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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公共机构节电节水节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16:37: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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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公共机构节电节水节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公共机构节电节水节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百政办发〔2010〕1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百色市公共机构节电节水节油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日



百色市公共机构节电节水节油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公共机构节电、节水、公务用车节油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建设节约型社会中的表率作用,减少公用经费支出,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本级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意见》(桂政办发〔2008〕184号)精神,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 公共机构应按如下要求加强用电管理,节约用电:

(一)节约空调用电。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空调室内温度控制标准规定,在办公室内温度低于30摄氏度时,不得使用空调,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工作日使用空调时间为上午9:00-12:00,下午15:00-17:00,每天少开2个小时空调;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20摄氏度。充分利用自然风,除会议室外,上班不得提前开空调,下班前应提前20分钟关闭空调。办公室无人时要随手关闭空调,坚持每天少开1小时空调。

加强空调系统维护保养,坚持每2年清洗一次。优化空调运行模式,在不影响制冷效果的情况下,适当提高中央空调主机冷水出水温度。

(二)节约照明用电。办公照明实行电路独立分控和智能化控制。开展绿色照明活动,更换使用高效照明新产品,淘汰低效照明产品。

楼梯、走廊过道、卫生间等公共场所照明,安装技术较为成熟的声控、光控、感应等自控装置照明新产品。

办公区道路用灯每晚定时开关,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装饰照明。除重大节假日外,不得开启装饰灯、景观照明灯。

坚决杜绝白昼灯、长明灯。自然采光条件较好的办公区域,白天要充分利用自然光,夜间楼内公共区域(含卫生间)尽量减少照明灯数量。

(三)节约办公设备用电。建立办公设施设备人员下班后断电制度,办公设备不使用时要设置为节电模式,长时间不使用的要及时关闭,减少待机能耗。加快淘汰高能耗办公设备,新购买的办公设备必须达到规定的能效标识。

(四)实施办公区用电设备的节电改造。办公区用电设备安装节能调控装置,逐步更新改造非节能灯和其它高能耗设备。

(五)节约电梯用电。采用新型节能电梯,合理设置电梯开启的数量、楼层和时间。减少电梯使用,非工作时间只运行一部电梯,三层以内的短距离不搭乘电梯。加强对电梯的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实施电梯系统智能化控制,上下班高峰期提倡多人合乘一部电梯。

(六)实行分户计量和节电改造。办公区与经营区、住宅区、出租区等非办公区要分装电表;办公区内不同用电单位一户一表。办公区域用电设备安装节能控制装置,逐步更新改造非节能灯和其他高能耗设备。

第四条 公共机构应按如下要求加强用水管理,节约用水:

(一)注重洗手间用水节约。加强用水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严禁跑冒滴漏,避免出现“长流水”现象;大力推广使用感应式节水龙头和器具,在办公区域适当位置放置盛水器具收集保洁用水。

(二)加强单位食堂用水管理,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在满足基本使用要求的前提下,控制阀门、水龙头的出水量。

(三)注重绿化用水节约。单位内部绿地用水尽量使用雨水或再生水,采用喷灌、微灌、滴灌等节水灌溉方式。

(四)加强用水设施检修。经常对供水设施的日常检修和巡查,重点检查管网和预埋管道,发现问题及时检修。

(五)定期观测定量分析。安排专人定时、定期抄录水表,比较分析用量,发现情况异常,立即进行管网检查。

(六)尽量避免使用自来水直接冲洗车辆,降低水耗总量。 

(七)加强水资源循环利用工作。广泛开展再生水回收和雨水收集利用工作。

(八)实行分户计量。办公区与经营区、住宅区、出租区等非办公区要分装水表;办公区内不同用水单位一户一表。

第五条 公共机构应按如下要求加强车辆管理,节约公务车辆用油:

(一)加强车辆编制和配备管理。严控车辆编制,严格执行公务用车购置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自行购买和配备公务用车。

(二)加快节能与新能源车辆推广使用。公务用车的购置全部纳入政府节能采购,优先选购节能、环保、清洁能源的车辆。

(三)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汽车报废标准制度,对油耗高、车况差、尾气排放不达标的车辆坚决予以淘汰,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及时予以报废。

(四)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招标定点加油和定点维修规定,实行“一车一卡”定点定车加油、定点维修、定点保险和定期保养制度。

(五)加强公务用车节能管理。制定车辆节油驾驶规范,设置车辆行驶登记表,使用前应核对车辆里程表与登记表是否相符,使用后应记录里程、时间、地点、用途。建立公务用车单车月行驶公里、百公里油耗、维修费用及用油情况台账,每月定期张榜公布。

(六)节假日除特殊公务活动需要使用的车辆外,其余公务车辆应集中封存停用。

(七)实行车辆集中统一管理、统一调度。严格执行车辆统一派遣规定,提高车辆利用效率。能多人同行的,不分乘多辆公务车辆;能用小轿车的,不用旅行车;严格控制长途用车,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不派公务用车。

(八)公务人员在离车参加公务活动时,驾驶人员应将车辆熄火待命,禁止停车开启空调等待,同时公务活动主办单位应尽可能安排好驾驶人员的等待休息场所。

(九)驾驶人员应遵守操作规程。正确判断和处理汽车行驶过程中的各种情况,保持经济车速,严禁超速行驶。在确保行车安全的情况下,最大节省油耗。

(十)定期维修保养车辆。及时更换空气滤芯、汽油滤芯、润滑油,保持轮胎气压正常,做到车辆技术状况完好。

(十一)加强公务用车的管理,严禁公车私用、公油私加,堵塞管理漏洞。对违反规定的要认真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查处。

(十二)定期开展车辆节油知识讲座,开展车辆维护保养、节油驾驶等业务技能培训,不断提高驾驶人员业务知识水平和驾驶技能。

第六条 各公共机构应建立统一台账,加强用电、用水、公务车用油消耗统计工作。统计台账登记要全面、准确、及时,数据要与实际发生的原始凭证相符,不得造假虚填。

第七条 各公共机构应实行定额管理制度。按照单位性质、业务量和各年度能耗状况,科学确定本单位年度电、水、油耗总量、人均电、水、油耗定额。各公共机构要在能耗定额内使用能源,超过电、水、油消耗定额的公共机构要向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作出书面说明。

第八条 公共机构应在办公区域显著位置张贴节电、节水、节油等能耗标识。设置温馨提示,教育、引导公务人员及其他人员节电、节水、节油。

第九条 公共机构应运用各种宣传形式进行节约用电、节水、公务用车宣传教育,提高对能源资源节约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节能责任心。加强节能管理,利用每年6月份公共机构“能源紧缺体验日”、“世界无水日”、9月22日“世界无车日”广泛开展节电、节水、节油等能耗宣传活动,教育机关广大干部职工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形成科学用能、自觉节能、节约用能人人有责的意识。

第十条 各公共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水、电、油消耗情况季度和年度统计汇总及分析报告工作,每季度形成公共机构能耗消耗情况统计汇总和分析报告,提出改进措施建议。每季度和年度公共机构能耗情况统计汇总及分析报告应在规定时间内报送。

第十一条 应定期开展节水、电、油评比活动,对在节电、水、油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予以表彰奖励。对用水、电、油定额严重超支又无正当理由的单位,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对“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行政过错责任人问责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0〕27号)精神, 对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和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全市各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要结合节能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对各公共机构能耗定额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年度节电水油目标完成。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关于和平利用与研究宇宙空间方面进行合作的协定

中国政府 意大利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关于和平利用与研究宇宙空间方面进行合作的协定


(签订日期1991年9月16日 生效日期1991年9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
  注意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一九七八年十月六日在罗马签订的关于科学技术合作的协定;
  注意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一九八四年三月十日在罗马签订的关于空间科学技术合作的议定书;
  认识到在外层空间研究和和平利用外层空间方面进行国际合作的利益,期望进一步加强和发展这种合作;
  对发展国际合作和和平利用与研究宇宙空间表示关心;努力维护宇宙空间的和平与开放,以便进行广泛的国际合作;
  同时考虑到一九六七年一月二十七日的(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的外层空间活动原则的条约)的各项条款,以及由双方参加的关于探索和利用宇宙空间的其他多边条约和协定的各项条款;
  期望造福于两国人民和发展和平利用与研究宇宙空间的互利合作;
  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将依据各自国家的法律和法规以及普遍接受的国际法原则,以及平等、互利、互惠的原则,促进两国在和平利用与研究宇宙空间方面的合作。

  第二条 本协定范围内的合作可包括下列领域:
  一、宇宙空间研究,宇宙气象学,周围介质的科学研究,太阳系和空间物质研究,空间材料学、医学和生物工程学,地球遥感,宇宙通信和导航;
  二、应用和科学卫星;
  三、微重力试验;
  四、经相互协商确定的其他方面,包括发射服务和利用发射场在内的双方共同感兴趣的项目的可能性。

  第三条 本协定第二条范围内的合作可按下述方式实施:
  一、共同制定合作项目的空间计划,并付诸实施;
  二、互派学者和其他专家,以及参加由有关科研部门确定的联合研究和设计工作;
  三、交换实验数据和结果、科学情报和文献资料;
  四、联合举办研讨会和学术会议;
  五、其他双方同意的合作活动,并参照第二条第四项双方同意的合作活动。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航天工业部负责实施本协定;意大利共和国政府指定意大利空间局及可能的其他空间研究单位负责实施本协定。

  第五条 联合进行的实验所取得的科学技术信息的成果应由双方共有,并将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交换,未经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转让。

  第六条 本协定第二、第三条款中的具体合作计划、有关的合作条件及合作方式将由有关的组织以工作纪要的形式加以确定和同意,并经双方批准。这些工作纪要将确定执行具体合作计划的准则,包括相应的财政条件。每一方将根据各自的规章批准合作项目的执行计划并通知对方。

  第七条 双方将促进两国有关部门和公司之间在和平利用与研究宇宙方面建立和发展合作,合作将在互利的科技、商业的条件下进行。

  第八条 双方将促进在和平利用与研究宇宙空间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共同关心的法律问题研究方面的国际合作,必要时进行相应的磋商。

  第九条 本协定的签订将不得损害一方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签订并生效的其他协议所承担的义务。

  第十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在本协定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如任何一方未通过外交途径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顺延。
  如果双方未达成另外的协议,则本协定的终止将不影响尚未结束的计划的执行。
  本协定于一九九一年九月十六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意大利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意大利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王礼恒            安德里奥蒂
     (签字)             (签字)

司法部关于废止十二件部颁规章的决定

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116号《司法部关于废止十二件部颁规章的决定》已经2009年2月24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部长吴爱英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司法部关于废止十二件部颁规章的决定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完善司法行政工作机制,提高服务科学发展水平,司法部对现行部颁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司法部决定:

对主要内容已经被新的法律、规章所代替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的《司法部企业设备管理暂行规定》等12件部颁规章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司法部决定废止的十二件部颁规章目录

附件

司法部决定废止的十二件部颁规章目录

序 号
规章名称
公布日期及部令号
说明

1
司法部企业设备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1989年2月10日司法部令第2号
主要内容被《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5月30日财政部令第35号)代替

2
公证处办理涉外公证业务暂行管理办法
1989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3号
公证处和公证员办理涉外公证业务审批项目已被《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04年5月19日 国发〔2004〕16号)取消

3
司法部关于公证人员清廉服务的若干规定
1989年12月19日司法部令第6号
主要内容被《公证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和中国公证协会的有关行业规范代替

4
律师事务所在外国设立分支机构暂行管理办法
1995年2月20日司法部令第35号
律师事务所设立外国分支机构审批项目已被《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04年5月19日 国发〔2004〕16号)取消

5
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
1996年10月25日司法部令第41号
被《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2号)代替

6
律师资格考核授予办法
1996年10月25日司法部令第43号
考核授予律师资格制度被修订后的《律师法》创设的特许律师执业制度代替

7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1996年11月25日司法部令第44号
被《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2号)代替

8
合作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1996年11月25日司法部令第45号
修订后的《律师法》取消了合作律师事务所这一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

9
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
1996年11月25日司法部令第46号
被《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2号)代替

10
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管理办法
1996年11月25日司法部令第47号
被《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2号)代替

11
司法部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1998年3月2日司法部令第54号
主要内容被《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5月30日财政部令36号)代替

12
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2004年6月16日司法部令第90号
被《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1号)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