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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定自治区地方性法规程序的规定(第二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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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定自治区地方性法规程序的规定(第二次修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定自治区地方性法规程序的规定(第二次修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85年7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85年7月27日公布施行 1988年10月1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正 1993年9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再次修正)


第一条 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
第二条 制定自治区地方法规的权限和范围:
(一)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依照自治区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区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自治区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执行国家法律的变通、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实施办法;
(三)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自治区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和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抵触的前提下,制定有关自治区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卫生、民政、民族工作及其他重大事项的条例、规定、决定和办法。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在自治区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凡在自治区境内的一切国家机关、党派、社会团体、驻军、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均必须遵守和执行。
自治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保证自治区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
第四条 下列机关、单位和人员,有权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
(一)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
(三)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四)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
上列各机关、单位和人员在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时,必须同时提供草案说明及有关资料。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在每年年底以前,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出下年度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计划,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各委员会研究、审查提出意见,交由法制委员会综合研究、统一协调,编制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年度计划,提请主任会议审定。
第六条 列入当年立法计划的地方性法规,各提案单位应积极做好起草工作,按时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草案。
第七条 凡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先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委员会进行审查,向主任会议提出审查修改报告。
第八条 凡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主任会议决定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交回常务委员会有关委员会或原提案机关继续研究修改。或者建议原提案机关撤回提案作其他处理。
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在开会前将草案送交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须先听取草案说明,然后以小组会的形式进行审议,也可以举行联组会进行讨论。常务委员会有关委员会根据会议审议的情况,向主任会议提出修改意见。
经过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主任会议根据审议的情况,建议常务委员会进行表决,或交法制委员会会同有关委员会和有关单位,继续调查研究修改,再次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法制委员会受主任会议委托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应作出决定提请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地方性法规,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但在个别情况下,也可由常务委员会授权提案机关予以公布。
依照国家法律规定,须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公布。
公布自治区地方性法规,一律同时使用维吾尔、汉两种文字。
自治区地方性法规的生效日期,由法规自身规定。
第十三条 已公布施行的自治区地方性法规,需要修改或废止的,由原提案单位提出修正案,或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向主任会议提出建议,由主任会议提出修正案,经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自治区地方性法规的编纂,由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对自治区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的涵义、界限需要进一步明确的,由常务委员会解释。属于具体应用法规条文的问题分别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或其他有关执法部门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9月25日

关于批转市城市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滁州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城市建设项目委托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批转市城市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滁州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城市建设项目委托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滁政[2004]15号)

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规范滁州城市建设项目实施,切实用好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确保工程质量及建设资金合理、安全使用,提高投资效益,加快城市建设和发展步伐,现将市城市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滁州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城市建设项目委托建设暂行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滁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二OO四年二月八日


滁州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城市建设
项目委托建设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滁州市城市建设项目实施的行为,切实用好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确保项目建设的质量和建设资金的合理、安全使用,根据《滁州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城市建设项目实施暂行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结合滁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滁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 基公司)作为滁州市市政府指定的滁州市城市建设项目的唯一借款人,负责国家开行贷款的运作、支付及贷款的统借统还。
第三条 根据市政府安排,对滁州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城市建设项目中非城基公司承建的,由滁州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领导小组批示明确建设单位,由城基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委托 建设协议。建设单位受城基公司委托对建设项目进行从前期至竣工的全面实施、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基本建设程序特别是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项目合同制、项目监理制四项制度,确保建设资金高效、安全使用,工程质量优良,建设单位应自觉接受建设系统、财政、审计等职能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四条 受委托单位根据《滁州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城市建设项目实施暂行管理办法》按规定对建设项目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工程概算及其他有关文件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前期资料齐全后报送城基公司,由城基公司统一上报国家开发银行申请贷款。
第五条 受委托单位依据年度投资计划和用款计划,根据施工单位完成工程量向城基公司申请用款,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二、相关合同或协议(工程施工合同、设备材料购销合同、勘察、设计、监理合同、征迁协议及相关授权文件)
三、工程项目完成进度月报(需受委托单位负责人及监理工程师签字)
四、工程价款结算单位(需受委托单位负责人及监理工程师签字)
五、用款计划申请表(需受委托单位负责人及监理工程师签字)
第六条 城基公司工程部对受委托单位提供的进度报表、招投标文件、相关合同及一系列资料认真审核确认,并在用款计划申请表上提出资金安排意见。财务部对以上资料认真核对无误后,根据资金到位情况提出资金拨付意见,上报城基公司负责人审批签字认可后,按开行贷款资金审批程序上报国家开行,将款项拨付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开具发票或财政税务认可的付款凭证,交城基公司负责人签字认可后统一入帐。属其他建设资金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资金由城市基础公司直接办理拨款。
第七条 委托建设项目资金来源有自筹或其他配套来源的应先划拨城市基础公司(作为向开行申贷时自筹配套资金到位的依据),由城市基础公司按照比例拨付建设单位。
第八条 委托建设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并在一个月内做好工程决算,上报审计部门审计;审计结束后应及时编制财务决算,报财政、审计部门审计。审计结束后受委托单位按审计结论将建设工程资产、债权、债务一并移交城基公司。
第九条 城基公司应对委托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必要的监督和管理。受委托单位应积极配合,提供有关工程及财务资料,并如实反映情况。城基公司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及时提出建议,建设单位应及时进行纠正和改进。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并由滁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滁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二○○四年二月五日


关于印发《建设部科技司2006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建设部科学技术司


关于印发《建设部科技司2006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建科综函[2006]6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署有关单位:

  现将《建设部科技司2006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供在安排工作时参考。


建设部科学技术司
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建设部科技司2006年工作要点

  2006年科技司工作思路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工作全局,全面贯彻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围绕部中心工作,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提出建设领域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加强资源节约的政策措施,对“十一五”建设科技工作作出部署,做好“十一五”科技规划编制和重大科技项目的立项工作,建筑节能和资源节约工作,小城镇发展战略及相关政策研究和技术集成应用工作,电子政务建设工作。
  一、部署“十一五”建设科技工作

  (一)召开全国建设科技工作会议,贯彻全国科技大会精神,研究部署《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实施工作,总结“十五”工作经验,统筹安排“十一五”建设科技工作,提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强资源节约和提高建设事业发展水平的政策措施。

  (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建设事业实际,研究制定《建设部贯彻实施<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的决定》,提出促进科技创新的政策措施,推动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环境。

  (三)按照《国家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发展目标,重点领域和优先主题,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修改完善《建设事业“十一五”科技规划》,印发各地,指导“十一五”期间建设科技工作。

  二、组织实施“十一五”国家重大科技项目

  (一)落实建设事业“十一五”重大科技问题在国家科技计划立项研究。按照《国家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要求,在“城镇化与城市发展” 以及“资源环境”、“公共安全”、 “信息化”等重点领域,选择关键技术,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和论证工作,争取列入“十一五”国家科技计划,推动建设事业重点领域自主创新工作。

  在“城镇化与城市发展”领域,主要开展城镇化动态监测监控关键技术研究、城镇人居环境改善与保障关键技术研究、城镇空间开发利用关键技术研究、工程灾害防御关键技术研究、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关键技术研究、数字城镇和综合功能提升关键技术研究、建筑节能关键技术研究、建筑设计与施工关键技术研究、建筑工程装备、产业化、绿色建筑材料与新产品研究开发等工作。

  在资源环境、公共安全、信息化等领域,主要开展城市水系统健康循环技术研究、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技术与示范、城市公共安全综合保障技术研究、信息化促进建筑业现代化工程研究、对地观测技术在城市重大工程应用的关键技术与示范研究、城市智能交通系统与关键技术研究等。

  (二)加快推进绿色建筑科技研究。组织实施建设部与科技部签定的“绿色建筑科技行动合作协议”,推动绿色建筑科技向纵深发展。继续实施“十五”国家科技攻关项目“绿色建筑关键技术研究”,组织课题验收,做好成果的推广转化。组织“十一五”科技计划中绿色建筑技术的研究开发和示范工程建设。

  (三)开展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研究。组织实施“十五”国家科技攻关课题《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政策、标准研究与示范》,研究制定《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技术政策》,并与科技部联合印发。继续组织实施国家“863”项目“城市污水处理设备成套化标准研究”,开展相关标准制订修订的研究。

  三、着力抓好建筑节能与资源节约工作

  (一)加强建筑节能体制、机制、法制建设

  1、结合《建筑法》的修订,构建建筑节能法律制度基础, 制定并争取出台《建筑节能管理条例》,明确各相关主体和环节在建筑节能过程中的法律责任、必须承担的义务以及相应的处罚措施,建立建筑节能的基本制度,促使建筑节能工作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轨道。同时,积极支持地方对建设领域资源节约工作进行立法,建立较为完善的法规体系。

  2、抓住《节约能源法》修订的机遇,积极向全国人大汇报,争取将建筑节能作为一章写入该法,确定法律地位。

  3、研究制定节能省地型建筑及绿色建筑经济激励政策。会同财政、税务等部门,立足于建立稳定的资金来源渠道,通过财政投入、税收调控、市场监管等办法,营造有利于建筑节能的经济环境。

  4、研究制定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经济激励政策。会同财政、税务等部门,提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经济激励政策的方案,并选择城市进行示范。

  (二)强化建筑节能工作监管力度

  1、继续加强新建建筑执行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力度。配合质量司、标定司进一步完善检查评价标准,组织协调并参予做好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工作;同时协助全国人大做好《节约能源法》执法检查工作。

  2、推进建筑节能统计工作,配合标定司完成《建筑节能统计标准》的制定,并结合“联合国开发署中国终端能效项目”的实施,摸清建筑用能基本情况,为制定政策措施提供依据。

  3、建立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对低能耗、绿色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等类型建筑的节能性能实行测评标识管理,依托现有建筑工程咨询机构及资质和工程管理体系,开展节能检测、咨询、标识服务。

  4、积极研究发展建筑节能服务业政策措施,通过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经济环境,为建筑节能服务企业的发展创造条件,依靠市场机制,促进建筑节能服务业发展。

  (三)重点强化大型公共建筑和政府办公建筑节能监管

  1、制定建设部《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和政府办公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提出针对此类建筑的节能工作目标和主要工作措施。

  2、研究建立大型公共建筑和政府办公建筑能源审计制度的政策措施。基本思路和做法是通过组织对用能单位用能活动的检查、诊断、审核,对能源利用的合理性做出评价,提出改进建议,增强政府对用能活动的监控能力,提高能源利用的经济效果。

  3、研究建立能耗定额制度,组织开展大型公共建筑及政府办公建筑的能耗统计工作,确定重点用电单位,根据其历年用电情况、节电潜力等因素,确定能耗定额及相应的奖惩措施,并将用能信息以适当的形式向社会公示,逐步形成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用能的社会监督机制。

  (四)组织和促进建筑节能新技术新材料的研究开发

  做好建筑节能国家科技项目的组织管理。针对建筑节能工作中存在的共性和热点科技问题,着力组织重大关键技术、工艺、材料、部品的研究攻关,促进各地和社会各类科技资源整合,适应市场,抓住工程应用需求,合力开发,形成不同地区不同建筑类型的建筑节能技术体系,构建具有产业规模和工程化技术配套的建筑节能技术供应链,为建筑节能的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五)组织实施“国家十大节能工程”的“建筑节能工程”

  1、根据批准的《建筑节能工程实施方案》,做好示范工程的遴选、评审、审批工作。进一步研究示范工程管理办法,保证示范工程顺利实施。

  2、实施建筑节能工程将加强体制和机制创新,既促进建筑节能的发展又通过需求拉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同时采用国际通用的项目管理模式,建立规范的项目管理体系,保证建筑节能工程的实施。

  (六)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能力建设

  1、加强部建筑节能中心能力建设,依托部建筑节能中心开展建筑节能日常管理工作。对各地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设置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着力理顺管理体制,强化执行能力,加强建筑节能监管。

  2、充分发挥建设部资源节约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督促、检查、协调的职能,努力形成统筹规划、部际协调、部内分工协作、各司其责、共同推进工作的格局。

  (七)配合做好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工作

  配合城建司积极推进供热体制改革与建筑节能政策的协调配套,以体制创新全面推动建筑节能工作,构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的建筑节能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

  (八)做好“第三届国际智能、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大会暨新技术与产品博览会”筹备工作。

  着重做好大会主题的深化和论坛主题的充实工作,同时组织好扩大主办国别和参会、参展的组织工作。

  (九)配合做好“世界水大会”的筹备和组织召开工作

  开展“世界水大会”中国论文的征集、评审、编辑和出版工作;组织国内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参会和参观;邀请有关部委领导出席大会,配合城建司组织分论坛活动;协助开展资金筹措和组织招展工作。

  四、深化小城镇发展战略、相关政策研究和技术集成、推广与示范

  (一)结合“十一五”国家科技计划课题,在小城镇发展战略、规划标准、相关政策研究中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

  (二)组织小城镇科技发展重大项目各相关课题研究与验收工作,组织实施 “小城镇人居环境和资源利用研究” 课题的研究工作,为小城镇与村庄建设提供先进适用技术。

  (三)研究吸纳小城镇重大科技项目各课题研究成果,制定并印发《小城镇建设技术政策》。

  (四)加快推进中荷“中国西部小城镇环境基础设施经济适用技术及示范”合作项目实施,集成完善经济适用技术,纳入小城镇建设技术政策体系。加快推进小城镇基础设施市场化改革、污水、垃圾收费制度改革的政策研究 ,通过示范总结经验并在西部地区推广。

  五、加强部政务信息化工作

  (一)加快编发“十一五”规划

  1、印发《建设事业信息化“十一五”规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和《建设事业“十一五”规划纲要》,明确“十一五”期间建设事业信息化发展目标和工作任务,提出工作要求,为信息化建设提供指导。

  2、制订印发《建设事业IC卡“十一五”规划》。根据国家金卡办“十一五”工作目标和建设事业IC卡发展要求,明确“十一五”期间建设事业IC卡发展目标和工作任务,提出工作措施,推广IC卡的应用。

  (二)加大力度推进部政务信息化工作

  1、制定部政务信息化管理办法,对部信息系统建设的立项、建设、监理、验收、运行维护各个环节,提出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和技术要求,确保部政务信息系统在部统一的政务信息化基础设施上运行维护,为部政务信息系统和信息安全建设提供制度保证。

  2、会同部办公厅、法规司、财务司、信息中心,完成部政务办事大厅基础建设工作,促进部政务公开工作。

  3、加强门户网站(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网站)建设,根据政务办事要求,逐步建立和完善统一的安全保障管理环境、政务信息资源数据库、应用系统支撑信息共享平台和标准体系。

  4、研究启动部政务信息安全与保密等级划分工作,对已经建成的32个系统进行安全与保密等级划分,并实施分级管理。

  5、会同部办公厅、信息中心,推动部机关办公自动化,实现内外网分离,逐步实现机关内部公文流转无纸化。

  (三)推进信息化关键技术项目的立项与研究工作

  1、完成“十五”国家科技攻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与服务的数字化工程”项目验收。

  2、完成“十五”“建筑业信息化关键技术研究”项目。

  3、围绕“推进工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等主题,组织开展城市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信息化、建筑全寿命周期信息化等重点课题研究。有关研究内容争取列入国家科技计划。

  六、推动国际科技合作进一步发展

  (一)加大世行/全球环境基金供热改革与建筑节能项目实施力度。围绕完善国家与地方政策、标准、技术体系,先期做好建筑节能与供热改革的基础性研究和案例分析,为推动该项目实现供热改革与节能两手抓的目标打好基础。做好现有示范城市的示范工作,扩大试点城市范围,结合不同地区特点,将供热改革与建筑节能紧密结合选定新的示范城市,推动北方城市供热行业改革与建筑节能改造,在寒冷地区较大幅度地提高城市住宅建筑和集中供热系统的节能效率。

  (二)加快中国西部小城镇环境基础设施经济适用技术及示范项目进度。通过项目的实施提高西部小城镇在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方面的能力。集成适合西部特点的小城镇环境基础设施的经济适用技术,研究制订技术政策与指南。通过示范总结成功经验,在西部地区,乃至部分中部地区进行推广。

  (三)启动中德合作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依托唐山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为我国既有建筑改造政策法规、技术标准体系的完善提供依据,探索适合国情的既有建筑改造的方式方法,并及时推广成功的经验,推动我国北方地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四)推进中荷可持续示范项目。与荷兰住房部就项目管理办公室组建、示范工程实施、绿色建筑导则的制定、产业合作等问题进行沟通,落实项目资金支持、项目活动、项目进度,争取在今年全面启动。

  (五)启动联合国开发署中国终端能效项目。根据统一安排,完成招投标工作,组织建筑部分的实施,完善国家建筑节能政策法规、标准体系,结合试点城市,探索建立不同地区能耗统计制度,完善相应的地方节能工作体系。

  (六)推进世界银行中国城市交通发展战略伙伴关系示范性项目的申请工作。积极配合财政部、发改委,充分利用环球基金赠款,开展《中国城市交通发展战略伙伴关系示范性项目》的前期研究,并以前期研究为基础,选择有代表性的城市,利用世界银行贷款综合性地开展城市交通规划、建设、管理的示范项目。

  (七)积极争取中国西部城市资源节约与环境改善项目。根据商务部的要求,争取利用德国技术合作赠款,研究制订资源节约型城市策略,开展资源节约型城市示范,改善中国西部城市环境管理。在西部选择有代表性的示范城市,引入先进理念与技术体系,编制城市资源节约与环境改善战略规划,在示范地政府的支持下开展建筑生态效率提高、综合水管理、城市交通等子项目,提高公众意识,并对项目取得的成果进行评估与总结推广。