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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05 15:09: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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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5〕73号 2005年4月8日


《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5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行为,促进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国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纳入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享受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向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普通居民住房。
第三条 本市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施管理。
建设、房屋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六条 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
第七条 开发成本包括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费、贷款利息、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国家规定的基金项目。
第八条 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用于征用土地和拆迁补偿所支付的费用。包括:
(一)土地补偿费;
(二)安置补助费;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四)青苗补偿费;
(五)房屋等建筑物作价补偿费;
(六)临时安置过渡及搬家补助费;
(七)集体企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八)取得土地时发生的耕地占用税等相关税费;
(九)征地、拆迁过程中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费用。
第九条 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包括:
(一)工程勘察费。包括水文、文物、工程地质勘察费。
(二)建筑规划及设计费。包括建筑工程设计费,建筑规划测绘费用等。
(三)标底编制费。
(四)前期工程费。包括施工通水、通电、通气、通路及平整土地的费用。
(五)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建设中发生的其他费用。
第十条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列入施工图预(决)算项目的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
(一)房屋的土建(含桩基)工程费;
(二)水、暖、电、气、热、通讯、电视线路、消防、电梯等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费;
(三)附属工程费;
(四)建筑安装工程建设中发生的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包括:
(一)小区红线内基础设施建设费。包括小区红线内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绿化、消防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费用。
(二)小区红线内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包括小区居委会、物业管理用房,人防工程,公共停车棚、公厕、配电水泵消防房、垃圾转运站等配套公建费用,不包括商店、银行、医院、会所、地下停车场等营业性公共建设费用。
(三)其他住宅区基础设施建设费。
第十二条 管理费按照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之和的2%计算。
第十三条 贷款利息按照开发单位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筹措资金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计算。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国家规定的基金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计收。
第十五条 税金依照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计算。
利润按照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之和的3%计算。
第十六条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一)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
(二)开发单位留用的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的建筑安装费用及应分摊的其他费用;
(三)各种与住房开发经营无关的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费用;
(四)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五)由于开发单位的原因造成超过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而发生的土地闲置费等;
(六)按规定已经减免的及其他不应计入价格的费用。
第十七条 开发企业应在项目开工前,向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定价申请。
已开工建设的商品房项目经批准转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开发企业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前,向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定价申请。
第十八条 开发企业的书面定价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制定价格的具体项目名称、四至、规模、总建筑面积、项目建设基本情况、土地及城建手续办理情况、是否符合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等内容;
(二)拟制定的价格水平;
(三)拟定价格与同类型建设项目(含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和商品房项目)的价格水平比较;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九条 开发企业随书面定价申请附以下材料:
(一)开发企业工商执照及资质证书复印件;
(二)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申报表;
(三)经济适用住房立项(核准)文件;
(四)《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五)经规划部门审核、批准的总平面图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审核的建筑单体平面图;
(六)征地、拆迁安置等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七)建筑工程设计、勘察、监理、施工合同书复印件及相关付款凭证;
(八)建筑安装工程预(决)算书及工程预决算评估认证报告书;
(九)城建交费单、土地使用税等费用付款凭证;
(十)其他应计入成本的费用付款凭证及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价格认证制度。
开发企业在向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定价申请的同时,须到具有价格认证资质的机构进行价格认证。
价格认证结束,价格认证机构应当出具由价格认证责任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价格认证机构公章的《价格认证书》。
第二十一条 价格认证遵循公平公正、方法科学、程序规范、运行高效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价格认证的主要内容:
(一)开发企业的价格核算方法是否科学准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价格构成、费用分摊是否合理;
(三)价格构成资料是否真实,有无漏记、错记、重记和虚报;
(四)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对申请手续、材料齐全、经过价格认证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定价申请报告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制定经济适用住房政府指导价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一经确定,实行公告制度。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公报》、“西安价格信息网”等指定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十五条 按照本办法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为同一期工程开发住房的基准价格。分割零售单套住房,应当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计算楼层、朝向差价。楼层、朝向差价按整幢(单元)增减的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由开发企业确定。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上浮在不超过3%的幅度内,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定价格时确定,下浮幅度不限。
第二十七条 企事业单位组织本单位职工集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出售的,按《西安市公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一经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公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
第二十九条 开发企业在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核发《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预(销)售许可证》时,须提供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文件。
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开发企业须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悬挂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监制的明码标价牌。销售房屋时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售价说明书》,自觉接受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和购房者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负担登记卡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负担登记卡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有关收费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物价、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成交价格备案制度。开发企业应按季度将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成交价格等情况报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查处。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函〔2007〕19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要求审批〈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年)〉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年-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杭州市是浙江省省会和经济、文化、科教中心,长江三角洲中心城市之一,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重要的风景旅游城市。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统筹做好杭州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大力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积极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优先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第三产业,不断完善城市功能,逐步把杭州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和谐、设施完善、生态良好,具有地方特色的现代化城市。
  三、有序引导城市空间布局。在《总体规划》确定的3122平方公里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要以杭州主城为中心,以钱塘江为轴线,加强江南、临平、下沙等三个副城和外围组团建设,形成“一主三副六组团”的空间布局。逐步完善主城功能,迁移工业企业,降低人口和建筑密度。对萧山、余杭等城区及各类开发区要加强统一规划和管理,坚持优势互补、资源和设施共享,实现与周边地区的协调发展。村镇建设要与城市布局相协调,促进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经济发展。
  四、合理确定城市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到2020年,城市常住人口要控制在405万人左右,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400平方公里以内,具体规模要与你省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要根据《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空间布局,积极引导人口的合理分布,防止人口规模盲目扩大。根据杭州市环境、资源的实际条件,坚持集中紧凑的发展模式,切实保护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重视集约和节约利用建设用地,合理开发城市地下空间资源。
  五、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体系。要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公路、铁路、民航、水运相协调的对外交通运输体系。坚持公共交通优先的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包括轨道交通、大容量快速公共交通在内的公共客运服务系统。统筹规划和建设城市给水、排水、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充分重视城市防灾工作,加强大型防灾骨干工程和信息系统的建设,建立包括防洪、防潮、抗震、防治地质灾害、消防、人防等在内的城市综合防灾体系。
  六、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城市发展要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集约化道路,坚持节流、开源、保护并重的原则。合理安排工业布局,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保护好城市水源地和备用水源地,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建设节水型城市。逐步推广使用清洁能源,严格实施节能设计标准,推进工业、交通和建筑节能。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与环境建设同步规划,严格按照规划提出的各类环保标准限期达标。加强城市综合环境治理,提高污水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切实改善环境质量,实现生态良性循环,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保护余杭西北山区、萧山南部丘陵山区、西湖西部山区的生态环境,加强钱塘江、苕溪等流域的污染控制和西湖、主城内河的综合整治。
  七、切实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城市功能要以人为本,创建宜居环境。切实做好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和建设。要将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目标纳入近期建设规划,保障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用地的分期供给规模、区位布局和相关资金投入。根据城市的实际需要与可能,稳步推进危旧房改造,提高人民群众居住和生活质量。
  八、重视历史文化和风貌特色保护。要根据杭州市自然山水与历史文化遗产紧密结合的特点,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的整体保护。要按照《总体规划》要求,保护好“三面云山一面城”、“城湖合壁”的城市景观,维护旧城的基本格局,严格限制随意拓宽道路。严禁在西湖风景名胜区内新建、扩建有碍景区保护的建筑物,严格控制周边建筑高度、体量、造型和色彩,保持城市的传统风貌特色。要加强对清河坊等历史文化街区,良渚文化遗址、临安城遗址等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地下文物埋藏区的保护。
  九、严格实施《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要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共同进步。城市管理要健全民主法制,坚持依法治市,构建和谐社会。《总体规划》是杭州市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要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明确实施《总体规划》的重点和建设时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包括各类开发区在内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切实保障规划的实施,市级城市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加强公众和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遵守城市规划的意识。驻杭州市各单位都要遵守有关法规及《总体规划》,支持杭州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杭州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杭州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你省和建设部要对《总体规划》实施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 务 院
                          二○○七年二月十六日


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重点培育成长型中小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资助和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重点培育成长型中小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资助和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5〕13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市经委、市财政局拟订的《杭州市重点培育成长型中小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资助和奖励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二○○五年五月七日


  杭州市重点培育成长型中小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资助和奖励实施细则
 (市经委 市财政局 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为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工业企业的扶持力度,促使我市一批成长型中小工业企业提高效益、加快发展,成为全市中小企业的中坚力量,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5〕12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中小工业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重点培育成长型中小工业企业的确定范围
  杭州市重点培育的成长型中小工业企业(以下简称重点培育企业),年销售额应在5000—30000万元(高新技术、高附加值中小工业企业可适当放宽限制条件)的范围内,由各区、县(市)推荐,市政府择优确定。2005年,杭州市重点培育企业暂定200家(原杭州市优强中小企业100家按条件调整归并),具体名单另行发文明确。
  二、资金来源及用途
  资金来源为杭州市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重点支持生态补偿、环境保护、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调整产业结构、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项目或企业,主要用于重点培育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财政资助和最具成长型中小工业企业的评选与奖励。
  三、重点培育成长型中小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财政资助
  重点培育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财政资助是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财政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2〕30号)的有关规定,为鼓励“专、优、特、新”中小工业企业以及高新技术类中小工业企业实施技术改造给予财政资助的完善与补充。
  (一)资助对象:经市政府确定的200家重点培育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
  (二)项目申请条件
  1、在杭州市组织实施,符合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按规定立项,为当年在建或上年完工的项目。
  2、有地区产业优势和杭州市城镇特色工业功能区优势的产品项目。
  3、为大型企业或重大装备提供配套产品以及为油、电、煤、运所需装备提供配套产品的技术进步项目。
  (三)资助标准对杭州重点培育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财政资助,按实际完成投资额(项目中的土建部分按不超过总投资的30%进行计算)分段累计资助,企业实际完成投资额在15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3%给予资助;实际完成投资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按4%给予资助。进入最具成长型中小工业企业评选范围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除享受上述资助外,再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2%增加资助。
  市属重点培育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由市经委和市财政局按上述标准安排资助;城区、开发区和萧山区、余杭区及5县(市)重点培育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由市经委和市财政局按上述标准的50%安排资助。各城区、开发区和萧山区、余杭区及5县(市)可按市安排的资助资金额,以1:1的比例安排配套资助资金。
  (四)享受本条款资助的技术改造项目,不得重复享受其他已出台的技术改造项目资助。
  (五)项目申报及审批程序等按杭政办〔2002〕30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四、最具成长型中小工业企业的评选与奖励
  (一)评选范围
  在市政府确定的200家重点培育企业中,企业销售收入、利润总额和应交税金增幅分别达到15%、10%和10%及以上的企业。
  (二)评选原则
  1、连续性原则。对成长型中小工业企业在一个时间跨度(一般为3年期)内的指标具有可连续的观察性。
  2、规模成长原则。企业规模、总量行业排位靠前,对高新技术型和高附加值的中小工业企业放宽评选条件。
  3、效益成长原则。企业销售收入、利润总额、应交税金连续3年增幅较快,企业有较大的发展潜力。
  4、定量和定性相结合,以定量为主,兼顾定性考核原则。即通过定量评选出的企业,对其进行产业政策、行业前景、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制度建设、企业经营者素质等相关定性指标综合考察评选。
  (三)评选标准和条件
  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社会贡献、综合信用等级等四个方面9个指标进行定量评选(见附件)。
  1、财务状况:包括资产总额、资产负债率、技术改造投资额占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比率等。
  2、经营状况:包括销售收入、利润总额。
  3、社会贡献:包括应交税金、出口交货值、年平均职工人数。
  4、综合信用等级: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中小企业信用评价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3〕15号)评出的企业信用等级。
  定性评选主要包括行业前景、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企业管理制度、企业经营者素质等。其中,企业近3年内发生一次及以上重大安全事故的、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如偷漏税款、坑蒙拐骗等)的、企业被投诉有严重产品质量问题的,均予一票否决。
  (四)评选程序和要求
  1、成长型中小工业企业评选采取月度报表跟踪,每年评奖一次的方式。建立200家成长型中小工业企业月报制度,报表采用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表号:B202表)和《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表号:B201表)。
  2、每年年末,由各区、县(市)及相关部门根据中小工业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按照成长型中小工业企业的评选要求,推荐本区域(部门)最具成长型的中小工业企业报市经委。
  3、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统计局等部门通过综合考核,按照得分的高低,依次评选出本年度最具成长型的中小企业10家和最具潜力的中小企业10家,并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额分别为10万元和5万元。市经委在确定评选名单后,报市政府审定并予以公布和奖励。评选必须坚持标准,实事求是。如发现企业有弄虚作假的行为,除撤销有关荣誉和追回相关奖励外,还将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重点培育企业资格,今后不得参与最具成长型中小工业企业评选活动。
  五、本实施细则由市经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六、本实施细则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杭州市最具成长(潜力)型中小工业企业评选标准

附件

杭州市最具成长(潜力)型中小工业企业评选标准


  计算方法:1、单体指标得分=单体指标权重(%)×分值(A或B或C或D),如,资产总额得分=资产总额所对应的权重30%×100或89或79或69(分)。2、分项指标得分=各单体指标得分总和×分项指标权重(%),如,财务状况得分=(资产总额得分+资产负债率得分+技改投入率得分)×30%。3、成长型中小企业综合得分=财务状况得分+经营状况得分+社会贡献得分+综合信用等级得分+报表上报情况得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