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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化工设备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

时间:2024-07-05 00:31:2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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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化工设备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

化工部


关于化工设备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

1986年9月12日,化工部

实行设备招标、投标,是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有利于打破地区和部门界线,按照质量、价格、进度三要素的要求,择优订货,以保护竞争,鼓励先进,鞭策落后,促进发展;有利于提高设计和设备制造质量,加快建设进度,提高基本建设经济效益。根据化工系统的实际情况,决定先在化工设备上试行招标、投标,以取得经验,逐步推广。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1.招标范围
凡由中国化工装备总公司承包的和由部属工程公司承担建设任务的大中型建设项目所需的主要化工设备,均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招标,投标(询价、报价)。化工设备的招标、投标工作由中国化工装备总公司与有关的工程公司合作进行。
2.投标厂的资格审查
由承担工程项目建设任务的工程公司和设计单位(以下简称工程公司)提出所需招标〔询价)设备清单和建议承制设备厂家,与中国化工装备总公司共同协商,确定设备投标(报价)的合格制造厂。
3.招标(询价)
由工程公司负责编制招标(询价)文件和图纸资料,直接发至经商定的厂家进行询价,同时将招标(询价)文件和图纸资料抄送化工装备总公司。
4.投标(报价)
中国化工装备总公司督促设备承制厂及时按招标(询价)文件要求,向工程公司提出投标(报价)文件,同时抄送中国化工装备总公司。

5.评标
工程公司承包和负责设备采购的项目,以工程公司为主,会同中国化工装备总公司和用户(建设单位)共同评标。按照质量、价格、进度、信誉进行综合评比,择优选定制造厂。对部属化机厂实行同等优先,如有关制造厂投标条件相近,由中国化工装备总公司选定。
中国化工装备总公司承包的项目,则以中国化工装备总公司为主组织评标。
6.合同签定建设单位直接与中标的制造厂签订合同,中国化工装备总公司进行合同的鉴证,属于化学工业部安排任务的制造厂,由部下达指令性生产计划。
7.合同的执行
工程公司负责进行设备的技术交底,处理设备制造中的设计更改等技术问题,参加设备的监制、检验、试验和验收等工作。中国化工装备总公司负责协调、督促、检查设备制造厂合同条款的执行。
8.取费
收取承订设备总价1%-1.5%的服务费,其中暂定化工装备总公司收70%,工程公司收30%。

9.仲裁
对于在设备招标、投标以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合同双方应本着对国家高度负责的精神,友好协商解决,一般情况下应尊重使用单位的意见,关键问题由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和中国化工装备总公司协商解决,重大问题由部裁决。
10.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化工设备的招标、投标,其具体办法按照《化工设备招标、投标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国家林业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2012年第9号公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国家林业局对2011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确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94件,失效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07件。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告。

国家林业局
2012年10月23日




国家林业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印发《国家林业局关于接受民间生态绿化公益事业捐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办发字﹝2001﹞101号)
2. 国家林业局、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林业重点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办发﹝2001﹞540号)
3. 对《关于查处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林函策字﹝1993﹞109号)
4. 关于非法收购死虎、倒卖虎皮案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1993﹞289号)
5. 林业部关于森林植物检疫处罚有关问题的答复(林函策字﹝1995﹞133号)
6. 关于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能否再授权的答复(林函策字﹝1995﹞264号)
7. 林业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林业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复函(厅函策字﹝1996﹞28号)
8. 国家林业局关于如何区分林地和园地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1998﹞171号)
9. 国家林业局关于对吉林省安图县土地局向白河林业局征收土地年租金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1998﹞236号)
10. 国家林业局关于挖掘他人林木据为己有如何定性的复函(林函策字﹝1999﹞14号)
11. 国家林业局关于如何计算盗伐、滥伐林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1999﹞190号)
12. 国家林业局关于公路护路林更新采伐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1999﹞297号)
13. 国家林业局关于对鞍山市清理非法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0﹞76号)
14. 国家林业局关于森工企业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0﹞139号)
15. 国家林业局关于对进口木材检疫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0﹞193号)
16. 国家林业局关于对非法经营木材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0﹞275号)
17. 国家林业局关于黄羊冻体为野生动物产品的复函(林函策字﹝2000﹞295号)
18.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宅基地调整后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复函(办函策字﹝2001﹞35号)
19. 国家林业局关于对森林法第十五条规定解释的函(林函策字﹝2001﹞43号)
20. 国家林业局关于确定“林区”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1﹞44号)
21. 国家林业局关于在查处盗伐、滥伐林木案件中测算立木蓄积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1﹞45号)
22. 国家林业局关于在林区非法收购木炭行为如何定性的复函(林函策字﹝2001﹞48号)
23. 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规定具体应用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1﹞80号)
24.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征占用林地征收四项费用有关问题的复函(办函策字﹝2001﹞200号)
25. 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2﹞11号)
26. 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资源采伐、运输管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2﹞18号)
27. 国家林业局关于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执法权限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2﹞42号)
28. 国家林业局关于超强度采伐林木行为如何定性的复函(林函策字﹝2002﹞48号)
29. 国家林业局关于未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火烧枯死木”行为定性的复函(林函策字﹝2003﹞15号)
30. 国家林业局关于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林木行为定性的复函(林函策字﹝2003﹞17号)
31.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城市规划区内树木砍伐处罚执法权属问题的复函(办函策字﹝2003﹞36号)
32. 国家林业局关于如何适用《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有关规定的函(林函策字﹝2003﹞109号)
33. 国家林业局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有关规定的函(林函策字﹝2003﹞148号)
34. 国家林业局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有关规定的复函(林函策字﹝2003﹞159号)
35. 国家林业局关于处理林木使用权争议问题如何适用法律的复函(林函策字﹝2003﹞185号)
36. 国家林业局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有关规定的复函(林函策字﹝2003﹞201号)
37. 国家林业局关于适用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4﹞33号)
38. 国家林业局关于适用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有关规定的复函(林函策字﹝2004﹞54号)
39. 国家林业局关于采伐公路护路林执行法律法规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4﹞85号)
40. 国家林业局关于毁林案件中被毁坏林木及其伐桩灭失的立木蓄积测算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4﹞97号)
41. 国家林业局关于经济林用地性质的复函(林函策字﹝2005﹞121号)
42. 国家林业局关于滥伐经济林木有关问题的意见(林策发﹝2006﹞9号)
43. 国家林业局关于使用过期失效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6﹞99号)
44. 国家林业局关于盗伐、滥伐林木案件中有关违法事实认定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7﹞11号)
45. 国家林业局关于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或个人异地采购木材如何处理的复函(林策发﹝2007﹞102号)
46. 国家林业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适用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7﹞113号)
47. 国家林业局关于林木采伐和野生植物采集法律适用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7﹞148号)
48. 国家林业局关于河道林木采伐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7﹞159号)
49. 国家林业局关于公路护路林采伐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7﹞184号)
50. 国家林业局关于征占用林地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7﹞247号)
51. 国家林业局关于查处野生动物违法案件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8﹞54号)
52. 国家林业局关于采集(采伐)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树木)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8﹞189号)
53. 国家林业局关于在责任山、自留山上毁林种植甘蔗行为定性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8﹞216号)
54. 国家林业局关于缅甸陆龟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9﹞149号)
55.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农田内林木采伐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办策字﹝2009﹞183号)
56.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经营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林策发﹝2005﹞98号)
57. 国家林业局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监督管理办法(林策发﹝2005﹞166号)
58. 国家林业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在京单位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监督管理办法(林策发﹝2005﹞166号)
59. 国家林业局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监督管理办法(林策发﹝2005﹞166号)
60. 国家林业局公告2006年第6号(第一批34项林业行政许可内容)
61.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级森林公园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林策发﹝2009﹞206号)
62. 国家林业局关于合作(托管)造林有关问题的通知(林策发﹝2004﹞228号)
63. 关于加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工作的意见(林策发﹝2007﹞61号)
64. 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批准核发工作的通知(林策发﹝2006﹞224号)
65. 国家林业局关于采集(采伐)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树木)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林策发﹝2008﹞150号)
66. 林业部关于发布《森林植物检疫对象确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林策通字﹝1995﹞83号)
67. 关于国内托运、邮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检疫的联合通知(林造发﹝2001﹞523号)
68.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人造板检疫范围的通知(办造字﹝2002﹞32号)
69.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林业植物检疫人员检疫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办造字﹝2005﹞59号)
70.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灭虫药包及布撒器安全管理暂行方案》的通知(林造发﹝2006﹞210号)
71.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管理规定》的通知(林造发﹝2010﹞269号)
72.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造林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林造发﹝2002﹞92号)
73.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全国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实施方案》及有关规定的通知(林造发﹝2002﹞164号)
74.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和监管规定》的通知(林造发﹝2003﹞80号)
75.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经济林、花木之乡命名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全国经济林、花卉示范基地命名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审批主办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活动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办造字﹝2002﹞51号)
76.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关于违反森林资源管理规定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和《关于破坏森林资源重大行政案件报告制度的规定》的通知(林资发﹝2001﹞549号)
77. 林业部关于重申已核发《林权证》的林地不应再办理《土地使用证》的函(林函资字﹝1997﹞111号)
78. 国家林业局关于对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发放土地证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资字﹝2001﹞201号)
79. 国家林业局关于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意见(林资发﹝2004﹞132号)
80.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发放林权证有关问题的复函(办资字﹝2006﹞42号)
81.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7﹞33号)
82. 国家林业局关于执行《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2﹞275号)
83. 国家林业局关于占用征用国家级森林公园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5﹞16号)
84. 国家林业局关于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有关问题的复函(林资发﹝2006﹞114号)
85. 国家林业局关于涉嫌犯罪的非法占用林地项目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7﹞30号)
86.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人工用材林采伐管理政策的通知(林资发﹝2002﹞191号)
87.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区内种苗工程建设申请林木采伐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办资字﹝2002﹞16号)
88. 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树木采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3﹞41号)
89.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红树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3﹞81号)
90. 国家林业局关于严格天然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03﹞223号)
91. 国家林业局关于完善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03﹞244号)
92. 国家林业局关于征用、占用自然保护区林地采伐林木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4﹞95号)
93. 国家林业局关于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天然林保护工程区因占用征用林地采伐林木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4﹞137号)
94.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农田防护林采伐更新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05﹞217号)
95.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工业原料林采伐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06﹞110号)
96.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非商品材采伐限额使用问题答复的通知(办资字﹝2007﹞64号)
97.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森林凋落物及腐殖质开发利用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08﹞170号)
98.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防护林采伐审核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办资字﹝2008﹞70号)
99. 国家林业局关于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09﹞166号)
100. 关于颁发《林业部关于加强森林资源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林资字﹝1988﹞297号)
101. 关于印发《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数据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林资调﹝1998﹞22号)
102. 国家林业局关于颁发《“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林资发﹝2004﹞14号)
103.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实施纲要(试行)》的通知(林资发﹝2006﹞227号)
104. 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09﹞214号)
105.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商品林采伐限额结转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11﹞267号)
106.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2﹞237号)
107.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3﹞139号)
108.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6﹞109号)
109. 国家林业局关于对部分野生植物出口实行年度审批的通知(林护发﹝2006﹞105号)
110.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红松资源保护与野生红松籽采集利用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06﹞95号)
111.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野外大熊猫救护工作规定的通知(林护发﹝2001﹞68号)
112. 关于核准部分濒危野生动物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通知(林护通字﹝1993﹞48号)
113. 关于大力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和依法禁止濒危物种及其产品贸易宣传的通知(林护字﹝1993﹞63号)
114. 林业部关于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保护管理陆生野生动物行政处罚权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通字﹝1994﹞109号)
115. 林业部关于在野生动物案件中如何确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标准的通知(林策通字﹝1996﹞8号)
116. 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中涉及犀牛角价值标准的通知(林护发﹝2002﹞130号)
117. 国家林业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和开展标记试点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03﹞3号)
118.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麝类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03﹞30号)
119.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实验用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发﹝2004﹞124号)
120. 关于进一步加强麝、熊资源保护及其产品入药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04﹞252号)
121.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毛皮野生动物(兽类)驯养繁育利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林护发﹝2005﹞91号)
122. 国家林业局公告2006年第3号(麝香、豹骨等野生动物原材料及产品库存申报)
123. 关于对虎皮、豹皮及其制品实行标识管理和进一步规范其经营利用活动的通知(林护发﹝2007﹞206号)
124. 关于加强赛加羚羊、穿山甲、稀有蛇类资源保护和规范其产品入药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07﹞242号)
125.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象牙及其制品规范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08﹞258号)
126.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申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有关问题的通知(办护字﹝2001﹞10号)
127.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内进行影视拍摄等活动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06﹞120号)
128.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11﹞187号)
129. 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发﹝2001﹞551号)
130. 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的通知(林护字﹝1992﹞72号)
131. 关于贯彻执行《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通字﹝1993﹞36号)
132. 关于执行《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字﹝1993﹞74号)
133. 林业部关于发布《黑熊养殖利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林护通字﹝1997﹞56号)
134.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鸟类环志管理办法(试行)》和《鸟类环志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林护发﹝2002﹞33号)
135. 国家林业局关于促进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指导意见(林改发﹝2009﹞190号)
136. 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意见(林改发﹝2009﹞232号)
137. 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印发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通知(林安发﹝2001﹞156号)
138. 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林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林安发﹝2001﹞146号)
139. 国家林业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进口原木加工锯材出口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计发﹝2001﹞560号)
140.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林计发﹝2004﹞89号)
141.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计发﹝2006﹞61号)
142.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办计字﹝2009﹞93号)
143.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科技重奖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林科发﹝2004﹞100号)
144.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重点工程科技支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林科发﹝2006﹞3号)
145.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林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的通知(办科字﹝2007﹞41号)
146.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林科发﹝2009﹞106号)
147.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生物产业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林科发﹝2009﹞275号)
148. 林业部关于发布《林业部重点开放性实验室评审办法》、《林业部重点开放性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林科通字﹝1994﹞133号)
149.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社会团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林人发﹝2007﹞162号)
150.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林办发﹝2007﹞259号)
151.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建设种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林场发﹝2001﹞27号)
152. 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制度的通知(林场发﹝2001﹞105号)
153.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苗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发﹝2001﹞533号)
154.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抽查暂行规定》的通知(林场发﹝2002﹞93号)
155.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发﹝2002﹞186号)
156.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子采收管理规定》的通知(林场发﹝2007﹞142号)
157.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样式的通知(林场发﹝2007﹞241号)
158.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发﹝2008﹞88号)
159.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油茶种苗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林场发﹝2008﹞253号)
160. 关于取消《林木种苗检验员证》年检制度和调整《林木种苗检验员证样式》的通知(林场发﹝2011﹞153号)
161. 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林木种苗检验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林场发﹝2002﹞188号)
162.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建设规定的通知(林场发﹝2003﹞54号)
163.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考核办法》的通知(林场发﹝2003﹞131号)
164. 关于印发《国家生态文明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宣发﹝2009﹞84号)
165. 国家濒管办关于加强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管理的通知(濒办综字﹝1999﹞42号)
166. 关于进一步加强红松子(仁)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濒办字﹝2000﹞24号)
167. 国家濒管办关于禁止出口发菜及其制品有关问题的通知(濒办植字﹝2000﹞69号)
168. 国家濒管办关于加强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收费工作的通知(濒办字﹝2001﹞4号)
169. 关于进一步加强松茸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濒办字﹝2001﹞46号)
170. 国家濒管办关于禁止出口锹甲类昆虫的通知(濒办字﹝2001﹞73号)
171. 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中涉及走私的象牙及其制品价值标准的通知(林濒发﹝2001﹞234号)
172. 国家濒管办、海关总署、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在出入境口岸隔离区内商店摆卖珍贵动物和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的通知(濒办字﹝2002﹞53号)
173. 关于进一步加强红豆杉及其产品进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濒办字﹝2003﹞63号)
174. 国家濒管办关于印发《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单位备案登记和表现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濒办字﹝2004﹞71号)
175.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公告2004年第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行政许可事项公示内容)
176. 国家濒管办关于依法规范《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濒办字﹝2007﹞30号)
177.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2号(个人携带少量指定兰花品种的人工培植活体标本从广东省境内口岸直接赴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标签管理)
178. 国家濒管办关于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濒办字﹝2000﹞26号)
179. 国家濒管办关于加强活体爬行动物进出口管理工作的通知(濒办动字﹝2000﹞51号)
180. 国家濒管办关于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若干问题的通知(濒办字﹝2001﹞56号)
181.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核查验收办法》的通知(林天发﹝2001﹞180号)
182.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的通知(林退发﹝2001﹞550号)
183.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作业设计技术规定》的通知(林退发﹝2003﹞90号)
184.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监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办退字﹝2003﹞34号)
185.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退耕还林采伐问题的复函(办退字﹝2009﹞3号)
186.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还林阶段验收办法》的通知(林退发﹝2011﹞3号)
187.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年度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林退发﹝2009﹞294号)
188. 国家林业局关于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人工造林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沙发﹝2002﹞258号)
189.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区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若干意见(林沙发﹝2003﹞2号)
190. 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做好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区林分抚育和管护工作的通知(林沙发﹝2005﹞12号)
191.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沙产业的意见(林沙发﹝2010﹞278号)
192. 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湿地公园发展建设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05﹞118号)
193.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林湿发﹝2010﹞1号)
194.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征占用林地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林策发﹝2007﹞45号)
二、失效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 关于在林地内建设住宅问题的答复(林函策字﹝1989﹞88号)
2. 关于《森林法实施细则》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林函策字﹝1989﹞112号)
3. 关于《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有关问题的答复(林策法﹝1991﹞02号)
4. 关于地区行署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能否管辖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复函(林函策字﹝1991﹞108号)
5. 对“关于滥伐林木‘违法所得’如何认定的请示”的复函(厅函策字﹝1991﹞11号)
6. 关于《森林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解释的复函(林函策字﹝1991﹞244号)
7. 关于违反《森林法》第十九条如何处罚的复函(林函策字﹝1991﹞274号)
8. 关于林业执法证件等问题的复函(林策律﹝1991﹞12号)
9. 关于《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解释的复函(林函策字﹝1992﹞6号)
10. 关于“林区”概念所指范围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1992﹞15号)
11. 关于《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解释的复函(林函策字﹝1992﹞25号)
12. 关于林业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律﹝1992﹞04号)
13. 关于征用、临时使用集体林地征收费用请示的复函(林策律﹝1992﹞11号)
14. 关于实施木材运输检查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林策律﹝1992﹞14号)
15. 关于《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四)项的解释(林策字﹝1992﹞51号)
16. 对盗伐、滥伐森林和其它林木有关处罚问题的答复(林函策字﹝1992﹞243号)
17. 关于非法采伐责任田的林木如何处罚的答复(林策律﹝1993﹞01号)
18. 关于《木材运输检查监督办法》第七条的答复(林策律﹝1993﹞13号)
19. 关于对《林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解释的复函(林函策字﹝1993﹞291号)
20. 关于购买木材运输证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1993﹞317号)
21. 关于非法捕杀和出口昆虫标本案件定性处理的函复(林函策字﹝1993﹞322号)
22. 林业部关于《林地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答复(林函策字﹝1994﹞28号)
23. 林业部关于经济林地是否属于林地问题的函复(林函策字﹝1994﹞41号)
24. 林业部关于护路林管理中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1994﹞111号)
25. 对《关于何为“正当理由”的请示》的复函(林策监﹝1995﹞24号)
26. 林业部关于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核发的林权证书能否撤销的答复(林函策字﹝1995﹞212号)
27. 林业部关于《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四)项解释意见的函(林函策字﹝1995﹞67号)
28. 林业部对《关于如何适用<木材运输检查监督办法>等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林函策字﹝1995﹞137号)
29. 林业部对“关于滥伐林木‘违法所得’如何认定的请示”的复函(林函策字﹝1996﹞96号)
30. 林业部办公厅关于对私自填写使用木材运输证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复函(厅函策字﹝1996﹞37号)
31. 林业部办公厅对“关于《森林法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请示”的复函(厅函策字﹝1996﹞53号)
32. 林业部关于解释《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复函(林函策字﹝1997﹞30号)
33. 国家林业局关于连霍高速公路郑州段扩建工程占用的两侧防护林带是否属于林地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6﹞73号)
34. 国家林业局关于鲁林政发﹝2007﹞96号文的复函(林策发﹝2007﹞143号)
35. 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通知(林策发﹝2004﹞94号)
36. 国家林业局关于抓好灾后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林发明电﹝2008﹞18号)
37. 国家林业局印发《国家林业局关于造林质量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的通知(林造发﹝2001﹞416号)
38. 关于禁止从日本引进樱花树苗的通知(林护﹝1986﹞242号)
39. 林业部办公厅关于重申禁止从日本引进樱花树苗的通知(厅护字﹝1997﹞18号)
40. 林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植物检疫工作的通知(厅护字﹝1997﹞32号)
41. 国家林业局关于在全国开展无检疫对象苗圃建设工作的通知(林造发﹝1999﹞206号)
42.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的通知(林造发﹝2000﹞497号)
43.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松科植物产品检疫管理的紧急通知(林发明电﹝2002﹞14号)
44. 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灾区重建征占用林地服务工作的紧急通知(林资发﹝2008﹞34号)
45. 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扩大内需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9﹞100号)
46. 林业部关于实行使用林地许可证制度的通知(林资通字﹝1995﹞6号)
47. 关于实施使用林地许可证制度有关事宜的通知(林资(权)﹝1995﹞7号)
48.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征占用林地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监督检查方案》的通知(办资字﹝2009﹞5号)
49. 关于加强林区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林资字﹝1989﹞222号)
50. 关于出省木材运输证发放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字﹝1989﹞235号)
51. 关于实行凭证运输木材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字﹝1991﹞102号)
52. 林业部关于加强森林采伐限额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林资通字﹝1997﹞40号)
53.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木材凭证运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通字﹝1998﹞86号)
54.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林资发﹝2003﹞167号)
55. 林业部关于木片生产经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通字﹝1995﹞130号)
56. 关于颁发《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林资字﹝1989﹞327号)
57. 林业部关于加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林资通字﹝1995﹞41号)
58. 国家林业局关于对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实施效绩考核工作的通知(林资发﹝1999﹞140号)
59.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重点公益林认定核查办法》和《重点公益林管护核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林资发﹝2004﹞138号)
60. 关于清理整顿养熊场的紧急通知(林护通字﹝1993﹞131号)
61.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鸟类管理的紧急通知(林传﹝1999﹞51号)
62. 国家林业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严格控制野生动物经营利用和驯养繁殖活动的紧急通知(林发明电﹝2003﹞34号)
63. 关于适应形势需要做好严禁违法猎捕和经营陆生野生动物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03﹞99号)
64. 关于印发《中国保护大熊猫及其栖息地工程资金募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林护通字﹝1993﹞8号)
65. 关于实行《特许猎捕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字﹝1989﹞353号)
66. 关于加强珍稀野禽、野味和观赏野生动物出口管理工作的通知(林护字﹝1990﹞527号)
67. 关于妥善处理非正常来源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通知(林护通字﹝1992﹞118号)
68. 林业部关于加强鸵鸟养殖业管理的通知(林护通字﹝1996﹞120号)
69. 林业部关于加强野生动物园建设管理的通知(林护通字﹝1996﹞68号)
70.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鳄类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01﹞215号)
71.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01﹞345号)
72. 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梅花鹿等54种陆生野生动物名单的通知(林护发﹝2003﹞121号)
73.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03﹞185号)
74. 关于自然保护区开展旅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通字﹝1993﹞3号)
75. 林业部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内自然资源管理的通知(林护通字(1996)5号)
76.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森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省级统一招录暂行办法》的通知(办安字﹝2004﹞53号)
77. 林业部、公安部关于森林案件管辖范围及森林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暂行规定(林安﹝1986﹞342号)
78. 关于确定盗伐滥伐林木、毁坏幼树数量计算方法的意见(林检法﹝1989﹞1号)
79. 林业部、公安部关于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管辖及其立案标准的规定(林安字﹝1994﹞44号)
80. 关于林业保护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财综﹝1994﹞48号)
81. 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林财字﹝1995﹞67号)
82. 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关于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管理督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林财字﹝1996﹞65号)
83.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林计发﹝1999﹞126号)
84. 关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林业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办法》的通知((82)林科字34号)
85. 关于加强全国林业科学技术开发、推广重点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林科﹝1986﹞162号)
86. 关于发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科学技术研究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林科计﹝1988﹞23号)
87. 关于印发《林业部部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林科通字﹝1997﹞105号)
88.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种用林木种子(苗)进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林场发﹝2010﹞4号)
89.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年检制度规定》的通知(林场发﹝2003﹞13号)
90. 关于注册库存象牙的通知(濒办﹝1989﹞9号)
91. 濒管办关于发布《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申办审批程序(暂行)》的通知(濒办字﹝1999﹞6号)
92. 国家濒管办关于野生鸟类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濒办动字﹝1999﹞115号)
93. 国家濒管办关于进一步做好禁止野生鸟类出口工作的紧急通知(濒办动字﹝2000﹞22号)
94. 国家濒管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龟鳖类贸易管理的通知(濒办字﹝2001﹞45号)
95. 国家濒管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生蛙类出口管理工作的通知(濒办字﹝2001﹞62号)
96. 关于统一使用《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的通知(濒办字﹝2001﹞67号)
97. 国家濒管办关于暂停从部分国家进口特定野生动物物种标本的通知(濒办字﹝2001﹞72号)
98. 国家濒管办关于停止受理部分龟鳖类进口申请的通知(濒办字﹝2002﹞41号)
99. 国家濒管办关于贯彻落实《关于适应形势需要做好严禁违法猎捕和经营陆生野生动物工作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濒办字﹝2003﹞67号)
100.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天发﹝2004﹞149号)
101.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办天字﹝2006﹞96号)
102.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营造林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天发﹝2007﹞219号)
103. 关于印发《“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林策字﹝1990﹞466号)
104.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林退发﹝2001﹞521号)
105.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还林阶段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林退发﹝2008﹞146号)
106.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林产品交易会管理的通知(林行发﹝2003﹞29号)
107. 国家林业局关于植物新品种保护代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林科发﹝2000﹞136号)


财政部关于国有外贸企业执行《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国有外贸企业执行《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3年6月7日,财政部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贯彻落实《企业财务通则》,做好财务制度改革工作,财政部颁发了《关于贯彻实施新的企业财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国有企业在新旧财务制度转换过程中的若干政策衔接问题作出了统一规定。现就国有外贸企业的一些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建立资本金制度后,现有资金如何处理问题
外贸企业按《通知》执行后,对于以入股方式向职工个人筹措的资金,作为个人资本金,但实行风险抵押承包或集资经营办法的企业,对职工交纳的承包风险抵押款或集资款,作为流动负债。
企业结余的出口风险基金、后备基金结合生产发展基金一并处理。结余的专用拨款和专用基金中的茶叶蚕茧改进费,转作国家资本金。
企业结余的职工福利基金应按来源的比例,将从成本、费用中提取的福利费结余转作流动负债;将从留用资金及其他来源形成的集体福利基金结余,转作公益金管理。
企业挂帐的以前年度超亏自补资金以及归还1987年底以前专项借款形成的挂帐款,按以下顺序弥补:专用基金(不含更新改造基金、大修理基金和茶叶蚕茧改进费)、出口风险基金、后备基金。未弥补完的余额,列入未分配利润以负数反映。
企业主管部门集中收取的企业留利资金,应在年度决算中单独反映。企业如收到上级拨入用于弥补亏损的款项,列入本年利润核算;如收到上级拨入用于建设的款项,作为国家专项拨款处理。
企业专用资金备抵余额,属于专用基金和专用拨款的结余,应按原渠道恢复为专用基金和专用拨款后予以处理。
二、关于规范成本开支范围,改革费用核算制度问题
1.国内进货成本统一按原始价格核算后,外贸企业在1993年6月30日以前的库存出口商品、库存其他商品和在途出口商品仍按原有规定核算,所含进货费用(即购进和调入商品在到达交货地车站、码头以前支付的各项费用和手续费)随销售随处理;在1993年7月1日以后购进和调入商品发生的进货费用直接列作经营费用,计入本期损益。
国内购进商品的原始价格与经营费用按下列原则划分:
从工厂直接购入的商品,以工厂开出售货发票所列价格为原始价格,在价格之外支付工厂代垫的运杂费、保险费、保管费等计入经营费用;
从门市直接收购的商品,以实际支付的价格总额和应缴纳税金为原始价格,购入以后支付的各项费用计入经营费用;
从其他企业调入的商品,按其他企业的原始价格执行,支付其他企业的调拨经营费或运杂费、保险费、保管费、挑选整理费、包装费、手续费等各项费用计入经营费用,支付其他企业的利息应计入财务费用;
委托其他企业收购的商品,按其他企业实际支付的价格总额和应缴纳的税金为原始价格,支付受托企业的各项费用比照支付其他企业调拨费用处理;从其他企业购入的商品,以其他企业开出售货发票所列价格为原始价格,在价格之外支付的代垫运杂费、保险费、保管费等计入经营费用。
2.执行新的财务制度后,外贸企业出口成本中不再列支供货出口奖励、出口风险支出、织内销绸用丝补贴支出。原规定经批准从商品流通费中在限额内按实列支的简易建筑费,不再从费用中列支。经营茶叶、丝绸的出口企业所提的茶叶、蚕茧改进费,不再按标准提取,企业可根据需要按实列支,其中茶叶、蚕茧改进费并入技术开发费,茧灶维修费作为固定资产修理费,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外贸企业缴纳的商会会费,允许计入管理费用。各地方自行规定从成本、费用中提取新产品开发基金、技术开发费、简易建筑费、外贸实业基金等不规范的做法,一律废止。
3.《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的涉外费,是指出国费用和实行报帐制的境外机构经费。允许在管理费用中按规定比例内据实列支的业务招待费,包括接待国内、国外宾客的宴请费、礼品费、举办招待会经费和由企业负担的其他接待费用,以及开展国内外购销业务中必需的活动经费。
4.企业从国外购进商品的进价成本是指进口商品在到达目的港口以前发生的各种支出。委托其他单位代理进口商品,支付的手续费、到达目的港口以后的港口费用、运杂费、检验费、劳务费等应直接计入经营费用;支付的受托单位代垫资金利息及银行财务费,计入财务费用;在进口合同价格之外结算承付的属进口商品到达目的港口以前的运费、保险费计入进价成本,收入或支付的佣金冲减或计入进价成本。
三、关于改革营业收入以及利润分配核算管理制度问题
1.一切业务收入均必须纳入损益核算。在进出口业务中发生的速遣费收入、涉外保险劳务费收入以及其他各项劳务费、酬金收入,列入其他业务收入核算。企业调剂外汇(包括各类留成、奖励等外汇)发生的外汇价差收入,一律列入汇兑损益核算。易货贸易业务必须纳入损益核算,具体办法另行下发。
2.代理进口、代理出口业务属于代购、代销性质,改按代购代销业务进行核算,不再把代理进口成本和代理出口销售收入纳入本企业盈亏核算,但对货款及有关费用的结算办法继续按原有规定执行。对原加工补偿出口销售业务,属于外贸企业自营的,作为商品销售业务核算;属于外贸企业代理的,改按代购代销业务核算。
3.对出口商品调拨业务,调出企业以自营方式向调入企业收取的经管费,计入商品销售收入;如以代理方式向调入企业收取手续费的,则按代购代销业务进行核算。
4.根据《企业财务通则》规定,企业发生的逾期三年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作为坏账损失处理。结合实际情况,外贸企业对以前发生的逾期应收款项,应进行清理,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以及以后发生的逾期三年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每笔金额超过20万元或全年累计金额超过50万元的,要报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核批准。
5.外贸企业如期按《企业财务通则》和《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实行统一的利润分配制度后,“八五”期间,企业在不发生亏损挂帐的前提下,对属于同类产品三年内的对外来料加工装配工缴费纯收入、速遣费收入净额、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付给的涉外保险劳务费和全年累计30万元以内的技术转让净收入,可以继续作为单项留利,全部转作盈余公积金。其他各种单项留利政策一律停止执行。
四、关于改革工资财务管理制度问题
按照《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职工工资分别列入经营费用和管理费用。为了维护国家及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增加企业的积累,外贸企业发放的各项奖金计入费用必须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实行缴纳所得税并将税后利润按资分配办法的企业,允许将全部职工奖金计入费用;实行上缴利润办法的企业,职工奖金计入费用要分步实施,具体步骤由财政机关根据企业的承受能力决定,即:中央企业由财政部决定,地方企业由各省级财政厅(局)决定。
2.对于职工奖金计入费用的企业,各地财政机关对外贸企业的工资总额原则上按照本地区省级劳动部门统计公布的上年每人平均工资总额和本年物价指数,以及企业正式职工人数进行核定。实行总额包干,不得突破。
如果实行上述办法的条件尚不具备,可以实行“总挂总提”的工效挂钩办法,将工资总额与实现利润挂钩,并考核出口收汇和企业净资产增值指标,把职工工资的增长控制在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之内。外贸企业工效挂钩办法,必须报经主管财政机关和劳动部门审核批准。
3.对于职工奖金尚未计入费用的企业,所需奖励基金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从企业缴纳所得税(或相当于所得税的利润)后的利润中提取,同时作为流动负债管理。
4.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后,取消各部门、各地方规定的一切单项奖励政策,实行规范化的职工工资财务管理制度。
五、关于住房等职工集体福利设施财务管理问题
根据《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企业非经营用固定资产要分别核算。外贸企业自行购建住房等职工集体福利设施,不得超过累计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公益金总额,同时要按购建职工集体福利设施的金额将公益金结转盈余公积金。职工住房的收支要单独管理、单独核算,按规定年限计算的折旧费,可以计入管理费用,但日常维护管理费用应从收取的租金中支付,收取的租金实难解决的大宗修理费用(不含应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室内装修、装璜支出),在报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核后,也可计入管理费用。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房改规定,向职工出售住房发生的净损失(即所得收入与住房帐面净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
六、关于经贸教育补助资金的财务管理问题
为了支持经贸教育事业的发展,加速经贸人才的培养,解决经贸教育事业经费不足的问题,可以实行“集资办学”的办法,由经贸院校向用人单位筹集部分事业经费。外贸企业自愿支付的经贸教育补助资金,计入营业外支出。经贸院校筹集的资金,用于补充财政拨入事业经费以及自筹基本建设之不足,不得挪作它用,并如数列入年终决算报送主管财政机关审核批复。财政部、经贸部联合印发的《筹集经贸教育补助资金规定》相应废止。
七、关于编报外汇收支情况表问题
外贸企业统一执行《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后,为了满足国家宏观管理的需要,促进企业加强外汇核算,除按规定编报月份、年度会计报表以外,年度终了时必须加报《外汇收支使用情况表》,系统地反映企业出口收汇、进口用汇以及自有外汇的来源、使用和结余情况,随同年度会计报表一并报送主管财政机关。报表格式,将另行印发。
八、关于年度财务报告的审核批复问题
按照《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企业按期提供的年度财务报告应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查签字后,报送主管财政机关。外贸企业的年度财务报告,属于外商投资性质和股份经营组织形式部分,应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查签字;属于国有企业及其控股企业部分,如不具备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查条件,则应由主管财政机关直接审核批复。
九、关于企业多种经营如何执行新制度问题
外贸企业开展科、工、贸多种经营,组建集团性质的经济实体后,如何执行新制度,应视其主管业务而定。凡以商品流通为主营业务的、具备法人资格的独立核算企业,应执行《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对企业内部的某些独立核算单位如不以商品流通为主营业务,可按其业务性质执行相应的财务制度。企业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内部管理需要,可制定内部的财务管理规定,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十、关于新的财务制度组织实施问题
新的财务制度由各级财政机关按照企业的财政预算管理级次组织实施,即:中央外贸企业由财政部组织实施,地方外贸企业由地方财政厅(局)组织实施。各级财政机关要认真部署,加强外贸企业在新旧制度转换中的指导、检查、监督,保证企业顺利地向新的财务制度实现平稳过渡。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以便进一步补充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