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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铁路进一步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意见

时间:2024-07-03 01:15:2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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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铁路进一步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意见

铁道部


关于铁路进一步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意见
铁道部

意见
党的十三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决定》,对于克服当前经济困难,实现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我们要发动和依靠全路广大职工,认真贯彻落实,搞好铁路的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更好地为国民经济的发展服务。

一、把握机遇,搞好铁路的治理整顿
1、改革开放以来,铁路工作取得很大成绩。客货周转量平均每年递增670亿吨公里,每公里铁路担负的客货运输密度平均每年递增110万吨公里,都居世界铁路的首位。我国铁路在装备低水平、运输高负荷、能力严重短缺的情况下,挖掘潜力,保证了国民经济发展第一步目标,
即国民生产总值翻一番的实现。这是全路职工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各地、各部门支持下,奋力拚搏的结果。
2、铁路工作在取得很大成绩的同时,也面临严重的困难,存在不少问题。
——运输能力严重短缺,客货运输紧张,成为国民经济突出的薄弱环节。
——运输设备长期超负荷运转,修理能力不足,该修理的不能及时修理,该更新不能及时更新,难以支撑日益繁重的运输任务。
——运输安全不稳,特别是旅客列车事故尚未得到有效的控制和杜绝。
——企业管理基础薄弱。一些单位运输纪律、作业纪律、劳动纪律松驰;计划管理、财务管理、定额管理、技术管理不严;高消耗、低效益、高投入、低产出的现象比较普遍,浪费比较严重。
——背离“人民铁路为人民”宗旨的路风事件时有发生,服务质量下降,特别是以车谋私问题在社会上反映强烈,严重损害铁路的声誉。
——治安状况不好,部分站车秩序混乱,暴力性犯罪和恶性犯罪不断,运输物资和铁路器材被盗严重。
3、中央决定,从1989年起,用三年或者更长一些时间对国民经济进行治理整顿。对铁路来讲,既是良好的机遇,也是严峻的挑战。
从社会大环境来看,国民经济在治理整顿中,压缩社会总需求,调整产业结构,增加有效供给,克服生产、建设、流通领域的严重混乱现象,对铁路运输需求的增长幅度较之过去会有所减弱;中央在《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决定》中,明确规定要优先安排好铁路建设项目,
增强运输能力,这都为铁路的治理整顿和发展提供了有利的宏观条件和良好的机遇。
但是另一方面,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铁路面临的形势仍很严峻。第一,过高的工业发展速度虽然逐步回落,但国民生产总值的年平均增长率仍将达到百分之五、六,这对运输能力已经十分紧张的铁路来说,运输任务仍然相当艰巨。第二,铁路自身的治理整顿任务十分繁重,要在短短
几年内完成,非下大力气不可。第三,铁路一方面要发挥宏观调控的职能,保证国民经济整顿目标的实现,另一方面要准备后劲,以适应国民经济整顿后的发展要求,而铁路建设资金短缺情况在相当时期内还难以缓解。
因此,国民经济进行治理整顿,决不意味着运输能力与运输需要的矛盾缓解了,铁路的压力减轻了,工作可以松口气了。全路要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坚持稳定、鼓劲、团结、务实,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千方百计完成治理整顿任务,使铁路以新的面貌屹
立于国民经济之林。

二、铁路治理整顿的重点和目标
4、根据中央关于治理整顿的总体目标和部署,考虑到铁路治理整顿任务繁重的实际情况,决定在1989年的基础上,再用三年时间,即1990—1992年进一步进行治理整顿。努力做到:强化基础,扩大运能,确保安全,端正路风,为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准备运输条件

5、铁路治理整顿的重点:一是调整结构,理顺关系;二是抓基础,上质量,保安全,正路风;三是整修运输设备,加快还失修欠帐;四是挖潜扩能,努力提高干线限制口的综合运输能力。我们要在今后三年进一步治理整顿中,集中力量在以上四个方面切实抓出成效来。各单位要根据
全路治理整顿的重点和目标,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定期检查,确保实现。
6、调整结构,理顺关系。
——从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出发,适当调整铁路投资结构。在铁路线路的通过能力和机车车辆输送能力上,鉴于“七五”期间机车车辆的生产能力有较大的提高,因此需要增加线路的投资比重,适当压缩工业建设投资比重,使铁路运输固定设备和移动设备配套发展,提高综合运输能力。

在旧线技术改造和新线建设的关系上,抓紧沿海铁路一万六千公里技术改造配套投产,适当增加新建铁路投资比重。在地区上,随着中西部国民经济的进一步开发,适当增加中西部铁路投资的比重。
——调整机车车辆配修造的关系。大打机车车辆配件翻身仗,增强配件生产能力,并实事求是地理顺配件价格,建立鼓励配件生产的机制,在三年内改变配件生产供应不足的状况;适当增加修理厂的投资,加速正在建设的修理厂的配套投产,使机车车辆修理能力有较大幅度的提高。要
通过治理整顿,使机车车辆配、修、造逐步纳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调整运输生产与职工生活设施的关系。在发展生产,提高效益的基础上,力所能及地改善职工集体福利设施。在治理整顿期间基本还清铁路沿线职工缺水、缺电的欠帐,逐步改善职工特别是生产第一线职工居住条件,解决行车公寓不足和管理不善的状况,积极安置职工待业子女的
就业,稳定职工队伍。
7、抓基础,上质量、保安全,正路风。
——安全不稳,路风不正是铁路工作的两块“心病”,特别是路风问题,有的已发展到令人难以容忍的境地,必须下决心进行整顿。要把安全和路风作为衡量铁路搞好治理整顿的重要标志。搞好安全和路风,要从基础抓起,提高企业管理的素质、人员的思想业务素质以及设备素质,努
力做到确保安全,端正路风。
——要在加强劳动纪律、作业纪律和班组建设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各级安全负责制和各项安全规章、标准,把安全工作纳入科学管理的轨道,同时要积极开发和装备保证运输安全的新技术设施,增强人机结合控制安全的能力,使运输安全取得突破性进展。
围绕防止冒进信号、错办进路、超速行车,要做到运用机车全部配齐机车“三大件”,新造机车没有“三大件”不得出厂投入运用。同时干线上要实现站线电码化以及列车速度监督记录装置。
围绕车辆安全,要在干线上建成红外线探测网,完成货车制动、挂瓦、油线三室的技术改造,客车RC0轴的淘汰、轴箱密封改造,主型客车全部加装轴温报警装置。
要加强安全设备的维修、使用和管理,建立和完善操作规程,有效地发挥安全设备的作用。对安全设备的制式系列,要实行归口管理。
改进和增加救援装备,并根据需要增设救援点。
——切实加强路风建设的领导,实行路风建设逐级负责制,像抓安全生产那样抓路风建设。要建立路风建设的监督机制,把路风建设纳入法制化的轨道。要经常深入地对职工进行“人民铁路为人民”的宗旨教育、法规教育和“四职”教育,提高职工队伍的素质。要认真贯彻从严治路的
精神,对路风事件必须逐件查实处理,毫不姑息;对路风建设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要大张旗鼓地表彰,以弘扬正气;广泛地开展“做合格服务员、列车员、货运员、装卸工”活动,使站车服务质量有大的改观和提高。当前要把杜绝以车谋私为突破口,全面推动路风建设,力争杜绝重大
路风事件,减少一般事件,使路风朝着根本好转的方向发展。
与此同时,要加强铁路与地方的协调配合,强化铁路治安工作,整顿站车秩序,遏制和打击站车暴力性犯罪和恶性犯罪活动,刹住盗窃运输物资和铁路器材的歪风。
8、整修运输设备,加快还失修欠帐。
——运输设备吃老本,失修严重,是多年积累的一些深层次问题的集中反映。在客观上,运输需求剧增,而运输能力不足,不得不靠拚设备、超负荷运输来完成任务;在主观上对先简单再生产,后扩大再生产的规律认识不足,修理能力增长缓慢,修理工艺、设备陈旧落后,修理资金缺
乏,以致设备吃老本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近两年采取了一些措施,使设备失修状况开始有所扭转。我们要在这个基础上,把整修运输设备,扭转设备吃老本作为铁路治理整顿的一项战略任务来抓,使设备修理逐步纳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用足、用好设备大修资金。1989—1992年四年内确保有80亿元并力争再多一点的大修资金用于还干线上的线路、桥隧、机车车辆、通信信号、水电、大型机械动力设备和房屋建筑物的失修欠帐,力争基本还清。
——正在建设的太原工厂的电力机车修理,唐山、戚墅堰、洛阳、成都、襄樊工厂的内燃机车修理,哈尔滨、浦镇、柳州、苏家屯工厂的客车修理都要集中力量在1991年前建成投产,加快广州车辆厂的建设进度,使机车车辆修理能力有较大幅度的提高,基本满足修理需要。
——在增加修理能力的同时,积极开展研究和改革运输设备的修理制度,特别是内燃、电力机车的修制,做好修制改革的准备工作,并进行试点。同时完善设备监测手段,更好地掌握设备的运行状态。
——大力改进和提高机车车辆、线路设备、通信信号及其配件的造修质量,延长关键件的使用寿命,从而减少修理工作量。同时要加强质量管理,搞好质量监督和生产许可证的认证工作,确保设备质量。
——加强设备的日常维修工作。运行图要给线路、接触网等行车设备的日常维修和大中修留足“天窗”。维修费用要根据新情况制定定额,确保维修的需要。不得把维修费用挪作它用。不得用减少维修支出的办法以求表面上降低成本,该维修的不维修而消极地等待大修。
9、挖潜扩能,增强干线限制口的能力。
——“七五”期间展开的铁路建设工程要抓紧抓好配套和投产,迅速形成综合运输能力。衡广、大包、南同蒲、胶济、滨绥、牡林复线,北同蒲、郑宝、贵昆、川黔、郑武电化、京秦、商阜、大沙新线要收尾销号,从而使晋煤外运、东北东部的煤炭外运、西南煤磷外运和沿海南北运输
能力得到增强。三年内晋煤外运能力增加4500万吨左右;东北东部煤炭外运能力增加1000万吨左右;进出关运输能力增加500万吨左右;西北的天水限制口增加400万吨左右;西南的宝成、襄渝线入川能力增加600万吨左右;湘黔线增加400万吨左右;华东南北二通道增
加900万吨左右;京广线广水口增加700万吨左右。
——着手建设一批具有战略意义的路网骨干新线,既改善铁路布局,增强运输后劲,又分担旧线的负荷。如进出关的秦沈线、通往西北的宝中线、分流京广和津浦的衡商线、通往西南的西安——安康线和南昆线等。这些骨干线的建设已经滞后,今后要象“七五”进行的“南攻衡广、北
战大秦、中取华东”铁路建设的“三大战役”那样,集中力量加快修建步伐。
——为使投资集中用于重点建设工程,要大幅度压缩一般性建设的投资。在治理整顿期间一律不准建设新楼堂馆所,不准搞那些不讲实际,不讲效益的超前的办公设施现代化。要限制不必要的改善条件的投入,重复和利用率很低的机械设备投入以及辅助生产性投入。

三、严格纪律、整顿秩序,提高运输组织水平
10、当前运输设备超负荷运转,能力严重短缺,是造成运输全面紧张的重要原因。但是另一方面也应看到,由于运输纪律、作业纪律、劳动纪律松弛,运输秩序不正常,运输均衡性差,部门之间协调不够,也虚糜了能力,使本来已经紧张的运输能力更趋紧张。因此,在积极进行技术
改造,扩大运输能力的同时,要坚持眼睛向内,从严格纪律,整顿秩序,搞好协调入手,提高运输效率,挖掘运输潜力。
11、强化运输统一指挥,使铁路大联动机更加协调和优化运转。在实现列车运行图和执行日班计划上,下级调度必须服从上级调度的统一指挥,行车有关部门、工种必须服从列车调度员的统一指挥,绝对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同时要切实搞好运输方案,提高日班计
划的质量;要坚决制止为了局部利益而在计划安排、装车方向、安全正点等方面不如实反映情况的不良作风,以利于运输指挥的集中统一。
12、以运行图为中心,整顿和建立稳定、正常的运行秩序。要在充分调查研究,摸清货源、货流和设备能力的基础上,编制质量较好、统筹兼顾、切合实际的运行图。车、机、辆、工、电各部门的工作都要以运行图为中心协调动作,做到车流与运行线的紧密衔接。
要整顿好列车运行秩序,提高列车的正点率,首先是运输能力紧张的干线客货车列车的正点率。客货列车始发和运行正点率要稳定在“双九五”、“双九零”以上。
路局之间、分局之间分界口要做到按图交接车,并把分界口按图交接车作为考核路局、分局运输组织工作的主要内容。
13、坚持计划运输,提高计划质量。努力克服计划外多、计划落空多、计划变更多的“三多”现象。计划外物资必须纳入旬间计划,变无计划为有计划。限制口的装车数量必须严格按计划执行。对重点物资运输实行优先计划、优先配车、优先装运。在运力分配上要贯彻国家产业政策
,向重点产业和国家重点支持的大中型骨干企业倾斜;对国家明令公布淘汰和停止生产的产品不予承运,发挥铁路在国民经济中的调控作用。

四、强化企业管理,提高企业素质
14、强化企业管理是铁路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战略措施。它既是克服当前困难,提高效益,完成治理整顿任务的一项重要内容,又是进一步深化改革的迫切需要。没有改革,企业和劳动者的积极性调动不起来;没有管理,调动起来的积极性也不能很好地发展、转化为新的生产力。

因此,必须克服“以包代管”的现象,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思想,认真加强企业管理,促进企业生产经营向依靠科学技术和现代化管理的轨道转移,挖掘潜力,降低成本,提高质量,确保安全,增加效益。
15、整顿和完善企业管理的基础工作。
——加强规章制度制定工作的管理,理顺行文权限和关系,保证各种规定的协调统一,逐步走上以法治路的轨道。
——下大力量健全和完善定额管理、成本管理、收入管理、资金管理、经济核算、全面质量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概预算管理。要根据近几年新技术新装备的发展情况,坚持平均先进原则,修订劳动定额、流动资金定额、物资和能源消耗定额,并认真执行,严格考核。要完善全面经济核

算,进一步加强站段、车间、班组三级核算,形成核算体系。


——班组是运输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单位,是企业管理基础的基础。强化企业管理就要从班组抓起,搞好班组建设,严格劳动纪律、作业纪律,实现班组作业标准化、管理标准化。认真培训班组长和班组骨干,充分发挥工人管理员的作用。
——从铁路大联动机的特点出发,切实推行和加强各部门之间、各专业之间、各环节之间的结合部的管理工作,进行整体优化,实现高质量、高效率、高效益。
16、集中精力抓好“三治”,即机构人员上治肿,分配上治乱,人员素质上治低,努力提高劳动生产率。
——加强劳动力管理,严格控制职工总量增长。坚持按劳动计划和编制定员配备人员,禁止超计划用人。动用自然减员指标招工仅限于补充运输生产主要工种和新建投产项目。禁止超员单位调入职工。加强机构编制工作的归口管理,进一步修订和完善铁路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精简机构
,禁止机构擅自升级。大力压缩非生产人员,确保主要工种岗位需要,改变一线紧、二线松、三线肿的状况,首先作到增产不增人或少增人,进而实现增产减人。
——加强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机制。工资基金的使用要以工资计划为依据,严格控制。要从制度和管理上解决分配渠道过多,工资结构不合理和急功近利的短期行为。要切实整顿单项奖和一次性奖励办法,严格禁止乱发奖金。工资分配要由劳资部门归口管理和审批,防止政出多门。奖
金数量要按规定进行统计,不得弄虚作假。要克服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和纠正分配倒挂,确保生产第一线主要工种的收入适当高于其它工种,做到工资分配既同本单位、本人的效率、效益挂钩,又有利于大联动机的优化运转。要增加奖金分配的透明度。领导干部的奖金要认真执行申报制度,
并接受职代会的监督。
——建立和完善职工培训制度,加强职工培训工作,提高职工素质。对在职职工,特别是生产第一线工人,要根据培训计划进行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政治和业务水平。新招工人,一定要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经过政治、业务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顶岗。要从铁路的实际需要
出发,制定技术学校发展规划,实现生产一线主要技术工种在两三年内做到变招工为招生。对国家教委确定的企业教育综合改革八个试点单位的试验工作一定要切实做好。
17、加强财务管理,严格财经纪律,真正过几年紧日子。
——大力控制支出,不含折旧的单位运输支出的增长应逐年有所下降;工业企业的百元产值成本率和供销企业的流通费率应逐年有所下降;施工企业成本降低率达到2%左右;事业单位的事业费要严格控制。
——整顿财经秩序,使财经纪律松驰状况有明显好转。要坚决取缔小金库,建立健全收入、资金、成本管理的规章制度。
——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加强资金的运用和管理,逐步改善铁路资金的供应状况,保证资金的平衡,扭转透支、亏空的局面。
——坚决执行从紧的财政政策。要控制差旅费,不准用公款游山玩水,请客送礼;切实执行国家规定的劳保用品颁发制度,不得扩大范围,增加项目和数量,不得用高档商品代替一般劳保用品;对控购商品要从紧掌握,尽量不购、缓购。
18、加强铁路建设的宏观管理。
——基本建设小型项目和更新改造限额以下项目的开工审批,由铁道部统一管理;更改、大修资金增加部集中安排的比重。所有固定资产投资的立项,必须做好前期工作,认真论证,并建立项目负责制。要严肃计划纪律,制止擅自提高标准、扩大建设规模、重点建设中的“搭车”工程
以及计划外工程等违反计划纪律的行为。
——整顿铁路建设市场,加强建设、设计、施工单位的管理,清理不适宜承担铁路新建、改建工程项目的队伍,查处无证或越级承揽任务、非法转包工程等不法行为。
——在试点的基础上推行铁路工程建设监理制度,以提高工程质量、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
19、在加强企业管理的基础上搞好企业升级工作。要总结企业升级的经验,进行充实、完善。要坚持升级标准的严肃性和先进性,修订和调整现有升级标准。要抓好已升级企业的复查工作,巩固企业升级成果。
20、扎扎实实地开展“双增双节”运动,千方百计提高经济效益。要广泛深入地发动职工开展以“双增双节”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活动。要大力组织增运增收,堵漏保收,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消耗,大力节约能源,在一切环节上精打细算。认真进
行清产核资,加强铁路的资产管理工作。
21、加强统计工作,充分发挥统计的监督、预警和提供决策信息的作用。认真执行《统计法》,增强统计法制观念,加强统计基础工作,严格按国家和铁道部的统计规章统计,坚决刹住弄虚作假的歪风,主要指标统计数据和原始记录都要真实可靠,没有“水份”。
22、加强审计工作,完善铁路审计制度。要认真执行《审计条例》,大力加强对铁路各项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严格依法审计,维护财经法纪。

五、积极健康地发展多种经营
23、发展多种经营是铁路事业战略发展的需要,应大力开拓,积极推进。
——在清理整顿公司的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兴利除弊,加强管理和监督,保证铁路多种经营事业的健康发展。
——健全和加强多种经营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办法,妥善解决多经企业的纳税渠道。多经企业的经营活动要与主业分开列帐,严格独立核算;一切收支必须入帐,不得搞小金库。多经利润要按规定提取生产发展、福利、奖励三项基金。不许用多经利润滥发奖金,挥霍浪费。
——调整铁路多种经营结构,逐步向生产型实业和规模经营的方向发展。有条件的单位积极发展外向型经济。要制定鼓励多经企业开发生产型实业的扶植政策。要引导铁路局、工程局、工厂兴办多种经营骨干企业,开发拳头产品,增强经济实力。
——加强管理,严格监督,坚决杜绝乱收费、乱加价,搞好铁路运输延伸服务,并纳入规范化轨道。

六、完善承包,深化改革
24、在治理整顿期间,铁路的改革要围绕治理整顿来进行,改革的内容、措施和步骤要服从治理整顿的大局,以利于治理整顿任务的实现和铁路事业的发展。但决不意味着改革停顿不前,更不是要走回头路,不要改革,而是要求做到治理整顿和改革密切结合,使改革不断深化。
——实事求是地调整部分单位的承包指标,做到指标积极可靠,经过拚搏可以完成,以调动承包单位的积极性。
——从铁路“高、大、半”的特点出发采取行政和经济的手段,强化企业的约束机制,建立包保体系和奖罚制度,以发挥大联动机的整体功能。
——在认真总结“七五”铁路经济承包工作的基础上,研究和提出“八五”铁路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不断探索和完善铁路深化改革的路子。
——建立科技与运输生产相结合的机制,增加科技投入,制定企业技术进步考核办法,使科技成果迅速转化为运输生产力,促进铁路事业发展。
——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充分发挥各部门、地方、企业和各方人士的积极性,制定办法,多渠道集资修建铁路,同时逐步推广广深铁路“自我经营、自负盈亏、自我改造、自我发展”的经验,加速铁路发展步伐,改进铁路经营。
——加强铁路与各部门、地方、企业的合作关系,为完成和超额完成运输计划,铁路与各部门、地方、企业之间要建立必要的相互保证条件,以取得更多的支持,共同改善铁路发展的外部经济环境。
——坚持对外开放,扩大利用外资,搞好技术引进。要进一步开拓对外渠道,扩大铁路贷款的规模,弥补国内资金不足,以加速发展铁路。加强外资管理,对已贷入尚未支付的外资,要尽快投入使用,形成运输生产能力;对重大技术引进项目要努力消化吸收,尽快实现国产化。
——扩大对外交往,发展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充分利用已有对外渠道和窗口,积极开展对外工程承包、劳务合作和进出口业务。特别要扩大铁路工业产品和技术出口,逐步改变过去只进不出的基本格局。

七、团结奋斗,共渡难关,努力完成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任务
25、加强党的领导是实现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任务的根本保证。我们要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充分发挥政治优势,充分发挥铁路思想政治工作的优良传统,调动全路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保证铁路工作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认真组织党员和职工分层次、有重点地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深入持久地进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教育,进行形势、国情和路情教育,进行热爱祖国、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热爱铁路和本职工作的教育,进行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教育。

通过教育进一步提高职工的思想觉悟和政治素质,坚定政治方向,树立搞好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信心,增强全局观念和主人翁责任感。
切实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坚持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和自我批评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大兴学习之风,大兴深入基
层、调查研究、解决问题之风,大兴廉洁勤政之风,以卓有成效的工作,团结和带领广大职工共渡难关,胜利完成铁路的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任务。



1990年4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七届第3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1990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1年5月15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杨尚昆
1990年1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0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公布 自1991年5月15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条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歧视、侮辱、侵害残疾人。
第四条 国家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
第五条 国家和社会对伤残军人、因公致残人员以及其他为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致残的人员实行特别保障,给予优待和抚恤。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统筹规划,加强领导,综合协调,采取措施,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的意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
第七条 全社会应当发扬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基层组织,应当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人工作。
从事残疾人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应当履行光荣职责,努力为残疾人服务。
第八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
残疾人联合会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九条 残疾人的法定扶养人必须对残疾人履行扶养义务。
残疾人的监护人必须履行监护职责,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残疾人的亲属、监护人应当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增强自立能力。
禁止虐待和遗弃残疾人。
第十条 残疾人必须遵守法律,履行应尽的义务,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残疾人应当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第十一条 国家有计划地开展残疾预防工作,加强对残疾预防工作的领导,宣传、普及优生优育和预防残疾的知识,针对遗传、疾病、药物中毒、事故、灾害、环境污染和其他致残因素,制定法律、法规,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采取措施,预防残疾的发生和发展。
第十二条 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 康 复
第十三条 国家和社会采取康复措施,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第十四条 康复工作应当从实际出发,将现代康复技术与我国传统康复技术相结合;以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康复为基础,残疾人家庭为依托;以实用、易行、受益广的康复内容为重点,并开展康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为残疾人提供有效的康复服务。
第十五条 政府和有关部门有计划地在医院设立康复医学科(室),举办必要的专门康复机构,开展康复医疗与训练、科学研究、人员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指导城乡社区服务网、医疗预防保健网、残疾人组织、残疾人家庭和其他社会力量,开展社区康复工作。
残疾人教育机构、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为残疾人服务的机构,应当创造条件,开展康复训练活动。
残疾人在专业人员的指导和有关工作人员、志愿工作者及亲属的帮助下,应当努力进行功能、自理能力和劳动技能的训练。
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分阶段确定康复重点项目,制定计划,组织力量实施。
第十六条 医学院校和其他有关院校应当有计划地开设康复课程、设置康复专业,培养各类康复专业人才。
国家和社会采取多种形式对从事康复工作的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向残疾人、残疾人亲属、有关工作人员和志愿工作者普及康复知识,传授康复方法。
第十七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康复器械、生活自助具、特殊用品和其他辅助器具的研制、生产、供应、维修服务。
第三章 教 育
第十八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统一规划,加强领导。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并根据实际情况减免杂费。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残疾学生就学。
第十九条 残疾人教育,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按照下列要求实施:
(一)在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的同时,加强身心补偿和职业技术教育;
(二)依据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
(三)特殊教育的课程设置、教材、教学方法、入学和在校年龄,可以有适度弹性。
第二十条 残疾人教育,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着重发展义务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第二十一条 国家举办残疾人教育机构,并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捐资助学。
第二十二条 普通教育机构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实施教育。
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拒绝招收的,当事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学校招收。
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
第二十三条 残疾幼儿教育机构、普通幼儿教育机构附设的残疾儿童班、特殊教育学校的学前班、残疾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家庭,对残疾儿童实施学前教育。
初级中等以下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附设的特殊教育班,对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高级中等以上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附设的教育班和残疾人职业技术教育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实施高级中等以上文化教育、职业技术教育。
第二十四条 政府有关部门、残疾人所在单位和社会应当对残疾人开展扫除文盲、职业培训和其他成人教育,鼓励残疾人自学成才。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有计划地举办各级各类特殊教育师范院校、专业,在普通师范院校附设特殊教育班(部),培养、培训特殊教育师资。普通师范院校开设特殊教育课程或者讲授有关内容,使普通教师掌握必要的特殊教育知识。
特殊教育教师和手语翻译,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第二十六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扶持盲文、手语的研究和应用,特殊教育教材的编写和出版,特殊教育教学用具及其他辅助用品的研制、生产和供应。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二十七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二十八条 残疾人劳动就业,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
第二十九条 国家和社会举办残疾人福利企业、工疗机构、按摩医疗机构和其他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三十条 国家推动各单位吸收残疾人就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组织、指导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具体比例。
第三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鼓励、帮助残疾人自愿组织起来从业或者个体开业。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残疾人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残疾人个体劳动者,实行税收减免政策,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
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的产品,优先安排残疾人福利企业生产,并逐步确定某些产品由残疾人福利企业专产。
政府有关部门下达职工招用、聘用指标时,应当确定一定数额用于残疾人。
对于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的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并在场地、信贷等方面给予照顾。
对于从事各类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
第三十四条 国家保护残疾人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的财产所有权和经营自主权,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在职工的招用、聘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劳动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
对于国家分配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残疾毕业生,有关单位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接收;拒绝接收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单位接收。
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为残疾职工提供适应其特点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第三十五条 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对残疾职工进行岗位技术培训,提高其劳动技能和技术水平。
第五章 文化生活
第三十六条 国家和社会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各种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努力满足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
第三十七条 残疾人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应当面向基层,融于社会公共文化生活,适应各类残疾人的不同特点和需要,使残疾人广泛参与。
第三十八条 国家和社会采取下列措施,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一)通过广播、电影、电视、报刊、图书等形式,反映残疾人生活,为残疾人服务;
(二)组织和扶持盲文读物、盲人有声读物、聋人读物、弱智人读物的编写和出版,开办电视手语节目,在部分影视作品中增加字幕、解说;
(三)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举办特殊艺术演出和特殊体育运动会,参加重大国际性比赛和交流;
(四)文化、体育、娱乐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和照顾。有计划地兴办残疾人活动场所。
第三十九条 国家和社会鼓励、帮助残疾人进行文学、艺术、教育、科学、技术和其他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劳动。
第六章 福 利
第四十条 国家和社会采取扶助、救济和其他福利措施,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
第四十一条 国家和社会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救济、补助。
国家和社会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照规定予以供养、救济。
第四十二条 残疾人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残疾人家庭,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
第四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举办福利院和其他安置收养机构,按照规定安置收养残疾人,并逐步改善其生活。
第四十四条 公共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提供优先服务和辅助性服务。
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给予方便和照顾;其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准予免费携带。
盲人可以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
县级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减免农村残疾人的义务工、公益事业费和其他社会负担。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残疾人的其他照顾和扶助。
第七章 环 境
第四十五条 国家和社会逐步创造良好的环境,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条件。
第四十六条 国家和社会逐步实行方便残疾人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采取无障碍措施。
第四十七条 国家和社会促进残疾人与其他公民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交流,宣传残疾人事业和扶助残疾人的事迹,弘扬残疾人自强不息的精神,倡导团结、友爱、互助的社会风尚。
第四十八条 每年五月的第三个星期日,为全国助残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损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一条 侵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利用残疾人的残疾,侵犯其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残疾人,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虐待残疾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残疾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或者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残疾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奸淫因智力残疾或者精神残疾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残疾人的,以强奸论,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本法制定有关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四条 本法自1991年5月15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的决定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的决定


(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104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2年1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1月12日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三十九条。

  本决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