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8〕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上海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三月三日
上海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引导和激励各行各业的组织加强质量管理,改进和提高全市产品与服务质量水平,追求和实现卓越的经营绩效,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品牌和组织,加快建设上海“四个中心”,实现“四个率先”和全面提升城市国际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发布的《质量振兴纲要》和《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等,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上海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市长质量奖设“组织”和“个人”两类奖项。
第三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定坚持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推进各类组织实施卓越绩效管理,鼓励各方面人士为本市质量工作做出杰出贡献,提升组织核心竞争力和城市国际竞争力,促进上海国民经济持续、协调和健康发展。
第四条市长质量奖每年度根据全市质量工作情况进行评定。在组织或个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相关部门或组织推荐,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进行评定。
获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原则上每年各不超过两个。
第五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定不向组织或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奖励和工作经费列入当年度市财政预算。
第二章评定对象
第六条市长质量奖主要授予实施质量管理并取得卓越经营绩效的各类组织和为质量振兴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本办法所称的组织,是指本市企业、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本办法所称的个人,是指本市从事质量工作的自然人,包括组织的员工及从事质量教学、科研、管理等人员。
第三章组织与领导
第七条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质量技监局负责市长质量奖的评审组织工作,其主要职责为:负责制定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原则;制订《上海市市长质量奖评价标准》、《上海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程序细则》和《上海市市长质量奖评审人员管理实施细则》等;培训、评聘市长质量奖评审人员;委派评审观察员;组织相关部门审定并提出获奖组织、个人推荐名单。
第八条市长质量奖评审人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经济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具有5年以上的质量管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
(三)接受过质量管理相关知识的系统培训,掌握质量管理新知识和方法,掌握经营管理的有关知识;
(四)掌握《上海市市长质量奖评价标准》的评审方法和技巧,具有敏锐的观察力和准确、快速的反应能力,具有全面的综合分析、独立判断和沟通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评审人员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公正严明。
第九条由市质量技监局组织开展市长质量奖评审人员培训。经考核,对符合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评审人员,颁发证书。
第十条本市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市、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业、本地区创市长质量奖组织或个人的培育、推荐,以及获市长质量奖组织或个人的宣传工作。
第四章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组织申报市长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行5年以上;
(二)建立了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或其他相关行业的管理体系,形成了自我完善的质量改进机制;
(三)具有卓越的经营绩效,近3年来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处于国内或同行业领先地位;
(四)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五)近3年内无重大的质量、安全、设备、伤亡、火灾、爆炸、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无因组织责任导致的重大用户(顾客)投诉,没有发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二条个人申报市长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质量工作10年以上;
(二)质量意识和创新能力强,社会知名度高;
(三)具有卓有成效的质量管理理论研究成果或丰富的实践经验,为提高质量做出了突出贡献;
(四)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道德;
(五)个人所属的组织近3年内无重大的质量、安全、设备、伤亡、火灾、爆炸、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
第五章评价标准
第十三条市长质量奖评价标准,采用《上海市市长质量奖评价标准》。
第十四条市长质量奖评价标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可适时进行修订。
第六章评定办法
第十五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定办法主要包括:
(一)申报。凡符合市长质量奖申报条件的组织和个人,根据自愿的原则,填写《上海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按照《上海市市长质量奖评价标准》和填报要求,对本组织或个人的质量工作业绩进行自我评价和说明。
《上海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及必要的证实性材料,经市有关主管部门、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行业主管部门之一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市质量技监局。
(二)资格审查。市质量技监局对申报组织或个人的基本条件、推荐意见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正式受理其申报。
(三)资料评审。市质量技监局组织评审人员对资格审查合格的组织或个人进行资料评审,并根据资料评审结果,确定进行现场评审的组织或个人名单。
对未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或个人,由市质量技监局反馈评审结果。
(四)现场评审。市质量技监局按照确定的现场评审名单成立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并由评审组提出现场评审报告。
(五)综合评价。市质量技监局对评审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后,提出获奖组织、个人候选名单。
(六)审定公示。市质量技监局组织相关部门、专家组成市长质量奖审定组,听取评审工作报告,审定获奖组织、个人候选名单并通过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示。市质量技监局综合公示意见,提出获奖组织、个人推荐名单,上报市政府批准。
(七)批准公告。经市政府批准的获奖组织、个人名单,通过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表彰及奖励
第十六条市政府对获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每个获奖组织和个人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
第八章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获奖组织和个人应履行向社会公开和推广先进经验和方法的义务。市质量技监局应会同市有关主管部门、各行业协会,通过新闻媒体等,宣传、推广获奖组织和个人的先进经验、成果和方法。
第十八条获奖组织和个人在宣传活动中提及市长质量奖荣誉的,必须注明获奖年度。
第十九条组织或个人所提供的申报材料应当真实,严禁弄虚作假。对采取不正当方法获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由市质量技监局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取消其荣誉资格,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并予以通报批评,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二十条参与市长质量奖审定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应保守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严格遵守市长质量奖的管理办法、评定程序细则和评审人员管理细则,做到公正廉洁。对违反规定的机构和人员,将取消其评审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紧急通知
2002年8月20日 国农改〔200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25号)精神,今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已经在全国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全面展开,其他省份继续在部分县(市)进行局部试点。总体看来,改革试点工作开局良好,运行平稳。但是,也有一些地方存在认识不到位,宣传不深入,工作不扎实,执行政策走样等问题,个别干部工作作风粗暴,工作方法简单,甚至侵害农民的合法权益,导致最近一段时间农民来信来访有所增加,有的地方甚至发生了涉及农民负担的恶性案件。这些问题需要引起各地的高度重视。为了确保农村税费改革扩大试点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对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进行农村税费改革是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的重大措施,是农村工作贯彻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各试点地区要切实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认真落实党政主要领导负责制,加强对改革试点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把广大干部的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始终把减轻农民负担作为改革的首要目标,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消除松懈麻痹思想;要加强和充实农村税费改革办公室力量,切实选调一批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熟悉农村情况的干部专门负责改革试点工作,并保持工作班子和干部队伍的相对稳定;要坚持走群众路线,严格执行中央各项改革政策,扎实做好有关基础工作,及时发现和妥善处理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基层改革的政策指导,随时跟踪和掌握改革动态,耐心细致地做好有关政策咨询和群众上访接待工作,做到认识到位,领导到位,工作到位,责任到位,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二、认真做好改革政策的学习宣传工作,把政策交给基层干部和农民。各试点地区要通过在当地主要媒体开辟改革宣传专栏等有效形式,全面系统地将中央制定的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和省里出台的改革方案传达到每个村组和农户,不留死角;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要带领广大基层干部群众认真学习、理解和掌握国家税费改革政策。要通过政策宣传,使每个农户有一张税费项目“监督卡”,有一个改革政策“明白人”,有一本税费负担“明白账”。要加强对广大干部特别是农村基层干部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做到依法办事,依法行政,确保中央各项改革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到基层和农户。
三、严格执行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做到“八不准”。核定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和常年产量,要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进行,并征求农民意见,得到农民认可,不准随意虚增和压低计税土地面积和常年产量;农业特产税应做好税源普查工作,建立纳税档案,努力做到据实征收,不准层层压任务,搞摊派;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范围进行,多数农民同意的事就办,不同意的就不办,不准超范围、超限额,强行向农民筹资筹劳,更不得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变成固定的收费项目;实行分步取消“两工”的地区,用工数量要逐年明显减少,不准强行以资代劳;清理农民历年税费尾欠工作要慎之又慎,可以放到改革后期处理,清理范围只能限于改革前农民欠交的农业税收和符合政策规定的村提留乡统筹费,对有困难的农民要给予减免,不准搞突击清欠,严禁动用专政工具强制收取;切实加强对农村中小学学生就学、农民建房、结婚登记、外出务工经商办证、计划生育指标审批过程中各种涉农收费的管理,除中央统一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不准向农民乱收费、搭车收费和超标准收费;要规范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向农民收取水费,原则上实行计量收费,因大面积抗旱、排涝难以做到计量收费的,也要按受益原则据实分摊,不准提前预收和不顾实际按人头和田亩摊派水费;规范报刊发行,实行限额控制,自愿订购,切实减轻基层和农民负担,不准采取行政命令,层层摊派。
四、建立健全农村税费改革监督检查制度。试点地区要加强对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建立领导干部联系包干、层层负责的督导制度,确保基层执行政策不走样。要建立群众来信来访查处反馈制度,向社会公布政策咨询和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地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定期不定期地组织检查。省对市(地、州)、市对县(市、区)、县对乡(镇)、乡(镇)对村的检查面都要达到100%,不留死角。检查的重点是:中央提出的“三个确保”要求的落实情况;核定的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常年产量是否得到农民认可,并张榜公布;是否存在突击清理税费尾欠和乱收费问题;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是否符合规定;两税附加是否按规定比例征收并专项用于村级三项费用支出;上级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是否落实到位,专款专用等。对违背中央关于减轻农民负担和农村税费改革各项政策,加重农民负担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予以通报或公开曝光。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将于下半年组织力量,对各地改革试点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五、加强对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的管理。试点省份要按照统一规范、公开透明、公正合理的原则将中央财政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尽快落实到县及乡、村,省级财政和有条件的市、县也要千方百计安排一部分资金支持改革,确保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要建立健全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禁截留挪用和挤占,切实做到专款专用,努力实现中央提出的“三个确保”。对擅自截留挪用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一经发现,要及时予以纠正,同时扣减该地区下一年度相应数额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并按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六、加强对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各级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深入基层,认真研究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改革试点中遇到的库区移民建镇耕地核减、农业综合开发筹资筹劳、退耕还林土地的农业税征收、乡村两级债务化解等问题,要深入调查研究,采取切实措施,妥善加以解决。要加强上下级之间的信息沟通,重大问题及时上报。要随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改革方案和各项改革措施,确保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