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环境保护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部
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 1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特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1998年1月4日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安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发〔1998〕89号)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部部长 周生贤
发展改革委主任 张 平
二○○八年六月六日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
(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第三条 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另行制定和公布。
第四条 未列入本名录和《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适时增补进本名录。
第五条 危险废物和非危险废物混合物的性质判定,按照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
第六条 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像纸、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以及电子类危险废物等,可以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将前款所列废弃物从生活垃圾中分类收集后,其运输、贮存、利用或者处置,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第七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需要,对本名录进行适时调整并公布。
第八条 本名录中有关术语的含义如下:
(一)“废物类别”是按照《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划定的类别进行的归类。
(二)“行业来源”是某种危险废物的产生源。
(三)“废物代码”是危险废物的唯一代码,为8位数字。其中,第1-3位为危险废物产生行业代码,第4-6位为废物顺序代码,第7-8位为废物类别代码。
(四)“危险特性”是指腐蚀性(Corrosivity, C)、毒性(Toxicity, T)、易燃性(Ignitability, I)、反应性(Reactivity, R)和感染性(Infectivity, In)。
第九条 本名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1998年1月4日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安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发〔1998〕89号)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http://www.mep.gov.cn/info/bgw/bl/200806/W020080617312803614193.pdf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府办发〔200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长春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三月三日
长春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政务信息在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不断提高政务信息工作水平,使政务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信息工作必须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条 政务信息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反映政府工作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情况,为政府把握全局、科学决策和实施领导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服务。
第四条 政务信息工作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要充分发挥信息的整体服务功能。
第五条 政务信息工作坚持分层次服务原则,以为本级政府服务为重点,积极为上级和下级政府服务。
第二章 政务信息工作机构
第六条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全市政务信息工作的组织、协调、联络和业务指导。
第七条 县(市)区政府办公室要建立健全或明确政务信息工作机构;市直部门要明确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的机构。
第八条 政务信息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部署,研究制定政务信息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做好政务信息的采集、筛选、加工、传递、反馈和存储等日常工作,确保各个环节运转正常。
(三)结合各级政府的中心工作和各级领导在各个时期所关注的问题,组织开展信息调研,提供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专题或综合信息。
(四)组织开展政务信息工作经验交流,指导下级单位的政务信息工作。
(五)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三章 政务信息工作队伍
第九条 政务信息工作队伍由专职、兼职和特聘的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组成。县(市)区政府办公室应当配备专职政务信息工作人员。专职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的人数由本级政府办公室或部门的办公机构在编制范围内确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有选择地聘任乡(镇)政府和其他单位的信息员。
第十条 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热爱政务信息工作,有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政府或者部门的主要业务工作。
(三)掌握政务信息工作的基本知识和工作技能,具备一定的经济、科技和法律等方面的基本知识。
(四)具有综合分析、文字表达和组织协调能力。
(五)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法规和制度。
第十一条 加强信息工作人员队伍建设。
(一)市政府办公厅每年举办或组织参加上一级政府的信息员培训班。各县(市)区政府办公部门和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举办信息员培训班。
(二)凡因工作需要不再担任信息员的,在工作交接前,要选定新信息员,并报上级信息主管部门备案。
(三)市政府办公厅根据《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务信息上报工作的意见》(长府办发〔2003〕29号)文件所附《长春市政务信息质量评价办法》的规定,每年评选一次全市政府系统优秀信息员,进行表彰。优秀信息员所在单位可授予信息上报先进单位称号。
第四章 政务信息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信息上报制度
(一)下级政府要向上级政府报送信息;政府各部门要向本级政府和上级部门报送信息。下级政府或部门对上级政府或部门要求报送的信息,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报送。
(二)下级政府及部门向上级政府或部门报送的信息,必须经本级政府或部门负责信息工作的领导签发。
(三)对领导批示的上报信息,有关部门或单位要及时通过信息渠道反馈领导批示的办理情况。
第十三条 信息报送采用通报制度。市政府办公厅定期向各县(市)区、市直机关各委办局、信息直报点通报信息报送要点,定期通报信息采用情况。
第十四条 信息直报制度
(一)信息直报点是全省及我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反映基层情况的重要职责。
(二)省、市政府办公厅信息直报点要把向省、市政府办公厅报送政务信息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由专人负责,并建立同省、市政府办公厅信息处的计算机联网。
(三)市政府办公厅对信息直报点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对各信息直报点进行一次综合考核,根据考核成绩进行调整。
(四)市政府办公厅每年对优秀信息直报点进行一次通报表彰。
第五章 政务信息的内容及质量要求
第十五条 政务信息的内容。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工作部署情况。包括采取的措施,群众的反映,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工作意见、建议。
(二)上级领导同志检查工作时讲话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各级政府和部门重要工作情况。主要是在经济工作和社会发展中的新思路、新举措、新经验、新问题。
(四)重要社情民意、重大突发性事件。
(五)舆论监督与群众意见、建议。
(六)重要资料信息。
第十六条 上报信息质量要求。
(一)准确可靠,不得虚构。
(二)报送及时,不得延误。
(三)有喜报喜,有忧报忧,喜忧兼报。
(四)报送信息要有重点,突出政府中心工作。
(五)重视预测、预警信息的报送。
(六)报送信息要有新意,并突出本地、本部门特点。
第六章 信息化基础化建设
第十七条 政务信息工作机构应当配备信息网络设备。
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及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网络设备管理、维护和值班制度。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3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