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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已购公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22 15:58: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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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已购公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

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


抚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抚府发〔2001〕37号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已购公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

《抚州市已购公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抚州市已购公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


根据江西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搞活住房二级市场的通知》(赣建房[2001]10号)文件精神,为推动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已购全部产权的公有住房上市出售不需办理准入审批,由买卖双方直接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已购部分产权的公有住房需经产权单位同意后,方可办理交易过户手续。

第二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暂只需个人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交易时先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再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由土地管理部门核发土地使用权证。

第三条 职工以成本价购买、产权归个人所有的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其收入按照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和土地收益后归职工个人所有;以标准价购买,职工拥有部分产权的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其收入在按照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和土地收益后,由职工与原产权单位按照产权比例分成。

第四条 公房上市交易的税收政策

(一)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按有关规定暂免征收。

(二)契税暂按交易额的2%向购房者征收。

(三)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按交易额1%向购房者征收土地出让金。

(四)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后一年内,又新购住房,按新购住房支付款高于售房收入的差额缴纳契税。

(五)职工个人将已购公房上市交易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五条 公房上市交易收费

(一)已购公房出售按交易额2‰缴纳交易费,由买卖双方各负担一半。

(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费每证50元,房屋所有权证工本费每证35元,土地使用权证及登记费每证50元,由购房人缴纳。

(三)住房交易税费收取应以实际成交价格为准,申报的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应当由房地产交易部门进行审核性价格评估,并以此为收取税费的标准。审核性价格评估不得向交易双方收费。

第六条 已购公房出售后,原住房共有部位维修基金不予退回,随房屋产权同时过户,仍由原产权单位或物业公司管理。

第七条 市房管部门设立固定的交易场所,实行“一站式”服务,交易手续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税金、所得收益,可由国土、财政、税务部门委托房地产交易机构代收、代征。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文件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街道系统共青团工作的意见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街道系统共青团工作的意见

(一九八五年二月一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

  城镇街道是我国城市最基本的构成单位。城镇街道的集体企业青年、待业青年和个体青年劳动者中的共青团工作,是全团工作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街道系统共青团工作,对于培养和造就一代具有开拓和创造精神的青年人才,促进城市经济改革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城市经济体制和劳动就业制度的改革,为城市经济的发展和城镇青年就业开辟了新的天地,同时也给城镇街道团的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一方面,“三结合”就业方针改变了城镇青年原有的就业结构。随着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的迅速发展,生产联社和劳动服务公司的大量涌现,全国城镇初、高中毕业生中的绝大多数已从过去主要由国营企业安排工作变为主要在集体企业和个体经济中就业,以及被吸收到各种形式的劳动培训组织中去。另一方面,城镇街道青年的数量急剧增长。据初步统计:目前全国街道系统的青年约有三千万人,相当于五十年代的八至十倍,并且继续以每年二百余万人的速度增长,这种趋势可能要持续到本世纪末。在街道集体企业中,青年的比例已超过百分之七十,个体青年也已突破六十万人。

  与迅速发展的城市经济改革和不断扩大的城镇街道青年队伍相比,街道系统团的工作明显地落后于现实生活的要求,是一个亟待加强的薄弱环节。相当多数的街道团组织尚未建立系统领导,团的工作上下断线,信息不通,职责不清,团员发展工作缓慢,严重地影响着团组织作用的发挥。

  为了切实加强街道系统团的工作,尽快打开街道团的工作局面,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分管部门。各团省、自治区、直辖市委要重视街道团的工作,认真研究在以城市为重点的经济体制改革中街道团的工作遇到新的情况、新问题。要明确分管部门,设立专职干部负责这项工作。城镇街道团的工作一般应归属于团省、自治区委青工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团委可设立街道青年部。各省会城市的街道青年部在业务上除接受团省、自治区、直辖市委的领导外,可直接与团中央青工部街道青年处联系。

  二、关于在个体青年中建立健全团的组织。为了加强对个体青年经营、学习、生活诸方面的引导,经常有效地开展团的活动,个体青年中的团组织,原则上以设立在个体劳动者协会组织内为宜。暂时没有个体劳动者协会的地区,可将个体青年的团组织设立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团组织临时代管。

  在个体青年中要加强团的组织发展工作,及时把那些勤劳致富、遵守国家法令,具备团员条件的个体青年吸收到团内来,以扩大团的队伍。专职团干部的选配,既可从优秀的个体青年中选拔,也可以采取招聘的办法。

  三、关于街办企业、集资企业和劳动服务公司的共青团工作。街办企业和集资企业团的工作归所在区团委和所在街道团委领导。各区劳动服务公司团的工作归团区委领导。各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服务公司团的工作则隶属于所在单位的团委。要抓紧几年来新办企业和各种劳动培训中心的团组织筹建工作,大胆吸收有开拓、创新精神的青年到团的领导岗位上来。街办集体企业的专职团干部一般应在单位选拔,编制和工资仍在本单位。

  四、关于待业青年中的团员管理。目前在待业青年中,一是要建立健全待业青年的团组织,对从学校转入街道的待业青年中的团员,街道团委应及时与学校联系,统一办理团员关系接转手续。二是要加强对做临时工的团员的组织管理。团员做临时工三个月以上,应将组织关系转到用工单位,用工单位的团组织可按照实际情况将其编入正式职工支部,或单独编为支部。用工单位无法接受临时工团员组织关系的,应在团员回街道团组织过组织生活时给予时间上的方便和其他方面的支持。

  五、关于街道团的活动经费。考虑目前街道团的活动经费来源困难,街道、集体企业和个体团组织收缴的团费暂时不再上交。今后,除了上级团委积极开辟渠道解决部分活动经费外,基层团的组织还可组织青年义务参加承包劳动,所得收入用以开展团的活动。

 

 

共青团中央
一九八五年二月一日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议事制度》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议事制度》的通知
银发[1997]348号


1997年8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议事制度》已由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于1997年7月31日通过,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议事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为发挥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以下简称货币政策委员会)咨询议事机构的职能,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通过提出货币政策问题议案、参加货币政策委员会例会履行咨询议事职责。
第三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秘书处作为常设办事机构,设在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
第四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议案及货币政策委员会例会的议题包括以下内容:
(一)一定时期内货币政策执行情况;
(二)货币政策的制定、调整;
(三)货币政策控制目标;
(四)货币政策工具的运用;
(五)有关货币政策的重要措施;
(六)货币政策与其他宏观经济政策的协调。
第五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份中旬召开例会。
货币政策委员会主席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六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例会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七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例会的议题由货币政策委员会主席确定。
第八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例会一般在中国人民银行举行。
第九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应当出席货币政策委员会例会,并就例会议题及有关货币政策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根据例会议题,经主席同意后,可邀请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会议,汇报说明有关情况。
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例会时,应当委托熟悉情况的有关人员作为代表携其书面意见参加例会,代表不享有表决权。
第十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例会由货币政策委员会主席主持。主席因特殊情况不能主持会议时,由副主席主持。
第十一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例会的会议程序一般为:
(一)货币政策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宣布委员出席情况和会议议题;
(二)会议议题报告;
(三)讨论议题;
(四)货币政策委员会主席总结发言;
(五)就有关事项进行投票表决;
(六)公布表决结果。
第十二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可就本制度第四条的内容向秘书处提出有关书面议案,并标明“货币政策委员会议案”字样。秘书处收到议案后,要及时组织研究,并将意见直接反馈给有关委员。
第十三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议案和货币政策委员会例会讨论的重要内容不得对外提供或公开发表。
第十四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提出的议案,经出席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后,形成货币政策委员会建议书。
第十五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受理委员关于召开临时会议的提议,并将提议送交货币政策委员会主席审定。
第十六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秘书处应当在货币政策委员会例会召开10日前,将会议议题及有关材料送达全体委员;在会议召开时,向全体委员提供最新统计数据及有关技术分析资料。
第十七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例会时,应提前通知货币政策委员会秘书处。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例会时,例会应延期或取消,货币政策委员会秘书处应及时将延期或取消的通知送达全体委员。
第十八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应当列席货币政策委员会例会,做好会议记录,并负责货币政策委员会建议书和会议纪要的起草工作。
第十九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建议书和例会会议纪要须经货币政策委员会主席审核后签发。
第二十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秘书处应及时将货币政策委员会建议书和例会会议纪要送达全体委员。
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国务院批准的有关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或者其他货币政策重要事项的决定方案时,应当将货币政策委员会建议书或者例会会议纪要作为附件,一并报上。
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国务院备案的有关货币政策其他事项的决定,应当将货币政策委员会建议书或者例会会议纪要,一并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货币政策委员会例会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