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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信用卡业务有关管理办法

时间:2024-05-12 02:59: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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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信用卡业务有关管理办法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信用卡业务有关管理办法
1991年10月17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加强信用卡业务管理,规范操作程序,保证信用卡业务稳步、健康发展,总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用卡章程》、《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试行办法》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用卡业务操作规程》,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各行及时上报总行。
《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属本行内部管理文件,各行在对外交往中,一般不得向外提供。

附件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用卡章程
第一条 为促进经济的繁荣与金融事业的发展,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向社会发行万事达人民币信用卡(PCBC MASTER CARD)和VISA(维萨)人民币信用卡(PCBC VISA CARD)(以下统一简称建设银行信用卡)。
第二条 持卡人凭建设银行信用卡及本人居民身份证在同城或异地的特约商户购货或消费;在本行指定的营业机构、储蓄网点存取现金,办理异地大额购货转帐。凭建设银行信用卡可在自动柜员机(ATM)上存取现金。
第三条 建设银行信用卡分个人卡和公司卡两种。凡在中国境内的个人或各企业、机关团体、行政事业单位均可向建设银行的发卡行申请办理信用卡。
第四条 个人办理信用卡,除一张主卡外,还可为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办理附属卡。单位办理信用卡,除一张主卡之外,还可办理若干张附属卡。
建设银行信用卡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公司卡应书面指定持卡人),不得转让或转借。
第五条 个人及单位办理建设银行信用卡,应填写申请表,在发卡行开立信用卡备用金帐户。个人卡一千元起存,公司卡五千元起存,多存不限,并可时续存。银行按照规定的活期储蓄利率计付利息。持卡人(包括其附属卡持卡人)购货、消费及存取现金的一切收付款项均在主卡帐户办理结算。
第六条 个人办理建设银行信用卡,须提供有经济偿还能力并对其资信负责的担保人,担保人须保证无条件承担偿还责任;办理公司卡的单位应承担公司卡主卡和附属卡持卡人的经济责任。发卡行对办理信用卡的个人或单位,根据其资信情况,可免交或要求其交存一定数额保证金。
第七条 经批准领取建设银行信用卡的个人及单位,在领卡时需交纳信用卡年费,个人卡每年12元,附属卡每年10元,公司卡主卡及附属卡每年20元。
建设银行信用卡有效期一至两年,期满如需继续使用,须换领新卡,否则信用卡将自动失效。
第八条 持卡人凭卡购货及消费均不必支付任何额外费用,在当地存取现金免收手续费。异地存取现金每笔支付1%手续费,异地大额购货转帐每笔收1%的手续费,手续费最高不超过250元。
第九条 持卡人在信用卡备用金帐户中应保持足够的余额以备使用,如因急需,允许善意透支。持卡人帐户如发生透支,银行对透支金额计收透支利息。透支利息自透支当日起15天内按日息5‰计算;超过15天,自第16日起按10‰计算;透支超过一个月,仍未归还的,除加倍罚息外,取消其使用信用卡资格。
第十条 持卡人如工作调动,住址迁移,变更电话号码等,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卡行;因故需停止使用卡,应向发卡行办理销户手续,退回信用卡,结清有关款项。
第十一条 信用卡遗失或被窃,可向发卡行或就近建设银行发卡行办理挂失手续,并可向原发卡行申请补领新卡。挂失前及挂失起24小时内的经济责任由持卡人(公司卡由单位)承担。挂失手续费10元。
第十二条 建设银行信用卡的所有权属于发卡银行,如持卡人;违背本章程有关条款,发卡行有权取消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权利,并可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商户收回该信用卡,追回持卡人全部欠款。
第十三条 凡银行与客户发生的任何争议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解释和修改。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结算制度改革的要求,为加强信用卡业务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用卡业务是银行的金融服务业务,具有一定的消费信贷性质;信用卡有吸收存款的功能,是银行结算方式之一。
第三条 建设银行信用卡业务实行统一领导、统一开发、统一管理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令、政策和规定,认真执行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结算办法》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结算会计核算手续》,保障国家财产及银行资金安全,维护银行、特约商户和持卡人三方合法权益。

第二章 信用卡
第四条 建设银行信用卡,是建设银行发卡行依据一定条件向客户提供的一种信用支付凭证。以人民币结算,限国内发行。
第五条 建设银行信用卡按国际统一标准制成。信用卡正面主要载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行名、行徽、行名英文缩写、卡号、有效期、持卡人姓名、性别、国际信用卡组织标志以及对信用卡的特殊说明。信用卡背面有黑色磁条,持卡人的预留签名和发卡行的简要说明。
第六条 建设银行信用卡分为“建设银行万事达卡”(PCBC Master Card)和“建设银行VISA(维萨)卡”(PCBC VISA Card)(以下简称建设银行信用卡)。两种卡都属“先存款,后支付”记帐性质的借记卡(Debit Card)。有效期一至二年。
第七条 建设银行信用卡向个人和企业单位发行。向个人发行的卡为个人卡,向企业单位发行的卡为公司卡。个人除领一张主卡外,还可为其配偶及直系亲属办理附属卡,主卡持卡人承担主卡及附属卡的全部经济责任;公司卡须书面指定持卡人,一个单位可办理一张主卡,若干张附属卡,该单位承担公司卡主卡和附属卡的全部经济责任。建设银行信用卡限合法持卡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转借。
第八条 持卡人凭建设银行信用卡及本人居民身份证在特约商户直接购货和消费,在指定的银行机构和储蓄网点存取现金,办理异地大额购货转帐结算。凭建设银行信用卡可在自动柜员机(ATM)上存取现金。
第九条 建设银行信用卡一次购货或消费限额为1000元,一次取现限额为500元(此限额不向持卡人说明)。超限额购货、消费或取现,须经发卡行授权批准。公司卡取现按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办理,无论金额大小均需授权。异地大额购货转帐最低不少于5000元,每笔均需授权。
第十条 凡申领建设银行信用卡的个人和单位必须在建设银行发卡行开立信用卡备用金帐户,存入信用卡备用金。个人卡起存1000元,公司卡起存5000元(申请附属卡需增存一定数额的备付金)多存不限,可随时续存。领卡后主卡及附属卡的所有收付款项均在主卡信用卡备用金帐户内结算。发卡行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对信用卡备用金存款计付利息。
第十一条 发卡行对办理信用卡的个人或单位,根据其资信情况,可免交或要求其交存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保证金存期与信用卡有效期相同,保证金不参加信用卡资金结算,不得提前支取。发卡行根据保证金期限按发卡时的同档次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第十二条 持卡人在信用卡备用金帐户中应保持足够的余额以备使用,如因急需允许善意透支。持卡人帐户如发生透支,自透支之日起,发卡行按透支额的日息万分之五计收透支利息,同时书面通知持卡人归还欠款和利息;透支超过十五天,自第十六日起按日息万分之十计收;透支超过一个月仍未还款,除加收罚息外,发卡行须再次书面通知持卡人,并收回信用卡,追讨全部欠款及利息。
第十三条 信用卡在有效期内遗失或被窃,持卡人可向原发卡行和就近发卡行挂失,并交纳挂失费用。挂失前及挂失起24小时内,该卡发生的经济责任由持卡人(公司卡由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持卡人在信用卡有效期内主动提出停止使用信用卡,应向发卡行结清有关款项并退回信用卡。银行确认该信用卡备用金帐户一个月内没有未达帐项后,为客户办理销户手续。

第三章 发卡行
第十五条 建设银行信用卡发行,原则上地市级以上分支行为基本发卡单位(以下称发卡行)。各级发卡行发卡由总行统一审批。
第十六条 建设银行信用卡发卡行发卡审批程序是:
一、发卡行向省级分行提出发行信用卡申请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当地经济发展条件,消费水平,市场发展情况,居民对信用卡的认识程度和使用情况,本行开办信用卡业务的有利条件等。省级分行审核同意后,上报总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可直接向总行申请。
二、总行审查同意后,列入当年全行信用卡发行计划,通知发卡行实施筹备工作。
三、发卡前三个月,发卡行向省级分行报告筹备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发行信用卡筹备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业务培训,设备购置,卡片及凭证印制,市场预测,拟发卡种类,发卡时间等。省级分行审核后上报总行。
四、总行接到省级分行报告后,审查发卡行筹备实施方案,检查验收发卡行筹备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发卡行,批准发卡,编排发卡行行号。
第十七条 经总行批准的发卡行,须设立信用卡业务经营和管理机构(以下称信用卡业务部门),配备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并熟悉电脑或英语知识的专业干部。
第十八条 信用卡业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输申请领卡人的资信调查,发行信用卡;
二、进行信用卡市场推广,建立特约商户;
三、办理信用卡购物消费等资金结算和存取现金业务;
四、对信用卡客户进行信用控制和授权;
五、培训本行所属机构和特约商户经办人员;
六、在本行财会部门指导下,组织信用卡业务会计核算工作,努力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盈利水平;
七、制定信用卡业务规章制度,进行内部管理。
第十九条 信用卡业务部门需在本行所属有全国联行行号和同城票据交换号的行处开立帐户,办理发卡行、代理行和特约商户及持卡人之间的信用卡资金结算。
第二十条 发卡行所属县区支行、办事处应指定有关科股管理并经办信用卡业务。具备条件的储蓄网点经批准后,才能办理信用卡的存取现金等业务。
第二十一条 各级发卡行开办信用卡业务,要增强信用风险意识,加强领导,严格管理;对各类业务人员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原则。信用卡业务部门应根据业务需要设立职能部室,实行科学规范管理,明确职责范围,建立岗位责任制, 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保证信用卡业务健康发展。

第四章 代理行
第二十二条 建设银行信用卡在各发卡行所在城市通用。发卡行之间互为代理行。
第二十三条 发卡行委托未发卡行代理信用卡业务,需培训代理行业务人员,提供有关业务协助。双方须签订代理协议。并报省级分行审批,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四条 代理信用卡业务范围包括:
一、信用卡存取现金;
二、信用卡大额异地购货转帐;
三、信用卡收单等资金结算;
四、办理挂失等业务。
第二十五条 代理行应设立相应机构负责管理和经办信用卡代理业务,根据业务需要配备人员和设备。代理行需开展信用卡业务宣传,推广和建立信用卡特约商户,办理信用卡授权、查询、挂失、寄送止付名单等有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建设银行各级发卡行及代理行代理其它专业银行信用卡业务,须签订代理协议。协议报总行备案。

第五章 信用卡发行
第二十七条 凡年满18周岁,在中国境内的个人,有正当职业或固定收入及支付能力,愿意遵守《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用卡章程》,能提供担保人,可申请建设银行信用卡个人卡,凡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资信好,有一定支付能力,愿意遵守《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用卡章程》的企事业(公司)单位、机关团体,可申请建设银行信用卡公司卡。
第二十八条 办理个人卡须提供担保人。担保人须有经济偿还能力,对申请人的资信负责。信用卡业务部门人员,无经济能力的人不得为申请人提供担保。在信用卡有效期内,担保人对持卡人因使用信用卡发生的经济损失负连带经济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个人和单位办理建设银行信用卡,应填写《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用卡申请表》(附件1、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并连同其他有关资料提交当地发卡行信用卡业务部门,《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
一、申请单位名称、地址、经济性质、营业执照批准号、开户银行名称。
二、申请人、担保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工作单位、通信地址以及居民身份证号码。
三、申请单位和个人遵守《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用卡章程》的保证。
四、担保人无条件承担申请人不能偿还信用卡有关债务的连带经济责任的承诺。
五、申请单位和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签章以及申请人和担保人签字。
第三十条 发卡行信用卡业务部门要设专职人员,认真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及其它有关资料,并根据情况向申请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开户银行了解其资信情况;向申请人和担保人的工作单位核实其基本情况。经经办人员初审和部门负责人两级审核同意后,通知申请人到信用卡业务部门办理开户手续。

第六章 特约商户
第三十一条 特约商户是受理建设银行信用卡,为持卡人提供购物消费服务的单位。凡依法注册,经营状况良好、信誉较高,在建设银行或其他专业银行、金融机构开有银行结算帐户的商业、饮食业、旅游服务业企业,均可做为建设银行信用卡特约商户。
第三十二条 建立特约商户,是发卡行(代理行)开展信用卡业务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行要制订商户推广计划,努力发展特约商户,逐步扩大建设银行信用卡的使用范围。
第三十三条 发卡行(代理行)须与特约商户签订《办理建设银行信用卡协议书》(附件3),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发卡行(代理行)和特约商户承担的主要责任和义务是:
1.宣传信用卡知识,培训有关业务人员;
2.提供压卡机、签购单及汇总单和宣传资料等,对收卡量大、收益多的特约商户,根据条件提供POS授权终端机;
3.定期寄发止付名单,不定期寄发紧急止付通知。
二、特约商户承担的主要责任和义务是:
1.按规定的操作程序受理建设银行信用卡,向持卡人提供购货或消费服务,对超限额购货消费须向委托行取得授权;
2.注意识别止付卡和假卡,对冒用卡应立即没收,必要时协助委托行和公安部门调查处理信用卡欺诈行为;
3.及时向发卡行(代理行)汇总交送签购单据,清算信用卡购货消费资金,并交纳一定比例的佣金(回扣)。
4.对经办人员不按规定程序操作出现问题的,其损失和责任由特约商户负责。
第三十四条 发卡行(代理行)须加强特约商户管理。定期走访商户,征求意见,调查信用卡专用设备和业务用品的使用情况。要建立商户资料档案,掌握分析商户经营状况和执行协议的状况,对经营不佳,执行协议不好,不按操作程序办事,屡出事故的商户要及时中止协议,取消特约商户资格。

第七章 授 权
第三十五条 信用卡授权是指对持卡人超限额购货消费和提取现金,以及其它问题的查询和批准过程。它是保证信用卡业务安全,减少风险的重要环节。
第三十六条 信用卡授权分三级管理
一、发卡行(代理行):负责本行信用卡授权及代理他行信用卡的转授权。
二、地区授权(一般设在开办信用卡业务的省级分行或指定某一发卡行代理):负责本地区所属发卡行的信用卡特殊情况下的代授权、辖内外代理信用卡的转授权。
三、总行授权中心:负责全行及跨系统的信用卡转授权或代授权,以及紧急授权。
第三十七条 特约商户和取现网点遇下述情况之一者,须向发卡行(代理行)请求授权,经批准后方可办理:
一、交易金额或支取现金金额超过规定限额或不符合取现规定;
二、输异地大额购货转帐业务;
三、发现或怀疑该卡一天内多次使用,其金额均接近规定限额;
四、对持卡人签名有怀疑;
五、发现信用卡有被涂改或毁坏的痕迹;
六、对持卡人证件、用卡或其它方面有怀疑。
第三十八条 授权基本程序:
一、取现网点向本地发卡行(代理行)授权中心请求授权,特约商户向本地委托银行请求授权;
二、代理行向发卡行请求授权;
三、发卡行按授权规定决定是否批准授权;
四、代理行(发卡行)向取现机构网点或特约商户回签是否给予授权。
第三十九条 授权方式分电话授权、电传授权和传真授权三种。同城可采用电话授权,异地应用电传授权或传真授权。同城3000元以上购货消费,2000元以上取现,一般也应采用电传授权或传真授权。
第四十条 各级发卡行要认真执行国家和本行信贷政策,划分授权管理权限,严格控制透支额度。
第四十一条 各级发卡行或代理行,特约商户和取现机构网点,在办理信用卡授权时,必须认真负责,严格遵守授权操作程序,做到准确、迅速、规范、安全。

第八章 信用控制
第四十二条 信用卡信用控制是发卡行(代理行)对持卡人和特约商户的资信,交易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控制的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一、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对信用卡持卡人和特约商户进行资信调查与评估,对重点持卡人和特约商户进行定期复查。
二、监督信用卡交易情况,通过备用金帐户金额表分析挂卡人用卡异常情况;对连续购买贵重物品或在限额以下多次取现的客户,要建立登记簿,及时调查其行为是否属正常消费。
三、对透支户进行及时监测、控制和追讨。
四、对冒用、伪造、欺诈、内外勾结等违法行为或案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损失,并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对重大案件要及时上报。
五、定期印发信用卡止付名单,对信用卡的突发案件,印发紧急止付通知。
六、为减少风险损失,发卡行应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五种情况之一的,列入信用卡止付名单:
一、挂失卡;
二、主卡要求止付附属卡,单位要求止付公司卡;
三、透支超过一个月仍不还款的信用卡;
四、本期内的紧急止付卡;
五、其它认为违反《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用卡章程》的信用卡。
第四十四条 “建设银行信用卡止付名单”由总行和发卡行定期印发。发卡行和代理行须及时将止付名单发送到特约商户和取现网点,以减少风险。

第九章 费 用
第四十五条 办理建设银行信用卡,应交纳信用卡年费,个人卡每年12元,附属卡10元;公司卡主卡及附属卡每张每年20元。
第四十六条 持卡人办理挂失或主动止付信用卡,收取手续费10元。挂失后补领新卡,收工本费5元。持卡人在信用卡有效期内磨损或使用不当造成信用卡损坏者可凭旧卡换新卡,收工本费5元。
第四十七条 挂卡人在发卡行当地存取现金,免收手续费。在异地凭卡存取现金,收1%的手续费,发卡行和代理行各得手续费一半。建设银行干部职工凭建设银行工作证、信用卡及本人居民身份证存取现金免收手续费。
第四十八条 持卡人办理异地大额购货转帐结算,收1%转帐手续费,手续费最高不超过250元。代理行和发卡行各得手续费一半。
第四十九条 同城授权免收授权费用。异地授权费用,按每笔5元计,由发卡行定期向代理行支付。
第五十条 特约商户受理建设银行信用卡,按一定比例支付佣金(回扣),代理行和发卡行各得一半。

第十章 重要凭证和设备管理
第五十一条 空白信用卡属于重要空白凭证,由总行统一设计制作。发卡行要严格按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重要单证管理办法》管理信用卡卡片,要建立信用卡领用、保管、打卡、发出以及废卡登记管理制度。销毁废卡须按有关规定经领导审批,双人监销。空白签购单、存款单和取现单等凭证单据比照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保管和领用。
第五十二条 发卡行要加强信用卡设备维护和管理。设专人操作打卡机,营业终了或临时离开打卡机,应随时锁机。计算机、电传机和传真机等专用设备,均需严格管理,按操作程序操作。
第五十三条 特约商户和取现网点领用压卡机,应由信用卡业务部门负责人签批,登记领用单位、领用时间、经办人、压卡机号码、特约商户编号或取现网点编号。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各行可根据本行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上报总行备案。

附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用卡申请表(个人卡)
THE PEOPLE’S CONSTRUCTION BANK OF
CHINA CREDITCARD APPLICATION FORM
No
Date
1.请用正楷清楚填写下列资料;
2.填妥此表后,连同主卡申请人、附属卡申请人和担保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并寄送本行;
3.接到本行开户取卡通知后,请携带开户资金和居民身份证到本行发卡机构办理手续。
申请信用卡种类:(请打布)
┏━┳━━┳━━┳━━┳━┳━━┳━━━━━━┳━━┳━┳━━┳━┓
┃主┃姓名┃ ┃性别┃ ┃出生┃ 年 月 日┃婚否┃ ┃供养┃ ┃
┃ ┃ ┃ ┃ ┃ ┃日期┃ ┃ ┃ ┃人口┃ ┃
┃卡┣━━╋━━╋━━╋━╋━━╋━━━━━━╋━━╋━╋━━╋━┫
┃ ┃ ┃ ┃单位┃ ┃职称┃ ┃职务┃ ┃电话┃ ┃月收┃ ┃
┃申┃ ┃ ┃性质┃ ┃ ┃ ┃ ┃ ┃ ┃ ┃入 ┃ ┃
┃ ┣━━┻━━┻━┳┻━┻━━┻┳┻━━┻┳┻━━┻━┻━━┻━┫
┃请┃地址及邮政编码┃□□□□□□┃起存金额┃ ┃
┃ ┣━━━━━━━┻━━━━━━┻━━━━┻━━━━━━━━━━┫
┃人┃住宅地址及邮政编码┃□□□□□□┃电话┃ ┃
┃ ┣━━━━━━━━━┻━━━━━━┻━━┻━━━━━━━━━━┫
┃资┃身份证号码┃□□□□□□□□□□□□□□□┃工作证号码┃ ┃
┃ ┣━━━━━┻━━━━━━━━━━━━━━━┻━━━━━┻━━┫
┃料┃月结单寄往:(请打布) 单位地址:□ 住宅地址:□ ┃
┣━┻━━┳━━┳━━┳━━┳━━┳━━━━┳━━━━━━━┳━━┫
┃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婚否┃
┃ ┣━━╋━━╋━━╋━━╋━━┳━╋━━┳━┳━━┻┳━┫
┃附属卡申┃工作┃ ┃性质┃ ┃职务┃ ┃电话┃ ┃月收入┃ ┃
┃ ┃单位┃ ┃ ┃ ┃ ┃ ┃ ┃ ┃ ┃ ┃
┃ ┣━━┻━━┻━┳┻━━┻━━╋━┻━━┻━╋━━━┻━┫
┃请人资料┃地址及邮政编码┃□□□□□□┃与持卡人关系┃ ┃
┃ ┣━━━━━━━┻━┳━━━━┻━┳━━━━╋━━━━━┫
┃ ┃住宅地址及邮政编码┃□□□□□□┃电 话┃ ┃
┃(元附属┃━━━━━┳━━━┻━━━━━━┻━━━━┻━━━━━┫
┃ ┃身份证号码┃ □□□□□□□□□□□□□□□ ┃
┃ ┣━━━━━╋━━━━━━━━━━━━━━━━━━━━━┫
┃卡免填)┃工作证号码┃ ┃
┣━━━━┻━━━━━┻━━━━━━━━━━━━━━━━━━━━━┫
┃ 兹声明以上填写情况均属真实,本人同意贵行可向任何有关方面查询┃
┃ 并愿意遵守建设银行信用卡章程。不论批准与否,此申请表及本人所┃
┃ 提供的有关证明均可由贵行保留。 ┃
┃ ┃
┃ 主卡申请人签字 附属卡申请人签字 ┃
┃ ━━━━━━ ━━━━━━┃
┃(用卡签单时须 (用卡签单时须 ┃
┃ 使用此签字) 年 月 日 使用此签字) 年 月 日┃
┣━━━━┳━━┳━┳━━┳━┳━━┳━━━━━━━┳━━━┳━━┫
┃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 月 日┃与申请┃ ┃
┃ 担 ┃ ┃ ┃ ┃ ┃日期┃ ┃人关系┃ ┃
┃ ┣━━┻━╋━━━━┻┳━┻━━┳━━━━╋━━┳┻━━┫
┃ 保 ┃工作单位┃ ┃单位性质┃ ┃电话┃ ┃
┃ ┣━━━━┻━━┳━━┻━━━━┻━━━━┻━━┻━━━┫
┃ 人 ┃地址及邮政编码┃ □□□□□□ ┃
┃ ┣━━━━━━━┻━┳━━━━━━┳━━━━┳━━━━━┫
┃ 资 ┃住宅地址及邮政编码┃□□□□□□┃电 话┃ ┃
┃ ┃━━━━━┳━━━┻━━━━━━┻━━━━┻━━━━━┫
┃ 料 ┃身份证号码┃ □□□□□□□□□□□□□□□ ┃
┃ ┣━━━━━╋━━━━━━━━━━━━━━━━━━━━━┫
┃ ┃工作证号码┃ ┃
┗━━━━┻━━━━━┻━━━━━━━━━━━━━━━━━━━━━┛
兹由本人(或单位)担保 先生、女士在贵行申请中国人民建设银
━━━━行信用卡,申请人与本人填写的上述各项情
况均属真实,当贵行与申请人联系中断,或申请人无力履行或不履行所欠贵行的一
切债务时,本人愿意放弃抗辩权,并立即负责将全部欠款清还贵行。
担保人(或单位)签字(或盖公章): 年 月 日
━━━━
┏━━━━━┓━━━━━━━━━━━━━━━━━━━━┏━━━━━┓
┃ ┃ ┃ ┃
┃ 初 审 ┃ ┃ 审 批 ┃
┃ 意 见 ┃ 审查人 日期 ┃ 意 见 ┃
┃ ┃ ━━━━━ ┃ ┃
┣━━━━━┛━━━━━━━━━━━━━━━━━━━━┗━━━━━┫
┃持卡人姓名汉语拼音┃ ┃
┣━━━━━━━━━━━━━━━━━━━━━━━━━━━━━━━━┫
┃ 卡 号 ┃ ┃制卡人┃ ┃日 期┃
┗━━━━━━━━━━━━━━━━━━━━━━━━━━━━━━━━┛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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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人 日期 ┃
┃ ━━━━━ ┃
┣━━━━━━━━━━━━━━━━━━━━━━━━━━━━━━━━┫
┃ MR.□ MS.□ ┃
┣━━━━━━━━━━━━━━━━━━━━━━━━━━━━━━━━┫
┃日 期┃ ┃ 发卡经办人 ┃ ┃日 期┃ ┃
┗━━━━━━━━━━━━━━━━━━━━━━━━━━━━━━━━┛

附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用卡申请表(公司卡)
THE PEOPLE’S CONSTRUCTION BANK
┏━━━━━━━━━━━━━━━━━━━━━━━━━━━━━━━━┓
┃ 1.请用正楷清楚填写下列资料,资料不合格恕不接受; ┃
┃ 2.填妥此表请连同主卡申请人、附属卡申请人及担保人的居 ┃
┃ 注 民身份证影印件及营业执照影印件和单位证明一并寄送本 ┃
┃ 行发卡机构; ┃
┃ 意 3.持卡人必须是该公司在职人员; ┃
┃ 4.同表申领主卡和附属卡时,表内“附属卡的主卡资料” ┃
┃ 事 一栏,不需填写外,其它资料均需填写;另表申领附 ┃
┃ 属卡时,则“主卡申请人资料”和“持卡人资料”两 ┃
┃ 项 不需填写,只填“附属卡申请人资料”一栏即可; ┃
┃ 5.接到取卡通知后,请申请人携带手续费及居民身份证 ┃
┃ 到本行发卡机构输领卡手续。 ┃
┃ 公 司 资 料 ┃
┣━━━━━━━━━━━━━━━━━━━━━━━━━━━━━━━━┫
┃单位名称┃ ┃电话 ┃
┣━━━━━━━━━━━━━━━━━━━━━━━━━━━━━━━━┫
┃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 □□□□□□ ┃ 联系人 ┃
┣━━━━━━━━━━━━━━━━━━━━━━━━━━━━━━━━┫
┃经营范围 ┃
┣━━━━━━━━━━━━━━━━━━━━━━━━━━━━━━━━┫
┃注册日期 ┃注册号码 ┃起存金额 ┃自选金额 ┃
┃ ┃ ┃ ¥ ┃¥ ┃
┣━━━━━━━━━━━━━━━━━━━━━━━━━━━━━━━━┫
┃开户银行名称┃ ┃帐 号┃ ┃
┣━━━━━━━━━━━━━━━━━━━━━━━━━━━━━━━━┫
┃主管单位名称┃ ┃
┣━━━━━━━━━━━━━━━━━━━━━━━━━━━━━━━━┫
┃经济性质 □全民 □集体 □个体 □合资 ┃
┣━━━━━━━━━━━━━━━━━━━━━━━━━━━━━━━━┫
┃ 拨入信用卡帐户的方式,请选择 ┃
┃ 本单位将存入足够款项在信用卡帐户中,当帐户余额低于¥ 元┃
┃ 请即及时补充新的款项于该卡帐户。 ━━ ┃
┃ 本单位将存入足够款项在信用卡帐户中,当帐户余额低于¥ 元┃
┃ ━━ ┃
┃ 授权贵行通过托收的方式从本单位帐户 (帐号)中补充 ┃
┃ ┃
┃ ━━━━(金额)到本卡专户。 ┃
┃ 单位授权印鉴 ┃
┃ (印鉴须与开户银行预留印鉴相符) ┃
┗━━━━━━━━━━━━━━━━━━━━━━━━━━━━━━━━┛
OF CHINA CREDIT CARD APPLICATION FO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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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卡〓〓〓人〓〓〓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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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性 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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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地址及邮政编码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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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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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帐单寄往地址及邮政编码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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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人签字 ┃
(用卡签单须使用此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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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声明以上填写情况均属真实。本单位同意贵行可向任何有关方面查询,┃
所有本单位指定的使用人签署的建设银行信用卡帐单款项,授权贵行从 ┃
本单位信用卡帐户中扣除,本单位与持卡人愿意遵守建设银行信用卡章 ┃
程和保证遵守有关现金管理条例,不利用信用卡套取超过银行核定本单 ┃
位现金的库存限额,否则,贵行有权拒绝本单位之申请和该卡的使用, ┃
而无需说明原因。 ┃

单位负责人签字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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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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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意见 ┃

审查人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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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卡审批意见 ┃

批准人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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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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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Date
申请信用卡种类
(请打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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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属卡申请人资料 ┃
附属卡的主卡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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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有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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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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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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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地址及邮政编码 □ □ □ □ □ □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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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属卡申请人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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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性 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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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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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 □ □ □ □ □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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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地址及邮政编码 □ □ □ □ □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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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工作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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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属卡申请人签字 ┃
与主卡持有人关系 ┃(签单时须用此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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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声明以上填写内容属实,所有主卡帐下的附属卡,使用人签署的 ┃
建设银行信用卡帐款,均授权贵行从本人信用卡帐户中支付,附属卡持 ┃
有人愿遵守建设银行信用卡章程,否则贵行有权拒绝申请和使用该卡, ┃
而无需说明原因。 ┃
主卡持有人签字 ┃
须与主卡背面签字相同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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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属卡审批意见 ┃

批准人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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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号□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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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三:办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用卡业务协议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分(支)和和 (商户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办
理建设银行信用卡业务协议:
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分(支)行为委托方(以下简称委托行),为建
设银行信用卡特约商户,受理建设银行信用卡。
二、受理的建设银行信用卡是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行的“建设银行万事达卡”
(PCBC Master Card)和“建设银行VISA(维萨)卡”(P
CBC Master Card)。这两种卡均以人民币结算,仅限国内通用。
三、建设银行信用卡只限合法持卡人凭卡在该特约商户用于购货结算或支付其它消费费用。一次购货或消费最高限额为1000元。
四、特约商户应按下列步骤和要求办理建设银行信用卡购货或消费结算:
1.持卡人使用卡购物或消费结算,须出示信用卡和本人居民身份证;
2.认明建设银行万事达卡和建设银行VISA卡的标记,勿将建设银行信用卡作为外汇卡办理;
3.核对持卡人居民身份证是否与本人身份和信用卡的有关内容相符,如不符拒绝受理;
4.核对信用卡是否在有效期之内,如过期不予办理;
5.核对信用卡卡号是否列入委托行印发的最新的信用卡止付名单内,凡列入止付名单内的信用卡,应予立即没收并剪半交送委托行。
6.检查信用卡背面预留签名以及信用卡其它部分是否被涂改或不清楚,如涂改或认不清不予办理;
7.对有效信用卡用压卡机在签购单上压印信用卡有关资料(卡号、建设银行行名英文缩写、有效期、姓名等)及特约商户编号;
8.在签购单上填写持卡人居民身份证号码、签购日期、购物名称或消费种类、结算金额、特约单位名称及经办人姓名及授权号码;
9.要求持卡人当面在签购单上签名,检查签名是否与信用卡背面的预留签名相符,若不符,应拒绝受理,并立即与发卡行联系;
10.经办人员在办理业务过程中,须一直将持卡人的信用卡和居民身份证拿在手中,街业务办理完毕之后,才将信用卡和居民身份证归还给持卡人。
五、特约商户遇下述情况之一者,须向委托行请求授权:
1.购货或消费金额超过规定限额;
2.信用卡卡号已列入“信用卡止付名单”或“紧急止付通知”中;
3.信用卡背面无持卡人预留签名或预留签名与其在签购单上签名不符;
4.持卡人的居民身份证与本人不相符,或居民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与信用卡上的不相符;
5.信用卡有涂改或损坏痕迹;
6.发觉持卡人一天内多次购货消费,金额均接近规定限额;
7.对持卡人其它方面有怀疑。
六、特约商户办理信用卡的具体操作程序,须依照委托行提供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用卡业务操作规程》有关条款办理,凡未按上述操作程序办理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特约商户承担。
七、特约商户在办理建设银行信用卡结算时,还应保证遵守下列各项:
1.在签购单上填写的金额不能支付现金;
2.对签购单上已填写的金额、日期不得涂改,签购单存根应妥善保管一年,以备查对;
3.对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结算与现金支付应一视同仁,不得提高价格,另收费用;
4.不得对一次购物消费分次签单压印或变更签购日期,否则一经查出,其经济损失由特约商户负责。
八、特约商户办理建设银行信用卡直接购货、消费、结算,按结算金额向委托行付 %的手续费。
九、特约商户每日营业终结后,汇总签购单的笔数、金额、填写总计单,扣除支付委托行的手续费后,将实收金额填写送款单,一并交委托行。从压印签购单上日期起5天内须将单据送交委托行。
十、委托行所属机构收到特约商户交来信用卡单据,经核对无误后,将一联送款单和一联总计单加盖业务公章后退特约商户,并立即办理划帐。
十一、委托行定期向特约商户寄发注销卡止付名单和紧急止付通知单。止付名单和通知书以最新一期为准。通知书的执行时间以寄到特约商户的时间为准,特约商户要将最新收到的止付通知书信封邮戳保存好,以便日后分清委托行与特约商户各自所承担的责任。
十二、发卡行向特约商户提供压卡机 台,签购单、总计单及广告标贴,并负责业务培训。
十三、特约商户对委托行提供的专用设备和专用单据要妥善保管,不可转让或转借。如出现问题由特约商户负责。
十四、缔约的一方,如要求终止本协议,必须在终止前60天通知对方,在此期间,对一切未了结的责任,双方应继续履行协议。合约终止后,特约商户应退还发卡行所提供的全部设备和有关物品。
十五、本协议自 年 月 日起生效,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约束。执行中遇到问题,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商议解决。未尽事项,以修改及补充协议为准。
委托行公章 特约商户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特约商户:
名称:中文
英文
地址:中文
英文
经营范围:
电 话: 电传: 传真:
邮政编码: 特约商户编号(由银行填写):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法人代表: 经办人及职务:
日 期: 年 月 日
发卡行:
名 称: 分(支)行
地 址: 邮政编码:
授权中心电话:
电 传: 传 真:
负责人: 经办人:
日 期: 年 月 日
(本协议书一式二份,双方各存一份)

附件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用卡业务操作规程
为了加强信用卡业务管理,逐步建立信用卡发行、使用、授权等科学、规范的操作程序,根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 信用卡发行
第一条 申请
凡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个人和单位,遵守《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用卡章程》,均可向建设银行发卡行申请建设银行信用卡。
一、公司卡申请
1.如实填写“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用卡申请表(公司止)”。
2.交验申请人单位营业执照或其它证明法人资格的文件,并提交文件的影印件。
3.提交单位指定主卡及附属卡持卡人的书面证明文件及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影印件。
二、个人卡申请
1.如实填写“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用卡申请表(个人卡)”。
2.提交申请人和担保人的居民身份证影印件。
3.申请附属卡的还须填写附属卡申请人资料,并提交附属卡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影印件。
第二条 审查与批准
发卡机构对申请表和有关资料应按以下程序认真审查。
一、初审
1.所填申请表内容是否完整、清楚,所提供的有关文件、证件是否齐全、真实。
2.申请单位注册所在地和申请人工作或户口所在地是否与发卡机构在同一市、县。
3.向申请人所在单位核实申请人基本情况,落实申请表中填写内容是否属实。
4.向担保人所在单位核实担保人基本情况,落实申请表有关担保人内容是否属实。
5.向担保人明确其履行的担保法律义务和责任,确认其是否自愿为申请人担保。
6.对申请公司卡的,向申请单位开户行了解其资信情况,必要时请开户行开具有关证明文件。
7.对申请个人卡的,要求申请人年满18岁,有正当的固定职业,收入稳定,资信良好,必要时,要求申请人交存保证金。
二、复审
经初审同意的申请,由业务部门负责人进行复审。
1.对申请人全部材料进行复核。
2.对初审过程和初审意见进行审核。
3.对合格的申请进行签批,不合格的退经办人员。
对批准的申请,发卡机构应向申请人发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用卡通知书”(参考格式一),通知申请人办理开户手续;对未获批准的申请,应通知申请人,说明原因,并将申请表存档保管。
申请审批时间一般不超过七天。
第三条 开立信用卡帐户
凡办理建设银行信用卡均需在发卡机构开立信用卡备用金帐户。经批准同意开卡的申请人开立帐户,发卡机构按以下程序办理:
1.查验客户的开户通知和居民身份证,登记“建设银行信用卡卡号编排表”(参考格式二),安排新卡号,并将卡号填在申请表“卡号”栏内。
2.根据申请表的批示收妥起存金、年费,或保证金。收款的帐务处理按有关会计出纳制度执行。
3.将居民身份证、收帐通知和业务费收据退交客户,并通知客户七天内凭居民身份证、收帐通知和业务费收据前来领卡。
4.将申请表资料输入电脑,设立帐户。申请表等资料专案保管。
第四条 制卡
1.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用卡卡号编制规则》打印“建设银行信用卡卡号编排表”,交会计营业柜台。
2.打卡员登记“建设银行信用卡打卡登记簿”(参考格式三),按打卡格式拷入磁盘。
3.打卡员根据需要向保管员领取空白信用卡,保管员登记“建设银行空白信用卡出入库登记簿”(参考格式四),打卡员复核领取空白信用卡后,在登记簿复核栏签章。
4.打卡员操作打卡机打制信用卡。
5.打卡员将打好的信用卡及制作中产生的废卡如数交保管员复核。
6.保管员逐张复核无误后,在“打卡登记簿”复核人栏签章收妥,对废卡登记“建设银行废卡登记簿”(参考格式五)有关栏,并签章,妥善保管。
7.保管员将打好的信用卡开列“待领卡清单”(参考格式六)连同信用卡交营业柜台出纳员。
8.出纳员核对签收后,瘵信用卡存放尾箱待客户前来领卡。
第五条 发放信用卡
1.查验客户的居民身份证、收帐通知和业务费收据,无误后,按收帐通知上的卡号找出信用卡,交给客户。
2.要求客户在信用卡背面当面签名,填写“领用建设银行信用卡签收单”(参考格式七)。
3.在收帐通知及业务费收据上盖“已发卡”戳记,并在“待领卡清单”上注明该卡已发。
4.将居民身份证、收帐通知、业务费收据退还客户。
5.将持卡人签字的“领用建设银行信用卡签收单”与持卡人申请表一起归档保管。

第二章 信用卡取现
第六条 持卡人支取现金应填写“建设银行信用卡取现单”,连同信用卡和居民身份证一并交银行柜台经办员。
第七条 经办员验明信用卡是否有效:
一、从卡样上识别
1.建设银行万事达卡正面图案为淡黄色的龙,右下角标有万事达防伪反光标志,卡上方印有建设银行行徽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字样,卡上写有此卡只可在中国通用及以人民币结算(非外汇卡)的黑体字。
2.建设银行VISA卡正面图案为淡银色条纹,中间有一由波浪条纹组成的建设银行行徽。右下角有明显的VISA卡“蓝白金”标记,其上方是“飞翔的白鸽”防伪反光标记。卡上印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及“只限在中国通用”的中英文蓝色字样。
二、从卡号上识别
建设银行万事达卡和建设银行VISA卡的卡号均由16位数字组成,分为四组,每组4位数字。万事达卡第9位和VISA卡第10位是个人卡和公司卡的标识:0~8为个人卡,9为公司卡。
1.万事达卡卡号前5位数字为53242,是固定代码,表示该卡是建设银行发行的万事达卡,后面11位数字是持卡人帐号。
2.VISA卡卡号前6位的数字为453242,是固定代码,表示该卡是建设银行发行的VISA卡,后面10位数字是持卡人的帐号,卡上凸印了一个特殊的“V”字,是VISA卡特有的标记。
三、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行名英文缩写字母上识别
建设银行万事达卡与VISA卡的卡号下一行,凸印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行名的英文缩写“PCBC”。
四、核对信用卡是否在有效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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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强化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强化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管二〔2010〕2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中明确指出,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力度,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全面落实公安、交通、国土资源、建设、工商、质检等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工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指导职责,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加强协作,形成合力。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要求,进一步强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强化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1.强化综合监管是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的重要途径。强化综合监管,就是要指导协调监督地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推动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突出标本兼治、源头治理、远近结合,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建筑施工、消防、民用爆炸物品等重点行业(领域)重特大事故发生。

2.强化综合监管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重要而紧迫的任务。目前一些制约安全生产的深层次问题还未彻底解决,综合监管工作面临的任务十分艰巨。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综合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为契机,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切实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

二、切实把握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3.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以事故多发、易发的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建筑施工、消防、民用爆炸物品等重点行业(领域)为重点,以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为目标,指导督促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努力推进、加快实现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

4.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基本原则。坚持行业主管、各司其职,切实做到行业管理与安全监管相统一;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监管,全面落实地方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坚持区别对待、分类指导,进一步增强综合监管工作的效能;坚持综合协调、重点推进,统筹把握区域安全生产总体状况和重点工作。

三、加快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体系

5.强化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和下级政府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本级政府关于安全生产重要工作部署的情况,监督检查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和下级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履职和责任落实情况,并进行评估和通报。

6.切实落实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安委﹝2010﹞2号文件印发),抓紧制定完善本级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进一步明确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确保安全监管职责全覆盖,消除监管空白。省、市、县三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要于2011年底前全部出台。

7.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拟订安全生产政策规划、依法组织事故调查、督促检查和考核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监督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综合统计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提出安全生产重要建议和协调解决跨地区、跨行业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等工作职责,进一步强化对有关部门和下一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8.强化对区域安全生产形势的统筹把握。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和评估,研究分析安全生产的倾向性、规律性问题和深层次矛盾,及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研判、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及发展趋势,向本级政府提出对策措施和建议等。

9.构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管理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通过建立完善定期通报制度、安委会联络员会议制度、联合执法制度、重要事项协调制度、控制指标通报考核制度、联合督导制度、联合约谈制度等,进一步加强部门之间协作配合,形成地方政府统一领导、安全监管部门与相关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

四、推进行业安全监管,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0.以道路客运安全为重点,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指导协调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进一步深化和拓展“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督促相关部门严把运输企业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态关和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关,强化对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监督。建立道路安全隐患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及时发现和整治安全隐患,严格查处超员、超速和非法载客行为。深入开展创建“平安畅通县区”、“平安农机”活动,强化道路交通安全基础工作。

11.以“四区一线”水域、“四客一危”船舶为重点,强化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指导协调交通海事、农业等部门严格落实水上运输企业适任船员配备和渡船签派等制度,以“四区一线”水域(渤海湾水域、舟山群岛海域、琼州海峡水域和西南山区的内河水域以及长江干线水域)、“四客一危”船舶(客船、客滚船、客渡船、高速客船和危险品船舶)为重点,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无证无照船舶运输、船舶非法载客、超载、非法渡运等非法违法行为。深入开展创建“平安渔业”活动,进一步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

12.以防坍塌和高处坠落事故为重点,强化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工作。指导协调建设、交通、水利、铁道、电力等部门严格施工资质行政审批,加强本行业(领域)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以防坍塌、防高处坠落事故为重点,加强安全隐患监督检查,特别要对在建工程涉及的深基坑、高大模板、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等施工部位和环节进行重点检查和治理,及时消除隐患。要严厉打击违法分包、转包、以包代管和施工过程中的“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13.以人员密集场所和高层地下建筑为重点,强化消防安全监管工作。指导协调公安消防部门加强建设工程消防安全源头管理,依法落实有关部门和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坚决防止新开工建设工程产生先天性火灾隐患。以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为重点,持续组织开展排查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封堵,自动消防设施损坏等隐患的专项治理,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要实行省、市、县三级政府分级挂牌督办。

14.以整治“四超”“三违法”为重点,强化民爆行业安全监管工作。指导协调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加强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的安全监管,要求企业严格按照核定的品种和产量进行生产,严厉整治“四超”(超时、超产、超员、超量)和“三违法”(违法建设、违法生产、违法经营)行为。以危险作业工房的建筑结构、危险工序的防护、监控设施、民爆专用生产设备为重点,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并督促企业对排查出的隐患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15.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基础,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指导推动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继续推进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估标准化,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水上运输企业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标准化,铁路运输企业安全责任标准化,民航运输企业安全审计标准化,电力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标准化以及水利、军工、民爆、电信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推动企业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五、依靠科技进步,加快安全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16.推进道路运输车辆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加快推进道路交通动态监控试点工作,会同交通运输、公安部门督促交通运输企业在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班线的客车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2011年底前全部完成。凡未安装的,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客运安全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0〕210号)要求,不予核发道路运输证和通过定期审验。督促客运企业建立完善卫星定位装置使用管理制度,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

17.推进渔船安装防撞自动识别系统。会同农业、交通运输部门推动在海洋运输船舶和渔船安装防撞自动识别系统,其中海洋运输船舶在2012年底前防撞自动识别系统安装率达到100%;60马力以上机动渔船在2012年底前防撞自动识别系统安装率达到80%。

18.推进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车辆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会同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加快推进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和销售企业在专用运输车上加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2011年底前全部完成;推动在炸药现场混装车上加装安全监控装置,2012年底前完成。

19.推进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会同质检部门共同推动在大型起重机械上安装应用安全监控管理系统,2011年开始试点,在铁路、公路、建设施工等行业(领域)的有关中央企业和大型企业进行试点,重点推动在320吨米以上的架桥机、315吨米以上的塔机和4000吨米以上的电站塔机上安装应用安全监控管理系统。2012年在全国推广应用。

六、强化行业安全准入,严格规范企业安全生产条件

20.加快完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积极协调推动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要求,加快制定修订行业安全标准。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有关行业管理部门,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标准,并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或配套办法,进一步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

21.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督促指导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等高危行业管理部门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把符合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作为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督促企业严格落实生产、安全技术标准,实施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对实施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危险性作业要落实专项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对未进行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严格落实企业职工安全培训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其停产整顿。

七、强化政策引导,淘汰落后生产能力

22.落实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等各项经济政策。督促有关部门加快建立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加大投入力度,不断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对公路、水运、铁路、建筑、军工、民爆等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及时、足额提取,并按规定使用。研究推动其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23.强制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督促有关部门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行业淘汰落后工艺、技术和装备的产业政策。加强监督检查,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予以公告,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

24.落实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督促有关部门严格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鼓励企业加大安全设备投资,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优惠目录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八、严格落实安全目标考核、应急救援和事故查处督办制度

25.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通报考核制度。推动地方各级政府把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纳入对行业管理部门的政绩考核中,严格执行控制指标“日报告、周调度、月通报、季发布、年考核”制度,强化指标实施和工作绩效考核,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抓紧制定“十二五”安全生产综合控制指标体系和年度执行规定。

26.完善事故预警和应急救援联动机制。要指导、推动和支持各行业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督促企业将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依法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要完善与相关部门、企业和应急救援队伍的安全生产救援工作机制,加强应急预案体系和救援队伍建设,提高协调救援能力。

27.严格依法组织事故调查处理。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坚持“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组织事故查处。督促有关部门和企业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28.严格执行事故联合督导和通报制度。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统计〔2010〕24号)要求,事故发生后,要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时赶赴现场,督促指导地方政府做好事故查处工作,并联合有关部门及时发出通报。

29.严格执行事故联合约谈制度。针对发生重大事故或多起较大以上事故的地区,或者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中央或省属企业,要会同有关部门约谈事故发生地政府或有关企业负责人,共同分析事故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切实用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30.严格执行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安委〔2010〕6号)要求,切实落实事故查处层层挂牌督办制度,对牵头组织调查处理的相关行业(领域)的重大事故,严格按照督办程序,及时上报事故调查处理情况。事故调查结案后,要将事故调查报告及时报备并向社会公告。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浙江省关于保护蔬菜基地暂行规定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关于保护蔬菜基地暂行规定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1982年3月6日浙江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确保蔬菜基地面积的稳定,坚决制止侵占蔬菜基地,保证城镇和工矿区人民的蔬菜供应,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和《浙江省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农村社队建设用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土地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经省、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常年固定蔬菜基地,均属本规定保护范围。
凡是经批准建立的各城市、县城和主要工矿区成片集中的蔬菜基地,均应划为保护区,设立标志,明文公布,列入城市(城镇)和工矿区的总体建设规划。
第三条 菜地一律不准买卖、租借;不准以菜地作为投资联合办企业和造房出租;不准弄虚作假,以菜地冒充耕地、杂地征用。
第四条 不准占用蔬菜基地进行基本建设。凡是侵占蔬菜基地进行基本建设的项目,计划部门不准审批,设计部门不准设计,施工部门不准承建,银行不准拨款、贷款。如因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特殊需要,非征菜地不可的,需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先补后用的原则,在补充落实新
菜地后,才能使用。征用菜地,按章加收菜地建设费。
第五条 蔬菜社队改善社员住宅条件,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着节约用地的原则,统一规划,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菜农不得自行侵占菜地建房。社队也不得把菜地划给社员建房。
第六条 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从严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动用菜地搞的建筑物,一律拆除,并没收其建筑物资和施工工具,拍卖归公。设计、施工单位的收入也予以没收。公社、大队、生产队或个人侵占菜地非法所得的经济收入和其它报酬,一律没收
归公。对有关人员及其主管领导,要追究责任,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七条 对侵占的蔬菜基地,要严格进行清理。过去未按规定手续批准、擅自占用的菜地,凡能够恢复种菜的,应立即收回种菜。已经无法收回种菜的,在《土地管理办法》公布之后占用的,按该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理;在《土地管理办法》公布之前占用的,按该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处理。
第八条 补足菜地面积。对过去各地擅自征用和占用未补的菜地面积,由市、县负责调整补足。社队自行占用的,由社队负责补足。近几年城市人口增加,菜地面积不足的,要适当增加。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蔬菜基地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和社员,都要认真执行保护蔬菜基地暂行规定。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和蔬菜领导小组负责监督实施,有权制止和处理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对不服从处理的,可由市、县人民政府作出决定,或依法提请人民法院裁决
,强制执行。
任何单位、个人有权检举、揭发、控告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要认真进行调查处理。不得对检举揭发人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条 征用菜地加收的菜地建设费和违反本规定的罚没收入,由市、县蔬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收取和管理,用于菜地建设,不得移作它用。并可从罚没收入中提取一定的比例,经市、县财政部门批准,用于奖励维护和执行本规定有显著成绩的基层单位和个人。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如有与本规定抵触的,均以此为准。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1982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