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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南海子湿地自然保护区条例

时间:2024-07-12 09:37: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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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南海子湿地自然保护区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包头市南海子湿地自然保护区条例




(2007年11月22日包头市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8年4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保护南海子湿地自然保护区,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南海子湿地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湿地保护区)是以保护珍稀鸟类及其赖以生存的黄河滩涂湿地生态系统为主的综合性自然保护区。总面积为1664公顷。四至界限东至东河槽东岸堤坝;南临黄河北岸;西至二道沙河;北沿南绕城公路——南海湖西岸堤坝——南海湖北岸堤坝——南海湖东岸堤坝——东河槽东岸堤坝。其中核心区面积781公顷;缓冲区面积255公顷;实验区面积628公顷。
第三条在湿地保护区域内的一切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湿地保护应当坚持全面保护、生态优先、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湿地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区工作的领导,将湿地保护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湿地保护的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南
海子湿地保护区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对湿地保护与管理的职责,组织查处破坏、侵占湿地的违法行为,监督湿地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南海子湿地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湿地保护区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湿地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组织对湿地保护区保护规划的实施;
(三)制定湿地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四)调查湿地保护区的自然资源,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建立并及时更新湿地资源信息档案;
(五)做好湿地保护区内的防灾害、防污染的预察防范工作,制定保护工作的应急预案;
(六)负责湿地保护区界标的设置和管理;
(七)在不影响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前提下,在湿地保护区实验区内组织开展参观、游览和其他活动;
(八)建立湿地科普教育基地,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普及湿地保护知识;
(九)依法保护湿地保护区内自然景观、水体、林草、野生动物、生态环境、公共设施,维护管理秩序,查处纠正违法行为。
市环保、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发展改革、公安、农牧业、水利、旅游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湿地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湿地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单位或者个人采取多种出资形式保护湿地。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生态环境和湿地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损害湿地生态环境和湿地资源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九条湿地保护区保护规划修编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环保、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发展改革、公安、农牧业、水利、旅游等相关部门和湿地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湿地保护规划修编。修编保护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明确功能分区定位,根据湿地保护区功能特点、水资源、动植物资源状况及现有规模、布局,确定保护措施。
修编湿地保护区保护规划应当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第十条湿地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并设立界标,实行分区管理。
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进入。确因科学研究需要进入核心区的,应当向南海子湿地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自治区湿地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入。
缓冲区禁止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需经南海子湿地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进入。
实验区可以从事科学实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等活动。从事上述活动应当按照规定的范围和路线进行。
第十一条核心区和缓冲区内禁止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原有的建(构)筑物和生产经营设施应当依法予以拆除,已开垦的土地应当恢复其原状。
实验区内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娱乐设施。旅游景点项目的设置及服务设施的建设必须按照有利于湿地保护的原则进行,并体现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格,与自然景观相协调。
第十二条湿地资源实行有偿使用,收益用于湿地资源保护、基础设施维护和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在实验区内举办大型活动,必须制定与湿地保护区景观相适应、资源和环境不受损害的方案,报湿地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方案进行。湿地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进入湿地保护区内的单位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湿地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自觉保护自然资源、景观、设施和维护环境卫生,服从南海子湿地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
第十五条南海子湿地保护区管理机构不得擅自引入建设和游乐项目。
湿地保护区应服从防洪、防汛的统一调度安排,不得进行有碍防洪安全的开发建设。
第十六条禁止向湿地保护区排放污废水、倾倒废弃物及垃圾。水上船只活动、游泳要划定范围,机动船尾气排放要符合国家标准。
对因水资源缺乏导致功能退化的湿地,南海子湿地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协调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通过恢复自然水系或者人工调水等措施及时补水,维护湿地生态功能。
除抢险、救灾、正常排水及湖水循环净化外,不得从湿地保护区内取水或者拦截湿地水源,不得截断湿地水系与外围水系的联系。对已建成的阻挡水系的道路设施要通过改造还原自然水系。
第十七条在湿地保护区内从事割芦苇等刈草活动,应当按照南海子湿地保护区管理机构规定的时限、范围及数量进行。
禁止在湿地保护区内进行放牧、砍伐、耕种、开垦、烧荒、取土、捡拾鸟卵和猎捕候鸟以及其他野生动物或者破坏其生存环境的行为。
第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湿地保护区内的土地。不得以开垦、填埋等方式改变湿地用途。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破坏湿地保护区的界碑、标牌。
第二十条在湿地保护区外围建设的项目不得损害湿地保护区自然景观和环境质量。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南海子湿地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湿地保护区核心区的;
(二)未按规定的路线、范围在湿地保护区实验区参观、游览,并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三)擅自移动、破坏湿地保护区界碑、标牌的。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湿地保护区放牧、砍伐、狩猎、擅自捕捞、耕种、开垦、烧荒、取土、捡拾鸟卵等活动的,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以处罚的以外,由南海子湿地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湿地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湿地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南海子湿地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根据不同情节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湿地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擅自建设建(构)筑物的;
(二)在湿地保护区实验区内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游乐设施的;
(三)向湿地保护区内排放污废水、倾倒废弃物及垃圾的;
(四)擅自从湿地保护区取水或者拦截湿地水源的;
(五)在湿地保护区外围地带建设损害环境质量项目的。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南海子湿地保护区管理机构擅自引入建设和游乐项目的,由湿地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撤消,督促其改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破坏、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湿地保护区内土地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湿地保护区重大污染或者破坏事故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湿地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南海子湿地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湿地保护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湿地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泰安市农村自来水工程供水管理办法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泰安市农村自来水工程供水管理办法


政府令【第132号】

《泰安市农村自来水工程供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OO八年八月十四日

泰安市农村自来水工程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村村通”自来水工程供水管理,确保工程良性运行和持续发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山东省关于实施全省农村村村通自来水工程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村村通自来水工程有关政策进行建设、运营、管理和监督农村自来水工程,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自来水工程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工程的规划、建设和工程运营的监督管理。

卫生、物价、规划、环保、财政、国资、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农村自来水工程建设和供水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工程建设

第四条 根据批准的农村村村通自来水工程规划,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确定具体的供水工程、供水范围及工程的建设单位。城市市区范围内的村庄自来水工程建设,按城市规划要求办理。

鼓励多种所有制、多种建设运营方式发展农村供水事业。鼓励企业、集体、个人投资农村自来水工程建设,积极鼓励城市自来水公司投资建设和运营农村自来水工程。

第五条 农村自来水工程按以下规定进行施工建设:

(一)农村自来水工程建设单位根据工程要求,拟定供水水源,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供水水源水质进行检验。地下水水质或地表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并确定为供水工程水源后,水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批准该工程建设。

农村自来水工程应当选择保证率高、水处理简单易行、水质符合标准、水量满足要求的水源,优先选择地下水作为供水水源。

(二)农村自来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证。办理取水许可证时除提供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水源水质检验报告。

(三)建设单位取得取水许可证后,组织编制工程建设方案,报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供水工程。

(四)工程竣工后,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运营。

第六条 农村自来水工程竣工后,应当进行工程决算,明晰国家投资、集体投资、群众投资和单位、个人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产权,经公示后,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 在已建设的农村自来水工程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得再批准建设新的自来水供水工程。

第三章 供水运营

第八条 农村自来水工程运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的供水水源;

(二)供水运营方案;

(三)安全生产制度;

(四)配备相应的化验设备,制定完善的水质检测制度;

(五)供水应急预案;

(六)其他保障供水安全的生产运营条件。

第九条 农村自来水工程的经营权,应当采取公开竞标的方式确定给符合条件的运营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由其负责工程的运行维护、经营管理,确保饮用水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

集中连片自来水工程经营权的竞标方案,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报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竞得经营权的单位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并报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以村集体为主建设的单村自来水工程,可以采取拍卖经营权、租赁、承包等形式,确定运营单位,也可以由村集体直接组织运营,具体方案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决定,并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农村自来水工程采取建设-运营模式,由建设单位直接运营的,应当在建设阶段采取公开竞标方式确定建设运营单位。

第十条 农村自来水工程经营权公开竞标成交价款或其他方式的成交价款主要用于工程建设和大修,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条 农村自来水工程运营单位应加强供水水质监测,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集中供水工程每年至少进行两次水质检验;单村供水工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水质检验,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

自来水工程水质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检验,并出具水质检验报告;水质检验报告由自来水工程运营单位报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农村自来水水价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县(市、区)物价部门核定,并予以公示。自来水工程运营单位应按照批准的水价,以表计量收费。

自来水工程运营单位与用水户(单位)签订供用水合同,并向用水户(单位)发放用水手册。

用水户(单位)应按期交纳水费,逾期未交的,按供水合同规定加收违约金,直至停止供水。

第十三条 农村自来水工程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除依法接受有关部门检查外,定期向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财务报表,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农村自来水工程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设备操作规程等,定期对水源工程、机电设备、供水管道等设施进行维修、养护,确保正常运行。

农村自来水运营单位工作人员和生产人员应建立健康档案,定期体检,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具体办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发现患有传染病等法定病由的,应立即离开岗位。

第十五条 建立实行供水应急预案制度。自来水工程运营单位应根据水源情况,制定因天气干旱、水质污染、机械故障、管道破损等原因造成供水中断时的应急预案,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和演练。

第十六条 农村自来水工程运营单位应建立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工程设计图纸、设计批复文件、招标合同、竣工报告、验收文件、工程决算、财产清单等要归档存放;工程运行中的水质监测记录、地下水位动态变化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报表和运行日志等原始资料要真实完整。

第十七条 新增用水户(单位)应向自来水工程运营单位提出用水申请,运营单位同意后,由运营单位负责工程勘查、规划、设计和施工安装,用水户(单位)内管线及其设施所需费用由用水户(单位)承担。

农村自来水工程及其供水管网由自来水工程运营单位负责维修、养护和管理,村集体应协助做好维护工作,户(单位)内管网及其设施由用水户(单位)负责维修。

第十八条 农村自来水工程应当不间断供水,或由自来水工程运营单位与用水户(单位)协商后实行定时供水,确保满足用水户(单位)用水需要,方便生产生活。自来水工程运营单位应当在满足生活用水的前提下,为生产经营单位供水。

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以外,自来水工程运营单位不得随意停水。因设备检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止供水的,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户(单位)。

第十九条 农村自来水工程供水要厉行节约用水、计划用水,自来水工程运营单位要大力推广节水器具。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农村自来水工程固定资产按照有关规定计提折旧费,并存入专门帐户,专项用于自来水工程(包括管网)的维修。其中国家补助资金形成固定资产折旧费的管理使用,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国资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

第二十一条 根据供水水源的实际,自来水工程运营单位提出地下饮用水源保护方案,由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水利、国土资源、卫生等有关部门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在保护区明显处设置固定的标示牌。

第二十二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严禁污染水源的行为。在饮用水井影响半径范围内,不得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场等污染源。自来水工程的蓄水池、供水站外3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生活区和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不得修建污水渠道。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与有关部门共同划定农村自来水工程保护管理范围。

在自来水工程保护管理范围内不得修建影响供水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供水主管线两侧1.5米内严禁取土、堆放物料、垃圾、植树和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等。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动、破坏和侵占供水设施。

第二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农村自来水供水水质进行抽检。水质不达标的,应立即启动应急供水方案,责令自来水工程运营单位采取有针对性的处理措施进行整改,或重新选择供水水源,确保供水安全。经整改处理,供水水质确实无法达标的,应停止供水。

第二十五条 自来水工程运营单位超标准收费的,由物价部门依法处理。

自来水工程运营单位与用水户(单位)发生纠纷的,双方协商解决,可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处理,双方也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农村自来水工程建设和供水运营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运营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未取得取水许可证、不具备安全供水条件的,依法给予处罚;其他违法行为,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私自接水、窃水、拆除、毁坏供水管网和设备设施等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的供水运营单位监督考核办法,组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定期检查考核。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对食品安全问题政府应当首担其责
——“上海染色馒头事件”随笔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吃的安全,食的放心是人们对食品最基本的要求,也是商家及政府部门对百姓健康的最低保证。
随着我国经济的极速发展,食品确实越来越多样化、充足化、新鲜化、美观化。然而,食品安全问题却越来越引起了人们的极大关注;同时,老百姓对食品安全的恐慌心理也是越发的加大。
记得上大学时有一位教授说过这样一个真实事例:他的两个法学博士同学移民去了加拿大,一个在超市从事搬运工工作,另外一个在幼儿园当老师。同学们非常不解,便问:为什么不在中国要移民加拿大呢?教授回答:他那同学说得是因为中国的食品安全问题,想想看,中国的食品有几样是安全的?看看我们现在吃的猪肉,食品添加剂太多,三个来月就能长到两百多斤,吃排骨现在连骨头都不用吐了。前不久媒体不还说咱们国家60%的猪肉都添加了瘦肉精吗?……
是啊,吃肉都不用吐骨头了,原本一两年生长期的猪现在也就两三个月就能长到两百多斤,这又是何其的夸张。笔者也是一个地地道道从农村出来的,记得当年家里养猪时能养到两百斤至少也得养上一年半之久,而如今,笔者虽然生活在大都市,吃的东西却远不如八九十年代。这不是人们生活水平的倒退又是什么呢?
记得上小学时,课文里面就有一则“拔苗助长”的寓言故事,然而孩子们是代代学,而一旦长大后却为了各自的私利,重复着“拔苗助长”,而且越发的不可收拾,在坑害别人的同时,却也在坑害着自己及家人。因为食品安全不仅关乎着个类食品、个类人群,而是关乎着各类食品及全民安全,这是关乎全体国人生命及健康的大事。
劣质奶粉、“苏丹红”辣酱、毛发酱油、石蜡火锅底料、毒大米、三聚氰胺、地沟油、瘦肉精等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最近,因“上海染色馒头事件”,又将食品安全问题推到了风头浪尖。食品安全问题之多、涉及范围之广、造成恶劣影响之重,已到了令人谈“食”色变的地步。据商务部《我国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状况的调查报告》显示:尽管目前上市食品安全状况逐年好转,但上市食品超标问题依然存在、流通领域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缺失、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不够完善、食品流通检测及环保体系仍不健全、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亟待加强。据调查,全国5万多家食品零售企业中建立检测中心的不足1%;消费者对任何一类食品安全性的信任度均低于50%。此外,检测体系不健全,还表现为各部门的检测工作缺少协调,检测力量缺乏整合,检测资源不能共享,快速检测的技术手段落后。这无不与政府质监部门存在直接的联系。
笔者也在想:为什么成立一个企业时,去收税(费)的部门怎么就那么多?什么卫生部门、税务部门、工商部门、质监部门、城管部门、环保部门等等,只要能占得上边的、管得着的,吃、喝、玩、拿、卡那可是样样精通,跟企业都快成一家子了,又如何去查企业的产品质量问题?因此笔者认为:之所以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问题就出在政府的监督不力,处罚不力,企业责任当是其次。如果政府管好了自己的人,个个都严格执法,又有哪个食品生产商敢这么猖獗?
当前,食品安全问题,正在沉重地打击着人们对食品安全的信心。中国的食品怎么了?明天我们还能吃什么?这越来越成为老百姓关心的焦点。因为它关系着百姓的生命健康,关系着中华民族的千秋基业。同胞们,让我们一起努力吧!为着我们的下一代们,也为着我们自己。政府的大员们,利用好你们手中的权力吧!为着你们的仕途,也为着你们自己的家人!


北京市博颢律师事务所 徐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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