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我国对外经济合作人员严禁购买携带违禁品的通知

时间:2024-07-03 03:20: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71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我国对外经济合作人员严禁购买携带违禁品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关于我国对外经济合作人员严禁购买携带违禁品的通知

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民航总局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中央管理的企业,各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

  最近,我国公民在外私自购买、携带象牙、犀牛角等违禁品的事件偶有发生,对内、对外造成了恶劣影响。为重申《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在外人员购买、携带违禁品的通知》(国办发〔1991〕41号)精神,保证我对外经济合作人员严格执行通知要求,特通知如下:  一、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向本地区各有关企业传达国家有关规定,并组织企业认真学习、贯彻,应从讲政治的高度严格要求、督促企业遵照执行,抓好落实工作。

  各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要在一线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对我对外经济合作人员的政治思想工作和外事纪律教育,发现苗头,要及时处理,做到防患于未然。

  二、各有关企业要对从业人员、派往我在海外开办的各类企业的经营管理和生产技术人员、对外承包工程管理和技术人员、外派劳务人员、援外人员加强外事纪律教育,要求所有出国工作人员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自觉遵守驻在国、途经国的有关法令及国际公约,不购买、不携带任何违禁品,坚决杜绝此类涉外违纪事件。

  三、对今后我对外经济合作人员中发现在外购买或携带违禁品者,除对违纪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外,还要追究派出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对外经贸主管部门管理不严、所辖企业屡次发生此类违纪事件的,要对有关外经贸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对监管不力而发生此类事件并造成恶劣影响的有关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也要相应进行处理。

  特此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2001年8月30日

“支出”和“付出”
?--------关于一起袭警抢劫案的冷思考

康岸桥


持刀挟持并伤害出租车司机、劫持出租车、抢劫现金及高值易套现财物,甚至公然拒捕袭警……这是2003年5、6月间在兰州市城区频频作案的犯罪嫌疑人梅军、齐涛的罪恶“表演”,他们的演技虽然不算高超,但却给金城出租车业带来了恐慌和不安全感。作为出租车司机被抢劫案件的主侦部门,兰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的领导对这些案件非常重视,责成刑侦大队限期破案,分局督办,刑侦大队当即抽调精干力量,组成专案组,迅速展开了工作。经过齐心协作、不懈努力,几番波折,专案组终于在7月22日、25日分别将齐涛、梅军抓获,进而破获此类案件数十起,不仅狠狠地震慑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也给出租客运行业创造了良好的治安氛围。
歹徒虽然已被绳之于法,但是通过综合分析本案的侦破过程,我们不难看到,相对于破案的收益来说,我们的侦破成本结构的不合理和反常是显而易见的。我们不妨导入这样一个公式:实际侦破成本=必然成本+额外成本+偶然成本,必然成本包括侦查部门为侦破案件必须耗费的最低限度的人力、物力和社会资源的总和,是破案的必要条件,可简称为“支出”;偶然成本是在案件侦破过程中由于意外、不可抗力、工作失误、自身素质及其它偶然因素的出现和发生而造成的损失;额外成本则是指由于偶然成本的出现,为弥补损失而耗费的人力、物力和社会资源的总和。偶然成本和额外成本的总和可简称为“付出”。一个理想的侦破成本结构中,“支出”趋近于最低必要限度,“付出”则应趋近于0。而在一个较为合理的实际侦破成本结构中,“支出”>“付出”,二者都应在必要和合理的限度之内。在本案中我们不难看出,“付出”远远大于“支出”,造成不合理的破案成本支出,也正是本案一波三折的内在原因和主要原因。不妨让我们深入本案的侦破过程中去,看看这种反常的、不合理的侦破成本结构是如何具体形成的。
专案组在研究分析了这一系列抢劫案的特性和共性之后,果断串并案,并制定实施了侦查方案,一、在易发案地及租车地、抛车地进行走访、摸排;二、带领受害司机在这些地段进行寻找;三、对被抢劫的赃物进行监控,尤其是手机。但是,这些工作尽管做得很扎实,量也很大,面也很广,案件的侦破却并无进展,相反,在这期间,仍有案件在不间断地发生。6月20日晚又连续发生了两起案件后,专案组根据案犯作案的时间规律,经过反复勘查地形,制定了守候抓捕方案:确定四个守候点,一个流动巡逻点,每点四名干警,时间定在了6月26日晚。当晚,在局领导和大队各位领导的统筹布署下,大规模的守候行动开始了,刑侦大队全体干警全部都参加了这场战斗。自晚22时30分开始,守候至27日凌晨0时30分许,这二名劫匪果然又租了一辆车来到“三五一二”厂西大院巷道内抢劫,正在这二人已将司机控制住准备将车劫走时,在此巷道内的守候小组尤如神兵天降,将这二名劫匪堵在了车内。如果此时就顺利把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那么此案的“支出”和“付出”都是在可接受的合理范围内,实际侦破成本结构还是趋于合理的。
也许是胜利来的太突然,让守候民警放松了警惕,违反了查缉战术的操作规程,将二犯罪嫌疑人堵在车内,坐在司机座上的犯罪嫌疑人梅军用花言巧语麻痹了民警,突然开门夺路而逃,而在助手座的另一犯罪嫌疑人齐涛利用民警分神的一瞬间,也冲开了车门准备逃跑,但守候在另一侧车门的民警反应机敏,将他一把揪住,齐涛手持利刃捅向民警,民警反应机敏向后一躲,刀捅在了下巴上,齐涛趁机一脚踹倒民警后也逃之夭夭。突然的变故加上专案指挥员对守候安排考虑不尽周密,点与点之间失去联系,互相不知道对方的确切位置,造成梅军、齐涛二人袭警逃跑后各守候点一片混乱。由此可知,偶然成本的产生正是因为我们自身的失误,包括①、指挥者对现场紧急状态出现的准备不足、仓促应战和顾此失彼;②、守候民警错误的判断和明显失误的缉捕战术实施;③、接应守候民警接受指令不明造成配合失误。而这三点失误的深层次原因还得从自身素质的养成和发挥上好好挖掘。
这次抓捕虽然没有成功,但却让狐狸露出了尾巴。齐涛在逃跑时慌不择路,将手机掉在了现场,这便使专案组由此查清了2名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手机的主人叫梅军,27岁,无业;其同伙叫齐涛,23岁,无业。梅军、齐涛二人也被突如其来的抓捕吓了一跳,当发现梅军的手机丢失后,二人感到大事不好,立即决定各自逃命,互不联系。专案组将两人的所有社会关系,公秘结合,或直接见面,或隐蔽监控。根据对二人的家庭及社会背景的了解,专案组分析齐涛已经外逃,而梅军既没钱,外地也无任何社会关系,他无力外逃,便把抓捕重点放在梅军身上,对齐涛专案组实行秘密监控而不惊动,给他以风平浪静的假象,诱其露面。果然,就在紧锣密鼓地对梅军追捕时,外逃20余日的齐涛开始探听风声,专案组对齐涛的关系人作了深刻细致的工作,向其申明利害,其表示愿配合我工作。在得到关系人一切正常,安然无恙的信息后,齐涛于7月21日返回了兰州,藏在了海石湾其姐齐波处,并与关系人取得了联系。专案组立即赶赴海石湾,在经过一昼夜艰苦的搜寻后,于7月22日中午在齐波家附近将惊魂未定的齐涛收入囊中。而此时的梅军,已被专案组追得如丧家之犬一般,凡是他所认识的人,凡是他去过的或可能要去的地方,专案组都一一找到,他不敢回家,不敢找朋友借钱,不敢在大街上行走,已到了崩溃的边缘。专案组通过对梅军性格及爱好的分析,利用其喜好上网与异性聊天的嗜好,不定期在网络聊天室搜索。7月25日下午,当专案组干警以“小美女”的女孩网名出现在聊天室时,梅军也以其曾用过的网名“小可”进入,并与“小美女”聊了起来,“小美女”一面继续“温柔”地与其在网上周旋,一面立即安排人查寻其所在。就在“小可”与“小美女”聊得正酣时,抓捕干警在渭源路一网吧内将“小可”—-梅军抓个正着!之所以不厌其烦地复述两犯罪嫌疑人落网的过程,就是想阐明先前提出的观点:偶然成本引发额外成本。而此案侦破的额外成本中不仅包括常规侦查手段(如调查、访问、排摸、守候等)的使用,还包括刑事特情等秘密侦查手段的使用,以及还使用了大量的技侦手段,如外线(931)、话侦(933)甚至还包括高科技手段—网络IP地址监控,至于对人力、物力和其它社会资源的耗费,更是无法具体量化。好在此案中的“付出”并没有白费,否则如果造成侦查收益值为0(比如犯罪嫌疑人未缉捕归案),那么就真是有愧于人民公安的称号,难以自诩执法为民了。
那么如何做好侦破成本控制,提高破案收益呢?从根本上讲,必须优化成本结构,也就是说,一定要使必然成本降至最低需要,使偶然成本趋近于0,尽量避免额外成本的出现和剧增。而侦破成本结构的优化,在实际操作上一定要做到以下几点:
1领导的支持和优势警力的倾斜。比如本案的破获从根本上讲就是市局和分局两级党委的领导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的结果,市局领导多次过问,分局局长金宽忠、政委郭佼定每日都关注案情进展,并亲自参加专案会议,制定侦查策略。主管刑侦的副局长石兰生发出了“此案不破,绝不罢休”的誓言,和专案组的同志们同甘共苦,并肩作战,连续奋战两月有余。专案组同志们又以高度的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建立了二十四小时快速反应机制,随时有情况,随时出动。正是这种精诚所致,金石为开的高尚的敬业精神,使专案组克服了重重困难,将案件侦破。连梅军都发出感慨:“我想着你们抓几天抓不住我也就罢了,可没有想到你们如此执着,我被你们追得已是走投无路了”!
2打破区域、警种限制,集中优势兵力脚踏实地开展基础工作。以本案为例,由于梅军和齐涛的社会关系众多,人员复杂,专案组人力有限,所以大队领导高瞻远瞩,宏观调控,将刑侦大队专案组以外的其他力量投入到大面积的排摸,守候等工作中。实践证明没有这些烦琐的基础工作,破案几乎是不可能的事。
3民警个体综合素质的完善和提高,比如良好的战术素养和专业素质、较为完善的知识智力结构、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道德修养等等。
4适时、正确、依法使用各种公开和秘密的侦查手段和措施,做好与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工作。



青岛市禁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场地从事经营活动的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禁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场地从事经营活动的规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00年8月17日经青岛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维护良好的市容环境和交通秩序,巩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成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崂山五区范围。
第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场地从事下列经营活动:
(一)从事烧烤、煎炸等制作食品经营活动;
(二)从事修车、洗车等经营活动;
(三)道路两侧、集贸市场的经营者超出批准的经营场所范围经营;
(四)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摆摊设点经营;
(五)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经营活动。
第四条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负责组织清理、取缔辖区内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场地从事经营活动的工作。
城管监察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查处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场地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工商、环保、卫生、交通、市政、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清理整顿有关经营活动的工作,查处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场地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第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对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场地从事烧烤、煎炸等制作食品或摆摊设点的无证商贩,处以100元至200元罚款,并依法没收其非法经营工具及商品;
(二)对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场地从事修车、洗车等经营活动的,处以300元至500元罚款;
(三)对道路两侧、集贸市场的经营者超出批准的经营场所范围经营的,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
第六条 各市场开办单位应当加强对市场经营摊位的管理,对由于市场开办单位管理不善造成摊位经营者非法占用市场外的道路等公共场地经营或非法为无证摊贩占用道路等公共场地经营提供条件的,由城管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至30000元罚款。
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依照工商、环保、卫生、交通、市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当予以处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八条 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条 对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应当给予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