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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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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通知

安监管司办字〔2001〕 55号


机关各司(室),有关在京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

遵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督促检查工作的要求,为确保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和局党组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本着对工作“有布置、有检查、有落实”的原则,各单位要强化督查意识,健全督查制度,提高机关办公效率。现就进一步加强机关办公中督促检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促检查工作的原则

1、督促检查工作要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和局党组中心工作进行。对紧急事项要跟踪督查,重要事项重点督查,一般事项定期督查。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结果。

2、督查工作要讲求时效,注重实效。对需要督查的事项要明确提出时限要求,承办单位要及时办理,并按时反馈办理结果,确保督查的质量和效果。

3、督查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局办公室负责督查工作的组织、协调与实施。需督查的事项,由办公室按照各单位职能批转相关单位承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督查,要有专门的人员负责具体落实;对督查的事项,应及时立项登记,以备核查。

4、各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避免推诿扯皮而延误工作。主办单位承办事项涉及其它单位职能的,应主动征求意见;协办和相关单位要积极配合。

二、 督促检查工作的主要内容和职责分工

1、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家经贸委文件明确规定由我局负责落实的事项;

2、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我局负责落实的事项;

3、有关部门会签或征求我局意见的文件;

以上三项工作按职责分工或局领导批示由相关单位承办,局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

4、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按会议纪要由相关单位办理,并将承办情况及时报告局办公室,局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局领导主持召开的局长业务会议决定的事项,主办单位应按要求办理并将承办情况及时报告局领导,由局领导秘书负责督促检查。


5、局领导的重要批示和交办的事项,由相关单位负责承办,局办公室督促检查。


6、局内各单位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的文件,由主办单位负责督促检查。

三、督促检查工作的要求

1、主办单位收到督办件后应及时处理,按时办结,并将督办件处理单及答复文件及时反馈。未能按时办结的,要本着认真负责的精神,尽快予以办理,并向局办公室备案和说明。

2、主办单位对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我局办理的文件未能按时办结的,应在限期内书面说明原因并经负责人签字后报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向局领导报告。

3、主办单位对有关部门征求我局意见或会签我局的文件未能按时办结的,应在规定时限内主动与来文部门沟通,并重新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

4、局内协办单位对主办单位征求意见或会签的文件,凡有明确规定时限或局领导有明确要求的,协办单位应按时办结;无明确时限要求的,应尽快办理,原则上在一周内回复,否则主办单位可视为没有不同意见。如有分歧意见,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协商;若仍有不同意见,主办单位应在正式意见中列明协办单位意见,由局办公室转呈局领导审批。

为做好机关办公中的督促检查工作,认真办理、落实督促检查事项,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督促检查制度,把督促检查纳入日常工作范围,及时掌握督查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切实做好督促检查工作。

二00一年十一月六日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立法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大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立法条例


(2004年1月3日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04年3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2004年4月29日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公布 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旗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修改、废止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

(二)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体现人民意志,保障各族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三)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

(四)从实际出发,突出民族特点和区域特点;

(五)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

第四条 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自治旗财政预算。

第五条 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依照自治旗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

第六条 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单行条例:

(一)根据自治旗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对法律、行政法规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作出具体实施性规定或者变通、补充规定的事项;

(二)国家专属立法权以外,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根据自治旗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需要制定单行条例的事项;

(三)属于自治旗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单行条例的事项。

第七条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第八条 自治旗各机关、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可以向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单行条例的建议项目。

第九条 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自治旗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编制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

第十条 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的最后一年,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下一届五年立法规划建议草案,由下一届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每年的第四季度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编制下一年度立法计划。

自治旗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印发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并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 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广泛听取各有关方面意见;必要时,组织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二条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在执行中需要调整的,由有关机关或者部门提出报告,提请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

第十三条 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单行条例项目,按照下列规定组织起草:

(一)属于规范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其工作委员会工作制度和程序的,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委托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起草;

(二)属于规范行政管理事项的,一般由自治旗人民政府组织起草;

(三)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认为需要由它提出的单行条例案,可以委托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起草或者委托有关部门、团体、专家起草。

单行条例起草工作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必要时,可以成立起草领导小组。

第十四条 起草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草案,应当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和书面征询等多种形式。

第十五条 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案,由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治旗人民政府,可以向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六条 向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案,在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第二节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由常务委员会或者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印发代表。

第十八条 列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各代表团审议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案时,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十九条 列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案,由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设立的专门机构,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案进行修改,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第二十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案中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也可以就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案中的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各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第二十一条 列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二条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情况向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三条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设立的专门机构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四条 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公告应当标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和批准机关、批准日期。

第二十五条 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时,应当提出书面报告,并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文本及其说明和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修改和废止程序,与制定程序相同。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分条文修改后,必须公布新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文本。

第二十七条 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解释权属于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测评体系(试行)》的通知

中共中央宣传部 教育部


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测评体系(试行)》的通知

教思政[20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教育局,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

  经中央领导批准,现将《全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测评体系(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校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全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测评体系(试行).doc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宣传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附件


全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测评体系(试 行)


2012年2月

简要说明


1.测评体系构成:分为省(区、市)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测评体系(以下简称党委政府版)和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测评体系(以下简称高校版)。
2.测评对象:党委政府版主要用于测试省(区、市)党委、政府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进展及成效;高校版主要用于测试高校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进展及成效。
3.结构:党委政府版包括4个一级指标、12个二级指标;高校版包括6个一级指标、20个二级指标。
4.数据采集方法:主要采用材料审核和实地考察两种方法。材料审核以测评年度前两年的材料为主,各类数据取测评年度前两年的平均值。实地考察采取走访、问卷调查等方式。
5.测评结果:采用“状态描述法”,以A、B、C、D描述测评结果,分别对应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一、省(区、市)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测评体系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测评标准 测评方式
1.组织领导 1.1领导体制 1.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关心重视,主管领导具体负责,成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构,每年召开相关工作协调会
2.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及群团组织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有明确的工作职责和要求,并将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并有工作部署和考核 材料审核
符合上述两项标准为A;符合其中一项为C;其余情形为D
1.2工作机制 1.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纳入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定期听取汇报、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2.有党委政府领导联系高校工作机制,党委政府领导每年深入高校作形势政策报告≥5人次
3.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纳入党委政府督查工作,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专项调研和督查
4.定期开展所在地区高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测评 材料审核
符合上述四项标准为A;符合其中三项为B;符合其中两项为C;其余情形为D
2.条件保障 2.1制度保障 1.有贯彻落实中发〔2004〕16号文件及其配套文件的实施意见
2.适时修改完善相关实施意见 材料审核
符合上述两项标准为A;符合其中一项为C;其余情形为D
2.2队伍保障 1.有组织、人事、教育等党政相关部门联合制定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建设文件和措施
2.按照有关文件要求核定落实高校辅导员、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编制
3.对高校辅导员、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单列指标,单设标准,单独评审
4.落实高校辅导员相应职级、职数
5.将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表彰奖励纳入各级教师、教育工作者表彰奖励体系,按一定比例评选,统一表彰
6.组织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境内外培训,有实施队伍轮训的规划 材料审核
符合上述六项标准为A;符合其中四项为B;符合其中三项为C;其余情形为D
2.3经费保障 1.设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项经费,支持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材料审核
符合上述标准的为A;不符合的为D
3.社会环境 3.1文化建设与舆论氛围 1.有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营造良好宣传舆论氛围的措施,及时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先进典型的宣传
2.推出有益于大学生成长成才的优秀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形成高雅艺术进校园的机制,每年集中开展文化市场的专项治理
3.加强对当地主流媒体的监管,弘扬主流意识文化
4.依法加强对各类网站的管理,培育文明理性的网络环境
5.大力弘扬科学精神,扎实开展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宣传教育,推动形成优良学术风气 1、3、5材料审核,2、4材料审核与实地考察
符合上述五项标准为A;符合其中四项为B;符合其中三项为C;其余情形为D
3.2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基地 1.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对大学生集体参观一律免费开放
2.支持并建立大学生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基地
3.支持并建立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 材料审核与实地考察
符合上述三项标准为A;符合其中二项为B;符合其中一项为C;其余情形为D
3.3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 1.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有专门机构、办公场所、专职人员和工作经费,工作有专项部署
2.每半年排查一次学校周边环境的突出问题,并制定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3. 打击学校及周边地区存在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依法及时处理各类侵害师生合法权益的刑事和治安案件
4.学校及周边200米内无夜总会、电子游戏厅和无证经营摊点等 2、3材料审核,1、4材料审核与实地考察
符合上述四项标准为A;符合其中三项为B;符合其中两项为C;其余情形为D
4.统筹协调 4.1课堂教学 1.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各项要求和措施
2.加强对思想政治理论课和哲学社会科学课教师的培训培养和管理,每年按要求开展骨干教师研修
3.制定加强和改进高校师德建设的措施,明确教师的育人职责与要求 材料审核
符合上述三项标准为A;符合其中两项为B;符合其中一项为C;其余情形为D
4.2课堂外思想政治教育 1.支持高校校园文化建设,纳入当地文化建设总体规划
2.对大学生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进行统一部署和安排,推进学雷锋活动常态化、机制化
3.积极推进网络思想政治教育,不断拓展网络思想政治教育途径和手段
4.支持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机构建设,建立高校与专业卫生机构之间大学生严重心理障碍和心理疾病治疗的转介机制
5.建立资助育人机制,宣传表彰优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6.加强大学生就业思想政治教育,宣传表彰基层建功立业先进典型 材料审核
符合上述六项标准为A;符合其四项为B;符合其中三项为C;其余情形为D
4.3党团工作 1.定期召开高校党的建设工作会议
2.定期召开高校共青团工作专题工作会 材料审核
符合上述两项标准为A;符合其中一项为C;其余情形为D
4.4科学研究 1.制定马克思主义理论一级学科及其六个二级学科的具体发展规划
2.有省级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会并经常性开展工作
3.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研究列入各级 社科(哲学社会科学或人文社会科学)基金课题规划
4.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成果纳入各级政府教育教学成果奖评选范围 材料审核
符合上述四项标准为A;符合其中三项为B;符合其中两项为C;其余情形为D
测评结果 根据以上12项二级指标获得A的总数(用X表示),得出测评结果:
X≥10,二级指标无C或D,结论为A;X≥8,且二级指标无D,结论为B;X≥6,结论为C;其余情形为D

二、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测评体系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测评标准 测评方式
1.组织领导 1.1工作定位与思路 1.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纳入学校事业发展规划
2.“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在学校人才培养方案中有具体体现
3.有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的明确思路 材料审核
符合上述三项标准为A;符合其中两项为B;符合其中一项为C;其余情形为D
1.2领导体制与工作机制 1.建立由学校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专门工作会
2.学校将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工作同时部署,同时检查,同时评估
3.有贯彻落实中发〔2004〕16号文件及其配套文件的实施办法
4.学校有关部门有明确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职责并完成相应任务
5.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每年分别到堂听思想政治理论课≥4学时 材料审核
符合上述五项标准为A;符合其中四项为B;符合其中三项为C;其余情形为D
2.队伍建设 2.1党政干部及共青团干部队伍 1.对学校党政干部及共青团干部组织、协调、实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明确要求
2.每年对学校党政干部及共青团干部履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职责有考核
3.对党政干部及共青团干部从事思想政治理论课、大学生党课团课等教学有具体管理措施 材料审核
符合上述三项标准为A;符合其中两项为B;符合其中一项为C;其余情形为D
2.2思想政治理论课与哲学社会科学课教师队伍 1.实行思想政治理论课专任教师任职资格准入制 ,专任教师按不低于师生1:400的比例配备
2.鼓励支持思想政治理论课专任教师攻读马克思主义理论相关学科博士、硕士学位
3.思想政治理论课专业技术职务高级岗位的比例不低于学校重点学科高级岗位设置的平均水平,且不得挪作他用
4.对思想政治理论课专任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定,注重考核教学能力和教学实绩
5.按照要求选送思想政治理论课专任教师和哲学社会科学课教学科研骨干参加全国和省(区、市)培训、研修,每学年至少安排1/4专任教师开展社会实践和学习考察活动
6.对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表彰纳入学校各类教师表彰体系中,并为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确定一定比例,进行统一表彰 1、2、3、5、6材料审核,4材料审核与实地考察
符合上述六项标准为A;符合1和其余标准中三至四项为B;符合其中三项为C;其余情形为D
2.3辅导员、班主任队伍 1.按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一线专职辅导员岗位,研究生配备有专职辅导员
2.每个班级配有兼职班主任或指导教师
3.对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单列指标,单设标准,单独评审
4.落实辅导员相应职级、职数和待遇
5.辅导员的培养纳入学校师资培训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开展队伍轮训,享受专任教师培养同等待遇
6.有辅导员、班主任工作考核办法和年度考核结果,定期评选表彰优秀辅导员、班主任,并纳入教师表彰体系 材料审核
符合上述六项标准为A;符合1和其余标准中三至四项为B;符合其中三项为C;其余情形为D
3.思想政治理论课 3.1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 1.独立设置直属学校领导的、与学校其他二级院(系)行政同级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科研组织二级机构,并配齐机构主要负责人
2.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列入学校事业发展规划,作为学校重点课程建设,有条件的本科院校同时应作为重点学科建设
3.落实规定的思想政治理论课规定课程和学分及对应的课堂教学学时
4.使用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统编教材
5.实践教学纳入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计划,建有相对稳定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实践教学覆盖大多数学生
6.设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研究专项课题 1、2、4、6材料审核,3、5材料审核与实地考察
符合上述六项标准为A;符合1和其余标准中三至四项为B;符合其中三项为C;其余情形为D
3.2形势与政策教育 1.作为必修课列入教学计划
2.落实规定的课时和学分
3.制定并落实形势与政策课集体备课制度
4.有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校外专家学者、校级领导为学生作形势政策报告的制度并有效实施 材料审核
符合上述四项标准为A;符合其中三项为B;符合其中二项为C;其余情形为D
4.课堂外思想政治教育 4.1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宣传教育 1.开展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宣传教育
2.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教育以及党史宣传教育
3.利用重要节庆日、重大事件,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和时代精神教育
4.开展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 材料审核
符合上述四项标准为A;符合其中三项为B;符合其中二项为C;其余情形为D
4.2实践育人 1.将实践育人工作纳入学校教学计划,落实规定的学时学分
2.建立相对稳定的实践育人基地
3.有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年度计划,定期组织开展社会实践活动
4.支持、组织学生开展志愿服务和公益活动,深入开展学雷锋活动
5.开展国防宣传教育,将军事训练纳入必修课
6.及时表彰宣传实践育人先进典型,定期召开实践育人经验交流会、座谈研讨会 1、3、4、5、6材料审核,2材料审核与实地考察
符合上述六项标准为A;符合其中四项为B;符合其中三项为C;其余情形为D
4.3校园文化建设 1.有校园文化建设总体规划,有明确牵头部门负责,并加强校园统一标识建设
2.有校训、校徽、校史陈列馆(室)
3.有加强科学道德和校风学风建设的措施,并开展督查工作
4.结合传统节庆日、重大事件和开学典礼、毕业典礼等开展主题教育活动
5.定期开展学生宿舍及生活园区文化活动
6.努力开展校园文化创新,打造活动品牌 3、4、5、6材料审核,1、2材料审核与实地考察
符合上述六项标准为A;符合其中四项为B;符合其中三项为C;其余情形为D
4.4网络思想政治教育 1.有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总体规划
2.建有思想政治教育专题网站,积极推进大学生网络社区建设,开展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活动
3.有专门的网络用户归口管理部门,有完善的校园网络舆情监控工作机制,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4.有校园网站登记、备案制度,实行用户上网实名注册 1材料审核,2、3、4材料审核与网络考察
符合上述四项标准为A;符合其中三项为B;符合其中二项为C;其余情形为D
4.5 心理健康教育 1.有校级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机构,有专门的心理咨询场所
2.按师生比不低于1:5000的比例配备专职从事心理健康教育的教师,且不少于2名
3.有用于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的专项经费
4.面向全校学生开设心理健康教育必修课或选修课,形成系列课程体系
5.建立有校、院(系)、学生班级三级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网络,有学生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体系
6.每年开展新生心理健康普查,在校学生建有心理健康档案
7.定期开展心理健康宣传教育活动 2、3、4、6、7材料审核,1、5材料审核与实地考察
符合上述七项标准为A;符合1和其余标准中四至五项为B;符合其中四项为C;其余情形为D
4.6资助育人 1.有学生资助工作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经费达到学校事业收入的4% ,经费做到专款专用
3.建立资助育人机制,宣传表彰优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3材料审核,1材料审核与实地考察
符合上述三项标准为A;符合其中二项为B;符合其中一项为C;其余情形为D
4.7就业创业教育 1.有学生就业创业教育的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2.就业创业指导课程纳入学校必修课或选修课
3.加强大学生就业思想政治教育,宣传表彰基层建功立业先进典型 2、3材料审核,1材料审核与实地考察
符合上述三项标准为A;符合其中二项为B;符合其中一项为C;其余情形为D
4.8党团组织建设 1.本科生低年级有党员,本科学生高年级和研究生有党支部
2.建立党校、团校,定期开展教育培训工作,学生党员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
3.校级团组织独立设置,院(系)、班级团学组织健全
4.按规定发展学生党员,开展党团组织生活
5.按规定开展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大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工作
6.有学生社团管理办法,配备社团指导老师 材料审核
符合上述六项标准为A;符合其中四项为B;符合其中三项为C;其余情形为D
5.条件保障 5.1学生教育活动设施建设 1.建有专门的学生活动用房,有完善 的活动设施并得到充分利用
2.学生宿舍楼或生活园区设有学生党团活动室 材料审核与实地考察
符合上述二项标准为A;符合其中一项为C;其余情形为D
5.2经费投入 1.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经费 设立专门预算科目,经费做到专款专用
2.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经费占学校上一年度政府拨给的事业费和收缴的学生培养费或学杂费总收入比例应逐年增长 材料审核
符合上述二项标准为A;符合其中的一项为C;其余情形为D
5.3科学研究 1.设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项研究课题和课改课题 材料审核
符合上述标准的为A;不符合为D
6.育人环境 6.1校园安全稳定 1.有维护安全稳定的综合防控机制和突发事件紧急处置预案
2.有校园舆论阵地建设与管理办法,有哲学社会科学研讨会、报告会、论坛等审批制度
3.按需要设置校园安全标识,校园安全通道畅通
4.有抵御和防范利用宗教对学校进行渗透的措施和办法
5.有抵御和防范境内外敌对势力对学校进行渗透和破坏的措施和办法
6.有与当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制度
7.经常性开展学生安全教育
8.近三年无重大安全稳定责任事故 1、2、4、5、6、7材料审核,3实地考察,8材料审核与实地考察
第八项为一票否决,有重大安全稳定责任事故为D;符合8且其余标准中符合五至六项为A;符合8且其余标准中符合三至四项为B;符合8且其余标准中符合两项为C;其余情形为D
6.2家庭与社会参与 1.学校建立并落实与学生家长联系的制度
2.定期召开学生家长代表座谈会
3.学校与社区有合作育人工作机制,每年组织开展合作育人活动 1、2材料审核,3材料审核与实地考察
符合上述三项标准为A;符合其中两项为B;符合其中一项为C;其余情形为D
测评结果 根据以上20项二级指标获得A的总数(用X表示),得出测评结果:
X≥15,二级指标无C或D,结论为A;X≥12,且二级指标无D,结论为B;X≥10,结论为C;其余情形为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