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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及取消名单的通知

时间:2024-07-13 09:57: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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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及取消名单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及取消名单的通知
发改企业[2004]22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中小企业局、地方税务局:
  按照《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企业〔2004〕30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企业〔2004〕394号)要求,现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北京西拓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等296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见附件一),按照其机构所在地地市级(含)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自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二、 北京昌盛创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等10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见附件二),取消其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资格,不再享受免征营业税政策。
  三、 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工作的监督管理。要结合政策执行加强对担保机构的绩效考核与信用评价,切实实施动态监管,对列入试点范围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一经发现违规行为,即要如实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税务总局,取消其免税资格。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税务总局将定期对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税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抽查。
  四、 对符合免税条件且提出免税申请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各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当地地税主管税务机关,要按照规定程序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税务总局及时上报。
  五、 本通知自2004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一、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
  二、取消前期免征营业税资格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附件1:

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
(296家)

序号 担保机构名称 地 区
1 北京西拓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 北京
2 北京市昊融担保有限公司 北京
3 北京融融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
4 中创担保有限公司 北京
5 银基担保有限公司 北京
6 北京信利源担保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
7 北京中科智担保有限公司 北京
8 中担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北京
9 中联担保有限公司 北京
10 北京晨光昌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北京
11 中盛担保有限公司 北京
12 天津市华信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天津
13 天津瀛寰东润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天津
14 天津市众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天津
15 天津德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天津
16 天津华正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天津
17 天津联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天津
18 天津融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天津
19 天津市和投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天津
20 天津市天地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天津
21 天津亿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天津
22 天津百富勤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天津
23 河北省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河北
24 唐山市安信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河北
25 廊坊市明达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河北
26 晋城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山西
27 山西华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山西
28 长治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山西
29 包头市金信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
30 内蒙古元盛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
31 东港市金鼎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辽宁
32 东港成好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辽宁
33 沈阳恒信担保服务有限公司 辽宁
34 沈阳鑫河担保有限公司 辽宁
35 丹东市亚特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辽宁
36 沈阳市科技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辽宁
37 辽宁中禹担保有限公司 辽宁
38 丹东市汇枢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辽宁
39 吉林省华资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吉林
40 四平市佳信担保有限公司 吉林
41 延边三农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吉林
42 九台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吉林
43 集安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
44 延边聚源信用担保服务有限公司 吉林
45 双鸭山市融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
46 哈尔滨均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黑龙江
47 牡丹江市华泰咨询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
48 牡丹江市中信贷款担保有限公司 黑龙江
49 黑龙江泰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黑龙江
50 黑龙江省典范担保有限公司 黑龙江
51 黑龙江汇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黑龙江
52 上海金达担保租赁有限公司 上海
53 上海中财担保有限公司 上海
54 上海银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上海
55 上海银联担保有限公司 上海
56 上海汇金担保有限公司 上海
57 上海新华担保有限公司 上海
58 上海金汇担保租赁有限公司 上海
59 上海恒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上海
60 上海众大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
61 上海恒和经济担保有限公司 上海
62 上海百业信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
63 上海中科智担保有限公司 上海
64 南京权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江苏
65 南京兄弟贷款担保有限公司 江苏
66 阜宁县正大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江苏
67 常州兴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江苏
68 南通市创业担保有限公司 江苏
69 常州市联合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江苏
70 南通万家担保有限公司 江苏
71 启东市银洲担保有限公司 江苏
72 南通安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江苏
73 连云港市格斯达咨询担保有限公司 江苏
74 常州万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江苏
75 海安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
76 常熟市常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江苏
77 江阴市金阳担保有限公司 江苏
78 江阴市富民担保有限公司 江苏
79 江阴瑞明担保有限公司 江苏
80 江阴信联担保有限公司 江苏
81 江苏诚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江苏
82 常州红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江苏
83 常州华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江苏
84 淮安市财发担保有限公司 江苏
85 常州泰辰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江苏
86 苏州工业园区中小企业创业担保有限公司 江苏
87 宜兴市科创科技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江苏
88 苏州市诚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
89 泰兴市信达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江苏
90 镇江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江苏
91 无锡普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江苏
92 徐州市云龙私营个体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
93 张家港市金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江苏
94 吴江市恒泰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江苏
95 无锡市新区创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江苏
96 苏州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江苏
97 无锡市锡山信泰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江苏
98 无锡市联合中小企业担保公司 江苏
99 无锡市滨湖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江苏
100 无锡长三角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江苏
101 宿迁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江苏
102 江苏省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
103 苏州市沧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
104 衢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
105 玉环中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浙江
106 嘉兴融金汽车企业担保有限公司 浙江
107 建德市中盛担保有限公司 浙江
108 衢州市商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浙江
109 浙江恒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浙江
110 浙江金丰担保有限公司 浙江
111 丽水市诚信担保有限公司 浙江
112 台州市经纬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浙江
113 浙江省新昌县兴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浙江
114 浙江中信担保有限公司 浙江
115 金华市东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浙江
116 舟山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浙江
117 杭州联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浙江
118 温州银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浙江
119 温州金惠担保有限公司 浙江
120 天台兴艺经济担保有限公司 浙江
121 天台县银桥经济担保有限公司 浙江
122 武义宏马中信担保有限公司 浙江
123 富阳市阳光担保有限公司 浙江
124 玉环县鼎力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浙江
125 东阳市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浙江
126 台州市尚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浙江
127 杭州民营科技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浙江
128 永康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
129 台州市正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浙江
130 德清县科技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浙江
131 永康市华丰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
132 台州新世纪经济担保有限公司 浙江
133 玉环县港航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浙江
134 杭州泰和担保有限公司 浙江
135 湖州永顺担保有限公司 浙江
136 天台县金轮经济担保有限公司 浙江
137 台州市中远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浙江
138 黄山市丰元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安徽
139 芜湖市融信担保有限公司 安徽
140 芜湖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安徽
141 合肥高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安徽
142 黄山市德财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安徽
143 界首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安徽
144 安徽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安徽
145 安徽省皖投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
146 蚌埠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安徽
147 天长市天振担保有限公司 安徽
148 南平市投资担保中心(南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福建
149 屏南县聚祥担保有限公司 福建
150 三明市联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福建
151 南昌市青云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江西
152 江西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
153 南昌市青山湖个私民营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
154 南昌市西湖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江西
155 南昌市东湖个私民营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
156 武宁县企业信用担保公司 江西
157 修水县企业信用担保公司 江西
158 上饶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
159 江西省任达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江西
160 山东省滨州市环宇企业对外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
161 烟台市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
162 章丘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山东
163 潍坊群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山东
164 济南工商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山东
165 泰安市华信担保有限公司 山东
166 泰安市基金投资担保经营有限公司 山东
167 泰安市金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山东
168 泰安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山东
169 禹城市诚达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山东
170 莒南县信用担保中心 山东
171 德州联鑫贷款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
172 德州市华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山东
173 德州市民鑫担保有限公司 山东
174 德州市中诚担保有限公司 山东
175 禹城市众信担保有限公司 山东
176 聊城市正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
177 宁津县银河信用担保服务有限公司 山东
178 临邑金桥担保有限公司 山东
179 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 山东
180 乐陵市天成担保有限公司 山东
181 滨州市众成担保有限公司 山东
182 临邑县益民经济担保有限公司 山东
183 禹州市海发经济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河南
184 济源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 河南
185 郑州东方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河南
186 河南黄河科技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河南
187 鹤壁市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河南
188 湖北政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湖北
189 湖北力邦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
190 湖北楚天融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湖北
191 武汉市创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
192 宜昌中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湖北
193 黄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
194 宜昌平湖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湖北
195 当阳市鑫源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
196 姊归县金桥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
197 湖北融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湖北
198 湖南中融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湖南
199 长沙市岳麓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湖南
200 浏阳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
201 长沙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湖南
202 湖南赛尔夫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湖南
203 湖南宏盈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湖南
204 湖南富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湖南
205 湖南铁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湖南
206 广州市启邦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广东
207 广东华鼎担保有限公司 广东
208 广东融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广东
209 佛山盈达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
210 广州市澳富淇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广东
211 广东格仑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广东
213 揭阳市中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广东
213 开平市银力担保服务有限公司 广东
214 广东中海世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广东
215 广东钧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广东
216 佛山市顺德区盈腾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广东
217 东莞市远大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广东
218 东莞市南方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广东
219 东莞市科技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广东
220 东莞市康华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广东
221 佛山市助民担保服务有限公司 广东
222 阳江市新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广东
223 东莞市安达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广东
224 广东东方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广东
225 广州晟世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广东
226 广州市融资担保中心 广东
227 海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海南
228 海口市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海南
229 绵阳市天力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
230 四川省川科投资担保实业公司 四川
231 成都市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
232 什邡市锦程担保有限公司 四川
233 凉山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
234 绵阳富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四川
235 射洪县诚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四川
236 自贡利达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
237 攀枝花市德铭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
238 宜宾市和正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
239 巴中市吉利融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 四川
240 四川省恒信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 四川
241 自贡市致力担保有限公司 四川
242 凯里市诚达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
243 玉溪市商会中小企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 云南
244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
245 铜梁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
246 重庆市万州区国有资产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
247 重庆市融众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
248 重庆豪升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
249 江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
250 合川市精诚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
251 重庆市渝北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重庆
252 重庆外经贸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
253 甘肃新东方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
254 定西市广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
255 甘肃金轮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甘肃
256 甘肃国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甘肃
257 甘肃鑫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甘肃
258 白银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
259 甘肃昌源投资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
260 兰州恒生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甘肃
261 甘肃机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甘肃
262 宁夏商融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 宁夏
263 宁夏融信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 宁夏
264 宁夏奥特赛特担保有限公司 宁夏
265 乌鲁木齐国经信用保证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
266 新疆新发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
267 克拉玛依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新疆
268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新疆
269 新疆金城中小企业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新疆
270 阿克苏中小企业投资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
27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投资信用保证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
272 昌吉回族自治州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新疆
273 新疆宣乐担保有限公司 新疆
274 深圳企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深圳
275 深圳市华立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
276 中融信担保有限公司 深圳
277 深圳市金融联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
278 深圳市世银联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
279 深圳市信通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
280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大连
281 大连亿银经济担保有限公司 大连
282 大连长江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大连
283 大连嘉盈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大连
284 大连联合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大连
285 大连天一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大连
286 慈溪市杭州湾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 宁波
287 慈溪市太平洋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宁波
288 宁波市民营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 宁波
289 慈溪市金马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 宁波
290 奉化市金盾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宁波
291 慈溪市金穗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 宁波
292 宁波市北仑成路担保有限公司 宁波
293 余姚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宁波
294 宁波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宁波
295 青岛大同宏业担保有限公司 青岛
296 厦门市育成科技担保有限公司 厦门

附件2:

取消前期免征营业税资格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
(10家)

序号 担保机构名称 地 区
1 北京昌盛创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
2 北京中西泰安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
3 北京兴彩立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
4 营口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辽宁
5 辽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辽宁
6 上海虹口区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上海
7 曲靖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云南
8 楚雄州企业担保有限公司 云南
9 余姚市舜江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 宁波
10 宁波市江北区中小企业贷款信用促进会 宁波



四川省土地监察条例(2001年修订)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土地监察条例


1996年12月24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1年11月23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

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7号)

《四川省土地监察条例》已由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01年11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11月2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依法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维护和监督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土地管理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监察工作。
本条例所称土地监察,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土地监察队依法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者依法进行查处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的土地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监察工作。其中,设区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监察工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土地监察工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土地监察队在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行使土地监察职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规范土地监察行为,建立土地巡回检查、案件督办、案件回避、重大疑难案件会审和错案责任追究等制度。
第二章土地监察职责
第五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土地监察职责是:(一)依法对辖区内的土地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二)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土地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受理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并依法为检举、控告人保密;(四)制止土地违法行为,调查处理土地违法案件;(五)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审批、执行情况,基本农田保护,农用地转用,土地征占用、安置补偿,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转让、抵押、终止,土地价格评估,土地资产管理,建设用地使用、闲置,土地整理,耕地开垦,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六)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和企业因破产、兼并致使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七)对土地违法行为的认定;(八)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土地犯罪案件;(九)依法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国家工作人员提出行政处分的建议或者直接作出行政处分的决定;(十)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土地监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遭受打击报复的案件;(十一)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涉及土地问题的其他案件;(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与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可以责令其修改或者撤销,也可以直接撤销或者向下级人民政府提出撤销的建议。
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下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与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修改建议,也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修改或者撤销的建议。
第七条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或者明显不当的,有权责令其改正或者撤销,或者直接予以撤销。
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有权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第八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土地使用审批手续和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过程中,应当到用地现场对土地的类别、面积、权属、用途、四至范围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经检查确认有土地违法行为或者其土地违法行为未被依法处理的,不得办理土地审批手续和发给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九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土地监察职责时,依法采取以下措施:(一)对受监督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二)进入土地现场进行监督检查;(三)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行为;(四)对涉嫌土地违法的单位和个人,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停止办理相关手续;(五)对与土地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资料、财物等证据依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六)责令涉嫌土地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在调查处理期间不得转让、转移、毁损与案件有关的土地使用权及其附着物和其他财物;(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章土地违法案件的管辖

第十条土地违法案件,由土地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省和市、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土地违法案件:(一)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二)在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土地违法案件;(三)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直接交办的土地违法案件;(四)认为有必要直接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

第十一条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自己管辖的土地违法案件指定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处。下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管辖的土地违法案件,认为需要由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可以报请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不得再向下级移交或交办,并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办理和报告处理结果。

第十二条管辖权有争议的土地违法案件,由争议双方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四章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

第十三条土地违法案件的立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二)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追究法律责任;(三)属于本部门管辖或者上级指定、交办的。

第十四条符合立案条件的土地违法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填写土地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立案。

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的程序,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十五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案件承办人调查处理案件时,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调查取证:(一)查阅、调取、复制、摘录与案件有关的文件、图件、证照等资料;(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等;(三)询问当事人和知情人,制作询问笔录,必要时经当事人同意可采取录音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四)通知当事人按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提供有关资料或者陈述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2人,并应佩带统一的土地监察标志,出示土地监察证件或者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七条有下列土地违法行为之一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或者《责令停止使用土地通知书》:(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二)无权、越权批准占用土地的;(三)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超过土地年度利用计划非法批准使用土地的;(四)违反法定程序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占用的;(五)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开发、利用土地的;(六)国有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后拒不交出土地的,或者经批准的临时用地期满不归还的;(七)未经批准在耕地上挖沙、取土、采石、采矿、建房,严重毁坏种植条件,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沙化、水土流失的;(八)未经批准擅自开发荒山、荒地、荒滩的;(九)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非法使用土地的;(十)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十一)非法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者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十二)非法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十三)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停止土地违法行为或者停止使用土地的。

第十八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或者《责令停止使用土地通知书》后,非法占地行为不立即停止的,土地监察人员应当当场予以制止;拒不停止的,查封其继续施工的工具、设备和建筑材料。对有可能严重危及社会公共利益或公民生命安全,必须立即拆除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强制拆除。

第十九条在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结案前,应当停止受理或者办理被查处的该宗土地的报批、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对无权批准、超越权限批准、骗取批准、违反规划批准、违反程序批准等非法占用、征用土地的,自调查终结之日起30日内,宣布批准文件无效,由原批准机关撤销批文、原颁证机关收缴和注销土地使用证书,并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主要报刊或者通过其他公开的方式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查处非法占用土地案件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或者个人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和非法占用耕地的土地犯罪案件,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涉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犯罪案件,应当及时移送人民检察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处理决定。查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期限。

第二十四条承办人在案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案件所有材料立卷归档。重大、复杂的案件和上级指定或交办查处的案件,应当报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土地监察的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土地监察业务受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其土地监察机构和土地监察队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必须征得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六条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下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派土地监察特派员。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聘请从事社会监督的土地监察专员或者土地监察信息员。

第二十七条土地监察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熟悉土地监察业务,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明。

土地监察人员经考试、考核合格并取得土地监察证件或者行政执法证件后方能任用。

第二十八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土地监察人员依法行使土地监察职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与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与阻碍土地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二十九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土地监察人员在行政执法中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及时纠正;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和土地监察人员对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或者不依法立案查处的,或者在查处违法案件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贪赃枉法的,由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有权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拒绝、阻碍土地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琼州海峡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人民政府 文件

琼府〔2003〕25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琼州海峡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海南省琼州海峡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 ○○三年五月十日





海南省琼州海峡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海南省琼州海峡水域的通航安全管理,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海南省琼州海峡下列水域从事各项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一)港区、锚地、航道、航路、通航密集区、禁航区、通航管制区、水上水下设施保护区、港外系泊点、海上助航标志保护水域;

(二)在建港口及其配套水域;

(三)为确保船舶航行安全和各类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安全划定的其它水域。

前款规定的水域由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对外公布。

通航水域的划定,由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条 严禁在该水域内设置定置渔网、渔栅及其他危害船舶航行安全的碍航物。严禁在航道、港池内从事渔业捕捞作业。

凡在海南省琼州海峡通航水域内违法设置的定置捕捞网具及其它危害航行安全的碍航物,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应责令当事人拆除或组织有关单位强制拆除。

第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维护海南省琼州海峡通航水域通航安全秩序的义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生危害船舶航行安全的行为,应主动报告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凡发现破坏或可能影响海南省琼州海峡通航水域通航安全秩序的行为,应及时报告海事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海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本规定,对海南省琼州海峡通航水域通航安全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海南省琼州海峡沿岸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协助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沿海水域内的海峡通航水域通航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海南省琼州海峡沿岸各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或审批海峡沿海水域各类海洋开发利用项目时,应征求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对通航安全管理的意见。

第八条 海事行政主管部门与海南省琼州海峡沿岸市、县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间要建立相应的通航安全管理协调工作联系制度,负责协调及交流相关信息。

第九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在海南省琼州海峡通航水域内从事水上体育竞赛、训练,水上娱乐活动及其他水上活动,必须经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 拒绝、阻碍依法执行通航安全管理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因违法审批或疏于管理导致海南省琼州海峡通航水域通航安全秩序遭受破坏,造成船舶安全重大、特大事故的,依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及《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海南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