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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广州亚运保险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06 05:35: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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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广州亚运保险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切实做好广州亚运保险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

保监发〔2010〕90号


各保险公司、广东保监局:

第16届亚洲运动会将于2010年11月在广州举行,为切实做好2010年广州亚运会保险工作,确保保险服务保障全面到位,提升亚运保险服务水平,现就做好亚运保险服务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亚运保险工作

广州亚运会是继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之后,我国举办的又一次举世瞩目的国际性体育文化盛事。办好广州亚运会对巩固和改善我国国际形象,增进我国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的交流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亚运保险工作是广州亚运会运营服务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亚运会保险承保公司要高度重视亚运会保险服务保障工作,采取切实措施做好相关工作,提供周全、细致、可靠的风险保障,提升保险服务水平,改善保险服务质量,为亚运会成功顺利举行发挥保险业的作用。

二、加强组织领导,合力做好亚运保险工作

各亚运保险承保公司要加强对亚运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本公司亚运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由总公司高管人员担任组长,加强对广东保险分支机构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力度,为亚运保险服务提供必要的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支持,确保亚运期间保险工作万无一失。

广东保监局要进一步加强与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的协调,营造有利于做好亚运保险工作的环境;要加大对广东辖区内相关保险机构、人员的指导和督查力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三、认真做好保险承保、理赔和风险管理服务工作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作为亚运会保险合作伙伴,要根据第16届亚运会组委会(以下简称亚组委)保险保障需求,组织、指导各相关子公司提供充分和必要的风险保障,要针对实际需要,及时开发、完善亚运保险产品;要积极配合亚组委有关部门,针对亚运会场馆、设施、人员等可能存在的风险点进行梳理排查,为亚组委的风险防范工作提供专业建议与意见,及时提出风险管理方案;要重点完善亚运会比赛及活动场区保险服务网点布局,建立“一站式”承保、理赔服务平台,方便客户获得便捷的保险服务。

各亚运保险承保公司要进一步细化亚运会保险服务工作方案,强化保险服务规范和标准;要建立安全高效、服务优质的保险服务体系,树立保险服务窗口形象;要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设立亚运会保险服务绿色通道,加快理赔速度,努力实现亚运保险零投诉。

四、确保亚运期间保险业运行稳定

各保险公司要建立亚运会期间的维稳责任制,要妥善处理保险信访,规范处理程序,建立快速应对机制,及时研判并制定预防化解矛盾的综合措施;要加强内控管理,防范各种区域性、系统性风险;要确保相关软硬件系统运转顺畅,并建立应急处理机制。

各保险公司要加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严格防范病毒及“黑客”侵入,保证核心业务系统稳定良好运行。

五、开展服务演练,提高亚运保险应急管理水平

亚运保险承保公司要对承保、防灾、理赔、投诉等各个保险服务环节,开展认真细致的评估与演练,细化服务工作预案,合理配置资源,确保亚运会保险服务保障到位。

各保险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作,杜绝任何推诿扯皮、逃避责任等现象。对于未按照要求及时妥善处理相关问题,造成群访群诉以及不良社会反映的,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亚运保险承保机构自11月5日起至广州亚运会结束期间,要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于重大理赔案件及重大事项必须立即报送保监会及广东保监局。请各亚运保险承保公司于2010年11月5日前,将本公司亚运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联系方式报广东保监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第64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已经省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省 长 宋秀岩

二○○八年四月十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

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2项) 实施机关
序号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设 定 依 据
备 注

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
1
计划生育统计调查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省经济委员会
2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3]第16号)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
咖啡因和氯胺酮原料药购用证明核发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4
麻黄素类产品和单方制剂生产计划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省文化厅


5
在古建筑内安装电器设备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6
在古建筑内设置生产用火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省安监局
7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审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省工商局
8
企业广告经营、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


省公安厅
9
机动车延缓报废审批
国务院令第412号


省档案局


10
机关档案保管期限表备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11
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核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12
企业跨地域改组、分立、合并中整体资产置换的税收待遇确认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13
外商投资企业分阶段投资或追加投资享受税收优惠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14
中西部地区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延长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审核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15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可行性研究费用列入开办费核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16
纳税人因困难减免车船使用税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


17
发票领购资格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令[1993]第6号)


18
建立收支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19
拆本使用发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令[1993]第6号)


20
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令[1993]第6号)


21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令[1993]第6号)


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22
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28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

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83项)

下放管理层级的项目(56项)

部门
序号
项目名称
设 定 依 据
下放管理实施机关


































































































1
拆迁单位资格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2001.11)
房屋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2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肆级和暂定级)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1998.07.20)
仅下放至西宁市房产局

3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三级)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5号2004.03.17)
仅下放至西宁市房产局

4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74号 2008.1.1)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5
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劳务分包序列资质及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2001.04.18)
仅下放至西宁市建设主管部门

6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74号 2008.1.1)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7
城市、镇规划区内临时建设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74号 2008.1.1)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8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干线等设施审批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1996.06.04)
城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

9
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核准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1992.06.28)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10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行驶审批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1996.06.04)
城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

11
城市房屋拆迁许可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2001.11)
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

12
城市房屋延长拆迁期、拆迁项目转让审批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2001.11)
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

13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1996.06.04)
城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14
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1996.06.04)
城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15
商业活动占用城市公共绿地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1992.06.22)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16
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7
修剪、砍伐城市树木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1992.06.22)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18
因城市建设改装、拆除、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
《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1994.07.19)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19
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暂停供水


《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1994.07.19)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20
乡(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定点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74号2008.1.1)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21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22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23
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城市人民政府排水行政主管部门

24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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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是干什么的?

熊晓峰


都说干一行爱一行,可我在司法局待了十多年了,听说过热爱律师工作、热爱公证工作、热爱劳教工作的,却从未听说过热爱司法行政工作的。许是要说热爱司法工作吧名不正言不顺,说热爱司法行政工作又比较拗口吧?
记得前两年南方周未上发过一篇文章,文章的具体内容忘了,大意是说司法局职能较弱、要给司法局增加职能,但其中的一句话“司法局是干什么的”却一直萦绕在心头,因为作为一名司法行政人,多次有人用这句话问过我,我也一直不知道该如何向人说清楚司法局到底是干什么的,甚至还有人把司法局误为“市话局”,在装电话难的年代还颇享受了一些尊崇的目光。
算起来司法局的职能不少, 与其他政法机关相比,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数量可谓最多,甚至很难找到一两个合适的词来概括其职能。从监狱、劳教,到律师、公证,从法制宣传、人民调解到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从司法鉴定、司法考试到法学教育、法律援助,司法局的职能可以说是千头万绪,但是,各个职能之间缺乏一种必然的联系。                                                    
司者,掌握、管理、控制也,司法局的全称是司法行政,顾名思义就是管理司法机关的行政事务。从司法行政的沿革来看,司法行政也曾管理过司法机关的行政事务。追溯起来在清朝末年将刑部改为法部即管理司法机关的行政事务,当然这样追溯颇有些阿Q老子祖上也阔过的意味,但就象国际足联认可了足球起源于中国,却无法改变中国足球落后的现状。
新中国成立之初即成立了司法部,确定了司法行政与司法审判分立的制度,职能是主管司法机关的司法行政事务等;1959年4月司法部被撤销,开始实行司法行政与审判的合一制。1979年6月中共中央政法小组在向中央报送的关于恢复司法部的建设中指出: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担负着行使审判权的重任,它不适宜并且也确实难以兼任各项司法行政工作。同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设立司法部,中央将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交给司法部统一管理。彭真同志以及其他中央领导同志一再强调指出,司法部应当成为司法机关的组织部、宣传部、教育部、后勤部。1982年宪法明确规定了司法行政与司法审判分立的原则,但在1983年、1986年和1997年的数次国务院机构改革中,放弃了国务院及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司法机关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
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改革司法机关的工作机制和人财物管理机制,逐步实现司法审判和检察同司法行政事务相分离。”实行司法行政与司法业务的适当分离成为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司法行政管理司法机关的行政事务似乎已指日可待,特别是有观点提出还要将判决和裁定的强制执行权划归司法行政机关,在条件成熟时将刑事追诉和刑事侦查等检察权交由司法行政机关统一行使,由此司法局的同志都在等待司法行政的春天到来。
那么司法局的春天还有多远?或者应该这样问:司法局会有春天吗?首先从大家所期待的前景来看,国家司法体制的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综合考量各方面的因素,还要修改宪法、两院组织法等法律,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那么是否就这样一直等待下去,无所作为?而且责、权、利是相符的,有多大的权力就要承担多大的责任,以司法行政的现状和人员素质来看是无法适应判决和裁定的强制执行的要求的,更不用说刑事追诉和刑事侦查等检察权的行使了。更重要的是司法体制改革后,司法行政的职能又增加了,现有的职能都无法理顺,增加了职能以后又如何理顺呢?或者就干脆以新增加的职能为主,其它的职能为辅呢?
司法局有一句口号叫作要想有地位就要有作为,而要有作为就要有所为,有所不为,应该说这个思路是不错的,如果正确执行,做好该做的,放弃不该管的,不说有地位,起码是有所作为的,可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出了偏差,应该为的没为,或者没为好,不应该为的为了,甚至作为主要工作去为,把工作的主要精力甚至全部精力放到律师、公证上去,轮流到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办案、办证。
依法治国作为我国的治国方略被写入了我国宪法,党的十六大提出要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法制建设是政治文明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把坚持以人为本和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统一起来,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推进改革和发展。坚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坚持以人为本;坚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强调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应该说法治建设被提高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作为治国方略,依法治国的地位应该比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的地位要高多了,但计划生育作为一项硬指标层层有人抓、级级有落实,反观僭赏滥刑,只是每年考核一下、走走形式;作为协调发展的三项文明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在以人为本、尊重、保护人权的方针、政策和宪法原则下,对于群众合法权益的保护应该比群众消费中利益受损的保护力度要大,可群众在消费中利益受到侵害可以找工商局投诉,还有消费者协会出面协调,而行政机关或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损害群众利益,亵渎法律的权威和尊严,败坏党和政府的形象,这个时候,谁来保护了群众的合法利益?谁来监督了行政执法者?
当我们的司法局陶醉于每年宣讲了几部法律,又有多少人受了教育,有多少人参加了开卷考试,合格率多少,并美其名曰抄也是一种学习时,就好比握有猎枪的猎人告知在山里种地的农民,那灰色的象狗样的东西是狼,会吃人的,你们要保护好自己,然后完事大吉,回家表功去了:我宣传了,大家都知道了。想起了一个笑话:父亲对孩子说,不要怕狗,只要你不去惹它,它就不会咬你,孩子用恐惧的目光看着狗说,我知道了,可狗知道吗?是啊,狗知道吗?群众需要的不是熟知多少部法律,而且就算是法学家也不可能通晓所有的法律,他们所需要的其实很简单,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知道找谁保护,并且有人会去保护他们。
司法局会有春天吗?司法局还需要春天吗?
司法局,你到底是干什么的?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昌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