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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22 08:00: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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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01年1月9日发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将本文废止)


为了鼓励广大职工和知识青年学习科学文化的积极性,广开学路,通过多种途径,培养和选拔四化建设所需要的各种专门人才,根据《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法的报告》的批示精神,上海市人民政府决定建立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试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制度,并制订暂行办法如下:
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
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设立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考试委员会),它的任务是制订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有关方针、政策和考试标准,颁布考试专业,指定主考高等学校,颁发毕业证书。市考试委员会的办公室设在市高教局。
二、主考高等学校
主考高等学校由市考试委员会指定。它的任务是公布考试专业和考试科目,介绍自学参考书目,提出考试的具体办法,主持考试,评定成绩,颁发单科成绩证明,在毕业证书上副署。
各主考高等学校可按照本办法拟订简章,并由市考试委员会在考试前一年统一公布。为了帮助应考人员自学和准备考试,主考高等学校可以选定、出版各种教学材料(如教学大纲、自学指导书、习题集、辅导读物等)。
三、考试对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属于本市常住户口或市属在外地的厂矿、企业、农场职工,不受学历、年龄的限制,均可以按照本办法申请参加考试。
某些专业,经市考试委员会批准也可以试行在专业对口的部门、人员的范围内,组织自学考试。
四、报考手续
在职人员报考,应持所在单位证明,待业人员报考,应持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人民公社证明,在指定时间内到市考试委员会指定的地点办理报名手续,经审核符合条件后,交纳报名费,领取准考证,参加考试。
报考人的报名费、教材费、来往交通费、食宿等费用均由本人自理。
五、考试办法
考试由市考试委员会会同主考高等学校统一组织,每年举行一至二次。应考人凭准考证参加考试。
由主考高等学校根据专业和科目的性质,规定某些学科考试的顺序。基础课程未通过者,一般不能参加后续课程的考试。
采用学分累计制办法,按照各专业教学计划要求,分学科进行考试。考试合格者,由学校发给单科成绩证明书。考试不及格者,不予补考,可参加下一年的考试。
凡所得学分总数达到规定要求,并经所在单位、地区进行政治情况、工作表现鉴定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承认其学历。
六、学历、使用和待遇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学历分为专科和本科二种。经过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合格,获得毕业证书者,承认其学历。在职人员由所在工作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本着用其所学,发挥所长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调整其工作;待业人员由人事、劳动部门根据市区和郊县以及外地的全民或
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的需要择优录用,按其所学专业安排适当工作。其工资待遇,待业人员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相同;在职人员的工资低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工资标准的,按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



1981年5月9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厅管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厅管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司〔2008〕165号


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教局,浙江警官职业学院,省属监狱劳教单位,省法学会,省律师协会:
  现将《浙江省司法厅厅管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浙江省司法厅厅管领导干部
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省司法厅厅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厅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管理行为,明确和界定厅管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增强厅管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根据《浙江省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办法(试行)》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厅管领导干部是指纳入省厅经济责任审计范围的单位和部门中,经省厅任免并负有经济责任的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
  本办法所称离任是指领导干部因调任、转任、免职、辞职、辞退等职务变动而离开原职务岗位。
  第三条 领导干部离任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清理单位财政、财务、资产事项和个人使用的公有财物,并办理经济责任事项交接手续。
  第四条 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内容:
  (一)离任时单位全部资产、负债、净资产情况;
  (二)离任时单位全部债权债务、固定资产、土地数量情况;
  (三)离任时单位尚未了结的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及相关书面资料;
  (四)任期内与外单位发生但尚未了结或尚未到期的承包、租赁、合作、抵押、担保、资产(资金)出借等经济往来事项及相关书面资料;
  (五)任期内发生但尚未处理或尚未处理完毕的经济纠纷、诉讼事项;
  (六)离任者个人保管、使用(借用)的公用物品;
  (七)其他需要交接的经济责任事项。
  第五条 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方法:
  (一)列出离任时上月末单位各账套财务报表中的资产、负债、净资产数和分布情况清单,并附该财务报表(下同),财务报表数与账面金额不相一致的应当作出说明。
  (二)列出离任时上月末单位债权债务金额清单,已入账的债权债务金额按照单位各账套的财务报表、会计总账和明细账账面金额,未在单位账面上反映的债权债务金额按照实际发生的明细金额,并说明相关情况和提供相关的证明资料。
  (三)列出离任时上月末单位拥有的固定资产金额和土地数量清单,已入账的固定资产金额按照单位各账套的财务报表和账面金额;未在单位账面上反映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明细金额和分布情况,土地数量按照单位实际拥有的土地数量,并提供相关的土地证明材料或已移交单位档案室归档的档案卷宗号。
  (四)列出任期内发生但尚未了结或尚未归档保存的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及相关性的可行性报告、上级批准文件、项目概预算、招投标文件、评标记录、合同或协议、项目调整或变更、项目决算和验收、项目审计和款项结算等书面资料清单。
  (五)列出任期内与外单位发生但尚未到期、尚未了结或尚未归档保存的有关承包、租赁、合作、抵押、担保、资产(资金)出借等经济往来事项及相关的合同、协议、款项结算等书面资料清单。
  (六)列出任期内已发生但尚未处理或尚未处理完毕的经济纠纷、诉讼事项和相关书面资料清单,并对发生的事项进行书面说明,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七)列出个人保管、使用(借用)的公用物品清单。
  (八)离任当月至交接前发生的经济责任事项,已入账但未列入本款交接清单的应当予以说明,并明确离任者应负的责任和具体时间界限,未入账的应当按照本款有关交接方法进行交接。
  (九)其他需要列出和说明的经济责任事项及相关资料清单。
  前款交接的经济责任事项,应当制作《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表》进行交接。
  第六条 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程序:
  (一)由厅政治部向离任者发出《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通知书》(下称《通知书》),并抄送离任者所在单位、接任者和有关部门。
  (二)离任者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的十日内办理完交接手续。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交接的,应当向厅政治部提出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和具体交接期限。
  (三)离任者与接任者办理交接手续,由离任者组织,下列相关单位的纪委监察部门负责监督:
  1. 省属监狱劳教单位由所在单位纪委、监察室负责监督;
  2. 厅机关及厅直属单位由厅纪委、监察室负责监督。
  (四)交接内容应当经交接双方和监督方签字后,报省厅、省局政治部(处)和省厅审计处备案。
  第七条 任期内发生但未在单位帐面上反映的暂存款、暂付款、应收款、应付款、工程款、借款、集资款、押金等款项,离任者和所在单位应当在离任交接前进行清理,及时通知往来单位和个人进行结算;暂时不能结算的,按照正常的财务审批程序进行财务账面登记,确立债权债务关系。
  第八条 离任交接清单,作为离任领导干部与接任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界限的重要依据,同时作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依据之一。
  第九条 离任交接工作应当列入领导干部考核内容,离任者未按规定办理经济责任事项交接手续的或因未办理交接和交接不清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离任者责任。
  第十条 离任者对移交的经济责任事项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办理交接后,接任者在履行工作职责时,发现有未办理交接的债权、债务和担保、承诺等经济责任事项,由接任者负责处理,并向交接备案部门书面报告。除接任者在处理中有过错责任外,离任者对处理中出现的问题承担相应责任;未向交接备案部门书面报告的,接任者对处理中出现的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教局、浙江警官职业学院、省属监狱劳教单位实行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制度,可按照领导干部管理权限,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厅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通知书

第( )号

:
  根据《浙江省司法厅厅管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请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天内,组织有关人员做好任期内经济事项的清理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准备书面经济事项交接材料,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和接任领导办理交接。





对加强理想信念教育的思考

许蕊


  理想信念是最高的人生价值追求,是居于支配地位的价值观念。因而,它们对人们的思想言行具有决定性的影响,是主宰人们各项行动的精神支柱。理想信念是人们的主观世界,要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必须认真地改造主观世界。在改革开放进程进入一个新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速发展的条件下,只有大力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才能进一步增强党性,有效抵御和防范形形色色的各种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腐朽思想的侵蚀。
  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是保持强大精神支柱的基础,是树立正确道德观念的关键,是凝聚人心的保障 ,是党思想政治工作的优良传统,是应对国际国内形势的必然选择。
  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是一个系统性工作,单纯就教育抓教育往往效果不佳。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必须增强教育的主动性和实效性,不仅要有积极主动的工作热情,还要有科学的工作思路。
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必须与历史教育相结合,与认识基本国情相结合。中国人民从血与泪的屈辱、血与火的抗争中,从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艰苦卓绝的斗争实践中,深刻领悟只有社会主义能够救中国,只有社会主义能够发展中国;通过了解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生动实践,深刻认识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在党的领导下坚定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中国历史发展的必然。
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必须丰富教育内涵。当前,我们正处于改革开放不断深化、新旧体制转轨、经济快速发展新时期,社会上多种思潮不断碰撞,如果不坚持开展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教育,各种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思想就会泛滥成灾。因此,必须坚持不懈地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武装全党、教育人民,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凝聚力量,用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鼓舞斗志,用社会主义荣辱观引领风尚,以革命英烈的故事鼓舞人,以先进模范的事迹鞭策人,以腐败典型的蜕变警示人,通过教育,培养道德情感、增强荣辱观念,不断提高党员干部的思想觉悟,帮助广大党员干部提高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自觉性。
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必须理论联系实际。在教育中,应认真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根据不同情况深入细致地开展工作,既要注重思想上的释疑解惑,又要想方设法解决党员干部群众的实际问题和工作中实际问题,拉近理想与现实的距离。
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必须创新形式。严峻的形势要求我们必须不断创新教育的形式,努力创新正面典型示范教育和反面典型警示教育等形式和载体,经常性地开展党性、党风、党纪等主题或专题教育,弘扬党的优良传统和社会主义荣辱观,督促广大党员干部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自觉抵御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消极腐朽思想文化的侵蚀,自觉做到为民、务实、清廉,为在全社会树立社会主义道德新风尚作出表率。
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必须注重实效。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必须增强针对性,注重教育的实际效果。把理想信念教育和历史使命、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结合起来。要结合不同的教育对象,采取不同的教育形式,有的放矢,对症下药,才能收到扎扎实实的效果。在理想信念教育中,针对倾向性问题,进行集中学习教育是必要的,但更重要的是纳入经常性工作,常抓不懈、持之以恒,真正使坚定的理想信念成为党员干部的思想之魂、远行之帆。确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思想领域的主导地位,真正成为社会精神生活的“主旋律”。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道德规范,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树立知荣辱、讲正气、促和谐的社会风尚,培养和形成尊廉崇廉的从政环境,营造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社会氛围。


北安市人民法院 许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