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土资发〔2010〕190号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制度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有关要求,国土资源部决定对以下规范性文件作出如下修改:
一、将下列规范性文件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1. 《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26号)
2. 《关于建立建设用地信息发布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222号)
3. 《关于加强对“果园、庄园”等农林开发活动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40号)
4. 《关于转发国务院对国土资源部〈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批复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84号)
5.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480号)
6. 《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1999〕112号)
7 《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201号)
8. 《关于农业开发项目和土地整理能否征用土地的批复》(国土资函〔2000〕249号)
9.《关于三峡输变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28号)
10. 《关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5号)
11. 《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8号)
12. 《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9号)
13.《关于进一步简化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43号)
14. 《关于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25号)
15.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33号)
16. 《关于供销合作社使用土地权属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2〕328号)
17. 《关于清理各类园区用地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紧急通知》(国土资发〔2003〕45号)
18. 《关于依法做好退耕还林中土地变更调查和土地变更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02号)
19. 《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30号)
20. 《关于加强土地供应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56号)
21. 《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83号)
22. 《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9号)
23.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4号)
24. 《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44号)
25. 《关于印发〈国土资源“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79号)
26. 《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36号)
二、对以下规范性文件涉及“土地估价结果确认”的内容作相应修改
将《关于印发〈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会审办法〉〈各类用地报批会审办法〉和〈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及处置方案会审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145号)的名称修改为《关于印发〈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会审办法〉和〈各类用地报批会审办法〉的通知》,并删去文件内容中的《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及处置方案会审办法》。
三、对以下规范性文件涉及“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审批”的内容作相应修改
将《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74号)中的“审批”修改为“核准”,并将《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办法》第五条第四款中的“批准文件”修改为“核准文件”。
四、对以下规范性文件涉及“矿业权价款确认”的内容作相应修改
将《关于调整矿业权价款确认(备案)和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66号)名称和内容中的“确认(备案)”修改为“备案”。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上文件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娄底市城市建设资金归集管理办法(试行)
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政府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城市建设资金归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娄政发〔2003〕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娄底市城市建设资金归集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八月十日
娄底市城市建设资金归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城建投资机制,确保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稳定的资金来源,增强市人民政府对城市建设的宏观调控能力,不断加快娄底中心城市建设,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98号令)、《关于发布〈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地字〔1996〕239号)和《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娄底市中心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决定》(娄人常发〔2000〕05号),以及外地的经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建资金是政府财政资金。市计委、经委、建设、公安、审计、财政、交通、林业、水利、文化、卫生、国土、环保、物价、规划、城管、工商、地税、城市建设投资管理办公室(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有关部门必须增强全局观念,相互配合,通力合作,确保资金按本办法所要求的及时足额归集到位,不得随意截留、减免。
第三条 城市建设资金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品位,增加城市功能,从而营造良好环境,方便人们生活,促进经济发展。城建资金属专项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第二章 城市建设资金的归集范围
第四条 城市建设资金的来源
(一)政府控制城市土地一级市场的收入主要用于城市建设
1、城市远景规划区内,除行政划拨地外,其他所有国有土地实行使用权有偿使用所得收入,由政府安排用于城市建设的部分;
2、市国土资源局、市城市建设投资管理办公室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的土地出让所得收入;
3、规划区内道路两厢红线控制地经营所得收入,由政府安排用于城市建设的部分;
4、建成区内闲置土地使用权依法收回后的出让收入。
(二)城市资产经营所得收入
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城市建设投资管理办公室对新区开发建设,旧城的开发改造及城市经营等行使管理权。城区各单位、各开发商有关涉及城市经营的活动,除市人民政府已有明确规定的外,必须向市城市建设投资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按程序审核报批,通过竞价的方式获得经营和开发权。
(三)按政策规定应征收的税、费
1、市、区两级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的100%;
2、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的100%;
3、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和占道费的100%;
4、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含电费附加)的100%;
5、养路费改为燃油税后应划归城建部门的资金的100%;
6、按国家规定征收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的100%;
7、异地绿化费的100%;
8、本办法已明确归集比例项目之外的建设、规划、城管、国土等部门的各种收入的30%;
9、水资源费(含地下水资源费)的30%;
10、交通部门省道城区段(城区对外联络线和过境公路)应付给城建部门的养护费按每公里2万元计算的金额的100%;
11、物价调节基金的10%;
12、散装水泥和墙改费的30%;
13、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以资代劳资金的100%;
14、自来水管网工程配套费的100%;
15、燃气管网配套费的100%。
(四)按市场机制经营城市公用事业设施的收入
1、城市出租车经营权,公交车(含规划区内的社会车辆)线路使用权的拍卖或出租的收入的50%;
2、城市户外广告位使用权的拍卖或出租收入的50%;
3、停车场、书报亭、电话亭和公汽停靠站的使用权和经营权的拍卖或出租的收入的50%;
4、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及城市其他公用设施冠名权的拍卖收入的100%。
(五)上级拨款和贷款
1、国家投入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
2、国家债券资金;
3、向国内、外银行争取的城建项目贷款资金。
(六)市本级征集和投入的各种资金
1、市财政各种预算外收费(不含本条第三款规定的内容)总收入的10%;
2、社会各界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各类捐款;
3、市人民政府在城区征集的车辆城市建设费和已建成道路及改造道路的道路配套费、占道费;
4、城区路、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的车辆通行费。
(七)新建道路临街单位必须承担的费用(以临街的长度为基数)
1、道路边线至中心线以内的征地拆迁安置费;
2、道路边线至中心线以内的下水道设施建设费用;
3、道路边线至中心线以内的土石方工程费用;
4、道路边线至中心线以内的绿化费用;
5、人行道工程建设费用。
(八)道路内各管线部门必须承担的费用
1、强电管线部门
(1)地下管线沟槽土石方工程费用;
(2)管道材料和管道施工费用;
(3)地下电缆材料费和施工费。
2、弱电管线部门
(1)地下管线沟槽土石方工程费用;
(2)管道材料费和施工费;
(3)广播、电视、通讯等电缆材料费和施工费。
3、供水、供气部门
(1)地下沟槽土石方工程费;
(2)管道材料费和施工费。
第三章 城市建设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 城市建设资金主要用于下列范围
(一)城市道路、桥涵、路灯、排水设施、防洪设施的建设和维修;
(二)生活污水处理及垃圾处理场等设施的建设;
(三)城市公园、街道与广场的绿化、城市雕塑以及城区基础设施的修建和维护;
(四)城市市政、园林、环卫、城管等设施的添置与日常维护;
(五)城市建设的负债清偿;
(六)城市总体规划修编,专业规划的编制及评审。
第四章 城市建设资金的归集方法与管理
第六条 城市建设资金的所有权属于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归集、监管。按照“先收后支,量入为出,统筹兼顾,留有余地,结转使用”的原则,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七条 城市建设资金的归集。属预算外资金的,由市财政局划转“城建专户”;属预算内资金的,由市财政局分科入库,进“城建专户”;由各职能部门代为收集的,分别由各执收单位按收款进度缴存“城建专户”;属经营城市所得的收入,由各经营运作部门直接上缴“城建专户”。
第八条 城市建设资金的使用。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市规划、城管部门编制年度使用计划,由市财政部门会审,报市人民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