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中国出版政府奖(图书奖)评奖办法及实施细则

时间:2024-06-16 03:52: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56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出版政府奖(图书奖)评奖办法及实施细则

新闻出版总署 中国出版政府奖(图书奖)评奖办公室


中国出版政府奖(图书奖)评奖办法及实施细则



中国出版政府奖(图书奖)评奖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图书,系指由国家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出版机构正式出版、公开发行的汉文版和少数民族文版的图书。
  1、已合并或改名的出版机构出版的图书,可由合并或改名后的出版机构提名推荐参加中国出版政府奖(图书奖)的评审。
  2、由国家的法律、法规、各类行业标准等汇编而成的图书以及党和国家领导同志的著作不在参评之列。
  3、丛书、套书均可参加评审。套书每套为一种,丛书中每种书为一种。套书只有全部完成出版后方可参评。
  第二条 参评中国出版政府奖(图书奖)的图书必须具备以下五个条件之一:
  1、内容健康向上,深受读者喜爱。
  2、对阐述、传播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有重大作用。
  3、对在广大人民群众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和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有重要意义。
  4、对弘扬民族优秀文化和及时反映国内外新的科学文化成果有重大贡献。
  5、具有重要思想价值、科学价值或者文化艺术价值。
  参加评审的图书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获奖的图书必须符合获奖标准(具体获奖标准及条件,由中国出版政府奖(图书奖)评审委员会制订实施)。
  第三条 中国出版政府奖(图书奖)下设八个门类:
  社会科学、文学、艺术、科学技术(含科普图书)、古籍整理、少儿、辞书工具书、民族文版。
  每个门类获奖数额,根据每届参评图书的具体情况而定,不平均分配。
  第四条 中国出版政府奖(图书奖)授予获奖图书的作者、责任编辑和出版单位。
  第五条 授奖办法:
  1、由新闻出版总署授予获奖图书“中国出版政府奖(图书奖)”称号。
  2、向获中国出版政府奖(图书奖)和提名奖图书的作者、责任编辑和出版单位颁发获奖证书。向获得中国出版政府奖(图书奖)的出版单位颁发奖杯。
  第六条 由新闻出版总署聘请各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及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中国出版政府奖(图书奖)评审委员会,制定图书参评的条件和获奖的标准,同时负责获奖图书的最终评定。
  按图书的不同门类评审委员会下设8个评审组,其成员由有关领导和有关专家、学者担任。
  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奖办公室,负责评奖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参加中国出版政府奖(图书奖)评审的程序:
  1、设在各地的出版单位(包括大学出版单位)出版的图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初审后,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向中国出版政府奖(图书奖)评奖办公室推荐。
  2、在京的中央单位所属各出版单位出版的图书,经本社主管单位初审后,向中国出版政府奖(图书奖)评奖办公室推荐。
  3、由出版单位按评委会统一要求填写参评图书呈报审批表,每种书一份,附两位以上具有高级职称的有关专家、学者的推荐书(包括专业性的评价)和出版单位出书前的书稿终审意见,经当地新闻出版局或主管单位审核后报评奖办公室。上报推荐材料的同时报送样书。
  4、评奖办公室根据所报材料和参评条件,进行资格审核,合格后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定。
  第八条 每届中国出版政府奖(图书奖)评审前,由评奖办公室发出书面通知,对本届评奖的评审工作进行具体部署。
  第九条 本办法由新闻出版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 《中国出版政府奖(图书奖)评奖实施细则》、《中国出版政府奖(图书奖)参评图书申报表》、《中国出版政府奖(图书奖)参评图书在线申报系统使用说明》附后。


中国出版政府奖(图书奖)评奖实施细则
  本届中国出版政府奖图书评奖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参评图书的条件依据我署下发的《中国出版政府奖图书评奖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届中国出版政府奖(图书奖)评选的图书出版时间范围是2003 年1月至2006年12月(以版本记录为准)。
  二、本届评奖原则上设中国出版政府奖(图书奖)60名,提名奖120名。
  三、本届图书奖评奖分设8个门类,即社会科学、文学、艺术、科学技术(含科普读物)、少儿、辞书工具书、古籍整理和民族文字图书。
  四、本届图书奖评奖工作将在9月30前完成。评奖工作结束后,将向社会公布结果,并进行公示,听取社会各界对入选图书的意见。10月份评奖结果报中国出版政府奖评奖办公室,公布评奖结果,11—12月份举行颁奖大会。
  五、中国出版政府奖(图书奖)评奖办公室将组织有关人员对参评图书进行编校质量和印装质量检查,凡经检查质量不合格的图书,将取消其评选资格。
  六、推荐图书以出版社为单位,每社的总数不得超过3种。各省新闻出版局和出版社主管单位在不突破本地本部门上报总量的前提下,可根据各出版社的实际情况对申报图书的参评数量进行适量调整。参评图书采取自下而上、逐级审核的方法产生。
  七、本通知附有“参评图书呈报审批表”,请参评单位认真填写,各栏目要准确、完整,要具体介绍参评图书的学术价值、文化价值及出版意义等。上报材料一律使用打印件(A4纸),并附电子版,电子版的报送需在“中国图书出版网”(网址:www.bkpcn.com)采取网上在线申报(在线申报方法详见《中国出版政府奖(图书奖)参评图书在线申报系统使用说明》)。
  八、报送参评图书和“参评图书呈报审批表”,地方出版社 (包括京外的部委所属大学出版社)由各省级新闻出版局统一组织上报;军队出版社由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统一组织上报;在京出版社由出版社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上报。
  九、参评样书及呈报审批表报送数量、地点及时间:参评图书每种2册(套), “参评图书呈报审批表”一式三份;报送地点:北京崇文区夕照寺街14号A座315室 人民邮电出版社内(邮编100061),邮件外包装上需注明“图书奖参评图书”字样;报送截至时间为2007年8月10日。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和在京出版社主管单位直接将参评图书及“参评图书呈报审批表”送至上述指定地点,各省级新闻出版局需通过邮政快递至上述地点,过期不予受理。
  十、中国出版政府奖图书评奖办公室设在新闻出版总署图书出版管理司。联系电话:(0l0)65212746 65122716(传真)联系人:于青、孙宏伟、黄建军。
  十一、报送参评图书及“参评图书呈报审批表”联系电话:(010)67129936。



新 闻 出 版 总 署
中国出版政府奖(图书奖)评奖办公室
二ОО七年七月十日

中国出版政府奖(图书奖)
呈报审批表
书名
出版单位
作者 责任编辑
图书分类 出版日期
字(幅)数 开本 印 数
读者对象 发行量
作者简介:
内容提要:

编校质量检查情况:
社会反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加盖公章):
注:1、“图书分类”,请按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填写。
2、“发行量”截止日期为填表日期。

附件3
中国出版政府奖(图书奖)参评图书在线申报系统使用说明

填报中国出版政府奖(图书奖)参评图书情况,网上(IE 6.0 SP1以上版本)在线申报方式如下:
一、出版单位
1.登录《中国图书出版网》(www.bkpcn.com),进入会员主页;
2.报送中国出版政府奖(图书奖)参评图书情况
(1)选择“图书评奖 出版政府奖 参评图书申报”;
(2)屏幕上方显示会员已申报的参评图书列表;
(3)屏幕下方显示“中国出版政府奖(图书奖)参评图书申请表”,录入申请表中各数据项,单击“提交”按钮,系统提示“保存成功”。
(4)修改已填报的图书信息,单击参评图书列表中的“修改”二字,在“中国出版政府奖(图书奖)参评图书信息”窗口中修改各数据项后,单击“修改”按钮,系统提示“保存成功”。
(5)删除已填报的图书信息,单击参评图书列表中的“删除”二字,系统提示“是否确认删除?”,选择“是”,删除该填报信息。
(6)打印已填报的图书信息,单击参评图书列表中的“打印”二字,系统弹出参评图书信息打印窗口,选择IE浏览器“文件” “打印设置”,清空页眉和页脚,单击“确定”按钮,再单击IE浏览器“文件” “打印”,完成申请表打印。
注:1.申请单位即用户(出版单位)名称。
2.请按照网上所提供表格数据项逐项填报。
3.在报送中国出版政府奖(图书奖)参评图书(2007年 7月初至8月15日)期间,非会员单位在与《中国图书出版网》联系并获取密码之后,即可进入会员主页。

二、出版社主管部门(省级新闻出版局)
1.登录《中国图书出版网》,进入会员主页;
2.中国出版政府奖(图书奖)参评图书审核
(1)选择“图书评奖 出版政府奖 参评图书申报”;
(2)显示所属所辖出版单位名称,有参评图书的出版单位以粗体显示。出版单位列表上方有两个按钮,一个为“已审核图书”按钮,另一个为“未审核图书”按钮。
(3)单击“未审核图书”按钮,弹出“中国出版政府奖(图书奖)参评图书审核”窗口,显示已申报未审核的参评图书列表。
(4)审核参评图书时,先单击图书列表中每个书名前的复选框,然后点击“审核通过”按钮。
(5)单击“已审核图书”按钮,弹出“中国出版政府奖(图书奖)已审核参评图书”窗口,显示已通过审核的参评图书列表。
(6)单击图书列表中的书名,可查看申报的图书详细信息。
注:1.审核部门只限出版社主管部门(省级新闻出版局)。
2.主管部门要对项目是否按要求逐项填报进行审核。
3.审核通过的选题显示在已审核项目列表中。

技术支持:张峻 联系电话010-88254239
获取用户名和密码:龚洁 联系电话010-88254238

海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0号

《海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11月12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汪啸风

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为规范海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工作,保护海南省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创立驰名商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海南省著名商标(以下简称著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依照本办法认定的注册商标。


前款所称商标,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第三条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著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决定变更著名商标认定机构(以下简称认定机构)的,另行公告。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组织应当支持企业和其他经营者创立著名商标。


第四条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商标注册后使用已满3年且商标权属无争议;


(二)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优良稳定,消费者反映良好,投诉率低;


(三)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近3年的营销额、盈利水平、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省同行业中位居前列并在全国有一定影响;


(四)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区域或者提供服务范围及其广告覆盖地域较广,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认知度。


第五条著名商标认定遵循公开、公正、自愿的原则。


本省的注册商标所有人认为其注册商标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认定著名商标。


在本省设立的生产型企业合法使用的省外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注册商标,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也可以申请认定著名商标。


第六条申请认定著名商标,注册商标所有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二)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和注册商标图样;


(三)营业执照或者其他合法资格证明复印件;


(四)证明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具有相应职责的部门或者机构出具。对符合条件的著名商标申请人有关出具证明材料的请求,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不得拒绝、推诿或者拖延。


第七条认定机构收到著名商标认定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审核。经审核认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30日。公示期满未发现有不符合规定条件情形的,认定为著名商标并予公告,颁发《海南省著名商标证书》。审核、公示、认定和公告,应当在90日内完成。


认定机构对受理的申请不予认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自申请之日起满90日未接到有关通知的,有权要求认定机构作出书面答复。


申请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通知或者答复之日起60日内要求认定机构复核。认定机构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论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著名商标所有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报认定机构备案:


(一)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名义、地址发生变更的;


(二)依法许可他人使用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的注册商标的;


(三)依法转让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的注册商标的。


有前款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受让人应当向认定机构申请办理著名商标所有人变更手续。对转让未造成著名商标丧失法定条件的,应当准予变更并重新核发《海南省著名商标证书》。


第九条著名商标有效期为3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著名商标有效期满,需要保留著名商标资格的,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内重新申请认定;逾期不申请认定的,自动丧失其著名商标资格。


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的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未续展注册或者被国家商标局撤销的,自其有效期届满之日或者被撤销之日起,自动丧失著名商标资格。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认定机构撤销其著名商标资格,收缴其《海南省著名商标证书》,并予以公告:


(一)以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骗取著名商标资格的;


(二)著名商标在有效期内丧失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


(三)擅自扩大使用著名商标的商品范围,拒不改正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节严重的;


(五)其他严重影响著名商标声誉的违法情形。


第十一条对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的注册商标,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优先推荐参加驰名商标认定。


第十二条在著名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上,可以使用“海南省著名商标”字样和标志。


第十三条自著名商标认定公告之日起,他人将与该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字号使用,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著名商标有效期内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撤销;但著名商标的文字具有公用性质的除外。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组织认定著名商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或者取缔,并对组织者、申请人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未经依法认定而冒用“海南省著名商标”字样、标志进行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侵犯他人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照有关商标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核定使用著名商标的商品视同知名商品,擅自使用其特有的或者与其相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进行经营的,依照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著名商标在省外被侵权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出具有关证明,提供咨询、指导,协助查处。


第十八条认定机构工作人员在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认定机构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认定著名商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并予以公布,接受监督。


第二十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和美利坚合众国能源部关于和平利用核技术合作的意向性协议

中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美国能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和美利坚合众国能源部关于和平利用核技术合作的意向性协议


(签订日期1997年10月29日 生效日期1997年10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和美利坚合众国能源部(下称“双方”),
  遵循于一九八五年七月二十三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和平利用核能合作协定》确定的宗旨;
  注意到中国出于国内能源需求、能源结构调整和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考虑,希望适度加快发展核电;
  双方表示支持中国安全、经济和有效地开发核能和建设核电站,并愿意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择合作伙伴,促进互利合作,以实现这些目标;
  希望双方交流信息和经验,加强两国技术合作;
  并认识到和平利用核技术的合作对双方都有利。
  兹宣告如下意向:

 一、开展技术信息交流,推动合作活动,包括联合研究开发项目,涉及:
  现有的和先进的轻水堆技术,包括长寿期燃料和包壳材料;反应堆和电厂安全,包括严重事故和事故管理;电厂监测及模拟;核蒸汽供应系统以及相关部件和系统的设计,仪控;热工水力、结构分析和建筑设计,在役检查;电厂老化和许可证延长;反应堆去污和退役,包括燃料处理和存贮;裂变材料处理,包括材料运输和运料桶;辐照技术和同位素生产;经济和环境。
  核材料、设备及技术的出口控制系统的开发和实施;核材料的控制和衡算;核材料和核设施的实物保护;促进国际核保障监督的技术开发。
  双方同意的其它相关合作领域。

 二、双方将达成一项与核有关的、指导实际合作活动的合作协议。

 三、双方可以根据已同意的相关程序,邀请本国其它相关单位参与这些合作活动。

 四、合作形式可以包括技术信息、人员、样品、材料、仪器和设备的交流;培训;一方使用另一方所有或运行的设施;组织或参加研讨会、研究开发项目,以及经双方书面同意的其他具体合作形式。
  本意向性协议于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九日在华盛顿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美利坚合众国
    国家计划委员会              能源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