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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 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4-05-26 08:25: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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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 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 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

教财[201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多年来,高校作为国家科学研究的重要力量,高度重视并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不断提高科研经费管理水平和科研经费使用效益,有效改善了高校科研基础条件,高校科研水平和质量大幅度提升,产出了大量优秀科研成果,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但随着高校科研经费来源渠道的多元化、复杂化,个别高校也出现了一些科研经费使用不当的现象,甚至发生违法违纪行为。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科研工作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规范科研经费使用

  (一)严格执行科研经费使用的相关规定。高校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法要求以及科研项目合同、计划任务书和预算批复,组织科研人员合理使用科研经费。对于需要调整预算的情况,应遵照《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要求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变更预算和扩大科研经费开支范围。不得调整间接费用。

  (二)加强科研经费转拨管理。科研经费转拨必须订立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并经学校科研、财务部门审批,严格执行项目预算,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不得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

  (三)加强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全额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严格合同管理。不得设立帐外资金、“小金库”,不得违反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支出。

  (四)加强科研经费大额支出管理。科研经费大额支出应按照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经过各级人员和各个部门审核和签字,不得违反程序进行大额支出;严格履行政府采购程序,强化专家论证,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五)加强项目劳务费管理。各高校应建立科学规范、实事求是编制劳务费预算的制度,不得简单按比例和随意编列。同时,严格劳务支出,科研人员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劳务支出,必须由本人签收或发至本人个人银行账户,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得由他人以任何理由代签。

  (六)加强科研活动支出管理。科研人员在开展科研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应与科研任务具有相关性,不得将无关的支出在科研经费中列支;必须取得真实、合法票据进行财务报销,不得使用假发票;必须按照实际开展的科研活动据实支出,不得虚构经济业务或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票据套取科研经费。

  (七)加强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与形成的固定和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统一纳入学校资产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谋取私利,其处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八)加强项目间接费用和结存结余经费管理。高校应按规定、按比例核定和使用间接费用,并将间接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安排支出,最大限度地减少资金的结存结余,不得违反规定使用和转移结存结余资金。

  二、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完善科研经费管理制度

  (一)明确高校学校一把手责任制。高校是所承担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学校一把手要高度重视科研经费管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重大问题应按照有关规定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进行专题研究决定。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科研、财务、行政等管理部门对项目实施的全面支撑。

  (二)建立落实各部门协同管理监督机制。各高校要进一步明确科研、财务、审计和纪检等部门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与监督中的职责和权限,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切实做好科研经费管理工作。

  (三)强化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应对所承担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主要责任,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相关性、真实性、有效性和合理性承担相应责任。

  (四)建立和完善科研预算审核和科研经费会计核算制度。各高校应在财务管理部门或科研管理部门设立专职岗位,协助项目负责人,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预算,并加强财务监督,提供全过程服务。学校财务部门应加强科研项目的核算,确保核算内容和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五)完善科研项目评价考核制度。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在项目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开展研究,项目研究结束或通过验收后,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结题结账手续。各高校要建立科学的项目考核评价机制,加强绩效评估,注重科研经费使用效益。

  (六)建立科研项目信息公开和科研经费内部检查制度。各高校应逐步探索建立项目绩效情况公示、项目信息公开以及违规使用科研经费行为公开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定期对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尽早在校内得到解决,确保科研经费合理使用。

  (七)建立科研经费管理队伍和使用人员的培训制度。各高校应高度重视科研管理队伍建设,加强对项目执行人员经费使用的指导,安排和落实专项资金,对科研项目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科研管理人员等进行经费预算、使用、管理等方面的专项培训。

  (八)建立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奖惩机制。对规范、科学、有效使用科研经费并做出突出成果的项目、单位或个人,学校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组织不力或行为不当的项目和单位,学校有权进行管理和干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并报告项目委托单位。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相应责任。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的监督管理。各高校应高度重视科研经费管理工作,认真总结经验,加大宣传和引导,加强师德教育和学风建设,尽快制订和完善进一步加强科研经费管理的措施和办法,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补选的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委员名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补选的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委员名单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选举)

副委员长
  楚图南
委员
  多杰才旦(藏族)
  郁 文
  陶大镛
  彭清源
  程思远

附:补选的副委员长、委员简历
副委员长
楚图南 男,1899年8月生,汉族,云南文山人,文化程度大学,中国民主同盟盟员,1926年加入中国共产党。对外友协副会长,民盟中央代主席。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第六届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北京高等师范毕业后,以教员身份做党的地下工作,曾任暨南大学、云南大学、上海法学院教授。抗战期间在昆明参加民主运动,为民盟领导人之一。1947年被迫离沪去香港,1948年进平山解放区。1949年任第一届全国政协全体会议代表。建国后,任北京师范大学教授,西南文教委员会主任,全国扫盲委员会主任委员,对外文化协会会长,对外文化联络委员会副主任,中日友协顾问。历届全国人大代表,第一届全国政协委员,第二、三、四、五届全国政协常委。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
委员
多杰才旦 男,1925年10月生,藏族,青海湟中人,文化程度大学,中共党员。六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共中央统战部顾问。
1948年至1949年,在北京师范大学学习,1949年后,任中央民族事务委员会藏民组组长,中国科学院西藏工作队社会科学组副组长,拉萨小学副校长;1956年后,任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文教处副处长、办公厅主任、副秘书长、自治区人委农牧厅厅长;1973年后,任西藏自治区农牧局副局长、文教局局长、教育局局长、人大常委会秘书长、西藏社会科学院筹备组组长;1980年后,任中共拉萨市委第一书记、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1983年任西藏自治区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
郁文 男,1918年12月生,汉族,河北满城人,文化程度大学,中共党员。中央宣传部常务副部长,中央对外宣传小组副组长,六届全国人大代表。
1936年在北平参加学生运动,任“民先”队长,1937年在延安抗大、延安中央党校学习;1939年任延安《新中华报》采访部主任,《解放日报》采访通讯科科长;1942年,任新华社晋绥总分社社长,《晋绥日报》采访通讯部主任;1947年,在山西崞县、代县参加土改,任工作队队长;1948年任《晋南日报》社社长;1949年任西安市委宣传部副部长;1950年,任《新疆日报》社社长,新疆省文教委员会副主任,新疆分局宣传部副部长;1953年后,任中国科学院党组成员、办公厅副主任,人事局局长、干部局局长、副秘书长、政治部主任,中国科技大学党委书记;1973年,任中国科学院科研组副组长、副秘书长、秘书长、党委副书记、主席团成员。
陶大镛 男,1918年3月生,汉族,上海市人,文化程度大学,民盟成员。北京师范大学经济系教授、全国政协常委、民盟中央副主席,第六届全国人大代表。
解放前毕业于中央大学经济系,南开经济研究所研究生,曾任中山大学经济系讲师,广西大学经济系副教授,交通大学管理系副教授,四川大学经济系教授,1946年至1948年先后在英国曼彻斯特大学、伦敦大学进修,1949年上半年任香港达德学院和南方学院教授,文汇报经济周刊主编。解放后曾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专员、中央出版总署编译局计划处处长,《新建设》月刊主编,辅仁大学经济系、北京大学政治系教授。
彭清源 男,1920年9月生,汉族,河南南召人,文化程度大学,1950年5月参加工作。六届全国政协委员、民革中央副主席、六届全国人大代表、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解放前曾在武汉大学经济系毕业,国立政治大学研究生,获硕士学位,任助理研究员,美国科罗拉多州立大学研究院经济学部研究生,纽约大学研究院经济学部研究生;1950年在华北人民革命大学政治研究院学习;曾任东北财经学院财政系副主任、副教授,辽宁大学经济系教授,沈阳市政协副主席、副市长。
程思远 男,1908年2月生,汉族,广西滨阳人,文化程度大学,无党派。六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常务委员兼副秘书长。
1930年起,任李宗仁秘书;1934年赴意大利罗马大学攻读政治学,获博士学位;1938年,任国民党军事委员会副参谋总长办公室秘书;1939年后,历任国民党三青团广西支部团书记,广西绥署政治部主任,国防艺术社社长,三青团中央团部组织处副处长、督导室主任、社会服务处处长、中央常务干事,广西省政府驻渝、驻京代表,国民参政会第四届参政员,国民党第六副中央执行委员,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立法委员,国民党中央非常委员会副秘书长。




一、小额诉讼标准的认定


对小额诉讼的认定标准实践中认识不一。有人提出应当以立案审查为准,有人认为应以结案时查明的为准。也有人提出审理过程中发现超过小额标的不宜继续适用小额程序结案。


笔者认为小额诉讼标准的认定,应以立案审查为主。一是立案审查的标准。小额诉讼条件:案件性质简单,诉讼标的限额。二是结案前查明的问题。如仅有超出小额标的限额的,如双方当事人无明显异议,可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其他情况,须经批准,转换程序。


二、对“涉及人身性质的不适用”范围的界定


涉及人身性质的案件一般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但如何去界定人身性质案件,笔者认为,界定的标准以能否仅以金钱价值来进行衡量。一方面,单一涉及离婚、收养等人身性质案件,人身、财产关系二者并存的案件均不适用。另一方面,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案件,婚后财产分割纠纷等,虽与原有身份关系相关,但原有身份关系已消失的案件,均适用小额程序。


三、裁定驳回异议,当事人有无救济途径


法院适用小额程序的案件,当事人庭前提出异议被裁定驳回的,能否上诉、能否复议、能否在审理中再次以新的理由提出异议?笔者认为,一方面对该裁定的上诉、复议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处理,法律没有赋予上诉权和复议权的,不能上诉、复议。另一方面不能以新理由再次提出异议。当事人提出异议须在庭前提出,庭审中如发现新的事实致使不能适用小额程序的,法院须依职权转为其他程序。


四、确定举证期限的标准


小额诉讼程序中,对于由法院指定举证期的,一般不超过10日,10日、7日、5日均可,目前没有统一的确定标准。笔者认为,对于举证期的确认,应考虑案件排期、案件简易程度、当事人举证能力等情况综合确定。


(作者单位: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