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市级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暂行)
云南省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玉溪市市级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级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前期费(以下简称前期费)的管理,建立前期费滚动使用机制,提高前期费安排使用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保障重点项目前期工作,根据《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云南省有关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及政府投资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前期工作是指从建设项目的规划、立项申请、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到项目开工前所进行的一系列工作,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工作环节以及与基本建设投资有关的规划研究、政策法规研究、课题研究的材料编制、招标、评估、审查、报送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前期费是指:
(一)从上级争取的专项前期费;
(二)市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前期费;
(三)按本办法收回滚动使用的前期费;
(四)前期费专户产生的利息;
(五)经市政府批准可统筹用于前期费的其它资金。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项目责任单位及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管理项目前期费。
市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项目前期费的投资计划管理,每年按时下达年度项目前期费投资计划,并动态掌握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项目前期费的财务管理,按预算级次办理资金拨付,实行专户专账统一管理,并牵头负责滚动回收项目前期费。
项目责任单位及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前期工作的组织、实施,项目前期费使用管理,并在规定时间内上缴滚动使用的项目前期费。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用途
第五条 前期费的使用范围:
(一)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重大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生态环保、重大民生等项目前期工作;
(二)重大规划、课题研究;
(三)重大项目储备;
(四)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项目前期工作。
第六条 前期费的用途主要是: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环评、水保、矿产压覆、初步设计等报告编制及评估、勘察、设计、研究试验、施工图设计、概算审查、咨询评审、前期工作的标底编制及招标管理等费用;与基本建设投资有关的重大规划、项目库规划建设、课题研究、政策法规研究等方面的费用;与重大项目研究有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差旅交通费、业务招待费等管理费用;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与前期工作相关的其他费用。
第三章 申报
第七条 申报前期费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项目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
(二)项目前期工作责任单位(以下简称项目责任单位)已经确定;
(三)前期工作目标、内容、进度以及经费支出使用计划已经明确。
第八条 申报市级项目前期费实行一事一报制度,申报截止时间为每年9月底前。县区项目,由项目责任单位向县区发展改革局报送申请报告,县区发展改革局初审提出意见后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级项目,由项目责任单位向由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初审提出意见后报市发展改革委。申请报告在报送市发展改革委的同时抄送市财政局。
第九条 前期费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责任单位基本情况;
(三)项目前期工作的内容、任务及进度安排;
(四)项目前期费的计算依据和标准;
(五)申请安排市级项目前期费的理由;
(六)项目前期费的资金来源承诺,包括项目责任单位自筹前期费承诺和对申请补助的市级前期费按规定滚动上缴资金承诺,并由项目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
(七)项目责任单位对所提供材料真实合法,愿意承担一切后果承诺;
(八)市县发展和改革部门针对具体项目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计划、预算和资金管理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对全市项目前期费申报情况综合平衡后提出前期费计划建议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联文下达项目前期费计划。下达前期费计划时应明确前期工作的具体内容和责任人。项目前期费计划下达后,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更改前期工作的目标与任务。确因前期工作承担单位变更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需对前期费计划进行调整的,应按申请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一条 严格实行前期费目标管理责任制。根据下达的前期费计划,签订《前期工作经费使用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县区项目由县区政府汇总与市发展改革委签订,市级项目由市级主管部门或项目责任单位与市发展改革委签订。《责任书》要明确前期费的使用范围、工作任务、工作进度安排、工作质量要求、项目责任单位职责、项目负责人和项目责任单位开户银行及账号等。
第十二条 项目前期费拨付管理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
(一)市、县财政局应设立项目前期费资金专户,用作项目前期费的资金都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转入该资金专户;
(二)市财政局应根据联文下达的项目前期费计划及前期费用使用《责任书》,在10个工作日内把前期费拨付给县区财政局或项目责任单位,并将资金拨付情况反馈给市发展改革委。县区财政局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联文下达项目前期费计划,在收到市财政局拨付的项目前期费10个工作日内把前期费拨付给项目责任单位。
第十三条 项目前期费的使用范围必须与计划下达内容相一致,不得超范围使用。项目前期费不得用于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发放奖金、补贴及各种福利性支出。用于业务招待费的前期费不得超过补助总额的30%。原则上市级补助前期费不超过项目所需前期费的50%。市审计局负责对市级项目前期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确保项目前期费按规定使用,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收回项目前期费计划和资金,缴入项目前期费专户继续滚动使用,主管部门、县区发改局、财政局、项目责任单位必须无条件退回资金。拒不退回的,市发展和改革委停止安排该部门或县区的项目前期费计划,市财政局停止拨付该部门或县区的其他项目前期费。
(一)项目前期费下达六个月后仍未使用;
(二)未专款专用,截留、挤占、挪用项目前期费;
(三)虚报套取前期费。
第十五条 市级项目前期费实行滚动管理和据实核销制度。
(一)滚动管理。除重大规划、课题研究、重大项目储备外,使用市级前期费的项目,原则上实行滚动管理。使用市级项目前期费的项目,在完成前期工作,立项审批后,有建设资金保障,能形成实物工作量,支出的项目前期费列入项目建设成本,所使用的市级项目前期费应按规定时间无条件滚动上缴市财政项目前期费专户。拒不上缴的,市发展和改革委停止安排该部门或县区的项目前期费计划,市财政局停止拨付该部门或县区的其他项目前期费。
(二)据实核销。一是常规核销。用于重大规划、课题研究、重大项目储备的市级项目前期费,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核销。二是非常规核销。使用市级项目前期费的项目,由于客观原因,不具备开工建设条件的,由项目责任单位提出申请,经县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或主管部门审核,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确认,报市政府批准后核销。
凡是本年度发生非常规核销的县区和部门,下一年度市级项目前期费安排按正常额度的80%执行;连续两年发生非常规核销的县区和部门,下一年度市级项目前期费安排按正常额度的50%执行;连续三年发生非常规核销的县区和部门,下一年度停止安排市级项目前期费。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应建立台账,准确反映前期费的拨付、收回等情况。每年12月30日前,市财政局向市发展改革委通报本年度前期费收回情况,作为确定下年度项目前期费规模和滚动安排前期费的依据。项目前期费使用责任单位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书面报告本年度前期费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应加强对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和市级项目前期费使用情况管理,定期、不定期跟踪检查。市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县区发展改革局要予以配合,参与管理,督促项目责任单位按时按质完成前期工作。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对前期费进行严格管理和正确核算。前期工作完成后,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组织审查,对项目前期费的使用情况以及后续工作等进行深入分析,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报送分析评价报告。重大项目的分析评价报告要报送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第十九条 对经审查未通过的前期工作,要按审查的结论意见,由原前期工作承担单位继续完成,增加的费用由相关责任单位负担。
第二十条 项目责任单位要制定前期费使用计划,认真组织实施项目前期工作,确保按照《责任书》按时按质完成。要加强前期费使用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项目前期费使用管理考核:
(一)对认真按照《责任书》要求,工作主动、提前按质完成前期工作任务、按时上缴滚动项目前期费的,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商市财政局提出年度奖励方案,报请市政府审定后,予以表彰和奖励;
(二)对工作责任心不强、主动性不够、不按规定使用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导致项目未能实施、资金不能落实的,予以批评。
第二十二条 各县区、各相关部门要按照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统筹整合资金,拓宽融资渠道,加大投入力度,千方百计确保项目前期工作的高效完成。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项目前期费的使用和管理要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纪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前期费或前期工作中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财政部门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国家有关规定,追缴截留、挤占、挪用的前期费,停止拨付尚未拨付的前期费,对有关人员追究责任,触犯法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玉溪市政府办公室
二O一二年八月六日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循环经济示范企业示范项目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循环经济示范企业示范项目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政办〔2008〕68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循环经济示范企业示范项目认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淮北市循环经济示范企业示范项目认定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引导企业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根据《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循环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循环经济示范企业是指开展循环经济工作成效显著,在节能降耗、清洁生产、综合利用、保护环境等方面,具有典型带动作用的企业。
第三条 循环经济示范项目是指贯彻“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在提升产业技术层次、提高资源利用率、促进产业间共生耦合、延伸产业链、节能降耗、保护环境等方面,具有典型推动作用的项目。
第四条 循环经济示范企业和示范项目的认定,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实施总量控制,动态管理。
第五条 市循环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循环经济示范企业、示范项目的认定管理,市有关部门分别负责农业、工业、服务业等相关产业的示范企业、示范项目征集和初审。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循环经济示范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独立核算,财务、物资、质量、能源等管理体系、规章制度及相应的计量手段完备;
(二)企业环境信用等级为蓝色(含)以上,企业环保产品认证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卓有成效;
(三)企业主要工艺技术水平达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地方同行业领先水平,资源利用率高;
(四)企业万元产值综合能耗、水耗等指标,处国内同行业先进,地区领先水平;
(五)在企业内部大力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清洁生产项目,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
第七条 循环经济示范项目应满足如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区鼓励发展的产业方向,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对提高地区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具有带动作用,对生态环境保护有明显促进作用,对改造传统产业、完善产业循环链、形成产业间的共生耦合和提升产业技术层次具有支撑作用的项目,以及对建设节约型社会有示范作用的生态乡镇、生态社区、生态农业项目;
(三)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综合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
(四)实施主体经济基础较好,技术来源可靠,具有现实可行性;
(五)对列入《淮北市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淮北市循环经济试点实施方案》的项目,可优先安排。
第三章 申报和认定
第八条 企业依据循环经济示范企业示范项目条件向主管部门申报,经初审后,报市循环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九条 申报循环经济示范企业的单位须提供如下资料:
(一)市循环经济示范企业申请表;
(二)企业发展循环经济基本情况和规划;
(三)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四)企业主工艺技术水平、资源、能源利用水平等方面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五)企业环境信用等级、采用先进管理方法等方面的证明资料。
申报循环经济示范项目须提供如下资料:
(一)市循环经济示范项目申报表;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资金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
(四)项目产业政策、土地、规划、环保、安全等方面的证明资料。
第十条 循环经济示范企业和示范项目的认定:
(一)初审:由市相关部门对照标准进行初审;
(二)评审:由市循环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三)公示:拟定的示范企业和项目由市循环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社会公示,公示期15天;
(四)批准:由市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管理和考核
第十一条 示范企业按年度将循环经济工作情况书面报告市循环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循环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照标准进行检查考核,考核结果向市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示范项目须按季度向市循环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项目进展情况。示范项目完成后,由市循环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三条 示范企业和示范项目承担单位有义务按照市循环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安排,进行经验交流活动。
第十四条 示范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期满复评。对出现重大变故不符合标准的企业,取消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示范项目因不可预见因素而无法实施,项目承担单位须书面报告项目主管部门,注销计划;如因弄虚作假取得项目资格,一经发现,取消示范项目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循环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