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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重点企业信用信息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11 02:53:5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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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重点企业信用信息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重点企业信用信息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0〕1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绍兴市重点企业信用信息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绍兴市重点企业信用信息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重点企业发展,维护区域经济金融稳定,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绍政发〔2009〕62号)和《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企业风险防范预警体系的通知》(绍政办发〔2009〕187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绍兴市重点企业信用信息库(以下简称“信息库”)采集、整理、保存重点企业信用信息,为市委、市政府及有关单位提供决策支持服务。
  第三条 信息库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会同市经贸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绍兴银监分局和有关商业银行共同参与建设。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企业(或信息库入库对象)原则上为绍兴市内年销售额10亿元以上的企业。重点企业名录实行年度管理,动态调整。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企业信用信息包括:
  (一)信贷信用信息,指重点企业贷款、保理、贸易融资、票据贴现、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欠息、垫款等信用信息,以及贷款主要银行分布情况;
  (二)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重点企业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三)重点企业法定代表人信用报告中贷款和信用卡信用信息;
  (四)重点企业法定代表人涉赌、涉毒及突然失踪、死亡信息,本人、配偶及子女移民信息。
   第六条 重点企业名单由市经贸委根据上年销售额确定,于每年第一季度内提供给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和市工商局。
  第七条 重点企业法定代表人名单由市工商局确定。市工商局收到重点企业名单后,在10个工作日内查询、确定重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名单,并提供给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年度内法定代表人若有变更,市工商局应在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信息提供给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
  第八条 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收到市经贸委提供的重点企业名单后,对新增的重点企业应及时确定监测银行并通知该行实施监测;收到市工商局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名单后,应及时通知市公安局和有关商业银行。各有关单位自收到变更信息的当季起,按变更后的重点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名单采集和报送(提供)相关信息。
   第九条 信贷信用信息由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负责采集,每季采集1次。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及各县(市)支行通过查询企业征信系统,提取当地重点企业信贷信用信息,分别录入《重点企业信贷余额表》、《重点企业不良负债信息表》和《重点企业贷款主要银行分布表》电子表格(详见附件1、2、3)。
  第十条 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由有关商业银行负责报送,每年采集、报送1次。各有关商业银行向重点企业采集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后,录入贷款卡年审中使用的财务报表电子模板,于第二季度后15日内分别报当地人民银行(其中绍兴市区及绍兴县的,由各有关商业银行市级机构报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
  第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贷款和信用卡信用信息由有关商业银行负责报送,每季采集、报送1次。各有关商业银行经重点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后,通过查询个人征信系统,提取其信用报告中有关信息,录入《重点企业法定代表人贷款和信用卡信用信息表》电子表格(详见附件4),于季后15日内分别报当地人民银行(其中绍兴市区及绍兴县的,由各有关商业银行市级机构报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
  第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涉赌、涉毒及突然失踪、死亡信息,本人、配偶及子女移民信息由市公安局提供,每季采集、提供1次。市公安局通过查询内部信息系统,将法定代表人有关信息录入《重点企业法定代表人违法违规行为记录表》和《重点企业法定代表人、配偶及子女移民信息表》电子表格(详见附件5、6),于季后15日内提供给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
  第十三条 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按季汇总各有关单位报送(提供)的重点企业信用信息,经整理后,将其录入信息库。
  第十四条 为保障信息库信息安全,信息库查询实行审批制。参与信息库建设的各有关部门和有关商业银行查询时,应先向市经贸委提供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工作联系函,经市经贸委主任签字同意后,再由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行长审批,并向市政府办公室备案。查询时应根据申请的内容进行查询。
  需要查询上年销售额超50亿元企业的信息,应先向市经贸委提供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工作联系函,经市经贸委主任签字同意后,再经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行长签字同意,然后书面向市政府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批准后,交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办理。
  第十五条 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应加强内控管理,明确工作职责,建立查询登记制度,确保信息库信息安全。
  第十六条 各有关单位应按照保密规定要求,做好信息库信息的保密工作,相关工作人员应为在工作中知悉的重点企业和法定代表人信用信息保密。
  第十七条 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建立信息库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落实部门和专人,切实负起各自承担的职责,严格依据本办法,认真做好信息库信息报送工作。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附件:1.重点企业信贷余额表
  2.重点企业不良负债信息表
  3.重点企业贷款主要银行分布表
  4.重点企业法定代表人贷款和信用卡信用信息表
  5.重点企业法定代表人违法违规行为记录表
  6.重点企业法定代表人、配偶及子女移民信息表


  
  附件1:
重点企业信贷余额表
年 季
填报单位: 金额单位:万元 序号 企业名称 贷款 保理 贸易融资 票据贴现 承兑汇票 信用证 保函 备注







本表数据为季末余额,按季采集。
制表人: 联系电话:





附件2:
重点企业不良负债信息表
年 季
  填报单位: 金额单位:万元
序号 企业名称 不良负债余额 欠息 垫款 备注
贷款 保理 贸易融资 票据贴现 承兑汇票 信用证 保函 表内 表外







  本表数据为季末余额,按季采集。
  制表人: 联系电话:
  
  附件3:
  
重点企业贷款主要银行分布表
年 季
  填报单位: 金额单位:万元
序号 企业名称 市内银行贷款 市外银行贷款合计 贷款

行 农
行 中
行 建
行 交
行 绍兴
银行 绍兴县
农合 诸暨农合 上虞农合 嵊州农合 合计 总计







  本表数据为季末余额,按季采集。
  
  制表人: 联系电话:
  附件4:
重点企业法定代表人贷款和信用卡信用信息表
年 季
  填报单位: 金额单位:万元
序号 企业名称 法定
代表人 贷款 信用卡 为他人贷款担保
贷款余额 当前逾期总额 累计逾期次数 贷记卡使用额度 准贷记卡透支余额 当前逾期总额 合同担保金额 被担保贷款实际本金余额







  本表数据从个人信用报告取得,按季采集。
  
  制表人: 联系电话:



  附件5:
  
重点企业法定代表人违法违规行为记录表
年 季
  填报单位:
序号 企业名称 法定
代表人 涉赌 涉毒 失踪、死亡情况
事实 处理结果 事实 处理结果 事实 处理结果







  本表信息按季采集,用文字说明。
  
  制表人: 联系电话:
  

附件6:
重点企业法定代表人、配偶及子女移民信息表
年  季
  填报单位:
序号 企业名称 有关移民信息
法定代表人 配偶 子女1 子女2







  本表信息按季采集,用文字说明。
  
  制表人: 联系电话:


  
  


财政部、劳动部关于印制公司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劳动部


财政部、劳动部关于印制公司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劳动部



中国人民银行:
你们银函(1991)48号《关于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印制总公司第二期承包经营责任制方案〉的函》收悉。经与你行多次协商,同意1991年~1993年期间,对你们所属印制公司在实行“税利分流、税后还贷、税后承包”试点办法的同时,继续实行“三保一挂”的承包经营
责任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印制公司“三保一挂”的承包内容有:
1.保国家货币印制品种、数量、质量的指令性计划指标的完成,以年度下达计划为考核指标;保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任务的完成;保缴纳所得税及税后承包上缴利润指标的完成。
2.印制公司实行工资、奖金“分挂分提”的办法,即进成本的工资总额与完成年度货币印制计划和上缴税利(所得税、承包上缴利润和超基数上缴利润)复合挂钩,奖金仍在留利中提取,使用的效益工资及奖金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复合挂钩的比例为四六开,即职工工资总额的40%与完成货币印制计划挂钩,企业完成年度计划,按20%计提新增效益工资;职工工资总额的60%与上缴税利挂钩,挂钩浮动比例为1:0.8,即企业上缴税利每增长1%,职工工资总额(60%部分)增长0.8%,上缴
税利下降时,工资总额(60%部分)相应下浮。复合挂钩后的新增效益工资,均在成本中列支。
4.承包期间,企业完不成上缴税利(包括所得税和承包上缴利润)指标,不得提取效益工资。
5.核定印制公司1991年挂钩工资基数为42353.32千元。
二、鉴于印制企业是印制货币的特殊企业,为了加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高度责任感,同意每人每个工作日按1元标准给予补贴,从企业留利中列支。
三、承包期内,除因国家税种、税率变动,对收入有较大影响可考虑调整利润基数外,其他因素一律不予调整。凡国家调整主要原材料价格,调整幅度在5%以上,从而导致造币成本较大幅度上升而发生的财务负担问题,由人民银行商财政部同意后,对人民银行钞币印制费作适当调整

四、承包期间印制公司如完不成下列指标,要相应扣减当年新增效益工资。
1.国家指令性商品计划没有完成,产品质量达不到规定指标时,扣减新增效益工资的20%。
2.技改任务没有按期完成,固定资产增值没有达到规定要求,扣减新增效益工资的20%。
3.如发生安全事故,相应扣减一定比例的新增效益工资。
五、印制公司总承包后,对所属企事业单位进行发包,并在企业内部实行经理、厂长负责制、任期目标责任制和任期终结审计制,全面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定期进行经济活动分析,以保证公司承包经营责任制的贯彻和落实。
六、为切实落实印制公司承包经营责任制,由人民银行和印制公司签定承包经营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协议书和印制公司对所属单位确定的承包方案报送财政部、劳动部备案。



1991年6月12日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玉东新区、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玉林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就业,着力改善民生,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1〕2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扶持的微型企业是指从业人员(含投资者)20人及以下、出资数额或注册资本10万元及以下,依法注册登记,且营业执照当中标注“微型企业”的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微型企业的申请创办、扶持发展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创办微型企业可享受国家、自治区规定的资本金补助、税收奖励、培训补助、融资担保扶持、贷款贴息、减免行政规费、资金和项目支持等扶持政策。
第五条 成立玉林市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担任组长,分管财政及工商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有关副秘书长及工商、工信、教育、科技、公安、监察、民政、财政、人力社保、国土、环保、农业、商务、文化、国资、移民、团市委、残联、地税、质监、金融、国税、人民银行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我市微型企业发展所涉及的问题,研究制定有关改革措施,督促各级各部门共同做好促进微型企业发展有关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微企办”),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应成立领导机构,明确专人、专门机构统筹协调此项工作。
第六条 各职能部门职责分工:
工商部门会同工信、财政、商务等部门负责指导辖区内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工作,对微型企业发展进行监管;财政部门负责筹措本级专项资金,指导下级财政部门落实财政资金补助政策,加强对财政扶持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监管;人力社保部门会同教育、工商等部门,组织开展微型企业创业培训;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承担对微型企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同时会同所在地人力社保、财政等部门,协商解决微型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落实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税务部门负责税费的征收和优惠政策的执行;金融办加强政策指导,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大对微型企业的信贷扶持;环保部门在微型企业中做好节能减排技术和高效节能环保产品(设备)的推广应用,鼓励微型企业发展循环经济;工信、科技等部门加强微型企业技术引进和技术改造工作指导力度,促进从事新兴产业的微型企业发展;质监部门注重对企业树立质量意识的引导,加强对企业规范生产的监管和帮扶;监察部门负责对扶持工作进行全面监督;公安、国土、环保、农业、文化、国资、移民、民政、团市委、残联等部门和单位主动协调牵头部门做好促进微型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注册登记

第七条 在营业执照中标注“微型企业”的投资者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广西壮族自治区户籍(含集体户口);
(二)在拟创办的微型企业所在地居住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城镇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农转非”人员、库区移民、被征地拆迁户、残疾人、城乡退役军人等(以下简称“八类人群”);
(三)无在办企业(不含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下同);
(四)不属于国家禁止经商办企业的人员;
(五)属于“八类人群”的投资者与他人创办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其出资比例不得低于全体投资人出资额的50%;
(六)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八条 微型企业的创办人应当向所在地工商部门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在提交名称预先核准申请材料的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户口簿;
(四)居住证明;
(五)属于“八类人群”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居住地与身份证明或户口簿载明的住址一致的,申请人可不提交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材料。
第九条 工商部门接到创办人申请材料后,经审查合格,予以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在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后用括号标注“微型企业”字样。
第十条 申请人通过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应在拟创业所在地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以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开设临时存款账户,将投资资金存入该账户。
第十一条 微型企业的创办人投资资金到位后,向拟创办企业所在地工商部门申请办理设立或开业登记。
工商部门收到登记申请后,按照企业登记的有关规定予以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微型企业营业执照,在营业执照的企业名称后用括号标注“微型企业”字样。

第三章 创业培训

第十二条 微型企业创业培训纳入市、县(市、区)创业培训计划。由人力社保部门牵头,会同教育、财政、工商等部门制定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年度计划。
第十三条 微型企业的创办人在取得名称预先核准或营业执照后,凭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微型企业营业执照向人力社保部门申请创业培训。已经接受创业培训或具有相关创业知识的创业者可不参加(由人力社保部门确认)。
第十四条 人力社保部门对具备条件的人员纳入创业培训计划,组织对微型企业创业者进行创业知识培训。
第十五条 微型企业创业培训补贴标准及申报程序由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会同人力社保部门确定。符合微型企业创业培训相关规定的,由财政部门按照标准给予微型企业创业培训补贴。培训补贴由经当地创业办认定的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向同级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由财政部门从当地创业专项资金中划拨。
第十六条 微型企业创业培训以提高申请人创业能力为目的,开展政策解读、项目选择、担保贷款、企业管理、市场营销、会计核算、合同签订及风险的规避、员工聘用与社会保障、工商税务知识、创业实例分析、创业投资计划书制订等内容的培训。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应当出具结业鉴定意见。

第四章 财政补助

第十七条 “十二五”期间,市、县财政部门根据每年微型企业发展规划,安排微型企业发展资金预算。
补助比例控制在投资者实缴到位注册资本或出资数额(不包括财政补助数、下同)的30%以内。其中,玉林市城区新创办微型企业的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负担30%,市本级财政负担40%,玉州区(福绵管理区、玉东新区)财政负担30%;各县辖区内新创办微型企业的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负担50%,县财政负担50%。
第十八条 由市、县人民政府组建扶持资金发放评审委员会,严格审查投资者资格条件、投资计划可行性等,评审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 微型企业创办人应当在取得微型企业营业执照30天内向微型企业扶持资金发放评审委员会申请扶持资金,申请扶持资金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微型企业营业执照;
(二)培训机构结业鉴定意见(按本办法规定不参加创业培训的,要提交确认证明);
(三)投资计划书;
(四)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二十条 申请人或其他组织、个人对是否给予扶持的决定有异议的,在15日内可向上一级微企办申诉。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通过审核后,财政部门按照审定的补助比例在15个工作日内将资本金补助资金转入申请人开设的帐户。

第五章 其他扶持

第二十二条 “十二五”期间,从微型企业成立次年起,财政部门将微型企业上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由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统一奖励给企业,奖励总额以微型企业实缴到位的注册资本或出资额金额为上限。
微型企业依法享受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微型企业可在开户银行申请微型企业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用于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参照《广西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得超过申请人在注册资金中出资金额的50%,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适当上浮,但最高不超过3个百分点。贷款发放原则上应在借款人向银行提出借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微型企业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并按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贴息和担保费用补贴。
第二十四条 具备抵押或担保条件的微型企业,在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时,按照《广西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持工商、税务核发的工商登记证、税务登记证、抵押物清单或担保合同等有效证件向所在地的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县(市、区)政府分别指定专业担保公司为微型企业提供担保。县(市、区)指定当地专业担保公司为微型企业提供担保的,由市人民政府指定专业担保公司实行再担保;
对尚未建立担保机构的县(市、区),可采取选择积极参与扶持计划、愿意提供小额担保贷款的银行金融机构,将相应的担保基金专户存储,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担保基金与贷款余额1:5的比例向微型企业发放小额担保贷款。
第二十六条 对属于个人独资企业形式的微型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免收工商登记、变更登记、年检费。
“十二五”期间,对属于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微型企业,按有关规定按现行收费标准20%的额度收取工商登记、变更登记、年检费。
第二十七条 新设立、变更的各类微型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免收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地方分成部分的行政性收费;按照有关规定免收办理税务登记证(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补办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和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工本费。
第二十八条 全市各级各部门应在现行资金政策和项目安排上对微型给予与其他企业同等的待遇。工信、科技、商务、环保、农业、交通等部门应在各种专项扶持资金、项目资金等政策性扶持资金安排上向微型企业倾斜。微型企业能够纳入的均应纳入,给予安排,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优先予以扶持。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责令企业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按投资计划书使用资本金补助资金的;
(二)采用欺骗手段取得被扶持资格的;
(三)出租、出借被扶持资格的;
(四)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抽逃注册资本的;
(五)资本金补助不列入资本公积核算,其他补贴不按规定列入企业收益核算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 各级资金评审委员会要定期公布财政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和受助创业者、企业的基本情况,接受公民、组织对公布信息的查询。
第三十一条 微型企业主要登记事项发生表更或注销,应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时到工商、税务、质检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第三十二条 各级工商、税务、财政、人力社保、金融、国土等部门、单位应密切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微型企业资金用途、开业状况、关闭注销、雇工情况等实行全过程监管,严厉查处套取、抽逃、转移资金和资产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微型企业创办人恶意骗取、套取、挪用资本金补助资金等违法行为应当记入企业征信系统或个人征信系统。相关行政机关、金融机构依据不良信用记录,在银行信贷、行政许可、政策扶持等工作中依法对违法当事人采取禁止或限制措施。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力社保、财政等部门应加强对微型企业创业培训质量、培训补贴资金申领的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对培训机构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人力社保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一)弄虚作假,骗取培训补助费用的;
(二)当年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创业培训目标任务的;
(三)连续两年培训合格率低于90%或结业鉴定准确率低于80%的;
(四)连续两年培训学员的满意率低于80%的。
第三十六条 由监察部门牵头,会同财政、人力社保、审计等部门加强对微型企业发展申请、审批、资金发放等环节的全过程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截留、挤占、滞留、挪用、骗取、套取财政资金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指“八类人群”包括:
(一)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是指持有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或技术专业学校的有效毕业证件的毕业生;
(二)城镇失业人员。是指持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并进行失业登记的城镇户籍人员;
(三)返乡农民工。是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在户籍所在地之外务工经商1年以上,现已返乡的农村户籍人员;
(四)“农转非”人员。是指享受“农转非”政策,由农村户籍登记为城镇居民身份的人员,包括:农村户籍人员购买城镇商品住房、父母投靠城镇子女、子女自愿投靠城镇身边无子女的父母、夫妻投靠等;以及农村集体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进行了城镇居民身份登记的原农村户籍人员;
(五)库区移民。是指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和水库淹没影响的搬迁安置人口和生产安置人口;
(六)被征地拆迁户。是指因住宅所在地块被政府依法征收、征用而拆迁的居民。征地时已作就业安置的人员除外;
(七)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并具备创业能力的居民;
(八)城乡退役军人。是指本市区域内,城镇户籍和农村户籍的退役士官和义务兵。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件,已安置工作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居住证明”包括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和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相关居住证明材料。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只能享受一次微型企业扶持政策。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玉林市微型企业办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