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奖励措施(暂行)的通知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筑府发〔2008〕94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奖励措施(暂行)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贵阳市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奖励措施(暂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贵阳市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奖励措施(暂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贵阳市委《关于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的决定》和《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意见》的精神,促进我市旅游产业大提高、大发展,特制定以下奖励措施。
一、加快景区景点建设
(一)支持提升景区景点品质。对当年被评定为国家AAAAA级、AAAA级和AAA级旅游区的景区,对景区分别给予5万元、4万元和3万元奖励;当年获得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称号的景区,对景区给予4万元奖励。
(二)支持景区景点加大投资改造力度。本市旅游重点项目、国家AAAAA级、AAAA级和AAA级旅游区和获得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称号的景区,完成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新建旅游景点项目500万元以上),给予贴息扶持,贴息时间为3年。此项最高贴息为20万元(不包括房地产项目)。
(三)鼓励景区景点宣传促销。当年被评定为本市国家AAA级以上景区和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景区,我市在次年对外宣传促销方面给予重点扶持;本市国家AAA级以上景区和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景区,在市外设立户外广告牌的商业街区灯箱广告半年以上,一次性补助广告费用30%,此项最高奖励为5万元。
二、提升星级酒店品质
(一)鼓励星级酒店创建绿色饭店。当年被评定为国家绿色饭店的酒店,给予2万元的奖励。
(二)鼓励星级酒店引进先进管理企业。对新引进或委托全球酒店集团300强、中国酒店业集团20强的著名酒店集团,管理期限在3年以上的高星级旅游酒店,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奖励。
(三)鼓励星级酒店加强员工培训。星级酒店员工参加区(市、县)级以上旅游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给予培训经费30%的扶持。
三、促进旅行社发展
(一)当年进入全国100强的国际、国内旅行社分别给予5万元和3万元奖励。
(二)旅行社因市场开发或团队接待需流动资金贷款,给予贴息扶持,贴息时间为半年。
(三)每年给予国际旅行社2名、国内旅行社1名旅游市场专职营销员的免费培训扶持。
(四)获得全国优秀导游员(或同等级别称号)的,奖励所属旅行社1万元,个人1万元;获得省级优秀导游员称号(或同等级别称号)的,奖励所属旅行社0.5万元,个人0.5万元;获得市级优秀导游员称号(或同等级别称号)的,奖励所属旅行社0.2万元,个人0.2万元; 取得高级导游资格证和导游证的,奖励所属旅行社0.5万元,个人0.5万元;取得中级导游资格证和导游证或外语导游证的,奖励所属旅行社500元,个人500元;取得参加援外导游资格的,奖励所属旅行社0.5万元,个人0.5万元。
四、开发旅游市场
(一)本市旅行社国内过夜游客年地接量超过1000人(含基数,下同)超过部分按2元/人给予奖励。
(二)本市旅行社接待过夜海外(包括台湾、香港和澳门同胞)客人年地接量达到500人的, 超过部分按8元/人给予奖励。
(三)贵州省外组团旅行社组织专列在贵阳行政区域内住宿一晚并游览两处景区(点),游客人数在200—300人的,奖励0.5万元;301—400人,奖励0.6万元;401—500人,奖励0.8万元;501—600人,奖励1万元;601人以上,奖励1.2万元。
(四)贵州省海外(包括台湾、香港和澳门同胞)组团旅行社组织包机在贵阳行政区域内住宿两晚并游览三处景区(点),游客人数在80(含80人)—110人,每人给予50元奖励;110(含110人)—140人,每人给予60元奖励;140人(含140人)以上,每人给予70元奖励。
(五)鼓励本市旅游企业参加国际、国内及区域性大型旅游交易会,积极开拓国内外旅游客源市场,给予参展旅游企业一定奖励。
(六)本市旅游企业参加省市领导率队的旅游推介活动,视当年促销活动情况,给予参加企业一定奖励。
(七)贵阳国内主要客源城市和海外主要客源国或地区,每年向贵阳输送客人最多的1家组团旅行社,给予2万元的奖励。
(八)对在省外主流媒体发表文章宣传贵阳旅游形象,推介贵阳旅游产品的作者给予其相应稿费两倍的奖励。对贵阳旅游经销商在省外媒体作专门广告推介贵阳旅游产品、线路的,给予一定奖励。
五、加快乡村旅游发展
(一)达到贵阳市乡村旅游示范户市级标准的,每户给予3000元的扶持;达到贵阳市乡村旅游示范户县级标准的,每户给予1000元的扶持。
(二)贵阳市乡村旅游示范户,每户给予1万元以内的一年贷款贴息。
六、发展旅游商品
(一)当年在政府或行业协会主办的旅游商品设计评比中,获国家级金、银、铜奖的单位或个人,分别奖励8万元、5万元、3万元;获省级金、银、铜奖的单位或个人,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获市级金、银、铜奖的单位或个人,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二)鼓励企业开发贵阳地方特色商品,对开发并生产附加值高、市场份额大、工艺精致、携带便利、游客喜爱、影响力大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旅游商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三)对本市旅游商品生产企业,开发生产本市旅游特色商品项目贷款,给予贴息扶持,贴息时间为3年。此项最高贴息为10万元。
(四)鼓励贵阳特色旅游商品销售,凡经销贵阳旅游特色商品年销售额50万元以上,按年销售总额的1%给予奖励。
七、资金保障和管理
(一)本奖励资金由贵阳市财政局每年从贵阳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二)贵阳市旅游局根据本奖励措施制定实施细则。
(三)奖励兑现每年进行一次,奖励的相关情况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布。
八、本奖励措施从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
甘肃省关于鼓励科技人员支援乡镇、农村的若干规定(试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关于鼓励科技人员支援乡镇、农村的若干规定(试行)
(1987年3月24日 甘政发〔1987〕45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精神,为鼓励、支持有抱负、有胆识、有才干、有开拓精神的科技人员到乡镇、农村去传播科学技术,推动我省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现就有关政策问题作以下规定:
一、支持和鼓励部分在职科技人员、管理人员以调离、停薪留职、辞职、离职、业余兼职等方式,走出科技部门、高等学校、政府机构、大中型企业、军工单位以及其他人才比较集中的单位,以个人或自愿组合的集体形式到乡镇、农村承包、承租全民所有制中小企业;承包或领办集体形式乡镇企业;兴办经营各种所有制形式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贸易机构;创办各类中小型合资企业、股份公司和承包包括“星火计划”在内的科技和经济建设项目。
各科技部门、高等学校、政府机构、大中型企业、军工单位以及其他人才比较集中的单位,要树立全局观念,积极疏通人才流动渠道,支持科技人员到乡镇、农村开展各种科技活动,为农村脱贫致富建功立业。
需要人才和技术的集体乡镇企业、广大农村以及国营中小型企业,要创造条件,改善资金和技术投入环境,采用调入、借用、招聘等方式,实行优惠政策,积极吸引科技人员。
二、凡自愿调离、离职去乡镇、农村工作的科技人员,其手续按甘政发〔1984〕1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凡停薪留职去乡镇、农村工作的科技人员,应与所在单位签订合同,期限不超过三年,合同期满后可以回原单位工作,也可以辞职或离职。停薪留职期间停发工资、奖金,不享受公费医疗,其他待遇与在职职工相同,工龄连续计算。留职人员应将个人总收入的5—10%交原单位,到省内三十三个少数民族、边远贫困县、市的可以免交。
四、凡自愿辞去原单位职务或离职去乡镇、农村工作的科技人员,应提前三个月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经批准辞职的科技人员人事档案转到所去县的人事管理部门备查,原住房可以继续使用,户口在城镇的可以不转。
五、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技术和经济权益的前提下,可以利用业余时间到乡镇、农村从事兼职活动,收入原则上归本人,如占用本职工作时间、利用本单位仪器设备和技术资料的,需经本单位批准,并按章交费。
六、有计划地组织在职科技人员带项目、带任务、带成果到乡镇、农村工作,受委派的科技人员除享受原单位的一切待遇外,还可从收益中提取一定报酬,具体办法由派人单位和本人议定。
七、科技人员到乡镇、农村承包、承租、领办、创办、兴办各种企业和技术服务机构,所需资金可以自筹,可以在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社会集资,也可以向银行和信用社申请贷款,有关部门要积极给予支持。
八、科技人员到乡镇、农村承包、承租、领办、创办、兴办各种企业和技术服务机构,可根据经济效益的大小取得优厚报酬,不受原工资数额的限制。
承包包括“星火计划”在内的科技和经济项目,承包人提出项目经费使用预算,经项目负责单位审核后执行。项目完成并取得效益后,按合同提取报酬。非行政、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和停薪留职、辞职的科技人员在项目进行过程中的基本生活费用可在项目经费中酌情列支。
科技人员可将个人的非职务成果、发明和技术向企业入股或转让,并按股分红或收取转让费。
科技人员到乡镇、农村开展科技咨询服务,取得经济效益后,可以从纯收入中提取10—15%作为津贴和奖励,并不计征奖金税。
九、对到乡镇、农村工作的科技人员,同样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由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机构评审并受聘担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时主要依据对国家贡献的大小,对外语的要求可适当放宽;做出突出贡献者,可破格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科技人员在乡镇、农村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可按规定申请各种科技奖,并将成绩计入业务考绩档案。
十、对自愿到乡镇、农村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不包括高师、中师以及其他专业分配作中小学师资的毕业生),有关学校和毕业生派遣部门应予支持,并不受计划指标的限制。这些毕业生保留国家干部身份,人事档案、户口落到县、市人事公安部门,并从报到之日起计算工龄,其工资由用人单位与本人议定。工作五年后(不含见习期一年),可以调整到全民所有制单位。
十一、科技人员提出调离、停薪留职、辞职到乡镇、农村工作,所在单位应予支持,有争议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仲裁。
十二、社会闲散科技人员、离退休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受聘到乡镇、农村从事各种科技、经济活动,应予鼓励和支持,并可根据他们的工作实绩,给予相应的报酬。离退休人员原享受的离退休待遇不变。
十三、本规定原则上也适用于大中城市的科技人员向省内中小城镇流动。科技人员在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相互调动和出省调动,仍按人事部门原有规定办理。
十四、大中型企业的技术工人支援乡镇、农村,一般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五、本规定由省科委负责解释。凡以前有关规定、条例、办法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