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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关于下发《鞋盒、烟盒、胶卷盒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和《报纸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4-07-11 11:55:4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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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关于下发《鞋盒、烟盒、胶卷盒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和《报纸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通知

海关总署 国家经贸委


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关于下发《鞋盒、烟盒、胶卷盒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和《报纸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通知
海关总署 国家经贸委
署税(2001)128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现将《鞋盒、烟盒、胶卷盒加工贸易单耗标准(HDB/CY001—2000)》和《报纸加工贸易单耗标准(HDB/CY002—2000)》印发你们,自2001年5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实施后,各地外经贸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本标准审批加工贸易合同(包括结转深加工),各地海关应严格按照本标准进行备案、核销。2001年5月1日以前仍按原标准审批、备案、核销加工贸易合同。


HDB/CY001—2000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以灰底白板纸(商品编号 48025300、48052200、48101200、48102100、48102900)、单面涂布白板纸(商品编号 48058000)为主要原料,加工鞋盒、烟盒、胶卷盒(135型)(商品编号 48192000)所耗用灰底白板纸、单面涂布白板纸的加工贸易单耗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海关和外经贸管理部门对从事彩盒加工贸易的企业以灰底白板纸(商品编号 48025300、48052200、48101200、48102100、48102900)、单面涂布白板纸(商品编号48058000)为主要原料,加工鞋盒、烟盒、胶卷盒(135型)(商品编号 48192000)进行单耗审批、备案、核销管理。
2 定义
本标准采用以下定义:
单耗指正常生产条件下,加工某一质量单位彩盒所耗用并物化在出口产品上的灰底白板纸、单面涂布白板纸的质量单位数,即净耗。
损耗率指因加工生产工艺要求,在生产过程中所必须耗用但不能物化在出口产品中纸的量占该种纸总投入量的百分比。
3 单、损耗标准
3.1 原料品质规格
应符合相关国家、行业标准或合同对品质的认定。
3.2 产品品质规格
应符合相关国内或国际行业技术标准规定或合同对产品品质的认定。
3.3 单、损耗标准
鞋盒、烟盒、胶卷盒加工贸易单耗标准
------------------------------------------------------------
| | |成品| | | |原料| | |单耗| |
|序号| 成品名称 | |商品编码| 成品规格 | 原料名称 | |商品编码|原料规格| |损耗率|
| | |单位| | | |单位| | |标准| |
|--|------|--|----|------------|-------|--|----|----|--|---|
| | | | | | | |48025300| | | |
| | | | | | | |48052200|250-550 | | |
|1 |鞋盒 |千克|48192000|不等 |灰底白板纸 |千克|48101200| 2|1 |19%|
| | | | | | | |48102100|g/m | | |
| | | | | | | |48102900| | | |
|--|------|--|----|------------|-------|--|----|----|--|---|
| |烟盒 | | |5.6cm×2.3cm×| | | | | | |
|2 | |千克|48192000| |单面涂布白板纸|千克|48058000| |1 |23%|
| |(硬盒) | | |8.6cm | | | | | | |
|--|------|--|----|------------|-------|--|----|----|--|---|
| | | | | | | |48025300| | | |
| |胶卷盒 | | |3.9cm×3.8cm×| | |48052200| | | |
|3 | |千克|48192000| |灰底白板纸 |千克|48101200| |1 |25%|
| |(135型)| | |5.8cm | | |48102100| | | |
| | | | | | | |48102900| | | |
------------------------------------------------------------


HDB/CY001—2000


1 任务来源
为加强加工贸易单耗管理,规范和完善海关和外经贸管理部门对单耗的审批、备案、核销,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加工贸易管理的政策措施,打击伪报单耗的不法行为,促进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根据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制定工作联络小组工作计划,制定鞋盒、烟盒、胶卷盒(135型)加工贸易单耗标准。
本标准由海关总署关税司委托黄埔海关负责起草制定。由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国家经贸委经运司和新闻出版署印刷业管理司组织相关工业协会及企业的工艺、技术专家和有关海关加工贸易保税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定。
2 制定单耗标准的原则
单耗标准的制定原则是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该类加工企业平均生产水平为基础,贯彻国家有关产业和外贸政策,符合我国加工贸易生产实际,有利于加工贸易企业技术进步和公平竞争,便于海关有效监管和相关单耗数据信息的使用和维护。
3 编制过程
3.1 标准涉及的工艺
目前彩盒的品种规格繁多,有鞋盒、化妆品盒、烟盒、胶卷盒、玩具盒、礼品盒、牙膏盒等。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各种商品的包装越来越讲究,越来越豪华,图案更精致,形状更新颖。
拼版、印刷工艺流程:
拼版——→晒版——→挂版———-
|——→印刷——→印张
原纸分切→修边——→试车———-
鞋盒工艺流程:
印张——→上光——→扎盒——→上胶——→包装入库
烟盒及胶卷盒工艺流程:
印张——→烫金——→模切(啤盒)——→贴盒——→包装入库
3.2 加工过程的工艺损耗:
鞋 盒:
损耗的形成及影响:
1)原料印刷前的分切和修边。
印前原料需作整理切边以便印刷机统一吃纸,该损耗为0.5%。
2)印刷加放数
因试车将颜色调整到定色、印后加工工序损耗,需要多投入一部分原料,加放数比例视印刷的色数及生产企业的设备先进程度和加工产品数量(长版、短版)而定,目前鞋盒的颜色为3—5色,印刷数量一般每批为2000—5000个,因此,生产鞋盒的加放数比例为3%—6%。
3)模切去边
即去边料、毛料,保留净成型体的过程,亦是所有工序中损耗最大的一道工序,废碎料主要在该过程中产生,一般最低损耗达6%,工艺设计复杂的可达15%。
综上所述,生产鞋盒的平均损耗在15—19%左右。
烟盒(硬盒)、胶卷盒:
1、加工烟盒、胶卷盒的原料:
烟盒所用原料为:单面涂布白板纸,胶卷盒所用原料为:灰底白板纸。
2、生产工艺流程及损耗情况
卷筒纸——→切纸——→印刷——→烫金——→模切(啤盒)——→贴盒——→成品
1)切纸。在切纸过程中,要先切去头、尾部分(机器和产品需要的长度),切去毛边后损耗约1%。
2)印前加放数。因印刷前需调试颜色、对版、以及在印刷过程中的损耗,需要多投入的纸张数量。加放数比例视印刷的色数、加工产品数量(长版、短版)、生产企业的设备先进程度而定,一般来说,生产上述成品的加放数比例为1—3%。
3)模切、去边。据实际测算,生产烟盒损耗为20%左右,生产胶卷盒的损耗为21%左右。
综上所述,加工烟盒的损耗为23%,加工胶卷盒(135型)的损耗为25%。


HDB/CY002—2000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以成卷的新闻纸(商品编号 48010000)或胶版印刷涂布纸(铜版纸)(商品编号 48101100)为主要原料印刷加工报纸(商品编号 49021000)所耗用纸张的加工贸易单耗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海关和外经贸主管部门对用成卷的新闻纸(商品编号 48010000)或胶版印刷涂布纸(铜版纸)(商品编号 48101100)为主要原料印刷加工报纸(商品编号 49021000)的加工贸易企业进行加工贸易备案、审批和核销管理。
2 定义
本标准中采用如下定义:
单耗指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加工生产某一质量单位的报纸所需耗用并物化在报纸中纸的质量单位数,即净耗。
损耗率指因加工生产工艺要求,在生产过程中所必须耗用但不能物化在出口产品中纸的量占该种纸总投入量的百分比。
3 单、损耗标准
3.1 原料品质规格
应符合国家标准或合同对新闻纸和胶版印刷涂布纸(铜版纸)品质的要求。
3.2 产品品质规格
应符合国家标准或合同对报纸品质的要求。
3.3 单、损耗标准
报纸加工贸易单耗标准
-----------------------------------------------------------
|成品|成品| | | |原料| | | | | |
| | | 商品编码 |成品规格 |原料名称 | | 商品编码 |原料规格|印刷数量 |单耗|损耗率|
|名称|单位| | | |单位| | | | | |
|--|--|--------|-----|-----|--|--------|----|------|--|---|
| | | | | | | | |≤10000 |1 |17%|
| | | | | | | | |------|--|---|
| | | | | | | |46、48.8|10000-20000 |1 |15%|
|报纸|千克|49021000|762×580mm|新闻纸 |千克|48010000| 2|------|--|---|
| | | | | | | |克/米 |20001-30000 |1 |13%|
| | | | | | | | |------|--|---|
| | | | | | | | |>30000 |1 |11%|
|--|--|--------|-----|-----|--|--------|----|------|--|---|
| | | | | | | | |≤10000 |1 |16%|
| | | | | | | | |------|--|---|
| | | | |胶版印刷 | | |128-157 |10000-20000 |1 |14%|
|报纸|千克|49021000|762×580mm|涂布纸 |千克|48101100| 2|------|--|---|
| | | | |(铜版纸)| | |克/米 |20001-30000 |1 |12%|
| | | | | | | | |------|--|---|
| | | | | | | | |>30000 |1 |10%|
-----------------------------------------------------------


HDB/CY002—2000


1 任务来源
为加强加工贸易单耗管理,规范和完善海关和外经贸管理部门对单耗审批、备案、核销,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加工贸易管理的政策措施,打击伪报单耗的不法行为,促进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根据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制定工作联络小组工作计划,制定报纸加工贸易单耗标准。
本标准由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新闻出版署印刷业管理司负责起草制定。由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国家经贸委经运司和国家新闻出版署组织相关工业协会及企业的工艺、技术专家和有关海关加工贸易保税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定。
2 制定单耗标准的原则
单耗标准的制定原则是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该类加工企业平均生产水平为基础,贯彻国家有关产业和外贸政策,符合我国加工贸易生产实际,有利于加工贸易企业技术进步和公平竞争,便于海关有效监管和相关单耗数据信息的使用和维护。
3 编制过程
3.1 标准涉及的工艺
报纸的印刷工艺流程:
排字——图像扫描——拼版——晒版——印刷——印张
3.2 影响损耗的因素
根据印刷加工的工艺过程,损耗主要取决于以下因素:
1、印刷方式。
平版印刷印刷速度较慢,印刷过程中的调油墨、调规矩所耗用的纸张较少。滚筒印刷机械的印刷速度快,调油墨、调规矩等损耗大,适用于印刷数量大的长版活。因为在试机损耗一定的情况下,印刷数量大时,试机损耗率相对变小。因目前报纸加工主要用新闻纸,印刷方式也基本上是用轮转印刷,因此损耗较高。部分报纸中的广告插页用铜版纸,其印刷方式主要是平板纸印刷机。
2、印刷品的色数。
印刷过程中的损耗因印刷色数而变化,一般每色印刷需要加放(即损耗)8—9‰,因此色彩越多,损耗越大。目前报纸一般4个颜色。
3、印刷品的数量(即长、短版)。
印刷加工是连续生产,在调试所需要纸张一定的情况下,加工生产量越大,调试所用纸所占的比率越小,因此,加放量越小、损耗变小。反之,损耗加大。
由于报纸加工没有裁切光边,因此,其加工的工艺损耗只取决于上述三个因素。而目前的报纸多是四个颜色单面,印刷方式主要也是轮转印刷。因此,影响加工工艺损耗的主要因素是印刷数量。根据不同印刷数量,规定不同的损耗率。因为报纸的发行量在半年或一年内基本稳定,因此,根据印刷数量核定损耗可行。


2001年2月2日

鹰潭市政府投资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

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


第31号

《鹰潭市政府投资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月6日市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胡宪

             二OO四年一月十四日



  鹰潭市政府投资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投资项目与建设资金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江西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质量管理规定》(省政府第90号令)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与建设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性建设资金,是指上级财政的拨款和借款,市本级财政预算内和预算外安排的各项资金,以及通过土地等国有资产融资筹集的建设资金。
  第四条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计划部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具体负责项目的审批工作。市财政局(以下称市财政部门)具体负责项目的资金管理、财务监督和预算、决算的审批工作。规划、建设、环保、水利、房管、国土、审计、监察等部门按其各自职责,分别对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项目审批
  第五条 项目实行审批制,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由市计划部门会同市财政等有关部门和专家在充分论证审查的基础上,按规定予以审批。限额以上项目由市计划部门转报上级计划部门审批。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投资概算、开工报告未经批准,项目不得组织建设。
  第六条 新建项目,项目单位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可行性研究报告;
  2、选址意见书;
  3、用地预审意见;
  4、环境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方案;
  5、建设资金筹集方案及贷款协议;
  6、供水、供电意向书。
  改、扩建项目,审批部门可根据需要酌情确定申报材料。
  第七条 项目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后再委托其他工程咨询机构组织评估。
  第八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项目单位应当依法确定勘察设计单位,并委托其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额和技术工艺,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文件,报市计划部门审批。
  计划部门审批投资概算时应当听取财政等有关部门意见。
  第九条 项目前期工作已完成,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市计划部门提交开工报告。开工报告应提供下列资料:
  1、完整的施工图;
  2、施工单位中标通知书及相关合同文件;
  3、规划和建设用地批准书;
  4、施工现场“三通一平”勘验书;
  5、落实建设资金的证明。
  第十条 项目批准开工后,项目单位应当每月按时向市计划、财政、统计部门报送工程进度报表。
  第十一条 凡未经批准开工建设的项目,规划部门不得为其放线,建设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三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使用政府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11月中旬前向计划部门申报下一年度投资计划建议,由市计划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市政府审定,并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凡未列入计划的项目,未经市政府审定同意,财政部门不得安排政府投资。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应当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并实行会计委派和政府采购制度。
  第十四条 项目招标文件和设计、监理、施工、采购合同及概算、预算(含标底)、竣工决(结)算须经财政部门审查,未经财政部门认可的预算定额、计价文件和材料价格不得作为工程计价依据。
  第十五条 第一次申请拨付建设资金,项目单位应当向市财政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概算、年度投资计划的批准文件等资料。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程序、按计划、按预算、按工程进度,将建设资金直接拨至项目单位基本建设专户,并由委派会计负责监管。项目单位应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基本建设专户,将除国债专项资金以外的其他城市建设专项资金和自筹资金统一纳入该专户管理。国债专项资金管理按财政部及省财政厅有关文件执行。
政府性建设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由财政部门直接拨至项目施工单位和材料、设备供应商账户。
  第十七条 属于经营性项目的,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关于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在项目总投资(以经批准的动态投资计算)中筹集规定比例的非负债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在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期间,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第十八条 以政府性建设资金和其他资金配套建设的项目,其他资金必须按投资比例和工程进度及时落实到位。配套资金未按要求落实的,财政部门有权停止向其拨付政府性建设资金。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每次支付的工程进度款不得超过项目单位工地代表和监理工程师按规定计量的已完工程价款的80%。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以及突破概算投资,确需增加投资的,须先报市政府批准,经计划、财政部门调整概算后方可实施。
财政部门审查竣工决(结)算时,对超规模超标准部分投资不予认可。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当接受委派会计代表财政和监察部门进行的监督。隐蔽工程和经批准变更的工程,施工时应当由建设、施工、监理和委派会计四方共同签证,未经委派会计签证的,财政部门在审查竣工决(结)算时,对其投资不予认可。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加强建设资金的管理,不得人为滞留、克扣、挤占、挪用建设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项目竣工后一个月内,项目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编制竣工决(结)算并报财政部门审批。竣工财务决算批复之前,项目单位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其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
  第二十四条 项目工程结算时,必须预留不低于工程总价款5%的质量保证金,保修期满后再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算。
  第二十五条 经财政部门竣工决算审查认定项目有资金结余的,其结余资金按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日内上交。
      第四章 项目验收及产权登记
   第二十六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竣工验收。计划部门对项目的竣工验收实行监管。对验收程序不符合规定或项目的建设标准、规模、内容和资金使用同原批准不相符的,市计划部门责令其整改。未经验收及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行产权登记制度。产权登记由市财政部门负责。项目单位应当在竣工决算审批后30日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未经产权登记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五章 项目监督
  第二十八条 项目投资建设依法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市政府在每一计划年度内适时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九条 计划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项目计划的执行,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项目的财务管理,并分别向市政府和市人大报告计划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根据其职责要求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项目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显著位置公示。市政府有关监督部门应当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项目审批和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进行投诉举报。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处罚,并依法追究项目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三)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在工程质量报告上弄虚作假或隐瞒不报工程质量问题的。
  第三十二条 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相应资质、执业资格或超越资质等级、执业资格等级从事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业务的;
  (二)转包或擅自分包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业务的;
  (三)提供的咨询评估报告、勘察资料、设计文件及监理报告失实,致使项目建设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
  (四)工程的重要结构部位或隐蔽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
  (五)擅自变更设计文件的。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审批和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和行政领导责任的人员,视其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简化或增加项目审批手续和审批环节,或对手续不全的项目进行审批的;
  (二)违规拨付政府性建设资金的;
  (三)干预正当的招投标活动,违规指定或选定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
  (四)挪用、截留、挤占、克扣项目建设资金的;
  (五)对建设项目不依法监督检查导致工程出现质量事故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县(市、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以前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扬府发〔2007〕1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扬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十九日


扬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
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节约能源的源头管理,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省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和《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扬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是本市的节能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的监督管理和审查工作;各县(市、区)节能主管部门按照层级管理权限负责其辖区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的监督管理和审查工作。
发改、建设、交通等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节能审查
第四条 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必须包括节能分析篇(章)(以下简称节能篇)、节能评估机构的节能评估报告和节能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项目批复文件或请示文件必须包括对节能评估和审查结果的批复或请示内容。
凡新增年综合用能3000吨标准煤(含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必须要独立编制节能篇,节能篇须经节能评估机构进行节能评估,出具节能评估报告,节能主管部门按固定资产项目管理权限,负责对其组织专题节能审查。节能评估机构的节能评估结论和节能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是各级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机关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批、核准、备案的前置条件。
凡新增年综合用能1000吨标准煤以上、3000吨标准煤以下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的可行性报告或项目的申请报告必须包括节能篇,由节能主管部门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权限进行节能审查。节能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是各级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机关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批、核准、备案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 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没有编制节能篇、已编制节能篇但未经节能评估和审查或经节能评估和审查,不符合有关节能标准、节能设计规范和高耗能产品单位能耗限额标准要求的项目,依法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备案的机关一律不准审批、核准、备案和向省、国家有关项目审批、核准机关推荐上报。
项目的节能评估文件自审查批准之日起超过三年(或与项目本体一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其节能评估应当重新进行,并报原审查部门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第六条 节能主管部门对节能评估报告或可行性报告中节能篇进行审查,必须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提出节能审查意见或请示意见。
第七条 节能主管部门有权对超过本省同行业单位产品平均能耗的项目或超过国家、省、市单位产品能耗定额的项目,提出质疑和否定。
第三章 节能篇编制
第八条 节能篇编制应当包括以下有关内容:
(一)项目选择能源品种的合理性比较分析;
(二)项目能耗指标:分品种实物能耗总量、综合能耗总量、单位产品(产值)综合能耗、可比能耗,主要工序(工艺)单耗等;
(三)能耗分析:单位产品能耗、主要工序(艺)能耗指标与国际、国内对比分析,设计指标应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有条件的重点产品应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四)主要工艺流程采取的节能新工艺、新技术,主要工艺设备的能效指标;
(五)主要耗能设备和换热设备的热效率和热力指标;
(六)余热、余压和放散可燃气体的回收利用;
(七)炉窑、热力管网系统的保温;
(八)能源计量仪表的配备和设置;
(九)工业锅炉的热电联产等其他单列节能工程;
(十)供、变电系统的能效指标和节能措施,泵类、风机和空气压缩机等通用机械设备的能效指标;
(十一)工业用水的数量和有关用水指标,节约用水的新技术和工业废水的回收利用情况;
(十二)建筑能耗指标:含采暖、空调、照明、热水和燃料的实物能耗和综合能耗总量,生产、管理部门和公共附属建筑结构保温隔热水平(外墙、屋顶、地板传热系统和门窗密封指标、级别)和单位面积能耗指数水平;
(十三)节能建筑设备与产品的采用;
(十四)资源综合利用、循环利用、清洁生产等措施;
(十五)项目能源供应保障情况。
第四章 节能评估
第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评估机构按照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技术标准规范以及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的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的节能技术、工艺、设备、公用工程等进行节能综合评估。
第十条 节能评估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用能部分进行节能评估,并出具节能评估报告。节能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是否符合节能、发展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是否选用国家和省已公布淘汰的用能设备以及国家和省产业政策限制内的产业序列和规模容量或行业已公布限制(或禁止)的工艺;
(二)项目用能总量及用能品种是否合理;
(三)项目能耗指标是否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产品能耗定额指标,是否达到同行业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
(四)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节能设计规范、标准,主要工艺流程是否采用节能新技术;
(五)单项节能工程项目(如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和民用建筑能耗指标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节能标准等。
以上项目,其中任何一项达不到要求,则节能评估结论为不通过。
第十一条 节能评估机构应当加强对项目单位的服务,客观、公正地提供项目能耗的有关数据和评估报告,不得弄虚作假、扩大评估范围或者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已经通过节能评估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设计发生重大变动时,项目承担单位应重新进行节能评估并报节能主管部门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第五章 节能评估与审查的管理
第十三条 节能评估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注册或开办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二)能够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能够独立编制影响重大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能够独立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耗分析、现状调查与预测评价以及节能措施的经济技术论证;有能力分析、审核设计单位提供的节能设计和能耗数据;
(三)具备8名以上熟悉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技术标准的节能专职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4名登记于该机构的节能工程师;
(四)配备工程分析、热能平衡分析、电能平衡分析、水平衡分析、工程概算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设备;
(五)具有健全的节能评估工作质量保证体系,取得江苏省节能检验机构计量(资质)认定合格证书;
(六)具备文件和图档的数字化处理能力,有较完善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和档案管理系统。
第十四条 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节能评估机构的条件审查和管理监督,确保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与审查制度的有效实施。节能评估机构应当按照节能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清洁生产审核、发展循环经济的有关规定,客观、公正地开展节能评估工作。凡参与该项目节能篇编制的咨询评估机构或工作人员不得同时承担该项目的节能评估工作。
第十五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节能监察机构对重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设计、验收和投运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第十六条 项目建成后,项目验收部门应将节能情况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纳入验收程序。凡达不到节能标准的,不予通过项目竣工验收,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章 处罚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和负责节能评估、节能审查、节能监察、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及设计施工的单位与个人应严格执行本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违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节能评估机构或节能评估人员在节能评估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节能评估结果严重失实的,由节能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