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新闻出版署关于在新闻出版企业17个工种中试行提前退休的通知

时间:2024-07-01 15:07: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63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新闻出版署关于在新闻出版企业17个工种中试行提前退休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新闻出版署关于在新闻出版企业17个工种中试行提前退休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劳动人事部《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的精神,决定在新闻出版企业的印刷和印刷器材两个行业中试行溶铅工等17个工种提前退休办法(详见附件:《新闻出版企业试行提前退休工种名称表》)。凡从事上述工种
中有毒有害作业累计满8年的,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办理退休。
新闻出版企业中的其他通用工种,在工种名称、劳动条件与国家有关部门已批准的提前退休工种相同的情况下,可参照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现在试行的新闻出版企业提前退休工种的范围,是根据国家对从事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有关规定,结合新闻出版大多数企业现有设备、生产工艺、劳动条件确定的,如个别企业与本文所规定的生产工艺,劳动条件差异较大(或以后设备、生产工艺、劳动条件发生变
化时),不得按此文件执行。如需执行,应报我署审批。
新闻出版企业试行提前退休工种名称表
行业:印刷
------------------------------------
|序|工种|工种| 劳 动 条 件 | |
|号|名称|性质| | 备 注 |
|-|--|--|-----------------|--------|
| | |有 |工艺流程:将散铅加热熔化,用氢 | |
| |熔 | |氧化钠、硫磺洗铅、捞过浮渣(杂 | |
|1| |毒 |质),铸成铅锭。 | |
| |铅 | |劳动条件:熔铅作业全部是人工操 | |
| | |有 |作,在铅锅旁进行,铸型时铅蒸气 | |
| |工 | |大量挥发,操作工人不仅接触铅烟 | |
| | |害 |和高温,而且劳动强度大。 | |
|-|--|--|-----------------|--------|
| |熔 |有 |工艺流程:将铅锭放进铅锅,熔化 | |
| |铅 | |后注入放有纸型的浇版机中铸成铅 | |
|2|浇 |毒 |版。 | |
| |版 |有 |劳动条件:工人在熔铅锅旁操作, | |
| |工 | |手工浇版,劳动强度大,接触铅烟 | |
| | |害 |和高温。 | |
|-|--|--|-----------------|--------|
| |熔 |有 |工艺流程:将铅锭放进铅锅,加热 |此工种限于尘毒 |
| |铅 |毒 |熔化,在机械压力下注入放有字模 |治理前(指工作 |
|3|浇 |有 |的盒中。铸成铅字。 |场地空气中含铅 |
| |铸 |害 |劳动条件:工人操作时长期接触铅 |浓度超国家标 |
| |字 | |烟,工作场地噪音大,夏季温度高。 |准)在本岗位工 |
| |工 | | |作累计满8年的 |
| | | | |工人。 |
|-|--|--|-----------------|--------|
| | | |工艺流程:将刚加入二异氰酸甲苯 | |
| |铸 |有 |脂的篦麻油或聚脂放在反应釜中密 | |
| | | |封搅拌30分钟,然后倒入铸胶筒中,| |
|4|胶 |毒 |待其自然固化或在230℃烘箱中固 | |
| | | |化制成胶辊。 | |
| |辅 |有 |劳动条件:上述过程都是手工操 | |
| | | |作,在配药倒胶和打开烘箱时,接 | |
| |工 |害 |触剧毒物质二异氰酸甲苯脂。 | |
------------------------------------
新闻出版企业试行提前退休工种名称表
行业:印刷
------------------------------------
|序|工种|工种| | |
|号|名称|性质| 劳 动 条 件 | 备 注 |
|-|--|--|-----------------|--------|
| |压 |有 |工艺流程:将塑料膜放在机器上 | |
| |塑 |毒 |经胶辊涂胶、吹干,粘在印好的封 |使用有毒有害原 |
|5|料 |有 |面上,加压、使膜与纸成为一体,整 |辅材料的压光工 |
| |膜 |害 |个过程在机器上完成。压膜胶中有 |可参照此条执 |
| |工 | |甲苯、丙酮、少量二异氰酸甲苯脂。机|行。 |
| | | |器运转中,工人要续页收活、加胶、 | |
| | | |检查质量,接触甲苯等有害气体。 | |
|-|--|--|-----------------|--------|
| |凹 |有 |工艺流程:把拼好的阳图晒在事先 | |
| |印 |毒 |用4%重铬酸甲溶液敏化的碳素纸 | |
|6|版 |有 |上,过版至铜滚筒显影。吹干后用苯 | |
| |腐 |害 |墨填版,再用二氯化铁腐蚀,最后用 | |
| |蚀 | |二甲苯洗净版面胶膜和油墨。 | |
| |工 | |劳动条件:手工操作,接触重铬酸 | |
| | | |钾,三氯化铁,苯墨,二甲苯。 | |
|-|--|--|-----------------|--------|
| |电 | |工艺流程:根据印刷版材的要求, | |
| |镀 |有 |进行镀镍、镀铜、镀铬。 | |
| |工 |毒 |劳动条件:首先对镀件进行表面处 | |
|7|镀 |有 |理,配镀液药水,然后进行滚镀 | |
| |镍 |害 |(挂镀)、澡洗、砂版。在生产过程中| |
| |、 | |工人需对镀液成份和温度进行监测。 | |
| |铜 | |整个过程手工操作,直接接触硫酸 | |
| |、 | |镍、浓硫酸、硫酸铜等有害物质。 | |
| |铬 | | | |
|-|--|--|-----------------|--------|
| |塑 | |工艺流程:把制好的版滚筒装在印 | |
| |料 |有 |刷机上,通过压力把版面图纹印在 | |
|8|印 |毒 |塑料膜上。 |使用苯墨的凹印 |
| |刷 |有 |劳动条件:印刷过程中用苯、洒精、 |印刷工可参照此 |
| |工 |害 |醋酸乙酯等有机溶剂,人工调墨擦 |条执行。 |
| | | |版、洗墨槽,工人直接呼吸甲苯气 | |
| | | |体,并且每半小时卸装塑料膜一次 | |
| | | |膜卷重70~80公斤,劳动强度大。| |
------------------------------------
新闻出版企业试行提前退休工种名称表
行业:印刷器材
------------------------------------
| | |工种|工种| |
| |序号|名称|性质| 劳 动 条 件 |
| |--|--|--|-----------------------|
| | | |有 |工艺流程:将碳酸钙、白碳黑、氧化等原 |
| | |配 | |料过筛,然后按规定计量,分盛或混盛在溶 |
| |9 | |毒 |器内。 |
| | |料 |有 |劳动条件:全部手工操作,接触碳酸钙、白 |
| | | | |碳黑、氧化镁、防老剂、硫磺、促进剂等粉 |
| | |工 |害 |尘。 |
|橡|--|--|--|-----------------------|
| | |炼 |有 |工艺流程:将天然橡胶或丁腈、氯丁、丁苯橡 |
| | | | |胶、称量破碎,放入炼胶机塑炼,逐步加入 |
| |10|胶 |毒 |配好的碳酸钙、白碳黑、硫磺等粉料,反复 |
|胶| | | |混炼成片状胶料。 |
| | |工 |有 | |
| | | | |劳动条件:操作中接触多种有毒粉尘,并有 |
|布| | |害 |少量氯气、丙烯腈等气体挥发。 |
| |--|--|--|-----------------------|
| | |掏 |有 |工艺流程:将切成小片的混炼胶料、苯溶剂 |
| | |∩ | |加入淘浆机,由机械转动搅成糊状胶浆,注 |
| | |滤 |毒 |入网中连续两次过滤。 |
|生|11|∪ |有 |劳动条件:过滤时苯气体挥发,工作场地所苯 |
| | |浆 | |浓度超国家卫生标准。 |
| | |工 |害 | |
| |--|--|--|-----------------------|
| | | |有 |工艺流程:将桶装的橡胶浆料用勺子连续盛 |
|产| |刮 | |倒在浆机循环转动的布料上,压匀、刮平、 |
| | | |毒 |至工艺厚度,同时用蒸气管加热,以挥发苯 |
| |12|浆 |有 |溶剂,直至表面干燥。 |
| | |工 |害 |劳动条件:工作场地常年温度在40.5℃~ |
| | | | |43℃左右,空气中苯浓度较高。 |
------------------------------------
新闻出版企业试行提前退休工种名称表
行业:印刷器材
------------------------------------
| |序号|工种|工种| |
|橡| |名称|性质| 劳 动 条 件 |
|胶|--|--|--|-----------------------|
|布| |硫 |有 |工艺流程:将成卷的橡胶布铺开送入鼓式硫 |
|生|13| |毒 |化机的轧辊中,通过蒸气加热,进行半硫 |
|产| |化 |有 |化、定型。然后裁后单张,分叠在架子上送 |
| | | |害 |入硫化罐加热加压进行全硫化。 |
| | |工 | |劳动条件:工作场所温度在37℃左右,并有 |
| | | | |氯气、丙烯、防老剂、苯等有毒气体。 |
|-|--|--|--|-----------------------|
| | |炼 | |工艺流程:将苯酚、甲醛送入高温反应釜中 |
|油| | |有 |(300℃),加松香、胡麻油、桐油等辅料缩合 |
| |14|油 |毒 |成酚醛树脂,再冲入煤油制刮成油墨连接料。 |
| | | |有 |劳动条件:反应中有害气体丙烯逸出。操作 |
|墨| |工 |害 | 时接触苯酚、甲醛有害物质。 |
| |--|--|--|-----------------------|
| | |配 |有 |工艺流程:将连接料与铬黄、华兰、炭墨、 |
|生| | | |环烷酸钻及附加料按生产配方进行配料,用 |
| |15|料 |毒 |搅拌机混合成油墨初始材料。 |
|产| | |有 |劳动条件:在混合过程中接触铬黄、碳黑等 |
| | |工 | |粉尘。每班配料约4500公斤,全部手工操作、 |
| | | |害 |劳动强度大。 |
|-|--|--|--|-----------------------|
| | |熔铅|有毒| |
|字|16|铸字|有害|参照印刷行业熔铅铸字工执行 |
|模| |工 | | |
|制|--|--|--|-----------------------|
|造| |电 |有毒| |
| |17|镀 |有害|参照印刷行业电镀工执行 |
| | |工 | | |
| | |工 | | |
------------------------------------



1988年10月31日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市政发(1992)87号
1992年11月2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各厂矿企业及驻市各单位:

现将《晋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建设节水型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和《山西省实施[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规划区域内使用自来水和自备水源的所有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水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城市节约用水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规定的职责协同搞好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市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节约用水的日常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节约用水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考核用水单位的用水定额,审批下达用水计划;

(三)会同有关部门审批节水措施项目,并督促检查落实情况;

(四)制定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经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五)组织交流节水先进经验,推广节水先进技术,开展节水技术咨询,深入节水宣传,推动节水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第四条 各用水单位要结合能源管理,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应确定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本单位节约用水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进行水平测试,业务上受市节约用水办公室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用水单位,应深入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节约用水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并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检举。

对在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经予表彰。

第六条 我市实行计划供水、厉行节约用水。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政府制定的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制定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和节约用不年度计划。

第七条 市节约用水办公室根据市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和节约用水年度计划,结合各单位用水实际和不资源变化情况,制定各用水单位的年、度、月度用水计划,并下达执行。

第八条 用水单位调整用水计划,必须经市节约用水办公室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自行调整。

第九条 对行业和居民生活用水逐步实行定额管理。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行业综合用水定额和单项目水定额。

第十条 自建供水设施取用地下水和地表水增加用水量的单位,须经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然后按规定申请取水许可。

第十一条 凡城市中新建、扩建、改建等单位需新增用水量的,须经市节约用不办公室核准,按新增的用水量交纲一次性新增用水量增容费。

第十二条 市节约用水办公室逐月考核各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对超计划用水的单位和上人,按下列规定累进加价收费:超计划用水百分之十以下的,超出部分按水价的十倍收费;百分之二以下的,按二十倍收费;百分之三十以下的,按三十倍收费;百分之四十以下的,按四十倍收费;百分之四十以上的,超出部分按水价的五十倍收费。

第十三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辖的排水管网、城市排水渠道(不含河道)排放废水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均应交纳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部队及地方机关、群众团体、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暂不交纳,但不包括下属的生产性、营业性单位;城市居民住户也暂不交纳)。没有排水讲师设施的安用水量的80%计算,废水收费标准,由物价、财政会同城建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工业用水量城市节水的重点,各工矿企业对所属车间、班组及主要用水部门、设备,要逐级下达用水指标,装表计量进行用水考核,降低耗水量;加强用水的分级分类管理,严格控制用水定额,结合企业技术改造采用节水新工艺、新技术,循环用水、分质用水、一水多用等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必须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坚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原则,不得选取用国家已明令淘汰的用水设备和器具。竣工时,经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审查批准,自来水公司方可供水,节约用水设施应保持政党运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擅除或闲置。

第十六条 生活用水要彻底取消“包费制”,实行按户计量收费。新建住宅实行一户一表,由设计、供水部门分别把关,并选用节水型的卫生设备和器具,装表费用列入设计概算;原有住宅凡未装计量水表者,应限期安装,装装费用由房屋产权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 建筑施工和其它临时用水,在使用前必须向市节约用水办公室提出申请,安装临时水表。清洗砖、砂、石料等必须使用容器,不准长流水,经检查核实临时批准用水指标后,纳入计划严格考核。

第十八条 供水单位和房屋管理单位,应按各自的职责范围,加强对供水、用水、设施、设备和器具的管理、维修,杜绝跑、冒、滴、漏现象,减少水的漏损量。

第十九条 因用水单位节约用水减少了供水单位的售水量,其节水量视为售水量,经市节约用水办公室核定后,供水单位可按规定提取企业留利。

第二十条 供水及用水单位,应按市统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使用的报表,向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填报年、季、月度供、用水统计报表。

第二十一条 超计划有水加价费、供水增容费,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统一由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分项计收,纳入市财政予算外资金专户储存,除留给收款单位一定的管理费用和节水经费外,根据专款专用的原则,供水增容费用于供水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用于排水设施的建设;超计划用水加价费用于节水措施工程项目建设的改造。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节约用水办公室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限期整治,扣减速本年或下一年度用不指标的处罚。

(一)超计划用水百分之二十以上拒不采取措施的;

(二)擅自拆除或停用节水工程设施的;

(三)未完成水平衡测试或经检查发现浪费用水而不整治的;

(四)使用明令淘汰的用水设备、器具;冷却水直流排放或因供水、用水设施管理不善造成浪费的;

(五)临时用水未申报的;

(六)新增用水量未办理核准增容手续的;

第二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或节水设施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由市城市建设行政主动管部门限制其用水量并限期改进,逾期不改进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不安装生活用水分户计量水表的,由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安装,逾期不安装的,每表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必须按规定期限缴纳,逾期不纳的,限期缴纳并按日加收所收金额5%的滞纳金。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次日起十五日仙,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市节约用水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要出示省建设厅统一颁必的节水监察证。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机关视情节轻重给邓生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注册资本管理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政令 第11号


现发布《吉林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注册资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高严
                       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吉林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注册资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资、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监督管理,保护中外各方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境内举办的合资、合作企业。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合资、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应设专人负责。

  第四条合资、合作企业各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数额。

   合资、合作合同规定一次缴清出资数额的,合资、合作企业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最迟在6个月内缴清。

   合资、合作合同规定分期出资的,合资、合作企业各方第一期出资额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其余出资额,合资、合作企业各方应按合同规定及时缴清。

  第五条合资、合作企业各方缴清注册资本的,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应将验资报告报原合同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验资未获通过或未按规定验资的,视为未按时出资。

  第六条合资、合作企业未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期限缴清出资额的,视合资、合作企业自动解散,合资、合作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即可吊销其营业执照,并应予以公告。

  第七条合资、合作企业的中方投资者按本办法缴清了注册资本,外方投资者未按期缴清注册资本的,中方投资者可以另找外方投资者组建新的合资、合作企业,或成立内资企业;外方投资者依本办法缴清了注册资本而中方投资者未按期缴清注册资本的,外方投资者可以另找中方合资、合作者,或成立外商独资企业。

  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合资、合作主体变更后,企业均须依法办理有关审批、登记手续。

  第八条合资、合作企业在未缴清注册资本期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不向该企业颁发营业执照正本。

  第九条合资、合作企业不行抽逃资金。对抽逃资金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该企业限期收回;逾期不收回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条对外商独资企业注册资本的监督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