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逐步淘汰氟里昂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逐步淘汰氟里昂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3〕61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逐步淘汰氟里昂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吉林省逐步淘汰氟里昂工作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要求,为了保护环境,促进生态省建设,省政府决定,从现在起有计划地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的主要物质???氟里昂,推广使用氟里昂替代产品。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实现无氟省为目标,按照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全面开展逐步淘汰氟里昂工作,使我省及早达到国家要求,为我国履行国际义务做出贡献。
二、工作原则
禁止新使用含氟制冷剂,自然淘汰在用含氟制冷剂,直至现有含氟制冷剂消耗尽为止。自规定之日起,在用制冷设备补充制冷剂,必须添加非氟里昂制冷剂。
三、工作目标
从2004年5月1日起,以长春、吉林两市为试点城市,在两市的县(市)级以上城市禁止经销、存储、提供含氟制冷剂和含氟制冷设备。自2005年5月1日起,在四平、辽源、通化、白山、松原、白城、延边7个地区禁止经销、存储、提供含氟制冷剂和含氟制冷设备,全省基本实现淘汰氟里昂工作目标。
四、工作范围
逐步淘汰在用汽车的空调设备和工厂、商业、仓储业、服务业的制冷设备及家用制冷设备中的氟里昂制冷剂。
五、组织机构
(一)成立吉林省淘汰氟里昂工作领导机构。
为加强对淘汰氟里昂工作的统一领导,成立吉林省淘汰氟里昂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副省长任组长,成员单位为长春市政府、吉林市政府、省环保局、省工商局、省交通厅、省质监局、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领导小组实行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协调会,监督、检查各成员单位开展淘汰氟里昂工作的情况。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局。为方便沟通联系,各有关部门要确定1名联络员。各市州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专项协调机构,负责协调落实本地淘汰氟里昂工作。
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各部门要定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向省政府报告。(二)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1.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淘汰氟里昂的总体推动工作,发布实施公告。2.各级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制定具体工作实施方案;负责指定氟里昂的回收单位,对氟里昂的回收与处置实施监督管理;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对生产、经销和处置环保制冷剂的企业进行审查;对宾馆、酒店等单位在补充大、中型中央空调制冷剂时采用非氟里昂制冷剂情况进行监督。3.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市场上销售的制冷剂和制冷设备进行监督检查;禁止氟里昂制冷剂和含氟制冷设备在市场上销售。4.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汽车维修厂家更换、补充机动车辆制冷剂进行监督管理;禁止未取得环保和交通管理部门资质认可的汽车维修单位从事更换和补充非氟里昂制冷剂业务。5.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氟里昂替代产品标准,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负责对氟里昂替代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做好相关产品的咨询服务,逐步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凡检验不合格的氟里昂替代产品不得进入市场。6.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负责监督在2006年底前淘汰在用车辆使用的氟里昂制冷剂。(三)加强监督检查,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省淘汰氟里昂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各地淘汰氟里昂工作进行调度,并组织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对经销和使用制冷剂的管理,对经营企业进行不定期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有违规行为的企事业单位要严肃处理,保证淘汰氟里昂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实施步骤
此项工作分为两个阶段,即准备阶段和实施阶段。(一)准备阶段:本方案下发之日至2004年5月1日,主要抓好以下工作:1.省政府召开省直各有关部门和淘汰氟里昂试点地区会议,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2.长春、吉林两市内销售、使用含氟制冷剂的单位向当地环保部门申报,环保部门对申报单位进行核查、登记,确定销售、使用氟里昂单位的名单。3.加强宣传。把淘汰氟里昂工作与我省生态省建设结合起来,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介向社会广泛宣传淘汰氟里昂的重要意义,使广大群众认识到淘汰氟里昂工作是利省利民的好事,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帮助经营者和消费者了解非氟里昂制冷剂技术的成熟性和可靠性,消除疑虑,为淘汰氟里昂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根据工作进展情况,要定期在新闻媒体上对拒不执行淘汰氟里昂制冷剂有关规定的单位和责任部门进行曝光。向社会印发宣传手册,宣传介绍限制销售含氟设备、产品的期限;更换氟里昂制冷剂的注意事项、常见问题的解决方法和非氟里昂制冷剂的使用常识。(二)实施阶段。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各级计划、经贸部门不再审批建设生产和使用氟里昂的项目。
自2004年5月1日起,在长春、吉林两市的县(市)级以上城市,禁止经销含氟制冷剂或含氟制冷设备;所有制冷设备的维修单位禁止提供(存储)氟里昂制冷剂,维修制冷设备时必须使用非氟里昂制冷剂。自2005年5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禁止经销、存储、提供含氟制冷剂或含氟制冷设备。
本着完成一个,验收一个的原则,对完成在用氟里昂替换的单位,由县级以上环保局会同工商、质监等部门进行无氟验收,发放全省统一制作的无氟证书;对加装非氟里昂制冷剂的在用汽车,由环保部门发放“吉林省机动车加装环保制冷剂标志”,具体事宜另行规定。
七、保证措施
(一)省环保局会同省质监局等有关部门及省空调专业委员会对氟里昂替代产品进行安全环保审查,对更换非氟里昂制冷剂的单位进行资质审查。氟里昂替代产品必须是符合国际制冷行业标准(ASHRAE)的绿色环保制冷剂,推荐使用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最佳实用技术推广计划项目》(A类)中的制冷技术和产品,使用该绿色环保制冷剂时不需更换原有制冷设备、润滑油、配件并具有节能效果。(二)由经销非氟里昂制冷剂的单位负责建立氟里昂制冷剂回收处理系统,按照省环保局的要求,对回收的氟里昂进行妥善处理,防止产生二次污染。(三)技术培训。省环保局请制冷专家对各级环保、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的相关人员及制冷剂替换单位的人员进行技术培训,主要讲授更换氟里昂制冷剂的技术、方法,解决技术上存在的问题。(四)坚持边淘汰边推广的原则。一是坚决淘汰含氟制冷剂和含氟制冷设备;二是鼓励、引导和推动企业自主经营绿色环保制冷剂和制冷设备;三是健全绿色制冷剂的市场准入制度。
附件:吉林省淘汰氟里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陈晓光 副省长
副组长:
王国才 省政府副秘书长
王立英 省环保局局长
成 员:
王学战 长春市副市长
秦福义 吉林市副市长
张成友 省环保局副局长
李 彦 省工商局副局长
支建华 省质监局副局长
黄冰军 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政委
闫长文 省运输管理局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 任:
张成友(兼) 省环保局副局长
成 员:
孙伟义 省环保局污染控制处副处长
张正举 省工商局市场处副处长
张 伟 长春市环保局副局长
苏学飞 吉林市环保局副局长
李宏刚 省运输管理局维修管理处处长
刘恒涛 省质监局法规处助理调研员
牟振兴 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车辆科科长
杨宁宁 省环保局污染控制处科员
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正确实行奖励制度、坚决制止滥发奖金的几项规定》的补充规定
天津市政府
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正确实行奖励制度、坚决制止滥发奖金的几项规定》的补充规定
天津市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一九八一年,我市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正确实行奖励制度、坚决制止滥发奖金的几项规定》和《补充规定》,较好地控制了奖金发放水平,进一步克服了平均主义,基本上制止了滥发奖金的现象,促进了生产的发展。
今年还要继续认真贯彻国务院以及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奖金要稳定在去年实际发放的水平上。要进一步做好政治思想工作,坚决制止滥发,切实加强奖励制度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为此,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严格控制奖金、计件(提成)工资发放水平。各系统全年人均奖金控制额为:工交系统仍按津政发〔1982〕16号文件规定的水平控制;基建系统为一百零八点五元(如包括全优综合超额计件则为一百四十五元。其中建工局不超过二百一十元);财贸(包括商办工业)和进出
口系统为一百二十五元;国防工业系统为八十五元;宣传系统为一百二十四元;国家机关和行政事业单位仍按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
区、县属各单位的奖金水平,亦应按稳定在去年实际发放水平上的精神,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核定后报市劳动局备案。
试行固定工资加提成工资制的饮食行业不超过一百八十元,服务行业不超过一百五十六元,修配行业不超过一百六十五元,理发行业要重新核定定额和提成比例,超定额提成工资要低于一九八一年的水平;实行财务包干、超计划利润分成工资的国营农场为一百七十元。
各系统应根据上述控制额,结合所考核的经济技术指标,逐级核定到企业、单位,并通知银行监督支付。
除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市人民政府规定不列入控制额的奖金外,其他各种奖金都包括在控制额之内。
发放奖金除和利润挂钩外,还要和国家规定考核的其他指标挂钩。各系统、各企业可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有所侧重,凡未全面完成考核指标的,要扣减一定比例的奖金。企业对职工的奖金分配,要坚持有奖有罚的原则,奖励超额劳动,多超多奖,不超不奖,完不成定额要扣发工资。要
逐步改变只要完成任务就发基本奖和年终发奖不与个人完成生产任务好坏挂钩的做法。
二、认真整顿计件工资和提成工资。已实行计件工资和提成工资制的单位,要根据国发〔1981〕166号《国务院批转关于实行工业生产经济责任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的条件和商业部(81)商层字第29号《关于下达〈国营饮食服务企业实行固定工资加提成工资
制度的试行办法〉的通知》进行整顿。凡是不符合实行计件工资和提成工资条件的,或者在实行了计件工资和提成工资后,降低了产品质量,提高了成本,增加了单位产品成本中的工资含量(绝对额),不与最终产品挂钩,造成生产不均衡、产品不配套、完不成全部生产任务的,要停止实
行,认真进行整顿。今后,实行计件工资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经主管局审查批准后,方可实行。
鉴于当前多数企业的劳动定额不准,或达不到平均先进水平,一般计件的超额工资应限制在企业平均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以内。实行超额计件的,完不成定额应适当扣发工资。
三、各区、县有关奖励工作的规定,由区、县劳动局会同财政局和主管部门按照上述精神提出意见,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
四、各单位在贯彻执行本补充规定时,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管理工作,教育广大职工树立共产主义劳动态度,充分发扬主人翁责任感,正确对待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者的利益,摆正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关系。各级领导同志要理直气壮地讲,要反复讲,不
断提高职工的思想觉悟,把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引导到为实现“四化”多做贡献上来。
1982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