准确,有关行政机关不能据此提出审批意见,应针对存在问题请受理窗口补证或重新登记后,再行审批。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市政府投资便民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监察局负责对各综合受理窗口和各行政机关行政审批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监察局负责对本办法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按要求需进入市政府投资便民服中心开展行政审批的行政机关,不服从安排未进入市政府投资便民服务中心实施综合受理,擅自决定在各自行政机关受理的。

(二)未按本暂行办法要求委托综合受理窗口履行相关审批职责权限的。

(三)有关工作人员超越权限审批,弄虚作假,违规审批,在规定期限内不作为的。

(四)不按本暂行办法确定的职责分工,权限流程,业务规范执行,使工作受到影响,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投资便民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进入市政府投资便民服务中心开展行政审批事项工作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受理、审批情况进行记录、统计、汇总,并将情况提供相关单位作为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根据。各进驻窗口部门应主动配合,及时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市级各行政机关的行政审批事项如有调整,要及时通报市政府投资便民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市法制局。

第二十四条 市级各行政机关依据本暂行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全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全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国函〔2006〕54号


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报送全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发改农经〔2006〕108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建立由发展改革委牵头的全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请联席会议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全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国 务 院
                           二○○六年六月二十日


附件:

全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
部 际 联 席 会 议 制 度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精神,为切实加强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经国务院同意,建立全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
  贯彻执行国务院的决定和部署,研究拟订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配套办法,负责有关政策的宣传解释;经国务院授权,审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以联席会议牵头部门名义函复并抄报国务院办公厅;协调解决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中出现的问题;指导、督促、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落实工作和后期扶持基金的征缴使用情况,定期向国务院报告,并及时通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强各地信息收集与交流,不定期编印联席会议简报;完成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会议成员
  召集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杜鹰;成员:中宣部副部长李东生,公安部副部长刘金国,监察部副部长陈昌智,民政部副部长李立国,财政部副部长朱志刚,劳动保障部副部长刘永富,国土资源部副部长王世元,水利部副部长矫勇,农业部副部长张宝文,审计署副审计长令狐安,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税务总局副局长王力,法制办副主任张穹,林业局副局长李育材,电监会副主席王禹民,信访局副局长王石奇,三峡办副主任高金榜,南水北调办副主任李铁军,国家电网公司副总经理陈月明,南方电网公司副总经理祁达才,三峡总公司副总经理曹广晶。
  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发展改革委农经司司长高俊才任办公室主任,水利部移民开发局局长唐传利任常务副主任,设副主任若干名,日常工作由水利部移民开发局承担。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有关司局的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不定期召开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同志主持,协调解决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同时抄报国务院。重大问题需经联席会议讨论后,以联席会议牵头部门的名义向国务院报告。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的有关问题,积极开展工作,按要求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