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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免征保险公司经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监管费的通知

时间:2024-06-17 02:25: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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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免征保险公司经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监管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监会关于免征保险公司经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监管费的通知

保监财会〔2013〕250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对保险公司经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免征保险业务监管费的复函》(财综〔2012〕103号),现对保险公司经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保险业务监管费。

  附件:《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对保险公司经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免征保险业务监管费的复函》(财综〔2012〕103号)
http://www.circ.gov.cn/Portals/0/Containers/:《财政部%20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对保险公司经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免征保险业务监管费的复函》(财综〔2012〕103号).pdf
  

                          中国保监会

                         2013年3月15日












关于印发《陇南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陇南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陇政办发〔2010〕10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

《陇南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试行办法》已经2010年5月10日市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四日



陇南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及时有效地解决城乡居民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椐《甘肃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试行办法》(甘政令〔2009〕63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临时救助条件与对象

第二条 临时救助是指对因突发性、临时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的救助。

临时救助实行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和家庭自救相结合,坚持及时、适度、公平、公开的原则。困难群众应当自力更生,自主创业,积极改善生活条件。

临时救助对象必须是具有本市常住户籍,且居住一年以上的城乡居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1、家庭人员患重大疾病,难以筹集医疗费的;

2、家庭遭遇突发性灾难,损失严重,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

3、子女就学,难以支付国家规定范围内学杂费用的;

4、其他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家庭暂时困难,不能正常生活的。

第三条 临时救助对象包括:(一)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家庭人均收入一般不高于当地低保标准150%,由于突发性、临时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

(二)虽然已纳入城乡低保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突发性、临时性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三)县(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应当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

第三章 临时救助的标准

第四条 临时救助对象遭遇其他突发性困难,需要临时资金救助的,应由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第四章 临时救助程序

第五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由户主或受委托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委会民主评议公示后,签署意见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提出审核审批意见,并公示无异议后,将申报材料上报县(区)民政局。

县(区)民政局在接到救助申请后及时办理审核审批,将实施临时救助的情况在申请人所在乡镇范围内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情况紧急的可先救助后公示。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区)民政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县(区)财政年终根据救助款审批发放情况,对相关乡镇安排专项补助。对因突发性事件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人员,可简化程序,特事特办。

第六条 因较大范围的水灾、旱灾、风雹等自然灾害,以及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的,按照《陇南市应对特大自然灾害和公共突发事件临时救助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对因交通事故、重大疾病等突发性事件造成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可以简化程序,必要时由县(区)民政部门直接受理。

第八条 临时救助以现金救助为主,也可采取实物救助。临时救助一般一年内救助一次,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情况特殊的,经县(区)民政部门认定后一年内可以给予二次救助。

第九条 临时救助资金由县(区)民政部门发放,也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发放。

第五章 救助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条 资金的来源:(一)省级下拨临时救助补助资金。(二)县(区)人民政府财政补助资金每年按照当地城乡人口人均不低于1元的标准列支。(三)各级财政临时投入和城乡低保年度结余资金。(四)社会捐助资金。

第十一条 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不予实施临时救助的内容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1、因工伤、交通肇事、打架斗殴(有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的)、酗酒、赌博及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困难的;

2、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人员;

3、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在读的中、小学生,因择校或在私立、民办等高价学费学校学习的学生;

4、在申请临时救助中弄虚作假、无理取闹、谩骂和威胁工作人员的;

5、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的,民政部门应当追回救助款物,两年内不予受理其临时救助申请。

第七章 组织与实施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将临时救助纳入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县(区)民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的组织实施工作。

县(区)财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临时救助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临时救助的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临时救助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实施。实行救助公示制,公布咨询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十五条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而领取临时救助款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临时救助管理机构提出意见,各级临时救助管理机构经核查,对情况属实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陇南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公告[2012]17号



   现公布《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2年7月27日




附件:《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doc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01/201207/t20120727_213211.htm




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试点工作,现将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申请合格投资者资格的,应当达到下列资产规模等条件:
(一)资产管理机构:经营资产管理业务2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亿美元;
(二)保险公司:成立2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持有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亿美元;
(三)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5年以上,净资产不少于5亿美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
(四)商业银行:经营银行业务10年以上,一级资本不少于3亿美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
(五)其他机构投资者(养老基金、慈善基金会、捐赠基金、信托公司、政府投资管理公司等):成立2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或持有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亿美元。
二、申请合格投资者资格的,应当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以电子方式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一份内容相同的书面申请文件:
(一)申请表;
(二)主要负责人员基本情况表;
(三)投资计划书;
(四)资金来源说明书;
(五)最近3年或者自成立起是否受到监管机构重大处罚的说明;
(六)所在国家或地区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核发的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八)对托管人的授权委托书;
(九)最近1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十)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前款规定的文件,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指经申请人董事会授权或按申请人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符合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规定,可以代表申请人办理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有关事宜的自然人,如董事会主席或者首席执行官等)的授权代表签署的,应当出具该法定代表人对其授权代表的授权委托书。
该授权委托书以及第一款规定的第(六)、(七)项文件须经申请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定认可的公证机构或律师出具公证书,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认证。第一款规定的第(三)、(四)、(五)项文件凡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合格投资者发生《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及时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以电子报送方式进行备案。
三、合格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长期有效,法律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依法取消其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的除外。
四、申请合格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应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文件(一份正本和一份副本):
(一)申请表(见附件);
(二)托管人资格申请书(须加盖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三)中国银监会对申请人开办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的意见(复印件);
(四)金融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实收资本证明文件;
(六)境内托管部门基本情况(包括人员配备、安全保障措施等);
(七)有关托管业务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与操作规程、员工行为规范、会计核算办法以及信息系统管理制度等);
(八)拥有高效、快速、安全、可靠技术系统的说明及有关证明;
(九)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的其他文件。
五、合格投资者托管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须予以更换:
(一)合格投资者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托管人更符合其利益的;
(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托管人职责的。
新任托管人、原任托管人应当在原任托管人退任后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备案。
六、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托管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公司)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合格投资者可以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申请开立的证券账户应当与国家外汇局批准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对应。
合格投资者应当按照中国结算公司的业务规则,开立和使用证券账户,并对其开立的证券账户负管理责任。
七、合格投资者应当为自有资金或管理的客户资金分别申请开立证券账户。
合格投资者为客户资金开立证券账户时,账户名称可以设置为“合格投资者+客户名称”。合格投资者为其管理的公募基金、保险资金、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政府投资资金等长期资金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账户名称可以设置为“合格投资者+基金(或保险资金等)”。账户资产属“基金(保险资金等)”所有,独立于合格投资者和托管人。
境内基金管理公司可以为合格投资者提供特定客户资产管理服务,并开立相应账户,投资范围应符合对合格投资者的有关规定。
八、合格投资者在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内,可以投资于下列人民币金融工具:
(一)在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转让的股票、债券和权证;
(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产品;
(三)证券投资基金;
(四)股指期货;
(五)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工具。
合格投资者可以参与新股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股票增发和配股的申购。
九、境外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应当遵循下列持股比例限制:
(一)单个境外投资者通过合格投资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10%;
(二)所有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总和,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30%。
境外投资者根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其战略投资的持股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十、境外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达到信息披露要求的,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通过合格投资者向交易所提交信息披露内容。合格投资者有义务确保其名下的境外投资者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十一、合格投资者可以自行或委托托管人、境内证券公司、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或其名下的境外投资者等行使股东权利。
十二、合格投资者行使股东权利时,应向上市公司出示下列证明文件:
(一)合格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原件或者复印件;
(二)证券账户卡原件或复印件;
(三)具体权利行使人的身份证明;
(四)若合格投资者授权他人行使股东权利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授权代表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合格投资者授权其名下境外投资者行使股东权利的,应提供相应的经合格投资者授权代表签字的持股说明)。
十三、每个合格投资者可分别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委托3家境内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交易。
十四、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8月24日发布的《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申请表






















附件:

编号(No):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申请表
APPLICATION FORM FOR CUSTODIAN BANK OF 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S (QFIIs)

致:
To:

申请人:
Applicant:

重要声明:本申请人董事会保证本申请所载材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ACKNOWLEDGEMENT: The applicant’s Board of Directors hereby represents and warrants that this Application contains no false representations, misleading statements or material omissions, and shall be liable for the authenticity, accuracy and completeness of the contents.
(说明:除非另有标明,请用中文填写本表。)
(Note:please fill out this application in Chinese, unless otherwise stated.)

托管人名称
Name of the Applicant 中文:
English:
在境内持续经营时间
Continual operations in P.R. China
上一会计年度实收资本
Paid-in capital in the latest accounting year
境内注册地址
Domicile in P.R.C.
境内金融业务许可证号
No. of financial business license in P.R.C.
境内经核准的业务范围
Approved Business Scope In P.R.C.
是否有足够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Availability of sufficient professionals eligible for custody business
最近三年内有无重大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记录。如有,请说明。
Material breach of foreign exchange regulations in the recent three years. If yes, please specify.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姓名及联系方式
Name and contact of legal representative or his/her 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 of the Applicant(in English if necessary)
上栏人员签名
Signature of the aforesaid senior management (in English if necessary)
联系人(Contact person):
电话(Tel):
传真(Fax):
电子邮件(E-mai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