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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人物档案管理规定

时间:2024-07-23 13:09: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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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人物档案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齐齐哈尔市人物档案管理规定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人物档案是国家全部档案的组成部分,是有益当代、垂训后世的宝贵财富。为加强人物档案管理,充分发挥人物档案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物档案,系指著名人物在社会实践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象等不同形式与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人物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原则,确保人物档案的齐全、完整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 人物档案的建立
第四条 凡其生平活动材料在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宗教等方面有科学和历史研究价值的,在本市生活或工作过并对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有较大社会影响的个人,均建立人物档案。
第五条 建立人物档案的主要对象:
(一)各领域的具有副高级职称以上的人员,国家级学会会员,经国家、省或市命名表彰的科技、管理人员;
(二)各界知名人士;
(三)获得国际性荣誉或受到国家嘉奖者;
(四)在现代化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被市级以上领导机关命名的企业家;
(五)省级以上领导机关命名的本市英雄、模范人物;
(六)在职或离退休的副市长级以上领导干部及正职县团级干部;
(七)其他可以建立人物档案的人。
第六条 立档人物由立档人物所在单位提出名单及简要事迹材料,报当地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审核,经批准后即可建档。
第七条 人物档案的归档材料内容:
(一)立档人物的生平材料。
1、个人履历表、自传以及参加党派、团体的申请书、志愿书等材料。
2、学历、学位、技术职务、荣誉和拥有的专利等证件及有关材料。
3、活动照片、日记、回忆录等材料。
4、奖状、奖章、锦旗、证书以及其他有关奖惩材料。
(二)立档人物的业绩材料。
1、本人编著、译著的各种资料、史料,撰写的学术论文以及其他著述的成书及手稿。
2、字画手迹、艺术作品等。
3、本人起草的各种公务文书手稿。
4、工作笔记、札记、书信等。
5、为立档人物举办的报告会、展览会、庆功会形成的各种材料及出版、新闻单位为其出版的书籍,发表的各种文章及录音、录像带等。
6、立档人物参加外事活动形成的材料。
(三)立档人物与家属、亲友之间重要的来往
1、立档人物的生活及家庭方面的材料。信函、电报、照片、录音、录像带及其他形式的交往材料。
2、记载、反映立档人物健康状况的材料。
3、立档人物的家谱、族谱。
(四)立档人物的其他应归档的材料。
第八条 凡属立档人物,其所在单位的档案部门应及时建档并及时收集资料归档,做到齐全、完整、准确。
第九条 已故立档人物的立档材料应由其生前所在部门及其家属协助进行收集、整理。在收集齐全完整后,一次性交档案部门保存。
已故立档人物的亲属对其应立档的材料有新的发现时,应及时与立档部门联系归档。
第十条 珍贵的人物档案材料及实物,档案馆(室)在征得立档人物同意后予以接收或代管,并向本人提供复印件或照片。
人物材料归档时,应填写归档清单一式两份,交接双方履行签字手续后,各存一份。

第三章 人物档案管理
第十一条 人物材料以每一立档人物为一立档单位,其所形成的全部档案独立构成一个全宗。
第十二条 档案部门应依据人物档案的不同形式和载体,结合档案材料的内容及其形成的时间顺序进行分类整理,组成下列保管单位:
(一)文字材料参照文书档案立档要求组成保管单位。
(二)声像材料按《国家标准档案管理规范》中对声像材料的要求及有关规定组成保管单位。
(三)实物应根据不同形式按时间顺序组成保管单位。
第十三条 人物档案应排列有序、编号准确,案卷封面和卷内各个项目要款应书写清楚、完全,并应编制案卷目录。
第十四条 人物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
第十五条 各单位保管的人物档案,应征得立档人物同意并按国家规定定期向有关档案馆移交。市档案馆有特殊需要时可以提前接收,交接双方要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六条 人物档案不得随意涂改、损坏、转让、出卖和擅自销毁。
第十七条 建档单位应建立人物档案的统计制度,做好档案基本情况和利用情况的统计工作。

第四章 人物档案的利用
第十八条 立档人物对其档案的利用范围有权提出意见,档案部门应尊重立档人物的意愿,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人物档案未经档案管理部门批准和本人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汇编和出版、公布。
经立档人物本人同意,所在单位可优先无偿利用立档人物档案。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利用人物档案时,须经档案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立档人物可以无偿利用本人档案,档案部门应积极为其提供方便。
第二十一条 档案部门应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为人物档案的利用提供方便。
第二十二条 人物档案不得借出档案馆(室)。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八月十五日起施行。



1991年8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成立贸易联合委员会议定书

中国政府 泰王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成立贸易联合委员会议定书


(签订日期1978年11月9日 生效日期1978年11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为进一步发展和扩大两国间的贸易关系,并便于两国政府贸易协定的顺利执行,经过友好商谈,同意如下:

 一、特此成立中泰贸易联合委员会。

 二、中泰贸易联合委员会由各自政府指派的两国代表组成。两国首席代表为局长级。

 三、该委员会的任务是:决定双方年度进出口商品货单,检查贸易协定的执行情况,研究和探讨进一步发展双方贸易的措施,对两国贸易中存在的问题寻求解决办法,并向各自政府提出适当的建议。

 四、该委员会每年会晤一次,轮流在北京和曼谷举行。
  本议定书于一九七八年十一月九日在曼谷签订,正本两份,每份都用中文、泰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对中文和泰文本有不同理解,则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泰王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黄  华            乌巴蒂·巴乍里央恭
     (签字)               (签字)

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险业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险业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

保监厅发〔2009〕39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综治委的正确领导下,保险业认真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中央综治办关于保险业参与平安建设的指导意见》,加强与综治成员部门协调配合,建立互动机制和合作平台,将保险创新与服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有机结合,协助解决社会治安领域的突出问题,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带来的新挑战,进一步推动保险业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当前形势下保险业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社会治安状况总体良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成效显著。保险作为一种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社会互助机制和社会管理机制,在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和全球性经济衰退影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严峻形势和挑战,维护社会稳定任务更加艰巨。这对保险业进一步发挥保险功能作用,全方位、深层次参与社会治安治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全行业要增强危机意识、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紧密围绕中央“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战略部署,牢固树立“发展是硬道理,稳定是硬任务”的观念,在坚持“防风险,调结构,稳增长”工作方针,全力推动行业平稳较快发展的同时,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全力维护社会大局的稳定。

二、继续深入推进保险业参与平安建设

开展平安建设是新形势下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举措。近年来,保险业通过多种方式积极参与平安建设,预防和减少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支持参与灾后重建,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协助化解社会矛盾和加强社会管理,对于促进生产、生活和社会平安起到了明显推动作用。今后一段时期,要继续贯彻《中国保监会中央综治办关于保险业参与平安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明确工作目标,把握工作重点,深入推动保险业参与平安建设工作。

积极发展责任保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扎实做好落实保监会与有关部门联合发文贯彻落实工作,积极推动火灾、安全生产、校方责任、环境污染、产品质量、旅游、医疗等领域责任保险发展。继续完善交强险配套制度,改进完善交强险互碰自赔快速处理机制,保障城乡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依托“三农”保险业务,广泛参与农村平安建设工作。稳步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不断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在试点基础上,推动农房保险、农民工意外保险发展。积极发展农村小额保险,探索建立农业保险、农村小额保险与农村信贷的联动机制,为缓解农民“贷款难”服务。加强“三农”保险机构和网点建设,建立健全“三农”保险服务网络。加强与气象、水利、畜牧等部门合作,运用现代技术手段,提升农业防灾防损水平。

大力发展商业养老和健康保险。结合社会保障体制改革,大力发展个人、团体养老等保险业务。积极探索保险业参与和服务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新途径和有效模式,为完善国家医疗保障体系服务。

加强警保合作。认真总结推广部分地区开展“治安保险”的做法,把居民财产保险与治安管理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协助解决社会治安管理问题,切实提高社区治安防范水平。

健全重大自然灾害、安全事故的快速反应机制和协同工作机制,妥善处理各类重大风险事件。发生重大灾害事故,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组织查勘理赔,在切实履行保险赔付责任的同时,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灾后重建工作,帮助受灾企业和群众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认真总结奥运保险保障工作经验,积极为上海世博会等国内、国际重大活动提供有力风险保障。

三、建立完善流动人口保险保障体系,服务流动人口管理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是当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一项重点工作。保险业要紧密结合实际,将流动人口保险保障体系建设作为保险业进一步发挥社会管理功能的一项重要任务。要因地制宜,创新方式方法,积极开展多种模式的农民工保险试点,取得成功后推广。积极开发适合农民工和用工单位投保的农民工补充养老、补充医疗等险种。加强管理和服务,以意外伤害、补充医疗等为重点,全面推动农民工保险发展。要积极配合国家稳定和促进流动人口就业政策,吸纳具备条件的流动人员进入保险业工作,缓解流动人口就业压力。

四、着力规范保险市场秩序,切实做好保险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今年以来,在各保监局和保险公司的积极努力下,保险市场秩序有所好转,但销售误导和理赔难问题仍比较突出,广大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意见依然较大,也积累与形成了不少矛盾纠纷。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全保会和一季度监管工作会议、一季度监管情况通报会精神,下大力整治保险市场秩序,尤其是要突出销售误导和理赔难问题的综合治理,积极创新保险服务,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各保监局和保险公司要高度重视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工作,加大检查监督力度,完善各种制度与机制,做实基础服务工作,有力推动矛盾纠纷从事后处理向事前防范的转移。各保监局要加大查处侵害被保险人权益违法违规案件的力度,切实维护被保险人利益。各保险公司要督促分支机构认真落实有关政策与规定,积极预防纠纷,第一时间妥善处理好纠纷,坚决及时化解好纠纷。

五、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完善保险业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体制机制

各保监局要加强对当地保险业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支持鼓励保险机构扎实深入开展工作,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和综治部门汇报工作情况,协调解决保险业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困难和问题。各保险公司、保险行业协会要结合实际,拓宽思路,创新产品,改进服务,加强宣传引导,努力实现行业创新发展和服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双赢。

各单位要认真总结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及存在的问题,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联系人:张全意 温燕

电 话:010-66286091 66286037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