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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时间:2024-05-19 02:45: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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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淄博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淄政办发〔2001〕4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淄博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淄博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淄博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鲁委〔2
000〕271号)和《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淄博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淄发〔2001〕12号),保留淄博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是主管全市民族、宗教事务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进一步强化宏观管理职能,加强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少数民族
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的研究,促进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共同繁荣;坚
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促进宗教工作向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转变;将一些
具体事务下放给区、县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和社会团体办理。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转变,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
法规;掌握全市民族、宗教情况和动态,协调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重大事宜
,努力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二)组织开展民族与宗教理论、政策等重要课题的调查研究;拟定我市
有关民族、宗教事务管理的政策和法规、规章;开展民族与宗教政策、法规的
宣传教育并监督检查贯彻执行情况。
  (三)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团
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利,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
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
  (四)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进行管理和监督;引导
、促进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范围内活动,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
进行非法、违法活动。
  (五)推动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
结的自我教育,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团结和动员广大信教群
众为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六)联系宗教界人士,帮助宗教团体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搞好自
身建设;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协助或协调的事务。
  (七)参与制订全市少数民族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提出少数民族经
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配合承办少数民族的扶贫事宜;组织协调对少数民
族经济的支援;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
  (八)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研究我市少数民族教育、科技、文
化、卫生、艺术、体育等方面的特殊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帮助少数民族解决
特殊困难,按分工承办相应事项。
  (九)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
和使用等工作;组织和承办全市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十)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有关民族、宗教方面的对外事务;组织协调民族
工作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支持、帮助各宗教团体开展对外友好交往活动。
  (十一)对市直和各区县民族、宗教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协助市有关部门
和区、县人民政府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在民族问题上的分裂活动和宗教渗透活动

  (十二)参与有关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专项贷款项目的论证与推荐
;参与宗教方面专项资金的管理。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设3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拟定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并监督检查
实施情况;负责机关文秘、信息、宣传、信访、档案、保密、机要通信、会议
组织、财务、资产管理、安全保卫、督查督办、后勤等工作;拟定我市有关民
族、宗教事务管理的政策和法规、规章草案;开展民族与宗教政策、法规的宣
传教育并监督实施;负责机关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组织开展民族、宗教重大
问题的调查研究,起草综合材料;负责机关组织、人事、工资管理工作及离退
休干部服务工作;负责民族、宗教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
  (二)民族科
  承办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人口情况的调查研究、综合统计与分析,
研究拟定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措施,承办少数民族的扶贫和经济支
援事宜;组织有关民族工作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参与起草有
关民族政策、法规、规章草案;参与制订民族乡镇的发展规划,指导民族乡镇
、村的科技工作;参与制订少数民族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规划,承办少数民族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艺术、体育等有关事项并就其特殊问题研究提出意
见和建议;协调民族关系,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协调全市民族贸
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及国家优惠政策的组织实施;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涉及少
数民族的群体性事件;承办全市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事宜;联系少数民族社会团
体,承办有关对外事务;联系少数民族干部,承办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
和使用等工作事宜;负责全市民族成份的确定、改正工作;承办少数民族专项
资金的管理和专项贷款项目的论证与推荐。
  (三)宗教科
  依据法律、法规管理有关宗教团体、宗教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活动
;参与起草有关宗教政策和法规、规章草案,承办有关宗教方面的行政处罚事
宜;指导全市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年检;承办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寺观
教堂、宗教塑像及标志物的呈报和审查事项;指导全市性宗教团体宗教房产和
宗教专项资金的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宗教方面的突发性事件,维护社
会稳定;联系宗教界人士,帮助指导宗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培养、教育宗教
教职人员;审批宗教团体内部使用的宗教出版物的印制;审查、审批和管理宗
教团体、宗教工作部门及宗教界人士的对外交往。

  四、人员编制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机关编制总额13名,其中:工勤人员编制2名,离退休干
部工作人员编制1名。可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2名,科级领导职数6名。
纪检、监察机构按这次机构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



浅析WTO框架下的中国海关采行企业分类制度

(作者为林承铎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近年来,中国大陆海关加大了对走私案件的打击力度,在一系列有效的打击活动当中,案件价值也一再的下降,这也显示出中国大陆地区在加大打击力度之后,对于大宗的公司走私案件明显的减少,取而代之的是一系列较小额度与小批量的走私活动的增加.面对走私零散化、密集化的新情况之下,各地海关动员了大良的人力物力,重点打击高科技产品以及原材料走私等较为猖獗的走私.
自九八年开始,「中国大陆地区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工程」开始激活,在计算机联网以后,三个单位包括海关、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开始联手防止企业或个人利用假报关单来骗取外汇并且给境外购买私货提供资金来源.大陆地区于九九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它有关的法律等,制定了一系列行政法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并且废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信得过企业管理办法》,其目的是为了让企业在分级制度当中能够进行自律,避免违法犯罪.
该办法除了由海关总署进行解释之外,当中所指的“企业”就是与进出口活动有直接关系的企业或单位,当中包含了外商、台商、港澳商等,基本上,只要是进出口业务有关联的企业或单位,都适用该办法,而不考虑该企业的投资背景.此外,海关根据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过去的报关情况、守法守纪等问题分别设置了A、B、C、D四级的动态管理.该企业除了A类与D类企需要报请海关总署备案之外,其余由所在地主管海关审定之后适用,并且,海关总署也会将适用A类企业的名单报送商务部.B类与C类企业尤其主管海关在其范围内实施.A类和D类企业的管理则由海关总署统一布置在中国大陆地区海关范围内实施.
该办法第六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经向主管海关申请并经海关审核确定的,海关实施A类管理,其中年进出口总额3000万美元以上或出口总额达到2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公司和自营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机电产品自营出口额达到5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企业可予以优先考虑。(一)注册登记二年以上,并且(1)连续二年无走私违规行为记录;(2)连续二年无拖欠海关税款情事;(3)连续二年加工贸易合同按期核销;(4)进口海关必检商品签定免验协议后二年内无申报不实记录;(二)向海关提供的单据、证件真实、齐全、有效;(三)有正常的进出口业务;(四)会计制度完善:财务帐册健全,科目设置合理,业务记录真实可信;(五)指定专人负责海关事务;(六)连续二年报关单差错率在5%以下;(七)凡设有存放海关监管货物仓库的企业,其仓库管理制度健全,仓库明细帐目清楚,入库单、出库单(包括领料单)等实行专门管理,做到帐货相符。
假使外资企业或台资企业需要申请A类管理的时候,应当向主管的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的报告,并且应当符合法定的申请程序以及申请条件,对于两年内有违法犯罪、弄虚作假、或呈报资料不真实者,海关将不予考虑其申请,一般来讲,企业设定的同时,基本上被初步定位在B类企业,假使没有出现C类或D类的情况时,一般应按B类来管理.
经过法定程序认定之后,海关对有以下情事的企业实施C类管理:一年内出现两次违规行为,或偷逃应缴税款5万元人民币以上、不满50万元人民币的;拖欠海关税款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帐册管理混乱,帐簿、资料不能真实、有效地反映进出口业务情况的;遗失重要业务单证或拒绝提供有关帐簿、资料,致使海关无法监管的;不按规定办理加工贸易合同核销手续的;一年内报关单差错率在10%以上的;出借企业名义,供他人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等事宜的;在进出口经营活动中被外经贸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等行政处罚的。实行C类管理的企业, 对按规定允许担保的货物必须提交保证金;办理加工贸易合同登记备案必须按规定的比例交纳保证金;对其经营活动列入稽查重点;对其进出口货物实行重点查验;不予办理异地报关备案;将有关情况通报商务部。
同比来讲,C类企业的管理要比B类企业的管理严格了许多,采取的是一种防范的型态,对于比现较好A类企业或者是一般的B类企业都实行信任管理,D类企业在分级制度当中,基本上扮演着一种出场机制的角色,企业有下列情事者,适用D类企业管理: 二年内走私偷逃应缴税款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多次走私应累计);伪造、涂改进出口许可证或批件的;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拖欠海关税款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利用假手册、假报关单、假批件骗取加工贸易税收优惠的;在承运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上私设夹层、暗格的;被外经贸主管部门暂停或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已构成走私罪并经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一但企业被实行D类管理之后,则企业的经营活动,海关再对该企业管理时就必须符合以下几种规范: 不予该企业办理新的加工贸易合同备案;进出口货物逐票开箱查验;按有关规定暂停企业报关资格,或暂停企业载运海关监管货物业务资格,暂停企业保税存储业务资格;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取消企业报关资格,或取消企业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业务资格,取消企业保税存储的业务资格。将有关情况通报商务部。由商务部或其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对违规、走私企业给予警告、暂停或撤销对外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经营许可行政处罚的暂行规定》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基本上,企业假使被宣告为D类企业之后,该企业在商业竞争当中可能会因此而失去时间与大量成本,因而退出商业竞争领域.
不过,有赏有罚向来是行政机关的管理模式,对于表现相当出色,遵法守纪的企业,海关也会对他们实行一种比一般管理要来得宽松与信任的A类分级模式,该办法当中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海关对其实行A类的分级管理, 企业名单由海关总署下发各海关执行,在实行常规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提供以下便利:(一)在海关业务现场设专门窗口,优先办理货物申报、查验和放行手续;并应企业要求,优先实行“门对门”验货。(二)对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经海关总署批准,可实行海关派员驻厂监管或计算机联网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三)对按规定允许担保的货物,海关凭企业提交的保函验放,免收保证金;(四)对企业进口海关必检商品目录中的商品可免予取样化验。(五)为企业优先提供EDI联网报关的便利。(六)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可向外经贸部申报成立进出口公司,海关优先为其办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
所以,想要在中国大陆设立外资企业,并具有进出口权,就必须谨慎对待中国海关对于企业所采行的企业分类制度,避免因为对投资政策不熟悉而触法,更不要过度依赖行政救济,而忽略了司法手段的重要,这也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的后过渡期,企业应当具有的法制意识,以期合法经营,稳定发展.(本文完)


姓名:林承铎 男 汉族
联系地址:linchengto@vip.sina.com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
美国天普大学比斯利法学院法学硕士
北京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研究生


铁路物资采购、供应的暂行规定

铁道部


铁路物资采购、供应的暂行规定
1994年7月13日,铁道部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形势,明确铁路物资采购、供应的责任,发挥铁路的整体优势,及时、齐备、质量良好、经济合理地搞好路料供应,保证铁路运输、生产、建设的物资需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流通、大市场、大贸易的要求,根据铁道部关于深化铁路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结合铁路的实际,对铁路物资采购、供应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加强物资采购、供应的归口管理。全路各级物资部门和物资企业对全路主要物资担负采购和供应职能,是各级铁路单位物资采购供应的归口管理部门,应按照分工管理权限搞好全路物资采购、供应,充分发挥管理职能。
第二条 物资采购、供应权限实行统放结合、合理分工的原则。
(1)对关系到运输、建设、生产的铁路重要物资,由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以下简称物资总公司)及所属物资公司集中统一采购,负责组织供应,保证需要(物资总公司组织供应的铁路重要物资目录见附件一);
(2)对有一定统配数量和市场资源相对充裕的铁路重要物资,引入竞争机制,由物资总公司协调供应关系,各单位可以多渠道获得资源(物资总公司协调供应的铁路重要物资目录见附件二);
(3)与行车有关的重要加工物资,多年来已经建立了较稳定的供需关系,可以继续通过这种渠道获得资源,也可以利用自身优势开拓市场。
第三条 加强铁路重要专用物资的管理。铁路重要专用物资,凡属附件一所列品种,由物资总公司组织各物资公司统一采购,物资总公司直接掌握分配。
第四条 实行物资采购、供应责任制度。物资总公司组织供应的铁路重要物资,由物资总公司承担保供责任。其余物资,谁采购,谁订合同,谁负保供责任。各级物资部门应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度,把好进料质量关。
第五条 实行路内供应合同制。附件一所列品种以外的物资,由供需双方签定供货合同(供货合同的方式:直接订货、委托订货、下达分配单)。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有违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国务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 物资总公司组织供应的物资,所属各公司要单独立帐,以利核查。
第七条 本暂行规定由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物资总公司组织供应的铁路重要物资目录
一、金属材料
(一)钢轨及配件专用钢材
钢轨、鱼尾板、垫板、鱼尾螺栓用圆钢、道钉用16毫米方钢、道岔用大扁钢、道岔补强板、线上用8、9毫米弹簧钢
(二)修造车专用关键钢材
车轴及坯、轮箍、辗钢轮、铸钢轮、盘环件、耐候大型钢、56号工钢、512H型钢、乙字钢、帽钢、耐候中型钢、钩舌销45毫米圆钢、耐候中板、铁路罐车板、45号10毫米碳结板、耐候薄板、闸调器用无缝钢管、水套管、机车油管、锅炉管、行李架及制动用焊管
(三)铁路桥梁及轨枕专用钢材
桥梁钢板、轨枕用3毫米预应力钢丝、调质螺纹钢、桥梁用5毫米预应力钢丝、1×7×15毫米预应力钢绞线、挡板钢、弹条用13毫米弹簧钢
(四)线路上部器材配件
道岔、锰钢辙叉、鱼尾螺栓代帽、绝缘鱼尾螺栓代帽、弹簧垫圈、高强平垫圈、道钉、方头螺纹道钉
二、部下达的指令性上交的废钢铁
三、非金属材料
柴油、水泥、重油、民爆器材、货车蓬布、铁路专用润滑油、脂
四、机电产品
铁路机车、客车、货车轴承
五、机车车辆配件
路用机车车辆一项配件

附件二:物资总公司协调供应的铁路重要物资目录
一、金属材料
除专供外的其它国家统配钢材、有色金属、生铁与铁合金、铸铁管
二、非金属材料
石油沥青、烧碱、纯碱、焦炭、制动软管、给水软管、暖气管、内燃机车机油胶管和燃油胶管、聚酯泡沫、塑料光皮、PVC人造革(地板、座椅)、合成闸瓦、军工油漆、特种灯泡、木材、混凝土制品、混凝土轨枕扣件、防腐枕木
三、机电产品
铁路客车空调机组、机车专用电机、机车车辆专用蓄电池、机车车辆专用铜排扁线及电磁线、机车车辆专用电缆、机车车辆专用仪器仪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