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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药品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4-05-03 04:20:3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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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药品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贵州省药品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生产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局”)《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药品生产条件和生产过程进行审查、许可、检查的监督管理活动。《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核发、管理及药品委托生产管理按照国家局《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本办法对药品生产的日常监督检查作出具体要求。

第二章 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条 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研究制订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负责组织许可检查、有因检查;对市(州、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州、地)局]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各市(州、地)局负责辖区内的药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协助省局组织对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的许可检查和有因检查。
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市、区)局]根据市(州、地)局的统一部署,配合、参与对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的日常检查、有因检查。监督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如发现药品生产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同时报告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权限,建立本辖区域内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管档案。
监管档案包括药品生产许可证明、每年监督检查情况、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不良行为记录等。

第三章 监督检查内容
第五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药品生产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情况;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情况;以及是否符合许可事项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等。
第六条 监督检查分为许可检查、日常检查和有因检查。省局制订药品生产监督管理检查年度工作指导意见,指导各类药品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许可检查包括核发、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GMP认证检查和其他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检查。
日常检查是指平时、经常性定期、不定期的对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组织药品生产的监督和检查。检查方法可分为系统检查、专项检查。
有因检查仅限于药品生产企业涉嫌违法、违规被举报、投诉或出现药品质量抽查不合格、重大药品质量事故及重大不良反应情况时,省、市、县局进行有针对性的检查。
第七条 省药品审评认证中心受省局委托,承办全省药品GMP认证的技术审查工作。并根据全省药品GMP认证检查情况,在每年的十二月底前向省局提出有关药品监管技术报告,提出普遍存在的因技术性问题而易引起的潜在的药品安全隐患。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八条 省局、市(州、地)局组织监督检查时,应制订检查方案,明确检查标准。实施现场检查时,必须指派2名(含2名)以上检查人员。
第九条 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向被检查单位出示执法证明文件,一般应进行动态检查。检查人员应如实、全面记录现场检查实际情况。检查人员对知悉的企业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
第十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向检查人员提供“药品生产质量年度报告”及检查员要求审查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现场检查的情况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检查单位,同时向组织监督检查部门提交现场检查报告(参考格式见附件)。现场检查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被检查单位名称;
(二)    检查范围和内容;
(三)    检查时间;
(四)    被检查单位生产设施或人员变动情况等;
(五)    缺陷项目;
(六)    检查员及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
第十二条 组织监督检查的部门根据现场检查报告,提出检查结论及整改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依法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对严重违法企业,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省局、市(州、地)局针对检查结果,适时实施跟踪检查。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一年内实施跟踪检查一次。
第十三条 跨市(州、地)药品生产企业厂外车间的日常监督检查由厂外车间所在市(州、地)局负责,所在市(州、地)局应将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及时告知企业注册地的市(州、地)局。
第十四条 市(州、地)局应于每年12上旬前将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日常检查总结上报省局。省局根据各市(州、地)局上报的日常检查总结、省药品认证中心提供的技术报告及国家局的有关要求,提出下一年度日常监督指导意见。

第五章 报告与备案
第十五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自觉组织生产,并建立自查、自律制度。根据自查结果,每年对实施GMP情况进行总结,对产品质量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形成“药品生产质量年度报告”。
“药品生产质量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1、企业组织机构、生产和质量主要管理人员以及生产、检验条件的变动及审批情况;

2、当年各次GMP自查报告及接受监督检查报告;

3、每次检查的整改落实情况;
4、全年生产品种、批号、数量;原、辅料购入及检验情况;
5、全年生产偏差调查及结果;
6、全年销售情况、退货情况及处理情况;
7、全年不合格产品情况及处理情况,特别是不合格药品被质量公报通告后的整改情况;
8、年度评价及建议。
第十六条 药品生产企业质量负责人、生产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15日内将变更人员简历及学历证明等有关情况报省局备案。
  第十七条 药品生产车间、关键生产设施等条件与现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30日内报省局备案,省局根据需要,确定检查类别,组织检查。
第十八条 药品生产企业部分产品的个别特殊检验项目委托检验的,应向省局备案。
第十九条 药品生产企业发生重大药品质量事故的,必须立即报告所在市(州、地)局、省局和有关部门,省局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二十条 药品生产企业因各种原因,原生产场地(或车间)发生变化,不再具备药品生产条件的,应主动申请注销《药品生产许可证》(或相应范围)及《药品GMP证书》。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经检查发现药品生产企业不再具备药品生产条件的,上报省局、国家局,由原发证机关依法撤销《药品生产许可证》(或相应范围)及《药品GMP证书》,同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情形之一的,原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注销《药品生产许可证》,并自注销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在实施本办法过程中发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四条 药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药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
(二)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药品生产车间、新增生产剂型,在《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时间内未通过药品GMP认证,仍进行生产的。
  第二十五条 经监督检查(包括许可检查、日常检查、有因检查),认定药品生产企业达不到《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评定标准的,省局根据审核结果作出收回其《药品GMP证书》的处理决定或上报国家局建议收回《药品GMP证书》。
第二十六条 药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国家局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的;
  (二)接受境外制药厂商委托在中国境内加工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
(三)企业质量负责人、生产负责人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四)企业的生产车间、关键生产设施等条件与现状发生变化,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
(五)发生重大药品质量事故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六)监督检查时,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
第二十七条 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企业有违法生产药品的,且货值金额在十万元(含十万元)以上的,各市(州、地)局必须及时上报省局。省局视违法情况,或直接组织查处,或指导市(州、地)局查处。
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对符合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及时将案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于2006年8月8日公布,自2006年9月8日实施。


广州市关于引进技术设备消化创新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关于引进技术设备消化创新的管理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为加强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开发创新的管理,加速我市技术改造,提高生产技术水平,特制订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
(一)引进技术设备的消化创新工作,在市对外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市科委具体负责,具体任务如下:
1、负责全市引进技术设备消化创新规划的编制。
2、负责全市引进技术设备消化创新工作的督促检查;对牵涉面广,技术复杂、带有综合性的消化创新的重大项目组织可行性论证;并对纳入市一级计划中的消化创新项目,负责组织实施和推广应用。
3、负责草拟引进技术设备消化创新的管理法规规章。
4、对引进技术设备的消化创新工作安排分工,组织协助。
(二)各区、县、局(总公司)应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引进技术设备的消化、吸收、创新工作。
(三)为了做好引进技术设备创新工作,由市科委组织成立专家小组,作为咨询机构。专家小组由十到十五名有较高业务水平的专业人员组成专家小组成员实行聘任制,任期两年,任期内的一切关系仍在原单位。专家小组职能:
1、对全市引进技术设备消化创新工作的决策提出方向性意见,并拟订有关措施;
2、审查消化创新单位承担项目的可行性(包括消化能力、主要实施人员等);
3、以消化创新项目中的关键技术,工艺难点提出攻关建议和措施;
4、对为完成消化创新而需要引进外地或外国的软件、工艺技术、关键设备、元器件等的合适度提出判断性意见。
二、消化创新的内容
(一)对引进的产品设计、制造(或生物繁育、栽培)技术、管理方法等软件技术,在掌握其系统设计理论与方法、制造技术、原料、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标准、试验检测以及优质、低耗、高产、安全生产控制方法等技术决窍的基础上,提高企业的基础管理水平,生产出质量、性能
、成本符合预期要求的设备、产品或生物新品种。
(二)对进口的关键设备、产品、元器件、基础件和原材料进行剖析、测绘、设计、试制,立足于原材料国产化,批量生产出质量,性能与原型同等的新设备、新产品、新材料及相应的工艺、装备、检测仪器仪表。
(三)对引进的技术设备,在学习掌握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提高国内科技攻关与技术开发的起点,创新、开发出具有自己特色,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新产品,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和生物新品种。
对引进技术设备进行消化创新过程中,涉及专利技术问题,应按有关专利管理法规执行。
三、消化创新的管理和实施
(一)实行全市性的统一规划、分级管理、按行业、分层次进行消化创新的管理体制。市科委要在区、县、局、总公司制订的消化创新规划和计划的基础上根据广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全市的消化创新规划和计划,报市计委进行综合平衡,纳入市的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
总体规划和计划。
(二)引进技术设备的消化创新工作,应根据项目、技术的复杂程度、资金来源等,分别由市行业系统、企业组织实施。
(三)引进技术设备项目从立项开始,必须进行消化创新的可行性论证,市科委参加审定并加具审议意见。经市科委审定,并由市对外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的有消化创新价值的项目,可列入市引进技术设备消化创新计划。
(四)对引进的技术设备项目被纳入消化创新计划的,应组织安排技术引进的同时,组织安排消化创新工作。消化创新单位的主要实施人员也应参与引技术、设备的考察和选型。
(五)为了加强引进技术及消化创新的信息工作,市科委应逐步建立全市引进及消化创新的技术经济档案(数据库);引进单位要在引进项目合同完成后,将全部资料的付本或复本,包括情报调研报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论证报告、与外国(或港澳)厂商技术谈判资料、出国考察报
告、外国专家报告以及其他技术资料等,整理编目上报市科委存档;消化创新项目完成后也要同样将全部资料的付本或复本上报市科委存档。
市科委应定期发布本市达到国际水平的国产化产品目录,并推广消化创新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
四、消化创新的若干政策
(一)凡使用国家外汇引进的技术设备,所有权属于国家。对所引进的技术设备不得封锁。对已承担市消化创新计划任务的单位,持有市科委的证明,可到引进单位参观、考察、测绘设备,复制有关资料和商讨消化创新工作,引进单位应给予配合。
(二)纳入计划的消化创新项目,可采用招标承包办法,组织实施。参与消化创新的各方应签订技术经济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引进企业不参与消化创新工作的,也应承担消化创新一方签订合同明确权利、义务。消化创新一方在消化创新后,应从技术转让费或一定期限内的产品销售利润中适当提成给引进企业。并在产品销售市场上,适当照顾考虑引进企业的利益。
(三)引进技术、设备经消化创新研制成的新产品、新设备、新材料以及生物新品种、可按穗经〔1985〕8号文《关于新产品开发的暂行规定》,享受减免税的优惠待遇。
(四)消化吸收的技术设备,需要配套某些先进技术,关键设备或元器件,基础件,原材料的所需的外汇应优先安排并纳入市引进项目计划。
(五)消化创新引进技术如需进口设备、仪器仪表、元器件及材料的样机或样品,经市科委审批后,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减、免征收进口关税、产品税或增值税。
(六)对国内已消化创新的设备、零件、部件、元器件、原材料,如性能指标已达到国外同类产品水平,价格与国外产品相当的,不再列入市引进计划。
(七)按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消化创新成果的单位有权申报技术进步奖或申请专利。
(八)对消化创新有贡献的科技人员应给予奖励和报酬,并载入技术考核档案,作为提级晋升的依据。
五、消化创新的经费
消化、创新的经费可多渠道。凡纳入市计划的消化、创新项目,所需的外汇和资金,除在市科技开发基金中适当安排,实行有偿使用外,承担消化创新任务的单位还要充分利用自筹资金或由银行安排低息贷款进行。
市科委应定期发布本市达到国际水平的国产化产品目录,并推广消化创新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




1987年1月5日

关于同意将河北省列为全国生态省建设试点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5〕412号




关于同意将河北省列为全国生态省建设试点的复函
  
河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将我省列为全国生态省建设试点的函》(冀政函〔2005〕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河北省提出创建生态省,符合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建立循环经济体系的要求。生态省建设有利于提升河北省可持续发展能力,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促进生态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有利于保障京、津两大城市用水安全和生态安全;对促进华北地区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走出一条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因此,我局同意将河北省列为全国生态省建设试点。

  二、按照全国生态省建设试点管理的有关要求,请你省成立由省政府领导牵头、省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生态省建设试点领导小组,并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河北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已于2005年9月1日通过专家论证。请按照论证意见将纲要修改完善后,尽快报省人大批准、颁布。

  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