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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局关于三明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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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局关于三明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局关于三明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明政办〔2009〕1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交通局制定的《三明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规定(试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三明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规定(试行)

三明市交通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确保农村公路完好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福建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县道、乡道、村道公路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县为主、乡村共管、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全面养护、保障畅通”的原则,按照“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的责任体系,落实养护管理责任主体,建立责权明确、管养分离的养护管理体制。

  第四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的行业指导部门,具体负责编制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核拨和监督管理省、市养护管理资金,监督实施上级颁布的农村公路养护技术标准、规范,细化考评办法;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县道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并依照有关规定实行年度考核。

  第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养护管理工作,组织协调乡(镇)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各县(市、区)应通过内部编制调剂,在县交通主管部门内设立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日常工作,编制实施县道养护计划,审核乡、村道养护计划并指导、协调实施;负责县道、乡道的登记和路政管理,指导村道的路产路权保护;统筹使用和监督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负责大中修等专案工程检查、验收;做好受灾公路的抢修和恢复工作;依照有关规定实施日常检查和年度考核。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区域内乡道养护管理工作,落实并监督、检查、指导村民委员会做好村道的养护管理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编制乡道、村道养护计划,组织实施乡道养护和指导、协调村道养护,协助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开展乡道的路政管理;监督、管理、使用好乡道、村道养护资金;做好受灾公路的抢修和恢复工作。各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应明确一名乡(镇或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分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并配备专、兼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日常工作,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在县级交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帮助下,具体负责区域内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应制定爱路护路村规民约,依法筹集、管理、使用村道养护管理资金,及时提出村道养护管理计划并组织落实,定期巡查路况并及时报告水毁等农村公路损坏情况,及时制止各种损害村道的行为,保护路产路权,积极做好受灾村道抢修和恢复工作。村一级应由村“两委”成员或从农村“六大员”中确定一员,兼任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员,具体负责相关工作。

  第八条 农村公路实行登记制度,项目登记范围原则上按列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项目库的农村公路进行登记,省、市对经登记的农村公路养护项目进行补助。

  农村公路登记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起止地点、路线属性、现有养护基本情况(含养护里程、现有技术等级、路基宽、路面宽、桥涵及隧道、路面类型)、责任主体、资金来源、养护管理责任人等。

  农村公路登记具体按照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农村公路登记办法进行登记。

  第九条 农村公路建立“国家扶持引导、政府主体投资、群众捐资投劳”相结合的多渠道、多形式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集体制。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可以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一)国家和省级补助的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

  (二)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套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三)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配套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村民委员会采取一事一议等方式依法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四)企业或者个人等社会捐助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五)其他方式依法筹措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统筹安排、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强化监督。县(市、区)人民政府应配套落实农村公路养护资金,预留农村公路水毁抢修应急资金(每年50万元以上),并列入地方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养护资金的稳定来源。

  第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分为小修保养和大中修两类。

  小修保养是对公路及设施的预防性保养和轻微损坏的修补。主要包括路面保洁、边沟及排水系统疏通、桥涵隧道与沿线设施的日常检查保养、公路普修等。

  大中修是对公路及设施的一般性损坏和局部损坏的定期修理加固,以恢复原状的小型工程项目;对公路及设施的较大损坏进行周期性的综合修理,以全面恢复到原设计标准,或在原技术等级范围内进行局部改善和个别增建,以逐步提高公路通行能力的工程项目。

  县道大中修工程计划由各县(市、区)根据年度计划上报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市交通主管部门报备省交通主管部门。小修保养、大中修的具体作业内容参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执行。小修保养技术要求按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福建省农村公路小修保养技术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小修保养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公路小修保养的项目,除省级实行定额补助养护资金外,市级实行养护奖励资金,县级以下地方实行配套资金。具体奖励和配套标准:

  (一)县道,市级养护奖励资金每公里1500元;

  (二)乡道,市级养护奖励资金每公里500元;

  (三)村道,市级养护奖励资金每公里250元。

  县级以下地方应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配足除省级定额补助、市级养护奖励资金外剩余部分的小修保养资金,具体出资比例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另行分解确定。

  经济条件好的县(市、区)应及时到位,经济条件困难的县(市、区)必须在2年内到位。

  第十二条 大中修等专案工程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公路大中修、水毁修复、安保、绿化和危病桥梁改造加固等专案工程。

  省级切块下达我市农村公路大中修补助资金中的50%由市交通主管部门下达给各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安排用于大中修等专案工程,剩余的50%由市交通主管部门统筹,主要安排用于县道大中修、水毁修复等专案工程。

  市本级根据每年配套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经全市平衡后,安排确定当年农村公路大中修、水毁修复、安保、绿化和危病桥梁改造加固工程等专案工程计划,下达市级补助资金。

  县、乡、村各级应当安排大中修、水毁修复、安保、绿化和危病桥梁改造加固工程等专案工程配套资金,与省、市补助资金共同投入,落实大中修、水毁修复、安保、绿化和危病桥梁改造加固工程等专案工程资金。县级配套资金应列入地方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 市、县、乡、村各级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每年要安排一定经费用于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宣传,强化各级机构农村公路养护责任意识,引导公民形成爱路、护路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是用于农村公路的小修保养、大中修、水毁修复等专项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县(市、区)、乡(镇)应当设置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户,用于归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户只办理和核算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拨入和拨出,不得发生其他资金的收支。专户资金按年度进行逐级结算核销,年度有结余的,结转滚存至下一年度使用。

  第十五条 各级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应健全养护资金申请、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机制,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并加强资金使用动态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监管。村道养护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在村务公开栏公示。

  各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要规范养护资金支付的管理。委托专业养护单位养护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按合同(协议)支付给养护生产单位。养护合同(协议)统一报备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在册备查。个人承担养护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直接支付给养护人员,领取养护作业资金时,应办理收款签字手续,收款签字凭证应建立台帐,由乡(镇)政府保管备查。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拨付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小修保养资金拨付。省定额下拨的养护补助经费,在省级补助资金到位后,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及时下拨至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市本级安排用于农村公路小修保养养护奖励资金,由市交通主管部门编制农村公路小修保养计划报本级财政部门审定后分半年度下拨至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市级养护奖励资金根据县级养护资金到位情况予以安排并在县级养护资金到帐后才予以拨付)。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将本级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转入专户,并根据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和养护工作完成情况拨付至管理责任和养护单位。

  (二)水毁修复、大中修、安保、绿化和危病桥梁改造加固工程等专案工程配套资金拨付与使用依照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公路养护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采取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因地制宜、群专结合的措施,使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持路基稳定、路面平整、路肩整洁、排水畅通、构造物和沿线设施完好。

  农村公路养护要做到路面平整、横坡适度、行车舒适;路肩整洁、边坡稳定、排水畅通;构造物、桥涵及隧道良好;沿线设施完善;绿化协调美观。县道必须实行常年养护,乡道和村道的日常保养、维护工作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日常养护和季节性养护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鼓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养护管理模式。日常小修保养可采用:

  (一)专业化养护管理模式。县道和重要乡道,原则上聘请专业养护单位实施养护管理。鼓励公路养护部门作为专业养护单位,承担县道、重要乡道和旅游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达到法定规模的专业化养护工程,应依照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养护管理单位。灾害性应急抢修工程,可以直接委托养护作业单位实施。

  (二)承包养护管理模式。一般乡道、村道,可以推行班组或个人承包养护管理。承包养护管理模式应以公平竞争方式,就近组建养护管理班组或确定养护管理人员。

  (三)认养模式。对于主要为企业(集体)服务的农村公路,应积极引导受益企业认养。对于地处偏远地区、交通量小的乡道、村道,可采取农户或沿线农民认养。鼓励企业家、乡贤、知名人士等个人参与认养。

  (四)“一事一议”养护管理模式。鼓励农村公路以投工投劳、义务养护或轮流养护等“一事一议”方式组织养护。

  各养护单位或者个人除按养护标准要求进行养护外,还必须组织养护人员上路巡查,实行季节性养护的路段,养护人员全年平均每个月不得少于8个工作日进行养护和巡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大中修、水毁修复、安保、危病桥梁改造加固等专案工程,应按照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相应管理办法执行。批准后大中修工程项目和水毁修复、危桥改造等专项工程项目,应按有关规范、标准进行设计,编制预算;择优选定具备条件的单位实施,实行合同管理,严格按照有关的施工规范、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认真做好施工记录,建立技术档案;工程项目完工后,应按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及时编制竣工、结算资料。 

  第二十条 因自然灾害或其他因素造成县道、乡道、村道交通受阻或中断,分别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及时组织抢修恢复;一时难以修复的工程应设置警示标志,公示绕行线路或修建临时便道,并及时将灾情上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绿化应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统筹规划,各管养责任单位分别组织实施。农村公路绿化要做到绿化与美化、防护与观赏、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增强农村公路抗灾能力,提高路容景观水平。农村公路绿化可采取多种方式推行承包制,鼓励逐步通过市场化的运作方式转让绿化权来实施。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应当为农村公路养护提供取砂、取石、取土、取水等便利条件,保证农村公路养护需要。

  为确保养护工作的安全,农村公路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必须按有关规定穿着安全标志服;利用车辆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在作业车辆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当影响过往车辆正常通行时,须在作业区间或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施工标志。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路产路权保护实行“政府负责、部门执法、群众参与、综合治理”的体制,县、乡道路政管理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村道的路产路权保护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各养护责任主体应加强公路巡查,宣传公路保护规定,协助做好路政管理工作,及时发现、依法制止、并向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各种违法使用、占用、损坏农村公路和其他危及农村公路完好畅通的行为。在征得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后,各养护责任主体可根据农村公路技术等级设置相关设施,限制超过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在农村公路上行驶。

  第二十五条 县级交通主管部门依法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法行为。交通、国土、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建立联合审批制度。经贸、财政、公安、建设、规划、林业、国土、工商、质监、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涉及农村公路路政许可事项及路政行政处罚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要以养护质量为中心,建立健全养护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检查考评及验收制度,完善社会监督,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效益。

  (一)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每年末对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考评,考评情况在全市进行通报,并从市级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公路先进县(市、区)交通局给予奖励(具体考核评比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纳入对乡(镇)和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制定相应的奖惩措施,对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三)县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本辖区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检查考核,奖优罚劣,并进行通报,同时抄送市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四)乡(镇)政府应每季度对本辖区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及时通报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情况,并抄送县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五)没有完成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任务,出现失养或者农村公路严重损坏的,交通主管部门在下一期公路养护资金拨付时予以暂缓拨付或扣减,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六)截留、挤占、挪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七条 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公示公路管理责任单位、养护责任单位(或个人)及相应的监督投诉电话,受理群众对侵犯农村公路路产路权、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举报;对路政管理未达到规范要求的线路,可以酌情暂缓拨付该路线的养护资金,直至纠正为止。对保护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完好畅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县、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交通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石家庄市民心河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
 (第108号)


  《石家庄市民心河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八日市十届人民政府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 张二辰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日


            石家庄市民心河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民心河管理,保证民心河水体清澈,设施完好,建设优美清洁的城区环境,根据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民心河规范范围内的水体、公园、游园、各类设施及环境卫生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各类设施,是指民心河规划范围内的下列专有(不含城市公共地下设施、管网)设施:
  (一)河道设施:河道、桥梁、涵洞、闸门、拦水坝、溢水堰、取水码头、泵站及其附属设施;
  (二)园林设施:花坛、绿地、雕塑、喷泉、碑刻、护栏、座椅、廊亭、水榭、甬道、广场及其附属设施;
  (三)环卫设施:公厕、拉圾箱;
  (四)照明设施:用于民心河的照明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 民心河的管理实行综合协调、业主负责、部门监督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民心河管理机构依据本办法负责民心河的管理。其他产权单位在市民心河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下,依据本办法负责所属公园、游园、河道的经营与维护管理。
  与民心河管理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民心河的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并委托市民心河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条 单位或个人可通过捐资、参加义务劳动或认养、认管等方式参与民心河的开发建设或维护。市民心河管理机构应在规划范围内划定或开辟出适应市民从事纪念性植树活动的园地。
  市民心河管理机构及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居(家)委会,应利用各种形式宣传有关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增强公民自觉爱护民心河的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民心河设施,保持民心河环境卫生、维护民心河秩序的义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劝阻和举报。
  对积极参与民心河开发建设和维护,举报违法行为的,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民心河市辖区段的管理费用从城市建设资金中列支。


  第八条 民心河设施的养护维修应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和管理要求,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水面满足景观需要、无漂浮杂物,水质达到国家《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
  (二)河道通畅,设施完好,保证正常使用;
  (三)夜景灯饰与路灯照明同时开启,连续亮灯显示不低于四小时,节假日或重大活动期间,按统一要求保证亮灯时间;
  (四)园林绿地的花草树木成活率达到百分之九十以上,保存率达到百分之八十五以上;
  (五)各类设施、公园、游园保持整洁美观,绿地、甬道和游人活动区无纸屑、烟头、瓜果皮核及其它污物。


  第九条 民心河水源主要为岗南、黄壁庄水库水。农灌季节利用石津灌渠引水,非农灌季节利用地表水输水管线及二次处理水补水。


  第十条 市民心河管理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合理开发水源的原则,制定用水计划。
  水资源调度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保障民心河正常年份和季节的合理流量和水位。


  第十一条 市民心河管理机构应及时组织打捞水面漂浮杂物,定期进行河道清淤,并按照国家标准对民心河水质进行分析,发现未达标准时,应及时更换或采取其它净化措施。环保部门应定期对水质进行监督检测。


  第十二条 市民心河管理机构应建立河道和设施的维护管理制度,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组织经常性的巡查。发现有损坏时,应即时修复。
  汛期和遇有暴雨时,市民心河管理机构应及时报告河道水情,并在城区防汛指挥部的统一调度下,迅速采取排水和泄洪措施。


  第十三条 民心河规划范围内的经营项目和摊位的设置,由市民心河管理机构依照规划设计提出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经营者。公共绿地及树木的管理养护和清扫保洁等工作由经营者承担。
  确定的经营者应签订书面的管理养护和清扫保洁合同,合同应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责任人;
  (二)责任地段;
  (三)管理养护和清扫保洁标准;
  (四)权利与义务;
  (五)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园林绿化责任人应及时进行浇水、施肥、除草、防寒、防风、修剪、补栽和病虫害防治工作,保持树木花草繁茂。
  清扫保洁责任人应按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标准对各自管理区段实施清扫保洁。清扫时应避开游人高峰时段。


  第十五条 民心河规范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引用河水;
  (二)向河内投掷杂物、在河内漂洗物品及其它污染水体的行为;
  (三)向河内排放、倾倒污水、垃圾、废弃物或有毒有害物品;
  (四)从事养殖活动或者擅自进行游泳、滑冰、划船及其它娱乐活动和经营活动。
  (五)擅自启闭闸门、开关;
  (六)焚烧杂物、损坏民心河设施或擅自从事爆破、挖坑取土;
  (七)擅自动迁民心河设施或在河道内筑坝,设闸,架设、铺设管线,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
  (八)侵占、损毁、践踏园林绿地,损坏花草树木;
  (九)擅自设置广告或设置经营摊点;
  (十)市政府公告禁止的其它行为。


  第十六条 民心河管理中的下列事项,按照本市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执行:
  (一)因城市建设确需动迁民心河设施或依附民心河设施架设、铺设管线和修建建(构)筑物的;
  (二)因城市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伐移民心河树木和临时占用绿地的;
  (三)因管线建设工程需要,在民心河规划区域内修剪树木的;
  (四)因抢修管线急需修剪、扶正、伐移树木或挖掘绿地的;
  (五)在民心河规划范围内设置广告、标志牌、标语牌、霓虹灯、灯箱、电子屏幕、条幅、画廊、橱窗的。
  在民心河北线从事前款第(一)项活动的,需报省水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或恢复原状,并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一)擅自引用河水的,按每立方米一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二)向河内投掷杂物,在河内漂洗物品及其他污染水体的,处以一百元至二百元罚款;
  (三)向河内排放、倾倒污水、垃圾、废弃物、有毒有害物品,属非经营活动的处以三百元至一千元罚款,属经营活动的处以八千元至一万元罚款;
  (四)擅自进行游泳、滑冰、划船及其它娱乐活动的,处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从事养殖等经营活动的,处以八千元至一万元罚款;
  (五)擅自启闭闸门、开关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六)损坏民心河设施或擅自爆破、挖坑取土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七)擅自动迁民心河设施或在河道内筑坝,设闸,架设铺设管线,搭建建(构)筑物的,处以八千元至一万元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按照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民心河设施损坏或水体污染、流失,不能恢复原状的,当事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市民心河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市民心河管理机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民心河管理的具体措施,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关于见义勇为还是犯罪向方家们请教——帮助现代韩非查法学辞典,及帮助法家分清楚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致人死亡的分歧

龙城飞将
  

  博友Wensidun在他的博客上贴出一篇博文:《见义勇为还是犯罪?》 ,讲述一个案例:
  小偷骑着同事的助力车要跑,洛阳小伙曹天(化名)连忙追去。追赶过程中责令小偷停车未果,他抽出身上的皮带朝小偷身上抡去。结果,小偷侧身躲避,失去平衡后摔倒在地,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他当天到公安局自首。检察院提起公诉,认为他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上的伤害,却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最终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构成故意伤害罪。辩护律师则认为,是见义勇为的合法行为,小偷的死属意外事件,曹天不构成犯罪。
  一审法官认为,被告人曹天应当预见到向高速行驶的二轮助力车驾驶人施加外力,可能造成翻车伤人的结果,但为追赶小偷取回被盗物品,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导致小偷死亡,其行为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判决引起轩然大波,数千网友在网上留言,发表看法,大多数网友对一审判决表示不解。但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法律系副教授马新文说,曹天为了防止他人财产被盗,积极努力追赶小偷,这种正气值得弘扬。但在生命与财产之间需要选择的时候,应该树立生命是第一位的理念。也就是说,保护财产也要讲究方式方法,不能危及他人的生命安全。如果权益遭到些微侵犯,大家都采取极端暴力手段去解决,产生的后果将更加恐怖。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洛龙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

  我从《刑法》上没有查到关于见义勇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害的规定,觉得紧急避险的规定与此案最贴近。为此,我做了如下点评:
  若依照从结果看过程的思维路径,曹天有罪。结果是有人死了——原因是曹天的行为——曹天有罪——曹天有见义勇为的情节——缓刑。这是一般对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造成伤害案件所采取的思路。但在邓玉娇案中这样做就把本不该定罪的邓玉娇定了罪。
  若依照法律的规定,在本案中曹天也是有罪。刑法21条关于紧急避险有规定。这里的关键词是“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损害”。因此,一审法官的判决是正确的。

  对此,法家梁剑兵作了一些不着边际的评论,现罗列如下:
  1.这样的案子你也引用紧急避险条款分析啊?说你读不懂法条你还越来越读不懂了!翻翻任何一本刑法教科书或者法学词典,先搞清楚什么叫“紧急避险”再说话好不好?
  2.我将这种行为归类为“复合行为”(不同于刑法学术研究中某些人指称的“复合犯罪行为”)。对这种复合行为应该进行复合裁断。请参考:http://www.yadian.cc/blog/74358/
  3.如果认定曹天“应当”预见死亡结果“有可能”发生____他的行为应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导致的过失致人死亡,应承担刑事责任。如果认定曹天“不应当”预见死亡结果“有可能”发生____他的行为应该是意外事件致人死亡,不应承担刑事责任。明明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致人死亡的分歧,你却搞到紧急避险问题上去了。唉~阁下老犯这种搞不懂法律概念就乱写字的毛病。你怎么就不认真进行自我反思呢?
  4.我只建议你在使用法律术语前先翻翻《法学词典》之类的基本读物再说话好不好?你不会自学么?为什么老要我给你普及法律概念呢?
  5. 你笑话别人,别人也要笑话你。所以,建议你不要那么狂妄地随意笑话学者!因为你还很幼稚——我这是忠言逆耳之言,你自己斟酌吧。

  现在,法家是现代韩非,他的话有如带刺的玫瑰,有如苦口的良药,能够促进我们大家把法学和法律的学习进行得更深入。下面对他的评论逐一回复:
  1. 关于紧急避险。《刑法》21条有具体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我觉得曹天的行为比较条例这个条款,现代韩非若不同意,请讲具体一点来否定我的观点。换句话说,你认为这个案例应当适用哪个《刑法》的哪个条款?
  何为紧急避险,我们一般人应当首先从法律规定上了解其内容,不应当从法学辞典或教科书中找答案,因为法律是处理这个案件的圭臬,法学辞典和法学教科书则是写给不懂又装懂的人,或者智力低下,读不懂法律条款的人用的。
  既然有人读不懂何为紧急避险,又不愿意从法律条文中找答案,我们就满足他的要求,帮他查一下法学辞典。
紧急避险:
  定义:《刑法》21条,上面已经引述,略。
  法定条件:(一)避险意图:即主观条件,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利益,在本案中曹天是为了保护同事的合法财产。(二)避险起因:只有存在《刑法》21列明的危险才能实行。在本案中,造成危险的原因是有小偷危害社会的行为发生。(三)避险客体:紧急避险是采取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以曹天的追赶行为为例,他抽出皮带向小偷抡去可能伤害到小偷的身体。(四)避险时间:正在发生的危险必须是迫在眉睫,不能提前,也不能滞后。(五)避险可行性:只有在不得已即没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危险时,才允许实行紧急避险。曹天若不追赶,小偷就会跑掉,追赶是唯一的办法。(六)避险限度:不能超过其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一般认为,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应小于所避免的损害。但曹天的行为导致小偷身体失去平衡摔倒最终丧命失生命。
  避险过当: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行为,称为避险过当。避险过当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避险过当不是一个罪名,在追究其刑事责任时,应当在确定其罪过形式的基础上,以其所触犯的我国刑法分则有关条文定罪量刑。在避险过当的罪过形式中,大多数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在少数或个别情况下,可能由间接故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构成避险过当。由于避险过当在主观上是出于保全合法权益的动机和目的,在客观上发生在紧迫的情况下。因此,对于避险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关于现代韩非创造的新名词“复合行为”,我得空时再学习研究。不过,我们需要知道的是,你的“复合行为”能够代替刑法的规定吗?
  3. 法家认为此案件属“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致人死亡的分歧”,但他自己分不清应当属于哪种情况。我不想再帮法家查辞典了,还是请他本人或他的秘书帮他查。
其实,本案中曹天的行为可以由《刑法》15、21、233这三个法条来规制,不可割裂这三个法条之间的关系。
  对这个案件的法律适用,应当循着案件发生的顺序决定。曹天对小偷摔死负有责任,适用《刑法》15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他追赶小偷是紧急避险行为,造成小偷死亡,应当适用21条,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他是过失致人死亡的,适用《刑法》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根据21条,对他应当减轻或免除刑罚。所以,我认为该案法官的判决是正确的。
  4. 关于通过法学辞典学习法律。
  通过法学辞典和教科书学习法律和法学,是一个方法,但不是唯一的方法,而且并不是最好的方法。学习法律,首先要从法律上找答案。分析具体案例,一定要以法律条文为圭臬,不能以法理为标准。因为富人有富人的法理,平民有平民的法理。从法理的角度,N个专家一定有N个观点。你说哪个人的对呢,只有一种方法,看谁的关系硬,后台硬,或者谁无耻,敢于抄袭,能够出名。但这不是解决问题方法。这就是口治,用法律代替法理,是典型的口治。法学辞典是给不懂法律的人用的,懂法律的遇到法律问题直接查法律规定。在刑事诉讼中,人们应当引用法律,而不是法学辞典。
  5. 关于我被别人笑话。我笑话别人,一般情况下我不点名。而我点名的则是针对其观点进行评论。你笑话别人,则是只说些难听的话,说不出具体的内容。摆出一副教授的样子只懂得教训别人,却不能指出具体的内容。
  我笑话别的学者,确实是有内容。而有的人喜欢对号入座,表明他的心虚。这种对号入座的人,一般是自动由“专家”级晋升到“砖家”,喜欢用砖头砸人的。

  顺便讲一句,我专为你写了一篇博文,《法家梁剑兵等诸位博友因关于法律解释的讨论》,既回答了你的问题,也给你提出了新的问题,希望现代韩非能够拨冗回复。而且希望是真正说理的,逐一地回复。特别提醒一句,千万不要把法理等同于法律,把外国的法理等同于中国的法律,用古代韩非或现代韩非个人的观点代替国家的刑法,若是这样,就是走向我一再批评的“口治”了,这样的专家就是拿着“砖头”砸人了。

 2010-4-3 凌晨
作者博客:http://www.yadian.cc/people/6493/0/
      http://blog.sina.com.cn/zjysino2008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